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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遵从;税收遵从度;税收遵从成本;优化;定量分析

一、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因素分析

(1)信息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和掌握对遵从度是关键。这因素体现在:一是征税人对纳税人应税信息的掌握;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和对办税服务的满意程度;三是纳税人对办税程序的了解程度。(2)税收成本因素。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越低,税收遵从度就越高。(3)税制因素。税制设计越简明、合理和稳定,税收遵从度会越高;税制越复杂、不合理和变化越多,税收遵从就越低。澳大利亚实施合并评估制和修正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隐瞒收入的机会和动力就是很好的证明。(4)查处因素。也就是纳税人对处罚率和查获率的估算。如果税收检查频繁且惩罚很重,纳税人认为逃税所受的罚款很大,被查处的可能也很大的时候,纳税人就依法如实纳税或者减少逃税,就会越遵从。(5)博弈因素。这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影响。在此因素中,税务部门处于优势地位,如果能主动围绕税收遵从采取措施,那么,遵从度的提高就会有保证。从三个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都认识到税收遵从的重要性,把促进纳税人长期遵从确立为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建立起新型的影响纳税人遵从行为的模式。

二、税收遵从度的衡量

1.客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OTC(O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客观税收遵从度,本文将从正面比率测定和侧面总量估算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衡量。从正面角度,参照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提出的NRP(The Nation Research Program)系统,本文同样采用三项指标:申报遵从率FC(Filing Compliance)、支付遵从率PC(Payment Compliance)、报告遵从率RC(Report Compliance)进行比率衡量评估区域性税收遵从,建立DRP(The District Research Program)。这三项指标分别按以下四个公式进行测算。

从侧面角度,采用某地区税收缺口(Tax Gap)的总量估算衡量客观税收遵从度。基于税收缺口=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地下经济中的逃避税,本文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全面估算税收缺口,以期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税收的流失规模。对于地下经济规模的估算,可采用国内外常用的现金比率法;对于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的估算,主要是通过分别计算该区域非农部门逃避税、关税逃避税和个人所得税逃避税,并对其进行加总,求得其地上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熊鹭,2006)。本文旨在提供一般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具体计算方法不再详述。

图1 客观税收遵从度的一般分析框架

2.主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STC(Su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主观税收遵从度。税收的客观遵从度和主观遵从度衡量的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客观遵从度高不代表主观遵从度就一定也高。纳税人只有同时具有高的客观遵从度和高的主观遵从度,我们才能说纳税人具有真正高的税收遵从度。主观税收遵从度的测算可通过用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所构建的层次分析模型得到。其中,STC表示主观税收遵从度,A~N分别代表选取的各种指标,Ai~Ni分别代表所选指标中各个备选答案的分值,ai~ni是所选各个指标的权重,k是各个指标备选答案的个数。关键影响因素及其指标的选取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模型对区域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进行多因素分析,筛选关键变量,进而设计科学的调查问卷对STC进行有效评估。

表1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表

根据层次分析法,结合已建立的STC评价指标体系,构建STC评价模型。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将STC评价问题分成3个层次,将每个层次按类进行评价,最后再对评价结果进行层次间的综合评价。设要素层因素集为(A......N),指标层因素集为(A1,A2......Ak),……,(N1,N2......Nk)。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基本思路

(1)保持最低限度的税收遵从收益的政策选择。从税收遵从收益的构成看,相当部分是有必要给予纳税人的,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首先,以税前扣除收益来说,合法的税收遵从成本无疑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从现金流量收益来看,在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后,为了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核算和准备申报,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纳税人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现金流量收益(换句话说是政府在这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调整纳税申报期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最优处罚率的确定与税务罚则。最优处罚率的确定应当与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概率相适应。如果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高,则处罚率可降低;反之,则要提高处罚率。提高那些目前法定处罚偏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同时进一步细化税收罚则,最大程度地确保税收罚则的具体性和确定性,最大程度地限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目前我国税收罚则中模棱两可的条款的条款也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于那些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处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应当予以明确。(3)新一轮税制改革税制设计与税收遵从。在税收立法方面:首先,更新税法理论,树立保护纳税人权利、强化国家义务的税收新观念。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得到的或应当得到的法律确认、保障与承诺。其次,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它是统领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税法的母法,是对所有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税收基本法应围绕处理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类税收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法律规范。再次,完善税收实体法。虽然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故国家应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最后,修订税收程序法。(4)完善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对税源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税收研究.2008(7):75~77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2篇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我国学者张守义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2;我国学者覃有土认为包括“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3;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应当包括“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虽然学者们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的概括见解不一,但归纳所述,可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分成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课税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离开课税要素就无所谓税,也无法征税。因此,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课税要素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晰,要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避免因为产生歧义和漏洞而使纳税人误解。对于不明确的课税要素,应由代议机构审查,并做出法律解释,严禁税法的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和补充解释。覃有土教授曾说过:“如果对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或太原则化或含混不清以至不明白确定,便会给行政机关创造以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解释的机会,等于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从而破坏了这一原则”。4由此可以看出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在税收法定原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因此,税收程序法定应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税种及税收要素应该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确定;二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已为法定之税种及税收要素做出任何变更;三是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如此,不仅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同时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所以,税收程序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主要功能

