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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精选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开放;知识产权战略;国家技术安全

一、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上,长久以来商业方法专利都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产物”而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同生物基因专利一并成为目前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专有性。比如,驰名商标现在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

(三)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授予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目前,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每周大约授予3500件专利和2000件商标,由此可见,美国审批专利的的时间逐渐缩短。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家或为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个地区的小问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儿参加同际公约的同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为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都达到了国际公约的年限,而且还有进一步延长的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网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山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氏。如美国在1990年到1994年间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初步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观高额化趋势。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四)将技术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垒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

技术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活动,从过去卜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已经更多地成为—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甚至成为—个同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成为非关税壁垒一一技术壁垒垒的主要形式。技术壁垒因其合理和复杂而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所以,已成为各国广泛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武器之一。而技术壁垒最为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壁垒和标准垄断了。

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使知识产权利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之一。将专利转化和提升为技术标准,使专利标准化是跨国公司强化技术保扩和控制能力的一个重要于段。如果说一项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那么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主业。在传统的人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则往往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二、开放条件下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

(一)跨国公司人量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压力迅速上升

凭借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的巨大优势,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足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跨国公司山于其规模人、投入多,其所生产和获得的专利等知以产权数量的绝对值是其他类型企业难以企及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其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武器。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同公司占总收入的98%。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日益融入国际市场,中国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角逐的战场,相应的,跨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将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带到中国。

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中国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跨国公司为了长期有效地控制中国市场,普遍开始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开拓和垄断市场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普遍将专利申请与对外直接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在东道国采取“专利先行”策略,申请专利后再进行投资,以专利权作为保护技术和开拓市场的工具。例如,美国杜邦公司早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人规模行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申请,然后才开始对中国进行投资。到1997年杜邦累计在我国设立了9家分支机构,其中一半以上是1996年后才设立的。

1999年以来,一些国际大公司纷纷加快在中国大陆进行专利布局的进程,如韩国的三星、LG、日本松下、日立、东芦,美国IBM、摩托罗拉等,还有西门子、菲利浦、诺甚亚等一些欧洲公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1998年国外在华获得专利授权达到7141件,2003年就上升到32638件,6年增K了4.6倍。而国内同期获得的专利授权数则从61378件1:川·到“9588件,只增长了2.5倍。进一步分析国内外获得的专利授权结构,可以更清楚地发现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压力。从对技术创新要求最高的发明专利来看,国外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获得的授权一直大大超过国内企业。1998年,同外在我国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为3078件,而国内仪为1655件,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到2003年,国外获得的发明授权为25750件,而国内为11404件,还不到前者的一半。这更明显地反映出国内企业在关键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与跨国公司的巨大差距。

(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现象相当突出,不利于国内企业白主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广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

从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情形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主要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缔结国际卡特尔协议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上不正当地实施企业购并(知识产权获得)等。我国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国内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则会使这一目的落空,反而会因损害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并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因此,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三)知识产权争端和诉讼明显增加,国内企业受到较大冲击

随着国际竞争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只是企业的一种专有权利和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一种市场策略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诉讼就是大量优势企业习惯运用的一种竞争策略。跨国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限制中国企业向中高端产品发展,保卫自己原有的市场:三是为了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可信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一般为在华跨国公司),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打火机到剃须刀,从彩电到DVD,从电信设备到数码相机,从摩托车到汽车,对我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仅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至今影响最大的案例是“DVD专利联合许可”系列纠纷。2002年,6C联盟起诉国内DVD厂商侵权。我国DVD厂商为此支付日、美、欧企业结盟的6C、3C等30多亿元人民币,此后还要继续支付数百亿元人民币。

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对我国出口企业和产品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和诉讼,给我国的出口造成巨大困难和损失。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倾向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贸易,对外国企业加以不正当的限制。2001年9月,欧盟开始针对温州打火机启动“程序,规定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要设置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儿童锁的专利就是欧洲的专利,中国打火机要进入欧洲就必须装这种锁,就必须使用他的专利,必然导致成本增加,否则就只能退出欧盟市场。2003年5月,美国劲量公司(EBC)通过其授权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提出正式立案申请,依据美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从包括中国内地7家、香港4家企业在内的24家企业进口和销售的无汞碱锰电池及其配套这些电池的电子产品进行337条款调查。申请书中指控从这些企业进口的无汞碱锰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拥有的专利,构成了337条款所禁止的不正当进口贸易行为。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

