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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核心原则

税法的核心原则

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第1篇

1.增值税免税政策目前大多数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国家,对银行业核心业务都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因为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而银行业中存贷业务等比较核心的业务都不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而是资源跨空间跨时间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存在增值的过程。欧盟就是典型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域,并对这种免税政策的应税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和贷款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金融证券买卖和发行业务、货币结算业务、金融担保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卡业务、汇兑业务、银行支票业务等。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相比较于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同时相应业务对应的成本允许进项抵扣。

2.增值税标准政策金融业的许多非核心业务,比如保险箱的保管业务、理财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是典型的消费型金融服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欧盟国家将此类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类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记账(法律、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古钱币交易服务、保险箱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信托服务、债务追偿服务、保管服务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的服务。阿根廷创造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的毛利息课税法,这种课税法规定对银行贷款的毛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支出,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收入中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避免加重银行业税负,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适用10.5%的较低税率,相当于标准增值税税率的一半。

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2.方案评分。方案评分采取10分满分制,根据方案对改革原则的符合程度,分成4档进行考核,即不满足、较低程度满足、较高程度满足、完全满足等4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0、3、6、10分。最后,根据每个方案在不同原则下的得分、6个原则的权重,加权平均获得综合得分。

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第2篇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把目前的税收工作目标、业务规程、岗责体系、工作标准、绩效考核等主要内容融入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之中,进行优化整合,创建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顺应了科学管理的发展潮流,符合税收管理的发展规律,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创新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收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遵循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本身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效能,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的提升。

(二)科学管理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应当体现科学管理的特征,要借鉴、吸收当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原理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创新,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确保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系统性和先进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体现工作流程精简、业务标准精细、绩效考核精确、管理体系精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

(三)注重实效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求真务实,立足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抓住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和精髓,解决传统税务管理方法的薄弱环节,要注重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过程控制,强化绩效考核。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

(四)简便易行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搞繁琐哲学,应当做到指标科学明晰、标准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可行。同时,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应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设置预警提示,进行过程控制,减少纸质记录。

(五)积极稳妥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循序渐进,先进行试点,完善后再全面推广。如可具体分为五个阶段,即方案制定阶段、体系设计阶段、推行试点阶段、全面推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体系设计是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总体设计思路围绕“目标引导、面向流程”。所谓“目标引导”,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体系设计,并将总体目标具体量化,形成质量指标体系,通过将税收质量指标逐层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所谓“面向流程”,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进行过程控制,变事后考核为事中监控,明确每一工作环节的工作质量要求及控制要点,确保整个业务流程的顺畅运作。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在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工作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设计质量指标体系。根据工作的实际,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实现三个总体目标。即:牢固树立质量理念、服务理念、绩效理念,打造“政府放心、纳税人满意”的品牌;制定、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要设计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分等级,量化指标,应当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制定《管理工作标准》。每项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主要内容。

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

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新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念完全不同。现就有关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准则,准确的核算所得税费用。

一、关于所得税核算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递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借项)。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如果采用递延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采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新准则下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第4篇

(一)重要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会计则强调重要性原则,允许简化计算。但税收核算不能简化,只要是应税收入,或者是不能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规定计算。

(二)谨慎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强调真实性、实现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额差异 会计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两者也存在一定差异。其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已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其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其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当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差异 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上,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税法上,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方的适当证明,即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会计上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税法上,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可见,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二、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动的信息,而企业税务处理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税务处理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企业税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正是因为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其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应差异。

(三)核算基础不同 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的基础,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税务处理则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所以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有矛盾,税务处理一般不另设立独立的账证体系。

(四)核算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围绕这六要素进行。税务处理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的收入、费用不完全一致,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核算对象与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处理核算的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税务处理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财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

三、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尽可能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由于经济决定税收,从长远看,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一致,这也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在不影响税收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偏离,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从而简化纳税计算工作量,节约征税成本。

