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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论文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用;技术性;形式化;物化;信用利益

信用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用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人的信任。即诚实不欺1.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蕴要求,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在商事领域的体现,是商事组织和行为的道德基础,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在商法中应该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基本原则是规制规则的规则,它控制着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使其每一次适用都能达到正义的效果。”2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关系的自然属性,是立法者设置有关市场关系的权利义务、创设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商法本质上是调整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这一活动具有营利性、经营性,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机制。商法将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3民法具有伦理性,关系人们的日常生活,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要求人们之间进行交往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侧重于主观方面的要求,是人们的内心对于诚实不欺的道德信守;信用侧重于外在的行为方面,要求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必须讲信用。商法具有技术性,调整的是人们的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基本不涉及人身关系。在商法中,为了适应迅捷、快速的交易方式,保证动态的交易安全,体现效率的优先价值,更为重视外在的信用,难于直接地深入到诚实的层次。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乃市场运行的直接要求,超脱于普通生活中的诚实。

一、确立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依据

确立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依据有三个: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信用原则的客观依据,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信用原则的主观依据。商法的技术性特性决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的性质。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信用原则的客观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这种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种客观社会关系及其内在要求是我们认识商法原则的出发点。社会的物质经济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又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和内容,在立法中应该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4”商事法主要规范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经营发生的法律关系,商法确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在近代经济发展中,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行为之中,也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送、仓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等,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5商事法还具有独特的调整机制——营利机制。维护自然人和企业的营利是商法的宗旨。如组织企业,确立自由经营原则,充分利用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达到营利目的。

商法与民法调整商品经济的不同方面,民法反映商品经济的一般性条件,体现了商品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要求。即: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行为自主自由。在民法关系中,人们交流物质直接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与生存发展具有更直接的相关性。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假设为均质的人,地位平等,行为自主,意思自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法反映的是商品经济的技术性条件,是一种专业化的条件。对应的是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属性,商人追逐利润的品质、市场经济扩张的性质,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商事关系中,人们所参与的是市场营利活动,这部分财产所运用的目的直接为营利,为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需要,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求更高,这是商法中确立有限责任和交易形式化、技术化的依据所在。在商事关系中效益比公平更重要,或者说商法中的公平赖以实现和发展的基础是效益,在此,这两种貌似冲突的价值取向在资本增值、市场扩张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取得了一致性,信用原则正是这种营利性关系的内在要求。

商事关系基本不涉及人身关系,以财产关系为基本内容,财产的用途以营利为目的。商法的繁荣以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为基础,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以组织化企业为基础,规模有大小之分,市场能力有高下之别,商法关注组织化、专业化、具有规模优势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适应性与功能的优越性。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商事组织和行为中围绕营利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商法中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以精明的商人、快捷的流转、巨大的风险为考虑的前提。马克思·韦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由于现代经济是大规模经济,需要集中大资金,利润回收需要多年,生产和销售常常是跨地域的,而在这种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中有可能发生许多不测事件,投资风险很大。6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和价值化的财产。在这种商事关系中,充分尊重人性中内在的积极进取、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深入动机层次要求善意,过分施于道德禁锢;只能以外在的制度化、形式化的信用原则予以规制。

2.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信用原则的主观依据。

法律对于客观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以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中介的,立法者的利益和取向影响法律制度的设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自己的意志、愿望、要求和认识必须符合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形式所固有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以及法律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7但法律不仅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而且还是按照一定的理想的模式来对于社会生活进行塑造,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8商法的理念是营利,效率和安全是商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哈伦·斯通指出“法律是适应人们需要的一种人文制度,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以便适当地管理和保护政府所特别关心的那些社会和经济利益而予制定成法律,只有通过法律的合理调整以改变经济和社会需要,才能达到上述目的。”9现代商法的营利理念必须在市场活动中实现,信用是市场关系内蕴的要求。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市场关系中的存在物,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的四种机制:利益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并与市场机制具有呼应和互动能力,每一种市场机制都以信用为保障,信用是企业与市场的契合点。从法的社会功能上考察,商事法是发展法、动态法。商事活动谋求的是超过资本的价值并进行分配,商法设置并保证的营利机制,具有直接促进社会财富积聚和增长的社会功能;商事法律关系是处于组织状态和营运状态下的财产关系,商法所确定的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与市场发展的水平和状态有着直接的对应性,对于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一旦信用的缺失,在微观上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最后被淘汰出局;在宏观上导致市场运行的阻碍和无效,经济效率低下,社会发展停滞。商法所追求的效率和安全基本价值目标要求信用原则予以保证。

