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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劵化;中国实际;引入思路
一、什么是资产证劵化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好的债券,借以融通资金。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等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劵,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劵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一)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三、我国引入资产证劵化的思路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给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来探讨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四、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资产证券化
首先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如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据估算,中国目前全部债务存量已超过1. 8万亿元,且中国国债正在步入借新还旧的高度债务时期,国家财政的债务本息支付任务沉重,年还本付息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政府未来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二是积极改善融资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完全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那些拥有优质资产、发展前景明朗、经营业务透明度高、现金流充沛、处于行业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在现有融资条件下,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方式则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和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的统计,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全部手工业、工商和服务行业企业的99. 7%,提供了德国所有工作岗位的69. 7%,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 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德国经济体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不够发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调查表明,这种偏好已经开始在改变。德国政府除了通过风险资本支持外, 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02年以后也已扩大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并初具规模。中国近些年的发展与德国十分相似。我国长江及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及民营企业非常发达,发展速度很快,许多企业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市场份额稳定、现金流充沛,这就为这类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需要做的是转变观念,采取一定的措施。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金融信贷风险的作用,但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须纳入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上来,服从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从而抑制可能引发的信贷扩张冲动。“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这是成熟的资本市场的表现。相信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功能、不同结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融资结构会逐渐完善起来,真正体现出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沛:《资产证券化研究》,海天出版社,1999年3月;
[2]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
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钧: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随着相关政策的明确,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迎来了集中落地期。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地区上报至国家发改委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1单,其中,发改委向证监会推荐了首批9单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有4单产品已经获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总规模达27.14亿元。其他5单产品预计将在近期落地。
记者获悉,央行和财政部目前在研究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支持政策,预计很快会推出。这些政策包括PPP资产证券化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配套的监管机制等内容。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也将正式迎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能为社会资本方提前回收投资创造条件,从而激发其投资PPP项目的热情,随着多个部委支持政策的落地,未来市场前景巨大。与此同时,PPP资产证券化也刚起步,预计今年将以尝试为主,随着问题的逐渐暴露,其也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熟。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政策对鼓励进行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明确要求项目已经正常运营2年以上,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今年2月,上交所、深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时发文支持本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并开设了“绿色通道”,设立相应的PPP证券化工作小组,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保证了项目审批进度。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保障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一般对一个授信主体的整体授信额度有上限,且往往对贷款抵押物也有一定要求。“作为PPP项目资产运营方的社会资本方,往往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运营,需要持续融资,但是银行贷款由于存在授信上限而无法充分满足这种持续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银行本身对PPP项目的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认可程度也较低。”该人士说。他同时表示,PPP项目的特点是能够持续产生较为充沛的现金流,而这一特征与资产证券化“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核心十分匹配,因此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PPP项目。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帮助企业实现资产在会计上的出表,在不增加项目公司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融资,盘活存量资产。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表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不仅为社会资本方提前回收投资创造条件,而且还有可能获得差价收益,这也为财务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为各类社会资金进入PPP市场创造条件,也可能产生专门为投资PPP资产证券设计的工具。
市场人士预计,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提出的“每年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公共预算支出的10%”预测,未来10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优质PPP投资规模在17.6万亿左右,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力巨大。
不过,金永祥表示,目前来看,PPP资产证券化的项目比起PPP项目的总量还不多,PPP项目每年签合同的大概有上千个,而资产证券化的项目目前只有几个。相比其他资产证券化,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难度更大。在他看来,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类属性怎么定义以及地方政府的角色和积极性如何调动,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业内人士称,社会资本方对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意愿强烈,但因为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PPP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减弱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社会资本方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金流“卖掉”,对其而言“事情变得更难控制和复杂”。因此,地方政府目前态度还是比较谨慎。
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林华建议,未来,可考虑拓宽投资者群体范围,引入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另外,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通过做市商机制、标准券质押式回购等提升产品流动性。
基建环保交通等领域受益
从标的上,广发证券认为三条主线将会受益:第一,PPP项目储备较多、地方政府推动动力足的环保类上市公司,主要包括碧水源、武汉控股、龙马环卫、博世科;第二,基建类PPP受益于“宽财政”政策,应关注PPP项目储备规模较高标的,包括腾达建设、龙元建设、葛洲坝;第三,PPP加速落地、收款压力缓解的园林类公司,包括铁汉生态、东方园林。
