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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会在整体经济贸易行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需要金融机构给予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立,能在满足大数据时代市场诉求的同时,建构更加贴合于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态势的运行框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尽管其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是,深究其含义,主要是指在金融项目建立过程中,充分融合传统金融结构,并结合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种新型金融管控框架。在互联网金融参数里,不仅包括传统传统金融的内容,也具备较为新颖的业务运行模式,能在运用互联网技术时,实行网络平台的同步,提高金融结构的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1.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收入和贷款的影响
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主要的资金来源分为两类,一方面是银行资金的利息,也就是民众贷款或者是垫款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收入,并且包括银行存入到央行的具体款项以及债券投资项目、买入的反售金融资金等。另一方面并不是利息收入,主要指的就是银行客户在办理各种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用,或者是银行的投资收益。而究其根本,我国商业银行中将存款放贷利息差视为主要的经济来源。通过数据分析,我国各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据的比例都较小,其中,在2013年,中国银行率先突破30%大关,而股份制银行中民生银行名列前茅。也就是说,在对银行进行综合管控的过程中,要从全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保收入结构能得到有效的改善。互联网金融能将个人存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短暂的停留,而银行中提供的个人储蓄业务就是最基本的分流功效,在利息的分割方面,银行本来的利息被第三方平台“劫持”。
2.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运行模式的影响
通过调查,各个银行在运行贷款项目的过程中,实际规模都在增加,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金融贷款也在不断攀升,实际比例并不统一。在互联网上进行借贷服务最大的特征就是时间短、风险小以及速度快。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主要对象多为中小企业以及工薪阶层,只有大企业才会选取商业银行的借贷项目,这就导致行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缺失。第二,互联网金融项目在实际借贷过程中,整体特点就是笔数多和单笔金额小,这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对资产结构的认知。因此,在金融项目推进和发展进程中,长尾模式特征也会逐渐凸现出来。
3.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运营理念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确保整体管理结构中对银行的经营理念进行综合分析和管控。首先就是自主服务理念,借助互联网金融渠道进行平台体验的升级,从而建构更加有效的服务项目,实现自主服务理念的推广。其次,利用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管控结构,提升专业化和复杂化的项目处理机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互联网金融项目中对体验结果的重视程度,提高银行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和控制结构,真正为企业的良性发展点奠定坚实基础。
4.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生态的影响
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结构的实际价值和社会价值非常重要,需要管理人员借助贴合于市场的管控结构提升管理项目的有效性,并且保证商业银行生态的完整度,从而强化整体金融发展项目水平。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项目也增加了企业金融结构的运行风险,甚至会导致金融系统发生爆炸式操作流程,这就需要银行强化金融项目的认证力度,优化风险监控和法律的贴合度。也就是说,互联网内部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会影响到银行金融结构的转变,也会导致整个市场出现不稳定的现象。
三、有效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助力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措施分析
1.有效运用互联网金融结构积极转变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理念
在应对市场变革时,要想实现中国商业银行的高速发展,就要建立健全更加完整的管控结构和思想认知模式。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和个人,不仅整体金融结构运行门槛较高,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和审查机制都较为落后。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金融项目中许多中小企业否被拒之门外,这种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商业市场借助价值导向提高金融市场的全民参与度,实现全民金融服务体系,才能真正助力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有效运用互联网金融结构实现企业合作发展框架
在互联网项目发展的进程中,银行业一直处在发展机遇和发展挑战之间,银行只有建立健全完整的动态化发展目标,才能顺应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诉求,建立更加贴合于市场互联网金融项目的路径,实现新型合作模式的建构目标,确保互联网精神得到有效的传承。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项目和商业银行发展要求结合在一起后,要保证互联网思维以及互联网技术能实现有效的融合,建构更加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确保信用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符合经济体系的需求。另外,正是基于政策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和开放程度并不统一,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合作项目和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支付以及信用合作方面强化技术共享机制,从而真正推进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沟通合作。
3.有效运用互联网金融结构实现银行直营合作机制
在金融政策发展进程中,我国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在结构和利率市场操作框架中,互联网技术项目和银行金融也发展应该践行更加有效地合作机制,从而采取更加贴合于市场需求的直营银行模式,促进整体管控结构和互联网化的发展。另外,在中国式直营银行建立过程中,依靠实体银行的操作较为单一化,也严重忽视了银行的实际服务功能。因此,银行互联网化要想实现有效的发展,就要针对价值主张、价值取向以及市场定位进行综合管控,以调整整体商业模式,确保企业能在发展框架内获得最优化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结构逐渐发展的当下,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认知市场环境,强化管控手段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项目的时效性价值,从而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银行发展框架,提高商业银行市场稳定性的控制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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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它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扩宽,为更多地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渠道,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也暴露出了些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样的
个背景下,探讨其监管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货币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百度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手段。在货币融通领域,当前备受追捧的人人贷和拍拍贷等P2P网贷以及许多众筹融资也是当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为许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互联网货币以及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类型,这五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金融诈骗、网贷公司卷款跑路等问题也随之而增加,给大众以及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系列的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个尤为迫切的任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风险管控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隐患,也可以说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加强监管的
个直接目的。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互联网企业保障资金风险等。首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技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遭到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侵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面广泛,如果安全技术风险控制不到位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必然会影响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得到完善,致使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毫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便展开相关业务,擅自将客户担保金挪为它用,一旦发生坏账等情况,公司无法偿付客户的资金,不是跑路便是倒闭,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加强监管是尤为必要的。
