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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范文第1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范文第2篇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三违”现象的主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街镇安监中队、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安全培训机构要规范运行

(一)师资要充足。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好、配强师资队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人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降低要求,不得突破底线。要根据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落实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二)课程要优化。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培训内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学历水平、人员类别等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及时调整培训的课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管理要严格。培训过程中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学时规定,不缺课时、不超课时,做到从严管理、热情服务,保证教学效果。

(四)收费要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根据市安监局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时要向参加培训人员开具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五)档案要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和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安全培训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做好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在严谨、细致、学得好、用得上和服务到位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实效。

三、街镇安监中队要依法履职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街镇安监中队本着服务大众,方便企业的思路,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不持证,不上岗”的原则,采取印发明白纸、下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办班宣贯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升安全水平。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范文第3篇

近年来,区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把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贯穿于组织工作,认真分析把握普法工作与干部工作的共性特点和结合点,坚持在干部培训中落实普法,在干部考察中体现普法,在普法中提*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增强意识,坚持把普法工作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是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区委组织部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常识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党和政府办事效率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安排法律课程的培训,对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不断强化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理念,促进干部知识结构的改善和知识面的丰富。区委组织部一是在举办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专题知识讲座、区管副职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各类主体班次的培训中,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来进行安排。二是重视法律知识培训的效果,通过名师授课、动态互动教学等有效的学习形式,促进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入耳、入脑、入心。三是加强法律培训师资库建设,注重提高法律专家学者在浦口干部培训师资库中的比重,将授课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高校法学教授纳入培训师资信息库,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保证了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坚持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必要环节抓紧抓实。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干部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制约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重在大范围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一是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干部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掌握WTO法规知识的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WTO法规知识的培训,对各类干部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了“充电”。二是《行政法》颁布实施后,区委组织部又会同人事、司法等部门,在全区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法》知识培训,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区委组织部还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工作性质、从业特点、对法律知识需求的个性差异,分别“开小灶”,开展相应的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部履行职责、服务“两个率先”的能力和水平。如组织镇街副职领导干部培训班时,为了增强镇街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组织部特意安排了《经济合同法》的课程,进行专题辅导讲解;针对中青年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比较欠缺的实际,组织部又把《法学概论》作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重点,并结合能力素质测试,检验干部学法的成果。 三、强化考察,坚持把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干部队伍。 依法行政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是衡量领导班子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之一,体现着领导班子建设的水平,影响着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近年来,区委组织部在干部工作中,加大了对区管领导班子、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察力度,对依法行政意识强、依法行政水平高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褒奖,对依法行政意识弱、依法行政水平低的班子和干部进行批评和鞭策,通过积极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带动普通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全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紧紧围绕党的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市“两快两带三先”新目标新定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大力加强全局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提升我局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务员懂法、学法、用法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面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促进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规范运行;全面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水平,促进我局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承担起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维护者和践行者的职责使命,树立我局公务员“懂法、守法、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对象范围

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包括:我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四、活动内容和形式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要与市“领导干部从政道德专题教育”主题活动及“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以“培育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水平”为核心,以普及公务员基本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

(一)全员培训。坚持集中教育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年的时间内对我局公务员进行法治理念全员轮训。培训要按照省公务员局印发《省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大纲》(附件1)进行。同时要注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培训采取集中辅导、网络学习等形式,注重提升我局公务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法律知识专题学习活动。我局举办与本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活动,促进广大公务员熟练掌握自身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学习活动课采用专题讲座、专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本单位全体公务员参加,学时一般不得低于2个学时。

(三)开展法律知识“每日一题”活动。各处室根据省编印《全省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每日一题”》(另发)具体组织开展。我局公务员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同时,主动完成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每日一题”,检验培训成效,营造学习氛围。检查评比阶段,局将对各处室开展“每日一题”情况进行抽查。

