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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精选

资产价值评估

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第1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越来越多,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评估的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资产所有者、会计个体和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一、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除了受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外,从专业角度就要对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对应性是判断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的必要条件。资产评估价值最终是否合理,主要看评估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是否科学真实。评估师在选用某一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时,可能该方法的计算公式是相同的,但由于各评估师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水准,掌握的信息资料不一样,在选用评估参数和参照物时却大相径庭,以至同一资产、同一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时其评估价值相差甚远。

例如,某省一家上市公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对其部分国有法人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在半年内先后委托了两家评估机构对其国有法人股进行评估作价,结果,某市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市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价值为3.48元,而某省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省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0.85元。两家评估机构对同一公司的法人股价值评出的结果其差异竟如此之大。究竟哪家的评估结论是公平合理的?在专家评定会上也难达成一致。实际上,在调阅了两家评估机构的相关评估资料后,笔者以为,两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评估参数和参照物完全没有可比性,某市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a×每股净资产+b×每股收益,其中a和b为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某省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该公司流通A股评估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每股收盘价×该行业缺乏流通性折扣率×(1+折扣率调整系数)。

从上述两家机构确定的评估公式来看,他们选择的评估参数没有类比性,导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是必然的。某市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就在净资产附近,从他们选择的25家上市公司法人股交易案例可看出,其法人股转让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相差不大,但从上市公司成交日股价中可判断这些参数和资料反映的是牛市行情的状况,以这种参照物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结果其法人股评估价格为每股3.48元,实际上该公司报表上每股净资产为3.46元。某省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受两个参数所影响,一是评估基准日流通股股价,二是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这个折扣率的取值依据是《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上一篇论文的研究成果,对钢铁行业而言,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相对流通股价而言平均为20%,而评估基准日该公司股价为4.5元左右,因此最终法人股评估值为每股0.85元,因该公司也有近期法人股拍卖价低于0.89元的案例,据此某省机构认定他们的评估结果是公平合理的。

我们在此不是去评价哪家评估机构的是非曲直,而是通过这个典型事例告诉人们,选择不同的评估参数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大小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要判断选用的评估参数是否合理,对一般非专业人员来讲或许比较困难,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评估参数的来源和背景,有时也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上述两家评估机构选用的公式和参数,某市机构在选用有关资料时,事实上是两年前大牛市行情中的一些法人股成交价格资料。在大牛市行情中,由于流通股股价较高,法人股成交价格大于或等于净资产价格的情况较普遍,但两年后,上证指数从2200多点跌到1400多点时,法人股成交价格与净资产价格的相关性则大不一样,更何况该钢铁公司的近10亿元的应收账款、7亿多元的存货使公司账面净资产含有很大的“水份”。因此,某市机构明显是高估了法人股价值。而某省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主要与流通股股价和折扣率相关,不去考虑净资产这个重要参数,而且流通股股价又是在股市极度低迷状态下形成的“地板价”,自然在这种情况下评出的与净资产相差甚远的法人股价值人们也很难接受。

要判断评估师选择的评估参数是否科学合理,实际上需要结合不同资产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

1.在对机器设备应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成新率这个参数,因为设备的重置成本,运输安装费率这种参数比较容易判定,而成新率由于涉及的因素多,人为调控相对容易。判断成新率是否合理,较简便的方法是用年限法,即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如果法定寿命年限为10年,已使用了4年,则成新率应在60%左右是合理的,如果评估师将成新率定在80%或40%左右,又没有令人信服的分析说明,则可初步判定该设备的评估值是不合理的。

2.在对房地产应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选择的参照物的若干比较参数,如参照物的房地产价格可能不是一个实际的成交价格,而是广告宣传价格,或是一个最低的起步价格,或许这种成交价格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偏差价格,那么,其比准价格或最终的评估价值也肯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如何判定市场比较法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主要应考察选用的参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真实可靠,当然,参照物的选择也应具有可比性。