(二)经济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其发展打破了以往的金融垄断格局,促进了资本融通的渠道,尤其是在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上更是发挥出了传统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市场增加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使得资源得到进步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能够进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所暴露的问题,一些投资者遭受欺诈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以及声誉,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以其开放、共享以及平等的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促进了我国整体金融水平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至今的过程里,各方虽然已意识到加强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却莫衷是,也没有形成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属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整体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一切经济活动来服务的,这是其产生的基本目的,同时也是在监管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其次,互联网金融从其功能属性上来看,其自身本身就存在金融的些属性,属于金融体系中的
部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符合国家金融调控和市场稳定的要求;第三,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涉众面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切实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原则;第四,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平,金融作为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线下金融,也都要遵守我国的金融法规,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发挥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行业自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上述几项内容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这点也在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金融市场的评估内容中得以体现。同时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指导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对于何谓互联网金融,国内众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不同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2)运用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在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下,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影响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马云(2012)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前者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皮天雷(2013)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典型特征,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时,具备了新的特点。传统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等,根本使命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互联网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点外,还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作为技术基础,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
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延伸。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运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等领域进行系列创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简述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传统金融风险在融合互联网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后,形成新的风险体现。只有充分认识到风险所在,提示风险、控制风险、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前面说过,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信息的传递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一方面提高金融产品供给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使对风险的控制的处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跨界混业经营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趋强,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风险传染途径更加多样化,直接加剧、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消费者大多为金融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由于长尾人群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且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及影响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交易、支付、服务均在互联网完成,产品与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频率高;而且,混业经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常态。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难以掌握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则对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采取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可能会导致“监管真空”现象,监管模式亟待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如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对接、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也鲜有信息交换,互联网金融机构较难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往往只能凭借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评价,使得信用风险增高。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流程设计漏洞、系统设计漏洞、内控缺失等,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内部欺诈等,往往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就会演变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存在传统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由于互联网介入的新生风险,如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缺陷或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往往是真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户信息“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上的安全保护,导致客户信息被篡改、泄漏、盗用和滥用,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风险表现和监管环境
目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五种业态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表现形式。那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很多细节法律依据尚不明确,行业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业态不同,其风险关注点与监管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即使各业态表现出相同的风险点,究其根源,其诱发因素往往也大相径庭。
信用风险表现为一方面当前国内信用环境不够健全和信用数据不完整,利用大数据也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借款人风险测评出现偏颇,继而埋下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平台自身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的信用风险,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该风险主要体现在P2P、众筹和互联网银行。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具体表现为沉淀资金使用、资金存管风险、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低门槛、监管不足导致的洗钱诈骗问题,此外众筹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促使平台更新与用户操作相当频繁,此时任何操作不当都会引发较严重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一方面表现在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此外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投资者资金的直接损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须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是P2P、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主要的风险管控点,表现为采用拆标形式进行期限错配、保本保息承诺和集中兑付等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两种金融业态中,由于利差收入仍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是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不可忽视但普遍存在的风险类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不然资金泄露、账户被盗等都可能由于技术上的漏洞而引起。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银行缺少了以国有背景股东产生之声誉而带来的经营稳定性优势,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民营投资的安全性。
