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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范文精选

公民道德

公民道德范文第1篇

中国古代的家训,主要是指家长对家人、族长对族人、父祖对子孙的教诲训示,但也有一些是夫妻间的嘱告、兄弟姊妹间的劝谕、诫勉。传统家训的教化的内容十分庞杂,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究其根本,却始终是围绕齐家治家、教诫子弟、处世指导三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齐家治家。

与儒家倡导的“齐家”思想相适应,传统家训都把家庭和睦,“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团结”作为“家道隆昌”必不可少的条件(参见孙奇逢:《孝友堂家训》),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对于“齐家”、“兴家”的极端重要性。在强调睦亲齐家的同时,传统家训特别是宋代以来的家训大都总结、传授家政管理、家业置办等方面的具体经验及详细措施。

传统家训在论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调适时,主要是论述父子、兄弟、夫妇“六亲”(“六亲”也有其他说法)之间的关系,认为“一家之亲,此三而已也”(《颜氏家训》)。当然,家训也谈及亲属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如司马光《家范》中就论述了甥舅、舅姑等姻亲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传统家训基本上以儒家家庭伦理思想为依据而加以阐述和发挥。

在父子关系上,强调父慈子孝。由于封建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家庭财产的继承,家庭权力的转移都是由父辈决定的,因而子辈绝对地服从、孝顺父辈就成为最根本的家庭道德规范。《袁氏世范》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值得提出的是,尽管家训的作者们无不将“子孝”作为处理父子关系的主要方面,有的甚至宣扬“愚忠”、“愚孝”,但也有不少家训同时提出了“父慈”的要求,要家长在不失权威的条件下,对子女家人宽以待之。如明仁孝文皇后所言,“上慈而不懈,则下顺益亲”,否则“父不慈则子不孝”,于己于家都不利。许多家训还对家长提出了正身率下、爱子贵均的要求,认为假如家长持心不公,家庭必然不和。

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义妇顺。古代家训深受封建纲常礼教的影响,同样以“夫为妻纲”、“男主女从”作为调适夫妇关系的行为准则,宣扬“烈女不更二夫”等男尊女卑的观念,但也有一些家训主张一夫一妻,“嫁女不论聘礼,娶妇不论奁赀”(姚舜牧:《药言》),反对“从一而终”,夫死允许改嫁(蒋伊:《蒋氏家训》等)。

在兄弟关系上,强调兄友弟恭。兄弟妯娌间的和睦相处甚至是“齐家”更为重要的条件,如《颜氏家训》所说,这是因为兄弟之间“各妻其妻,各子其子”,易生嫌隙。兄弟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妯娌之间的团结合作才有了保证。

传统家训在论及治家之道时,重点阐述了四个方面:一是严谨治家。封建家长们深知兴家之艰难,在家庭的管理上都非常谨慎,譬如《袁氏世范》的《治家》篇就有72则,几乎涉及家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二是勤俭持家。“一粥一饭,当思来自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朱子家训》)不少家训还具体规定了宴会、衣服、嫁娶、丧葬、祭祀等的标准,严格控制开支。三是忠厚传家。许多家训都要求家人宽柔慈厚,说明“祖宗以厚德启其后昆,则寝昌寝炽,子孙削薄其德,丧败随及”(张履祥《训子语》)的道理。四是善视仆隶。在处理主仆关系时,传统家训除了强调严加管束仆隶一面外,也要求家人善待他们。如袁采叮嘱家人,婢女大了要送还其父母,仆隶无家可归者应养其老;郑板桥嘱咐弟弟烧掉前代家奴的契约债券等等。

第二,教诫子弟。

由于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特别强调修、齐、治、平的统一,把“修身”视作“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受其影响,作为家庭教育教科书的家训也都把教育子弟家人立身修德摆在突出的位置而反复强调。其主要内容有:

蒙以养正。家训的作者们很是强调早期教育对子女成材的重要性,认为“端蒙养是家庭第一关系事”(《孝友堂家训》),反对溺爱、宠爱孩子,将爱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

励志勉学。许多家训都勉励子弟立大志、成大器,做一个有作为的人。认为“人无志,非人也”(嵇康:《家诫》)。有的家训还阐述了立志与成学的关系,“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诸葛亮:《诫子书》)。家训的作者们还把自己的治学经验、方法传授给子弟,以培养他们的良好学风。