(一)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

政府权力具有一种不断扩张的天然趋势,而其强制力的特殊性赋予了其能够通过任何其本身认为是“合法”的途径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且允许将自身的暴力强加于私人权利被剥夺者的个人反抗之上。简而言之,国家可能成为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最危险的侵犯者。因此,为了协调这种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税收法定”便成为了平衡国家税收权和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衡平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促使公民财产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对政府的侵权行为亦营造了一个有效的抗逆机制。5

(二)客观上创造并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封建领主和独裁君主为筹集战争费用,满足个人骄奢淫逸的生活,肆意课税司空见惯,个人财产不时面临意想不到的侵扰。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在同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过程中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口号,争取人身的自由和财产的安全,这也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斗争的起点。因此,在斗争中,人民首先争取到的就是议会法定税收和法定罪行的权利,由此便导致了税收法定主义的萌生。

(三)使公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

在目前中国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关系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税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和转移支付的工具,除了保障国家政权稳定外,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上的作用也是不可取代的。作为指导税收活动的法律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导向性作用必然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至关重要的效能。而税收法定主义的严格立法程序制定、颁布法律的要求,规避了行政机关按自身意愿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可能性,必须由征纳双方同意才能实施的税收法律保证了税收法律的稳定性和征税行为的常规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以控制政府在征税行为上的任意放纵行为。

三、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税收法定原则已经被我国确定为一项基本的税收原则,但在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缺失

虽然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即揭示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意旨6,但学界一般认为,该条只规定了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没有涉及到税收立法者要依法设税和税收执法者要依法征税;它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和其他纳税人在税收征纳中的权利;它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也未作规定,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并没有作为宪法原则而在我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7。

(二)税收立法过多,行政立法膨胀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保留税收立法权,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多采用授权立法制,其基本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该条例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订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公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和外资企业。”不难看出,该条例赋予了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方面本属于人大的立法权限,并完全自主。由此,我国便形成一个极富特色的税收立法体制,具体表现为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

我国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其余的税收法律规范则全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事关绝大多数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税收规范并非由代表全体纳税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机关成了规定税收要素的主要主体;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使人感觉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没有了标准和节制,这种状况无疑是与税收的宪政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源自税收执法实际的困难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国的税收执法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开展税收活动。但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在税收执法环节中也遭遇了阻碍: 一是执法机关执法不严问题大量存在。这与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及缺乏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密切相关。二是存在源自于税收立法转授权的执法者造法现象。根据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依法可开展一定的税收授权立法活动,然而现实中国务院凭借国情的复杂性,将转授权的禁止性规定置之不理,各税收执法机关借由国情造法的现象也屡禁不止8。

四、税收法定主义的完善

(一)在宪法上全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当今世界凡适用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通常都是通过在宪法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方式赋予税收法定原则以宪法位阶。在宪法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使其能够在相关法律中得以贯彻,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推动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尽管目前我国宪法中并未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已经接受与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这次三中全会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党的《决定》这样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史无前例的。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宪法修正案中应做如下规定以赋予税收法定原则以宪法位阶: 第一,将《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中关于“有关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提升至宪法高度。第二,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列明,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

(二)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收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地位,其制定意义之重大,对此学者们已达成共识。”9我国税务界从90年代开始重视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并开始着手起草该法,目前已数易其稿。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加快进度,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使之成为税收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并赋予其税法领域中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用来统领、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从总体上说,税收基本法应对税法的立法宗旨、原则、治税思想、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利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诉讼,税务中介等进行明确界定,使其对上能够与宪法相衔接,对下能够统领和指导其他单行税收法律法规,使税收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到有章可循。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定主义缺乏宪法支持的情况下,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尤显紧迫。

