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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同信用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放在全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高度一致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经济活动必须以诚信为本,因为诚信体系中的信用机制、信号机制、信息机制和舆论机制是市场机制完善的基本运行机制,只有在完善和规范的市场体系下,人们才会有较稳定的预期和长期投资的行为,社会成员才会有和谐社会。

一、构建和谐社会与诚信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诚实守信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对于人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现实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规律的新探索和本质的新认识、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新贡献,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诚实守信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又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核心要素和基本保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诚信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关系体现为:

(一)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诚信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须以诚信为基础。诚信是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前提,只有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造活力才能得到保护,创造性得到发挥,也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发展的活力与效率问题。没有诚信,社会规则就会出现混乱,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和谐也会成为空话。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在传统伦理道德范畴中,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整个道德体系的基础。自古以来,我们就崇尚“和为贵”;然而“和”以“诚”为要,“诚”是“和”之首、“信”是“和”之根。“诚”是人的内在德性,包含着对自己良心的不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加强个人道德的内省,存善去恶,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是诚的外在表现,人诚于内必显于外,心有诚意,则必有信语,对他人不存诈伪之心,不说假话,不办假事,开诚布公,取信于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与信互为表里、兼具神形。因为,诚信、诚实守信,是人立身之本、是做人之本,是做事之基、立业之基;甚至于“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行一致、取信于民。诚信是和谐的核心,诚实守信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关键,诚实守信的目的和目标就是社会和谐。因此,社会和谐就成为现今中国人民的最大期盼,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最重要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重要原则、实施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的最重要任务。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就是加强诚信建设,确立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的社会风尚。诚信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坚持诚实守信以弘扬正气、凝聚民心、营造温馨的环境,就是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其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要求的是一种秩序的和谐,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要求的是人际的和谐,归根到底还是要求体现一种“诚信”的中国特色的文化理念,是高层次的要求。因此,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机制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商品的“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为刺激市场需求的扩大,各种信用交易方式不断推出,银行信用贷款、企业赊销赊购和个人信用消费行为日趋增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之一,就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它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所谓社会诚信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社会信用体系是保证经济良好运行的社会机制。社会诚信体系主要有三大组成部分: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活动。

二、合同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与信用都广泛存在于人类活动之中,都同样在人际交往中发挥作用,相互间势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合同是合意行为,这种行为发生的最重要的基础是信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决断,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知对方没有信用可言,即使有强烈的需求,也不会与之订立合同;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不确定的情况下,信用又主要通过合同实践来取得,即合同产生信用,信用反作用于合同,二者相互依存;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对当事人的信用也有着直接影响,当事人只有以真实、现实的意思表示与他人签订并通过完全履行合同才能取得真正地社会信用,反之则丧失信用;经济生活中的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具有确切、现实内容的对价关系,但价值的交换并不苛求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信用是一种不具备确切、现实内容的社会评价形态,合同当事人正可以利用合同信用的这一特性,通过既往成就的信用促使对方深信不疑,按规定履行合同,促进了交易活动的发展。因此,是合同信用共同构建了和谐社会中的市场经济、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的重要基石。

和谐的社会需要诚信,合同信用是诚信的基础,是诚信中最主要的部分。合同信用程度决定了合同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并为合同得到履行提供保障。合同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换句话说,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都会依靠诚信作为保障,只有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合同才最充分代表和反映了双方共同的利益期待。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任务和重要途径必须要加强诚信建设。即是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二)和谐社会需要合同信用。

合同信用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行为中通过履行承诺表现的行为特征,是企业以合同方式行使合法权利并履行承诺和义务而累积形成的信用。在诚信信用的各种形式中,合同信用是最主要的部分。从企业活动的角度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类,企业信用可以分为:销售信用、内部信用、银行信用、质量保证和维权信用等。从企业信用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出,各种信用几乎都离不开合同,销售信用需要买卖合同,内部信用需要劳动合同,银行信用需要严格的金融业合同,质量保证需要“三包”合同,维权信用需要权益合同。合同信用是从道德层面向实际活动落实的表现,在这里我们给合同信用下了一个广义的定义,从最普通的书面买卖合同扩大到了抽象的承诺。从中可以看出合同信用贯穿了诚信的各个方面,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诚信,更离不开合同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不以一定的信用为基础,并通过市场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深刻影响着经济领域商业信用合同的履行及其效果。可见,“契约意识包含诚信,起源于诚信,无诚信就没有合作,也就无契约。”

(三)合同信用、社会诚信与和谐社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需要诚信,诚信体系中最重要表现就是合同信用,合同信用是维持市场运行的基本机制。与合同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合同不完备的时候,通过合同的约束是无法实现实质性正义的,只有依靠信用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合同信用的确立与维护,能够激励交易动机,维护交易信用,促进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过程的风险与代价,因而成为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最基本的信用方式和法律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市场信用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即合同信用行为。合同信用是联系市场主体,实现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的纽带。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信用要真正树立起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规范企业中的一切经济行为,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增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使大家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基础上。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 信仰 实践发展

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在中国近代历史中,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最终选择以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从1921年建党始,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信仰在全社会的建立,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繁荣与富强的强大精神支柱。