三、开放条件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思路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以保扩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安全为首要任务

技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科技在不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破坏、威胁以及任何其他危害性影响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发展的——种状态。技术安全体现了国家利益免受国外科技优势威胁的能力、国家以科技手段维护综合安全的能力和保障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能力。在全球经济竞争越来越取决于国家的科技水平和知识产权实力的背景下,技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可以预计,在21世纪,将形成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技术安全为核心,以军事安全为保障,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并融生态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这就是说,经济安全、技术安全将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国其他方面的安全。鉴于我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压力和威胁不断上升,国家技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安全为首要任务。具体而言,首先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对内要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独立研发和自主创新。要保护国内科技创新的独立性,尤其是关系到国家关键产业和技术领域的技术路线的独立性。不能让国外企业或机构控制和主导国内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路线,使国内创新摆脱对国外技术力量的依赖。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对外要能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包括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垄断我国的产业和市场,威胁我国产业的成长,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等等。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以鼓励和促进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为出发点

所谓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独立的研究,进而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丁艺技术卜形成发明创新的能力,其基本的标志之—是在技术创新过程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技术创新是相对于模仿创新而言的,后者是指通过借鉴国外现有的技术知识,通过引进和消化把国外现成的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中来,从全球的范围内来考察,模仿创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只是相对于本国技术发展而言成为创新。模仿创新有时也会出现具有优势产业或产品的诞生,但通常存在着明显的时差,产业的关联程度比较低。自主技术创新意味着企业通过自身的研究与开发,攻破技术难关,形成技术上的突破,进而实现产业化。一般而言,自主技术创新不仅意味着技术水平的领先,也表明——国有可能从中获得更人的利益。进一步讲,它能形成相对的竞争优势和广泛的产业关联等。从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看,我国公开的专利制度十要保护了同外申请。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主要不是保护不力,而是代表技术创新水十的发明专利申请太少。中国经济总量位居全球第四,而专利申请量不足全球的2%。知识产权立法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多,对产业竞争和发展的考虑较少:从供应方考虑较多,替消费者考虑较少,结果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不利于促进和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有效限制和消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在于促进社会科技的发展,当一国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促进科技发展时,该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滥用知识产权是阻碍一国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的主要障碍,不对其加以规制,就无法发挥知识产权的应有功能。外国企业在我国抢先“布阵”和“圈地”,限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这种行为严重阻碍厂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但日前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加以规制,这种状况大大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当突出限制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期,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足现实所必需的。但若我们只片面关注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没有确立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那就无法防止权利人的滥用行为。为此,在实施国家知识广权战略中应恰当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政策口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机制,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得以协调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励技术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被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能在国际交往中合理保护我国的利益。这对我国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面、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非常重要的。超级秘书网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2篇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注69)。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注70)。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注71)。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注72)。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注73)。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注74)。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注75)。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上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标明"济南刘家功夫针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注76)。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注77)。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注78)。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注79)。

我国古代存在对作者、编者和出版者进行保护的萌芽(注80)。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清政府第二年即宣告倒台,但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则影响了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及其以后的几次对该法的修改。1964年台湾当局对著作权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公布9个条文、增订5个条文。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为应对数字信息化的挑战,集中人才进行研究,先后对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改,从1990年至1993年就修订4次之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此种体制又排斥私权和知识产权,尽管建国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五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许多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更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注81)。这类矛盾到了70年代已变得十分尖锐(注82)。直到70年代末我国才开始真正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潮流,随着80年代的我国几部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未有先例的速度全面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立法、司法、实施和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在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合作交流方面,在知识产权教学与培训方面,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业绩,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台湾近20年科技、经济发展较快,知识产权制度也一再修订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他们在知识产权理论上的进展决不能忽视(注83),应当成为研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支,值得重视和借鉴。面对两岸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如何加强交流、协调和协作,达到互动、互益的效果,有很多的事情可做。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和途径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论者不多,且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注84)。

