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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并购 税收筹划 节税利益 并购成本
全球经济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第五次浪潮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最新战略并购,其特点是以全球为背景而进行的资源配置、生产要素配置的企业并购。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资本营运的重要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转型完成,中国企业在并购浪潮中正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摩根大通银行投资银行部统计,在 2004—2005 年间,中国并购交易额增长1575%,交易量增长 1526%(1)。不断成熟的并购政策环境、法规环境和市场环境,有利的促进了中国并购市场发展,同时并购重组活动又反过来促进了中国国民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并购活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工具。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税收规则影响着并购投资决策的收益率,要实现最优的并购决策,就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2)。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筹划的发展,尤其是并购市场的崛起更要求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决策的有力工具。而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博弈行为,如何在一定的规则下追求合理的经济利益则存在着方法策略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对纳税人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还是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有意义。
一、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作用
(一)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选择的正确能够产生附加值,可以直接推动并购项目的成功进行,给企业带来资金上的收益。
(二)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能否有效进行税收筹划,这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节税是企业节约支出的一个重要方法。
(三)企业并购中,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实质上是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对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的事宜的安排和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企业并购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行为,对并购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更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的工作。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中技术方法主要有:
1.减免税技术。减免税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3)。一般来说,国家有两类不同目的的减免税,一类是照顾性减免税;另一类是政策性减免税。由于照顾性减免税是在非常情况或非常条件下才能取得,只是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税务筹划不能利用其来达到筹划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减免才能达到筹划目的。
2.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减税额,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筹划技术。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越大,应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例如,企业通过并购亏损企业,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来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或在并购资金的筹集中,通过比较举债和发行股票来确定其融资方式,都是采用了扣除技术来进行税务筹划。
3.抵免技术。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减去税收抵免额以求出实纳税额。抵免技术就是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筹划技术。如在横向并购中,并购企业选择库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作为其并购对象,以期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获取最大的增值税税收利益,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抵免技术。
4.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旨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因为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延期纳税就如同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将来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或者可以减少企业筹资成本,相对节减了税收,取得了收益。
三、结语
总之,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复杂性也就造成了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我们会遇到面临多种多样的税收问题,遍布于并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因此,对于对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税种进行税收筹划策略,极为重要,值得大力探讨。
参考文献:
[1]浅析中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06
一、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环节。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是横向并购。这种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下游企业的合并,是纵向并购。这种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的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由于税种增加,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应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等四种形式。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这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例如;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如需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
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
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
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 >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30%=18(万元)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如果购买方将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节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例如: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印染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向
一、印染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转变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出资结构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税法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税率,通过这种福利优惠政策来扶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使企业从税率较高的纳税主体逐渐降低税率,转变成为税率较低的纳税主体,或是将之前的纳税主体逐渐转变为非纳税主体,以此来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计税依据改变
计税依据是企业在进行征税标过程中的数量化表现。因此,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情况下,印染企业可以利用并购的方式分解计税依据,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从原本适用高税率的纳税状态转变成为适用低税率的纳税状态,还可以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做能有效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三)税率的选择
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便是税率,税率是企业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计税依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变化会直接影响着印染企业的税额大小。对于不同地区登记的企业,我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印染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将企业的注册地进行适当的改变,使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从原本适应高税率的状况变为适应低税率的状况,从而享受其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空间