(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处室在“每日一题”和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由局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检验学习培训成果,进一步扩大影响、营造氛围。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五)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利用局内网举办法治理念论坛、编演法治文艺节目以及法律法规社会咨询宣传等活动,不断加强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加大法治文化传播力度,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六)制定和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行为规范。局根据实际和工作职责制定和健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工作流程、日常监督和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机制,保证我局公务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五、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上旬,按照(徐人社发[2013]184号)通知要求,制定我局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中旬至2013年底,各处(室)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主题教育培训系列活动。

(三)检查评比阶段。2014年2月,我局进行活动总结评比,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做好迎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市法律知识竞赛。

六、组织领导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处参与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内在需要,也是不断加强我局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加快“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处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统筹机制,以教育培训活动的扎实开展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党政干部培训;知识更新;依法行政;培训方法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071-03

党政干部培训已经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是党政机关人事管理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党政干部培训这一课题,并做了大量深入的个案访谈,访谈地域范围是云南省;访谈对象包括从科员到副厅级的党政干部学员,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领导和教师,省级和地州(县)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局)培训部门的相关人员。同时,访谈者还应邀旁听了部分干部培训的课程。在此基础上对党政干部培训的效果进行客观的评析。

1党政干部培训的成效

1.1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

党政干部培训的制度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政干部培训的纲要、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是干部培训的制度保障。

1.1.1干部培训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6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2001—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上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

1.1.2干部培训经常化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这充分反映了干部培训并非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而是把其作为干部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的重要环节使其得以经常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普遍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全国每年有230多万人次参加公务员培训,广泛开展了更新知识、计算机应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专门业务培训。

1.2有效地更新了干部的知识结构

知识更新是指党政干部在参加培训以后,相关知识的增加、补充和拓宽。知识更新是衡量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由于很多领导干部是从专业技术工作或其他工作转向领导岗位的,之前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政治理论、领导科学、国情及省情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政策方针和新实施的法律也需要潜心学习和研究,这些知识体系都涵盖在各层级、各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的培训知识结构中。

对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来说,接受新科技和新事物要慢一些,需要通过干部培训来补课。访谈中,某副厅级民族领导干部认为,电脑运用是他本次参加培训的主要知识之一,他收获较大,特别是电子政务的相关知识。他在其领导生涯中共参加了近10个月的培训,他认为并不多,而是太少了。原因是每转换一个新岗位都应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才能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工作,而从工作实际的需要看,培训远远不够。

几乎所有被访谈的干部都是在参加干部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知识的更新和业务的提高,不断跟上现实工作的需要。

1.3提高了党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理念是当今现代化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之一。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政干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党政干部在参加了培训之后,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必然成为考核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干部必须学法、懂法、执法。因此,法律法规的学习必然成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委党校相继从全国请来有名专家,组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认真培训学习。

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多层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例如,有一名学员培训毕业后回到一个乡任党委书记,正遇到该乡一个村的村民与临县交界处的村民争水源,该学员在调解无效后,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查阅了相关法律和云南省自治条例,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找到了法律依据:只有具备水资源管理的主体才能就水源争议进行协商和处理,而两个自然村自己定的协议不合法。根据这一规定进行,依法妥善解决好两村的矛盾。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参加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1.4逐步实现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

党政干部作为培训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能力的独立性、学习时间的紧迫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年龄的差异性、教学内容的综合性。在实施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云南省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4.1实现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

一是学历的脱产或函授教育与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相结合;二是传统课堂教学与现代网络电化教学相结合;三是省内培训与省外乃至国外参观培训相结合;四是教师主导和学员主体、课堂讨论和社会调研相结合。五是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机构与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培训、专门培训机构等相结合。六是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1.4.2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在接到干部教育委员会的培训计划后,会采取一定方法向接受培训的部门和学员进行调研,对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进行征询,确定相关专题。在学校内确定老师对专题进行调研和准备,并认真进行试讲和选择,然后才走进课堂进行教学。因而,教员的准备比较充分,教学方法也比较灵活,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等逐步走进课堂。比如,在学员一个星期的培训中,总会在周五安排一次老师与学员的面对面交流,由老师现场回答学员所提出的问题。

