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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第1篇

一、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根据目前市区环境卫生工作职能划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市爱卫办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项工作;爱辉区政府、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为市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责任部门。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为7个管理责任区:

(一)第一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爱辉区政府)

1、居民区和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负责居民区(包括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即主要街路建筑物外墙以里(无墙体的以相邻墙体为界),居民区(含辖区内的商服区、商服和居民混居区,其辖区内的卫生费由爱辉区收取)及其巷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清理和清运(含倒运);垃圾存放点和自设垃圾箱的管理;辖区内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自设污水收集井的管理;生活垃圾的袋装化管理;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冬季冰雪的清扫和清运;居民区容貌整洁。

2、城市出入口公路过境村屯(含驻村屯的单位、企业和外来住户)路段(村屯过境公路两端向无房方向延长100米)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负责公路过村屯路段的清扫保洁、杂草清除、垃圾清运,包括过境路段和外延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和混合垃圾的清理清运、垃圾箱的设置和管护等。小村西口农民住宅至长发村土坝,长发村西口村碑至长发村东江边;河南屯村西羽毛球活动中心北侧新型暖气广告牌至河南屯村东边防检查站栅栏东侧;呼公路过境的爱辉区西兴街十五委(西至三砖厂斜对过呼公路2公里+300米里程碑、东至三道豁洛标志牌)。

3、负责坐落在行政区划内(市区外)中省市区直单位、企业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第二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负责设立物业公司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即主要街路建筑物外墙(无墙体的以相邻墙体为界)以里,住宅小区(含辖区内的商服区、商服和住宅小区居民混居区)及其巷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清理和清运(含倒运);垃圾存放点和自设垃圾箱的管理;辖区内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生活垃圾的袋装化管理;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冬季冰雪的清扫和清运;住宅小区容貌整洁。

(三)第三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市区主要街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即市区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墙体至墙体之间(无墙体的以相邻墙体为界)。责任区四至:东为长发路方向至龙江路、爱路方向至学院桥头(市区侧)、202国道方向至零公里,南为机场路方向至药厂桥、西为呼路方向至省农科院分院、北至堤防外滩头(西至图书馆,东至大岛桥)。负责市区主要街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含公园,龙滨公园,公共街头绿地和公共街头广场,单位自管除外);沿主要街路两侧商家垃圾的归集;市区垃圾叉箱和垃圾归集房内的生活垃圾清运;环卫处产权的旱厕的清掏;市区内污水井的清掏;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冬季冰雪清扫清运,市区水冲公厕和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

(四)第四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区域四至以外和除爱辉区管辖路段以外城市出入口公路路面及公路两侧的环境卫生管理(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和混合垃圾清扫清运、杂草清除);所有城市出入口公路冬季冰雪的清扫和清运;协调管理202国道的环境卫生。

(五)第五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负责大岛互市贸易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大岛桥南桥头为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和混合垃圾的清扫清运,责任区域内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公厕建设和管护,冬季冰雪清扫清运,垃圾箱(站)的设置和管护等。

(六)第六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负责市区内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堤防外至滩头(除图书馆至大岛桥头外),市区内二公河(南大沟)河道、河堤全程环境卫生的管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和混合垃圾的清理和清运。

(七)第七管理责任区(责任单位:边境经济合作区)

负责俄电工业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园区内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和混合垃圾的清理清运、冬季冰雪的清扫和清运,公厕建设和垃圾箱(房)设置和管护等。

二、环境卫生工作标准

按照创建部级卫生城市和省"三优"文明城市要求,本着高起点立标、精密细致管理、快速提档升级的原则,分别制定各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标准和废弃物控制指标:

