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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政务服务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达国家;启示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88-03

随着世界社会经济不断增长和发展,各国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科技服务业成为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科技服务业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形成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结构比较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而中国的科技服务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逐步兴起,现在还处于发展时期。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的特点等,对于中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政策环境及中介机构发展现状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和完善科技服务业。通过有效的政府管理和引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场机制的引入,促进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

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科技服务业良好制度环境的营造,通过该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了国家竞争力。

美国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科技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等,构建了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1]。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案、反垄断法、投资法、工业产权法、资本市场规范法等,这些政策为美国的科技服务奠定了稳固的制度环境基础。美国政府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贷款担保、信用及风险担保等措施,解决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服务业的法案,包括《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服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不仅规定了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联邦政府实验室、中央各信息中心的设立和高校研发的自主,还设立了国家基金的资助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政策,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致力于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的法律环境,从1948—1986年多次修订《发明开发法》,1972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应用研究合同法》、《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和《竞争法》,其目的都在于规范科技服务业,维护研究开发合同的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英国政府部门还采取了一些具体计划,如联系计划、法拉第合作计划、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等。这些计划有力地推动了知识、技术和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并且解决了企业的实际技术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研发能力。

战后的日本迅速成为经济、科技强国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建立面向商业应用的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服务业的法律。主要包括《产业技术振兴法》、《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为促进和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开放其研究资源,加快其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的转移,日本政府制定了《发明创造的扩大试验研究费补助金制度》、《国家新技术化贷款制度》等法规。1986年日本政府科技厅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极大地促进了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民间企业间的科技人员的流动和技术转移[2]。日本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包括了从政府机构的立法和管理地位的确定到各种中介机构的任务、职责的规定,再到大学、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植和优惠政策的制定。日本政府不但会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制定宏观战略规划,鼓励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推进本国科技服务业发展,而且政府在必要时也会跨越组织协调职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过程之中,建构起“政府—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

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为科技服务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发展,良性循环。

2.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3]。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黑龙江省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153-01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平台和人才等构成,集成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社会提供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的科技创新支持系统。以部级科技园区和中心城市为重点,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对于完善黑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结构与功能、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一、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截止目前,黑龙江省共有部级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92个;有部级高新区3个,省级高新区2个;有部级大学科技园4个,省级大学科技园2个;有科技企业孵化器43家,其中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家;有生产力促进中心115家,其中部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13家;共成立18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其中部级联盟4家;整合打造了15个省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建成科技创新创业大厦,将我省新兴产业研发、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创造、创新战略联盟、国际交流合作等服务进行高度集成,为全省企业提供综合性专业服务。自2006年以来,黑龙江省共有64家科技服务机构的113个服务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支持,资助金额7200余万元,这对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做法

1.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近年,围绕“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实施,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意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等系列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等,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营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

2.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在哈尔滨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申报成为国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首批试点基础上,组织我省科技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科技服务基础较好、科技服务能力较高、科技服务实力较强的园区和地市开展了省级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已认定哈尔滨科技创新城科技服务体系、南岗民营示范区科技服务体系、大庆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牡丹江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佳木斯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等5个为我省首批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整合了科技服务资源,提升了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3.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

紧紧围绕全省产业项目建设,面向全省科技企业征集并技术需求、技术难题811项,面向全省征集产业需求、优惠政策及科技成果并科技成果招商项目464项。通过科技“双走进、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科技成果招商等活动,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着力帮助企业破解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仅2012年就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258场次,科技成果4500项,展示交易活动近百次,促成525项科技成果实现省内落地转化。

三、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缺乏规范管理,功能不健全,还不能满足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二是,缺乏完善的、专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三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科技设备、大型仪器、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有限。四是,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方法应用、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五是,缺乏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

四、加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指导与规范

编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围绕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强通过必要的扶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加强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促进社会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

2.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环境

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活动,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环境。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3.加大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服务能力强、特点突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加快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理念,协调地市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根据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绩效予以一定的支持和补助。

4.建立科技服务有效管理和交流合作机制

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实现科技服务的设施、资源共享,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资源的利用率。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培育与引进,鼓励服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执业资质人员在服务机构中的比例;鼓励海外高端人才和团队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担任业务顾问或领办创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来我省从事科技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科技中介服务 平台 建设 思考