3.在对无形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应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取决于净收益、折现率和企业(资产)寿命年限三个参数的确定。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评估,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净收益;对商标权、商誉和企业整体资产,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寿命年限,因为对这类评估项目没有规定一个权威性的法定寿命年限,在评估实践中以及一些评估教科书上都习惯假设为永续寿命期,事实上,这种假设既不符合企业(资产)实际,也有悖于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的行为动机。如何判定评估师运用收益法时使用的净收益、折现率和寿命年限三个参数的合理性呢?需要逐个进行分析。首先来看净收益,对单项无形资产,净收益指的是超额收益;对企业整体资产,净收益指的是净利润,它们都是根据评估基准日前的收益状况来预测未来的收益额,即预期收益。无论评估师采用何种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纳入折现求和的预测收益值一般不能超过五年的数字,为了稳妥起见,以第三年的预期收益为未来年份的收益则更可靠。如果评估师使用六年后的预测值来折现求和,评估值肯定偏高,其合理性就应受到质疑。其次再看折现率,主要把握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安全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如没有考虑风险收益率或风险收益率取值过大(例如超过了安全收益率),则评估价值就有可能过大或过小。最后看寿命年限,如果资产有法定寿命年限或合同年限,则寿命年限在此范围也算是合理的;对一个企业而言,包括商标权和商誉,现实中并没有一个永续获利的寿命年限,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及许多教科书上为什么采用无限寿命期折现呢?这主要是确定一个大家都公认的企业或商标权、商誉的有限寿命年限是很困难的,而假设一个企业持续经营、商标权商誉永远存在却是十分容易的,评估师只需多写一句话即可,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实际上,现实中一些国际上流行的评估惯例和经验法则对我们判定这种评估对象的有限寿命期很有启示。例如,美国《金融世界》杂志每年公布的世界著名品牌价值,其评估方法就是在计算出品牌商标的超额收益后,再乘上一个倍数来作为该品牌的价值,世界著名品牌的盈利倍数范围从6~20不等。对盈利倍数,有的学者认为是折现率的倒数,持这种观点的仍然认为品牌的寿命为永续年;有的学者认为是有限寿命的年限,笔者倾向盈利倍数属于市场预期盈利寿命年限。因为即便是世界500强企业,它们的平均寿命也只有40~50年,能永续盈利的企业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再从对一个盈利企业定价的经验法则上看,判断一家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合理价格在美国主要通过付息及税前盈利即EBIT收益来确定,一般以5~6倍EBIT购买公司的占大多数。假定某企业资产账面价值950万元,预测未来五年的净利润为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180万元,第六年假定维持在180万元水平上,本金化率为10%,企业当年付息及税前盈利为150万元。根据该企业资料,如果以EBIT的6倍作为合理价格,企业价值应为150×6=900万元,再以900万元作为合理的评估价值,套用我们评估中的收益现值法,确定未来五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1、0.8246、0.7513、0.6830、0.6209,则:

900=100×0.9091+120×0.8246+150×0.7513+160×0.6830+180×0.6209+180×(P/A,10%,n)×0.6209

式中,(P/A,10%,N)为待求的年金现值系数,经计算查表,N应为4~5年。

将上式中求出的N再加上5年,该企业的寿命期应为9—10年,在这种寿命期下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价值与应用6倍的EBIT倍数定价才是吻合的。如果我们采用一个永续寿命期来评估,该企业评估价值则为1641.2万元,几乎是EBIT的11倍,也远远超过了EBIT警戒线的8倍,因此可初步得出结论,对应EBIT倍数定价法则,在折现率为10%的情况下,用收益法来评估企业价值,其企业寿命年限定在10年较为合适。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提供了一个方向和思路,具体数字并不是绝对的,但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绝对影响着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二、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分析