国海证券认为,应关注PPP模式分布比较密集的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环保、园林工程等四大行业相关公司机会,以PPP订单量为核心,充分考虑PPP订单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弹性、市值弹性以及拿订单的能力,建议关注东方园林、碧水源、铁汉生态、葛洲坝、博世科、苏交科、美晨科技、新筑股份,聚光科技等。
招商证券表示,未来PPP概念行情将分化,应关注的第一类是PPP团队专业、获取PPP项目规范、具有较多金融资源的公司,如铁汉生态、东方园林等;二是PPP项目质量高、运营类项目多的公司,如葛洲坝、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隧道股份等。
目前,市场上聚焦于PPP证券投资的基金只有1只,是前不久发行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据了解,该基金经理陈一峰看好三大类PPP概念公司:一是订单收入保障比高且落地能力强的公司;二是订单充足、企业效率不断提升的地方国企;三是具有丰富稳定现金流资产的公司,此类公司更有机会实现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关键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能性失灵;收益权凭证交易;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3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金融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均倚重刑法的规范机能,将信息披露失范入刑。金融市场诡谲多变,金融活动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特征,失范的金融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必然具有信息披露失范的共同特征,追究失范金融活动的信息披露责任往往成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选择的突破口。以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为例,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巨烈震荡的资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多种失范市场行为叠加最终导致危机发生,但美国司法部是以“虚假陈述”罪对贝尔斯登、高盛等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展开刑事司法调查。 鉴于《刑法》相关规定对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和调整失范金融活动的重要性,必须防止刑法的可能性失灵。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刑法保护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持续推进,失范金融活动频发。为推进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对金融犯罪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是以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修正犯罪客观要件、降低入罪标准的方式扩大犯罪圈,增加金融犯罪的覆盖范围[1]。信息披露制度的刑法保护在我国体现在《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的修订完善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刑事立法政策相适应。
原《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打击,但该规定存在着主体要件、客观要件过于狭窄的弊端,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护信息披露制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1条,将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公司、企业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法律条文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更趋完善:(1)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从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这包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2)从客观行为要件来看,客观行为不仅限于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也在犯罪之列。“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行政法规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事项作出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授权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的公告》等等。(3) 从客观行为结果上看,不仅包括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也包括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其它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隐瞒多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事项,多次搞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因不按规定披露受到处罚后又违反等情形[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易 明: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以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证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相应完善,且该规定使用了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法律语言,但由于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以及金融犯罪的“二次违法”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凡是能够最终被认定为金融犯罪的行为,其首先必须是违反民商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这些法律规范中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刑法》中又予以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金融犯罪。 要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仍然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与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刑事立法政策相违背。
二、收益权凭证交易实践 2011年7月,重庆市金交所首批1亿元的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上线交易。据重庆市金融办统计,2011年重庆共有16家小贷公司在重庆金交所发行收益权凭证,金额达5.23亿元。重庆市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上线交易被看作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破冰之旅而备受关注[3]。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交易是指小贷公司以金交所为平台,通过承销商将贷款的收益权分割成小份,卖给市场投资者,小贷公司到期收回贷款后再将收益权凭证回购的交易行为。举例来说,a小贷公司自有资产1亿元,利率为基准利率的4倍(25%左右),全部放贷后预期收益为2500万元。小贷公司将其中2000万元的收益权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卖出,约定到期后小贷公司以15%的收益率回购小贷公司通过在重庆金交所发行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需出让的收益约15%-17%,其中三个月期约为15%,一年期约为17%,半年期则介于两者之间。 ,小贷公司获得了2000万元资金,并将这2000万元再以4倍基准利率的利率放贷出去。在金交所平台,收益权分割成小份,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买了这些收益权后,可以获得8%的收益。重庆市渝中区某小贷公司的2011年第一期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该凭证分为三档,即优先a03档(3个月)、优先a06档(6个月)和普通级档凭证,分别是2500万元、2000万元和700万元。a档是公开发行,普通级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其中,优先a03档和优先a06档的票面预期收益率分别为6.6%和7.5%,普通级档凭证则无票面利率。 到期后,小贷公司从贷款者那里将2000万元贷款收回,获得的本金及利息是2500万元,然后以2300万元回购2000万元收益权,投资者总共获得160万元收益,另外140万作为费用支付各交易参与方。通过收益权凭证交易,小贷公司的资产规模从1亿元扩大到1.2亿元,实现了融资目的。
收益权凭证的交易流程涉及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结算银行、重庆金交所、承销商、做市商和投资人七大交易方。交易中,省去了特设机构(spv),直接由小贷公司担任发行人。承销商则对资产包进行尽职调查。然后由承销商向重庆金交所提出上市申请,重庆金交所对交易进行相关调查,包括资产包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再开设托管帐户和资金帐户。与此同时,发行人与做市商、承销商之间就价格达成交易。在上述安排完成后,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投资人购买收益权凭证。重庆金交所还承担向发行人催款的责任,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发行人需要将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帐户,到约定的支付本息日前4日,重庆金交所要对资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判断,确认是否足够支付本息,如果不够则要向小贷公司催款,否则进入异常处理流程。做市商是交易中保证流动性的角色,承担双向报价及活跃市场的职责,在买卖双方短期内不均衡时接受投资者的买单或卖单。
收益权凭证交易本质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其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在法理上,任何适合证券化的,能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财产权均可以成为基础资产。这些财产权可以包括符合证券化标准的所有权、定限物权(如租赁权)、债权、准物权(如采矿权等)、知识产权等,实务中,债权类基础资产是最典型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实际就是小贷公司贷款后产生的预期利息收益,属债权的一种。收益权凭证交易本质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从交易流程看,收益权凭证交易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很大区别。传统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真正融资者将可以产生预期收入流的资产“移转”给特设机构(spv),再由spv作为名义上的融资者向投资人发行以资产作为“支持”的证券,筹集资金后偿付受让资产的对
