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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汇报材料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社区管理是民心工程,关系到能否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关系到能否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关系到能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司领导班子决定由经理**亲自挂帅,副经理**专职负责,同时对具体负责社区管理的几名员工进行了责任划分,明确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范围。在经理和副经理的正确领导下,统力协调各方关系,及时为社区管理供应材料、人员、机械设备,为社区管理提供了充足的后方保障,社区管理员各尽其职,尽心尽责,为优质、高效地完成社区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重视,精心组织。

*年**公司接手了社区长效管理工作,总共有45个社区,社区比较分散,已经很长时间没人管理了,小区内杂草丛生,绿地荒芜,休闲设施损坏严重,而且居民对社区管理有不满情绪。公司领导班子了解到社区的现实情况,专门开会研究社区管理人选,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来做,最后大家共同推举了**为社区管理员,并且配备了两名协管员,协助刘秀兰共同维护社区长效管理,当时**在中南治勘做物业,公司对治勘做了大量工作,治勘才答应让她离开。同时公司专门为社区管理工作配备了一台面包车、绿篱修剪机、洒水车等机械设备,并且组织人员到各个社区中走访,了解每一个社区的具体情况,向社区居民宣传党和国家对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向居民解释伐挖死树的行政审批手续,在每一个社区中发放便民联系卡,方便居民及时反映问题、及时联系社区管理人员。

三、联系实际,实效和长效相结合。

在社区管理中经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社区管理人员总是耐心向居民做工作,解释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在很多社区中,一楼的居民因为大树夏天容易滋生蚊虫,常常要求把大树伐掉,但楼上的住户却要求多种树,少种草,可以荫凉,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管理人员一边向他们解释园林绿化方面的规定,一边栽植新树时也尽量远离一楼住户的窗户,力求兼顾到各方利益。在社区管理中,管理人员常常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园林政策,工作联系实际,实效和长效相结合,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既保证了当前园林景观效果,也兼顾了社区长远绿化发展。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1、社区环境大变样,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刚接手社区管理工作时,小区内草地斑秃,杂草丛生,绿篱杂乱不堪,大树严重缺株、老化,休闲设施损坏严重,公司立即组织人手深入各个社区打草、松土、浇水、修剪、伐挖死树、补栽新树,短短三个月时间,共伐挖死树324棵,修剪灌木球500多棵,修剪绿篱2600平方米,打草40000平方米,维修了多个小区的园林设施,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社区环境立即改观,由过去的脏乱不堪变成如今的“开窗赏花、出门见绿”,成为居民休闲、聊天的好去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天津市出口加工贸易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及样本企业情况

截至2010年底,天津市共有869家企业存在加工贸易出口业务,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在天津市出口贸易额中占比较多。2008年-2010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占天津市出口总额比例均在一半以上,且这一比例连续2年相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占比高出10%以上(见表1)。我们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2010年的出口收汇数据对样本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进料加工企业选取了19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进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总额的42.34%;来料加工贸易企业选取了20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71.1%;以上39家出口企业核销出口额占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的46.7%。

(二)加工贸易境内增值率较高

如果假设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且一个年度周期内进口材料全部出口,那么可以认为:海关统计的加工贸易当年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即为加工贸易国内工缴费的增值部分。根据近三年海关统计数据所测算的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近3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较高,且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远大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增值率(见表2)。

(三)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统计的已核销出口额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占比均在60%以上,在本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其中一家企业既有进料加工贸易也有来料加工贸易,总样本企业数为38家,外商投资企业共有35家,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样本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8%以上。

(四)不同企业的加工贸易增值率不同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和进口贸易付汇核查系统中数据测算的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未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的范围分布,根据样本企业数据统计显示:一是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增值率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不同。由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特点的不同,整体上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小于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但个体企业层面上不遵循这个特点。例如:天津武田药业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高达95.84%,阿富特(天津)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仅为9.21%。二是不同行业间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不同,例如:同样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生产重型机械的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由于产品国内销售占比较大且国内购买原材料较多导致增值率高达96.45%,而电子行业企业优爱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率为43.84%。三是相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增值率存在差异。例如:同样属于电子制造行业,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63.23%,阿福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9.21%。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及收汇的监管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物流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出口企业备案。加工贸易出口企业首先向海关申请货物贸易的备案,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等。海关审核合规后,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其中,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是海关凭借判断申请企业本手册下是否可以结案的依据。二是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及加工。出口企业持加工贸易手册等有关单证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若企业发生使用非保税物品加工、退运、退换时,应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相应数量在手册中进行扣除。此外,海关要求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三是加工贸易货物核销。出口企业将同一手册中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结束后,向海关进行申报核销,并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无误后,受理报核并予以手册结案。