资产评估价值不是一道严谨的数学题计算的结果,人们也不会仿效会计核算那样要求分毫不差,但资产评估价值的公正性、合理性及合理范围却为方方面面所关注。首先应明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其内涵应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理差异范围,也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结果在具体数字上的可应用范围。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或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究竟在什么范围是合理的?评估公正性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这是实践中不能回避的敏感问题。从国内的评估实践看,对一家企业的评估和收购,买卖双方主要关注的还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综合,资产评估也还主要是应用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对一项项资产评估后求和,收益法仅仅作为评估结果的验证方法。因此,要判断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差异的合理范围,主要应从各类资产的差异范围分析入手,然后再对整体资产的综合差异作出评价。

1.对土地资产而言,国内目前实行的是挂牌交易制度,评估挂牌价与最后拍卖交易价应能较公正地说明评估价与成交价差异的合理性。例如,某市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之间,对九宗土地实行挂牌拍卖交易,结果表明,评估价与成交价误差最小的为零,误差最大的为50%,加权后,平均误差率为9%.再如,2002年12月13日,某市对一宗428亩土地拍卖,评估底价3.8亿元,经过294轮竞价,最后以8亿元成交,比市土地中心预期的4亿元翻了一倍。但此案例仅为一特例,开发商的目的是想让这片地与去年取得的100亩土地联体开发,因此志在必得。剔出这类特例,土地资产评估价与成交价的合理差异在9%左右。

2.对建筑工程而言,从招投标报价的行规来看,标书价格如果超过工程预算值5%,则有流标的可能。而评估一项新建筑物往往采用工程预算法,当然,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法下得出的工程造价不同的是,以一宗房地产,除了建筑工程造价以外,它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各项规费、前期工程费、利息和利润等,对一项旧建筑物,还要考虑成新率。如果各项规费、前期工程费、利息按实际规定计价,利润按行业平均水平考虑,成新率按耐用年限考虑,则房地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价值后,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的误差在5%左右应是合理的。

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一、引言

2006年12月—2007年7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全国性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在安全完整性、使用效益、配置的公正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管理体制急需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专用及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一般属于公益性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使用和管理状况事关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和运行效益。

目前,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第一,配置不当、效益低下。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基本上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主,使用目的具有服务性,使用形式具有无偿性,其最终目标在于创造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的评判标准难以量化,造成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难以科学化、合理化。其配置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造成在使用和配置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计盈亏,追求高档化、豪华化,盲目争规、上项目,要投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在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大量资产凝固化,长期闲置或利用效能低下,浪费严重。

这种低效和浪费,不仅是对综合国力的巨大损耗,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冲击,像各类高标准、超豪华的“培训中心”、“大学城”建设之风愈演愈烈,使国家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调控政策受到严重影响。更有甚者,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受相互攀比之风或利益驱动影响,部分事业单位不切合自身实际,不惜采用银行借款甚至向职工集资(集资的合法性尚需商榷)而大兴土木之风一度很盛,不仅自己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作为其所有者主体的国家也无可奈何地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第二,产权不明,流失严重。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应当以服务职能、社会公益职能为主。一些单位以筹措经费为名兴办实体,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造成产权不清。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补偿主要通过计提折旧来实现,但大部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不提着旧或少提折旧。而“非转经”以后,由于所有者管理“虚位”,无人向经营者追索投资收益或所有者权益,收益分配严重向个人倾斜,造成严重补偿不足,国有资产变相流失,导致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贫富不均”,职工待遇和办公条件差异很大,“小金库”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各单位不平等的占用了国有资产,直接影响了一些单位的运转效率,也使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可乘之机。

“非转经”还有可能使国家关于政府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资产不得抵押、担保的禁令成为一纸空文。单位可以利用挂靠的经营实体或其他机构,名正言顺的对外融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被合法的转换为银行或其它个体。对“非转经”行为的规范是本次全国性清查的重点之一。

第三,账实不符,信息不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应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但目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一种情况是有物无账,构建的资产不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形成账外资产,如已使用数年的房屋建筑物仍属于“在建工程”在许多单位并不鲜见。二是有账无物,已报废、毁损或已变价处理的资产继续在账簿上反映。三是账实差异,账簿上登记的资产类型、规格型号、价格等与实物出入甚大。上述现象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上级部门、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掌握的资产信息失真。由于资产所有者“虚位”与“空位”并存,大量资产游离账外,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隐患不容忽视。