(三)妥善处理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属于典型的授权立法模式,税收授权立法体制占主导地位,以致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成为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突出的阶段性特征10。因为税收立法的程序、时间和税法的技术性因素,全国人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一整套税收法律。从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考虑,采取修订税收立法授权似更为妥当,今后对于新税种的设立,应全部由全国人大立法,同时对一些重要的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科学的、可行的应该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提升到法律,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其法律刚性;对那些比较成熟或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行政规章尤其是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对目前完全上升到法律还有一定困难,必须由行政部门立法的税种,也要对其立法范围、授权期限进行有效限制和约束,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行政规章尤其是以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征税依据的做法。

(四)在税收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

实行听证制度是体现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在代议制税收立法中尤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体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得以协调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广泛公布有关税收立法信息,充分征求广大公民意见,确保民众对立法事项的了解和立法过程的参与,以民主程序挑选、召集各方利益代表,确保听证制度不受部门利益左右。同时由于税收立法涉及面大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还必须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参与,即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以确保税收立法的质量。我国在2005年8月至10月之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过程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所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为我国在税收立法中制定统一的规则奠定了基础。11

(五)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

一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从内部监督来说,首先要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界定税收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力边界和履行义务的范围。其次要推行税务行政案件与重大涉税事项的审理制度,通过税收执法先行约束控制机制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再次是要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强化执法过错追究,使广大税务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法治意识。从外部监督来看,一方面要改善和加强税收执法的民主参与程度,公开执法内容、过程、依据等。坚持税务行政救济制度,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改善和加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外部日常监督机制。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率 税基 应纳税额

一、纳税筹划(TaxPlanning)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灵活利用税法对不同纳税方式、不同税率、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部署到经营理财,等一系列涉税因素进行税务规划,使企业减少税负增加收益的财务管理活动。

1.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属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单纯的减少应纳税款,具体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节税效应,即在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税金支出相对最小,节税效应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运作现金的水平,是考量纳税筹划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优化效应,一是在当税金支出额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息使用税金;二是税收零风险,即企业接受税务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税收风险,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三是通过对税务的规划,使企业各个部门更多的参与协调配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

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税金也是纳税人的一项负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纳税人是有权利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纳税模式的,即进行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事先进行恰当安排从而减轻或延缓税负缴纳的过程。与钻营偷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本质区别就是前者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后者是违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的方式

纳税筹划的方式众多,通常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在此主要为中小企业家们介绍中国国内常用的纳税筹划的方式。纳税筹划从涉税的不同因素考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税基式减免

税基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一般情况下,税基与应纳税额是正相关的(实行滑准税率计税时例外),即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越小,应纳税额越小。筹划税基式减免的方法,就是筹划纳税人应税项目,使税基缩小从而达到缩减或延缓应纳税额目的的方法,企业对税基的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税基递延实现,这是指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如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等。税基递延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可递延纳税,这就等于取得了无息贷款,利用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还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

(2)税基均衡实现,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主要是个人所得税1600元的免征额和各地依据税法确定的扣除定额)、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有起征点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有时可以实现起征点的最大化。

(3)税基即期实现,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4)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这是所得税、营业税筹划常用的方法。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2.筹划税率式减免

筹划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核心要素,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鉴于此,税率式筹划的方法一般有:

(1)筹划同一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以此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营业税有3%, 5%,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2)筹划名称不同但性质相近的税种之间税率的差距,寻求最佳税负点。如企业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如未分别核算就要合并征收增值税,而我国税法中增值税的征收率与营业税的税率就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3.筹划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税额式筹划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但企业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沦为偷税漏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企业的自发行为。

参考文献:

[1]费锦:纳税筹划的绩效评估.经济师,2007(9)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高增长;经济因素;估算

一、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增长的原因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重大实践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在税收增长原因问题的定性分析上,先后经历了“三因素论”、“多因素论以及“特殊因素论”。这些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在实证分析方面,由于对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进行测算,不仅能说明经济因素自身的作用,还能为税制和征管因素影响作用的实证分析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对于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贡献作用的估算,一直是实证研究的重要突破口。贾康、刘尚希在论述税制改革基本趋向问题的过程中,曾经提供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实证结果。金人庆等在总结税务部门工作成就时,也曾对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进行了测算。郭庆旺采用了时间序列数据与横截面数据相结合的面板数据模型,从增长弹性角度确认了gdp总量和结构变化在税收增长中的作用。刘新利则通过经济分量与税收分量对应性的实证研究,分析确认了经济结构变动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乔宝云和王道树在对税收收入浮动率与税收收入弹性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税制内在因素所决定的税收弹性进行了测算。原铁忠将产业结构变动与税负变动视为非经济因素,在分别测算了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并将其从税收增长中剔除后,提供了一组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测算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既有较为充分的定性分析又能详细说明估算方法和步骤的研究成果,在学术界仍然比较少见。为此,本文在界定经济因素内涵及其与税基对应性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国税收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特征,确定了相应的分析步骤和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作用进行估算。

