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建设

一、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信用体系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先贤认为,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现代国际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支撑。要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除了法律的作用和人的自身道德观的约束力外,还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有效的信用体系,来弘扬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监督社会各个领域的各种行为,抨击不讲诚信的行为,最终达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稳运行,国家和谐、稳定地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很多。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既需要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也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国家的发展应该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从另一个层面,同政治的、法律的制度一起,构成促进国家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约、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杜会信用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和征信系统建设,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征信体系。

进入新的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日益和世界经济接轨,建立起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前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社会信用缺失将破坏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重大障碍。更为关键的是直接影响人们的信用道德观,产生社会信用危机。当面临重大社会事件时,人们的思想容易产生混乱,这一点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繁重而又紧迫。只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科学的、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与政治的、法律的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可讳言,在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

资金往来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目前,由于我国商务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在所有交易中企业间信用交易仅占20%,而西方国家商业贸易的90%都采用信用方式进行。我国落后的现金(汇)结算方式,严重阻碍商务活动的扩大和消费的拓展。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目前我国约有200多家信托机构,且大部分乱拆借、乱投资等而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存在着支付危机。而对于发达国家美国来说,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就约有420多家,信托业务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信托业务规模上,明显可以看出我国与美国相差甚远。

(二)缺乏信用中介体系

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而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有一套针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而且公民个人拥有一个终身的社会安全号,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安全号码,每个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纪录,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一旦信用等级出现有不良记录,就会造成政治、经济活动和生活、工作上的极大困难,所以西方人把信用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同等重要。在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国远不及发达国家。

(三)相关法制不健全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以便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大力弘扬信用文化,积极培育信用道德

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道德风尚。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以信用建设为主题,普及信用知识、营造社会氛围,积极争取社会更大的支持。

(二)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

为了保证各个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产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三)加快推进信用法制建设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性信用法规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咨询和评价、信用惩罚和激励、征信机构管理等法规和制度。

(四)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参考文献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33-03

一、引言

信用是构筑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区域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海南省20世纪80至90年代信用缺失和房地产泡沫等因素影响,曾一度成为金融高风险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为此,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大力倡导“信用海南”建设,并在信用立法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由于信用建设始终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致使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至今尚未建立,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了信用主体的交易成本,制约了信用经济的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区域信用状况,内部都建立了针对性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并以此决定资金的跨区域流动。加快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公共管理行为,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提高公共福利水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社会投资环境,确保辖区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创造和谐的信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引导市民诚实守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可以形成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洼地效应”,是海南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更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紧迫要求。[1]本文分析了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并借鉴上海、湖南的经验启示,探索适合海南地方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并提出了推动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二、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难点

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视,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在信用立法上走在了全国前列,一些部门也初步建立了局部的信用体系和部门征信体系。海南省目前存在两大征信系统:一是海南省信息产业局牵头,由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提供数据的海南省政务信息系统;二是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划,由各金融机构提供数据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另外,海南省截至2009年9月共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45家,其中从事信用评级5家,从事信用担保40家。虽然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四大难题亟待破解。

1.信用体系建设权责不一,联合征信的工作机制定位不明。目前,海南省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双重体制。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09年海南省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但之前根据《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成立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征信和信用评估进行监管。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有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在联合征信方面有条件、有基础,省信用办在争取上下联动、协调部门认识方面有资源、有优势,如何将两个部门的权责统一起来,形成合力推动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深入考量和尽快明确。

2.征信系统建设“本位主义”,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目前,质监部门的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和公安部门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与人民银行在部委层面实现了联网共享,但工商、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不能联通,“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四大块信息尚未有效整合。[2]工商、税务部门拥有的企业身份、资产和财务等静态信息,与人民银行拥有的企业信贷等动态信息,对形成全面、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缺一不可。因此,条块分割的局面必须尽快扭转,否则会造成地方信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信用建设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3.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辖内评级机构信息资源不足,多数只有自身调查的信息,提供简单的评级产品,评级结果多数只为特定部门服务。目前,海南省评级市场基本由椰都联合、海南大公和企业信用评价中心3家主导,各自占据信贷市场、债项市场和商业信用评级3个细分市场。同时,存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和评级机构外部评级两个泾渭分明的分割市场,各机构的评级方法不统一,各银行的评级标准自成体系,造成评级结果没有可比性,且评级结果也互不承认。