三、创新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思路及评价

第一,对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建立以统一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体

制,改革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使用的模式。主要形式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门机构,建立出资人制度,构建新的国有资产产权运营主体,对政府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授权经营、托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优化配置和资本运作。具体步骤是:一是进行产权整合和变更,原归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变更至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门机构名下,统一配置和管理。二是建立固定资产租赁制度,实行有偿使用,按使用人占用的资产量收取使用费;使用租金纳入单位经费预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与使用人之间的新型经济关系,培养单位付费的市场化意识。在单位经费预算固定的条件下,约束其多占国有资源的内在冲动,利用经济杠杆调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能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通过租金收入实现国有资产构建、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

这种创新的管理体制在深圳、南宁、吉林等部分城市试点,已取得成功经验。相对于资

产结构简单,存量较少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确实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但对于资产结构复杂,存量较大的部分事业单位,如科研基地、大型医院、高等学校等未必适用。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以专用设备和设施为主,共享性不强。加之我们国家目前综合国力有限,其正常运转经费已经不足,实行收取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体制,只会加剧其经费紧张局面,极可能造成财务危机,影响正常运转,有悖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

第二,构建以政府采购为主的增量资产管理模式。首先,根据统一的标准,科学合理的配置固定资产,限制不切实际、超标准的购置项目。第二,购置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从资产形成的源头防止无效资产的增加。

第三,建立“非转经”资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其资产性质的界定,应当建立在非盈利基础之上。目前,尽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剥离资产存量中的经营性资产,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不少单位仍在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盈利性的资产经营活动,也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着公众利益。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采取收取使用费或租金的形式,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其与原使用单位脱离,这种脱离应该是彻底的,不仅包括使用权,还应包括产权、收益权、人事权等。可以组建一个专门公司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履行纳税义务;也可以采取出售、出让、拍卖等形式,实现产权变更。这种体制创新,对于改变单位之间苦乐不均,净化社会风气有很好的作用。而且可以消除官办公司的特权,实现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种体制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它的可操作性,由于涉及到人员安置,面对的阻力和压力会很大,处置成本也不容忽视。

第四,构建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固定资产利用效能评价和监督体系。对资产使用绩效的评价,是进行资产配置、处置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判资产管理水平的依据;该评价体系应该包括资产使用率、完好率、增值率、闲置率、更新率、人均占用率等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应与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相结合,与单位的绩效,特别是与对管理者的服务与管理能力的评价相联系,应成为管理者职务、薪酬变动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高效、强力、公正、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也可定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这种监督体系,可能受成本过高和执法力度有限的局限,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只要能和单位的切身利益挂钩,特别是和管理者、责任人的切身利益相联系,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四、创新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防止资产使用中的短期行为。资产占用方式的变化,意味着使用者职责的转化。采取有偿使用的管理体制后,从成本和利益的角度考虑,资产的使用状态会从大量闲置转为无节制的利用,导致使用者对资产的维护漠不关心,实际上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加速计提了资产折旧,是对国有资产的变相损害。如果管理不当,资产提前报废将非常普遍。所以,采取有偿租赁的管理方法,必须建立一套防止资产被过度使用的短期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机制。

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第3篇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益增强,并购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业界人士的重视。在并购决策过程中,定价决策已成为整个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步骤,而定价决策制定的关键就是进行价值评估。

自从1958年莫迪里亚尼-米勒(modigliani—miller)首次将企业的价值表述为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之和以来,理论界关于对企业价值的研究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现阶段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已从单纯的账面价值评估发展到应用期权理论进行评估,并且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日益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多学科的交叉运用使价值评估理论的实践性更加突出。这些理论都在并购战场上指导着众多企业的并购活动,同时也受到并购实践的检验。并购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指导与检验,使并购的理论更加符合实践的需要,同时也使得并购行为更加理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关于产权交易中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和基于期权理论的评估方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将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标准方法。在西方国家的产权交易活动中,有80%以上的企业采用这一方法。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并购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传统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而实物期权法以其能够对企业产权交易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进行计量而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被应用到产权交易投资决策中。