(一)居民区和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居民区和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三级保洁标准。居民区内要设专人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庭院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枯树残枝。居民区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洁人员和居民自行清理。积雪应堆放整齐,统一运至冰雪消纳场。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二)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二级保洁标准。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要设专人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楼道净(含楼梯、扶手、窗户等),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楼道内无各类垃圾、无乱张贴喷涂、无尘土,每日进行擦拭。小区内的积雪,由物业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清理,积雪应堆放整齐,运至市区冰雪消纳场,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三)市区主要街路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市区主要街路清扫保洁实行等级管理,分别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一级、二级、三级保洁标准。严格执行40分钟散落垃圾清除制度,公园等重点区域散落垃圾清除时间不超过10分钟。继续实施"早五晚九"双班制保洁制度,保持路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沙粒、无尘土、不起灰,视野可及范围内无任何垃圾。公园防浪墙、栏杆,中央步行街花坛座椅,王肃街候车亭等设施整洁完好,触摸无灰尘。各类环卫设施外观保持整洁,周围无散落垃圾,地面保持干净。街路保洁做到"八净、十无"的标准。"八净":车行道净、人行道(至墙体)净、路缘石净、树穴净、绿地净、电线杆根净(包括街路牌、路灯等其他有立面的道路附属设施)、墙根净、污水井口(雨水箅子口)净;"十无":无垃圾污物、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碎纸果皮果核、无粪迹浮土、冬季无积雪积冰、污水井口(雨水箅子口)无污物、人行道无杂草、电线杆(包括街路牌等其他有立面的道路附属设施)无乱贴乱画、临街墙体无乱贴乱画。市区早市场和规范审批的摊区实行全程保洁,做到摊位及周围环境清洁,无乱扔垃圾、污物或泼倒、排放污水现象,闭市后30分钟内清扫清运结束;油炸摊点以五彩布铺地。冬季街路冰雪清运做到"三洁、四净、五不准"。"三洁":机动车道洁、人行道洁、路缘石洁;"四净":路边石根净、绿篱四边净、树穴护边石根净、人行道内侧路边石根净;"五不准":不准将冰雪堆入绿篱、不准将冰雪堆入树穴、不准将冰雪堆入各类检查井、不准将冰雪堆入绿地、不准将冰雪堆入雨水箅子。

(四)近郊公路和出城口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近郊公路和出城口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二级保洁标准。保持路面(含路肩)无堆放、无垃圾、无杂物、无沙粒、无尘土、无杂草。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任何垃圾堆放,散落。公路两侧树木及建筑物上无悬挂条幅。客运站前广场达到国家二级街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五)大岛互市贸易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大岛互市贸易区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一级保洁标准。互市贸易区内道路、广场、绿地的清扫保洁要严格执行40分钟散落垃圾清除制度,保持无垃圾、无杂物、无沙粒、无尘土、不起灰,视野可及范围内无任何垃圾。做到"八净、十无",冬季清雪要做到"三洁、四净、五不准"。商场宾馆内应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商品摆放整齐,分区经营。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禁止吸烟,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六)市区内河道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市区内河道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四级保洁标准。市区内河河岸两侧应设置环卫设施,设专人清理可视范围内各类垃圾,每日清理水面上漂浮的垃圾污物。做到河岸两侧无堆放、无垃圾、无杂物、无杂草。

(七)俄电加工区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俄电加工区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卫生二级保洁标准。俄电加工区内道路、广场、绿地的清扫保洁要严格执行40分钟散落垃圾清除制度,保持无垃圾、无杂物、无沙粒、无尘土、不起灰,视野可及范围内无任何垃圾。做到"八净、十无",冬季清雪要做到"三洁、四净、五不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大环卫工作的投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环卫设施的投入力度,配齐配全各类环卫设施,配齐配强专群结合的管理人员,发挥管理职能,提高管理质量。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第2篇

1、我市垃圾处理场建成运行以来,坚持以提高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截止目前,共处理生活垃圾19万余吨,卫生填埋处理率达到95%。城市粪便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76%以上。

4、2009年以来,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环保目标排名连续三年位居**各县市第一名。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311天,城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100%,四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达标率达100%,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70分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有效保障了全市环境安全。

5、我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方针,坚持在每年的冬春季开展灭鼠活动,在春夏秋季开展灭蝇、灭蚊、灭蟑活动,采取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化学、生物防治消杀相结合的方法,巩固了我市灭鼠、灭蟑、灭蚊三项先进城区的成果,并使蝇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6、我市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先后修订颁布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并高度重视爱卫办的组织机构建设。目前我市爱卫办编制7人,正科级建制,在办公条件、办公经费上都给予了较大的改善和投入。

7、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取缔了市区所有烟草广告,并巩固了治理成果。

8、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积极推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则和检验索证制度、卫生许可证制度,开展各种重大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及专项食品相关产品整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四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始终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放在卫生工作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密监测,加大控制力度,积极预防各种季节性传染病。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均在98%。有重点地对计划免疫、医院消毒管理、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肠道门诊建设及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四年来,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第4篇

