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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管理规范

图书管理规范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第1篇

一、从需要出发,选配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图书馆(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到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学校应选配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对学校图书馆(室)实施有效管理,学校在物色和选配管理人员时要考虑如下几条:一是要热爱图书管理工作,敬业精神较强,勇于开拓和进取;二是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图书管理工作本身就是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管理活动,自身素质不高,视野不开阔,不可能做好管理工作。

二、从规范入手,建立可操作的运行机制。

图书馆(室)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一样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从规范入手,建立可供操作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行机制的内容,即图书管理工作的方法、任务、内容等。其主要工作是要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图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图书借阅制度》、《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等,并与教师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实施奖惩等挂起钩来,使这项工作运行起来有力度。二是涉及运行机制的方法。要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分级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把学校图书管理工作条理化,形成管理规章,出台管理规定,使管理工作具有权威性;第二是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使之具有规范性、科学性;依据图书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图书馆(室)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是学校依据学校的自身特点,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图书管理方案,使图书管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第四是图书管理人员要强化自我管理、现代管理意识。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职高专 图书管理模式 规范与创新

一、突破传统的服务观念

目前,很多高职高专的图书管理工作仍停留在传统的服务观念上,这不仅制约了图书管理模式也更新,同时也影响了图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图书管理模式的规范化,应革新落后的服务观念,并注重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图书馆服务形式主要是一对一的方式,这就致使服务工作处于被动性。作为图书馆的员工,应突破传统的服务理念,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

二、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

(一)采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在为读者服务的工作中,由于文献信息过于分散,这不仅制约了文献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导致读者在查找信息时出现盲目性。因此,为了保证文献资源的使用率,应采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文献信息有效的集中在一起。同时,为了满足读者获取文献信息的需要,图书馆也应逐步扩大获取文献信息的途径,以便扩大读者获得阅读信息的来源。由此可见,经过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不仅满足了读者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完成。因此,采取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创新与规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二)组织信息整理部门。

在传统的图书管理模式中,由于大多数都是以文献管理为核心,所以,图书馆管理部门的设置主要是以文献的类别完成的,这就导致使图书管理部门过于繁杂,而且也不符合信息时代的管理模式。因此,为了提高图书馆管理工作的效率,应根据图书馆分类编目工作的需要,适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并组织信息整理部门,将分类编目与采购部门结合在一起,以便减少图书馆管理工作的人力与物力。由此可见,为了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有必要组织信息整理部门。

(三)加强对馆员专业技能的培训。

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网络技术在现代图书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很多馆员由于缺乏专业素质与专业技能,这不仅制约了向现代图书馆的转变,同时也不利于服务技能的提高。因此,为了提高馆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应按时对馆员进行培训,不但要提高馆员处理信息的能力,而且也要提高馆员的计算机水平与外语水平。同时,馆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知识水平,并且还要更新落后的服务意识与服务模式。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管理体制的规范化。由此可见,加强对馆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在图书馆管理模式的规范与创新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创设网络阅读的平台

(一)提高导读的理论与经验。

由于不同学生所需要的阅读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为了保证学生阅读的质量与有效性,图书馆应提高导读的质量与品位。目前,有些导读由于自身的理论与经验不足,所以导致阅读时没有充分把握好适合学生阅读的信息,这就严重影响了学生阅读的质量与水平。因此,图书馆应提高导读的专业素质,并做好导读的培训工作。作为导读应从学生的兴趣与实际情况出发,推荐能够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数目。由此可见,提高导读的理论与经验在构建网络阅读平台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二)注重读者的成功体验。

为了培养读者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图书馆应指导读者的阅读行为与阅读方向,并要注重读者的成功体验。读者在阅读时的主观能动性,不但关系着自身阅读的质量,而且也影响着自身阅读的积极性。所以,只有让读者在阅读中感受到成功的,才能激起读者阅读的欲望。读者在阅读中,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同时也有利于积累有效的阅读经验。所以说,读者的成功体验在提高阅读质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注重读者的成功体验在构建网络阅读平台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引导读者阅读积极的信息资源。