或转贷给资产转让人(真正融资者)。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强调真正融资者和spv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以此达到风险隔离目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通常含义在于使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完全依赖于被移转资产的经济表现能力[4]。在收益权凭证交易中,作为真正融资者的小贷公司也是交易过程中的发行人。即使把做市商看作是spv目前,重庆金交所推行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除了负责证券化产品的买卖交易与报价,还能直接从小贷公司买断收益权凭证,并与之签订收益权凭证回购条款,设计相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发起交易。 ,由于交易中回购条款的存在,整个交易也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真实交易要求。《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信贷资产转移要符合下列真实出售的操作要求:(1)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留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b.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3)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实际上,收益权凭证交易走在了全国资产证券化前列,是一种新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交易摆脱了真实出售的法律限制,甚至在结构设计中没有spv介入,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法律地位、破产隔离等法律问题与经济限制已不复存在,其搭建的有效交易架构的便利性更为提高,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 金融活动。这一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发起人,而与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却已由受让者承担,此类产品的一大特点即是资产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实现表内融资。
三、收益权凭证交易监管制度缺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面临可能性失灵 收益权凭证交易作为“非中介化” 金融活动,没有spv介入,没有真实出售这一传统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流程,没有破产隔离机制,为了增加流动性,其交易参与者也不再限于机构投资者,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收益权凭证交易中,投资者不但要考虑基础资产质量还要考虑发起人信用,这一交易形式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遗憾的是,小贷公司发起的收益权凭证交易处于监管制度的真空地带,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
从客观要件分析,收益权凭证交易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从2005年开始,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制度主要有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者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适用。调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措施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按此两个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做了同样规定。 ,其核心流程是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监管办法对真实出售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从法律架构上来分析,收益权凭证交易不受《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制。当然,依据此两个办法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的《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的公告》,也是规范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收益权凭证交易不能适用。没有行政监管法规对收益权凭证交易予以规制的现实状况,使收益权凭证交易不能被纳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从主体要件分析,小贷公司不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收益权凭证交易的发起人是小贷公司,《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1条明确将小贷公司定位于企业法人,并未明确其金融属性,按此规定,小贷公司并
非金融机构,只是按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工商企业,不受《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由于这一尴尬的法律地位,在发起收益权凭证交易时,小贷公司处于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之外。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和完善了一批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暂行办法》、2007年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些相关制度都与《商业银行法》成体系,把小贷公司这类特殊的新兴的机构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小贷公司俨然成了不受这些制度制约的特殊主体,要求小贷公司在相关交易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成了没有法律依据的“额外要求”。在此情形下,小贷公司不是《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四、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能性失灵的法律应对 我国金融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产品推陈出新较快,与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相比较,金融法制还很不健全。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金融法制不健全,使我国金融刑法处于一种尴尬境地,金融刑法难以对一些金融活动进行预防性,遏止性的事前规制,结果陷入事后主义的泥潭[5]。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树立,金融犯罪以“二次违法”为前提的刑事司法理念得以承认和贯彻,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将会导致金融刑法的可能性失灵。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金融法制不健全这一现象显得特别突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具有高度复杂性、灵活多变性的特征,综合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行政监管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借鉴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单行立法中分别界定各自所调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整的是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活动。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考虑到资产证券化范围广泛且不存在统一概念,以条文的形式确定法规的适用范围,保证法规的准确适用[6]。这种立法模式带来的后果是每一类监管制度的弹性不够,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发起收益权凭证交易的实践就是例证。该类实践显现出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对新型金融机构法律地位的认识不足以及对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真空,从而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使该条规定面临着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要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必须从完善相关金融法制入手。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经历几年的沉寂之后,资产证券化重获政策层面的鼓励和支持,资产证券化操作将会转入常规发展阶段,产品类型将会不断扩充。为了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夯实信息披露制度这一金融市场基石就显得愈发重要。笔者认为,创新每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都要依据其交易特征,出台相应监管规则,为刑事法律的介入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相关监管规则要从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以小贷公司发起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新动向,总结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本着实需原则、简单产品原则[7],出台相关监管制度来规范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针对此项产品不转移资产、无风险隔离的特征,详细规定信息披露内容。第二,明确小贷公司属《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所规范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上海杨浦区检察院今年4月审查起诉了全国首例被害单位是小贷公司的骗取贷款案,杨浦区金融办、区检察院联合举办“新型金融机构法律保障”研讨会,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依据小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证照》、金融业机构代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该小贷公司的批复、《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等证据,证实小贷公司系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该案已得到法院有罪判决。 ,从而把小贷公司纳入本文前列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范畴。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既有利于保护小贷公司,也有利于明确小贷公司的作为义务,促使其在金融创新中规范操作。
参考文献:
[1]赵云锋.金融刑法立法重刑政策评析与反思[j].上海金融,2011,(5):97-98.