应世经务。难能可贵的是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封建社会,仍有许多家训都要求子弟耕读并重,学些技术、手艺,以自食其力、自立于世。陆游“时时语儿子,未用厌耕锄”(陆游:《剑南诗稿》)。霍韬《渭崖家训》中论述了子弟参加农耕的重要性,认为“幼事农业,则习恒敦实,不生邪心。”他还主张乡村学校的先生,应该考核学生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凡耻于耕作者应予以休罚,如连犯三次,就开除他的“学籍”。纪晓岚甚至颠倒了自古以来“士农工商”的排列次序,向儿子灌输“农居四民之首,士为四民之末”(《纪晓岚家书》)的崭新观念。《庞氏家训》等家训著作中还写入了一些农副业生产的经验。

奉公清廉。不同时代、门第的家训中都教诫家人清白做人,勿贪勿奢,注重节操名声,特别是一些官宦家庭的家训。赵鼎的《家训笔录》认为“凡在士宦,以廉勤为本”。包拯对贪官嫉恶如仇,嘱告家人“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包拯集》卷十《补遗》)并命人刻在石上,以诏后代。

报国恤民。这一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帝王、仕宦之家的家训中。唐太宗李世民的《帝范》、清圣祖玄烨的《庭训格言》都告诫子孙们要不辞辛劳,认真处理国事,关心百姓的生活。许云《贻谋》要求子弟为官者“不论尊卑,一以廉恕忠勤、报国安民为职。”许衡《训子》诗要儿子“身在畎亩思致君,身在朝廷思济民。”

杜绝恶习。在强调进德修身的时候,传统家训无不将戒除恶习放在首位,谆谆告诫子孙千万不要沾染、酗酒、游手好闲、搬弄是非等不良习性。要他们知错能改,“有过不能改,知贤不能亲,虽生人世上,难为人上人。”(邵雍《诫子吟》)还有不少家训详细规定了对沾染恶习的子弟们的惩罚措施,轻则杖责、鞭挞,重则免祀、开除出族,甚至处死。

第三,处世指导。

一个家庭、家族要自立于社会并获得发展,不仅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外人的关系,因而传统家训在教诫家人子弟时,大都结合自己的经历及处理社会生活、人际关系的经验,传授处世哲学、处世之道。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和待乡曲,宽厚忍让。许多家训都一再叮嘱家人要谦恭谨慎,宽厚待人,特别是对乡亲邻里,更要“宁我容人,毋使人容我。”(郑太和等《郑氏规范》)

审择交游,近善远佞。朋友关系是五大伦常关系之一,许多家训的作者都注意到了社会环境和友邻品行对子弟成长的重要影响,反复教诲他们要慎重交友。近君子,远小人。交“敦厚忠信,能攻我过”的“益友”,不交“谄谀轻薄,傲亵狎,导人为恶”的“损友”(《朱熹给长子书》)。

救难怜贫,讲究人道。不少家训中都体现了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弟家人发扬人道精神,量力济人。

明哲保身,谨言慎行。在缺少民主的专制时代,鉴于统治阶级内部尔虞我诈、相互倾轧的事实,不少家训都教育子弟恪守深自韬晦的处世之道,“多说一句不如少说一句,多识一个人不如少识一个人”(高攀龙:《家训》)。

传统家训在对子弟家人实施上述基本内容的道德教化时,在途径和方式、方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绝大部分是行之有效的。择其要者,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教化制度化。

比如建立定期的“家庭民主生活会”制度。这是一个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相似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少古代家庭的家训中都有具体的规定。譬如《庞氏家训》规定,每月初十、二十五两天召开家庭会议,合家老小都来参加。会上,各人讲述半个月来的劳动生活情况及所见所闻,“或善恶之当鉴戒,或义所当为,或事所当己者,彼此据己见次第言之。各倾耳而听,就事反观,勉加检点。”这样的生活会可以收到“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效果。家训还规定“家庭民主生活会”大家轮流主持,形式、时间不拘。凡是无故不到会者,就是“自暴自弃之人”。

第二,教化途径、方法的多样化。

一是注重家风的陶冶。不少家族都十分注意纯朴、善良、正派的家风对子弟品德养成的重要影响。如唐代3700多人同居、19代共饮、被皇帝赐以“真良家”的江州陈氏家族,以及横跨宋元明三代,被元、明两代皇帝屡次旌表的浙江浦江郑氏家族,正是依赖家庭和睦、子弟孝顺、勤业守法、积善累德的良好家风的传承才自立于当时、传名于后世的。