(二)外汇局对加工贸易资金流的监管

当前,外汇局对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销的监管。一是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核销的监管。针对来料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时不付汇,出口时只收取工缴费的特点,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只要求企业对来料加工出口贸易对联网核查要求的比例内工缴费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对超出联网核查比例外的收汇,收汇银行在出口收结汇系统中凭相应关单进行比例外登记为企业进行结汇处理。十进料加工贸易的收汇核销监管。出口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对口(进口原材料后加工复出口给同一家企业)和进料非对口两种,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的核销时,允许企业使用收汇水单核销出口报关单或者使用收汇水单和进口报关单进行抵扣核销。若企业存在抵扣时,按照联网收结汇核查额有关规定,外汇局定期将虚增可收汇额度进行扣除。

三、应关注问题

(一)工缴费率的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监管难度大

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多数存在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和少数进行关联交易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工缴费率通过关联公司间进行协商决定,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分别受汇率因素、原材料市场、企业战略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在工缴费率制定上差异很大,因此从政策制定上无法选取一个适用于每个企业情况的工缴费收取比列来监管加工贸易出口收汇。

(二)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币种无限制,异常资金有可能流入境内

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企业既可以收取外汇也可以收取人民币,若收取人民币进行核销时,按照规定,企业应持相关单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同时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按人民币核销额进行可收汇额度扣除。但是如果企业重复收汇,对同一笔出口既收取人民币也收取外汇,通过网上核销系统直接办理收汇核销时,系统无法监测该笔收汇是否为同笔收取人民币项下的深加工结转重复收款,因而使得企业通过此种渠道收取非贸易背景的外汇存在可能。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报关、收取人民币,异常资金有可能借道流入境内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币报关,就应收取外汇,但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后,有的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核销单并以外币报关,结算时使用人民币,有可能存在对同一项下的出口进行双重收款的异常资金的跨境流入。

(四)外汇监管与海关物流监管的相互独立,监管对象各有侧重

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主要以单耗为依据对同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材料的使用情况通过电子手册进行,对加工贸易企业境内采购、退运、退换、境内销售实行企业报告的方式监管。外汇监管只是对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资金流进行监测,从而无法准确的了解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收汇规模的准确性。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有效监管加工贸易工缴费收汇的合理性

与海关联合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对企业出口报关过程的审价应参考市场行情和历史价格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工缴费率,对收汇异常的加工贸易企业调阅资料进行现场联合核查。

(二)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加强对企业境内贸易人民币账户与外汇账户的联合监管。同时,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和外汇监管业务政策制定的对接,进一步完善对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法规制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堵塞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能性。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2007年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通知第六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作了如下规定:“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当凭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函到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收汇单位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应当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入账或结汇核准手续。银行应当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且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单位为关注企业的,银行还应审核外汇局为收汇单位出具的核准件”。很显然,此条规定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但由于仅对合同或发票提出审核要求,实际上对此收汇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

(二)加强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真实性审核2008年7月2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台,文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2008年9月12日,外汇局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其中规定“,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随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收货、境外收汇”交易给予了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从以上政策可知,一是在资料审核方面加强了真实性审核,增加了货运单据的审核要求,但仅凭货运单据仍无法确认货物的价值;二是依据问题解答理解,应只有招标项下才允许进行此类交易。但是,单从货物供应商供货收汇这一方面去监管,仍难掌握货物的真正用途,进而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包括《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至此,“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失去了法规依据。外汇管理法规的缺失,对于此类交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广东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前2012年1-7月该公司模具费累计收汇204.27万美元,同比增长79%;但自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已被迫停办相关业务。

二、“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难点

(一)交易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由以上政策演变过程可了解,原有政策是从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的交易材料的审核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凭合同、发票、或货运单据,难以确认供货合同是否如实履行,即使凭货运单据证明已经供货,仍不能确认供货的货值,因而无法判断货物与收汇的一致性。再有,仅凭对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交易材料的审核,无法深入了解国外付款方替国内收货方付款所生成的两者之间的潜在交易,也无法断定它是否合法,进而也影响了对此笔“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判定。

(二)交易的全面监管难以实现在“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中,境内供货商与境内收货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涉及到不同外汇局,从而引起外汇监管分离的问题。而已有的相关外汇政策,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难以实现对此类业务的全面监管,从而削弱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从以上四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类型分析,第一种情况下是否引起境外付款方重复付汇,第二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中标的境外公司为合格承包工程资质企业,第三种情况下招标方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外债签约登记,第四种情况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投资批准或外债签约登记,这些问题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均难以解决。