1、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价值基础法是通过评价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估价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运用该方法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资产估价标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标准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市场价值法、清算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斯提杰克(devstrickek,1983)在他的研究中,对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采用的是单项资产评估加和法确定资产价值,基础数据来源于市场价值、账面价值或者原始成本等。

资产价值基础法通过评估公司的资产决定公司的价值,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所运用的数据基本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它的优势在于采用了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由于严重缺乏对资产未来收益的前瞻性,无法准确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该方法从静态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演变与现金的时间价值;也不考虑那些能影响价值的因素,如行业当前状况、人力资源或组织问题,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等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情况。企业的价值应包括企业资产价值和企业增值机会价值两部分。该方法只能对有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无法对不确定状况所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

2、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

比较乘数法是利用参照公司的价值参数评估被评估公司的相应参数,从而进一步计算被评估公司价值的一种方法。与资产负债表法不同,这种方法建立在公司收入状况的基础之上,通过公司的利润规模,销售收入或其他指标来寻求公司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市盈率法、市值/面值比例法和红利价值法等。

现金流贴现法和比较法均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强调被估算对象的未来获利能力。其中,比较法运用现有会计利润与相关的各种会计指标之间的比率(常见的指标如市盈率,通过与同类企业对比来确定企业价值)。这种方法在一些英联邦国家应用比较普遍。但是,运用比较乘数法需要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对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体系和上市公司的数量有较高的要求。

3、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irvingfisher)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出版了《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一书,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奠定了基石。现在主流的价值评估理论是以1934年美国投资理论家本杰明格雷厄拇所创造的价值分析方法为基础的。1958年,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理财与投资理论》,认为企业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决策,在均衡状态下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按其与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对预期收益进行折现的资本化价值。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首次将不确定性引入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创立了现代价值评估理论。

现金流贴现法最符合经济学原理,是理论上最为成熟的评估方法。它采用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排除了会计利润易受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人为因素干扰的不利影响,因此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基本方法,受到欧美等国价值评估人员的青睐。关于企业价值的评估,由美国经济学家汤姆。科普兰等著的《价值评估》一书,是迄今为止研究企业价值较为全面系统的著作,被称为麦肯锡公司价值评估的精髓,书中由于作者认为价值等于企业未来现金流的贴现,而对现金流贴现法推崇备至。

但是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无缺的,现金流量贴现法也不例外。在应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最主要的两个局限是该类方法忽略了并购决策的灵活性所具有的价值,同时认为并购具有可逆性。现金流量折现法能准确反映项目价值的重要前提是投资具有可逆性,即终止或放弃研发项目是无任何成本的,已完成的项目投资能完全收回或得到补偿。而实际上,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前期的资本投入不仅不能够完全收回,其中的大部分还将直接转化为企业的沉没成本,具有不可逆性。传统的npv法假定投资是可逆的、不可延迟的,认为决策者只能被动地拒绝或接受投资方案而不能能动地利用资产和机会,忽略了投资决策中蕴涵的上述各种机会及其价值,因而会造成对投资方案总体价值的低估,进而会把更有价值的方案忽略掉而错过更好的投资机会。

4、基于价值创造的评估方法

1991年思特(stewart)提出了经济附加值(eva)概念,由总部设在纽约的思腾思特(stern&stewart)咨询公司将该方法引入价值评估领域(eva商标由stern&stewart公司注册持有)。根据思腾思特咨询公司的解释,经济附加值表示的是一个公司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经济附加值法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为基础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曾在欧美国家风靡一时,一度成为像高盛、jp摩根等著名投资银行分析企业价值的基本工具之一。