再次,是司法保护,即本论文的中心议题,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下文将对其论述,在此不赘述(注85)。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注86)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对知识产权丰富复杂的各类权利的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形形色色各类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途径来实现的。也正是这三大诉讼途径演义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源远流长但年轻的历史,她作为重要的一翼,使共和国焕发出创新的勃勃动力和生机。本论文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商事审判部分,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

注释:

注1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同上。

注7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同上第85页。

注21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注23见《新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

注24同注20第375页。

注25HARRAP''''SDICTIONARYOFLAW&SOCIETY,FIRSTPUBLISHEDINGREATBRITAIN1989,CLARKROBINSONLIMITED,1989。

注26UNDERSTANDINGINTELLECTUALPROPERTYLAW,PAGE1-3,BYDONALDS·CHISUMMICHAELA·JACOBS,1998REPRINT。

注27同上。

注28同上PAGE1-2。

注29参看纹谷畅男著《无体财产权法概论》,1994年日本东京第5版,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30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第18页。

注31见赵晋枚等合著《智慧财产权入门》第13页,1998年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初版。

注32同上第14页。

注33同注28第19页。

注34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注35参见吴汉冬《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79-80页。

注36同上第80页。

注37同注32,第四页。

注38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注39参见吴汉冬等编著《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注40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6页。

注41同上第16页。

注42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2-83页。

注43同上。

注44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24页。

注45见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5-7页。

注46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5-7页。

注47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50页。

注49著作权的取得为自动取得,不以登记作为先决条件,这有别于商标、专利权的取得。但这同样被法律所确认。在这种意义上,著作权、技术秘密权等同样具有法定性。

注50见笔者撰稿《知识产权法》部分,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1998年9月第1版第150-151页。

注51在不正当竞争"权"中,有些属于法人的名誉权问题,如诋毁、诽谤、贬损法人名誉、商誉等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权。其法律关系受到反不正当法的调整。

注52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页。

注53参见注40第83页。

注54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中外均产生于封建社会,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是依据由"地域"观念极强的封建君主的命令在其权利所及的地域发生效力。而此种在君主一定领域内的效力,就成为"古老"的地域性。

注55知识产权制度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成为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仍旧依赖于国家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主权原则又是国家法律最基础的制度,不论国家大小,在其主权上一律平等,各国均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尊重,以求别国对自己的尊重。因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仍旧均只能以一定国家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生效。参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注56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1997年7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

注57同上第168页。

注58该法于1709年被议会通过。

注59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

注60同上。

注61同上第13-14页。

注62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第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注63参见陈有西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概论》第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注64同上第29-30页。

注65同上。

注66同上第31页。

注67见《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任建新著,《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68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4页,台一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著。

注69同上。

注70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

注71同上。

注72参见《近百年来专利法之变迁》第7页。

注73参见同上第18页。

注74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2页。

注75参见同上第29-30页。

注76同上第169页。

注77参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143页。

注78参见同上第146页。

注79参见同上第157-191。

注80详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310-312页。

注81任建新著,《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82同上第19页。

注83有学者认为台湾游离于国际知识产权界多年,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没有大的进展,加上台湾面积较小,其知识产权制度影响也小,并不重视对近年来台湾知识产权界的研究成果。其实,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亚洲乃至国际上都有其地位,特别是其电子信息业的发展早为世界所瞩目,市场经济机制也逐渐趋于成熟。在交流中,我们发现台湾知识产权界的同行中归国留学者很多,国际性很强,人才济济、理论功底雄厚、作风也扎实,有许多好的著作不断涌现。这些应当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

注84有的专家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正是行政机关的以罚代刑、以罚代赔加剧了商标假冒等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地域性/法律冲突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争论

法学界很少谈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便谈到,也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他们认为,地域性原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的,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可分割,只要无形性存在,各国立法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域性就存在。我们不可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属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永远的本质属性。这种严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只能在其领域内有效,各国知识产权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存在,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注: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62页。)。也有学者认为,严格的地域性原则是客观的现实,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国政府可以摒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从而法律冲突即会在此领域存在(注: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页。)。