一、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历程

这一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21年建党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1.20世纪20至40年代末,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中国初步建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是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由于中国社会性质复杂,革命任务艰巨,因此,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增强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要求,将党的理想信念与党员个人的理想信念相结合,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与民族解放、民族独立的当前任务相统一,以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觉悟和信仰的革命者。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初步探索出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和推进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双发展模式。在理论学习方面,1941—1944年的运动取得的成效较为显著,也为今天进行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积累了经验。在革命实践方面,则是以革命的武装反抗武装的反革命,锤炼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也使马克思主义信仰在实践中受到检验和发展,成功探索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取得革命的最终顺利。正如邓小平所说:“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种精神动力。”[1]

2.20世纪50至70年代末,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中国曲折发展

随着中国共产党从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的政党,马克思主义信仰进入建设期。在目标上就是从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上来。建国初期,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引导全国人民树立起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建设者,创造性地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为了更好地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寻找适合中国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的建设和改革道路,以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进行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深刻阐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此时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在党的号召和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凝聚下,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高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进一步推进,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实践发生了偏差。从1966年开始,政治觉悟与阶级意识被强化,革命接班人被过度政治化、阶级斗争化。马克思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认识一起偏离了社会主义实践的正常轨道。

3.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中国胜利前进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和发展了党的思想路线,社会主义的实践回归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上来。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也随之回归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密结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层层推进的特征。一是着手整顿“”结束后党员队伍的状况,二是着手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三是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领导,四是马克思主义理想和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向学科化和专业化方向不断发展,培养出大批高学历的专业学者,其中相当部分充实到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成为马克思主义学科化发展和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种子的中坚力量。五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实现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地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等,并取得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也从要求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维发展,到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三位一体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进入了乘风破浪发展时期。

二、当前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面临的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辩证发展,向全世界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魅力。但是,在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主义体制的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亟需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马克思主义信仰世俗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取向的引导下,中国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迁。无论是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阶层结构,还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社会认同的多元性在中国发育并生长,由此引发的价值观冲突及其矛盾与分裂十分突出。价值观冲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同主体的价值观冲突,一类是相同主体不同取向的价值观冲突。[2]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冲突混合于二者之中,社会上流行实用主义、消费主义,重物质价值轻精神价值、重个人价值轻社会价值、重现实价值轻长远价值。部分党员的思想和价值取向受到影响,思想上行动上消极落后,对错误的东西缺乏警觉性,“不谈政治、回避理想、只看实际”,不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能在思想上深刻认识、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指明的方向、确立的目标认识模糊,甚至把理想信念等精神层面的追求看成是虚伪、虚假的东西。在实践中则难以拒绝各种诱惑,遇到挫折时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特别是党的部分高级干部,滥用权力,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秩序,更严重打击了党员群众对实现共同理想的信心。

2.马克思主义信仰虚无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马克思主义信仰出现两个方面的背离和偏向。一是部分党员在实践中以事实上追求满足个人的权利和保护小团体的既得利益为理想,披着“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外衣,将实现个人小团体的利益作为奋斗的目标,搁浅社会主义理想、马克思主义信。个别党员甚至羞于谈马克思主义信仰,思想上认为“这会被人笑话”,行动上向非社会主义甚至主义的理想信念,如虚无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甚至封建迷信等人生目标和价值定位靠拢,而无私奉献、克己奉公、先人后己的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被损公利己、甚至贪赃枉法取而代之。这些非社会主义甚至主义的思想行为通过权利被放大以后,对社会心理的冲击极大,容易诱发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的质疑。二是部分党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不够重视。比较注重强调实践,却忽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思考,特别是不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现实问题的冲击下,党员信仰不能及时得到新的理论指导和精神支撑,思想上的困惑得不到解除,容易产生信仰动摇,一些非社会主义甚至主义的东西就会乘机而入。第三,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人民群众中出现群体性危机,如信仰真空化、多元化、迷信化、功利化,核心价值观念淡化等倾向。[3]调查显示,部分党员在信仰上出现“二元论”,风水命理在党员干部中有很大市场。[4]“这些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严重的破坏作用,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党内外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主义的光辉前途的信念,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生产、工作、学习的积极性。”[5]

三、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的时代要求

邓小平指出,国家“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6]马克思主义信仰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国家发展、社会团结的精神力量和精神纽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当前,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新的阶段,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迎来众多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只有回应挑战,才能夯实社会发展的凝聚力,才能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

1.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载体建设

任何一种伟大的信仰,要实现从理论的神龛迈向实践的殿堂,必须具备完备的理论体系和相应的载体,才能使信仰成为有形的、可感的、具体的,才能在社会中实现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社会载体是共产党,党的形象是这一信仰的外部体现。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信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形象建设。正如小平同志所讲,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和人民的鱼水亲情,是在战争中打出来的。人民之所以信任党,追求马克思主义信仰,就是我们的党是人民的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为马克思主义信仰而奋斗的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忠实代表,没有个人的特殊利益。正是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始终把实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作为党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才在实践中保持了党的先进性,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当然,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必须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目的,是要使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制度行使权利,规范和约束党员的思想行为,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藐视制度、反制度规定而行之,滥用权力、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保持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