3.商法的技术性特性决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的性质。

商法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性,商事交易具有集团交易的的特征,商事契约常常是由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为一方缔结的。商法中的法律事实是通过以技术特性所表示的商色彩表现出来的,这种商色彩是从营利的投机买卖中演绎出来的特性,是以“集团性”和“个性丧失”为内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为贸易而生产,是大规模的销售,而不是面向个别顾客的销售,因而需要有这样的商人,他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购买,而是把许多人的购买行为集中到他的购买行为上。”10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基本的市场主体的企业是人们依法组织起来的营利组织,公法因素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引进商法,在商事组织和商事行为中广泛存在。企业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性质上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中私法因素所反映的性质要求是公法因素发挥作用的基础,体现为强行规范的公法因素存在的目的是为商事关系服务。技术性贯穿于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技术本身是无色彩的中性物,但是,技术性的制度和规则设置必须接受信用作为价值指导;另一方面,技术性的制度和规则具有非伦理性的特点,只能从外在关系方面从表层意义上遵守信用原则。

二、商法中信用的特征

1.商法中的信用注重信用外观。

注重外观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妥善的交易安全保护方式是商事交易快速、便捷的基础。商事关系中的权利外观是为了权利行使和制度运行的技术设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首先对于各种出资的具体形态进行抽象化,舍弃具体的表现形态,以货币表现为价值形态;然后,量化为等额股份,将股权与证券相结合,以股票的外观出现。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法律现象中,本质和外观不一致的场合是经常出现的,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考虑,原则上不得撤消已经完成的交易行为,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在商事法中许多方面贯彻了这一精神,并用具体制度加以落实。例如,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不以公司债的形式形成的债务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债。11由于商事交易注重快捷、便利,在快捷的交易中维护安全,注重形式理性的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将从整体上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和秩序。商法的交易迅捷是瞬息万变的市场所要求的,具体表现为交易简便性原则、短时效原则、定型化交易原则。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

2.商法中的信用是一种物化的信用。

商事信用的基础是财产,信用的保障最后要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商法中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商品交换是将价值作为标准,不考虑交换者的地位和品行,在发达的商品交易环境中更注重物化的信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资产不仅包括流动资金、商品,还包括厂房、设备、生产工具等固定资产,也包括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它物权。公司的成立、存在和运行均以资本为物质基础,传统公司法中强调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地规定,并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功能在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该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实质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其本意之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公司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2减资会在事实上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并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故必须衣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在我国,任何情况下减资都不能减到法定注册资本以下。13利润分配方面确定非有盈余不得分配的原则,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和信用能力。

3.商法中的信用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

商法中的信用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信用制度来实现,商事信用是在获得独立的制度结构和价值结构之后得以生成的。商法中的权利是抽象性的、技术性的,商法借助公法因素来实现制度化的信用。企业以注册登记为合法性认定之程序,其成立须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事关系中信用保证的核心制度,上市公司负有将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中介机构以社会公信人身份出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与验资报告。信托制度的设计使人们可以将财产所有权通过交给受托人行使,克服自己运用财产能力的局限,获得更高的使用效率。商事交易的公示制度要求企业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应该知道的重要事项。在商法活动中当事人无不具有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能力、资金、权限的动机。但是,如果依据当事人一方进行调查,则会遇到许多障碍,将公示企业交易事项制度化适应了商事信用制度化的需要,这些制度可以预防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损害。商事交易的要式主义要求商事交易形式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交易的当事人不得加以变更,通过商事交易的要式主义来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安全。为了促进当事人建立巩固的交易基础,确定交易安全,实行某些合同的定型化和商事文书规定事项的法定化。

4.商法中的信用是对社会公众的信用。

现代市场经济以跨越时空的非人情交易为典型特征,契约给人们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但是受制于专业分工、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双方在议价能力上的不平等。商法中的信用形成并存在于“经营者——顾客”双向交流与整合过程中,信用的形成和维护建立在市场基础上,商事权利的存续状态要取决于竞争的自发调节。单纯的私法自治无法平衡巨大的商业和市场风险。私法自治指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但是,商法中的信用是一种对公众和社会的信用,通过许多强行规范予以保证,从而使商法渗透了公法因素。公司法是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体现了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公司形式变更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对象就是社会公众,因为公众是潜在和实在的利害关系人,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虽属公司内部事务,但涉及股东、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信用原则的表现