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所以,为了保证读者阅读的质量,图书馆应引导读者阅读积极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可以针对于读者的需要,在网上开展一个校园网站,并在上面设置新书介绍与读书咨询等专栏,这不但便利了学生查找信息,而且也保证了学生阅读的质量。面对众多的网络信息,有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引导,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进行查询,这也防止了学生在网络上迷路。由此可见,引导读者阅读积极的信息资源在创设网络阅读平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高职高专图书管理模式的规范化与创新化,应逐步转变传统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模式,并要加强图书馆员工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随着读者对图书馆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图书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传统的服务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图书管理工作的需要。由此可见,在高职高专的图书管理工作中,实现管理模式的规范与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陈君武.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的障碍及解决机制[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9,(2).

[2]陆云芳.基于网络环境的高职院校图书馆服务模式探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7).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第3篇

Abstract:Elaborated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brary job management and the services innovation two basic principles, namely must insist that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nd the flexible management unify, nurture the person function and the user-friendly service unify.

关键词:高职院校图书馆 规范化管理

Key words: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brary;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161-01

一、 坚持规范化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的理念与原则

毫无疑问,高职院校图书馆在建设与发展的实践中,要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摆在首要的地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现代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必要手段,是实现组织建设与发展目标的根本保障。特别是由于高职院校办学历史不长,图书馆建设本身还处于初创阶段,必要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理应摆在图书馆建设以及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但是,作为高校图书馆,育人为本是其基本的宗旨和职能;在实施图书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柔性管理的理念和原则,使规范管理和柔性管理的理念和原则在图书馆管理实践中得到和谐的统一。

规范化、制度化作为现代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它所体现出的基本倾向和原则,就是制度和规范高于一切,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概而言之,刚性原则是规范化、制度化的核心,人们必须保持对所有制度规范的崇敬和服从。在传统的管理实践中,体现着刚性原则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模式。而柔性管理则主要是现代组织管理实践中的一个基本理念和原则。柔性管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人们在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上为适应新的经济形态而进行的变革。柔性化管理作为一种与传统的刚性管理相对区别的组织管理模式,在组织结构及内在运行机制方面强调决策的民主化,组织管理机构的扁平化,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公精神和投身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的组织管理方式上,注重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性,以满足企业员工自主性、创造性的劳动需要。

规范化管理与柔性管理都是现代组织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也是高职院校图书馆必须自觉坚持的管理理念和原则。一方面,作为处于建设与发展阶段的高职院校图书馆,要继续下大力气抓紧和强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其具体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抓紧和强化有关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建设。这里既包括按照图书馆工作的基本规律,抓紧图书馆内部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规范的建立,也包括根据知识化、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修订各种规范制度。二是要抓紧和加强对图书馆工作人员以及青年大学生的规范意识的教育,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制度规范意识,从而自觉地遵守图书馆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范。尤其是要强调执行各种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另一方面,要在图书馆的制度、规范建设过程中以及日常管理的服务的实践中,坚持和践行柔性管理的理念和原则。作为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牢固地确立图书馆工作中读者的主体地位,坚持一切以读者为中心,时刻为读者着想。这是图书馆工作实施柔性管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没有这样的管理意识和理念,也就不会有所谓柔性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同时,在服务方面,要改变以刚性的管理手段和常规性的服务为主的管理和服务方式,探索实施情感化的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尽可能地对于读者各种“规范”之外的需求给予富于人性的关注和做出富于爱心的奉献。[1]

二、 坚持育人功能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

人才培养是大学教育的基本功能,高校图书馆也要切实履行教育人、培养人的宗旨和功能。但是,根据现代大学教育的理念,学校实现其教育人、培养人的宗旨要与教育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教育根本理念的一种转变。从图书馆工作的实际出发,就是要把大学教育的育人功能与图书馆工作中的人性化服务结合起来。