2.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认同建设

意识形态认同是指主体对意识形态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和理想的认同。意识形态认同建设,就是要实现意识形态对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对现实生活的合理性进行证明,达到调控社会和人的活动、指导人的实践和展望未来理想的引导。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现代化、经济发展、城市化和全球化使多样化和快速发展成为时代特点,也使得人们的认同处于不断的建构——破裂——建构过程中。这些挑战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的认同危机。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利益关系多样性、价值观念多元化、信仰观念易变化的纷繁复杂中有效整合意识形态,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因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从人类社会的精神、价值信仰层面提供一个社会共同体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价值观和带有普世意义的道德体系,也就是从终极价值的角度规范人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用真、善、美的基本符号体系约定生活规则。[7]”一是要加强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阵地不动摇。高举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伟大旗帜,是统一全党思想、坚定全党全国人民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回击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消极因素危害主流意识形态的有力武器。因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价值多元化已成事实,只有加强和巩固党的意识形态的领导权,才能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形成凝聚力、向心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思想保证。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赢得人民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邓小平理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中国人民曾为之困惑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了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机统一;科学发展观则回答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理念、方式和手段问题。这些科学的理论、思想和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三是有效整合现代传媒技术,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所用。进入21世纪,“媒体”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形成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四位一体的媒体网络,全媒体时代来临。由于交流的自由性、传播的快捷性和身份的隐蔽性,全媒体为各类思想和价值诉求搭建起一个巨大的平台。因此,认真研究并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是新的历史时期有效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任务。

3.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伟大的信仰都离不开实践。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的学说,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学说,其根本目的是要建立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理想信念需要现实的事实不断加以证实和强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探索和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理想和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现实基础,不但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国之路,而且在剧变、苏联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遇重大挫折,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的关键时刻,以稳健的实践为社会主义发展探索出光明之路,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比较优势,回答了萦绕在人们心头的“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和“社会主义能坚持多久”的疑问,也有力地回击了“社会主义历史终结”等反马克思主义和假马克思主义言论,重新树立和巩固了人们对马克思主理想和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信心。但是,正如任何伟大的理论都并非自动生成,社会主义实践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前进和发展着的历史中,实践总是在不断向前推进。发展和前进着的实践,要求我们积极主动迎接和化解各种时代课题所提出的挑战,与时俱进地坚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为马克思主义信仰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63.

[2]黄焕汉.中国社会转型及其价值冲突之化解[J].求索,2010(9).

[3]戚如强.和谐视阈中的当代农民信仰:碎片化及其重建[J].理论与改革,2008(5).

[4]郭力.这些官员迷风水,不信马列信鬼神[N].南方周末,2007-5-17.

[5]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人民出版社,1986:396.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信用伦理;建设

1影响我国政治信用伦理失范现象的因素分析

我国政治领域的信用面临着一系列深刻的矛盾与冲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诸如虚报业绩欺上瞒下、贪污贿赂跑官买官、营私舞弊知法犯法等政治信用伦理失范现象,并呈普遍化、本能化的险峻态势。这些现象妨碍民主政治的发展,阻碍政治文明的进程。究其根源,既有主观根源、客观根源,也有制度根源。而从现实政治信用伦理与民主政治发展相悖的成分来探究,则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意识的非统一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市场人格”也在不断发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人们政治主体意识的觉醒,与其科学地对待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观念却并不同步。在人们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的态势下,如何处理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之间关系的问题也就不断地凸现出来。一些人往往以权利者自居而漠视其义务,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往往忽视自己同时还是一个义务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局部动荡就证明了这一点。权利主体意识的张扬,义务主体意识的淡薄,是政治信用伦理失范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由。

(2)。是我国政治系统的顽症瘤疾,它本身就是政治信用伦理失范的最大表征,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又是一切政治信用伦理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的蔓延,一方面体现着政治信用系统异化的某种“病兆”,另一方面又因为它对人们政治主体意识的压仰而使其自身成为一匹脱缓的野马,由此而可能导致的政治信用伦理失范会最终威胁到整个政治生活的正常发展,因此,它是我国政治信用伦理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

(3)政治功利主义。这里的政治功利主义指的是政治主体利用政治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实现其个人的、局部的、眼前的利益的思想倾向。这种倾向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功利观念发生变化的结果。其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权力的拥有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小集体谋取利益,而不顾及政治系统的整体形象及其行政和法律后果。这种政治功利主义对政治信用伦理的危害在于它从内部破坏着政治系统的功能和结构原则,使政治系统的运行背离其原有的信用性质并因而呈现出某种异化的征兆。其二,公民运用政治手段所表达的利益要求没有顾及政治系统所追求的长远或整体目标。如在民主选举中,人们的亲缘观念、家庭观念有时会阻碍他们做出合理的选择,从而妨碍政治系统本身的信用原则。