比较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不同的监管环境,目前已纳入监管体系、确定监管主体和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业态有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理财,同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不突出。但是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均面临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主体缺失的现状,风险监管问题较多,亟待解决。综合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之监管环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监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国家层面已充分意识到以上问题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并已陆续出台办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势必成为金融创新的领头羊。
四、欧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已经实践出一套相对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框架。从监管主体的不同维度分析,微观层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控制,中观维度表现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的监管,宏观维度表现为政府机构即国家层面的风险监管。通过各个层面的监管布控,各有侧重、相互支持共同构成对互联网金融完整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从欧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自身的风控注重平台的安全性和内部风险系统的测评定价,此外对于每一笔贷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无偏差的披露。结合欧美经验实践,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风控系统和网络技术还需要加强修炼,另一方面国内尚无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还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中观维度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同业监督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行业协会及时制定出相关业态的经营准则、具体细则和其他准则,要求协会成员必须遵循该自律性准则,弥补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暂时性的缺失,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则有效防范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风险。相对微观、中观维度的风险防范,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具有真正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互联网金融分业态呈现出跨界、跨领域的混业经营特点,而我国实行的监管体系却是分业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势必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欧美实行功能化的监管模式,并非采取单一监管主体实行机构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缺失引发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欧美互联网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维度的分析,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建议
纵观前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分业态在急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类型以及所面临监管环境中的种种问题,结合欧美国家经验,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建议措施,分别为明确法律地位、构筑信用体系、发挥行业自律、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实行功能监管,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首先明确法律地位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依据。虽然我国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监管机构,但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未免力不从心,相关法规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环境造成本就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野蛮生长,存在跨界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潜在风险。我国可以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将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与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配套补充准则或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整顿混乱、缺失的监管环境。
第二,构筑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决定了需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多渠道获取信用信息来交叉评估交易的信用等级和计算交易成本,所以规范化、多元化作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这就倒逼我国首先规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统,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对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息泄露者的惩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发挥行业自律是互联网金融步入正轨的前提,也是对他律的有力补充。前提体现在只有建立健全且成熟的企业内控体系才能保障其平稳运行,通过贷前防范、贷中控制和贷后监管防范内控薄弱引发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运营风险;制定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避免各部门利益关联,审批混乱等等。对他律的有力补充体现在相比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具有发现及时、作用明显的优势,并且通过行业协会迅速反应的特性及时制定准则、管理条例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基础。
在此背景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应运而生。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服务,如何规避风险、规范行业经营行为?1月中旬,《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许赤瑜进行了专访。
金融领域的服务也应“接地气”
《中国经济周刊》:中关村创建互联网服务中心初衷是什么?
许赤瑜:中关村作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3年就出台了相应的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到这里来发展。在这个背景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聚集过来,企业多了,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以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怎么来进行相应的监管,怎样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们发现,行业需要一个这样的机构,发挥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于是我们率先在中关村成立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机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这个中心最大的特点是“服务”,但服务不是喊口号,要实打实动真格的,也就是说,服务要做到点子上,要接地气。
《中国经济周刊》:说到监管,一般我们会想到它是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金融服务中心,如何进行“监管”呢?
许赤瑜:我们是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方法对这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公开,提供给投资人,提供给政府部门以决策参考。我们用数据公开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督,为投资人提供信息并预警。我们从团队背景、商业模式、交易结构、法律关系、资金监管措施、技术安全手段、风控措施等七个维度对进入中关村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考察。
《中国经济周刊》:这种“监管”是针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只针对海淀区的企业?
许赤瑜:目前只针对区里面的企业。我们其实是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达到“监管”的目的,一直在探索如何做到对行业既不越权,也不是不管。
互联网金融需尽早告别“野蛮生长”
《中国经济周刊》:您提到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对企业有哪些意义?
许赤瑜:我们首创“证据链备案系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是金融,虽然互联网化了,互联网解决了它的快捷和高效,但是背后真实性的东西如何去鉴定?举一个例子,投资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很多金融产品,但这个金融产品,是不是真实可靠的,投资人并不一定了解。这个时候,我们的“证据链备案系统”就起作用了。我们会把所有操作行为记录下来,在一个独立的数据库里进行存储,作为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证据链。
这个“证据链备案系统”是提供给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的一个可查询系统,非常必要和实用。同时,我们还设计了“风险预警系统”,这有点像“舆情监测”。我们通过前面的数据监测,设定了一个分析模型,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并向政府提供信息,向投资人进行预警。
《中国经济周刊》: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是否还要引领行业发展?
许赤瑜:没错,对行业进行规范的目的,是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又更强调互联网的体验,产品的体验。尽管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资金端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很多金融平台的品牌营销也做得比较好,但是最后还是要对应资产。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资产荒”现象,如何实现好的收益,又要保持持续不断的资产,这是所有平台面临的共同问题。
对此,我们依托中心的资源建立了一个资产交易大平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资产。目前,在我们中心登记备案的共有200多家平台。这些平台有偏重抵押类业务的,有些偏重担保类业务的,也有做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业务的。对此,我们通过抓取大的资产,采用总包、分包的形式帮助企业解决资产问题。比如,我们接一个5亿的资产,如果一家平台接手,它可能需要消化好几个月,但是我们找10家,通过分包的形式,把一个大的资产迅速消化,平台肯定会对这个资产进行判断,也会有一些风控的尽职调查,形成报告。 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许赤瑜
希望“中关村模式”可以复制
《中国经济周刊》:您对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哪些预判?