作为原则,贯穿在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于商法规范、制度具有指导作用。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1.作为商事制度和商事关系基础和内在的信念存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之中。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服从于资本的运动过程,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换价值。信用构成商事法律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基础,当事人打交道需要维持一种最低限度的互信与尊重。这种信任构成交易得以成立的起点和据以展开的基石交易的顺利进行必要要求引进信任机制,形成一套处理风险和信息的制度。14在原始的商品交易中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因为受制于自然人具体生理需要和物的功能发挥的范围和过程,流转低速,注重产品的个性,信用存在于熟悉人之间的面对面的交易之中,信用要求较低。在陌生人之间展开的、跨地域、大规模、高效率交易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作为内在的信念存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之中。“即使公司在文化上和心理上倾向于采取投机主义的行动的时侯,他们对声望可能怎样影响未来利润的关注也可以防止其采取这样的行动。”15.商事企业本身包含有信用要素。公司的存在和运行均离不开信用,依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中,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交易者与公司打交道,主要是对于股东个人的信赖。资合公司中,资本信用程度、规模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人资两合公司。不出资的人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它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任关系,也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16发行公司债,是公司负债经营的最常用的一种方式,由于公司债的特点及其发行方式的公开化,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公司向社会滥发公司债,各国法律对于公司债的发行条件都有些具体规定。同时,市场信用水平成为衡量市场品质的标尺。

2.信用在市场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

信用在市场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西方少数国家允许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不断扩充,成为一种与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17商誉是商事主体对于信用追求的成果,商业信用积淀形成“商誉”,商誉本身是一种极具资产价值的“关系”。企业一旦拥有商誉,也就赢得了长期交易,等于获得了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从而拥有稳定而广泛的市场份额,也就具有了获得未来利润的能力。商誉一种现实的、能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是一种具有私人财产权属性。18

3.信用的作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商事关系出现异常状态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法官及仲裁员处理商事案件时贯彻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中“法律”既包含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信用为商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便于司法部门对整个司法过程运用,对商事关系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17.吴汉东:《论信用权》[M].《法学》2001.1(41-48)。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页。

3.殷志刚:《商法的本质论》[j],《法律科学》2001.6(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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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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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葛洪义:《法律与理性》[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9.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法学流派和法学家》[M],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6页。

10.(德)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365页。

11.12.13.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版,第79、69.70、77页。

14.18.谢晓尧:《论商誉》[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5(550-556)。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第2篇

1.不确定性

在我国的法律领域当中,法律一直都是出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条款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出现显露出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法律保持在与自身条件一致的状态下。这种不确定性又称为弹性条款,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出现的,其通过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证法律能够适应环境变化。而诚实信用原则其明显的弹性特征,保证了民商法的有效性。

2.衡平性

在我国法律当中,衡平性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来的。法律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而公平的实现就依赖于衡平,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其适用性,避免因为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所以衡平性体现出的是法官对某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理。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对某个司法活动衡平的权力。主要是当法律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过时性而正好立法机关又还未做出修正处理时,法官都应该按照衡平原则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判定,而这一点正好又能够给立法带来一定的反馈。

3.补充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与一般的补充规定有一定的区别。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民事案件中存在着太多的细节问题而这些细节问题很难预测以及补充规定,因此抽象规定便产生。具体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别约定,都会成为合同中补充条款的一部分。而这种强制性体现出来的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特征,更多的是体现出了国家的一种干预,其要求当事人必须公平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与履行一定的义务。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

1.司法工作存在缺失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各种原因导致的诚实信用缺失,直接后果就是出现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紊乱或者是执行难问题。另外在诉讼过程当中,也会出现诚实信用缺失的情况,例如部分律师为了自身个人利益做假证伪证等,这些都是诚实信用缺失的表现。

2.经济领域存在漏洞

观察整个社会环境,各种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环境中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更是频繁发生,这种逃税、漏税等各个经济债务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十分明显,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我国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变缓也较为突出,还有更多这种诚实信用缺失的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3.法律保障缺失严重

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虽然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对于其的下位原则缺乏比较明显,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信用市场,由于信用市场还处于建立的初期阶段,信用体系与相关工作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市场中各种产品质量问题等不断出现曝光,而这些问题都反应出法律保障上的缺失。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1.加强道德体系的建立

道德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我国国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从事司法与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提高。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承诺、讲信用,不应该将自身的个人利益建立在破坏自然、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针对从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例如律师,其应该通过高度的自我约束建立一个自治组织,该组织可以对律师是否具有职业资格做出决定,其中还包括准入与除名,当然其中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自治的规则,通过实际的惩罚机制来约束律师出现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约束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个体,发现个体一旦出现违反行为,整个行业内部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抵制等,这种通过市场的调整方式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身的行为。

2.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

我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与前进中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与推动市场经济,而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想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中就需要民法典,其作为保证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也能够发挥出一定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对规范各种交易行为以及保证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民商案件提供明确的规则,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绿色发展。另外从司法方面,我国也需要逐渐向判例方向进行过渡。而这方面的工作更加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在判例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规范调整,可以借鉴国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3.逐步提高政府的信用

想要建立一个诚实信用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起到带头作用,政府应该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市场提供更多信息与方便服务。例如,部分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当中应该适当地简政放权,针对部分繁琐的办事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大大方便市民的办理。