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若交易的条件与类型不同,可能面对的税率及免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印染企业利用并购的形式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是企业运营过程中管理阶层进行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
(一)利用税收延递条款
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若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该企业可以免交当年的所得税,甚至可以将之后的部分收益,用于补偿当年出现的利益亏损,亏损弥补之后,再将剩余的利益进行计算缴纳,所得额直到弥补完整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之后,便可正常进入运营之中。因此,一些出现了亏损情况但仍旧有足够的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会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对象,部分亏损企业还会同盈利企业进行商讨之后并购盈利企业,以此为基础发挥双方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合理取得避税途径。
(二)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由于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适当抵消减少当期利润,能够有效减少税额的支出,从而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务负担。利用高财务杠杆效应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收益与节税收益,如果并购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始终保持着较低的债务比例,且未能进行税务扣除时,负责收购的企业便可以以此为基础利用举借新债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扣除,使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并购目标企业。受到利率固定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的环境影响下,债务利息的支付不会随其而进行调整,因此物价上涨的同时,企业需要承担的实际债务不断下降。
(三)利用资产重估增值
企业资产税如果进行折旧的话,则可以从中提取折旧额作为资产税前扣除项目,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利润,使其纳税义务不断降低,尽可能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二次评估,对于部分固定资产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来说,利用并购的方式能够获得固定资产提高审核计价的机会,使资产计税基础不断提升,以此为根本获得更高的税收扣除。
(四)利用支付方式
若企业在进行企业收购过程中,不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而是改换另一种方式,以换股比例获得并购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时,由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并未收到相关的资金,而且双方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任何变化。此种情况之下,这一交易的资本利益便可以免税,除非并购目标企业将换到手的股票进行转手变现,此时便需要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法律允许的延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本流动与转移,若并购目标企业股东选择购买收购企业的债券,对于收购企业方可以将债券转换过程中的利息列于税前列支,在将其转化为普通股份之前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来说,能够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
三、印染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实务
(一)并购目标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首先需要了解并购目标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这些内容之后,便能够为并购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操作空间,印染企业若已经表现出一定的并购意图,且当期存在较高的盈利额,为保证其纳税水平被改变可以在当期选择一家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作为主要的并购目标,利用盈利亏损互相抵消的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在进行并购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购买企业还可以此为基础递延亏损推迟纳税。目前,对于经济特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我国正在实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企业若想要并购其他企业,可以选择这些优惠政策较为优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的主要对象,使企业本身的注册地发生改变,使并购后企业本身也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相关税法内容规定,企业若发生负债情况,其产生的利息支出可直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进行正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并购这一资本经营活动的作用,在对企业资金进行融资规划的同时,结合其财务杠杆的强度选择适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企业并购过程中应当需要的资金,提高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债水平,以便于获得较为优越的利息抵税收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可知,随着债务资本融资比例不断上升,尽管在利息扣除之后,税前利润存在一定下降情况,但受到所得税下降的影响以及权益资本的影响企业权益,净利率反而呈现出了一定的上升趋势。
(三)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以出资方式的差异为基础,可以分为现金购买、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换取资产、以股票换取股票这几种企业并购方式。正常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在进行并购合并过程中,接受合并的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转让并将其全部资产进行处置,对于资产计算转让过程中获得的相应资金,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除去接受合并企业股权之外的相关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若剩余的价值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1/5,企业可直接按所得税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应当综合相关条件进行考虑,全面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更高效益。
Abstract: M & A activity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fierce in China. Associated wit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ax planning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 M & A tax on reasonable planning can effectively reduce costs and improve competitiveness. The article based on the economic setting, gives the M & A and tax planning 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makes a detailed consideration o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implementing the tax planning in M & A.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可行性;必要性
Key words: M & A;tax planning;feasibility;necessity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3-0140-01
0 引言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已经进入以大公司、大集团为中心的时代。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全球共发生过五次比较大的企业并购浪潮。前四次并购浪潮,一次比一次规模大、涉及行业多、影响范围大。在世界范围内,大型企业的兼并、收购再次浪潮迭起,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务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本文将对企业并购和税收筹划进行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论证。
1 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企业并购是指产权独立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其中占优势方企业采用现金、债券等方式控制目标企业股份或资产,从而使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一种经济行为。在我国,并购涵盖兼并、收购、合并三种模式。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科学的事先策划和安排,选择多种纳税方案,达到节省税款或递延缴纳税款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等特征。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确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指导税务筹划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方面着手设计筹划方案,通过比较不同方式下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①亏损抵补。即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就不但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它的亏损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这样,如果企业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盈利,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就会被考虑作为兼并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兼并盈利企业,以达到利用其在纳税方面优势的目的。②延期纳税。若被并购企业的股票被企业转换成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这在税法上可以在收入中预先减去可转债利息,具有抵税效应,同时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在债券转为股票后再支付,使企业享受延期支付资本收益税的利益。③免税并购。在企业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当参与并购的双方企业没有通过现金进行支付,而是通过股权交换的手段进行,把被并购企业的股票依据特定的比率转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这样一来,因为交易双方的股东在整个过程不但没有收到资金,同时也没有达到资本利益的要求,因此,此过程是免税的。经过此种兼并手段,在不纳税的条件下,企业达到了资产流动与转移的目的。