高职院校图书馆实现育人功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是通过科学、先进的图书情报服务,为学校的专业、学科建设以及日常的教学工作服务,包括对青年大学生提供的直接的图书情报服务;第二,是通过图书馆浓郁的人文文化环境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对大学生进行知识、思想和行为修养方面教育,包括上文中提到的,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他们进行遵守纪律和规范的教育,使他们养成尊重制度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服务的良好习惯。对于高校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来说,首先要树立育人的意识和观念,增强自己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通过自身的优质服务来实现图书馆的育人宗旨和功能;其次是要强化、优化育人的能力和方式,要努力通过自己高素质的服务以及图书馆优良的服务方式和环境达到影响和教育青年大学生的目的。

强调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人性化服务,也包含两个层面的的要求。第一是要树立和强化服务观念;第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指。所谓人性化服务,是说服务要符合“人性”,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要认识人性,重视人的尊严与价值,包容人性的弱点,同时以满足人对资源的需求和社会需求(安全感、舒适感、自由、权利、关心、尊重、心理满足等)为核心和动力来开展服务。[1]结合图书馆工作的实际,首先要努力创设一种优美、整洁、恬静、舒适的借阅环境和比较先进的内部设施。这当然首先取决于学校对于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因为相应的设备设施,是图书馆保证为读者服务的基本条件;但是,如何从从满足读者的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搞好图书馆的布局、结构和环境建设,却需要管理者的良苦用心和管理艺术。其次,是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所体现出的对于读者的关怀与尊重。

高职院校图书馆实现育人功能与对大学生的人性化服务的有机结合,最重要的是要把育人为本教育的理念和坚持人性化服务的理念相结合。只要我们真正具备这样两种自觉的意识,在工作实践中便会有效地实现两种价值功能的统一与结合。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日;公共图书馆;图书馆法;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56-01

前言

《公共图书馆法》是日本在1950年为规范为规范图书馆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它在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基础法律的作用。我国为保障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和建立,在2008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于2011年正式生效。通过比较两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度中的不同,发现日本公共图书馆事业较中国发展的好,并且其法律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1]。因此本文对两国的图书管法进行差异性的比较,这对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性意义。

一、中日公共图书馆法内容比较

1.图书馆建设主体比较

日本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图书馆的设立主体是地方政府,但是图书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等需要的预算范围外的经费时候由其他经费进行补充的。因此日本地方政府是公共图使馆的主要建设者、投入者、管理者,换句话说就是图书馆的日常管理经费、经营经费等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剩余的超出预算范围的经费是由中央政府进行经费补贴,用以建设公共图书馆主体。日本颁布繁荣《图书馆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日本地方的自治制度,地方政府合法享有自治权,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自由法人,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统一的调控作用[2]。《图书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具体投入方法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仅仅在相关的配套法规中有所提起,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保障。部分地方性的法规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管理作为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其收入和支出都是由具体的法律款项按照法定规程进行处理,同时地方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债的形式筹集部分地方财源,但是规定的地方债承担的图书管理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承担其他建设总经费的75%。

我国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并且由其作为公共图书馆各项经费的投入者,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作为专款经费,不得用以其他项目。因此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可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与日本图书馆法相比较,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使用的最高比例,虽然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具体的经费构成和使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经费比例在规定中并没有详细的体现,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中,很大程度决定于当地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视程度,总体而言我国公共图书馆经费使用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性制度保障。

