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农业科研单位只有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创造,占领知识产权战略高地,才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竞争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1]。
1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1.1专利据统计,江西省农业科学院2010年以前专利申请量仅为18件,2011~2015年专利申请量为155件,申请的专利数量虽然不多,但是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尤其是近3年来的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均达到了40件左右(见图1)。同时,专利的授权率也大幅度提升,2010年全院专利授权量仅为5件,2011~2015年专利授权量为54件,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了20件和22件。1.2植物新品种权自1987年以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共有169个品种通过国家及江西省品种审定或认定,2002年开始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共申请保护23个,其中,16个获得授权(见图2)。从历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品种审定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获得品种权的比较少,究其原因是成果缺乏新颖性、创造性,难以申请到植物新品种权。1.3其他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著作权是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非常熟悉和重视的知识产权,其一直都是科研单位综合实力评估、科技人员职称晋升、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之图1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一。长期以来,科技人员都非常重视论文和著作的发表,2015年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217篇(其中,SCI论文20篇),主编和参编著作7部。自2011年开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开始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2015年年底,已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件。
2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上有偏差,未形成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农业科研单位由于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的缺乏,导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止步不前。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出现的某些偏差,科研活动缺乏一定的市场导向和激励机制,导致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看待[3-4]。大部分科研人员比较注重研究、论文以及科技奖励,主要因为科研项目结题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发表的论文,然后是申请鉴定的成果或申报的科技奖励。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科研单位研究成果产权的流失,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总量不足。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为例,2015年承担各类科技项目405项,公开217篇(其中,SCI论文20篇),出版著作7部,鉴定或验收成果68项,获得各种科技奖励15项,而专利申请量仅为44件。2.2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自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开始重视起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与农业科研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绝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制定出台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过于偏重知识产权创造而忽视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问题[5]。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2009年制定的《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转让的内容,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科研人员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转让时没有统一的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进行及时的调查研究,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在研究、交易等环节上出现不少漏洞和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流失[6]。2.3激励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较低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7]。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创新奖励条例中虽然对获得的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奖励,但奖励形式较为单一且幅度不大,激励效果有限,没有最大限度地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整合,不能产生集聚效应。同时,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知识产权申报、统计等事务性管理工作,缺乏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商业化运作的意识,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运营团队,导致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率总体偏低,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不高,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从提高单位综合科研水平和竞争力的高度,确立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形成崇尚创新和保护与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学习一些构成和涉及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8]。同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紧密联系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网站、宣传单页、专家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熟悉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易等相关程序,清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办法等,牢固树立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法律观念,从而调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积极性。3.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农业科研单位要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建立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是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侵权案件的分析处理,统筹管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配备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评奖等科研管理的全过程[9]。为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项目立项前要加强科技检索查新,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三是立足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及时修改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10],为知识产权后续维权工作提供依据。3.3制定资助政策,解决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的经费难题农业科研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内外保护申请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费等进行全额资助,帮助科技人员解决经费难题,调动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对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持有效给予资助,进一步改变过去知识产权申请、放弃由科研人员自行决定的现状[11],杜绝因经费困难而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从2012年开始实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资助政策,当年的专利申请量为15件,而2015年增长至44件。3.4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在科技人员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方面,把知识产权作为科技人员科研绩效定量考核指标,并将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业绩条件之一。同时,建立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12],制定相关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把知识产权作为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明确适用范围、奖励时间和金额、报酬支付标准等。科技人员既可以通过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获得相关科研奖励,又可以获得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的一定比例经济收益,极大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调动创新创业积极性。3.5加大成果转化力度,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凸显其积极的社会作用,知识产权只有进入产业化、市场化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农业科研单位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绩效,有效地运用和实施好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益性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机制。有条件的农业科研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评估、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结合。通过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示范推广力度,提升产业化水平[13]。同时,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14]。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15]。农业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其在农业领域的科技支撑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
4参考文献
[1]宋敏.农业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楼洪兴,端木斌,郑纪慈,等.浙江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8(3):73-78
[4]张玉军.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研究——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15,34(1):39-43
[5]肖尤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28(4):419-426
[6]霍文娟,田晶.天津市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保护对策研究[J].天津科技,2005(5):39-41
[7]武敏,刘金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06(3):35-36
[8]王呈芳,殷勤,谢小红.对农业科研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J].上海农村经济,2008(2):37-40
[9]刘丽军,潘燕荣,张熠.农业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的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14,33(6):55-57
[10]张灿权,宗曼华,徐宏,等.农业科研单位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对策探讨[J].农业科技管理,2013,32(1):69-70