1.4.3因培训对象不同而施教

第一,对参加初任培训的党政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规、管理知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由相应的行政学院(校)进行培训,形式上采取讲授方式或自修方式,根据学员的时间、地点、文化程度、实践经验、工作方式等,采用参观考察、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撰写报告等不同形式来进行;第三,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较多地采用研讨式教学,重在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总结。

1.5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培训的激励保障机制

党政干部培训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保障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法律保障的内容,这里主要介绍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

1.5.1干部培训经费投入得到保障

党政干部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把党政干部培训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干部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培训任务的高效完成。并对重点培训项目给予充分保证,强化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提高学历的党政干部,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教育经费补贴措施,鼓励干部读书,提高学历和实际办事能力。

1.5.2逐步建立起党政干部培训激励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分级建立党政干部培训档案。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党政干部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干部培训的结果要与公务员年终考核挂钩;公务员领导干部的晋升要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在职位的报名资格中具体规定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参与者要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等程序,根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出,这些配套的激励机制大大提高了干部参加培训的需求和积极性。从访谈中了解到,所有被访谈干部对培训机会都很珍惜。

2党政干部培训存在不足

2.1省级党政干部培训配套法规滞后,实践部门培训意识不强

省级党政干部培训的配套法规滞后。尽管国家在行政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党政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但从省级来看,大多只是在落实国家相关培训法规,却缺少对全省干部培训的战略性规划建设。

实践部门干部培训的意识不强。不少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干部培训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是一项为增强综合国力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更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工作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不得已才来党校参加学习,有的甚至借用在党校的学习机会来搞人际关系。这种状况会阻止良好的培训效果的实现。

2.2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党政干部的实际需求

目前云南省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还主要是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强调的主要是一些理论修养。培训内容单一,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党政干部的实际需要。当前,云南省党政干部队伍中正在逐步引进和选拔出硕士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素质人才,要通过整齐划一的培训模式更新这些人的知识结构,是做不到的。比如,访谈中一名市长助理坦言:老师讲的内容,他早就自学过,他正在借用培训时间自学法律,准备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

2.3长期施行人治的影响和法律意识淡泊将是依法行政的两大阻力

西方大多数国家根据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的国家,司法相对较为独立,对行政有很强的制衡作用,再加上立法部门的有力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要想不依法行政,很难做到。而中国由于存在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即使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干预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党政干部法律培训的实效。在调研中了解到: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意识里,学法仅仅是依法治理百姓的需要,而非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法律意识淡漠还表现在学习法律的意识不强,在问及培训对象需要什么知识时,大多数人认为需要领导科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很少有人说非常欠缺法律知识。因此在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学透了法律才不会随意利用手中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4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层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校)之间差异较大

目前在云南省的大部分县级党校和行政学校,由于缺少经费、师资和培训设备,干部培训形式单一,路子不宽,很难做到走出去,请进来,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而且党政干部对于培训方式的选择性很小,多属被动学习。培训大多局限于课堂,难以普遍实现到发达地区公共部门考察调研;培训时间相对固定,缺乏灵活的培训安排,经常产生工学矛盾;培训工具单一,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内部交流多,跨部门、跨地区交流少,境外培训更少;培训主要是面向领导者,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少,尤其是分级分类培训不够。

2.5实践中的干部培训激励措施不得力

在党政干部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培训与任用仍存在脱节的现象,使得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接受培训。在访谈中,当问及受训对象今后的晋升前景时,几乎所有人都很谨慎地说:“不好预测,无论如何,将服从组织部门的安排。”并没有从干部培训中直接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未来的党政干部培训只有在认清形势,继续发扬优势和有效克服不足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培训的效果,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负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类编:公务员考核、培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1802.

[3]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EB/OL].http://wwwgovcn/jrzg/2006-03/29/content_239832.htm

[4]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中国人才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5]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