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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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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分类

企业税收筹划分类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谋划;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举措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税收策划主要是针对纳税人,行为方式是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利益最大化来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等财务活动进行谋划。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对投资型企业的税收筹划做出了更为具体的部署规定。企业财务管理是基于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来安排财务关系,即以企业日常发展、经营为基础的,对企业的资金流进行安排、筹集、配置,是一项综合企业财务活动与企业财务关系处理的工作。

一、投资型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根据国内外研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归纳出其特点:1.非违法性,2.综合性,3.事先筹划性,4.目的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外资企业被引入,投资企业的市场平台建立越来越多,我国的税收也在近两年内增幅30%,现已突破15000亿。为实现企业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真正实现税赋最佳效果。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是投资型企业惯用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利益驱使,一些投资型企业往往会利用税法灰色地带打球,对其自身的财务管理产生制约,难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投资型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如下:

1.税收筹划盲目性。税收策划的盲目性,即税收策划的制定没有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需求来进行。企业勾选投资形式的不同,可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以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两种形式进行。但由于企业目标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现今的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按照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相对应的策略。因而,使得税收筹划过于盲目。

2.税收筹划轻视度。税收筹划轻视度是纳税人对企业税收筹划重视力度不够的表现。企业的发展与投资人的领导有着直接关系,投资人的意志决定往往是企业面对国家政策的最终判断力。而现今的企业投资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力度不够,导致了无法对成本进行筹划。

3.税收筹划人才欠缺。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市场发展过程的必要产物,其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然而,目前高校对税收筹划的人才培养力度不够,导致投资企业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人才的组织建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就会存有税收筹划不合理的现象出现。

二、基于税收筹划的投资型企业财务管理举措

投资型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从事资本经营,持有被投资项目一定股权,分享或者承担投资项目的盈与亏,投资企业往往通过对参股或控股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投资企业需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项利益指标核算准确,以提升经济效益,而税收筹划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投资企业应在保障企业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与现资企业的结合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的目标实现。税收筹划在投资型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相关举措有:

1.明确税收筹划目的。税收筹划目的明确主要是将企业税收的各种需要贯穿于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实现企业资金流关联性与经济性。投资型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的独特性,更需要明确税收筹划目的,确保投资方向正确,减少损失。明确税收筹划目的的具体做法有:(1)制定确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将其落实到企业的投资活动中,从而实现税收的经济型效益。(2)税负的策划应趋于整体性,要充分考虑各种税收体制的应时性,实现企业隐藏成本可控性。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各种成本和收入的同时,利用筹划成本、机会成本及沉没成本等手段进行对企业的货币时间的相关价值的有利彰显。(3)投资人应着重将眼光放到重点资金的投资方向上,并针对某种特定的产品、税种及政策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分析,实现企业财务管理。

2.提高税收筹划的认知。随着社会生产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产品的供应力度也不断加快。因此,在现今的投资企业中往往有很多环节脱离税收筹划。提高税收策划认识的具体做法有:(1)增强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知力度,明确税收筹划的合理规划。例如:随着现今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及通货膨胀的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的经济型比重也越来越高;注意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改变传统的税收筹划的局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界定。(2)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与非税收,从根本上实现企业资金流动向。例如:企业的注册资金、运费、政府的规定费和机构设置费等资金配置的实现。

3.构建完善的税收筹划体系。税收筹划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企业进行统筹规划,构建完善的税收筹划体系,才能够真正完善投资型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除了要将税收筹划理念渗透到财务管理中,还应当构建严格的奖惩体系,确保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在实现节税的基础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而更好的满足其持续发展需求。

4.加大税收筹划的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税收筹划的人才培养力度,是以税收筹划为基础,培养出专业知识和企业税收筹划力高的人才。企业还应根据国家税收体制的变化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关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培训,并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优化企业财务管理的结构,实现税收筹划的完整性与服务性,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打下基础。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因此,控制企业资金流、完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税收策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现状及加强税收策划在企业管理中的相关措施做了简要的分析,投资企业应构建完善的税收小组,并根据市场、国家的新形式做出培训,为企业收益的最大化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杜潇.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探讨[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09).

[2]孟冬梅.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吉林长春:吉林省胜道物业有限公司,2011(19).

企业税收筹划分类范文第2篇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关于高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各高校也已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并且税收筹划在高校中也已得到一定的运用,但在实践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先阐明了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以及概念,再从高校各种税收筹划和总体税收筹划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最后再强调了高校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关键词高校税收筹划

高校税收筹划对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高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少缴税或不缴税,这样就可以减轻学校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成本,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来实现,其途径是合理合法的,要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合法且有效,高校纳税人就必须熟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提高高校的税收法律意识。最后,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鉴于税收筹划对于高校的重要意义,下面就来具体谈谈高校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要进行高校税收筹划,清楚税收筹划的概念范围是首当其冲的。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国内理论界主要持有下列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种观点要求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不允许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缺陷和漏洞来做税务筹划。

第二种观点是只要纳税人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漏洞和缺陷来规避纳税义务,因而它赋予了税收筹划更大的空间。正如《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所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则是毫无限制条件的,偷税筹划、逃税筹划、欠税筹划等一切能使纳税人减少纳税的行为或措施都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本文是按照第一种观点来讨论的,而其也是目前国内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按照以上我们就总结出了税收筹划必须具备合法性、符合政策导向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这四个特征。