4.信用评级市场供求不平衡,评级结果缺乏公信力。目前,海南省经省信管办公告的评级机构有5家,规模较小、专业化较低、综合实力不强,仅有2家机构的大股东有专业评级背景,市场尚未成立评级行业协会。海南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每年评级的企业有340家左右,平均每笔评级收费几千元,市场容量难以支撑5家评级机构的正常经营。评级市场供大于求,使得个别机构采取低价格、高评级和长周期等手段争夺市场,甚至出现“扫街式、戴帽式”业务营销。市场失衡不仅阻碍了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而且使得评级机构缺乏公信力。

三、上海、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标准模式,少数地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上海、湖南为代表的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率先迈出第一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积累的经验和启示值得海南省借鉴。

1.上海模式。上海利用得天独厚的经济优势和区位条件,1998年率先开展个人联合征信试点,成立了领导机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颁布了地方规章――《上海市个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组建了第三方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主要进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个人征信系统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建设,企业征信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征信公司,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征信服务对外收取一定费用,对内实行信息共享,服务未向全社会开放,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对征信公司的运行进行监管。但是上海信用体系是作为国家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未来面临如何与国家信用体系的大系统相衔接的问题。

2.湖南模式。作为人民银行在全国试点的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自2005年启动“三库一网一平台”建设,归集了省级39个部门信息,成为金融机构看好湖南的一个品牌,其经验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三库”即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门的公民基础信息数据库;“一网”即面向社会的湖南信用网;“一平台”即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3]除此外,还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颁布了《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了《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综合上海、湖南模式得到的经验是:信用是公共产品,政府在建设信用体系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经济主体都有参与信用建设的权利和责任,“地方政府推动、人民银行运作、有关部门配合”是现阶段海南省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合理的模式。得到的启示是:地方单独建设信用数据库不能适应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趋势,依托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海南省公共信用数据库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可行选择。至于“商业化运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真正能转化为具有购买力的有效需求不多,征信机构难以实现生存发展,“商业化运作”是一种远景愿望。

四、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的模式选择

在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联合征信的平台建设是重中之重。结合上海、湖南两地的经验启示,“一网为主、多网互补”是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的现实选择。考虑到当前我国“强县扩权”的政治体制改革背景,“全省联网、市县开口”是平台建设应予以足够考虑的前瞻性安排。

“一网为主”是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整合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金监”系统的信息资源,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逐步将其他部门信息纳入全国“金诚工程”。同时也作为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现省内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既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又服务于社会的信用需求,尽快形成海南省地方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多网互补”即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海南省的行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依托“金税”、“金关”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依托“金信”系统,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托“金质”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建立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在“多网互补”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

“市县开口”是把工商管理技术引入公共管理范畴,将有利于将海南省“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精耕细做、发扬光大,构建一种强政府与强社会合作关系模式。一方面可以促进县域创造良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分类监管等工作审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满足市县政府的公共管理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绩效考核的手段之一,更加突出信用建设在地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推动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充分发挥省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宠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尊重各部门、各地方的经验。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将其作为扩大内需的省级重点项目立项,尽快制订《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由省级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推动。同时,创造条件推动成立征信行业协会,通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推动我省社会信用建设。[4]

2.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征信的本质是信息共享,因此要加大信息的整合力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以需求为主导,建立向数据库归集信用信息的责任制,制定本行业全省联网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及预算,并组织建设实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厅要根据信用交易、市场监管、征信服务的需要和信息交换的技术要求,依据国家金标委颁布的征信数据标准制定完善信息报送体系,促进部门间数据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3.切实发挥“金诚工程”平台作用。“金诚”工程是各部门在本部门、本行业已建立的集中或分散的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利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可通过自身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汇集辖区内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并通过人民银行“金诚”工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也可直接依托“金诚”工程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和共享,以此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管理需要,并推动海南省信用体系建设。

4.规范发展商业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是依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的重要力量。建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商业征信机构来琼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合资创办征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市场,并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提供信用服务。同时,政府要带头重视对信用产品尤其是评级结果的使用,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在市场形成期,政府有必要对征信服务行业给予适当补贴或税费减免,以扶持行业的起步发展。

5.尽快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建议海南省政府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问题制定政策性文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长期守法的诚信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在融资授信、年检商检、招标投标等给予支持;对逃废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信用公示、警告、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社会性惩戒手段,使“守信增益、失信受损”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

