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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使用宪法;法律意识

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公民的法律意识高低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国家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本文就如何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所具有的观点和心理,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人们自觉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三个部分。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要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人们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会产生法律意识。因此,要树立法律意识,要求每个公民都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重要基础。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不同,因此,每个人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守法、用法程度不同,每个人法制观念强弱也有所不同。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本质、法律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看法,每个人对这些方面都会有不同的看法,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观点。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构成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公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要想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学习法律知识并参加相应的法律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是党领导的全国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动力,会失去根基,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比较显著的特色。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我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意识基础比较差,起点低,多数公民法制观念还是不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多,已经树立起来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牢固。公民法律意识还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与国际社会也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增强宪法观念,学会如何使用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促进领导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决策和管理各项事物。帮助不同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相关法规,自觉依法办事。使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学校能够进行更加完善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营造良好的环境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因此,建立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提升公民法制观念,也是比较重要的。环境应该包括相关书籍、报刊以及其他出版物,包括与法制有关的电影、电视和其他的艺术形式,还有就是通过标语、板报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利用身边的各种事物来营造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很大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一种很重要的方法。

(三)坚持依法治国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严格执法,才能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才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想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需要一定的实践的,只有在社会上不断开展依法治国的实践活动,才能更好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如果国家领导机关能够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开展依法治国的相关活动,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就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就会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引导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增强法律权威,经过不断的引导,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因此,要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国家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就要做好引导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增强法律权威。

三、结语

公民法律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应该不断采取措施,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也不利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第2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

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第3篇

近年来,加强公民意识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办家、社会所需要的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见,公民意识教育与法律意识教育是殊途同归的。从法律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律基础教学公民意识提升

法律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法律基础课教学是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中公民意识教育很不完善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在高等教育的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为公民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民价值体验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之举,这只是明确了公民意识教育大体的努力方向和主要环节。在当前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公民意识教育仍然是薄弱环节。那么,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如何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让学生真正体会到公民概念的丰富内涵和公民身份的重要价值,提升公民意识呢?

一、教材内容与课程结构改革

教材是联系教与学的桥梁,教材内容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效果。法学教材内容的主导方向影响着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教材可操作性的强弱直接影响法学教学效果的好坏,法学教材质量的优劣决定培养人才的质量高低。公民意识的培养与法学基础课的教材内容密切相关。教材内容应该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围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展开,能提供给学生很多思考分析的机会,让学生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责任,而不只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当前,教育部审定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大纲规定,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这些内容都没有突出公民的主体地位,与公民生活实际联系不强,只是理论和知识的传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需要在再次修订过程中加以调整完善。

2005年起,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科,取名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名称可以看出,在这门课中,思想道德修养是主体部分。从大纲的规定来看,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占了六章,而法律基础的内容只占两章。从课程结构上看,法律基础课所占比例过小,重要性被淡化。这反映了我国教育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历史传统,但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是相悖的。在课程改革之前,法律基础课是单独一门课,学习时间为一个学期。现在法律基础的内容被压缩到一门课程内容的四分之一章节。公民意识的培养需要体验,这需要一个过程才能见成效。因此,按照现行的大纲,公民意识教育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很难进行,需要进行课程结构的重新调整,保证公民意识教育的课时量。

二、教学指导思想与教学方法创新

不论教学内容如何调整,好的教学方法对产生好的教学效果都至关重要。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讲授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是知识灌输型教学目标下的产物。公民意识教育作为一种适应社会新形势下的教学,必然要求探索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诚然,一定的讲授式教学对于公民价值的认知目标是完全必要的,但也要注意调整优化讲授式教学的内容和方式。更加重要的是,我们要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才能走出教学困境,取得更好的成效。我认为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目前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指导思想与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学习的一种教学指导思想。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不同,它的重点不是知识的灌输,而是思维和意识的训练。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公民意识,这势必要求突破传统的教学思维。公民意识教育重在让学生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和责任意识、程序意识等。而启发式教学侧重于开启学生的心智,启发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的潜能,这恰好能满足公民意识教育的需要。

2.专题式教学。公民意识教育是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脊梁”。针对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纷繁庞杂、重点小突出而困扰教师的教学的这一现实问题,我认为,教师可以通过进一步整合教材的内容,围绕公民意识教育这个中心开展专题教学。法律基础课并不是以学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识为评价标准,而是衡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强弱。这就决定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与法律专业课有很大不同,法律基础课可以把教材内容进一步整合,围绕核心提炼教学内容,把握教学重点,进行专题式教学。目前,有的教师尝试采用专题式教学,但是往往就是一些专题的拼凑,没有中心线索贯穿其中。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进行专题式教学,应紧紧围绕公民意识教育这个核心展开。这样,在课程结束时,学生才会有一个完整的知识轮廓体系,才能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

3.探究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对开展公民意识教育非常有益。它主张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思考和分析问题,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问题,从而获得知识、技能和意识等。它非常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培养学生主体意识的好方法。许多学生对于学习死板的法律理论知识兴趣不高,探究性学习就是让学生全程参与、自主研究,亲自体验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大学生经过基础教育阶段的学习,已经具有较好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学习分析能力,使全班性的广泛的探究式学习成为可能,而且有利于学生之间进行讨论和交流。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必然要涉及权利义务等一系列法律关系,让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不同的学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挖掘和分析,并且进行比较学习,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和点评。因此,在探究性学习中,教师更加容易发现学生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有效地避免教学的盲目性。

三、任课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公民意识教育必将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新的教育形式。公民意识教育具有上述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作为教学主导的教师必然要大力提高自身的水平,才能应付新的挑战。