(4)政治行为的非理性主义''''政治行为的非理性主义作为政治信用伦理的一种缺憾,也是阻碍政治发展的一个严重因素。政治系统是按照理性设计的轨道运行的,其机构的设置和功能的选择都是根据理性可以预测的现象来确定的。非理性主义在政治生活中的泛滥,无疑会使政治系统的运行负荷猛增。由于对非理和现象缺乏必要的准备,政治系统的仓促应对使得效果难如人意。人们接受什么观念、拒绝什么观念往往与他们对现实社会的观察体悟有直接关系。当前社会上伪科学、封建迷信以及等非理性现象的出现以至蔓延,恐怕仅仅用“受骗上当”还不足以解释,应当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深层次加以研究。政治非理性主义是阻碍转型时期政治发展的一大社会现象,其发展势头和组织网络有可能导致政治系统己有的政治信用伦理资源更严重的流失。

2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建设,不是态意妄为,而要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现实道德发展水平、道德成长的内在规律以及政治信用伦理本身的内在特质等来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富有成效。具体说来,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建设应遵循以下三原则:

(1)在建设的目标上,坚持义利统一原则。即通过道德建设,使对象树立起义利统一的政治信用价值观。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是建立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基础上的一套价值规范体系,它调整的是政治契约信用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信用价值取向往往更强调信用双方或各方独立的政治利益。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作为一种政治契约信用伦理,无疑要将“利”列入自身的重要内容。当然,市场经济领域人格性向财产性转化且财产性日益突出的趋势,必然影响政治领域,导致政治功利主义、政治偏私主义,这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不相容的,由此,以义限利,义利统一的价值规定就成了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的价值取向。

(2)在建设的起点上,坚持现实性与理想性统一的原则。政治信用伦理是现实政治发展水平的价值反映,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因此,不能离开现实的政治条件,要求广大人民具有超越历史的政治信用伦理意识。而政治信用伦理功能的发挥,有自己的特点,它不是由行政力量强制执行的,而是由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信用伦理原则化为个人的道德情感,由社会的道德舆论去约束人们的行为。

(3)在建设的手段上,坚持强制约束与非强制约束相统一的原则。传统中国社会里,政治信用伦理被认为是人之本性的一种价值规定,是政治人格至善的道德追求,因而政治信用的约束机制侧重于非强制性约束,即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来保证。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社会价值观走向多元化,且都具有异质性,这就使得非强制性约束不再适应政治信用伦理的发展。政治信用伦理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关系的价值定序和价值实现过程。在政治信用伦理的价值定序和价值实现过程中,面临着复杂多样的善恶矛盾和价值冲突,非强制性约束往往苍白无力,难有作为。因此,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的信用伦理建设,不能仅诉诸于非强制性约束,还必须通过制度伦理建设等强制性约束来监督和保护。

3社会主义政治信用伦理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1)切实加强政治信用伦理教育,树立社会公众尤其是从政人员的政治信用意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民主政治建设刚刚起步,政治信用基础比较薄弱,政治信用意识非常淡薄。因此,通过全方位的政治信用伦理教育增强全民尤其是从政人员的政治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政治信用环境非常重要。信用伦理教育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从现有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出发,坚持现实性与理想性、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统一的原则,分层次、多角度、循序渐进地广泛开展政治信用伦理教育。要注意挖掘传统政治信用伦理教育资源,将传统政治信用教育资源与现实政治信用伦理要求结合起来,讲明诚实守信、取信于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清背信弃义、欺骗民众给社会政治、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信用政治,执政为民就是信用要求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还要增强社会公众尤其是从政人员有关政治信用伦理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提高维护政治信用环境意识和自觉性,通过广泛而持久、深入而系统的有效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政治行为有机结合起来,使取信于民、为民服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遵循的政治行为准则。(2)打造信用政府,做烙守政治信用伦理的表率。政府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对失信行为的裁判者,其行为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正义的有效维护。如果政府行为发生偏差,有失公正,社会整个信用状况就会产生动摇。因此,打造信用政府,维护政府的信用形象和提高信用能力以及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塑造整个社会信用秩序,至关重要。打造信用政府不失为一条信用伦理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社会上有种说法,“我国最大的信用危机就是政府信用危机”,不管这种说法准确性如何,但“如果政府官员信口开河、言行不一、政策多变、政府采购合同随意撕毁,将加速信用体系的崩溃,加大信用重建的难度。”为此,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要倡导领导信用体系的建设,更要建立和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当前,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②保持政府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③增强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④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⑤摆正政府自身位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