[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理解与适用(上)[j].人民检察,2006,(7):43.
[3]陈植.重庆金交所“探路”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eb/ol].(2011-08-31)[2012-07-21] .http://21cbh.com/html/2011-8-31/3nmdcwxzm2mtm3nw.html.
[4]朱崇实.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思考与重构[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
[5]刘远,赵玮.金融刑法立法理念的宏观分析——为金融刑法改革进言[j].河北法学,2006,(9):4.
NPA市场活力四射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逾期债务,于银行而言主要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3种情况,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于企业而言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例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我一向采用逆向思维来投资,当NPA还被人们视为坏东西而不敢碰时,对我恰恰是个投资的好机会。”被称为华尔街秃鹫的美国最大不良资产投资者、管理资产规模逾900亿美元的橡树资本董事长霍华德・马克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别人忽视的领域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投资价值。
“不良资产的最大优势是资产价格低于价值,最大的风险并不是来自于低质量或高波动性,而是来自于买价过高。这并不是假想的风险,而是活生生的现实。”霍华德・马克斯说。
有时大家会认为,利率降低是不是表明经济将进入下行通道了?那么多企业都有呆坏账,最后是不是会倒闭?这时的NPA值得投资吗?霍华德・马克斯认为,NPA的市场正处于活力四射的时刻,中国NPA市场前途一片光明。
首先,我国拥有处置NPA的专业公司。为了化解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最早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下设信达资本,为其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平台)和紧随其后建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应建行、工行、中行和农行四大银行,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4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后来外资等投资被准许进入该领域,且可以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其次,利率的降低可以刺激经济。随着经济情况转好,投资者信心增强,虽然通胀上升等因素或将尾随而来,但对经济来说却是一件好事。
“目前大部分的资产定价处于适合出手的水平”,霍华德・马克斯认为,全球基本上不存在绝对便宜的资产,即基本上没有价格在中值以下的资产。“但这并不表示市场回到了2008年或2009年的泡沫期。总而言之,从金融危机以后真正值得去追逐的资产,有些价格算是公平,有些是价格过高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究人士陈明向《经济》记者透露,现如今,在不良资产包的竞购者中,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之外,债务债权相关企业、被全民热捧的PE/VC、各类信托基金、资产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也都摩拳擦掌,想要分一杯羹。为了盈利、避税,抑或达到消除法律隐患等目的,这些接手者从拍卖行、资产交易中心等平台,通过较低价格买进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
陈明表示,之后购买者可以选择进入不良资产催收环节,或将资产再次拆分变小,抑或打包变大以转卖下家。许多人偏向于选择后者,通过倒手买卖赚钱,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近期的几个案例看,大概倒手都能溢价5%-6%。
NPA合理处置利于市场稳定
积极稳妥地开发NPA市场可以起到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NPA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将重点放眼于风险控制。
环顾世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专家认为这起始于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发生的那场华尔街金融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向《经济》记者回顾称,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像飓风一样,却绕着中国走了一圈,被我国成功躲过。但当时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所承载的金融风险极高。在借鉴了欧美尤其是韩国的成功经验后,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作为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孙立坚评论称,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随着国务院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做出批复,四大金融资产公司全部转变为股份制,并先后引入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
《经济》记者发现,银监会网站特别指出,我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为同时达到以下3个目的:一是改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但鉴于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监管层在提出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同时,也明确了“只搞单层证券化,不搞再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2015年5月举办的国务院吹风会上就表示,资产证券化从理论上说是可以进行多层的证券化,层级越多,基础资产和投资人之间的距离就越遥远,证券化产品也会变得复杂。这不仅客观上会使风险难以识别,主观上也会产生过度转移风险的道德风险。所以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强调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
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深入,NPA将转变为NPAS(不良资产将会证券化),当前有关部门已经在对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不断完善。不良资产的资产构成、成本、产品设计等都与一般资产不太一样,相关配套制度问题都需要解决。同时,出于风险控制需要,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息披露和科学评估定价的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