二是以身立范、立教,潜移默化地陶冶子弟的品德。不少家训的作者对于子弟既重言传,更重身教。例如明代袁参坡的夫人李氏,虽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却是一个人格高尚的女性。她不仅对前夫的孩子视如己出,而且以自己的榜样示范给他们以勤俭持家、体恤贫穷、宽以待人、以德报怨等美德的熏陶(参见袁衷录:《庭帏杂录》,《丛书集成初编》第97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被誉为“立身行己之要,型家应物之方”的明代官吏温璜在母亲的言传身教下,成为一个忠君报国的忠臣。他在清兵南下时率领军民坚守不降,最后全家自杀殉节。《四库全书》的编撰者们在《温氏母训》的提要中转引了这段史实以后,对温母的家教作了这样的评价:“知其家庭之间素以名教相砥砺,故皆能临难从如是,非徒托之空言者也。”(《四库全书》第717卷,522页)原刊印者在《跋》中也评论温母“所身教口授者,信乎家法有素而贤母造就不虚也。”(同上书,529页)

三是运用格言箴语、诗词歌诀体形式,以收易记易循之效。这些形式的家训读物生动明快,便于记诵和践履。如徐奋鹏的《教家诀》、庞尚鹏的《训蒙歌》、邵雍的《诫子吟》、范质的《戒从子诗》、陆游的示儿诗等等都是很有名的。还有一些以箴言、格言、警语的形式写成的家训,如曾作为蒙学读本、流传很广的清代学者朱柏庐的《治家格言》、明朝官吏吴麟征的《家诫要言》等等就是这样的家训著作。

四是填写《功过格》,以知非改过。教育家人用填写《功过格》的方式以培养自己的品德,可以说是一种十分新颖的做法。明代袁黄的家训《训子言》中就向家人介绍了自己通过这种形式砥砺德行的具体方法。他将“功格”和“过格”各分为50条,每一条都标有做此事后应得的分数。要求儿子每天晚上认真填写,这样“日日知非,日日改过”,道德水平就逐渐地得到了提高。

五是刻石立铭,以便于时时对照检查。这种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明代陈继儒的家训著作《安得长者言》的导言中说,他平日将所思所闻随手题在屏风上,以便子孙们躬耕之余阅读,受到教育;吕坤将他为家人子弟制定的居家做人、积德行善的《孝睦房训辞》撰刻在“戒石”上,要他们“朝夕诵思”,检查自省;清代的左宗棠要儿子将其信中有关修身做人的训示,贴在墙上,经常反思。还有不少家族将家训悬挂于祠堂或载于家谱,要合家老小对照实行。

第三,奉行“明刑弼教”的宗旨,辅以家法、族规的约束。

运用惩罚手段加强对家人子弟的规戒,是宋代以来家训的一个发展,宋及以后的不少家训中都对违背家训者作了惩治性的规定。这与中国儒家所提倡的“德主刑辅”的主张是相适应的,不少做出惩罚性规定的家训的制订者们明确指出其目的正是为了对族人、子弟的教化、训导。清代安徽环山的《余氏家规》指出:“家规之设专主于教,宜无事于法,然不能不借法以行教。”(《余氏宗谱·家规》)这样,教化辅以惩罚,更有利于约束品行不端的子弟、族人,避免违法犯罪而导致整个家族罹祸。这对保持家族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维护宗族成员的团结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家法族规督促族人严格遵守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范,也从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入手强化了国家法律,维护了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仅就上述传统家训教化的这两个方面而言,就有不少内容能为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首先,在教化的指导思想上,扬弃教家立范与修齐治平相统一的家训宗旨,通过强化家庭教育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在封建社会,将家庭教化提高到治国平天下的高度,“一家之教化,即朝廷之教化”(《寒松堂集·奏疏》)。朱元璋当上皇帝的第二年,就亲自制订、颁布了包括“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做非为”在内的《教民六谕》,强调家庭教化。尽管社会已经发展到今天,但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公民良好道德品质的培养仍然要以家庭教化为基石。家庭教育搞好了,公民的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内容上,弘扬传统家训教化的积极因素,为我国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建设服务。

传统家训发展、盛行于封建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唯心主义和封建纲常礼教的糟粕,这无疑是要批判、抛弃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传统家训文化是父祖对家人、子弟的训诫告勉,因而板着面孔说教的,完全陈腐的、封建的东西就少得多。实际上,实是求是地分析前面所述的传统家训的基本内容,无论是治家齐家的经验传授、对子弟修身做人的训诫,还是对家人处世哲学的指导,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可以扬弃、借鉴来为我们今天的家庭道德、社会公德的培养和公民健康人格的塑造服务的。

第三,在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途径上,汲取传统家训教化注重家风熏陶、养正于蒙、亲情感化等做法,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家风是一个家庭、家族在世代累居、繁衍生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生活作风、传统习惯和道德面貌。许多家训都要求子弟继承本家族的清白家风,“富贵苟求终近祸,汝曹切勿坠家风”(陆游:《示子孙》)。虽然像前面提及的陈氏、郑氏那样的大家庭今天已不复存在,但是良好的家庭环境、健康向上的家庭氛围显然有利于人们优良品德的形成。