1 瑞安市科技中介框架与运行机制

(1)科技信息中心(原科技情报研究所)。1984年成立,系社会公益研究所。支撑和服务于自主创新战略,为社会各方面提供科技服务,宣传科技政策法规,为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具体工作有:科技文献、信息阅览、检索服务和咨询服务。有科技查新检索,交流科研成果,传播实用技术,探讨创新经验,建设科技信息网络。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政策法规、市场、人才、培训等方面信息服务,咨询与顾问服务,教育与训练服务。通过科技查新、评估、筛选,建立完备的专利文献信息库和既有专业知识深度、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库,为瑞安的科研项目立项把好关。瑞安市科技信息中心单位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运行方式上尚遗留着行政机关烙印,缺少追求经济效益动力;缺乏明确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使其服务质量受限,影响机构活力,但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作用是独特的。

(2)科技创业中心。2006年成立,主要依靠瑞安市良好的产业基础、优惠的扶持政策、聚集的工作平台和有力的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入驻专家的作用,为科技成果商品化提供基地。科技创业中心是政府主导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难题解决、科技咨询和人才培养的科技服务平台。主要作用:一是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含量。二是帮助企业解技术难题。三是帮助企业上新项目。中心建立以来,已陆续引进8家高校、科研院所和10多位专家长期入驻,与20多家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与企业科技交流活动,深入到100多家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召开10次项目推介会、接受150多企业到创业中心来咨询,达成正式签约的合作项目16个、合作意向的项目40多个。入驻单位每年都派出60―80多位专家到瑞安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3)科技企业孵化器。2009年成立,主要是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局投资5260万元,在瑞安经济开发区南拓展区购置2幢2.6万平米标准厂房,占地面积20亩,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用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目前,已有高分子材料研究院、东欧汽车零件厂、泰堡瓶塞公司、阳明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孵化期3-5年。政府对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企业可以带资金、带项目入驻,也可以只带资金,由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科技项目。瑞安市政府运用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丰富的资源优势,在不断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适合瑞安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目前正与全国多家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科技教学和实习基地,引进了一些综合性、专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搭建服务平台。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服务内容主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海关备案、技术转让、商业秘密保护、许可证贸易、侵权诉讼、行政查处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咨询及服务。目前,瑞安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比较少,如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事务所、浙江瓯越专利事务所。这些机构主要提供专利检索、评估、实施和转化服务,承担两大任务:一是建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检索、咨询、评价系统,以支持瑞安自主创新的开展;二是加强专利项目实施,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检索、咨询、评价为瑞安的科研项目立项、企业投资以及国际经贸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服务。

(5)科技评估机构。科技评估作为科技管理与市场相结合的产物,已经成为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建立科技、经济、金融、市场销售等技术管理专家库和网络,具备各类科技评估方案设计能力和组织评估协调能力,与国内外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有广泛的联系,为科技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起了较好的作用。目前瑞安引进的浙江联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拥有1000多位资深专家库和完备的专家队伍,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为93%。申报业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大专项、国家驰名商标等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评估鉴定;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和服务等。

(6)行业联盟科技中介机构。瑞安市行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为行业、企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正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探索联合共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也可以说是科技中介体系的创新。联盟和平台:一、瑞安市高分子材料研究院,由13家高分子材料龙头企业与中科院长春应化所联合组建的联盟,以股份制企业法人的形式正式挂牌运行,率先在全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创新服务平台,在产业转型升级中起着领头羊作用。二、国家中药现代化瑞安制药装备生产基地技术战略联盟,即8+2联盟。8家药机骨干企业以浙江大学为技术依托,以瑞安市科技局为政策支撑,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与浙江大学联合组建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瑞安制药装备研发中心和瑞安市中药现代化装备研究院。三、浙江汽车及零部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瑞安分平台,探索省级平台和瑞安市分平合体共同推进技术等服务模式。四、瑞安市眼镜研究院,由14家眼镜企业联合组建。五、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六、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七、华海海洋科技联盟。八、浙江圣力动漫研究院。从2008年开始,这联盟分别由政府引导、协调,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联盟联合体,组合科技资源、联合开发、共同技术攻关、共同组织科研活动、共享科研成果。政府给予大力支持,拨款开办费用,补贴百分之三十科研实验设备经费,联盟为企业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 主要问题的思考

瑞安市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运用相关的政策和手段,完善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评审、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笔者结合对瑞安市中介服务机构的问卷调查及现场调研,分析瑞安市科技中介服务存在的以下问题:

(1)从政府行为来看,存在科技中介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业的重要载体,目前瑞安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划分并不清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没有得到明确。政府虽然出钱出力做了不少的事,建了联盟和平台,发挥了一定的服务作用。但由于政策措施很少,民营的科技中介机构很少享受到优惠政策,仍然举步维艰。科技投入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科技发展水平重要依据之一。目前,瑞安市政府主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收入来源是依靠政府拨款,但地方财政对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拨款水平是有限的,不能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引导作用。为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采取“政务、服务、事务”相分离的改革目标,但改革还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彻底,使得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仍然受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从市场需求来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定位不明确、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素质人才缺乏、综合服务力差。瑞安市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落后。缺少科技中介龙头企业,缺少高素质、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科技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不了企业需求,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科技市场的主要需求者是企业,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最大。而在中小企业中,人才资源缺乏,创新主体研发能力不强,有限的科技资源相对离散,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相互相对独立,资源共享性差,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机构缺乏,科技资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为区域块状产业服务,与主导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也起步较晚。

(3)从企业期望来看,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创新能力,企业技术投入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大多数企业主要是采用跟随战略和产品模仿,骨干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但技术外源性较强,创新成本较高,对区域块状产业技术升级的引领作用有限。创新资源集聚和投入不强,由于瑞安没有得天独厚的创新优势资源,难以集聚形成区域性的科技、人才和服务高地,没有为整个瑞安市提供技术和高端服务支撑,没有形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助推器。传统产业技术层次不高,瑞安市的三大主导产业、传统产业存在着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水平还比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例还不高,产业技术的一些关键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对外技术依赖,缺乏高科技人力资源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致使产业升级后劲不足。

3 中小城市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

(1)技术市场平台的建设。加强技术市场平台建设是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在国家放开与搞活市场经济、政府扶持与引导的方针下,我国中小城市在2001年已经开始创办网上技术市场,其建设作为的技术市场龙头示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网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共需库建设,充分发挥其交易、服务、展示等功能,积极探索技术市场与市场其它要素相结合的运营模式,提供有效的风险服务机制和引入有效的市场机制,逐步把中小城市建设成集科技成果展示、产权交易、风险投资、技术人才交流等服务功能一体化的市场体系。

(2)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核心是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优化环境和创业条件为重点,向科技部门人员及企业提供法律和管理咨询、风险投资、人才培训、项目融资、市场策划与营销等全方面的服务。当前中小城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突出重点要加强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型科技孵化器建设、专业型科技孵化器建设、面向特定对象的科技孵化器建设、企业内部孵化器建设等。中小城市应通过政府引导作用,鼓励一批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企业领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入驻孵化器的优势和新的运行机制,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中小城市企业整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3)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把该中心建设成能为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之间信息技术沟通交流和产学研有效结合,具有技术中介、、评估、诊断、策划、资本支持、技术质押和市场开拓等全方位服务的示范基地,为成果推广、技术转移、企业创新创建快捷通道。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中心思想,是提高工作的公正性、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以服务促进效益,以效益促进发展的道路。

(4)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强化现有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手段等,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中小城市懂得工作网络,更好地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服务。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一批体制创新,机制灵活的技术创新机构,鼓励境内中介机构与境外知名中介机构合作和交流,把先进的思想和理念,有效的手段和技术,融合在一起,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参考文献:

[1]熊小奇.构建我国开放式科技中介信息服务体系[J].未来与发展,2007-10.

[2]徐顽强.区域创新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09.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范文第4篇

发展现状

台湾技专院校技术服务伴随着建教合作、产学合作的发展而发展,其可分为三个阶段。

萌芽时期(1948-1961)。1950年,台湾地区政府为使经济建设与学术研究机构充分配合,颁发了《政府机关委托大学教授从事研究办法大纲》,规定学术机构、教育机构在进行合作时要办理委托手续、支付薪酬、减免课时等。这为日后的“研究式建教合作”开创了具体模式。1954年,台湾“教育部”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职业院校的课程设计、教学设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环境的需求,以实用技术、技能培养、劳动习惯为主要内容。1955年,台湾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要求职业学校尽量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供学生实训、实习,企业以委托方式或合作方式洽商职业教育机构代为培养人力资源,企业应送优秀员工去职业教育机构进修学习。这一时期,建教合作教育制度在台湾得以逐步建立,为今后的产学合作奠定了方向。但由于台湾技职教育体系还未形成,专科学校的技术服务能力还处在培育时期,通过建教合作与企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专科学校也依据《政府机关委托大学教授从事研究办法大纲》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开发,但技术服务的主力是大学与独立学院。