这些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观点,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从纯理论的角度将地域性原则高度绝对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理论和实践的存在。其实,地域性并非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任何权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该法律规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体系中,而每个法律体系都仅在其所属的法域内有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其客体的无形性。物权基于对有形物的创造或占有而产生,同一有形物不会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创造或占有而认定权属不会引发冲突,即便该物权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另一法域。而无形性使得同一知识财产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须为其拟制一个唯一的权利主体。就同一知识财产而言,在发生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一国法律拟制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与另一国法律拟制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这就是强调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源于客体无形性和权利拟制性的冲突是可以避免或消除的。比如在专利领域,绝对新颖性的广泛采用和发达的国际检索,使得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发明拥有多个专利权的情形越来越少。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取得条件有很大不同。

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在承认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前提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情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持肯定的态度,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他们在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重新考察之后,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给予了较全面的分析。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无疑是存在的,但“严格的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实践所改变”,并以欧洲专利制度、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法语非洲国家以《班吉协定》为基础建立的跨国版权法为例,证明严格地域性已现实地被突破,还认为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许可证协议三种途径获得域外效力,加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注:余先予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84—185页。);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体现在各国智力成果专有权在国外得到承认的需要,跨国知识产权的存在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依赖性,加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产生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注: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94—495页。);另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因“国民待遇”原则的广泛应用而逐渐淡化,知识产权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实现的间接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权利冲突(注: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74—76页。);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知识财产,在不同国家都寻求并获得承认有关权利的情况下,它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效力的冲突和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并认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不存在统一的实体规则,冲突规则就成了连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和国内保护体系不可缺少的媒介(注:李振纲:《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64—66页。)。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上的专门术语,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从这一定义出发,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两条件说、三条件说和五条件说等,但核心的必要条件有四个: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国际(或称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各国法的规定各不相同、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

就知识产权而言,对同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是存在的。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法领域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

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而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被广泛承认的。从缔约国众多的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拥有140个成员方trips协议来看,这些公约一致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绝大多数国家在知识产权授予、利用、保护等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这就是说,在知识产权领域,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但得到广泛的承认,而且这种承认已经达到了一种较高的水平。诚然,国际公约框架内的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在国际公约的义务范围之外,对外国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也是存在的。比如,法国法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国籍的确定,很早就采用首次出版地原则,即不管是本国国民还是外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法国出版就享有法国的著作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存在

经济贸易与科学技术的国际化发展,也使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层出不穷。跨国的专利研发、申请、使用、许可、侵权,跨国的商标注册、许可使用、假冒,跨国的著作权许可、盗版等事项已是司空见惯。加之现代通讯、信息、出版技术的高度发达,知识产权的国际使用和侵权案件实在是举不胜举,这也正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大量产生的原因。

(三)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同

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和经济利益不同,就导致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尽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数量和成员方的数量都相当大,但这些公约并未建立明确详细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已有的国际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同化作用(注:[俄]c.马里扬尼切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问题》,载《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第81页。)。这一国际协调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而言,是很有限的。表现在:公约并没有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规定最低标准,即使在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的领域也是允许和鼓励各国提高保护标准,因而在最低保护标准的范围内,各国立法也是存在差异的。在相当多的领域中,公约往往允许各国结合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变通的规则,比如国际版权公约的缔约方在确定“作者”的概念上是有相当差异的,反映出各国版权哲学的不同(注:graemeb.dinwoodie,anewcopyrightorder:whynationalcourtsshouldcreateglobalnorms,149u.pa.l.rev.491(2000));即使统一了规范,在各国的法律与社会背景不同的情况下,各国的解释与适用也会有很大差异。另外,即使同一公约的不同文本之间也是不同的,不同文本的参加方之间的立法差异也将是存在的。所以,在非公约缔约国之间、公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此公约缔约国与彼公约缔约国之间,甚至同一公约的不同缔约国之间都是存在知识产权立法差异的。