但是经济附加值本身也有一些局限性。例如由jamesdodd和shiminchen对1983-1992年间的566家公司经营业绩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了股票报酬与eva的相关性,但是两者关系并不象eva倡导者所说的那样完美,并且不能证明eva在解释股票报酬变化方面比其他的指标能提供更多的信息。经济附加值概念至今没有成形的理论体系,也没有一套公认的可供操作的方法体系因此它的应用和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5、基于实物期权的评估方法

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使基于未来现金流预测的传统折现方法面临严峻挑战。对不确定性价值进行评估是当前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直到20世纪90代初期,对不确定性价值的评估终于取得了一些进展。迪克西特(dixit)与平迪克(pindyck)指出,企业价值应该是由经营资产价值与投资机会的价值两部分组成,他们从投资的角度分别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迪克西特指出若投资项目的价值是不确定的,立即投资丧失了等待选择权,存在着期权的选择问题。平迪克在连续时间模型下研究了投资的时间选择性对投资机会和投资决策的影响,认为同一建设项目在不同时间投资,其价值是不同的,并且是不确定的,而投资支出是不随时间变化的常数。另外,梅耶斯教授也指出标准折现方法经常低估灵活性投资价值,并最先提出了实物期权定价思想,认为人们可以参照金融期权定价的方法对企业战略的灵活性进行定价。

实物期权定价有两个估价法则,其一是不确定性越高,实物期权价值越大,这是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与传统定价方法最大的不同点,实物期权定价方法是对传统定价方法的修正。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认为企业的投资具有柔性,因此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定价时考虑到了延迟期权投资等一系列的投资选择权给企业带来的价值,这样开拓了投资企业的决策视野,有利于投资企业把握投资机会。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另一个定价法则是期权创造价值,但需要代价。由于期权具有价值,因此在实际决策中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度量。在对目标企业估计过程中可以把核心问题归结为期权定价问题来处理,即归结为确定期权价值的6个因素:执行价格、现货价格、到期时间、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和红利(股息)分析计算。将实物期权的概念应用于产权交易定价,有利于促使投资方发掘目标企业的价值,也促使投资方的管理者加强产权交易后的管理,努力实现它的“嵌入式”的期权价值,从而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实物期权定价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单方面考虑自身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衡量,而忽略了目标企业以及竞争对手对企业出价后做出的反应,因而只是一个理论上理想的估价模型。实际上,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需要投资企业和目标企业之间进行讨价还价,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威胁以及相关的政策要求等。因此,在确定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价格时,除了要考虑并购活动给交易双方带来的协同效应外,还要考虑双方之间讨价还价,这就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定价过程进行博弈分析。

同时,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为很多变化是可以预测的。一些决策对过去的历史数据依赖性较强,或者决策时,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大部分已经消失,即投资的结果已经是很明朗了,实物期权分析也改变不了其结果,这时只需用回归分析或贴现法就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时,很多决策则陷入了信息不完全,却需要立即做出选择的境地,这时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可以决策提供帮助。

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第4篇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性服务。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性服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国现行评估法规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担子太重,压力太大。评估机构每接受一个评估项目,从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队伍,协助指导委托方进行资产负债清查,核查委托方所报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对积压的、报废的、残次的要逐笔核实,逐项验证属实可信程度。然后进入到对资产的评定估算,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撰写,对流动资产的评估要逐一说明,甚至现金的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及过程,银行存款要查阅银行对账单,对评估的每项资产还要选择典型作出评估案例,详细叙述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来源或依据等等。