蒙以养正,是传统家训教化的一个鲜明特征。被推为“家训之祖”的《颜氏家训》就极为强调蒙养的重要性,清代学者孙奇逢在《孝友堂家训》中甚至认为“端蒙养是家庭第一关系事”。从现代教育理论看,从小加强对孩子正确的思想道德教育,是符合教育规律和道德品质养成规律的。“蒙以养正”给我们的启示是,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始自家庭,从源头抓起,才能事半功倍。

此外,由于家训教化是建立在血亲伦常关系上的教育,所以父祖在对子孙的教诲中多是关怀慈爱,循循善诱,将亲情的感化与严格的要求统一起来,使得“慈爱不至于姑息,严格不至于伤恩”(仁孝文皇后:《内训》)。亲情爱心的濡染浸润可以使得受教化者爱其亲、信其道,大大增强道德品质养成的功效。

第四,在方式方法上,借鉴传统家训教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上文提到的传统家训教化的许多方式方法,都可以借鉴来为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素质的养成服务。比如家长的率先垂范。古代家训教化中非常注重家长、族长、宗正的道德修养,要求家长正身率下,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家庭成员,不得偏私。家长能够以身立范,子弟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在公民基本道德素质养成的过程中,家长的示范作用是极为重要的,要培养孩子的优良品德,首先要家长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再如教化的制度化。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既需要家庭的教化基础,更需要教化的制度保证。传统家训的发展史也证明,凡是德风淳厚的家庭、家族,无不是管理、教化制度完善、措施得力的家庭、家族。

继承和弘扬传统家训教化为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养成所用,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这里有几种关系有必要强调提出并应该认真探讨。

一是批判与继承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家训教化内容、途径和方法有许多都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因而哪些是应该批判、舍弃的,哪些是应该继承、保留的,需要根据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认真地进行分析、比较、取舍,寻找传统家训教化与我们培养公民道德素质的契合点,使其“古为今用”的价值得到最好的利用。

公民道德范文第2篇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2.道德教育的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道德教育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其科学、系统与否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应内容为:人类情感的培养,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锻炼人的意志。这无疑也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为了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更好的践行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据卢梭对“爱弥儿”所实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国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规律,分阶段进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统一体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三、卢梭的道德教育观

对我国德育工作的现实启示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盖了丰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的功利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多元化困境与未来道德教育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实践性意义。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随着已经失去教育意义的旧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瓦解,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传声筒教育的现象。例如,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体系中就存在着舍本逐末、背离受教育者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状况给道德教育的实施进程以及实际功效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当今教育带有严重泛工具化的性质,教育文化偏向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人人认可的“好”工作,进而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被解释为以衡量物质经济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世俗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检查机。道德教育生存于这种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无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机器的零件。如何摒弃我国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现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借鉴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的起点思想,即遵从“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实现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公民道德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公民道德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困境;路径;相关研究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与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比,《纲要》在充分吸收以往系列优秀研究成果、充分借鉴过去成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重大变化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环境、阶段、重点任务的变化发展,对新时代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向引导和问题解决,更具适切性和针对性。因此,为回应现实关切,本文将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重点领域内存在的道德失范问题及道德建设路径研究等相关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困境的相关研究

自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一方面,在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公民道德状况整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态势,包括对社会公德的总体认可、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肯定,对家庭道德、个体道德的客观评判等;另一方面,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一些领域内道德失范现象仍大量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依然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1.社会公德领域内的伦理困境。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反映人类社会生活最普遍的关系。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对现实生活的渗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打上明显的网络化烙印。因此,社会公德已经不再仅仅包含现实道德境遇,网络空间道德有了与社会公德领域相关的内容,并关乎每一个公民。由于其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和反馈及时等特征,网络空间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我国大众舆情的主要聚集地,并引发伦理冲突。如唐凯麟等学者指出,网络舆情过程中的伦理困境表现在网络正义与网民隐私、网络自由与网络秩序、新闻真实与商业利益、负面信息与媒体责任、法律原则与网民道德观五个方面。[1]网络空间面临的复杂道德问题必然导致网络内容建设困境,即网络内容控制和空间言论自由这两方面的困境。[2]