(二)承认会计与税法适度分离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是制定相应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从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个方面作了要求,税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则要求遵循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现原则。

二是坚持纳税调整原则。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原则将无法贯彻。

三是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意义。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给国家。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金或减值准备金,尽管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真实性的原则。

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第5篇

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和原则

(一)所得税会计事项的本质

所得税会计准则是研究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事项经济实质的理解,并确定该事项如何影响以及何时影响企业财务是构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起点,这也是概括所得税会计准则目的的前提。

首先,所得税是一项费用。在会计理论中,对所得税性质的认识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观点。目前,我国会计界已经普遍认同所得税费用观(注:财政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在会计实务中体现了所得税费用观。)。值得注意的是,无论iasc/iasb、还是各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都是以公司制的企业为会计主体,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存在的企业组织环境。但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只有从业主权益理论出发,才能支持所得税作为费用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认识尚显不足,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所有者产权和法人财产权。www.lw881.com所有者产权是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法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财务会计等式反映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和其承担义务的对等关系。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任何经济主体的“所得”必须在上缴所得税后,才能保证其利润分配的合法性。所谓利润分配是企业法人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严谨地表述应是:法人的合法收益是企业的税后净利。因此,对企业来说,收益分配实现之前缴纳的所得税当然是一项费用。所得税与利润分配的区别还表现在所得税“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税法(特殊的契约条款),不是公司的一般财务契约:“分配”程序无需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分配”目的是确保公司收益的合法性,“分配”数额是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不能直接控制的;所得税参与“分配”的主体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政府)(注:对企业来说,这是不请自来的、特殊的“合伙人”。)。

其次,所得税是一项特殊的费用,表现在:(1)所得税既受税法制约,又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和制度。所得税因税法的规定而产生,因之而引起的企业负债(或资产)、费用的发生和现金流动又必须在财务会计中予以反映。在税法和财务会计标准合一(简称“财税合一”)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一致,所得税与一般性质相同的事项相比,只是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其适用所得税率进行一次再计量,处理的原则没有特殊之处。但在税法和财务会计标准相分离(简称“财税分离”)的情况下,该事项的处理必须考虑两类法规的差异,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事项会计判断的复杂化,也只有这时才需要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按税法处理的所得税问题尽可能恰当地按财务会计基本原则反映,尽可能保持财务报告的逻辑一致性。(2)所得税涉及事项复杂。所得税的税基,既受到前期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又受到当期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既涉及收入、扣除项目,还涉及资产的确认、计量、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等;既涉及资本类项目,也涉及损益类项目。所得税的计算除了受到一般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的影响外,还受到税率的制约。

上述分析说明,不能简单地将所得税归属于一般费用业务类型,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经济业务[1].因此,在设计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应该:

1.正视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特殊性

从确认上看,所得税受到当期和以前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认的影响,需要在财务会计确认的基础上再按税法进行修正确认。不但要反映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还涉及如何处理财务会计标准和税法对前期和当期事项确认差异的纳税影响。

从计量上看,先是对税基,它涉及到资产、收入和费用的计量,这种计量是在财务会计计量的基础上,再按税法规定进行修正计量会计利润,进而得出应税利润(应税所得额),然后按其适用税率计量得出应纳所得税额。

从所得税发生的后果看,这一事项发生时,既影响损益的计算,又影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纳税后果影响范围比较广。

2.正确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所得税会计方法都不能兼顾所有的会计报表及报表要素。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还是以利润表为重心,其所选择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是不同的。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目标)

《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导言”段指出:“本准则规定企业本年或以前年度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报告。”在“目标和基本原则”段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第一个目标是确认本年应付或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个目标是对已经在企业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这隐含着所得税的目的是专注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ias12:所得税》[3]“目的”段的第一段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概括为如何核算以下所指事项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本准则也涉及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及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披露。”与美国会计准则相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目的”没有明显的重心倾向性,揭示了所得税事项的综合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4](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言”段借鉴了《ias12:所得税》的表达方式,概括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但未说明所得税事项与本期及前期发生的交易事项有关。这种表述比较简练、易懂,但力度不够。

