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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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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公路管养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机构完整、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制度完善、考核到位、奖惩分明、监管有力的全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通过实施严格高效的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四级以上等级公路“路容路貌整洁,附属设施完好,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环境宜人;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栽乱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绿化配套整齐”。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水利、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及各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市路政管理大队,下设9个路政管理中队,与各镇运管所合署办公,人员由市交通局内部调剂。各镇(区)相应成立本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政策,筹措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编制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二)市交通局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实施意见,并适时修改调整。

2、负责审批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大中修和拓宽改造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行业管理。

4、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5、授权市路政管理大队对全市农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2、组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督查指导和业务培训。

3、定期考核农村公路管养质量,按考核办法拨付管养资金。

4、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5、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1、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路政中队对村道实施路政管理。

2、受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具体办理县道、乡道路政许可手续。

3、会同各镇(区)及相关机构对路政违法案件进行具体的立案查处。

4、负责制订路政管理中队工作职责。

(五)镇(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1、成立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配备兼职人员4名,负责招聘村道养护人员,按每人养护5—8公里标准就近公开招聘。

2、组织属地公安、交通、城管、国土等机构协助市路政大队做好县道、乡道路政许可及相关案件具体查处工作。

3、对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日常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日常保洁、路障清理、绿化维护及相关工作。

5、负责制订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

五、管养资金筹措及使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镇两级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资金由市筹措解决。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各镇(区)负责筹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区)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按“以奖代补”形式拨付村道管养资金,村道日常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1500元,其中省补每年每公里1000元,市补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大、中、小修工程经费,市补助70%,市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招标价的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支付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付清。所有市承担部分资金列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

市、镇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款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明确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评结果

优:镇、镇;良:办、办;合格:、办;其中办大部分路段处于城市改造中(尤其是街道办事处),经过研究,霞办考评只考评内业资料。华镇在此次检查中发现尚未开展实质性日常养护工作,根据《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考评规定(试行稿)》年度养护计划未完成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主要成效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各镇、街道办事处已基本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充实管理人员,进一步健全了村级农村公路管养组织网络。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各镇、街道办事处积极宣传农村公路养护有关政策,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根据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方案(试行稿)要求对管理养护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基本做到了分类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四)农村公路专项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办事处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特别是个别乡镇分管领导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致使乡镇、村级管理人员、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工作措施不力。

(二)日常管理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是乡镇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只停留在应付检查考核上,未实质性开展路基边沟清理、路肩除草、路面保洁等日常养护工作,未能落实日常巡查制度,“重建轻养”突出,全面养护局面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华亭镇工作开展较差。二是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不足或调整频繁,难以实现长效管理。三是路面病害现象突出,部分乡、村道存在水泥砼面板破碎、沉陷、露骨等病害,水泥砼路面灌缝未修复。四是路政管理薄弱,农村公路普遍存在乱堆乱放现象,且未能开展农村公路超限治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农村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功能,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力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行政目标考核体系中进行考核,保证各级领导真正重视并大力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一是建立健全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每个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养护专职人员,一名兼职人员,每个村配备一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逐步规范和完善。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八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建设、养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造成县道、乡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有效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连接乡镇与乡镇、连接乡镇与村、连接村与村以及连接村内居民点之间的,并由县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县乡公路、乡镇公路、乡镇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本办法所指的县乡公路为县道(以下称为县道),乡道乡镇公路(以下称为乡道),乡镇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为村道(以下称为村道)。

第三条县道、乡道由县、乡镇两级共建共管,村道由镇、村两级共建共管。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乡道管养工作,依法行使其辖区内村道的管养和维修职能。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管护的业务培训、指导、督查和考核以及县道、乡道的维修。

第二章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第六条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巡视公路、桥梁(包括桥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状态、依法调查、处理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等,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管理情况,调查、纠正违反有关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行为;

(五)督促办理路政许可,并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的现场实施情况,对超范围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将有关缺陷及时通报养护维修主管部门,并申报维修计划;

(七)调查掌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依法按程序查处;

(八)遇有公路突发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通行秩序,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九)实施公路环境联合整治活动;

(十)根据路况实际,提出公路养护和修理的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管护的工作目标:

(一)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转弯处无遮挡视线的建筑物和堆积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

(四)无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

(五)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

(六)无影响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边坡种植物;

(七)无未经路政部门许可审批的灯箱广告、路灯杆上的广告、跨越公路的门架式广告及其它未经许可的非公路交通运输标志牌和构筑物;

(八)无未经路政部门审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两侧架埋杆线;

(九)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和损毁绿化;