二、经济因素的界定

在经济因素内涵的界定上,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是经济因索应该包括gdp规模、产业结构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还有学者根据税基与各类经济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将经济因素细化为8个经济分量指标。应该说,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分析。但总的来看,仍然缺少较为系统的测算方案和测算结果,因而还不能全面把握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格局。由于gdp的规模和结构变化问题,是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主要方面,因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首先从分析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人手。

(一)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分析

一般说来,流转税以商品和服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与市场交易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然而,gdp核算方法要求无论是否有市场交易行为发生。对核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要按市场价格计算。因而,在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上,一方面,有些作为税基组成部分的经济量并不直接构成gdp的内容;另一方面,有些经济量是gdp的组成部分但却并不作为税基。

以gdp的组成部分是否可税为标准。可以将gdf划分为可税gdp与不可税gdp。可税gdp是指可以作为税收课税对象的gdp组成部分。不可税gdp主要指gdp核算中包括的未发生市场交易行为,却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的虚拟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居民自给性消费。常住居民自己生产并直接用于生活的产品消费,主要包括农村居民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并用于消费的部分,属于收入法农业gdp核算中劳动者报酬中的实物报酬部分。(2)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房租。包括农村居民虚拟房租和城镇居民虚拟房租。这一部分实际上对应于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折旧部分。(3)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存货投资”。由于存货产品不发生交易行为,尽管其中的原材料、燃料存货和各种储备物质在上一交易环节产生了销项税,同时也形成了当前所处生产环节的进项税,二者相互抵消后,可以认为没有提供税收。(4)公共部门固定资产虚拟折旧。

在可税gdp中,由一定时期具体税收制度决定的应予征税的gdp称为应税gdp。而在应税gdp当中,根据税收负担的不同,还有税收负担率较高的gdp和负担率较轻的gdp之分。因此,gdp结构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应税gdp相对比重的变化;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应税gdp内部结构的变化。

不属于gdp组成部分的税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量资产的使用和转移行为。存量资产主要是以前年度gdp的累积,与当年gdp的相关性较小。这方面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类税种。二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三是一些特定的行为,比如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就是对特定行为的课税。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考虑到进口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因而下面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支出法gdp的组成公式,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即净出口计入gdp。因而,进口额的大幅增长未必会引起gdp的大幅增长。而当前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口径为:

税收收入=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进行退、抵、免处理的国内税收(不含农业税收)

从上面的公式中可以看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大致对应进口额以及gdp中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应税部分。据此,可以得到其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

经济税源=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进口额

从税收收入所对应的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看,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只是经济税源中的一部分。gdp总量的增长及其内部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来影响税收收入。而作为另一组成部分的进口额,与gdp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包含关系。

(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

从现阶段我国税制体系中税基构成的角度看,经济因素应包括:进口,gdp规模,gdp中二、三产业的结构,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的变化,二、三产业中内部行业结构变动,以及经济效益水平变化等方面。但从数据可得性角度考虑,本文主要考虑前四个方面,而将其余几个方面在实证分析中予以补充说明。

三、估算方法

根据可获得的税收经济数据情况,本文确定了如下估算步骤:(1)首先分析进口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将剔除掉进口环节税收后的税收收入分解为gdp规模,二、三产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这三个方面;(3)利用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数据,分析得到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4)将上述影响因素进行归总,得到主要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综合分析表,结合本文对经济因素涵盖范围的选择,对经济因素的影响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进口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不构成gdp的直接组成部分,因而进口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较容易分解。将本年进口环节税收增长额在当年税收增长额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用于衡量进口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作用。

(二)规模及其产业结构变动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额并不直接作为gdp的组成部分,因而gdp规模和结构变动影响的主要是剔除进口税收后的国内税部分。为了对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进行估算,首先需要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根据相关计算公式进行适当分解,得到相应的计算式。为此,构建如下税收收入决定模型: 

该模型只考虑经济中存在二、三产业,在经济总规模既定的情况下,每个产业的税收贡献取决于其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