根据对所得税实质的认识,本着易于理解的原则,我们认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应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对前期或当期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和权利(注:加上权利和义务是为了明确所得税对财务会计报告影响的时间和性质。)的会计处理。内容包括:(1)所得税相关的资产(负债);(2)所得税费用;(3)有关所得税的信息披露。

(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

在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进而确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ias12:所得税》在“目的”段提出所得税会计的原则是“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从其内容看,这一原则表现在:对所得税资产(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确认要符合资产(负债)确认的标准。在计量时,按当时执行的税率计算,对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必折现,如同对其他负债一样;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期末时要经过评估确定是否要计提减值准备。对在利润表中确认的交易和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对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基本原则和例外原则分别列示,基本原则是:(1)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对可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移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3)当期和递延的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是以现行税法的条款为基础的,没有预计税法或税率的未来变动;(4)如果有必要,依据可获得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被预期不能实现的纳税利益抵减。

因《ias12:所得税》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该准则只涉及核算原则。财政部1995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该准则的原则,如果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拟采用多种会计方法,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包括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原则等。对拟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作如下表述: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与企业核算其他交易、事项相一致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当期和未来的纳税后果。具体原则是:(1)方法选择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该尽可能降低税法与会计标准之间差异对会计报告一致性的影响。(2)确认与计量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应该全面、可靠地确认和计量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和享有的相关权利。(3)记录和列报原则:对直接影响本期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其相关纳税影响在利润表中确认;直接在企业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4)披露的原则: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应该全面、透明地体现企业所得税事项之间逻辑关系和会计政策选择及其结果。(5)例外原则:如果企业不需要对外公开披露其会计报告,且税务机关是其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可以从简。

根据我们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征管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注:见盖地主持的财政部会计准则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2003casc01082)《所得税会计研究报告》。),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宜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完全把所得税作为与本期配比的费用项目,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完全遵照税法,将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充分体现出来。债务法的具体分析方法包括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共同点是把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所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时间性差异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力图把税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降低到最少,以确保各种会计交易、事项所遵从的法规和确认标准的一致性。利润表负债法考虑了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出发,合理反映了所得税费用,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一个倒轧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考虑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而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保证了资产、负债的合理性,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成为一个倒轧数。鉴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考核企业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列示的债务法的“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公式,即是利润表债务法的计算公式。),即重视利润表,而两种债务法的计算结果一般差异很少(甚至相同),因此,应以利润表债务法为基准方法。与债务法相比,应付税款法简单,易于掌握。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中,企业应在准则限定的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应尽可能选择债务法。因为现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没有全面反映企业享有的纳税权利。如企业没有反映以国产设备投资而享有的税收优惠、没有反映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和税收抵、免的权利等涉税事项。会计具有社会性,其确认与计量原则要求所得税会计不但要反映企业纳税义务,也要体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利益)。按国际会计准则披露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全面披露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例外原则体现两点:一是明确小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保持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性;二是要求上司公司应采用债务法(只有债务法才符合上述前三项具体原则),其他企业不符合例外要求的,也应尽可能选择债务法。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所得税的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所得税事项是任何一个企业(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不可回避的会计事项,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属于通用(基本)业务准则。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