(四)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上。在严格的地域性原则之下,一项知识产权即使涉及到几个国家,也不会出现各国立法都主张对其加以管辖的情况(注: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这就是说,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具有严格属地性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就不会产生法律冲突。但严格的属地性已不是知识产权法的不变的特征,它已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一定程度和一定的范围内被淡化和突破了。

就国际公约确立的保护制度而言,一方面,广泛采用的独立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使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得以在其他国家根据当地法律再获得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并且不同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方式也因公约的协调统一作用而差异渐小,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法间接域外效力的取得;另一方面,有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在该区域的国家之间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在知识产权公约的框架之外,或者说公约要求的保护标准之上,单边的自主承认外国知识产权在内国效力的事实也是存在的。“分割论”(注: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4页,第147页,第150页。)的理论和实践,就是对于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最好证明。比如,对于已发表的作品,1953年1月13日巴黎法院的判例中适用了来源国法(即作品首次出版地法)来确定应受保护的权利范围。m.desbois认为应适用来源国法来确定权利,而适用法国法来确定保护的方式。b.audit认为,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并不必然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来源国法确定权属(包括精神权和署名权等)、在来源国的保护期等,而保护国法调整权利范围(注:seebernardaudit,droitinternationalprivé,3èmeédition,economica,2000,p.646.)。美国法院长期以来要么拒绝受理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或者即便是受理了也简单地以适用美国法来回避法律冲突问题,但近年的判例至少在版权领域的两个方面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一是确认在版权案件中,来源国法适用于版权利益的存在、版权许可协议下的授权范围和版权所有者的身份(注:seegraemeb.dinwoodie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litigation:avehicleforresurgentcomparativistthought?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9numerber3summer2001,p.428—453.)。二是适用原告住所地法来确定发表权是否存在(注:sees.rothenberg,d.rabinowitz&h.godin,choiceoflawinsound-alikecases,14ent.l.rep.3,5(1993no.8);seealsocairnsv.franclinmintco.【24f.supp.2d1013(c.d.cal.1998)】,factorsetc.,inc.v.proarts,inc.,652f.2d278(2dcir.1981),acmecircusoperatingco.v.kuperstock,711f.2d1538,1541(11thcir.1983).)。其他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事实也在近年有增多的趋势。这表明,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已在相当的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承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是现实存在的,实践的发展已得到理论的支持,并且这种法律冲突已经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受到立法、司法机构和理论研究者的重视。

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实证考察

在国内层面上,许多国家已有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冲突法立法,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也呈多样性。如,瑞士在1989年1月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中将知识产权单列一编,就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作了规定;在德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冲突法立法;西班牙则有冲突法和外国人待遇条件的立法等。

在国际层面上,1928年制订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国际私法法典)》、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洛迦诺公约)、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罗马公约)都有关于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的规定。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4篇

知识产权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中特殊的一种。知识产权意识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质,由于知识储备、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阅历不同,人们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高职学生这一单一群体,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学生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受各方面的影响,课堂教育、学校文化、地域文化和时代背景等都能影响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形成。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表述为高职学生群体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和社会现象的认识。换言之,高职学生应当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完善知识产权保障,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则是这一保护体系的根基。唯有从意识上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

2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学会用知识转化为经济力量是现代经济竞争中的杀手锏。技术的革新创造,需要良好的知识保护制度,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就高职院校这一特殊环境而言,是产、学、研三者巧妙结合的重要科技基地,能够将研究课题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能投入市场,将知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之中,如能在高职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结合不同学科的学生的知识体系,结合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培养出具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高职学生,那当他们走向各种工作岗位,熟练运用已有的知识的同时还知道如何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将在知识经济竞争的洪流中展现不一样的风采。

2.2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就现阶段的高职学生素质培养来说,知识产权意识更显得重要。很多高职学生的专业知识很丰富,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但是他们并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并不是说他们不愿意去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水平,而是,面对知识产权法这样晦涩的语言,他们显得无从下手。在教学安排上没有相关的课程,而自学又很有难度,他们渴望通过易于接受、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在专业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并能够更加全面的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3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内容

3.1高职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对身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是否有具体的认识和态度等。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认知教育主要包括著作、专利、商标三大方面。