1.教师自身要牢固树立公民意识。教师自身牢固树立公民意识,才能保证公民意识教育正确的方向,才能在课堂教学中准确把握公民意识的内涵和基木原则,才能在课堂教学中真正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公民意识。因此,学校要尽量引进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担任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校教师公民意识的培训。

2.教师要了解公民意识的最新动态和学生的实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我国公民意识近几年来有明显加快的发展态势。新时期的大学生思想更加开放、个性更加突出、价值观念出现多元化,教师应广泛关注社会动态和学生周围的事情,从现有材料中挖掘有关公民意识的鲜活的“第一手”教学资源,使课堂教学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帮助学生用法律思维来分析和解决身边的现实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教师要积极进取,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身的知识面。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非常广泛,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等都有涉及,还涉及教育学、教学论、心理学等诸多跨学科的知识和技术。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转型,我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加速推进,法律实践日益丰富,公民行为更加丰富多彩。教师要善于在具体的法律知识中挖掘公民的价值,要把最新的立法、法律实践和公民意识的最新动态带到课堂,自己必须首先学懂吃透。而且在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学生可能提出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疑问,教师要全面准确地回答,就必须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

参考文献:

[1]夏利民,李恩慈.法学教育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第5篇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川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指人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对宪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各种行为合宪性评价的思想及观点。它不仅是提高公民自身法律素质的根本,也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基础,更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人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这更彭显了新时期加强公民宪法意识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内涵也不外乎民主与法制两个层面。其中民主层面包括基本权利惫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法制层面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和诉讼意识。

1基本权利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

基本权利意识指公民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观点、看法及态度的总称。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涵盖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权利的方方面面。生存权、人身人格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自然机体和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它不仅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根本前提,更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政治权利是核心权利。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凸显于公民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理性地参与政治活动之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实现政治权利的基石。2(X抖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国家根本大法中,使“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夯实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当代中国,公民是否具备基本权利意识,不仅是衡量自身是否具备进人社会的标尺,也是体现国家民主化程度与人权状况的标志。缺少这些基本权利意识,公民只能是纯粹生物意义上的人,很难真正地融人社会,而国家权力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的民主法治的文明国家也只能是徒有其表。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某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够实际享有,那么,培育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引导公民努力争取自身权利由法定向实有的转化,切实保障自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教育,引导公民合法享有自身权利,最首要的是加强公民平等观念的培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不仅首肯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强调公民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平等。公民的平等观一方面包含着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也体现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态度中。换言之,培育平等观念就是要引导公民怀有正义感,勇于反歧视、反特权,才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主人翁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本位性体现

主人翁意识是公民的一种与国家血肉相连、心灵相通、命运相系的感觉,体现于公民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当家做主人的态度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牢固树立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当代中国,公民不仅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管理国家事务,而且能够通过各种群众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群众自治等形式管理基层社会事务,更为直接的是,公民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十七大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作为一国公民,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来,公民应该认识到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促成国家政治意志的形成。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其实质在于通过缴纳税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由此可见,只有具有主人翁意识的公民,才能认识到国家安危、社会和谐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在内心深处自觉肩负起保护国家、维护国家尊严的神圣职贵,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繁荣富强的历史使命。因此,必须加强公民主人翁意识教育,促使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学习、掌握、运用宪法这一总章程,使其能够认识并努力争取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民利,在学以致用中不断提升主人翁意识。新时期,我国宪法把新阶层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政治协商会议中新阶层对国家政策制定的建言献策彭显了他们的主人翁态度,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公民主人翁意识的提升,也有益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3契约意识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

所谓契约,即是相关主体实现彼此间权利的交换。契约意识是公民通过契约方式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精神,它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考察宪法产生的最初原因,我们得出这一结论:宪法是人民对政府的契约,其目的在于授予政府权力、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最终保障公民的权利。那么,宪法作为由人民就如何组成国家政权、保障自身权利而缔结的法律,公民必受制于政府和法律,而政府和法律也要受制于宪法。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来行使权力。除此之外,还包含着政府要为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排除妨碍,提供各种保障和救济措施等内容。由此可见,缺少契约意识,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无法得以体现和贯彻。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契约意识能够外延出公民的自治精神,它是公民保持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除了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公民个人之间、组织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彼此间的社会关系。因而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与他人和谐相处,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4监督意识是宪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监督意识是公民对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审查的看法和态度。现代社会的法治归根到底就是公民能够通过宪法的途径监督政府的各项行为,尤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地保障自身权利。公民监督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民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关系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始终忠实地代表民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缺少公民的有效监督,一方面极易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群众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极易滋长作风。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人民对它享有监督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权力的实际运转也置于公民的有效控制之下。公民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等方式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取缔违宪法规,追究违宪责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监督机制与公民的监督意识犹如燕雀之双翼、舟车之两轮,因此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教育,使之与完备的国家机制并肩同行,更好地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合宪性。

5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

公民的宪法至上观念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公民的宪法意识中缺少宪法至上观念,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以及诉讼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社会的总章程,是法中之法,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合法来源,具有神圣不可俊犯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将宪法视为“上帝”6任何公民均受制于宪法,一切公权力皆来源于宪法的授予,一切组织、利益集团参与民主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认的民主程序和相应的规则。前任中国首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在我国,就主体而言,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就权力而言,是至高无上的;就规则而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具体说来,每一个公民不论其个人能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可任意行事。考察中西方的法律观,不难得知,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与法律发展史的迥异,西方公民是由尊崇宪法到遵守法律,而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则是从遵守法律到不违反宪法的过渡,在公民心中普遍存在着“不怕违宪,只怕违法”的思想。此外,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党权大于法权的现象,因而,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公民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宪法至上观念,促使公民从根本上祟宪尚法,守法护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