(三)准确申报与统计难以保证一是就国际收支申报而言,此类交易中跨境收入的交易性质与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货物的真实用途存在密切的联系。如延吉市某项目是我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外债转贷款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廊坊一公司在招标中中标,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并已经供货。根据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亚洲开发银行直接向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金额约280万美元。此笔收汇从亚洲开发银行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角度看,该资金属于资本项下外债。但从廊坊企业所收货款来看,又具备了经常项目性质。对此,企业如何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成为摆在外汇局和银行面前的又一难题。二是此类业务规模难以统计。当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只是做为个案被不断发现,无法统计这类交易的整体规模。单就此类收汇数据而言,主要申报为“109000其他收入”(2014版涉外收支交易编码为“122990”),但该交易编码项下还包含其他跨境货物流的数据,且只能手工通过交易附言进行区分。并且由于交易附言的填写随意性较大,造成“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汇总数据缺乏准确性。再有,即使单独掌握收汇规模,也不能实现对境内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进一步交易如外债签约、外资流入等数据的统计。

三、政策建议

建议在总结以往外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操作规程,弥补“境内供货、境外收汇”这一外汇管理政策空白,实现对这类交易的规范管理,促进这类交易的健康发展。从以上政策难点分析可知,原有政策因仅注重于境内供货收汇这单一环节的审核,缺乏整体的视角,所以造成此类交易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难以实现。因此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全面监管为中心,破解“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外汇监管难题。

(一)全面审核,实现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外汇监管要求对于此类业务,不但要审核境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方的合同与发票、货运合同,还需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的关系和供货目的,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要求其提供潜在交易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承包合同等,以确定此笔资金的性质,完成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审核。

(二)加强联合,形成全面的外汇监管一是可采取事前登记的方法,要求发生此类交易的境内供货商与收货方各自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外汇局以境内供货商为中心,可在外汇局现有系统中,开发新的模块,以通过系统迅速掌握此类业务的情况。当此类业务发生时,收款方外汇局根据备案情况,审核相应资料,在系统上予以确认。系统同时自动提示收货方外汇局,收货方外汇局取得提示后,要求收货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通过供货方与收货方外汇局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止异常资金的流入。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1各食堂对食品原材料的订货情况,此种订单能为多少人提供什么程度的可口饭菜?

对于大宗的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都由中心主任级的领导亲自主抓并考察供应商的货源,看其是否属于教委准入的产品、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如精粉、大米、各种副食等食品原材料,严格把关、过秤称量是否足金足两,基本做到发到各个食堂的食品原材保质保量。这样既有利于规范食堂成本核算的程序,同时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堂的经营成果。

2从食品卫生法及营养学角度学来看,饭菜的品质是否安全及其品种结构是否合理?

饮食中心设置了食品化验室,配备了专业的化验设备。有着丰富经验的、具有食品卫生专业技师资格的领头人带领的专业化验小组。一切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对食品原材料进行了统检与抽检的具体细致工作。并及时将检验结果直接向中心主任汇报,同时针对饮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向中心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饮食工作的达标提供基本数据。

3从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角度来看,按着各个食堂的订单要求是否达标?

某些食品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及是否保证在保质期内使用完?

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杜绝发霉变质的食品原材料采购入库。对出入库的每项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斤、验质,然后再做出入库的账务处理。这就需要对库配货的食品原材料制定一个库存的上下线标准。既能保证对各个部门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又能保证所供应的食品原材料新鲜的品质,既可以避免食品原材料的积压与浪费,又便于每月末的库房盘点。

4为了保证各环节饮食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规范物流管理系统账务的操作流程

在入库单格式的规格、有效期处,按实际情况敲上真实的数据,使下一步的的工作,即针对各个部门的出库工作有据可查,确保后续环节食品的安全性得到具体的保证。

5经营环节在量化方面的体现,为领导的监督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

通过综合查询各表中其中一表的部门效益核算报表(组汇)中,可以查到各个食堂的由食品原材料创造的效益。领导可做横向与纵向的数据调研:取同一时间段多个食堂的数据进行比较;取同一个食堂不同时间段的数据进行比较。便能得出一个饮食中心各食堂运转经营的发展趋势图来。但这就要求各部门把按实际发生的各种数据及时录入软件,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纳入饮食中心系统的各个食堂的食品原材料效益核算报表,即一个总观饮食中心包括各食堂数据的食品原材料效益核算报表。那么,中心领导随时掌握各个食堂动态的经营状况便是易如反掌的事。