2.职业道德领域内的伦理困境。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成熟的标志,与公民道德意识紧密联系。近年来师德失范现象屡屡出现,如少数教师育人意识模糊、教学态度敷衍、功利思想突出、道德行为扭曲等。[3]同时,我国学术界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现象还未能得到遏制,有少数人因学术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越来越背离“初心”和“出发点”,进而沦为谋取功名利禄的工具,走上了无“道”之路甚至歪门邪道。[4]此外,官德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学者分别在2007年和2017年对影响不良道德状况的主要责任因素做了实证研究,指出“‘以权谋私和官员腐败’依旧被认为应当负主要责任,并取代‘社会不良影响’成为第一责任因素”[5]。

3.家庭美德领域内的伦理困境。家庭美德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细胞工程,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代婚姻家庭面临婚姻道德观念混乱、婚姻家庭暴力问题持续存在、现代扩大家庭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等道德困境。[6]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相对平衡的家庭代际伦理关系也危机四伏,传统孝道在当今的家庭美德建设中遇到了重重困境。[7]同时,当代家庭邻里之间的道德心理呈现低信任甚至是不信任感,邻里之间的关系逐渐弱化并向单子化方向发展。[8]

4.个人品德领域内的伦理困境。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最终会落实在个人品德的提升上。然而,当下我国个人还存在以极端自私自利和利己主义为本质的“损他利我”的道德认知及行为,特别是那些使自己“损他利我”的行为方式变得十分隐蔽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些利己主义者通常通过所掌握的丰富知识和优雅的言行举止来包装自己,但其危害性更大。[9]同时,在道德生活中还存在“知行不一”甚至“知行对立”等个人品德失范问题,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明知而不为,如道德冷漠现象的发生;二是明知而故犯,如在部分人身上会表现出故意作恶、自己不为善甚至抨击别人为善、几乎否定任何道德宣传说教等。[10]

二、关于公民道德建设路径的相关研究

1.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路径。马克思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人类精神的自律,立足通过个人德性的提高来实现对行为的调控。而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近几年学界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形成公民道德认知。道德认知是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先导和基础,是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路径。有学者认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汲取和精神动能对道德认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认为要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印刻传承,使其中的核心价值理念既符合社会政治发展的要求,又与人们的思想道德追求目标相一致,最终融入并成为人们的观念共识和行为习惯。[11]二是培养道德情感。只有真切的道德情感、内在的灵魂触动,才有可能在外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困扰和功利纠结中坚守道义,不迷失本心。而对于培养什么样的道德情感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羞耻是道德世界最具革命性的力量,并指出重建崭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应该以培植与提升个体自我的羞耻感为基础。[12]同时,要培养对自然界的敬畏之感,要遵循自然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和自然法则安排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用生态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恰恰是人类对自然心怀敬畏的必然要求。[13]三是提升道德素养。道德的历史性与阶级性对公民道德素养水平是一极大考验。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要面对实际的道德选择,常常会经历内心冲突,一方面要经受内心道德理念的检阅,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自觉确定道德动机,选择道德行为;另一方面要面对外界的各种考验和诱惑,权衡利弊得失。而对于提升道德素养的方法,有学者认为要在努力学习中厚植和涵养自身道德素养。[14]四是推动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但道德实践面临的问题是并非所有的道德行为者都能洞悉道德规则,并依照道德规则进行道德实践,而如何使其更加简单有效是学界研究的重点所在。因此,有些学者强调通过道德典范示范效应推动新时代公民道德实践,认为参与并效仿道德典范的美德品质及行事风格,是智慧上相对逊色的道德行为者在尚不能洞悉道德规则的情况下选择美德生活的一种简单有效途径。[15]

公民道德范文第5篇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8.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9.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0.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1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1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14.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15.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16.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17.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四、大力加强基层公民道德教育

18.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19.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20.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要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21.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22.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开发优秀民族道德教育资源,利用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各种教育方式。各类市民学校、职工学校、民工学校、农民夜校、家政学校等,要通过编写和运用通俗易懂的简明教材,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23.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突出加强社会教育,巩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的成果,促进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化。

五、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24.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坚持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人们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5.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要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

26.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27.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使人们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28.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提倡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升国旗、唱国歌,开展入队、入团、入党宣誓、成人仪式以及各种形式的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等活动,引导公民增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29.各种道德实践活动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动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30.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

31.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淫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

32.电影、电视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要积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道德风貌,以其独特形式和艺术魅力,给人以鼓舞、启迪和美的享受。要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一条重要标准。要加强对人们审美观念的引导,提倡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要坚决制止出版、播映、演出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节目,依法打击反动、淫秽及各种非法出版物,让健康的文化产品占领思想文化阵地。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位,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净化人们心灵,优化人文环境。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热情。

七、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33.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5.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行为有着直接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

36.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种行政规章以及道德守则和公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八、切实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

37.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提供有利条件,下决心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情抓起。

38.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带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