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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试点背景
2016年4月,河北省地税局与国税部门联合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税务机关应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此前,我省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初级的信用等级评价上,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上远没有到位。一方面,在税务系统内部,重评价、轻应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A类纳税人服务不到位,对D类纳税人远未强化监管。另一方面,纳税信用尚未融入社会信用体系,未能在其他领域予以应用,未能与其他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评价、评估、审查结果等形成合力,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履行义务的功用未能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从制度层面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开始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全社会共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唐山市局积极行动起来,对纳税人实施信用分类激励惩戒,努力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
二、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试点工作思路
(一)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收是前提
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坚守原则,严格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的征税行为都要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法无明确不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法无规定不缴纳,既不能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又不能任意提高税率或单位税额。严格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坚持组织收入底线,坚决不收过头税,努力做到丰年不惜收,歉年不虚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寅吃卯粮、虚收空转、混税种、乱级次,做竭泽而渔、饮鸩止渴、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同时紧盯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经济结构调整、方式转变、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和税制改革、征管范围调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做好收入预测,保证收入平稳、均衡入库。三是牢固树立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就是虚收、就是侵权的理念。对各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退的退。在坚持应收尽收,坚决杜绝和防止“过头税”的同时,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力度,使纳税人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为将来培育好税源。
(二)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必须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类激励惩戒
一是将A类信用等级纳税人纳入“红名单”,并实施优先办税、专家团队服务、减少检查频次、美誉度宣传、纳税信用贷等12项激励措施。二是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和纳税信用等级被列入D级的纳税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对D级纳税人实施加大评估检查频次、提高处罚标准、限制融资授信等8项惩戒措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股票、债券发行、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21项惩戒措施。
(三)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是开展工作的保障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建立健全了信息传递、重大事项例会、激励惩戒结果通报、激励惩戒效果宣传、激励惩戒动态调整等5项工作机制,并以制度为抓手努力打造改革试点创新亮点。一是提出了“构建诚信征纳体系,需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在先,纳税人依法缴纳在后,税收法定是对征纳双方的共同约束,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征纳双方共同维护税法尊严”的观点。二是首次将纳税信用服务和管理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进行了有机融合。三是首次将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一同纳入税收黑名单。四是对组织收入三原则——“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应收禁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五是增加了市县两级人大、政协、组织部、住建局、国土局、电子政务办公室等联合惩戒部门。六是增加了“限制矿业权受让、限制国有产权受让交易、限制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票资格、限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相关职务、限制参加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评选、在‘诚信唐山’网站曝光”等联合惩戒条款。
三、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试点工作进度及初步成效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一、我国企业信用基本概念和管理现状
(一)企业信用及信用管理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信用主要指人诚实守信、注重信用的优良品质。目前信用问题已经从社会学角度过渡到经济学的角度,面对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一个企业的信用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2]。由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能够看出,信用问题影响着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的信用管理分为广义概念及狭义概念两部分,广义的信用管理概念指企业提供给服务者的信用及为客户提供信用而进行的管理模式。狭义的信用管理概念指企业中的各种活动及决策实行科学的规范管理办法。从一个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企业指定的各项信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并引导企业各部门的生产活动过程,其中包括对客户信息进行统计和评估、债权问题的保障、信用额度的规定问题等部分,以确保企业应收款项的安全和回收管理[3-4]。企业信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提高其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二)我国企业信用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完善程度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信用水平低下的原因主要有:各大企业之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功能低下,由于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的缺失,使我国的信用支付作用减弱;我国各大银行的“惜贷”行为致使较多企业出现资金短缺,为防止金融风险,银行将信贷资金投向效益好的大企业,致使中小企业缺乏资金,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各大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现象严重,企业的高额贷款拖欠现象,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生产;我国企业的市场秩序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假冒伪劣产品、诸多企业造假卖假、工程质量低等现象泛滥;企业中的不良风气盛行,诸多企业存在投机心理、逃债、废债心理和逃税现象[5-7]。