我市中心城区2010年全面实行环卫作业市场化以来,环卫作业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明显改善。但从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看,环卫作业市场化存在着招标不规范、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导致环卫作业经费投入不足,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环卫作业管理,针对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现就规范中心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市场化管理水平。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区政府及城管局要高度重视环卫作业市场管理,深化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成果,将该项工作放在城市管理工作重中之重位置上,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和实行专人监管,把环卫作业质量和监管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努力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加大环卫作业经费投入。根据我市城市发展和人口数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建设部80年代颁布的环卫作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成都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调整提高了环卫作业定额,增加了环卫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各城区政府要根据新的定额和我市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加大经费投入,及时落实环卫作业经费,以确保环卫作业人员配置和环卫作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600元(保险费除外)到位。区城管局要负责积极协调区财政局落实环卫作业经费。

三、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标工作,防止恶性竞标。按照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9)194号文《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各区城管局牵头负责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标工作,并会同区政府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招标,督促指导各辖区办事处做好招标发包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工作。在招标程序及形式上原则上必须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禁止采取邀标或竞争性谈判。参与评标的评标成员,除经济类的评标人员在省、市专家库抽取外,其他成员从市城管局环卫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人员至少在5人以上。对招标商务标报价,应根据环卫作业量及市城管局新制定的环卫作业定额标准,合理评定招投标商务标报价,严禁低价中标,防止恶性竞标。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排名靠后淘汰制度。各区要进一步强化环卫作业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成绩排名,严格实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诫勉和排名靠后淘汰制度。各区政府要建立对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考核机制,并定期检查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情况,逐步建立较完善的中心地区环卫作业监督检查网络和制度。各区城管局要建立环卫作业公司业绩档案。对被淘汰的环卫作业公司两年内禁止参加中心城区环卫作业市场投标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第5篇

优美、文明、和谐的天津城市环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善了投资环境。美丽的天津,正以她东方古典神韵和现代化大都市气息的完美结合而成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投资商和旅游者的首选地之一。

“十五”期间,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以创建环保天津、绿色天津、卫生天津、生态天津、和谐天津为目标,突出市容环境的人居、生态和文化品位,把扩容与精品、形式与内涵、使用与观赏、严格依法管理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在体现先进文化内涵上追求高水平,在“净美序优”上实现新跨越,为加快天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优质的市容环境保障。

“十五”成绩显著

全市市容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十五”期间,先后在全市集中实施“畅通工程”、“靓美工程”、“建厅退路”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道路交通、街景立面、园林绿地、施工污染、集贸市场、景观河道等八个专项治理,市容环境面貌有了大的变化。按照技术领先、国内一流的标准,先后建成垃圾中转站229座,大型垃圾中转站两座、垃圾卫生填埋场七座、垃圾焚烧处理厂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23%提高到81%以上。加大施工扬尘和运输洒漏的管理力度,二级良好天数达到了80%以上。推进环卫公厕和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完成旱厕改水冲式1400余座,新建、改建公厕1300多座,12个涉农区县共完成农村户厕改造94万座,改善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的生活环境。国务院总理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天津的经验。

津城的市容市貌进一步美化。坚持把天津文化积淀和特色融入街道整修,重点实施路桥、水系、商住楼、大型公建、风貌建筑、景观平台、居住小区、灯控中心等八项工程建设,形成了以海河两岸为景观轴线,以快速路、主干线、迎宾线、旅游观光线为构架,以商业灯光区、各类风情区、风貌建筑保护区、标识性旅游景点、大型公园和灯光演示区为节点的景观网络。实施了旧楼区综合整修工程,整修旧楼小区793片,受益居民200多万人。对京山线、津蒲线、北环线、京山三线、陈塘支线、李港铁路等沿线74公里两侧各32米的市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长期以来铁路沿线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得到了综合治理。立昌书记作了“美化天津”的题词。高标准搞好夜景灯光工程建设,先后投资近亿元、拉动社会资金七亿多元,重点实施了路桥、水系、商住楼、大型公建、风貌建筑、景观平台、居住小区、灯光智能系统等八项工程建设,形成了循环往复的景观网络。五大道近代风貌建筑保护和市区旧楼区综合整治两项环境治理项目,获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更加有序。依法清理违章占路,清理市区干支道路1858条、主干道路230条,拆除各类违法建筑、违章棚亭903万平方米,清理占路停车场615处,拆除违章设置4.5万多个,规范牌匾12000多块。依法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广告牌匾,对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15个重点地区的各类广告和门脸牌匾进行了重新登记和规范整顿。规范整治了158个建厅市场,退出占路市场224处,清理居民区和旧楼区3616个,167条道路恢复交通功能。集中治理城郊结合部,拆除违法建设、违章棚亭、补建环卫设施、落实管理责任,城郊结合的脏乱差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城乡卫生环境面貌明显改善。持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有效地控制了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提高了公共卫生水平。塘沽、大港两区和宝坻区城关镇分别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区、镇。全面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和平、河西、南开、西青等四个区通过了市级卫生区考核鉴定。开展卫生达标活动,表彰命名市级“卫生红旗单位”400个、“卫生先进单位”1200个。