二、高校各种税种的税收筹划分析

国家为支持教育事业,近年来针对高校税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优惠政策,如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体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39号文件的出台 ,既使高等教育各项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也将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9号文件既进一步明确了以往的税收政策,又规定了一些新优惠政策,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规定,整个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要做好高校税收筹划即要用好用足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即就具体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一) 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高校涉及较多的一种流转税。高校税收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有上述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高校营业的税收筹划就有了依据。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服务的领域随着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变得更广,但其负担的税收是随着选择的对象不同而不同,根据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要最大限度节税,应优先选择为教学、科研服务;对高校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一定要掌握到位,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校的扶持政策,合理、科学的进行高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核算;职业学校自办企业时一定要注意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收入的归属等方面,选择不同的形式方案,对所交纳的营业税都会造成波动,因而要组合出最佳方式,争取在合法合理条件下交纳最少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高校按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进修费、培养费等教育事业收入,按文件规定,学校取得的学费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该高校能获得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款。

财政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对高校优惠力度最大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也是高校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高校应积极利用上述等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免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高校职工一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高校进行薪资管理师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对职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又较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奖金次数应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应合理设计。如某高校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这样虽然减少了人力物力,但却加重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如果奖金是按月发放,就可以让职工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一般高校职工奖金纳税有如下特点:按月发放工资奖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按学期次之,按每年发放奖金应纳税额最高。其次,应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职工税收负担的目的。可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工资中单列免税补贴、津贴,这样高校在职工就可尽可能的享受多项税收补贴而不会有所遗漏;加大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支出,福利费在税收优惠中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样就增加了困难职工的收入;对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规定要用好、用足,因此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高校和个人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应尽可能的提高;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将部分工资适当福利化。

(四)房产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高校自用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的待遇,但高校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产改变了房产用途必须交纳房产税。对高校房产税的筹划可采取下列措施: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价款,高校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应单独标明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有偿出租与无偿使用的选择,当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从租计征时,高校可以选择有偿出租;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这样通过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注意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高校税收筹划的总体建议

(一)正确定位高校税收筹划

根据前面对高校税收的定义分析,高校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税收的目的,其前提是合法合规,这是我们给高校税收筹划的定位。如果偏离或违背了它的定位,则已是超出法律范围的行为。只要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设计出好的方案,同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节税。

(二)(二)有一批懂得税法的专业人才。

开展税收筹划可以缓解高校教育经费的紧张,但有时会因为学校不具备一批税收的专业人才,使得很难开展税收筹划,所以培养或招纳一个专业人才团队极其重要。

(三)要研究税法不断变化,防止合法变违法

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通常都有时间限制,且相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注意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要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优惠政策已取消却仍在享受相关优惠的情况,甚至会合法也可能会变成违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办学要求下, 高等教育必须进行包括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后勤社会化、科研产业化等在内的各项改革, 这就要求能够更好地运用高校税收政策, 因此, 对我国高校税收政策的全面掌握,对高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彻底运用,对税收政策有效地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对高校税收的合理筹划,这些都会为加快高校各项改革地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地发展出力。

参考文献

[1]王兆高.税收筹划.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

企业税收筹划分类范文第3篇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企业税收筹划分类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013-02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将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入政府序列;“自收自支”类,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转为企业;“财政补贴”类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因此,关注公益属性事业单位的发展,提高其发展的持续能力,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命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对公益类事业单位,将按照单位的公益属性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财政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通过核定收支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对拥有非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财政经费安排上逐步递减,并建立政府财政定额或定向补贴和按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费相结合的运营成本补偿机制与经费管理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面向市场自我发展的能力,其发生的费用也更多地依靠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来补偿并获取利润。正因为如此,公益类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触及涉税活动,做好纳税筹划将成为影响事业单位收益,提升事业单位竞争力,推动事业单位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有更深层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通过对单位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争取单位利润最大化;二是减轻税收负担;三是降低税务风险;四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单位的纳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始终存在对涉税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税款现象,更不要说是做好纳税筹划。另外一直以来事业单位性质的模糊界定,非企非政又亦企亦政,使得部分事业单位享受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利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逃避纳税义务。再者,即便部分事业单位履行了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没有充分重视纳税筹划业务,纳税筹划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未能充分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往往导致多交税。

深究事业单位纳税存在的未交税、少交税、多交税等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未到位,事业单位性质模糊;二是事业单位领导未充分重视,没能意识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三是事业单位纳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四是事业单位内部未做好税前业务协调工作;五是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不够规范。

做好税收筹划,利用合法、有效的手段,改变当前事业单位纳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笔者根据多年事业单位纳税工作经验,就事业单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几点意见:

1.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行政机构,从事生活经营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继续在事业单位队伍中。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明确各事业单位的性质,明晰事业单位的纳税属性,从而不再有事业单位利用自身属性的模糊定义,不交税或少交税。

2.提高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要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推动事业的发展,当务之急单位领导应加强对纳税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甚至“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的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能力。

3.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专业(下转16页)(上接13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靠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质量。因此,财务人员在掌握财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掌握大量的税收、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加强对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训,提高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质量。

4.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要改变事业单位利用自身拥有多种票据资源的优势,通过票据改变应税收入的资金属性,规避应税事宜的现状,财税部门应尽快规范事业单位票据领用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领取,建立往来款票据领用事前审批,事后报备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税收入必须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5.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协调。一项涉税业务,涉及单位业务运作的各个过程,事业单位只有形成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多位一体的运行理念,加强财务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促进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通过事前的策划安排,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6.加强对重点税种的筹划工作。就事业单位业务运行所涉及税种而言,税收筹划要特别关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工作。

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做好收入成本筹划。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和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策略。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通过对成本、费用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实现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少缴税。

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来说,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因此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正确研读税法对本行业营业税的纳税政策,充分利用不同费用的抵税效应,使应税营业额缩小。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当熟悉税法的各种规定,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合理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用好用足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税收筹划分类范文第5篇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5.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