(3)建立完善有效的政治信用制度,为形成良好的政治信用伦理秩序提供制度保证。政治信用伦理建设既要依靠诸如社会舆论、道德自律等非强制性的道德约束机制,也要依靠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当前,政治信用意识淡薄,政治信用伦理失范行为屡屡发生,甚至出现政治信用危机的险峻性态势,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制度,以强制性约束机制来保障信用伦理的运行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信用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性危机”,与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信用制度的建立,使得信用不再是单纯的伦理规范,而是一种制度要求,是一种刚性的制度而不是柔性的品性,是一种制度(法律)义务而不再是一种纯粹的道德义务。因此,不守信就是不守法,就要遭致法律惩罚与制裁。可见,信用制度不仅可打捞失落的信用,而且可以防止信用的失落。当前我国政治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在政治生活领域出现了“格雷欣法则效应”,即失信者得不到惩罚或惩罚不严,失信成本很低,甚至为零,而守信者获益不明显,甚至还要付出代价,如一些虚报业绩欺上瞒下者,不但得不到惩罚,反而还数字出官。因此,为烙守信用创造有力的激励机制,也为背信弃义建立严明的惩罚机制,使信用良好者受到鼓励,得到实惠,信用记录差者寸步难行,付出代价,在守信者与失信者的道德博弈中,守信者最终获得胜利,这样,人们才真正具有了愿讲道德,愿守信用的内驱力。

(4)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信用环境。“一个社会信任度的高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该社会环境、社会秩序所体现出来的公正性或社会公正程度”。政治生活领域同样如此,政治信用伦理建设成效的取得离不开公正的政治环境。公正政治环境的形成与民主法制建设紧密联系。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大量的政治道德规则正在大量地进入法律领域,法律成为保证人们行为选择符合道德的主要力量。然而,良好的政治信用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制订好的法律,而且需要法律在现实中得到公正有效的实施。在政治信用伦理建设中,目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尚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健全,而主要在于法律不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实施和执行,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公正环境难以形成。比如法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大于法、人情重于法,以及执法中的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不仅严重削弱了法律权威,使法律自身的信用面临严峻挑战,而且还破坏了整个社会(包括政治领域)的公正环境。由此,政治信用伦理秩序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支持,而且还造成信用秩序的崩溃。可见,要加强政治信用伦理道德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信用缺失的现状,重建政治信用秩序,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从法律制度的执行入手,树立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第4篇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62-08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颁布,“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快了走向实践的步伐。作为法治梦想建构的重要范畴,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追寻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秉持法治思维,依法执政,无疑成为政府所要遵循的最优治理模式。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政府的处置应对也必然会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行。良好的施政理念需依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职能才会转化为实际效果。国家和地方层面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既凝聚着各方法治探索的心血,更传递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诉求。毋庸置疑,社会诚信体系的法治建构在未来会更重视统筹领导机构的建设、诚信权利的保障,以及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以塑造诚信政府为基础带动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口号宣示”到“法律主张”

社会诚信体系理念共识的形成,伴随的是政治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进程。在最初的观点形态中,诚信有两个鲜明的发展阶段,从隐蔽暗示到鲜明主张,是革命话语向政治话语转变的过程。直至社会诚信体系理念被官方所认可,政府治理失信才进入正式的议事议程。

(一)革命与改革话语体系中的诚信观点

诚信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之中,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渗透着诚信的理念,构成法治诚信的思想基础。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诚信理念的体现。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向“改革”主题转变过程中,诚信理念得到真切体现,这也是我党认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保持生命力的重要砝码。

在革命年代,诚信观念主要体现于革命的立场与策略之中,主要是革命理论与具体情况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p.109)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也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道理。”[2](p.797)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则强调:“以往革命的发动者,往往是起初用欺骗的手法骗得民众信任,随后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后来又逐渐让人民认清了他们的本来面目,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盗贼之行……为虎作伥,惟利是嗜,又焉有丝毫计公益,恤民隐之心?以此欺人,夫谁信之!’”[3](p.459)除此之外,《反对党八股》、《为人民服务》等众多文献也不乏诚信的思想。正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取信于民,依靠人民的支持,革命才走向了胜利。诚信成为引导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诚信在政治理论体系中越发受到重视,贯彻到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推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专门提到了“经济与信用”的关系问题,“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4](p.366)。在具体经济工作中,邓小平反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 [4](p.366)。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阐明了中国坚守诚信的立场:“人们担心中国在签署这个协议后,是否能始终如一地执行……要告诉全世界的人: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4](p.102)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得到了贯彻和继承,后来的领导人对此多有论述。江泽民指出,“互信”是安全之本,“互信就是以诚相待、言而有信”。胡锦涛也要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政绩,否则“势必严重削弱我们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sup>[5]</sup>。则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在本质上都是诚信理念的体现,推动着诚信由隐蔽走向明确,成为独立的政治主张。

(二)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观点”到“体系”的变化

从语源角度考察,诚信释读的文字表述在古今维度并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精神内涵已大相径庭,以阶级和身份为标志的熟人诚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陌生诚信<sup>[6]</sup>。与之相随的是政治话语的流变,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诚信已成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并以此筹谋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策略。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得相对较晚,却迅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中进行明确的“诚信宣示”。然而,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诚信的政治宣示进而转换为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官方文本中,诚信的内容也愈为丰富,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最初,“诚信”是国家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主张。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关注道德问题。2002年,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2005 年,胡锦涛指出,“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 年,胡锦涛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要求,明确了诚信在社会评价中的意义。2007年,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诚信由此而在道德领域、政治场域受到持续重视。2012年,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四位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sup>[7]</sup>。由此,诚信被提到新的高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更是制度的关注焦点与目标追求,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范畴。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11年2月,温家宝指出:“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法律在多重层次透漏出对诚信的重视,诚信不仅是对立法的底线要求,也是法律实践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可见,“诚信”已俨然成为法治的主要话语,从最初的“口号宣示”到现今政策文本中的“正式规划”,失信问题已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之内。而诚信理念也从晦暗不明到明确主张,话语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实务界兴起了研究诚信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热潮。毋庸置疑,政治诚信的流变促进了法律诚信的研究与探讨,而由“口号治理”向“法治探索”的转换也是诚信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国家层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与举措