二、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落后的原因
(一)宏观方面的滞后
当前我国企业严重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致使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低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国企业的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我国现有的关于信用的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章节都提到了国民的信用问题,《刑法》中对于社会的诈骗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但整体上看,我国对于信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体现在我国政府对于企业的信用问题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且缺乏强制性。
企业的信用基础较薄弱。由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且投资主体单一、经营管理不够严谨、经济效益欠佳等状况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弱、企业信用基础差等现象。部分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都出现“赖账”情况,由于企业信用问题造成的经济纠纷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可见,企业的信用缺失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信用的缺失。诸多政府行政部门主张建设的公益事业前期资金主要由各大企业出资,政府给予企业口头承诺或书面担保,建设完成后,政府对相关企业的资金偿还出现逃避行为,致使我国财政出现资金短缺现象;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干预经济行为及政府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诸多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良好信用。
信用制度的奖罚体制不明确。建立和发扬优良的信用品质,是我国政府当前应探讨的问题,需由合理的奖罚体制为激励方式,但我国目前缺乏对守信企业的鼓励和奖励、对不良企业严厉惩罚的体系。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等级高的企业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对信用较差的企业也有相关的惩罚机制,我国应借鉴引用该做法。
(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低
我国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出现不良变化,较多企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单纯为提高销售业绩,造成企业财务危机;较多企业缺少信用管理部门,当前我国各大企业均未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仅由财务部门人员少量地处理企业内部信用事件性质的事务,但这仍然无法解决我国的企业信用恶化的状况;企业信用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我国较多企业无法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办法和技术,造成诸多企业项目纠纷;企业信用管理重点偏离,反馈机制较弱,当前我国企业针对事件的反馈工作进行出现障碍和缺陷,诸多具体的业务严重缺少反馈,制约了我国信用管理政策的修订;缺乏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
三、构建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构建企业信用内部管理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企业信用管理体制顺利实施的保障。我国的各大企业内部应建立一个相对权威的信用管理部门,由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直接领导,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日常信用工作。信用管理工作需派专人负责和监督,协调完善各部门在信用管理中的工作。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在成立的开始阶段,应该把两部分作为其主要工作内容,第一是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手册。第二是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担当起信用管理工作中基本内容的培训。
制定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政策。一个企业的信用能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用销售,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信用服务的同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企业为了缩减其所承担的风险,需对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因此企业需制定合理有效的信用管理体制。一个企业的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前提,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管理成效,企业信用管理政策的建立应从两方面进行:第一,企业需制定信用管理的总方针,确定企业各个环节运行的总方针;第二,企业要确立信用管理指标中的五大项:年度赊销总额、年度坏账率及企业月度坏账率、赊销期限、账款逾期数及DSO的指标。DSO指企业中的所有赊销业务数据,包括业务的每笔款项平均收款时间,DSO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信用管理指标。
制定客户资信评价标准。关于企业用户的资信评价,国际上一般会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风险测度问题转变为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问题,该过程的依据主要为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历史上将该过程的评价分类细化为几种相关参考样式,在已有的数据中找寻并将其分类并建立相关判定模型来评价客户的资信。但企业对于客户的资信评价不能仅使用某个单一数据,而应根据影响财务状况的多种指标来评估企业的财务现状。以上方法的关键步骤和运行难度主要集中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的确定和评价模型的选择,即如何将影响企业的财务因素综合进行分析。
培训企业的信用管理人才。企业中的信用管理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内容,对于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企业中的信用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综合知识,而且对其实践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要求也较高。目前我国的教育内容仍缺少信用管理专业,社会上的信用管理人才匮乏。鉴于此,企业需协调各方面力量来培训信用管理人员,从而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在客户的信用风险方面对各部门人员的信用培训需要统一认识。
发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作用。第一,企业要在各部门职务分离的控制中突出信用部门的制约作用,着力点包括:业务部门牵扯到的客户应交由信用管理部门管理,成立统一的信用管理档案,严格规范企业各部门的业务运行。第二,在业务程序的控制过程中强化信用风险的控制,协调各部门工作。以下几方面应作为企业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财务部门核算交易成本环节;信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企业高风险的交易事项及风险事项需通过信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实现企业对客户信用管理的职能化和专业化。由专职人员和部门负责客户资信管理工作,使企业对客户的管理更加趋于连续性和流程化,从交易的前中后三方面进行客户信息搜集和评估。第四,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能够促进有效销售。
(二)构建企业信用外部管理体系