按照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设想,从性质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属于技术性会计规范;从规范层次上,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同属于部门规章;从会计功能定位上,会计准则应高于会计制度(注:理论界对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认识不一,有人主张应以具体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在会计规范层次设计中,基本准则高于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应无异议。我们认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较长期内共存是我国现实的需要,由于颁布的时间不同,当两者有矛盾时,应及时以适宜的方式予以协调。);从侧重点看,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记录和报表编报,两者相辅相成。我国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是适用于各类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的会计制度,2002年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的特殊行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起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是适用于设在我国境内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着会计制度尽可能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原则,凡是已经出台具体准则的事项,会计制度都吸收了具体准则的规定。其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三种企业会计制度”仍然沿用了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5]的处理办法。对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问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3]45号文颁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特殊交易和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拟议中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的具体准则,它应是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更为规范的法规性文件。由于目前已颁布的其他具体准则没有涉及所得税问题,会计制度对所得税核算应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协调,因此,拟议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完全可以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构建合乎中国国情与国际环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还应该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三)中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5701所得税”的解释是:“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小企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可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更多地考虑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目的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不完全衔接。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降低小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成本,而且还体现求真务实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如果所得税会计准则适用于除小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会有利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如果所得税会计准则按企业通用业务准则来设计,则应该对小企业是否适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明确处理意见。

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所得税会计准则设计不能不考虑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从国外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迁过程看,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经历了从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债务法等多种方法并存到单一的债务法的过程;对时间性差异经历了当期计列法部分分摊法全面分摊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对递延所得税处理经历了由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和计量的过程。在会计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越来越少。

冯淑萍提出,当前我国的会计实务从根本上来讲,可以分为四类(注:这四类是:(1)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2)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由于中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其经济实质却并不相同。(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可能还没有,或者刚刚起步。(4)中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没有的或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规范的。),对于不同种类的会计实务将采取不同的国际化策略(注:参见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会计研究》2004年第1期。)。仔细对照分析,所得税会计肯定不属于第三、四类,但列入第一、二类也不一定完全恰当。我国的所得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相同,经济实质也相同,因此,应不属于第二类,但它也不完全属于与国际财务报告所处的环境和实质都相同的第一类,因为中国缺乏直接采用《ias12:所得税》的环境。

(一)会计准则的基石选择(fundamental buiding block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注: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sec,2003)报告中,明确提出会计准则建立的基石的概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作为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分类的基本方法,被奉为“会计准则建立的基石”。“在资产负债观下,准则制定者在为一类交易制定会计准则时,首先会试图定义和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相反,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在这种观点下,资产负债表成了利润表的附表,包含了资产、负债和其他用以保持资产负债表平衡的应计项目和递延项目。”)

在所得税会计准则构建中,所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孰为重心的问题。所得税现有的会计处理方法反映了对所得税事项不同深度的认识,体现在对会计重心的选择上。

应付税款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完全把所得税作为与本期配比的费用项目,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完全遵照税法,将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充分体现出来,是税法导向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递延法将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时间性差异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试图把税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降低到最少,以确保各种会计交易和事项所遵从的法规和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但是,它忽视了所得税事项计量的特殊性,在税率或税基变动时,没有考虑税率或税基变动对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导致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成为一个“随叫项目”。利润表负债法考虑了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出发,合理反映了所得税费用,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一个倒轧数。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不仅考虑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而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保证了资产、负债的合理性,但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成为一个倒轧数[6].正因为任何一种所得税会计方法都不能兼顾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以,确定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石是资产负债观、还是收入费用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会计准则的基石选择是一个理论问题,其实质反映了信息使用者的偏好和市场环境特点。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跨国公司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市场已经突破了国界,科技竞争愈演愈烈,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这导致了企业管理从战术管理向战略管理发展,资本市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出于战略决策的需求,比以前更重视企业财务状况和长期营利能力。为了适应企业决策管理的需要,以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代表的西方财务会计理论,转变了研究思路,将资产作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概念,通过对资产的严密界定,逐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及其报告体系。在该体系下,资产负债表成为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利润表退居到第二位。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及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财务会计研究的核心内容,资产负债表的逻辑合理性受到重视,不允许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任何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非常重视利润指标。从监管方面看,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的上市和停市、退市等市场监管条件主要偏重于利润指标;从投资方看,资本市场流通投不到总股份的30%,机构投资者处于初创阶段,广大散户投资者重投机套利,市场投资理念偏重炒题材、炒内幕和短期投资为主,许多公司股价有悖于公司业绩(注:2001年9月17中国景气监测中心和中国财经报道联合调查显示,40.2%股民认为股价与公司业绩背离。)。从对管理层业绩评价和奖励机制设计看,也比较重视利润指标。这说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不够重视企业的长期营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因此,导致了我国以利润表为重心的现状。这是我们在探讨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税法和会计标准的差异程度