2.图书馆的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图书管理事物,监督图书馆的运行的发展决策。日本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主体按照《图书馆法》中规定为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同时为促使图书馆的管理更加有秩序,可设置图书管专业性支援、事务职员、技术性职员等几类。公立图书馆可设立图书馆协议会,用于图书馆的运营、图书馆的开展等。日本的图书馆协议会是图书馆的附属机构,不作为行政决策机构使用。图书馆作为服务与社会教育的机构在主观上来讲减少了图书馆协议会的影响力,因此其功能和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的事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将我国的文化馆事业划分为文化事业,因此是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3]。我国的相关图书馆法中设立了大量的类似于日本图书馆的协议会咨询机构,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并针对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业务规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再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官舍建筑设计、业务规程、业务工作、图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设立的相关图书馆咨询机构和日本相似,并不参与图书馆的相关的行政决策。因此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的图书馆管理主体,其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同的是日本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中国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中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模式,这与国外的部分采用非政府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国外采用的非政府管理模式主要为图书馆理事会,它是将图书馆的决策权力集中而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性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制度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充分的体现了公共服务中的“去行政化”治理理念。

3.图书馆员准入资格

日本的图书馆法中对图书馆员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五项明确的太条件规定,其中既有对学历的要求,又有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除此以外,对图书馆员的相关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图书馆员只要为在专业知识也技能方面能与智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相一致即可。从上述不同法律中规定来看,日本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是明确详细的,既在专业知识方面有所要求,对专业技能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4]。而中国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条件是不清晰的,对图书馆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语言都表述的含糊不清,因此我国的图书馆员的职业素质也无法得到保障,为促使图书馆员的职业标准化、规范化,更应该明确图书馆职业准入资格和认证制度。

二、日本图书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图书馆立法体系相较于中国而言比较健全,他们既有相关的专门法规也有相关的行业标准用以行业自律规范。我国目前相关的图书馆立法体系主要由地方性图书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系统性行政规章、部级标准、行业自律规范等组成,但是并没有相关的全国性图书馆专门法,并且其他的相关法律也很少涉及到图书方面的内容,造成了相关法规的缺失[5]。

2.立法规范私立图书馆

日本的图书馆法规范对象主要为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两类,并且对私立图书馆的经营费用、与政府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对民营的图书馆只是纳入了法制规范的范围内,并没有进行法律相关规定。我国的私立图书馆现阶段发展迅速,并且作为图书馆事业的主要补充力量,我国的图书馆法应当将其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内,实现私立图书馆发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内容的详尽性

日本的图书馆法相关的法律内容比较详细,值得我国借鉴。例如日本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设施建筑、地理位置、设计者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对公共图书馆的设备配置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规定仅仅以适应期职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即可[6]。再例如在对图书馆的目录厅设计的过程中,日本对其进行了面积大小的详细规定,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馆舍建筑只要能适应学校发展规律、适应现代化管理需求、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即可。因此我国的图书馆法内容方面比较简略,相关的行政规章规定等又较为模糊和笼统,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急需要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相关的图书馆法,将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更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能促进我国公立图书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05:27-28.

[2] 吴雪敏.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D].西北大学,2015.

[3] 于琦.中日图书馆法规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4] 于琦.中日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02:140-143.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图书馆 读者权利 权利自由度 权利限制尺度

[分类号]C250

1 问题的提起

湖北某大学图书馆规定“禁止只穿背心、吊带、拖鞋的学生进入图书馆”。然而这项规定却招来一些学生的反感,“穿吊带超短裙侵犯了谁?”冲突的表面是穿衣问题,而深层次则是图书馆管理权限与读者权利间的对立问题。究竟读者有什么权利?其权利自由度边界在何处?哪些权利必须加以限制?哪些权利不能限制?限制读者权利的目的、条件、依据、原则是什么?等等。探讨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图书馆读者权利及权利行使自由度

2.1图书馆读者权利

目前,关于图书馆读者权利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到底什么是图书馆读者权利,学者们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所谓图书馆读者权利是指图书馆读者依法自由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首先,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读者在与图书馆交互过程中享有的。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图书馆法,但有关读者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其次,读者权利是充分自由的,主要体现在读者可以完全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服务及相关服务),而且这种享有是自由的,不受外界干扰。第三,这种权利限定在一定范围中,体现在其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是图书馆能够提供的。

2.2图书馆读者权利行使的自由度

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基本限度是法律的权利限定,而不是道德或其他方面的限定权利范围;其现实限度是图书馆的服务能力限定,读者的权利享受不能超越图书馆能够提供的服务。所以,现实的读者权利受限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与场合等条件,读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这些限度就属不正当行使或滥用,图书馆有权对滥用的读者权利进行限制。那么,读者在具体享有权利的过程中有哪些自由度呢?