3.2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理念主要指的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它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本质及其规律的整体、宏观的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态度和方法。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是构建知识产权理念的核心内容,也即对知识产权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高职学生对何事何物何时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何时何地不该用知识产权来阻隔,应当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

3.3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专属特性(即排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特性、时间性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有所不同。而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包括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两个方面。首先,从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现在高职院校中科研成果的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成果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流失的防治等方面。高职院校本身就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人才和技术力量都相对集中,是知识产权诞生的重要基地,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其次,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方面来看,科研时懂得查阅他人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还可以保证自己的科研成果受到保护,不会因为侵权或者重复研究而白白浪费资源。

4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现存的问题

4.1重视不够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各大高校纷纷开展知识产权法相关课程,某些高校还率先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修学位和第二学位,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教育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但是,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特别体现于高职学生必修课中关于知识产权意识基础知识的课程极少。严重限制了高职学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状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普遍水平差距的了解。

4.2队伍不强我国高职院校中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教师极度缺乏,能将知识产权意识教育融合到不同的专业知识中进行教育的就更是寥寥无几了,对于没有知识产权知识背景的高职学生来说,生涩的知识产权知识并不容易消化吸收。受教育者的要求和目前的教育者的水平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差距。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工作多是由思政教师兼任,他们接触知识产权意识的时间也不长,理论和实践经验也有限。而正是因为很多知识产权教育者本身对知识产权认识的程度不够深入,他们的实践经验往往也远离了知识产权本身,所以这样的教育团队,难以进行丰富和生动的教学。

4.3内容呆板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是一个新兴的课题,所以教育者所拥有的教学经验和典型教学案例也不足,教育的过程显得不够生动和丰富。对于希望获取知识产权教育的高职学生而言,他们认为课堂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显得呆板和生涩,难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乐趣。目前,高职院校主要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业版权保护具体条文讲解等晦涩难懂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灌输为主。虽然与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仍然容易让在校高职学生觉得抽象模糊,单纯的知识传授使得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4.4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主要通过课堂灌输、新闻宣传等形式开展。生动有趣的校园活动和吸引学生视线的相关专业网站并不多。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整合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应该左手拉上自然科学,右手拉上管理科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技能型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5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对策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方法不应当仅仅是课堂灌输。它需要多重的教育形式来承载,而且需要依据高职学生所迫切希望了解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有关内容来进行,要按照学生能够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教学,使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符合人性的需要。第一,融合德育,宣传教育。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教育除了利用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当利用德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来开展。比如,开展一系列的“专利保护”征文活动、“商标侵权”演讲活动、“创新与传统”辩论赛、“知识产权”知识竞答比赛“、知识产权”宿舍文化宣传等等。小到以宿舍为单元的宿舍会议讨论、宿舍文化海报、宿舍主题会议,大到全校规模甚至是全国规模的创新科技大赛、大学生辩论赛、创业设计大赛等比赛,都可以丰富多彩地开展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第二,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一同发展。对于具有丰富创新能力的高职学生来说,创新科技活动的开展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参与兴趣。从与专业相关的创新点子入手,立足本身的知识背景来拓展专业知识,开展诸如“科技创新夏令营”“、研究性课题小组团队”、“科普学校”等实践活动,将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意识一同灌输和传授给大学生,激发他们的兴趣和体验冲动。第三,开展专利申请活动,树立知识产权榜样。同辈榜样和身边榜样的影响力远远比全国模范和民族英雄的影响力更为鲜活有力。在不同的专业和系部开展专利申请活动,使得高职学生的好的创意能够落实,来源于点滴的灵感能够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转化为智力成果。让学生亲身体验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更加直观的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提升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也培养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起身边的知识产权模范,能够带动全体高职学生正视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第四,依托本土资源,建立教育基地。将课堂延伸到社会,与本地的大型的企业牵手,让高职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到工作岗位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尊重意识的重要性。通过考察企业文化和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力,通过生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特色教育,更好完成人才的培养以及输送的桥梁作用。

6结语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我国有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及完善立法,企业应该在灵活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