[11]耿东梅,王之岭,佟瑞平.关于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农学通报,2013,29(14):202-206
[12]王建明,谈永松,沈秀平,等.农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的思考[J].上海农业学报,2008,24(3):101-103
[13]徐宏,张灿权,徐开诚,等.新形势下农业科研院所加强成果转化推广的对策探讨——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13,32(4):66-68
[14]宋敏,刘丽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现状、问题与对策[J].科技促进发展,2012(7):31-35
对于市场化产业单位来说,融资难题是制约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融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权利拥有人以合法拥有的且至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布图设计登记权等)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进行质押,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证券等融资机构获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财政部2010年指出了支持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支持开展多种模式的质押融资业务。本课题针对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开展融资渠道及融资业务流程调研,并确定适应公司发展现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及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机构一直以来推行的一项重点工作,旨在通过这一方式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1.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
财政部2010年《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提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范围,开展多种模式、多种形式的质押融资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对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中国银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13年2月《关于商业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要重新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完善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管控,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务院2015年3月《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流程,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优势。地方政府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质押融资办法,如山东省(济南市)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等,办法中指出山东省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在补贴额度范围内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据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金额为254亿元,2014年为489亿元。特别是,2014年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以110项专利,34项注册商标等质押取得了79亿元贷款,110项专利评估价值高达60亿元。
以上数值看起来很美,但是能够获得高额质押贷款的企业在融资时一般要伴随不动产的抵押。一般来说,仅仅依赖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很难获得较大额度的贷款,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出台多年,真正能够落地实施的银行机构少之又少。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让银行知识产权融资停滞不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成熟
银行对知识产权既缺少对技术层面的认识,又缺少对操作方面的把握,这让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存有怀疑,或有银行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在初期做过适当尝试,但后期操作中因各种质疑和不确定因素而逐渐放弃这种融资模式。各银行根据自己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理解和质押标的的特点采取有差异的操作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不统一,也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显得无所适从。可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存在于银行融资系统,但是却难以实际操作的一种融资模式。
2.2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而赋予的一种专有垄断权。这种权利的无形性特征,直接决定了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该资产。即使权利人可以在质押期内归属于银行,但受制于银行资产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理解,银行对知识产权合理配置运用的可能性较小,而逐渐变为银行的鸡肋。以专利权为例,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的实时变动,伴随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升级,在某段时期具有较高价值的专利权,可能短时间内会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本来价值评估较低的专利权,会伴随技术革新逐渐体现其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价值十分不稳定;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商标的价值较高,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时,商标的价值将会降低。此外,对于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可能会遭遇竞争企业的无效宣告,从而直接丧失其专利权。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
2.3 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贬值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在质押后出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而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只是知识产权权利所属的证明文件,一般不会涉足产品技术领域。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应当继续承担促进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责任,权利被质押不会影响出质人对该技术的继续使用,否则会阻碍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质押期间出质人有权继续使用知识产权技术,这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贬值。因此,需要平衡消除知识产权贬值与维护质押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3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着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评估才能得以确定。评估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较多,比如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价值、知识产权技术现有市场情况、未来发展前景、竞争趋势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高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规范和方法不健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作价评估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及量化标准,从而难以得到有说服力的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得到具有权威性并且能够让银行信赖的评价结果。目前对知识产权评估大多是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比如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成本法是指以当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重新研究开发或购买类似专利技术所需要的成本进行评估,以所评估成本来确定被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隐含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实际应用。收益法是将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在其剩余有效期内的每年预期收益(营业收入、利润、成本节约、对外许可)折现累计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反映了知识产权技术的收益大小,间接确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目前最普遍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但是该方法在应用中也存在一定困难,比如知识产权技术往往是某种产品的方法其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相互夹杂,因此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在企业获得收益中所占比例只能凭借估算方法来实现。市场法是以近期相似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比较被评价专利技术与市场所销售产品技术的差异,从而确定被评价专利价值的方法。但是,可靠的参照样本的选取比较困难,而且不同行业之间交易环境和发展现状具有很大差异,因此应用该方法进行评价具有较大困难。
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及对质押标的物的要求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也有严格要求:(1)知识产权整体应当在有效期内、权属清晰,依法可许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规定;(2)存在共同权利人的,应当已经取得权利人的同意;(3)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应当长于贷款期限,专利和著作权的剩余有效期和保护期一般不小于5年。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按照以下流程来开展:(1)出质人提出质押贷款请求;(2)银行贷前调查,进行信贷评级;(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4)银行结合评级与知识产权评估开展业务审批;(5)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6)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5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构建
本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有制度、融资现状及存在的融资障碍进行了细致分析,结合以上建议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要参照以下的模式进行:
第一,开展组合式质押贷款。整合知识产权、品牌或商誉等多项财产价值,消除单项财产担保所存在的不利因素,降低知识产权的资产无形性及价值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第二,从贷款人分散投资风险的角度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顺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比如结合财产担保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另外可以联合系统内部单位作为第三方为质押人提供保证。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大规模扩招,高校的国有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资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合理管好和用好这些资产是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资产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及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已迫在眉睫。
1 高校资产管理现状和缺陷
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 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 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 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 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