城市绿化景观水平整体提升。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0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平方米,完成了三年创建绿色模范城绿化任务和“创模”指标;着力提高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水上公园、盘山风景区开展创建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活动,大型公园管理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高标准建成了机场高速路入口、快速路、新宜白大道、张贵庄路、水上公园水晶广场等一批精品绿化工程,提升了城市绿化景观水平。

城市管理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先后出台了市容环境方面的法规、规章七件,使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先后出台了《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的行政许可文书,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等行政许可相关标准与规范。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逐步得到加强,在全市形成了统一、规范、有序、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市容环境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八个方面的突破:

――天塔观景平台的创意、银河公园激光演示绿色示范工程、夜景灯光规模和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居民楼景观灯光装饰等方面,达到光文化的先进性和艺术性的统一,体现了“天津特色、国内领先、单项冠军、国际一流”。

――铁路沿线综合治理。74公里铁路沿线整治,是以综合组织重点工程方式,改造成片景观、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首次尝试。

――塘沽、大港两区和宝坻区城关镇分别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区”、“国家卫生镇”。

――建成了双口、潘楼、双港、大韩庄、徐庄子、青光、贯庄、汉沽、蓟县、大港和堆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等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准的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超过81%。

――采取合作、贷款、融资等多种方式,加速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总投资37亿元,其中多渠道筹资32亿元,为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全面上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五大道近代风貌建筑保护和市区旧楼区综合整治两个项目,获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

――着眼建设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行农村卫生户厕改造,12个涉农区县共完成农村户厕改造94万座,改善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活环境。

――建立了市容环境群众投诉办理中心和快速反应机制,群众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满意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十一五”市容环境更加美丽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的市容环境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将始终瞄准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目标,紧紧抓住海河综合开发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抓住举办2008年奥运会难得的机遇,抓住2009年建国60周年大庆的发展机遇,围绕“和谐天津”的整体要求,下大力抓好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城镇布局更加合理,全方位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建成,城市公用设施更加完善,市容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在率先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荣誉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到2008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2009年完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申报,2010年市中心区和滨海新区率先建成生态城区,再经过5年的努力,全市建成生态城市。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把滨海新区全面建设成为宜居的生态城区,使新区市容环境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按照滨海新区的整体规划,重点建设500平方公里的南北两大生态保护区,建成一批生态廊道,构建若干生态廊道。大力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保护近海环境。

二、坚持把扩容与品牌、形象与内涵、使用与观赏、严格管理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坚持不懈地在全市集中实施畅通工程、靓美工程、绿色项链工程、十项惠民工程,彻底治理外环线周边、城乡结合部、出入市口周边、“城中村”、“村中城”的市容环境和卫生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

三、坚持把天津文化积淀和特色融入市容环境景观建设,提升市容景观水平。围绕天津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景观体系,全面推进城市景观建设,构建以海河为轴线,以三环十六射、快速路、主干道路为骨架,以重点地区、区县政府所在地、重点城镇、开发区、保税区、港口区域、旅游观光景点、机场、车站为结点,形成连接贯通的网络化城市景观。建设海河东北岸景观区、北五大道景观区、体育中心景观区、小白楼风情区等各具特色的景观区域,为城市市容景观再添美景。

四、坚持高水平设计、高标准施工,搞好夜景灯光建设。推进景观灯光工程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节电景观灯光技术和照明灯具,建成天塔景观平台、海河综合开发及风景轴线灯光工程、体育中心板块、入市口灯光工程、迎宾线、重点路口灯光工程、景观河道灯光工程、路桥建设灯光工程、风貌建筑灯光工程、商业设施灯光工程、高层建筑、大中型建筑装饰灯光工程、“奥林匹克”灯光工程;完成全市市容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夜景灯光控制中心建设,实现网络化、高档化、智能化、演绎化,使天津的夜景更加靓丽多彩、璀璨夺目。

五、紧紧抓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和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优化环卫设施布局,完善环卫设施配套。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推行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袋装压缩、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新建一批垃圾处理设施,构筑卫生填埋、焚烧发电、资源化利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筑垃圾填埋场堆山造景工程全面竣工,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