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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精选

资产移交协议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第1篇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资产清查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第2篇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巳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当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冲减的国有权益,相应核减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依次核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已经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确认核减的国有权益。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三、企业自行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分离的资产,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实行无偿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离的规定处理。无偿移交事项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自行分离医院、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教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通过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分离的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及其补充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事项,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离后作价投资。

2、企业通过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分离的资产,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定分离经营的资产价值,与承租方、承包方签定协议。国家对办医、办学等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企业选择的承租方、承包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通过出售方式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等单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四、企业分离资产相关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应当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二)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在分离前发生的相关债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随资产一起整体移交。未整体移交的债务,应当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偿债责任,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2、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偿还的责任,由交接双方协商,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随资产移交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企业分离资产涉及的未到期担保,属于政策性分离的,由企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于自行分离的,企业应当按照债务处理原则妥善落实担保责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五、企业自行分离资产作价投资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清查核实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转作企业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净资产多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管理;在其他新增股东没有按照同等比例出资的情况下,企业应予收回,也可以出租方式由新单位有偿使用或者予以公开转让。

(二)净资产少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差额,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比例或注册资本。

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经费补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分离以后,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承担移交机构过渡期间的经费补助。

(二)企业以无偿移交或者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协商可以采取定额补贴或者逐年递减办法,给予一定年限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并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补助的经费不得超过分离前一年实际经费补助支出的水平。

(三)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列营业外支出处理。收到经费补助的单位,相应列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者营业外收入(企业单位)处理。

七、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移交的资产在协议约定的移交日后发生的损失,由接收方承担,但属于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发生的,仍由原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出售、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而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分离移交的资产发生损失,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有关规定清查核实和报批处理。

八、企业移交相关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纳入地方管理后,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当相应扣减,并不再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停止承担其医疗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等职工福利费用。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尚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业继续管理的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由新办单位管理的,企业不再承担其工资、奖励、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和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新办单位给予接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自谋职业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弥补的差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医疗、住房公积金、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三)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人员按规定应当一次性缴纳其所需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从国有资本中支付,依次冲减末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等费用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应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

(四)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后,接受地方接收单位或者移交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有关服务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委托机构、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五)企业巳出售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由个人负担。仍未出售的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租人实行租赁经营,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业管理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处理;移交人员所需提租补贴,应当转由接收单位负担,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九、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转制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分离所属培训、医疗等事业单位按照公司制改建,经过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做好以下相关财务工作:

(一)根据内部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首次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冲减净资产;

(二)原固定资产改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属于已经使用应予摊销的价值部分,冲减净资产;

(三)原账面结余的修购基金转增净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四)原账面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转增净资产,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列作当期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处理;

(六)财政继续拨补的事业经费,列作营业外收入核算。

十、企业分离资产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企业分离资产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并

(一)分离前属于独立法人的,由被移交的独立法人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法人的,继续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三)企业分离资产移交之后,交接双方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具有正当理由借用的,保管方应当给予协助。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离的机构应当维护分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突击发放现金、实物,不得侵占、私分、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资产分离移交以后,有关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资产纳入占有、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照章管理。

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第3篇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第4篇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农村供电资产包括用于农村的供电设施(含线路与变配电设备)和用于供电服务的办公设施(包括土地使用权)、交通车辆、生产工器具等。这些资产具有多种投资来源,产权关系复杂,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农村国有供电资产、集体供电资产、个人供电资产。由于复杂的投资资金来源,产权关系一直不清,存在诸多法律纠纷和风险。鉴于农电资产形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接收相关供电资产时要做好产权鉴定,明晰资产产权归属。对产权归属不明、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涉诉的农村供电资产以及用户专用性质的供电设施不予接收。

