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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细则

质量管理细则

质量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医疗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内药事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一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用药人应当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查体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第十条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索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二条用药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购进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第十四条用药人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五条用药人储存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药库;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药房。

第十六条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第十七条药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二)避光、通风设备;

(三)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五)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以及防火等设施。

第十八条药库内应当划分合格药品区、待验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用场所;各区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九条库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第二十条库存药品应按照药品属性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化学药品、中成药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天定时对药库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配备药品陈列货架(柜)。不合格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需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当有防护措施;冷藏药品应当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三条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规格剂型或药理作用分类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第二十四条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

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第五章药品的调配

第二十六条用药人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用药人调配药品时,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第二十八条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用药人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

调配、拆零场所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

调配、拆零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

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三十条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第三十一条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三十二条中药饮片的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药人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三)首次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

(四)调配和审核处方的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特殊药品的管理;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八)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十一)人员健康查体的管理;

(十二)药品拆零的管理;

(十三)人员培训的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用药人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用药人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用药人应当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药事部门,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并在其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购进、保管、调配、调剂使用等药事管理工作的部门。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五)拆零药品,是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即失去该药品的名称、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有效期等标识,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疫苗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质量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

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

副站长2——3人。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

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质量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五条第一则 第六则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则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则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八则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质量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1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很多工程建设在实际施工的时候,都会应用到这一理念,通过对精细化管理的应用,能够使工程施工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且能够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是促进施工企业及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技术管理层面,可以将精细化管理理解为: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细致化管理,并确保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每一个施工细节都需要安排专门的管理负责人,使精细化管理贯穿整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各个行业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建筑施工行业也同样如此,这就给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建筑企业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施工水平,不但要保障施工质量,还要尽可能地减少施工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加可观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才能使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筑企业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要想更好地实现施工质量的提高及施工成本的降低,就必须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理、最可行的精细化管理手段,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效果。此外,在采取精细化管理手段的时候,建筑企业必须要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沟通体系,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从而使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一步实现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建筑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应用原则分析

2.1规范性原则

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精细化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精细化管理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在实际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必须要坚持规范性原则,提高管理过程的规范化水平,从而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确保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来开展施工操作,并保证每一个施工环节的施工质量都能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从而实现精细化管理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落实规范性原则,还能有效防止管理失误现象,能够使管理效率及管理决策的合理性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而防止资源浪费问题的发生。此外,还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可以有效规避各种施工隐患,为工程施工的顺利、高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注重细节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还需要注重细节原则,精细化管理理念本身就是实现工程施工管理的细致化,所以,只有加强对施工细节的管理,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效果的提高,才能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成本浪费问题。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比较高,在实际施工的时候涉及到的施工内容非常多,施工操作也比较繁琐,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细节上的失误,都可能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成本问题以及安全问题的发生,所以,这就给细节上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细节管理效果,在开展管理之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可行的精细化管理规划,确保每一个施工细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防止因细节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管理效果的下降,进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效果。

2.3服务性原则

在建筑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中,管理过程还有着一定的服务性特点,为了保证精细化管理的服务性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在实际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因坚持服务性原则,为工程各项施工操作提供便利条件,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隐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高效进行,防止施工质量问题、成本问题以及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尽可能地满足各单位所提出的要求,比如对于建设单位在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必须要加强有序管控,促使其最终得到落实;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则需要充分采用精细化管理理念,来实现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隐患的管理,尽可能地清除所有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3.1人的因素影响

人为因素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一种主要因素,在实际施工的时候,每一个施工操作都需要由施工人员来进行,因此,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以及综合素质水平都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如果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以及综合素质水平非常低的话,那么将会给建筑工程施工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很可能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3.2材料的因素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材料是不可或缺的,施工材料质量也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工程在材料采购环节,如果没有加强采购管理的话,那么将很可能采购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施工材料,给工程施工质量带来极大的影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筑后期的使用安全,给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近年来,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越来越多,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

3.3机械设备的因素

建筑企业在开展建筑工程建设的时候,通常都会使用到大量的机械设备,这些机械设备可以代替人工完成人工无法完成的工作。现如今,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形式及施工方式都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传统的机械设备很难满足当前建筑工程的施工需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机械设备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寿命的机械设备,那么将会给工程施工质量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导致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严重威胁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4环境的因素

环境因素也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一个主要因素,施工地区的天气、温度以及地质地貌,都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比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突然出现天气变化问题,那么将会大大增加施工难度,且会给已经完成的施工带来影响,进而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4建筑工程施工中精细化管理的运用措施

4.1提升精细化管理意识

1)建筑企业应加强对精细化管理的重视,要求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精细化管理意识以及相关责任意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防止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2)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比较高,施工项目比较多,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很多施工企业,且还会涉及到大量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工艺,需要各施工单位的相互协调与沟通,才能实现工程施工的顺利、高效进行,才能进一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所以,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并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3)建筑企业必须要具备较强的规则意识,并具有较高的施工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效率,才能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相关组织结构的完善,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施工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工艺、新技术。