2.2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①税收收益的存在。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企业可根据税法,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虽然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支付税款的时间延迟,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不带时间成本的资金,这样有利于收益增加。②税收环境的优化。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它是在税法许可条件下的合理行为。因而,实施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不代表是一个税收法制混乱或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样为了避免由于税法不完善导致的企业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片面诠释,只有逐步完善税收的法制化,才能规范每个企业的纳税行为,否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毫无意义。③多种纳税方案的存在。税收因素影响着并购的动机和过程,并购的税收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并购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最后,不同的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不同的税前收益和纳税时间的差别。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有充分的获利能力是这一预期实现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相互促进,二者目标具有一致性。从宏观层面能看出,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都是一种优化设置,是为社会资源服务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共同促进作用。一方面,企业并购是一种主要的企业产权的交易形式,使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在市场经济下得到充分体现,它合理流动了存量资产,从而把增量资产的合理使用带动起来,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的作用于市场,要想达到国家税收政策的目的,企业必须依靠国家的政策作出积极主动的反应。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有效发挥了税收杠杆的职能作用,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经济增长得以实现。从微观的角度来讲,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有着共同的目标:企业经济利益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实现。不管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取得协同效益还是规模经济效益抑或是经济杠杆效益,也都是在整合与重组社会资源,实现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的共同目标。
3 结论
税收筹划是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企业应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庄粉荣,陈丽花编著.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所得税;方案
一、当前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1)对中国当前相关税制认识不足。不少企业由于对最新的政策把握不到位或不了解,因此在对并购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本来可以节约的税收却没有得到,对企业经营效益带来不利影响。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资金中,除非股权支付额(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20%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或股权票面价值),企业处理所得税可以按下列规定开展:不确认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损失或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算;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购买新股、出售旧股,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2)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重视。现金形式为中国企业并购资金的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而其他各种新型支付工具使用的频率很少。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现金并购是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对并购企业来说,现金支付是一项现金负担,沉重且即时性强,要求并购方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现金存量的足够;此外,采用现金支付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以及股权,应税所得都需要确认,被并购企业的所得税也要计算。然而,采取现金支付的形式在我国企业的实际并购中占据很大一部分,毫无疑问,中国企业的并购税收筹划意识浅薄,未给予足够重视。(3)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方案欠合理。2009年10月15日,华视传媒以1.6亿美元收购数码媒体集团,交易以现金加股票的形式支付。首笔一亿美元应支付额中,以股票形式支付六千万美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四千万美元。应付款中剩余两笔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支付,免税待遇都不能享受。然而如果科学合理的筹划在企业并购开始前就开展,提高股权支付额达到85%,可以为企业减少很多税负。当然,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筹划中应当考虑,然而从75%提高至85%,仅仅只有一千六百万美元的现金数额,应该不会影响到企业并购的战略意图。
二、当前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对策
(1)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一是现金并购。现金并购的优点在于,首先经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后,并购方企业通常能够取得资产的价值增值,并且更多的折旧额并购方,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可以以此抵减。其次现金并购一般不会稀释股权。二是股票收购。大量现金在股票收购中收购方没有支付,收购企业的财务风险较小;而且对目标企业的股东不会因并购而丧失他们的股权,不用支付所得税,毕竟没有现金的流入。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假如并购企业支付给被并购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有价证券、其它资产和现金(除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确认,所得税不计算缴纳。(2)企业并购对象的纳税筹划。一是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可以实现企业协作化、一体化生产,规模经济易于产生。纵向并购,最大特点在于大大扩展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增加企业更多税种及纳税环节涉就理所当然了。并购方与客户或供应商的买卖变成了企业内部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在同一市、县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视为销售,纳税环节中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减少,相应也会降低流转税负,甚至避免。二是横向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企业并购前属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可能会因扩大企业规模转变成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小企业就会完成向大中型企业的转变,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在测算时,应根据自身实际,如果对于税后利益,保持小规模纳税人更小,那么被并购方企业可以设为并购方的子公司;反之,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的原理被并购方企业可以设为并购方的分公司。(3)纳税筹划的并购后整合。企业完成并购过程之后,存在两种整合方式,其一是并购后的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存在;其二是原并购方将并购后的企业作为其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具体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从优势来讲,第二种更具优势。一是将所并购后的企业作为分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不具备,因此,母公司会统一对分公司的运营成果进行核算。对母公司来说,如果在完成并购的前几年时间里,当母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的时候,分公司的利润就可以用来对母公司的亏损进行弥补。这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一定纳税筹划空间是有的。二是将所并购企业作为子公司来核算,其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减少企业并购后重组中的矛盾,因为子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然具备,可以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