6.不断加强社会信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和培育社会主义诚信文化,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议由海南省委宣传部牵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我省公益宣传的范围,以海南日报和海南广播电视台为阵地,每年组织各部门集中开展信用专题宣传。同时,制定信用培训计划,建立海南省信用培训基地,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大学承担信用培训任务。通过舆论和教育的力量,推动全社会形成“讲信用、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2]吴盼文.关于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报告[Z].2004.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程度的要求也越高。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行。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相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信用缺失和失信严重,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现代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

在我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二)缺乏信用信息数据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国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三)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还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尤其是在对一些失信案件的处理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和道德惩罚。信用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四)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

二、加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信用的诚信道德建设

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容激励的,因此,以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为基础形成的法制信用与道德信用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激励的,因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法制信用与道德信用建设都不可偏废。为了建立与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在加快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信用的道德建设。通过诚信道德建设来增强社会交往主体的诚信道德意识,形成诚信道德信用,最终为构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制定和完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制订与建设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核心任务,也是我国信用事业得以健全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鉴于信用立法工作涉及面广,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一方面应该通盘考虑,制定既符合建立信用体系要求,又符合我国国情立法计划,包括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定适应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急需从法律上给予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应加快立法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保护公平竞争。

(四)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总体而言,我国征信数据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对我国征信行业造成很大影响:一是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系,顺利地低价获取相关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为此,各政府部门要起推动作用,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进行市场化运作:如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础上,最好能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中心的数据根据其性质和类型,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参考文献: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第4篇

省农业厅召开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启动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市县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确保项目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高质量、严标准的如期建成投用。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网络升级改造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年我省建成开通省市县农业信息网络至今,农业信息网已成为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和市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到了农民群众、各级干部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年以后,随着全省农业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农业部门肩负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职能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草原防火、农机与渔船作业安全、农业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等应急处置任务越来越重,原有的农业信息网络功能定位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加之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网络设备换代周期缩短,原有设备超期服役,故障高发,多次因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屡出故障,导致省市县三级农业信息网站和邮件服务器中断访问。目前现有的省市视频会议系统也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一是视频会议系统不到县,仍需要县里的同志跑路;二是有些市级视频会议室的灯光、桌椅摆放不合要求,会场画面质量差;三是个别市级视频会议室设备调整不符合要求,图像和声音不稳定;四是市级视频会场技术人员操作不熟练,与省厅协同性差。这些都影响了农业信息化的服务质量,现有的省市县农业信息网络亟待升级改造。对此,厅党组高度重视,审时度势,认为:我国正处于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信息化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是覆盖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面临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决定将全省农业信息化体系,作为“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系统“五大体系”(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检、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综合执法)之一进行建设,重点实施“114”工程(1个全省农业数据中心,1个农业信息网站群,4个平台:全省农业视频指挥、农业政务管理、农业科技服务和农业市场信息平台),大幅度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智能化、宽带化、可视化和泛在化能力,发挥农业信息化引领支撑现代农业,聚合农业管理服务的载体作用,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农业行政扁平化,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今年初省厅就农业信息化工作在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以会议专件形式做了部署,随后省厅下发了正式文件。赵国岭厅长在今年初召开的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和8月份在秦皇岛市召开的全省农业系统领导干部会议上,多次进行了强调。今天会议部署的市县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和视频会议系统是“114”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础性、最急需的任务。在这里,我说明一下,2010年9月省厅就此项工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省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陈全国、常务副省长赵勇、省委常委臧胜业、原副省长张和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省政府批准立项,2010年底省级财政安排了专项经费。今年9月省厅经过严格的政府采购程序,采用“企业投资上设备,政府花钱买服务”方式,与联通签订了项目合同,由联通公司负责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项目建设和运维服务。解决前期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大,后期网络设备维护成本高等问题,充分发挥电信运营商的通道优势,确保系统建成后的稳定运行。