探索时期(1962-1990)。1962年,为适应产业界对专科学校毕业生的急迫需求,台湾专科学校发展迅速,学校数从1960年的10所,增加到1972年的76所,技术学院开始出现,技职教育体系的雏形显现。1970年台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与生产或技术机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大学与独立学院的建教合作。1974年,台湾经济、交通、经设会及国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将《建教合作实施方案》等四部法规合并、修订,颁布《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79年,台湾“行政院”《科学技术发展方案》,建教合作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式、委托式建教合作开始出现,技专院校通过委托式、研究式建教合作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服务。委托式是指企业出资就其所需人才委托学校代为培养。研究式是指企业就其所需的产品或技术委托学校或与学校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台湾技专院校应用技术的研究随着技职教育体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技术服务开始成为技职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

发展时期(1991-)。1991年到1994年,台湾技术学院从原来的1所增加到7所。1995年,台湾通过《“教育部”遴选绩优专科改制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1996年又《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技术学院改名为科技大学,至此,台湾技职教育体系建立完成。技术应用研究是专科学校改制为技术学院、技术学院改名为科技大学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学校层次的提高,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服务在学校工作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进入21世纪后,台湾更是通过多项措施加强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2002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6个“区域产学合作中心”、40个“技术研发中心”,推动技专院校与产业园区合作,奖助技专院校发展区域产学连结,补助设置12所联合技术发展中心,开展产学合作绩效评价,促进产学密切合作,推进创新研发,厚植产业竞争力,提升技专院校竞争优势。

主要经验

政府大力支持

台湾技专院校技术服务是建教合作的产物。当地政府从组织机构、法规、操作规则等方面对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台湾重视政府对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领导,建立并不断调整组织机构,组织、协调、管理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1948年8月,成立了由教育、建设、交通、农林、人事等行政部门参与的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建教合作方案、调查登记技术人员、分配职业学校毕业生服务等。1955年台湾“教育部”成立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统筹建教合作事宜,1972年“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职能被并入“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将技术服务纳入政府工作职能,使技术服务工作常态化。

科学技术政务服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武汉市科技中介现状对策

在全国科技中介建设年的带动下,武汉市科技中介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武汉市技术成果的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武汉技术市场的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1武汉市科技中介服务的现状

1.1较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为了支持武汉市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武汉市在国家现有的法规政策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及措施。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政策及法规,从源头上规定了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有利于激发有关人士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从事科学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业务的开展的积极性和热情。

1.2技术市场交易额不断增长,发展跃上新台阶

随着科技中介服务能力的增强,武汉市技术市场不断创新和拓展自身的服务功能和领域,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咨询发展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的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持续增长。2003年全年共签定技术合同2963项,成交金额达303081.70万元。与上年相比,合同项数虽有所下降,但成交金额却增长了15.17%,创历史之最高水平。

(2)各类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类合同占了半壁江山。全年共签定技术开发合同1896项,成交金额达15.58亿元,分别占总数的63.99%和51.42%。表明技术开发已成为我市技术交易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3)企业作为技术的买方,成交金额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从技术交易的买方看,企业仍是吸纳技术的主体,并呈上升趋势。2002年企业全年共购买技术2148项次,金额为16.81亿元,分别占总数的48.16%和63.88%;而2003年企业全年共购买技术1429项次,金额为21.80亿元,分别占总数的48.23%和71.93%。

1.3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网络初步建成,科技园区内科技中介服务初步配套

早在1987年,武汉市就建立了武汉东湖创业者服务中心。东湖创业中心是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发源地。全市现有各类独立科技企业孵化器36家(孵化基地50个),其中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16家,专业技术孵化器7家,面向特定创业对象服务的专门企业孵化器12家;拥有部级创业服务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7家。2003年上半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15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

1.4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进入新阶段

武汉目前共有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4家,其中部级的有11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项目起步,相关企业为支撑,突出武汉的科技优势,为武汉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服务,带动扶持了一批中小企业。