4.逐渐提高失信的成本

观察国外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可以发现一旦有人信用档案出现不良记录,就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而这也是约束国人守信用的有效方式。但是观察目前我国的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都存在一定的缺失,而这也正是导致我国出现各种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建立一个失信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强制手段提高民事执行的执行力。部分地方政府还出台“限制令”,针对部分人员限制其消费等。另外,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现了违反限制令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居留等。虽然这种举措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但是从实质上看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进行强制执行。针对需要强制执行的,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具体为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建立悬赏公告制度,既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征集到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则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能够大大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效减轻执法人员收集资料的工作量与时间,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为个人时,应该与家庭成员一起一起向法院进行申报。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其申报的内容就包含了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

5.推行公司人格否认制

在市场经济当中,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此基础上就应该建立一个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唯一存在的较大的缺陷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因此,针对这个局面就需要建立一个人格否认制。一旦公司法人出现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应该跳过公司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结语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实质相符审单程序案例评析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

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发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对比。

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

《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

《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

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

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

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

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

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

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则

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StarParking诉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

但是,当开证行确定了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则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请人联系和商量。否则,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起诉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则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则有利于规范运作,消除随意性。

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

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则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

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机会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则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

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如开证银行打电话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则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避免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

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则

《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基本相同。

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则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GeeChemicalCorp诉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则。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开证行向受益人(Kerr—McGee)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本身规定了本信用证受《UCP400》约束。信用证写明货物的销售价款为1,002,000美元。虽然买卖双方后来将销售价款涨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证上没有作相应的更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即期汇票和货物发票上都写明价款为l,014,590.53美元。由于信用证上的价款仍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递单后形成单据与信用证明显不符。开证行给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仅说明了汇票上的价款金额与信用证开出的付款金额不符。受益人获悉了这一不符点后,在第二次递单时重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价格改为1,002,000美元的汇票。由于开证银行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指出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也与信用证上的金额存在着不符点,受益人第二次递单时仍将写明价款为1,014,590.53美元的原发票提交给了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汇票和原发票递交给了开证银行。

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绝付款。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不仅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与汇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对开证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起诉讼,要求开证行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银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时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点为由进行第二次拒付。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单据内容均与信用证不完全相符没有争议。而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银行第一次寄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银行显然没有说明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已经存在的所有不符点。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第二次审单时,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呢?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无权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了的不符点拒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鲍威尔(PowellF.Lewis)指出:“本条款(即《UCP400》第16条e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银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则该银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该遗漏的理由拒付,否则就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⑦

开证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单据中存在着两项不符点。第一项不符点是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即1,014,590.53美元)与信用证不符,即单证不符。然而,这一不符点在受益人第一次递单请求兑付时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银行在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这一不符点。第二项不符点是更改过的汇票价款金额l,002,000美元与发票(仍然是原发票)的价款金额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单单不符。对第一项不符点的遗漏银行无法否认。但银行辩解认为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拒付时尚不存在,是一项新的不符点。也就是说,即使第一项不符点不能成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银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项不符点作出第二次拒付。针对银行的辩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递单要求兑付时的确不存在,那么银行就有权现在提出这一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事实上,第二个不符点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兑付时就已经存在了。法院认为,很明显在第一次兑付审单时,货物发票的价款金额就已存在着问题。但银行没有将这一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进行通知,银行现在就不能以发票金额与更改后的汇票不符作为新的、单独的理由拒绝支付。

这一判例对开证行的启示是很明确的,即开证行在第一次审核单据并将不符点通知递单人时必须准确、全面;银行不能援引一项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时就已存在,但却被银行疏忽遗漏了的不符点进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银行能够证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递单兑付时知道这一不符点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严格遵循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明显不具备严格相符实质条件的承付请求,如果未按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加以拒付,开证银行仍将丧失援引严格相符原则主张不符和拒付的权利。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国际法硕士。

①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②T23F2d1242(6thCir.1983).

③GutteridgeandMegrah,TheLawofBanker’sCommercialCredit(7thed.,1984),p120.

④Kozolckyk,“TheEmergingLawofStandbyLetterofCreditandBankGuarantees”,(1982)24Ariz.L.Rev.P.319.

⑤同注①,第2页。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但“诚信缺失”现象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常见。基于这一现状,如何重识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紧迫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西藏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恶意透支、恶意欠贷、骗保、重大考试作弊、欺诈等行为,应对个人信用作瑕疵记录,并且信用记录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如会计、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唯有把个人信用与其个人的前途发展与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形成“人无信而不立”的氛围,才能促使每个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诚信至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念。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但“诚信缺失”现象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常见。基于这一现状,如何重识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紧迫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西藏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恶意透支、恶意欠贷、骗保、重大考试作弊、欺诈等行为,应对个人信用作瑕疵记录,并且信用记录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如会计、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唯有把个人信用与其个人的前途发展与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形成“人无信而不立”的氛围,才能促使每个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诚信至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