4.2建立施工管理部门,探索多样化的管理方式

为了使建筑企业得到更加可观的经济效益,使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企业必须要建立起专业化的施工管理部门,并对当前的施工管理模式进行完善与改进,探索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施工建设管理体制,施工管理人员应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并对自身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从而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效果。

4.3提升施工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

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对施工管理方案进行制定,并对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确保工程所有的施工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同时,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自身的精细化管理意识,对施工过程进行精细化的管理,防止管理疏漏问题的发生。此外,在实际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施工建设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5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要充分落实精细化管理理念,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效果得到有效提高,才能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进而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新茂.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的精细化施工管理[J].建材与装饰,2017(28):176-177.

[2]曾雪刚.建筑工程施工的精细化施工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6(17):269,272.

[3]赵晓光.建筑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策略研究[J].建设科技,2016(6):94-95.

质量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现今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桥梁垮塌事故接连发生,新建公路出现豆腐渣工程。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议论纷纷。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去思考公路桥梁建设中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问题。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建造出优质的公路桥梁工程,严格的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这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

【关键词】

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1引言

任何一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有施工质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所有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都应放在首位,更不用说国家花费巨资为改善人们出行状况的工程了。可是,这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层层承包、分段承包、包中转包等情况的出现,给施工的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给施工的质量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在建桥梁和已建桥梁出现的坍塌事故接二连三甚至有的地方道路还没有交工验收就出现很严重的质量问题了,但在施工人员的修修补补后又顺利地交工并验收合格,开始使用了。这样的工程迟早会出现质量问题。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从事公路建设施工管理人员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常常去思考如何保证公路桥梁建设的施工质量问题:是规章制度的问题,还是施工管理的问题……。笔者思考后认为,要想修建出优质合格的公路桥梁工程,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此结合自己在施工中的一些经验谈一些看法,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

2施工前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桥梁工程的建设要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因此,对于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更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相关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针对施工的具体情况要不断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管理中有进步,有提高,而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

施工过程中,要首先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要求施工方和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各派相关人员参与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着自检自查的作用,他是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方选派;建设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监督的作用,有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监理人员对总体工程质量起监测的作用。三方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正常进行。对于安全小组人员的要求,既要有行政管理人员,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既要懂具体的施工工作,又要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只要到位,就能对施工人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就有利于创造出优质的工程。成立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才有专人负责、管理,也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

2.2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将要施工前,施工方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去进行调查研究,工程技术人员要在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地质情况、交通状况,甚至当地的风土人情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而后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把与工程有关的项目作为重点的调研对象。分析这些因素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尽量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消灭掉。

2.3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每个施工单位都有自己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这个规章制度是一个笼统的规章制度。具体到不同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施工前的调查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公路桥梁建设的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很多的系统工程与之相配合,因此,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要实事求是,避免华而为实,假大空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施工的管理工作做到家。另外,施工过程是现场作业,情况都在随时变化,要有应急措施,要能根据项目的变化逐步完善安全管理细则,要能及时补充相应的管理细则。这些工作不但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还要形成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规程,并用档案的形式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验。

2.4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多起大桥的坍塌事故的原因是不一样的。但招收不合格的临时工,或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操作资质等问题是其共同原因。这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招收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不要放松条件,少了要求;对施工人员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这要形成一条规定。培训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管理安全知识等。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1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可以采取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巡视并不是简单的走过场,而要本着找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去进行,同时巡视的过程也是一个防微杜渐的过程,对施工人员有警示的作用,促使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防预安全事故。公路桥梁建设是露天作业,环境恶劣,夏季炎热,冬季寒冷,而且不少桥梁是高架桥,有很多的是登高作业,危险性比较大。这给安全管理人员的巡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认真巡视到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细则也带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心中,使他们能牢记安全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2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工作

施工的日志记录要作为一项安全管理的措施来进行,只有做好了记录,才能做到事后有据可查,才可能找出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要保存好施工的相关资料档案。大家知道,德国车安全系数高,这要归功于德国人做事有板有眼,循规蹈矩,无论在哪个方面,他们都是这样。以清末宣统元年建成的兰州黄河铁桥为例,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通知兰州市政府保固期已到,要进行铁桥的检查、维修工作。德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是很到位,他们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3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工作,反思提高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对这个阶段内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不断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成绩不断地进行总结和调整反思。成功经验,失败教训,都是我们的财富。只有这样坚持,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才有进步,才有提高。虽然安全管理工作有规范,有细则,但施工现场是变化的,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这些规范细则,要遵循发展规律,因时而变、而创新。

作者:张冬磊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

4结语

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已成为保证桥梁质量的的条件之一,在建设的过程中要认真开展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其出现质量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