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对其家底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评估资产的清册。评估机构对待评估资产进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围应有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对于流动资产应视其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流动资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大,形态变化快,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往来款项逐项、逐笔清查、核对,试想评估机构要组织多少人力,耗费多少时间,尤其资产评估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而流动资产的价值和研究形态随时发生变化,花费如此多的人力和时间实在不必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对流动资产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多以账面价值为准,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资产评估不是财务审计,要求评估人员做注册会计师应该做的工作和应当完成的审计任务,既超出了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又是越位行为,还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业务。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占有的资产类型以及特点不同,影响企业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对资产价值评估除了科学的方法和可信的参数外,还有很多变化的因素,需要评估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去分析判断。因此评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主要资产价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点资产及不影响大局的工作应尽量简化,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脱钩改制后,业内人士普遍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认识提高了,风险意识也加强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资产评估业兴起的初期,评估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资产评估有什么风险。尽管91号令第三章有五条阐述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亲身经历,在我国还没有先例。没有一家机构因为评估价值不实导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追究。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难以预测的。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如“负债评估”,理论上没有根据,方法上行不通。即使是负债核查,也不属于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前面说过是契约、合同、有关法规、条例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的依据。负债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完全责任。发生纠纷和争议应依法处理,无论负债在会计上列出的是什么科目,如长短期借款、应付预收款,还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税金等,都是有契约、合同和法规为依据的,不能任人变更其性质和数值,变更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负债评估”对资产评估工作是一种误导。

资产价值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流动性

信贷资产外部转让是商业银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信贷资产的特殊性,其外部转让定价十分复杂和困难,需要在实践中改良和优化。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困难

相比于信贷发放,债权转让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活动,没有先例可循。信息不完全造成资产买方难以合理估定未来报酬和风险;交易市场缺乏效率以及交易双方利益取向不同也造成有效价格难以达成。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困难和障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度量困难

信用风险计量一直是风险计量中一个艰涩的话题。尽管近十年来,理论界一直进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

债权银行和投资者利益取向不同造成信贷资产评估差异

债权人主要根据风险暴露(不良债权的余额)和预计损失差值确认债权资产的价值,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风险度量;而投资者投资债权目的在于取得债权权益和债权收益,价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采用的折现率也与债权人存在着差异。债权银行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较大;而投资者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债权银行通常根据借款人的会计账面来确定债权风险和债权价值,而投资者往往结合借款人的整体资产和运营状况判断债权资产的经济价值。债权银行重视对债权资产的控制和处置,投资者关注借款人的成长性和潜在偿债能力。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评析

目前,各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按其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流现价法

这种方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基本思想是:信贷资产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母体,会在资产存续期产生现金流,其转让价格是考虑了风险与通货膨胀因素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例如,美国重组信托公司在对大量低质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根据资产的规模、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估算各类资产预期现金流量或近期出售可变现价值,由资产预期风险决定折现因子,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

此法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和折现率的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结合资产质量和投资战略加以确定:质量优良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于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和残余价值;债务人赢利能力低下、财务状况不佳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则应更多地考虑未来转手时市场的意愿支付价格;收益流现价法中的折现率反映了投资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必要投资报酬率,在确定时必须依据专业经验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项目的市场风险——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

在信用风险度量上,近些年来计量和统计技术正在提供更多的帮助,一般认为难以量化的信用风险的管理模型获得了很大发展。由J.P.Morgan在1997年提出的评估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资产组合模型CreditMetrics,利用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评级迁移矩阵、违约贷款的挽回率、债权或债券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和收益率等数据为贷款或债券计算组合理的市场价值和波动性,推断贷款/贷款组合的VaR值。KMV公司的预期违约率模型则通过计算违约距离来确定目标公司的违约概率,采用将违约距离与历史违约数据相比较的方法,建立起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映射关系,不像传统的信用评级那样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过,当前对投资人,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模型进行债权资产定价还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主要是: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收集困难;应用风险评价模型的技术含量高,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对违约损失和违约概率的预测不尽准确。风险资产定价模型的推广和应用,丰富了传统的收益流现价估价法,使现代信用风险管理表现出由静态到动态的发展趋势,为量化信用风险开辟了道路,也为债权资产定价提供了推动力,使债权资产的风险可以从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而被衡量、定价、出售和向市场转化。