其中,t(n)为第n年的税收收入;g(n)为第n年的gdp;p2(n)为第n年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p3(n)为第n年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t2(n)为第n年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率;t3(n)为第n年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

根据上面的公式,进一步给出第n+1年税收收人的计算公式: 

根据第n年和第n+1年的税收收入计算公式,税收增长额为:

将相应的表达式代入进来,得到

其中,δt为税收增长额。

从上面的表达式中可以看到,gdp的规模、结构以及税收负担率都会引起税收收入的变化,从而影响到税收增长。根据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前两个方面是本文分析的重要内容。为了分析得到这两方面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计算表达式,应对税收增长额的组成公式进行分解:

其中,δt1为gdp总量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t2为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税收增长;t3为其他因素导致二、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变化后引起的税收增长。

根据税收增长额的决定公式,从gdp规模和结构影响的角度看,税收增长主要决定于三个基本因素:第一,gdp规模的增长;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提高。下面对这三方面的计算公式进行具体分析。

1.gdp规模增长的影响。gdp规模增长的影响,是指在税收负担率不变的情况下,gdp规模扩大所引起的税收增长。这实际上是指税收收人与gdp同比例增长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2.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在不考虑农业税的情况下,二、三产业所占比重的提高,则意味着gdp进入到工商税制课征范围的比例提高了。在税制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会提高单位gdp的税收贡献率,并在客观上起到加快税收增长的作用。其计算公式为:

3.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的提高。最后一个方面是其他因素导致税收负担率提高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累进的税率结构、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加强征管以及政策变动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

在二、三产业增加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发生变化,也会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应税gdp相对扩大的规模乘以上一年度的税收负担率,就可以得到其影响税收收入的数额。据此,可以得到如下的计算公式:

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当年gdp×(上一年度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一当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上一年度单位gdp的税收负担率。

四、实证分析

根据基本分析步骤和估算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按照如下顺序予以估算。

(一)进口环节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在不考虑进口环节税收增收中征管因素作用的情况下,进口环节税收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相对容易衡量。对此,本文将在综合分析部分直接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增收作用予以实证分析。

(二)应税gdp规模和结构变化的影响

根据前面的计算公式,为了计算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首先应得到它们的税收负担率。

利用前面得到的估算方法,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动和税收负担率提高这三方面因素的税收贡献计算并列示于表2中。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及其影响的估算

根据前面的分析,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主要包括居民居住虚拟消费、存货投资以及公共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这三个部分。这些项目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会提高当年二、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并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本文根据已经得到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数据资料,对这一因素的影响计算如下: 

    

(四)对主要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综合分析

为了对各类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将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予以综合,以概括和总结它们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见表4、表5。

通过对表4、表5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波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1999—2000年;另一个阶段是2002~2005年。在这两个阶段中,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其中,贡献最大的一年发生在1999年,贡献率达到了37.48%。1997-2005年期间,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为15.62%。

第二,gdp规模增长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大致保持在41.7%-70.56%之间。1997-2005年期间总的影响约为55.57%。其贡献率较低的年份为1999、2000和2001。事实上,这也正是税收增长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的几年。

第三,三次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在1997年达到了最高值10.19%。随后的几年中影响作用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3%以上。但在2004年,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发生了逆转,成为了减收的因素。这应当是2004年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当年农业生产所致。1997~2005年期间,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4.01%。

第四,不可税gdp比重下降,在1997、1998、1999、2000、2005这五年中,对税收的快速增长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在2001年却起到了减收的作用。在2002—2004这随后的三年中,又成为了减收的因素。1997-2004年期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比重变动,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2.76%。总的来看,二、三产业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税收增长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从表5中可以看到,除了个别年份以外,本文所考虑的四个主要经济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介于72.3%和90.6%之间。1997-2005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总贡献约为78%。但在管理因素被公认为发挥了巨大作用的1998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贡献约为84%,管理因素与政策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仅为16%,似乎与实际情况有不小的出入。这一结果主要来自于两个原因:一是政府部门当年强调的1000亿增收量,是在没有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计算得到的。如果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1998年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增收额将下降为867.5亿元。二是由于本文在对经济因素的界定中,并未包括经济因素的所有方面,故而可能会出现一些未被虑及的经济性因素实际发生减收作用,从而对管理因素的增收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

五、结 语

本文在澄清了gdp与税收对应性关系的基础上,首先对经济因素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可获得的数据情况,设计出相应的估算方法,并根据相关数据资料计算得到了一些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结果。尽管从估算方法的角度看,本文还存在着诸如没有考虑利润率指标波动的影响,以及对进口因素的分析还有待深入等问题。但根据本文对四类因素估算的结果,仍然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基本结论:

1.在1997—2005年中,gdp规模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应该说,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性正在逐步增强。

2.产业结构变动因素以及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在我国的税收增长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是我国经济转型期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要素 系统环境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探讨多集中针对某一类型的单一业务或某一个税种的探讨,其系统性不强,对于指导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总体把握存在欠缺。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构成

1.系统构成要素

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为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是无处不在的,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系统是运动的,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1)人要素。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2)资金要素。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3)信息要素。此处的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但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

从系统论的基本观念出发,整个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立体系统,由一套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要素构建,它们之间存在这相互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1)三大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更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法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2)三大要素都不是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信息,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发送方和接收方让信息得以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3)纳税筹划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系统环境

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二是人文环境,三是经济环境。

(1)法律环境。会计活动的有效运转是以完善法规环境为前提的,法律既为会计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环境,同时也对会计活动提出严格的要求,会计活动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当今的大多数国家、政府对会计事务进行影响和干预,一般政府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强制实施,通过立法确定会计程序从而影响会计事务。它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计信息市场,净化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大的作用。法律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

(2)人文环境。人文化环境对于形成一个国家的会计文化以及相应的会计氛围至关重要。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在逐渐的体现,对纳税筹划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纳税筹划系统慢慢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

(3)经济环境。经济形势决定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从而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制约着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走向。经济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4.系统的功能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

(1)节税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倍受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节税功能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税务利益最大化。

(2)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体现其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三、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原则

作为一个系统,其能够不断生存发展的条件是系统内外的协调性,即系统内各个要素相互协调,并且能与外部环境相适应。这也是通常所谓的系统性原则,它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整体性原则,二是目标一致性原则,三是环境适应性原则。

1.整体性原则

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是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的整体性,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系统的整体性。

(1)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整体。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三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如果三要素处于无组织状态下,虽然要素无组织综合也可以成为整体,但是不能成为纳税筹划系统。因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一定要把纳税筹划系统视为一个整体。

(2)纳税筹划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要素功能之和。虽然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组成的,但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能可以大于各要素的性能之和。因此在处理纳税筹划系统问题时要注意研究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重视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任何要素一旦离开系统整体,就不再具有它在系统中所能发挥的功能。

(3)纳税筹划系统要素影响整体。三要素有其相对独立性,会反作用于纳税筹划系统这个整体,要素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如果不及时调整三要素的关系,将可能会对纳税筹划系统发生重大影响。

2.目标一致性原则

(1)纳税筹划系统目标与财务管理系统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其目标应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不能以短期的税负最低作为目标,要综合考虑筹划方案实施的成本费用和收益,要考虑实施筹划方案对企业总体战略的影响。采用一项纳税筹划方案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标准:①筹划方案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②筹划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企业总体战略目标。采用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筹划方案,只能让企业得不偿失。

(2)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三个要素中,人是主体,资金和信息是由人操控的,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的协同一致,关键是相关人员要协同一致。从上述对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只是纳税筹划系统中人的要素之一,他只能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最终取得效益,需要所有参与资金运转控制和信息控制的人按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工作。这些人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营销人员、会计人员等。

3.环境适应性原则

环境适应性原则要求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经济环境相适应。只有与环境相适应的才具有实践可行性。环境适应性原则也具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合法性要求,二是与人文环境相适应,三是与经济环境相适应。

(1)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环境相适应。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得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许可,才有实施的可能。强行实施不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只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罚款等涉税负担。合法性原则既要求纳税筹划方案形式上合法,更要求在实质上合法。形式上合法的要求是,任何纳税筹划的方案,形式上不能含有与我国当前有关企业、工商、金融、保险、贸易、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地方。方案设计的具体操作程序、步骤和方法也必须合法有效。

(2)纳税筹划方案与人文环境相适应。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纳税筹划的人文环境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虽然纳税筹划在当今企业中越发重要,但人们在纳税筹划的认可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税漏税,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使得社会对纳税筹划产生了不信任,甚至反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以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以法律为基准,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国家的利益。

(3)纳税筹划方案与经济环境相适应。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并不是企业内部就能完成的,还需要企业外部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企业并不一定能够采用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采用哪种方案是由谈判决定的,企业只能向最优的筹划方案靠近。能否实现目标,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竞争力大小,设计与自己的能力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黄桃红.基于系统论的纳税筹划[J].市场周刊,2010.1

[2]杨林泉.管理系统工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王汤.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系统[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