许赤瑜:2016年依然会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年,尤其在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领域。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体量会迅速做大。2014年整年的规模在3000亿,2015年到10月份已经突破1万亿。这个是指数型增长,我估计2016年整体规模最起码到10万亿这个体量。
我认为消费金融的增长会更加迅速,比如一个人在携程或者去哪儿网上已经稳定地购买了两年的机票了,证明这个人在真实世界里是有不断的出差需求的,是信用比较良好的,当你有1000元的授信,你的机票和酒店就可以分期。据我们了解,这种消费金融每天的资金需求量达到了8000多万元,未来还会更多。
《中国经济周刊》:一些传统的金融担保公司似乎就在做这种业务。
许赤瑜:是的,这是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业务。但是传统手段去做成本太高,你接待一个客户可能只贷5000块,你投入的人力、运营成本却并不比贷款1000万低多少。现在通过互联网的手段,通过数据手段不仅可以迅速找到客户,同时可以更高效,更低耗。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肯定有一定的风险,但你不能因为风险而放弃它的发展。未来我们希望通过中心特有的“监管”和服务手段,为政府提供可资借鉴的数据支持,为行业和投资人提供完善的服务。创立这个中心,就是希望从中关村出发,把好的模式不断复制,最终使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受益。
一、传统金融环境对中小型企业营销策略的制约
(一)中小型企业的营销财务策略安排问题其一,部分中小企业为获取短期内营销业绩爆炸性扩张的效果,通常采取降低对营销对象企业的信用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赊销手段。不限定前提条件的滥用赊销策略将导致部分资信状态不良乃至陷入财务困境的中小企业获得本企业的赊销对象资格,其直接后果是增大中小企业的营销风险,造成企业坏账损失增加。部分客户为迷惑商家,通常首先采取购置小额商品并及时清算的方式来获取商家的信任,其真实目的是随即做大商品交易额并采取赊销方式来获得该企业的货物,然后拐骗货物逃离,从而给该中小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手段而难以识别不良客户企业的欺诈行为,从而做出错误的赊销决策。但如果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放弃赊销策略,则将对其营销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其二,部分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公司金融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使其难以对营销对象企业的财务状况给予切实把握,从而难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营销对象企业制定差异化应收账款政策。中小企业受制于规模和实力限制,其组织结构建设缺乏完善性,企业内部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缺位,自觉性风控能力相对较低。这使得企业在不对客户企业的资信水平做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即对客户企业采取赊销策略,对后续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评估缺位则使得企业难以按照本企业流动资产最优化目标来设计最适当的对客户企业的催款计划。企业内部金融财务部门缺乏对营销对象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故而难以对客户企业的财务状况异动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二)中小企业的传统营销渠道问题其一,复杂的市场营销渠道制约中小企业营销战略目标的有效达成。在线下业务中,中小企业围绕市场营销战略目标可以设计多种类型的营销渠道结构,但是纷繁芜杂的营销渠道结构设计将加大中小企业的营销管理难度,并且导致各类渠道结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由此导致中小企业营销部门产生内耗,进而影响其营销战略目标的达成,制约企业扩张市场生存空间和增加资产净利率的能力。复杂的市场营销渠道结构设计对企业远期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制约,根源在于不同营销渠道结构下的渠道经营上之间在经营理念、营销战略制定和促销策略实施内容摘要:作为互联网时代酝酿出的新金融形态,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的营销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力的提升了中小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市场生存与发展能力。本文阐述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营销活动特点;从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营销财务策略安排及传统营销渠道问题等方面揭示传统金融环境对中小型企业营销策略的制约;从中小企业营销对象信用风控策略、财务策略及营销渠道优化策略等角度给出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型企业营销策略集。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营销策略等各方面存在迥然差异,从而使其在日常营销作业中产生冲突,进而制约中小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其二,冗长的传统市场营销渠道增加中小企业市场运营成本,缩减企业资产净利率水平。传统的市场营销渠道结构通常为多层次的垂直营销渠道。垂直渠道冲突是指在同一个渠道系统中不同层级的渠道成员,因为彼此的利益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冲突(周宇,2013)。中小企业若试图增加对目标市场的覆盖水平或试图加深目标市场的开发力度,则需向目标市场投放巨大的人、财、物等各类营销资源。此举直接增加中小企业的市场开发成本,但是却未能保障其获得稳固的净利润以有效补偿其成本支付,从而增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型企业营销策略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营销信用风控策略其一,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应当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来为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营销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有效把关。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处于中小企业的营销主体和营销对象之间的中介地位,故而它掌握了大量关于营销双方的关键业务信息。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可以凭借其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优势地位,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建立高效、便捷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平台。