风险分类折算法

法国在信贷资产转让中采取按照风险分类折算债权资产价值的方法,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划定贷款损失类别并回归计算债权风险价值系数,该系数与债权余额的乘积即债权的风险价值。例如,对可疑类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为50%-90%,对损失类债权的平均风险折算系数为90%-100%,具体折算系数的确定由银行根据充足的样本和充分的信息数据,结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来计算。不过,在不实行政府定价的国家,这种基于债权资产分类而预计损失率的价值评估方法对投资者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这是因为,投资者购入的债权大多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作为一种类别系数,无法精确反映单项债权的风险价值;在风险变化和不确定性增强的前提下,银行和投资者计算折算系数所依据的回收数据和损失记录等信息资料存在差异;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所确定的债权资产风险价值是一种估算价值,无法通过有效率市场的检验。由此,投资者在确定债权资产价值的过程中,必然要寻求更为有效、更为精确的评估方法。

账面价值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如墨西哥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其特点是按照债权人信贷资产净值(面额扣除坏账准备)定价,常见于政府主导的不良贷款转让,实际是政府为保护债权机构而采取的行为。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信贷资产形成成本,与资产的未来收益无关,故采用账面价值定价掩盖了债权人已经发生的损失,不利于揭露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彻底分析贷款损失形成原因,也不利于客观评价投资者今后的业绩。在非政府定价的市场中,投资人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账面价值定价,采用该法只会延误资产重组时机,例如波兰原计划在银行重组或破产中出卖70%的坏账,最后由于缺乏交易市场而受阻。

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

这是美国投资银行在收购韩国信贷资产的时候设计的一种新的交易结构,即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卖方除获得一定比例补偿外,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的40%-60%作价入股,获得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权。目前采用这种作价机制的还有马来西亚等国家。在信贷资产处置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是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一大创造,对稳固交易双方信心,推进交易达成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上,目前已采用或正在采用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按账面价值定价,主要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给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一种政府定价行为;市场定价法,包括招投标、拍卖、竞价出售过程中的定价,其中,拍卖定价正在逐渐成为定价方式的首选;协议定价,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灌云县政府出售该县45家企业6000万元债权;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账面价值为12亿美元的银行不良资产,成交价1亿美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华融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双方按照契约分享资产管理收益。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中按账面价值、由政府主导定价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与我国信贷资产交易市场的特点存在必然的联系:转让资产普遍质量低下且缺乏流动性。目前我国进入资产转让市场的普遍是银行不良贷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贷款,交易标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动渠道,且处置市场狭小,也使得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十分复杂,财务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债权评估成为评估工作最大的难点之一。债权资产价值评估没有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法,评估中判断性因素起决定作用,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定价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国当前还缺乏对债务人还款、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其次,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债务人都将安置企业现有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托在盘活债务人现有资产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债权资产的真实保障程度和价值;再次,信贷资产价值还受到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对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思考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试点已经开始,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索调整资产流动性的方法。随着交易主体增多和资产交易量扩大,一个更大范围的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以往以政府为主导、以账面价值为依据的定价方法已受到交易方的普遍置疑,定价方法改革势在必行。为提高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公平和效率,建议借鉴前述各种定价技术,结合各阶段市场的实际状况加以适当运用:在现阶段市场容量有限、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贷款处置效率、避免延误改革时机,建议以贷款可能损失(参考国际上通常的专项呆帐准备金提取率)作为不良债权价格折扣评估资产价值,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交易双方认知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考虑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用未来收益权弥补债权人当前的损失。随着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发展,政府应逐步放开投资人资格限制,鼓励商业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在转让中注入更多优质信贷资产。在此前提下,逐步推广辅以现代计量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的收益流现价法等市场化定价方法。为保证市场化定价的顺利开展,还应注意做好有关配套工作:积累和统计有关信贷违约率和挽回率的历史数据,为价值评估提供必要参考数据;改善资产转让的外部环境,尽快明确和完善有关债权保障、抵押权实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减少资产转让中的政策性因素,避免资产转让中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