2.2.1读者权利行使的时间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超越法定时间行使权利,肆意扩张自己权利的时间范围,即构成权利滥用。如:图书馆到点关门,管理人员要求读者离馆,读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离馆,不能赖着不走;图书馆关门后,读者更不能破门或破窗而入;借书期限,读者必须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超出期限图书馆有权收回图书。

2.2.2读者权利行使的地点自由度读者权利必须在特定的地点行使,在不适当的地点行使权利,不仅不能达到权利行使的目的,反而使权利无效。如:借书处是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读者不能到电子阅览室等不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强求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

2.2.3读者权利行使的场合自由度读者权利行使必须注意一定的场合,如果不分场合随意行使,权利就要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如: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法律不禁止即自由,除肩负特定职责及职业要求统一着装外,法律对一般公民的穿衣不作规定。如果某位读者不穿衣服到图书馆借书,工作人员拒借并不会侵犯该读者的权利。图书馆是公共场所,是人类知识传播的神圣殿堂。在私密的地方,穿不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但当读者进入图书馆这个公共文化设施内,读者就处于道德约束与图书馆管理范围内,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其中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读者的首要义务。文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9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在娱乐演出场所,或者在影剧院、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内组织的人体彩绘活动。”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适用该法规的规定。

2.2.4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度自由度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读者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度,超过一定的度就可能构成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读者在图书馆有说话的自由与权利,但如果大声说话破坏图书馆的安静氛围,图书馆就可以干预,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但非剥夺。

2.2.5读者权利行使的对象自由度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对象,在权利对象问题上必须是正当的,否则权利的行使就可能构成无效。如:读者不能持公共图书馆的借书证到高校图书馆主张权利(特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读者借书时不能对同桌的人说声“我要借书”就把书带出特定区域。

2.2.6读者权利行使的方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行使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权利能否达到预期,而且关系到权利行使的后果。如:图书馆服务不周到时,读者有权提出批评或投诉,而不能大吵大闹,更不能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挥拳相向。

2.2.7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要依正当的程序,依程序办事,不以正当的程序行使权利可能导致秩序的混乱。如:读者对图书馆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或图书馆领导或图书馆上级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能集合一批人到图书馆静坐或呼口号。

2.2.8读者权利行使的目的自由度权利的设定必须有其特定的目的,因此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预定的目的。图书馆是为了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而设立的,读者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图书馆设立的目的。如:不能利用图书馆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招嫖或其它色情活动;不能以杀人为目的到图书馆查找资料;不能利用图书馆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3 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

3.1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内涵

由于读者权利的扩张性、涉他性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及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的模糊性,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读者权利的不正当行使不仅侵害群体权利,而且影响图书馆正常管理秩序,所以立法机关为界定读者权利边界而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等要素以及对权利的行使作出约束性规定。

读者权利限制具体表现为立法时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现实运行中的限制。立法时的限制是指在制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起草法律文本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法律上的限制是指经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文本内容对读者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对主体资格、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限制。现实运行中的限制是指图书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规章制度,规范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由工作人员执行。本文中所讨论的读者权利限制是指现实运行中的限制。

限制读者权利是由立法机关进行的,其实现方式是图书馆制订规章制度并由工作人员执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图书馆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补充,是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行为

的准则。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对图书馆实施管理,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图书馆管理活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既要让图书馆的管理权力受到制约及监督,使管理权力不超越界限,不侵犯读者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图书馆的管理秩序,也必须规范读者的行为,指导读者正当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权力、自由、秩序得到协调与统一,达到依法治馆的目的。