农村供电资产权属关系明晰后,县级供电企业应与资产所有者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资产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如大部分农林场资产属县(市)政府所有,则相关协议应同乡镇以上政府签订;资产属村组集体所有,相关协议应同村委会签订;属水电站的资产应同水电站签订好相关协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集体的资产,在自愿、无偿的前提下,则应与相应的资产所有人签订移交协议。协议中须对农村供电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进行明确表述。对未移交的专用供电设施、个人资产等,应与资产所有人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对确有困难或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农村供电资产有关设备所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相关资产,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县级供电企业无偿使用。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充分尊重产权所有人意愿,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无偿移交。要依法接收、规范操作,履行公告程序,规范清理调查、决策审批、协议签订、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程序,确保资产接收工作规范、稳妥、有序,防范经营和法律风险。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经过政府决议并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属村委会的集体供电资产移交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谨慎处理个人投资的农村供电资产,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自身的资产,可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已抵押、质押的农村供电资产应妥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对拟接收的农村供电资产,县级供电企业应认真开展现场实物清理、核查。要加强移交资产的后续管理,妥善保管资产移交资料,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根据统一的资产估价标准,合理确定其价值。对土地、房屋等资产应及时办理有关权证手续。

妥善处理原供电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有乡镇、小水电站、农林场等多种供电管理机构;供电人员身份复杂,有国有、事业、农村电工、临时工等多种身份;用工方式多样,有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用工等;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未办理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不齐全,用工矛盾突出。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必将涉及到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妥善对原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安置,是资产平稳移交、供电稳定、社会和谐的保障。

1突出政府的改革主导地位

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特性决定供电企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人才。对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资产接收的同时,只能择优聘用部分人员作为农电工,另一部分原电力管理人员则面临分流,这也是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改制改革,避免或减少人员分流时造成的上访上诉。县级供电企业应督促当地政府召开有关改革改制的会议,保存好政府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政府制订或批准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要督促当地政府或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分流并解除合同、身份置换的人员合理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好劳动合同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供电资产移交接管后,择优聘用的人员应按农村供电所农电工身份实施全日制、专业化管理,用工主体是农电服务公司。聘用后的农电工要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时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确定农电工身份,规避用工风险。同时,要加大对聘用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满足供电企业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要求。

切实整顿用电秩序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等地方电网原来普遍存在偷漏电、违章用电以及用电不交钱等行为,供用电秩序紊乱,“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及“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因移民补偿不到位等原因,用户长期拒缴电费或低电价用电,违反了《电力法》和国家电价政策。接管前,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大力开展用电秩序整治,理顺电价,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并收费到户。

1取消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类优惠电价

为补偿当地农民在水电站建设时移民搬迁、耕地淹没等损失,大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均存在与当地群众签有电价优惠协议,部分村组存在长期不交电费现象。接管前,要求政府或物价部门出台文件,对原优惠电价予以废止,并争取所有用户的支持。取消各类企业的违规优惠电价,特别是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违规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督促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关停和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企业。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第5篇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编制、人员和资产随同工作职能划转,平稳过渡,确保不因移交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审计、监察、人事、编制等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以及各区政府指派的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三、基本方式

(一)统一统筹范围。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险种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统筹的地域范围:市区范围内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所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各类参保对象。

(二)统一制度政策。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待遇享受标准、统一的支付发放渠道、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业务管理流程、统一的税务部门征缴。

(三)统一人员机构。将三个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均以*年12月31日为准),随同工作职能一同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垂直管理。在原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东部城区、海州两个社会保障分中心,作为市劳动保障局的派出机构,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和相关处室业务指导下,具体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四)统一基金管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原有结存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基金的预决算报告。

(五)统一审批行为。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行为,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机构负责,各区劳动人事局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六)市区社会保险统筹后,各区政府要继续承担辖区内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将来基金一旦出险,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6日至3月8日)

召开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一思想,落实目标责任及责任人,研究制订统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召开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成立综合、人事、财务基金、业务、督查五个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各工作组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移交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主动对接,超前做好应急工作预案。

(二)核准确认阶段(3月9日至3月25日)

以*年12月31日为时点,将新浦、海州、连云3个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冻结。移交单位完成资产、账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清理,列出完整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和资产清单以及业务档案明细,记清个人账户,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债权债务清楚。市审计部门对3个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资产和五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出具资产划入划出批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拟接收人员逐个进行资格审查。

(三)签署移交协议阶段(3月26日至29日)

原经办机构编制、资产(包括五项基金)和各类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各工作组按照资产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和业务资料及人员档案逐项核对,对帐帐、帐证、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后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工作组负责人、接收单位在所移交的清册上签字、盖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各区政府签署移交协议,并上报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办理移交阶段(3月30日至31日)

根据审核确认的移交协议办理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业务、人事等划转和接收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市区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筹资渠道、保障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整合社会保障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