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本质是一种社会机制,其能够结合企业信用的相关社会力量,促进企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阻止无信用行为发生,保障社会秩序及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信用制度有较大区别,但企业信用制度的职能发挥和作用提现是大同小异的。笔者基于发达国家的企业信用制度经验,认为完善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外在环境有以下几点措施。
加快企业的信用立法。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确保当今企业信用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推进我国企业的立法工作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要充分借鉴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快速度研究和出台与我国企业相适用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如出台《企业信用法》,严格规范企业的信用制度,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及建立信用数据库。征信数据主要指调查数据与数理统计的结果。现代的征信数据形式多为电子数据氏的调查数据累积,征信数据总体上分成两部分,量化数据和非量化数据。如企业财务部门的各种报表就是一种被量化的征信数据,其能够直接进行定量分析。非量化数据主要指一些需要定性分析的数据,同时也需要经过数据量化的过程。实际的实践过程中,专业人员通常会根据被调查对象的性质特征将征信数据分为企业征信数据和个人征信数据。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较多企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企业信用数据库规模较小等原因,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行业或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发展和完善,将政府或者行业数据库中的重要内容分享到信用中介机构,从而促进我国各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发展。
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企业信用中介机构自身存在的信用问题是当前企业信用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较多采用公司制的运作方式,但由于信用中介机构目前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加之市场需求量较低,业务量较少,因此单靠市场的力量来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由此看来,政府应先行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投入,并在地方政府中成立下属部门,专门用来负责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工作,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向完全市场化模式运行。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监管。基于世界的角度来看,政府对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与其国家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企业在其信用行业的发展历程仅有十几年,加之企业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贫乏,因此我国在加快企业信用制度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要发挥我国政府在企业管理中的强势作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分布在政府各部门及银行的手中,若我国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政府的全力配合和支持。由于社会各界对于信用及信用管理的认识差异较大,加上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导致当前我国社会居民的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信息的权威性面临考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 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这种依拖于网络,与传统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既有其高效性,也有其虚拟性,所以,对于交易诚信的要求,便就变得分外重要起来。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诚信建设背景及现状
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还处在多头管理的阶段,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大行其道,中国的不少企业根据自身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解和市场的客观需求,从支付、CA、信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续创新,形成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为什么急需诚信建设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
(一)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
(三)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四)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系统及相关解决思路讨探
具体在B-C、C-C、B-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
(一)B-C电子商务: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从98、99年至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如卓越、当当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创性地打造了基于银行的“信任机制”――整合银行服务资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账户开设在银行,资金支付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及时准确结算,使银行的客户在信任银行的前提下,逐渐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证明,防止诚信不足的商户欺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观中立,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
(二) C-C电子商务:C-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在信用评级模式和担保模式之间,担保模式似乎更受个人用户欢迎。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比如说卖家迟迟收不到货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无法满足数字化虚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需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看,这种担保模式是诚信体系不完备、认证注册机制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过渡模式。C-C电子商务是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晴雨表,这种诚信与支付模式,必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三)B-B电子商务:我们都知道,国内的B-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一些企业已经了基于多银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务,有几方面的特点:
1)基于国内各银行的信用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买方交易支付情况实时反馈;
2)将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款项瞬间到帐,满足了B-B电子商务平台中部分业务对实时交易的要求,对交易谈判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3) 能够为企业在商业谈判、下单、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例如:分期、保证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务要立足于国情,因地制宜。我们的经验是,在解决支付问题的同时与卖方企业、银行共同打造了 “信任机制”,能很好地解决B2B交易中的支付、诚信、资金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