二、明确目标,积极配合,确保农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这次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是根据农业部关于部、省、市三级农业应急指挥系统和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对网络带宽和网络安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涉及市县的任务有三项:一是联通公司负责将省、市、县间原有SDH专线升级MSTP专线,接口为以太网接口;省市间网络带宽由4兆增加到平均20兆,并可根据今后业务需求平滑扩展;市县间网络带宽2兆,原则保持不变。另外增加省农业厅到石家庄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的4兆MSTP线路两条。二是更换省、市、县三级光纤设备,建成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光纤传输专网,其中:省厅、11个设区市农业局和142个县(市、区)农业局的光纤设备由联通公司负责更换和调试。三是更新网络核心设备,完善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后,形成部、省、市、县四级农业信息专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专门用于传输农业系统内部数据和视频数据。市、县农业部门将不再通过省级接入互联网,从本地就近接入互联网。

全省农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点多面广、技术要求严,工期要求紧,市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联通公司开展工作,特别是设区市农业局要尽快与联通公司确定施工方案,商定有关网络服务协议,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三、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农业视频会议系统建成优质放心工程

视频会议系统是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机关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年以来,视频会议系统已成为全省农业系统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行政成本,转变工作方式,积极应对各类农业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已迫在眉睫。这次全省农业视频会议系统,能够为全省农业系统提供视频会议、远程专家诊断、远程培训和应急指挥等多种信息服务支持。视频会议系统向下通过省市县农业信息光纤专网,联通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向上通过部省光纤专线,联通农业部视频会议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视频会议系统的级联,届时可适时召开部、省、市、县四级视频会议,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市、县两级视频会议和点对点视频会议等多种会议。另外,这次全省农业视频会议系统,充分考虑了视频主流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县级实际需求和财力困难的,明确了部、省、市间采用高清视频标准,市、县间采用标清视频标准进行建设,在核心视频设备上为县级视频下一步升级预留了接口。各市、县按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标准进行配套,确保全省视频会议系统效果达到标准。

这次全省农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省厅统一为11个设区市农业局各配备1套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和1台高清摄像机,为11个设区市和142个县配备相关网络接入设备和系统集成。各市、县农业局还需按照建设标准,按期完成市、县视频会议室环境配套建设和相关设备的自采任务。其中:

(一)市级配套及视频会议室环境要求。一是各设区市需配套市级视频会议室用高清摄像机1台、视频矩阵1个和液晶电视机2台,达到视频会议室视频信号多路输入、输出的标准,满足市、县两级召开视频会议时,市级作为主会场的技术要求;二是配套调音台、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处理器和音箱等音响系统1套,确保市级视频会议室有良好的声音效果。三是视频会议室要按照“简洁、明亮、整齐、舒适”的原则,进行适度装修,会议室采用浅色调搭配,会议室灯光选择非直射三基色灯或日光灯,光线柔和均匀;会议室室内墙壁采用吸音材料装修,天花板做吸音吊顶,满足视频会议系统对光照、吸音、色彩等要求。四是视频会议室布局要合理。会场以容纳40--50人参会为宜,桌椅采用浅色调,采用课桌式布局,摆放规范、整齐,确保图像美观、清晰。五是会议室要有良好的通风、温度调节功能,尽量让参会人员感到舒适。

(二)县级配套及视频会议室环境要求。一是按照标清到县的建设标准,县级农业部门需配套标清视频终端、摄像头和电视机各1台。达到双向参会的基本要求。二是县级视频会议室也要按照“简洁、明亮、整齐、舒适”的原则,进行简易装饰,尽量采用日光灯照明,确保光线柔和均匀。三是会场以容纳20--30人参会为宜,桌椅尽量为浅色调,并采用课桌式布局,确保摆放整齐,保证会议图像效果。

四、精心组织,科学施工,确保农业信息网络升级项目如期建成投用

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按照省厅明确的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项目今年11月31日前竣工的要求,工期紧张,任务繁重。各市、县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倒排工期,狠抓落实。市、县农业局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办,各市、县农业部门都要抓紧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排定工期,一招不让的抓落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一)抓紧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项目是经省政府批准,财政重点支持的项目。目前,省级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省市两级视频会议系统骨干设备采购和省市县三级骨干网络设备采购;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市县共建,各级财政分担”的原则,抓紧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其中:市级需配套资金20万元,县级需配套资金4万元,专项用于市、县级两级视频会议室环境配套建设和设备配套采购。据省厅目前掌握的情况,多数市、县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地点已落实到位,具备了项目启动的条件。尚未落实资金和建设地点的市、县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尽快开工,确保全省整个项目的如期完成。