国家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力量,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设计与基本举措,关乎体系建构的成败。自2007年中央政府关注“社会信用体系”以来,诚信治理的范畴、责任机构、依循规则日益明确化和规范化。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国家依然需要认可公民的诚信权利来增强社会诚信重构的效果。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进程与机制设计

随着社会诚信从政治宣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五年规划”等权威性宏观规范的指导下,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自2007年始,国家层面即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负责并指导社会信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①。2008年,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②。2012年,国家又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可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微观层次,重点突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金融领域,通过成员单位的组成即可看到此种趋势。不论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关键部门,都是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都要依靠这些业务管理部门的执行与实践。而同样作为核心成员的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则在国家信用规范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③。

此外,国家推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突破了经济诚信的边界,拓展到政务、司法等领域。2012年,国家在部际联席会议职责中就增加了新的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④。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成为成员单位,司法诚信等公共领域的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这种趋势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进程,但也给现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挑战。国家必须改进和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促进全国性诚信体系的形成。

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实体性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诚信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不完善,会议间隔太久,如2007年3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直到2009年3月才召开第二次会议,等等。可见,非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突发问题,现有领导统筹机构解决失信问题的效力受到质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不仅不能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与经济(金融)诚信并重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国家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或成立实体性的中央领导机构,加强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sup>[8]</sup>。

(二)诚信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至今未有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但

2002年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及“知情权”概念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知情权的保障。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中列举的上述基本权利要正当合法地实现,都有赖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如若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知情权,权利实践只能是空谈。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知情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国宪法同样没有将生命权纳入正式文本的权利规定体系,但不能因此否认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因为基本权利的定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不能因缺少法定依据而否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知情权保障提供了直接依据,即“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隐私权在事实层面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民法通则》(1986年)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中并未包含隐私权的内容,早期的司法实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隐约的隐私权意识和概念已发展成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隐私权在法律体系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民相关权利救济也因而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容性质上与隐私权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是法条中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上文述及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都有相同或类似之处,是尊重人权的文本反映。这些规定实质上又将权利保护引入两个维度,即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而这恰好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在公法与私法意义上以及事实层面支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权保护是诚信法治的内在要求。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却是学界的一致主张。赵万一、胡大武等学者曾总结了国际上信用权保护的七种模式,翟云岭教授也主张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⑥。中国法律体系至今未有关于信用权直接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条文中都未列举信用权的内容。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权已被纳入立法议程,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第一编总则和第六编人格权法中分别对信用权做了列举和规定。信用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具体诚信(信用)权益,是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体权利的直接体现。特别是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用权应尽快明确为私法的重要权益,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sup>[9]</sup>。

三、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概况

在诚信治理理念日益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宏观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迅速普及,而地方的角色更为活跃,已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角。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⑦都进行了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

(一)政令规章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规范保障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性权威规范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则体系的主体部分。无一例外,31个省级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都以相关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和准则。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关于诚信治理的诸多规范――4个省份了地方性法规(陕西、海南、湖南、广东),16个省份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约计三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每个省份都有以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主体制定的其他权威性规范文件。其中,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国内首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使用公共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此外,《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也是现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多采用政令的形式,在内容上比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更为宽泛,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较有代表性的规则形式;但需注意的是,以政令形式的规则并非都是政府规章,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等。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真正占据规则体系主体部分的是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5号)。

(二)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建构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分担着建构社会诚信的具体任务。在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分为三类,即地方政府组成机构、日常办公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地方政府组成机构包括省(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商务厅(吉林、青海、新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浙江、安徽、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江西、甘肃)、省工商局(山西),以及人民银行各省支行(河北、山东、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则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管理办公室(天津、内蒙古、湖南、宁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重庆);而政府日常办公机构是指各省的政府办公厅(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作为牵头部门,这些机构肩负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角色和使命,向省级政府或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并负责传达和执行相关决议与任务。除此之外,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也着力不少,31个省份都建立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协调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与领导工作小组制度。其中,12个省份建有联席会议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短板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社会力量开始有限度地参与社会诚信规范制定与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特别是在保障诚信的非正式规则方面,社会诚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以上海为例,2005年成立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上海社会诚信自律规范体系的主角,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牵头制定了《商业征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前者是行业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域内所有征信机构的商业征信活动;后者是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正如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陈跃华所言:“意见框架思路清晰、举措创新、扎实推进,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供了依据。”<sup>[10]</sup>而在人才培育方面,高校等教育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主要限于精英力量的参与,参与面小,影响力弱,并未进入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层次,亟需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