6数据测评、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的形成,对于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每月末从物流系统综合查询功能中的各种报表中,提取各项数据形成一个涵盖多部门、多项数据的综合分析表供领导参考。此表包括三个中心库在本月内采购食品原材料入库的金额以及三库在本月内采购食品原材料入库的合计金额、出库给各个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的金额以及三库出库给各个食堂及其他67家多种经营窗口的食品原材料的合计金额、月末库存金额以及三库的合计金额;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内调拨入库金额以及八个食堂在本月内调拨入库的合计金额;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内各项支出(食品原材料支出、劳保炊具等支出、卫生保洁支出、维修支出、工资水电煤气支出)以及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内各项支出合计金额,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内的账面库存额、实盘额、盘盈亏额以及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内的账面库存额、实盘额、盘盈亏额的合计金额,八个食堂各自在本月的利润、利润率以及八个食堂在本月的总体利润及利润率。以管理软件提供的报表数据为基础,形成了为领导们提供的纵观预览在饮食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各个部门运营、经营状况的一览表。在管理软件中提取数据的报表有:部门入库单报表(分为汇总、单品汇总、食堂、进货渠道、按类);部门调拨入库统计报表(按类);部门出库单报表(分为汇总、食堂、按类);部门库存报表(按类、明细);部门原材料消耗表,部门原材料供货报表;多个部门情况反映在一个报表中的综合报表有:部门效益核算查询;部门入库单查询;部门出库单查询;部门出库单汇总查询;部门调拨入库统计报表;部门库存报表-按部门。通过以上报表的资料,可以截取任何一个时间段的数据,对各种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就能测评某一部门在某一时间段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形成一个完全由数据表达的数据报告。例如:若查某些供货商在某一时间段的供货情况、商品价格、各个中心库在某一时间段的采购进货量、调拨出库量,各食堂在各中心库的调拨入库量、以及各食堂所消耗原材料的支出情况等,都可以在综合查询的报表中查询得到。再将某一时间段的低值易耗、劳保、炊具、维修及人员工资、一线人员工资、科室管理人员工资、收入等各项的数据录入固定表中,就能得到一份某一时间段部门原材料、库存状况及各食堂原材料投入产出对比状况的综合效益报告表。当然如此高效率的软件环境,离不开饮食中心领导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重视,因为只有具备科学管理理念的领导做领头人,才能产生行之可效的管理方法并得以实施。在食堂经营上开发新渠道,采用有经验的老人帮带新人的做法,得到了初步成效。

物业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变在哪

2013年的《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中有关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进料加工的核算方法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取消了“购进法”核算,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同时,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也只有一次性手册核销。在退税系统操作方面,取消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以及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等,使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更加得心应手。

减少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环节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趋于规范

根据《61号公告》和《30号公告》两个文件,结合《12号公告》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可归纳为,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同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生产企业逾期的不得申报免退税。

免抵退税数据变化的调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果发生退运或退税改为免税及征税时,在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相关数据,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改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的调整

根据《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且信息齐全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的变化如下:

(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3)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汇核销及手册核销的处理

取消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012年外汇制度的变化,使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外汇核销相关联的内容不复存在。因此,《30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属于政策规定重点监管的企业还应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期限转变

原政策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每一本在海关核销完毕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册核销,电子账册则根据规定的核销期限进行核销。《12号公告》对手册核销放大了期限,不论是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还是使用电子账册或手册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在上年度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及或电子账册,每年只需集中办理一次核销即可。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使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减少。

手册核销的流程操作

企业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的税收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通过提取海关的企业进、出口数据并加以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经企业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在系统中读入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时,系统会显示该表的具体数据,并在次月与当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调整,自动生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生成最终正确的数据。

进料加工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进料加工政策的变化,现以生产企业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为例,对其申报免抵退税的操作过程进行解析。例如,乙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2013年10月份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中计划进口总值为40000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50000美元。在当月乙企业进口保税料件40000美元,进口当日的美元汇率为6.15,国内采购辅料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货款均已支付。11月份,乙企业产品加工完毕并全部报关出口50000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出口当月1日美元汇率为6.13,(假设该企业在申报期内按期收汇取得了相关凭证)。月底该手册在海关已核销完毕,实际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金额与手册一致。已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为280000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4月份,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税收核销手续。以上各月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甲企业的申报操作程序如下(单位:元,下同)。

10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0月底,甲企业需要对进口料件和国内采购材料做账务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数据,并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计划分配率电子数据反馈后,企业在退税系统中做读入和相关处理。

当期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1700=-1700(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即1700元。

进口时为保税原料因此无进项税额,应付国外进料款=40000×6.15=246000(元)

11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11月份出口货物实际出口50000美元与计划出口额相同,计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40000÷50000×100%=80%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50000×6.13×80%=245200(元)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7%-15%)=1226(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5%=9195(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0-1226)-1700=-474(元),即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5)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9195元-474元=8721(元)

12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2月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退税系统中录入进料加工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预申报的结果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报表携带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月底,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通过,企业根据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对应退税额等进行账务处理。

海关已核销手册申报税收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