(二)上下联动,确保工期。省厅要求各市、县要力争10月底前完成会议室环境建设,11月底全面完成网络和视频设备集成调试。对此,各市县要按照省厅这次会议的部署,迅速启动项目建设,精心设计会议室方案,认真选择设备型号,合理设定设备参数。具备启动条件的市县,要抓紧履行相关招标采购程序,尽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启动视频会议室的配套建设。为确保市县级农业(农牧)局选好视频设备,达到相关标准。市级视频会议室配套建设方案要报省厅审核确定,县级视频会议室配套建设方案由设区市农业(农牧)局负责审核把关。会后,省厅将及时下发本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项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同时,省厅还为市县两级提供视频会议室建设样板和视频设备选型,供各地参考、借鉴。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要向省厅上报三项材料:一是市县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是市级视频会议室配套建设方案,三是县级视频会议室建设进度。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质量无小事,责任重泰山”。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的负责同志,都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任和对自己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履行各种施工规范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要求,把农业信息网络工程组织好、实施好、建设好,真正把农业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样板工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勤调度,勤检查,严格项目组织,严把质量关。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第5篇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62-08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颁布,“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快了走向实践的步伐。作为法治梦想建构的重要范畴,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追寻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秉持法治思维,依法执政,无疑成为政府所要遵循的最优治理模式。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政府的处置应对也必然会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行。良好的施政理念需依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职能才会转化为实际效果。国家和地方层面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既凝聚着各方法治探索的心血,更传递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诉求。毋庸置疑,社会诚信体系的法治建构在未来会更重视统筹领导机构的建设、诚信权利的保障,以及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以塑造诚信政府为基础带动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口号宣示”到“法律主张”

社会诚信体系理念共识的形成,伴随的是政治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进程。在最初的观点形态中,诚信有两个鲜明的发展阶段,从隐蔽暗示到鲜明主张,是革命话语向政治话语转变的过程。直至社会诚信体系理念被官方所认可,政府治理失信才进入正式的议事议程。

(一)革命与改革话语体系中的诚信观点

诚信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之中,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渗透着诚信的理念,构成法治诚信的思想基础。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诚信理念的体现。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向“改革”主题转变过程中,诚信理念得到真切体现,这也是我党认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保持生命力的重要砝码。

在革命年代,诚信观念主要体现于革命的立场与策略之中,主要是革命理论与具体情况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p.109)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也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道理。”[2](p.797)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则强调:“以往革命的发动者,往往是起初用欺骗的手法骗得民众信任,随后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后来又逐渐让人民认清了他们的本来面目,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盗贼之行……为虎作伥,惟利是嗜,又焉有丝毫计公益,恤民隐之心?以此欺人,夫谁信之!’”[3](p.459)除此之外,《反对党八股》、《为人民服务》等众多文献也不乏诚信的思想。正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取信于民,依靠人民的支持,革命才走向了胜利。诚信成为引导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诚信在政治理论体系中越发受到重视,贯彻到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推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专门提到了“经济与信用”的关系问题,“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4](p.366)。在具体经济工作中,邓小平反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 [4](p.366)。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阐明了中国坚守诚信的立场:“人们担心中国在签署这个协议后,是否能始终如一地执行……要告诉全世界的人: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4](p.102)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得到了贯彻和继承,后来的领导人对此多有论述。江泽民指出,“互信”是安全之本,“互信就是以诚相待、言而有信”。胡锦涛也要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政绩,否则“势必严重削弱我们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sup>[5]</sup>。则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在本质上都是诚信理念的体现,推动着诚信由隐蔽走向明确,成为独立的政治主张。

(二)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观点”到“体系”的变化

从语源角度考察,诚信释读的文字表述在古今维度并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精神内涵已大相径庭,以阶级和身份为标志的熟人诚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陌生诚信<sup>[6]</sup>。与之相随的是政治话语的流变,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诚信已成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并以此筹谋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策略。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得相对较晚,却迅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中进行明确的“诚信宣示”。然而,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诚信的政治宣示进而转换为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官方文本中,诚信的内容也愈为丰富,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最初,“诚信”是国家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主张。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关注道德问题。2002年,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2005 年,胡锦涛指出,“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 年,胡锦涛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要求,明确了诚信在社会评价中的意义。2007年,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诚信由此而在道德领域、政治场域受到持续重视。2012年,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四位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sup>[7]</sup>。由此,诚信被提到新的高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更是制度的关注焦点与目标追求,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范畴。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11年2月,温家宝指出:“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法律在多重层次透漏出对诚信的重视,诚信不仅是对立法的底线要求,也是法律实践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可见,“诚信”已俨然成为法治的主要话语,从最初的“口号宣示”到现今政策文本中的“正式规划”,失信问题已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之内。而诚信理念也从晦暗不明到明确主张,话语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实务界兴起了研究诚信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热潮。毋庸置疑,政治诚信的流变促进了法律诚信的研究与探讨,而由“口号治理”向“法治探索”的转换也是诚信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国家层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与举措