(四)网络成为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阵地

网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最广的媒介。中国31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官方诚信网站,网络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网站通常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查询、政策法规、征信管理等内容。政府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主体可以通过网站权威规范文件,向社会展示建设的进程。在各省信用网站中,浙江省的信用网站架构较为合理,信息较为全面、更新及时,值得借鉴参考。“信用浙江”网站由“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省发改委主管,将信息整合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板块,板块之间各有不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主要提供信息查询和负面信息公示业务,负面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供,如法院提供“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司法局提供“律师年度奖惩情况信息”,等等。政府信用板块则包括三项内容:信息公开、网络问政和网上办事,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公众,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个板块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诚信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网站往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信息的沟通,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据,给公民查阅信息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

四、战略化与规范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未来景象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已在覆盖领域、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规章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需从战略和规范层面进行深入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一)明确领导机构,统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

领导力弱、统筹协调不力是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牵头部门或协调机构通常由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权威不足,效用不符合理想⑧。因此,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必须继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

综合中央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从两方面筹划改革举措。一是由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负责规划统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兼顾司法公信体系和政务诚信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市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政府自身公共诚信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种设计符合宪法架构,有一定的法定权威,具有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取决于人大实际地位的强化,此种设计可能仍然存在关于效力问题的质疑。二是由党的常设机关或成立专门的“诚信建设小组”统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至少是常委)担任组长协调党政各个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规范的保障作用,推动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官方制定的规范必须形成统一体系。既要强化政府政令规章的既有作用和地位,更要具有法治意识,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层面还未提出或出台相关的立法动议,地方政府在诚信立法领域反而走在了前面,全国已有4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使之完善形成统一不悖的法律体系外,按照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通行做法,制定更具指导作用和核心统帅地位的“规划”势所难免。这些政策规划通常是由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经人大批准后施行,主要筹谋未来的工作重点。社会诚信体系“规划”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征询建议和意见后,以政府的名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执行。这既能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谋划。

(三)注重接受社会监督,正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礼失而求诸野。”在诚信法治的理性建构之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和诚信自发秩序的演化。国家法治之外的“非法之法”,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是现实中的法,更能体现社会主体的诚信意愿,是自发演化的“自然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有开放的视野,应该承认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规定、诚信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层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应该以社会自治为基础,认可行业协会规则正当性,使之能够发挥惩戒作用。如承认“火锅协会”的准则的约束力,使行业能够自治,政府才能抽身集中进行监管。此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让更多有益的意见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范畴,以增强社会认同和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阶段,还是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阶段,甚至于在前景的展望中,政府或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凝聚诚信体系共识的推动力量,法治成为广受认可的约束诚信的重要规范。以此为基础,规划、政策、政令规章也成为建设诚信的规范屏障,在形成建设战略和维护诚信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社会组织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由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线图便展现于前――以政府推动为主线,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强化战略性和规范性约束与保障,以追求社会秩序重塑的宏大目标。

注释:

①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②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

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较大规模的调整有两次:2007年成立之初,牵头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成员单位还有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国信办。2008年调整后,成员单位增加到18个,即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调整将更多机构纳入其中,新增加了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高检院、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非经济领域拓展。

④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

⑤在十六大报告中,知情权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党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明确提及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⑥赵万一、胡大武教授总结的七种模式分别为:智利―德国模式、俄罗斯模式、法国模式、荷兰模式、日本模式、意大利模式、台湾地区模式。翟云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间接保护模式并非完备,应该支持信用权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具体参见赵万一,胡大武:《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翟云岭,任毅:《我国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第5篇

【摘  要  题】当代文化研究

【关  键  词】诚信文化/信用体系/德治与法治/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新安晚报》2002年11月18日。)

诚信文化正是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体,推进诚信文化必须要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诚信文化的建设不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建立政治秩序、生活秩序中都有重要作用,从多方面体现了江泽民同志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

一、诚信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1.诚信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诚实信用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也有出现。据《商君书·靳令》记载,“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六虱”。另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闽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谐满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页。)这里两处出现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均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正如江泽民同志2002年10月24日在美国乔治·布什总统图书馆的演讲中所指出的,“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以诚为本、以和为贵、以信为先的优良传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始终遵循这一价值观。”(注:http://www.sina.com.cn,2002年10月25日。)我国社会数千年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历史上是非常注重讲究信用的,“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深受人们所崇尚,诚信成为人的立身之本。人们言必行,行必果,视诚信为生命。孔子主张,讲究信用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俗,使国家强盛。

2.明礼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

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对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全社会倡导包括“明礼诚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明礼诚信的倡导又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道德具有不同的层次与要求,表现为不同的道德境界,是广泛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作用赖以发挥的保证。道德建设要处理好弘扬主旋律与允许一定的多样化、先进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等关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注:《伟大的理论创新》,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页。)为主要内容的德治在弘扬主旋律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影响,而在允许一定的多样化方面,法治是各种多样化所要严守的底线。德治在反映道德的先进性方面的作用要比法治大,而法治在维系道德的普遍性方面的作用又是德治不能替代的,因为法律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因此,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实为治国之良策。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必须相互结合,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必须要进行信用建设。