3.2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目的

3.2.1厘定权利边界限制读者权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界定权利边界。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法制订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但权力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权力的边界止于读者的权利。图书馆的管理内容是对人财物的管理。人的管理即是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本文不研究)及读者进行管理,其原则是规范读者行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读者权利的边界止于义务,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读者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否则将受图书馆管理权力的限制。财物的管理则是最大程度发挥财物的效能及突出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没有限制。如珍稀图书资料,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对使用对象可实施限制。对研究版本学的,可提供原件阅览;对其它的读者则提供复印件。对使用对象实施限制,其价值基础不是着眼于一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满足现代人也满足后来人。

3.2.2维护权利秩序权利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自由与秩序在权利中获得统一,权利一面是自由;一面是秩序。读者权利在上升为法律权利并获得法律形式时,同时也赋予行使权利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权利不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界限,权利的秩序属性是确立自由的范围,划定自由的界限。读者权利的界限反映了读者个体权利、读者整体权利、图书馆管理权力三者之间的协调状况,目的是确保读者个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读者个体权利与所有读者之间的横向权利及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管理权力之间的纵向权利和平共处,避免冲突,使图书馆这一文化活动处于有序状态。

3.2.3实现法律价值法律的主旨在于公平与正义。对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平等、正义的价值观,也赋予权利正当的伦理基础。读者权利非理性的一面难免与秩序、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相违背,甚至还可能出现冲突。因此,限制读者权利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总之,读者权利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读者权利,法律保护读者权利和限制读者权利都是基于同一价值目标。限制权利是一种积极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限制权利是为了权利之间的彼此尊重。对读者权利的限制实质上是对读者权利的保护,其价值在于读者权利行使的最大化和自由的最大化。

3.3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尺度

法律规定的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内容,但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具体到每个细节。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规章制度在明确读者权利的同时也对读者权利的范围和读者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并把权利限制的权力委托给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

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限制读者权利的权力,但并不表示限制读者权利就具有随意性,限制读者权利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尺度范围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分为权利的内在限制和权利的外在限制,相应地,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限制也分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

3.3.1内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内在限制是指在确认读者权利时确定的权利人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对权利的直接限制。图书馆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必须充分考其内在限制尺度。

首先是不损害权利本身的尺度。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能设定新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效力范围内,制定贯彻执行法律精神的具体规定。图书馆不能超越法律自设规则,对读者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作缩小或取消等规定。如读者大声说话,管理人员可要求读者小声说话而不能剥夺读者说话的权利。

其次是法治尺度。法治尺度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管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约束力,行政管理权力不能逾越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相对于图书馆的“公权力”。读者权利为“私权利”,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限制读者权利时要有法律的规定,图书馆管理活动中应当优先保障读者的权利。

再次是公正尺度。公正尺度是指图书馆制定规章制度限制读者权利时要公正,在读者权利不正当行使时,对待读者要照章行事,公平而不偏私;平等对待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专断等。

3.3.2外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外在限制是读者在权利实施过程中应该受到的约束与限制,是图书馆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一些规范制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切实保障读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非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读者的自由。从规章制度的内容及规范的事限来看,图书馆规章有权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图书馆管辖的范围及任务,读者的基本权利则应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必须是妥当的,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读者权利的外在限制尺度即是合理。合理的表现是妥当性、必要性与合比例性。妥当性是指规章制度对权利的限制是适合的,符合事限范围的目的要求;必要性是指权利限制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基本支撑条件,是限制的基本底线;合比例性是指在不违反或减弱该法律所追求之目的的前提下,权利限制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合乎比例,保持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如读者在书库抽烟,管理人员基于公共安全为目的(妥当性),消除图书馆资源遭遇火灾的隐患(必要性),要求读者把烟头熄灭(合比例性),而不能把读者的打火机及香烟没收,图书馆没有没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