(十)无其它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并建立由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公路管护联席会议制度。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县公路管理站、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监管,检查考核和经费拨付。由县公路站(县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护工作,对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队的职能,明确3—4人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监督,接受县路政大队管理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管护站,公路管护站可与农路办合署办公,设站长一名(由乡镇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兼)、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站长一名,原则上每乡镇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路管养巡查和路政辅助管理。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对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乡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全县县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县乡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并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

(三)落实县道、乡道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遇有全县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调集农村公路管护人员;

(五)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管护质量,每季对各镇的公路管护状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农村公路的管护经费,年终按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六)依法审批乡道以上(含)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配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对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的建筑实施联合审批和现场放线,并在《公路两侧建(构)筑物审查放线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承担本辖区的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对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的堆积、垃圾、活动非标、摆摊设点、打谷晒场,清除路肩边坡种植,对违法建筑组织力量拆除,对其他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遇有台风、暴雨、下雪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人员上路清除路障,保证所辖路段安全、畅通、整洁;

(四)负责村道的相关审批事项;

(五)负责因违法、违规而导致村道损坏的索赔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设置村道的交通运输安全设施;

(七)受县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管护和绿化维护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其它干线公路的管护工作;

(八)各乡镇要按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实施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并与县公路站共同到场对乡道以上(含)的公路两侧建筑进行联合审批、放线和签署意见;

(九)本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依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的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与县公路站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

(二)督促各乡镇建设规划部门与县公路站做好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建筑的联合放线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清除城区段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占道经营的摊点。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划拨;

(二)负责公路两侧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三条县公安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秩序,处理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

(二)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完善相关设施的建议;

(三)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查处破坏、损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十四条县工商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店铺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各乡镇(场)做好镇村两侧马路市场整治工作。

(二)与公路管理部门联合依法审批公路沿线广告的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县环保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环保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焚烧秸杆和其它废弃物对大气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

(二)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焚烧秸杆的行为实施查处。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绿化保护的宣传;

(二)对损毁公路绿化的行为配合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管公路沿线骨干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乡镇做好镇村公路沿线乡镇管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自来水等杆管线部门、单位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负责县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本产权单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区以外设置。

第十九条县教育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规则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路绿化和安全设施,努力提高学生保护自已和爱护路产的良好意识。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资金的筹措。

第四章公路维修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公路分级维修负责制。

(一)县道、乡道的维修由县交通运输局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委托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机构实施,经有权机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计量审核维修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支付;

(二)村道的维修按照乡镇、村两级共建共维的原则,由各乡镇制定计划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三)各乡镇要将村道的管理和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出现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损坏需要修补、罩面的,可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维修建议计划。

第五章各乡镇公路管护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受县政府委托或依职权对辖区内村道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护组织,并落实专门管护人员,未建立扣2分,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扣1分。

第二十五条每月正常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正常有人实施公路巡查和路面保洁,发现路面脏污或有抛洒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包括集镇段)无堆积物、垃圾、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出现在公路路面有一处扣2分、出现在公路用地有一处扣1分。

公路桥梁上下无堆积物和临时搭建,有一处扣2分。

第二十八条实行路田分界,边沟通畅、路肩边坡无农作物。未实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边沟不畅或路肩边坡有农作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标志标线、桥栏杆、防撞护栏、道口桩等缺损,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处。

第三十条加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杜绝出现违法建(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距离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二十米、县道不少于十五米、乡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一)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二)出现违法棚披或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三)在弯道内侧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现遮挡视线的建(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一条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包括灯箱广告和路灯杆上的旗杆广告等),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二)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路灯杆广告(灯箱广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门式广告,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用批手续的,扣1分/处;

(三)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活动非公路标志,扣1分/块。

第三十二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杆(管)线.不得穿(跨)越公路。

凡未经许可已经实施,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

非法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及时制止,并责令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和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四条加强公路绿化管理。

出现擅自损毁公路绿化,未及时制止查处的,扣1分/处。

第三十五条公路出现影响通行安全的病害,未及时维修的,扣5分/处。

第六章管护经费的考核拨付及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公路管护目标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省补养路费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县交通运输局从“五小”车辆养路费中统筹40%作为公路养护基金,用于县乡公路维修费用支出。县政府将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养护资金的拨付与养护管理考核结果挂钩,并按考核失分比率同步下浮。各乡镇政府将村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5万元。同时,各乡镇从“一事一议”的20元中,拿出5元用于农村公路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护补助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的公路管理目标责任状和考评结果,按季度拨付各乡镇。

第三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改造资金由县、乡镇两级共同筹措;村道的维修和改造资金由乡镇、村两级自筹。

第四十条县政府年终对管护到位的单位实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该乡镇的工程项目和资金;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凡年度农村公路管护达不到标准的或综合评定不满90分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综合评定低于70分的乡镇除核减补助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

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