可见,诚信文化是我国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道德教化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体现。

二、诚信文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的中心环节,因为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保证先进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注:《伟大的理论创新》,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19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有助于市场参加者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每个人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的,是价值观念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它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

1.诚信文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民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参与竞争,因市场主体不同,必须要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才能公平竞争,才能共同致富,才能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诚信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保证。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诚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坚持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对一定道德承诺的敬重。这种主体行为的道德自律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作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用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因此,要引导主体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益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义利兼顾,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和欺诈行为,形成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人格,以利于增进主体义务感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从而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平衡有序的社会利益系统。

2.诚信文化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信用体系建设

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都面临信用重建的问题。现代社会都需要一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易,由事物交易发展到货币交易,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正如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所讲,信用是入世第一通行证。经过20多年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适应其需要,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为重要。信用环境不良,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而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一国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

三、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注:http://www.news.sina.com.cn,2002年8月25日。)

1.诚信文化是道德的法律体现

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所动用的法治手段里也充满了伦理道德内涵。这种伦理道德内涵和法律形式的结合就构成了伦理法。伦理法产生于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强调宗信,“信”甚至被作为“五常”中的重要内容确定下来,但儒家的“信”更多是在“诚信”意义上提出的,在儒家诚信伦理中,违反信诺主要是受到良心的自责。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契约”,契约的存在必须是两方以上主体的共在,否则达不成共同的约定;而诚信则完全可以是对每个单一主体提出。(注: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1页。)诚信作为个体的一种道德品质,诉诸的完全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约则更多地诉诸外在制裁力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信用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始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我国现代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6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这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的现代化的完成。中国传统法治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究法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互协调的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这里诚信原则又是以德治国中的司法规范。

2.建设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江泽民同志提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管理抓好了,法治加强了,就可以堵塞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依照法纪惩处违法乱纪分子,对其他人又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诚信是道德的法律体现就是说,它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又是一种道德规范,两者互相辅助,也互相制约: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由于被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它就不仅仅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由于具有严重的道德色彩,它不仅像一般的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可以直接用来裁判案件。

同时,法治离不开德治,只有它们相结合,才能推进诚信文化的发展。法治的源头、基础是德治,人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良好的法律源自良好的美德。法治的奏效说到底根源于人们的内心认同。法律不被信仰,那就徒具形式。此外,法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在总体上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内心世界;二是法律只能调整人的部分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是法律评价的标准是按一般法律标准设定的,它不能强迫多数人去达到少数先进人物所能达到的圣人境界。

3.诚信文化促进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一个社会要讲诚信才能团结和谐,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经济生活中,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必备因素,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讲究诚信才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诚信也是建设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因为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政府是关键。加入WTO以后,政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和民主化,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不再直接控制,而在于法律框架内进行协调和服务。政府不仅要处处作出表率,还应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规范征信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良好的政治秩序,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文化氛围,保障我国的现代化事业走向成功。

四、建设诚信文化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是从经济领域蔓延和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我们必须以此着手来建设诚信文化,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1.我国信用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建立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系统工程中企业信用问题最突出,企业信用失缺,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现象屡见不鲜,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违约合同资金有逐年增大的趋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解决好这个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不能简单地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形式来解决问题,而必须要靠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从招商引资来看,我国在某些方面不是资金短缺,而是金融信用短缺,许多企业对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所以赖帐、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不少企业行为,金融信用的失衡,金融和投资者放贷投资信心不足,甚至如履薄冰、谈贷色变。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专门部门和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频发生。同时企业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不少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

从信用管理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不仅市场规模少,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对企业没有完备的信用考评和完备的信用记录,担保也没有信用评估体系,对银行也没有信用考评体系,对政府失信惩罚规范也不完备,所以资本运营、风险投资、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十分缓慢。

从政府对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我国信用体系也不健全。一是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影响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的对称程度,客观上导致失信现象。二是缺乏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立法滞后,执法不严。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失信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影响体制创新。三是对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和打击力度不强,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和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惩戒。同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影响了信用中介机制作用的发挥。

2.建设信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现代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信用的确立、信用管理、信用监督三个重要方面,但首先要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1)加强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教育,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信用素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这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所在。西方一些国家不仅把诚信当作合同法的规则,也做为统率民法典的“帝王条款”。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国家已把加快全社会信用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全社会对此也已形成了共识,许多省市都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整体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深受“远华走私案”影响的福建厦门市在2001年3月就开始了在全市开展“诚实守信”的竞赛活动,浙江的温州也从抓诚信着手改变形象。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3月下达了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口号,将浙江打造成为全国最有信用的地区之一,把此作为浙江在高度开放、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实现更大发展的突破口。

要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首先要从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入手,因为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保证,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序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全国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要树立典型,倡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特别是企业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就是市场,信用就是投资环境,信用就是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信用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信用水平也要不断提高,这就要通过全省的各种媒体、宣传教育部门定期开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来实现。

(2)诚信文化要体现在加强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建设,促进向市场化发展上。2002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朱róng@①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广泛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综合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加强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信用中介的建设,加大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的市场化程度,要加快信用信息和开放的管理。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们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