1.5生产力促进体系逐步健全

武汉市目前共有生产力促进中心12家。它们均各具特色,各有所长。据初步统计,2003年全市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咨询服务方面,共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79次,技术咨询338次,其他咨询90次,帮助企业申报计划242项;在信息服务方面,提供信息服务55298条;在技术服务方面,为企业技术推广181项,技术开发67项,产品检测13次;在培训服务方面,提供5622人次的培训;在人才和技术中介服务方面,导入技术2项,引进人才55人,组织交易活动109项,培育科技型企业34家,服务企业420家,联系科研机构和专家520个,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人员交流92人次。这些都是以武汉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极大地促进了全市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壮大。

1.6科技咨询服务业发展较快,业务不断拓宽

据2001年统计,武汉市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有51家,从业人员720人。其典型首推武汉科技咨询评估中心,完成了国家科技部、武汉市科技局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评估1000余项,企事业单位各类咨询80余项,计算机网络监理12项,承担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课题50余项,多项成果获奖。

1.7农业科技中介服务获得了重视和发

目前,武汉市已建成武汉农业技术推广站、武汉生态农业园、武汉农业信息园、新洲区农业信息园、江夏区农业信息园、长江蔬菜网等农业技术推广网站。2存在的问题

武汉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仅表现为数量上的增长,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目标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和问题。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科技中介机构规模较小,专业化程度低,中介类型发展不平衡;部分科技中介机构依附性强,独立性差;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法规政策实施不到位,科技中介服务行为不够规范;科技中介自身服务能力不健全等等。

3措施及对策

3.1加强对科技中介重要性的重视

科技中介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有利于降低成果转化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因此,武汉市委、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把这方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人士充分认识到科技中介结构的重要性,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清晰的观念环境。

3.2健全相关法规政策,扶持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为

首先我市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对我市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调查,做出客观的分析,制定出科技中介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税收、启动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其次,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科技中介活动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科技中介服务的行为规范。再次,完善科技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使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信息获得上能够公正公平。逐步形成良好的外部政策法规环境。

3.3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功能,培育科技中介服务特色和品牌

目前我市科技中介机构分属于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要打破这些管制界限,对各类科技中介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首先鼓励建立科技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联系机构的桥梁,要推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其次发展标准认证机构。这类机构主要依据相关标准,对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领域,以及开发的技术的先进性进行鉴别和认证,从而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保障。三是研究和掌握客户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准确定位发展空间,制定发展战略,培育核心业务,打造自身发展品牌。

3.4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激发科技中介机构的活力

首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定位,保证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加快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脱钩改制,切断与政府部门或下设事业部门的挂靠关系,消除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驱动机制,消除设租寻租行为。其次,遵循市场竞争规律,深化体制改革,鼓励发展股份制、合伙制的科技中介组织;鼓励公民、其他社会法人根据需求创办各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机构转制,走市场化道路。积极打破不利于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的行政和区域垄断,努力培育多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正常的退出淘汰机制来增强整体竞争优势。

3.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

目前武汉市科技中介组织普遍存在陷入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困境,因此,政府、社会和科技中介管理人员要对这一现象加以重视并采取一定的有力措施来改善这一局面。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进行资质认证,以提高在岗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社会要对科技中介人才素质的要求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科技中介服务人才要具备较高的科学素质、较强的市场意识、较强的市场公关能力和经营合作能力等高素质的综合性的人才。再则,教育部门要有前瞻性,加强这一方面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科技中介服务业储备人才,培养符合科技中介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使科技中介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有一个高的起点。还有,实施灵活的人才流动政策,鼓励高素质人才从事科技中介活动;建立健全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保护和行为监督;保障从业人员的社会职业地位,使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劳动获得社会承认,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3.6深化管理体制创新,推进行业自律制度

首先,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中,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行业监管者,应尽快制定各种科技中介组织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对各种科技中介组织的行业准入标准、主体资格、活动范围、服务职能、权利与义务、酬金标准、违法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既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也可使中介组织有章可循,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要注意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市科技中介服务业法规体系的国际适用度。其次,政府相应与科技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在人事、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职能服务,制定相应的政策优惠措施和经费支持举措等。同时对于科技中介组织的日常活动规范进行监督检查,纠偏惩过,建立科技中介组织信誉评价体系,使科技中介能够保持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再则,推进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3.7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动态科技中介服务模式

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服务素质建设,加强自身网络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外界联系,抓好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网络、科技信息网络、企业孵化器网络等网络的建设,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科技服务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