国家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力量,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设计与基本举措,关乎体系建构的成败。自2007年中央政府关注“社会信用体系”以来,诚信治理的范畴、责任机构、依循规则日益明确化和规范化。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国家依然需要认可公民的诚信权利来增强社会诚信重构的效果。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进程与机制设计

随着社会诚信从政治宣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五年规划”等权威性宏观规范的指导下,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自2007年始,国家层面即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负责并指导社会信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①。2008年,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②。2012年,国家又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可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微观层次,重点突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金融领域,通过成员单位的组成即可看到此种趋势。不论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关键部门,都是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都要依靠这些业务管理部门的执行与实践。而同样作为核心成员的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则在国家信用规范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③。

此外,国家推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突破了经济诚信的边界,拓展到政务、司法等领域。2012年,国家在部际联席会议职责中就增加了新的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④。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成为成员单位,司法诚信等公共领域的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这种趋势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进程,但也给现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挑战。国家必须改进和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促进全国性诚信体系的形成。

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实体性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诚信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不完善,会议间隔太久,如2007年3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直到2009年3月才召开第二次会议,等等。可见,非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突发问题,现有领导统筹机构解决失信问题的效力受到质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不仅不能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与经济(金融)诚信并重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国家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或成立实体性的中央领导机构,加强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sup>[8]</sup>。

(二)诚信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至今未有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但

2002年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及“知情权”概念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知情权的保障。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中列举的上述基本权利要正当合法地实现,都有赖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如若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知情权,权利实践只能是空谈。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知情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国宪法同样没有将生命权纳入正式文本的权利规定体系,但不能因此否认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因为基本权利的定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不能因缺少法定依据而否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知情权保障提供了直接依据,即“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隐私权在事实层面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民法通则》(1986年)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中并未包含隐私权的内容,早期的司法实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隐约的隐私权意识和概念已发展成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隐私权在法律体系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民相关权利救济也因而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容性质上与隐私权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是法条中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上文述及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都有相同或类似之处,是尊重人权的文本反映。这些规定实质上又将权利保护引入两个维度,即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而这恰好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在公法与私法意义上以及事实层面支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权保护是诚信法治的内在要求。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却是学界的一致主张。赵万一、胡大武等学者曾总结了国际上信用权保护的七种模式,翟云岭教授也主张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⑥。中国法律体系至今未有关于信用权直接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条文中都未列举信用权的内容。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权已被纳入立法议程,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第一编总则和第六编人格权法中分别对信用权做了列举和规定。信用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具体诚信(信用)权益,是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体权利的直接体现。特别是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用权应尽快明确为私法的重要权益,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sup>[9]</sup>。

三、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概况

在诚信治理理念日益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宏观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迅速普及,而地方的角色更为活跃,已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角。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⑦都进行了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

(一)政令规章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规范保障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性权威规范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则体系的主体部分。无一例外,31个省级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都以相关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和准则。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关于诚信治理的诸多规范――4个省份了地方性法规(陕西、海南、湖南、广东),16个省份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约计三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每个省份都有以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主体制定的其他权威性规范文件。其中,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国内首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使用公共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此外,《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也是现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多采用政令的形式,在内容上比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更为宽泛,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较有代表性的规则形式;但需注意的是,以政令形式的规则并非都是政府规章,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等。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真正占据规则体系主体部分的是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5号)。