其二,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可以制定针对不守信用企业的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营销业务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应当包含失信惩戒组织机构、失信信息传导机制、失信惩戒动力机制及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作为独立于营销业务双方的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其中立性地位有助于协调营销双方在信用问题上的利益纠葛,从而做出相对公平与公正的惩戒。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可通过平台收集营销双方信息并进行数据处理,向中小企业反馈各方具体信用信息;随后对照信用评估标准以形成信用调控信号,通过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传递给与失信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以形成对该失信企业的市场惩戒、社会惩戒和文化惩戒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惩戒。其三,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应当向买方企业提供卖方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评估值,以有效保护买方企业的隐私信息。较为有效的对策是通过实施政府和社会化中介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型商务隐私信息保护模式,来实现对网络交易中买卖各方隐私信息的保护。各级立法机关应当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较好地明晰网络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推动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刘洪波,2013)。通过完善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可以有效界定网络隐私信息获取边界,并为依法制裁网络隐私信息侵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亦应为网络营销各方提供对方关于商务隐私信息保护的历史记录,以有效制约该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未来交易行为。(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财务优化策略其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为中小企业在赊销式营销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贷款服务。中小企业通常可用赊销式营销活动来赢得资金匮乏的其他中小企业客户,但亦易造成自身现金流短缺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利用其网络金融平台所提供的技术优势来帮助此类中小企业解困。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借力以电子发票为主的电子商务单据数据库为依托来开办金融保理业务。中小企业在网络营销活动中成交单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券可以转让给在线电子金融机构,电子金融机构在以贴现方式预支款项给收款方中小企业的同时,获取对该票据的代位索取权,付款方到期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该金融机构即可。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以将众多金融机构汇聚在平台上,就该应收账款单据的贴现权进行竞拍,收款方可以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获取尽可能多的贴现后款项。此举有助于收款方中小企业及时收回应收账款,降低其赊销式营销策略的风险。其二,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制定差异化赊销策略。中小企业在实施赊销式营销策略时的主要风险为客户企业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在线下实施赊销策略时所导致的客户企业信用风险的根源,在于客户通过隐匿私人信息的方式造成其个性化信用信息的不透明性。在线上交易过程中,客户企业通过隐匿私人信息的方式来获取信息单向透明优势地位的局面将在一定程度被削弱。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交易各方的线上交易信息及其相应的信用信息可为交易双方作为再次交易决策时的参考。中小企业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对手的详细信用信息来制定差异化的赊销策略,对信用水平较低的客户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赊销条件,以有效控制赊销策略实施风险。(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营销渠道优化策略其一,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来降低渠道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具有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在规划营销渠道布局战略时,可以大幅减少实体店的数量。基于互联网金融基础上建构的中小企业营销渠道网络结构相对简洁,企业产品营销渠道环节得以有效削减,进而降低企业的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企业不仅降低其营销费用,而且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通达全球的网络分支,将其营销渠道触角低成本的延展到全球各地,而中小企业仅需为此支付必要的网络运营费用。从中小企业营销渠道运营角度而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营销渠道建设有助于中小企业压缩其产品分销环节,且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快捷收付款服务将渠道销售和回款控制权掌控于本企业,从而有效巩固其在产品价值增值链中的主导性地位。其二,中小企业可借力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增加客户企业或个人的消费体验水平,进而增强企业对客户企业或个人的吸引力。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可轻易获取公开的商品价格数据和性能指标数据,并借助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实现其理性消费目标,最终惠及消费者自身。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高敏感程度必然导致如下结果:随着差异程度的加大,网络零售商就越能获得较低的批发价格,从而能够制定更低的零售价格(任方军,2013)。消费者可资实现理性消费目标的依据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可以促使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关联,并可以在网络上完成交互式营销活动及货物款项的收付,消费者由此可以有效节省各种交易中间环节的费用支出,反映在价格层面即表现为价格实惠。再者,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可以获取更高的消费满意度水平。由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相对开放性,对于价格较为敏感的消费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零成本对各种商品的性能及价格进行比对,从中择选出适合其消费需求特点的商品,从而有效提升其消费满意水平。
作者:宋运霞 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