税法和会计标准的差异越大,协调的可能性越小,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对所得税相关信息的影响就越大。当税法和会计标准一致或基本一致时,尤其是时间性差异很少时,没有必要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在税法和会计标准差异较大,尤其是时间性差异较大时,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提供的信息价值会大于应付税款法;从有用性看,债务法提供的信息又大于递延法。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法的不断完善,所得税会计差异越来越大,应付税款法已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要求。但是,在股份经济不发达、上市公司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对大量中小企业来说,企业纳税仍然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因此,如果采用单一的负债法,难以满足我国所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要求。如何评估目前和下一步“两税合一”(注: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一。)后,税法与会计标准的差异程度和性质,这是在考虑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时必须考虑的又一个问题。

(三)会计人员能力对所得税会计方法选择的影响

随着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演进,会计方法的技术难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在我国1200万会计人员中,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人还不多,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熟练。如果现在选择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接轨,不但会加大制度的转换成本,而且还可能会遭到广大会计人员的抵制,这是我们不能不预计的经济后果。

(四)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建设中,还应该考虑改革的成本效益问题,即由此增加的制度转换成本(包括设计调研成本、会计人员培训成本、账目调整成本、新准则适用期效率损失成本等)与制度转换收益(提高所得税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加快中国会计国际化程度,方便国际资本流动等)的比较。如果制度转换净收益不能被利益集团合理预期,在以民主决策为基本原则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下,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改革方案将难以通过。目前,影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主要利益集团是市场监管者、国有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投资者、国际会计公司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他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态度决定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步伐。

(五)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缺乏选择国际通行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动力

相对于数目众多中国各类企业,相对于广大的国内、外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仅有1400多家(截至2004年底)的上市公司显得供给不足。因此,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感受不到强大的筹资压力,信息披露透明度被认为低于发达国家市场。这是中国企业难以列入《商业周刊》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榜单的原因之一(注:《商业周刊》旗下的国际品牌公司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品牌的总收入,根据j.p.摩根、花旗集团和摩根斯坦利等公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预测该品牌五年的纯利润,再减去拥有有形资产的费用成本,包括运营成本、税收等。同时,通过对市场分析和对行业中的管理层问讯来辨别以上变量,最后确认该品牌的实力,包括该品牌的市场领导力、品牌稳定性和全球普及率,从而推算出日后品牌利润。不能满足对今后5年该品牌的纯利润预测的“苛刻”标准,让分析师“看清未来”,这是中国企业没能入选的关键原因之一。),如果公司缺乏信息披露的责任感,就不会重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就不会在意不同所得税会计方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而仅仅关注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复杂程度。根据2003年年报披露,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其中1250家选择应付税款法;再根据2004年的年报披露,有3家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在新增的115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只有2家(递延法、债务法各一家),即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上市公司高达97%(注:感谢卢强博士、周宇飞硕士等提供的数据。),这就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程度甚低。资本市场是会计准则改革的强大推动力,如果上市公司缺乏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动力,必将会影响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设计。

综上考虑,我们的初步意见是: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直接、完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为时尚早。我们赞同借鉴英、法、德、日的双轨制办法,设计两种所得税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企业。在会计准则中,可明确所得税会计方法的“过渡”处理原则。在两种债务法对会计信息影响效果和可接受性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其中一种方法作为基准方法。从我们问卷反馈信息和对两种方法本身技术特点及效果比较看,目前选择利润负债表法比较合适,待条件具备时,再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加大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的披露力度,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209.

[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译本)[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367-1382.

[3]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2002)[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145-167.

[4]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z].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