(二)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建构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分担着建构社会诚信的具体任务。在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分为三类,即地方政府组成机构、日常办公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地方政府组成机构包括省(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商务厅(吉林、青海、新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浙江、安徽、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江西、甘肃)、省工商局(山西),以及人民银行各省支行(河北、山东、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则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管理办公室(天津、内蒙古、湖南、宁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重庆);而政府日常办公机构是指各省的政府办公厅(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作为牵头部门,这些机构肩负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角色和使命,向省级政府或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并负责传达和执行相关决议与任务。除此之外,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也着力不少,31个省份都建立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协调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与领导工作小组制度。其中,12个省份建有联席会议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短板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社会力量开始有限度地参与社会诚信规范制定与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特别是在保障诚信的非正式规则方面,社会诚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以上海为例,2005年成立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上海社会诚信自律规范体系的主角,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牵头制定了《商业征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前者是行业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域内所有征信机构的商业征信活动;后者是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正如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陈跃华所言:“意见框架思路清晰、举措创新、扎实推进,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供了依据。”<sup>[10]</sup>而在人才培育方面,高校等教育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主要限于精英力量的参与,参与面小,影响力弱,并未进入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层次,亟需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

(四)网络成为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阵地

网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最广的媒介。中国31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官方诚信网站,网络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网站通常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查询、政策法规、征信管理等内容。政府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主体可以通过网站权威规范文件,向社会展示建设的进程。在各省信用网站中,浙江省的信用网站架构较为合理,信息较为全面、更新及时,值得借鉴参考。“信用浙江”网站由“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省发改委主管,将信息整合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板块,板块之间各有不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主要提供信息查询和负面信息公示业务,负面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供,如法院提供“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司法局提供“律师年度奖惩情况信息”,等等。政府信用板块则包括三项内容:信息公开、网络问政和网上办事,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公众,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个板块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诚信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网站往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信息的沟通,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据,给公民查阅信息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

四、战略化与规范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未来景象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已在覆盖领域、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规章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需从战略和规范层面进行深入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一)明确领导机构,统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

领导力弱、统筹协调不力是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牵头部门或协调机构通常由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权威不足,效用不符合理想⑧。因此,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必须继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

综合中央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从两方面筹划改革举措。一是由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负责规划统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兼顾司法公信体系和政务诚信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市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政府自身公共诚信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种设计符合宪法架构,有一定的法定权威,具有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取决于人大实际地位的强化,此种设计可能仍然存在关于效力问题的质疑。二是由党的常设机关或成立专门的“诚信建设小组”统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至少是常委)担任组长协调党政各个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规范的保障作用,推动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官方制定的规范必须形成统一体系。既要强化政府政令规章的既有作用和地位,更要具有法治意识,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层面还未提出或出台相关的立法动议,地方政府在诚信立法领域反而走在了前面,全国已有4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使之完善形成统一不悖的法律体系外,按照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通行做法,制定更具指导作用和核心统帅地位的“规划”势所难免。这些政策规划通常是由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经人大批准后施行,主要筹谋未来的工作重点。社会诚信体系“规划”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征询建议和意见后,以政府的名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执行。这既能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谋划。

(三)注重接受社会监督,正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礼失而求诸野。”在诚信法治的理性建构之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和诚信自发秩序的演化。国家法治之外的“非法之法”,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是现实中的法,更能体现社会主体的诚信意愿,是自发演化的“自然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有开放的视野,应该承认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规定、诚信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层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应该以社会自治为基础,认可行业协会规则正当性,使之能够发挥惩戒作用。如承认“火锅协会”的准则的约束力,使行业能够自治,政府才能抽身集中进行监管。此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让更多有益的意见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范畴,以增强社会认同和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阶段,还是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阶段,甚至于在前景的展望中,政府或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凝聚诚信体系共识的推动力量,法治成为广受认可的约束诚信的重要规范。以此为基础,规划、政策、政令规章也成为建设诚信的规范屏障,在形成建设战略和维护诚信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社会组织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由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线图便展现于前――以政府推动为主线,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强化战略性和规范性约束与保障,以追求社会秩序重塑的宏大目标。

注释:

①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②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

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较大规模的调整有两次:2007年成立之初,牵头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成员单位还有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国信办。2008年调整后,成员单位增加到18个,即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调整将更多机构纳入其中,新增加了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高检院、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非经济领域拓展。

④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

⑤在十六大报告中,知情权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党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明确提及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⑥赵万一、胡大武教授总结的七种模式分别为:智利―德国模式、俄罗斯模式、法国模式、荷兰模式、日本模式、意大利模式、台湾地区模式。翟云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间接保护模式并非完备,应该支持信用权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具体参见赵万一,胡大武:《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翟云岭,任毅:《我国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