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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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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省直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或贷款)安排的采购配套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包括授权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方式。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适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

授权单位支付,又称为特例采购支付方式,是指对确不适宜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根据采购单位申请,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单位,授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并将政府采购资金自行支付给供应商的方式。

第四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银行,并在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备案。

任何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核算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已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一并拨付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

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七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来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后,可在省级同时实行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来购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批复通知书》,并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日内将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向财政总会计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及时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足额从国库或财政专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据的支付指令及时拔付资金。

(二)支付申请。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供应商应当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经采购单位签章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文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签章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及其他资料。

(三)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开出“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按核定拨款数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直接拨付货款。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分期分批划拨政府采购资金。

(四)资金列支。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向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出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有关单位据此列报预算支出。

第九条追加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处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时,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预算控制数内组织政府采购,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采购合同金额正式追加支出预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据此及时将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条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节约的资金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或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采购单位。

(二)采购资金由预算外专户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仍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留归采购单位使用。

(三)采购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或追加的,节约部分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采购资金由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原则上仍拨付采购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预计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事先确定的各自负担的比例补划“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增加采购单位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年终前由财政部门全额作为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统一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注:换购车不受购买地限制,如不属换购,新购则必须购买省内指定的5家企业的中标车型)

2、对购买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以上产品补贴金额按比例计算的,按价税合计(即车价加增值税)确定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县内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4、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五条补贴产品

1、轻型载货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载货车。

2、产轻型载货车。目前包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大迪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汽车公司中标的有关型号轻型货车

3、微型客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4、摩托车。

以上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型号以财建[]99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所列为准,产品购买地没有限制,但必须挂牌照,并且要求两年内不能过户。

第六条有效时间:汽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一)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三)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八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进行现场拍照(照片要求显示下乡产品标识),同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申报账户是否本人账户;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盖章,对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过“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系统开通后),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由购买人提供相关信息,财政所填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财政所、业务银行各1份),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持《申报表》)到业务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业务银行根据《申报表》将补贴资金拨到购买者储蓄存折。

(四)各乡镇财政所及时到业务银行索取兑付手续,同时在每月终了5日内,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单位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销售单位见到签有乡镇财政所退货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这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备案、审核及发放工作。在兑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为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到农民手中,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动态监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极度缺水村搬迁财政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极度缺水村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搬迁户房屋和新村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条   搬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每搬迁1户,市财政资金补助2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在搬迁方案批复后先拨付5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第五条  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其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4亿元,应按规定专项用于退还本省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

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销售面积:

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本次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单位面积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元/平方米):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09年学校财务工作注重学习和提升财务服务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学校财务管理由规范走向科学的整体改革,坚持“服务、效率、和谐、廉洁”的管理理念,紧紧围绕学校2009年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财力,加强预算管理,理顺业务流程,强化基础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财力保障。

一、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技能学习对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保障财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财务处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了财务人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奉献精神。尽管同其他市属市管高校相比,我校财务人员数量少,工作量大,但是处里的每一位同志都能够做到以学校利益为重,积极为做好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工作中不讲条件、不谈个人困难,经常加班加点,有力保障了学校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深入研究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高等学校理财规律的基础上,明确了学校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有效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坚持节俭意识、廉洁意识,注重贷款风险,提高了学校资金营运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理顺业务流程,为提高财务服务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2009年财务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运行的财务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了《**大学现金管理办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大学印刷费管理办法》,在认真整理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印发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2008)和报账员工作手册,使各项财务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为提高财务服务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圆满完成了2008年的财务决算工作,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较好。财务决算工作既是当年财务收支状况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下一年度财力安排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财务处在今年初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集中人力尽快解决结账、对账中的复杂问题,并在基础数据生成后以最短的时间形成决算分析报告,出色完成了决算编制工作,被北京市教委评为200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先进单位。为了执行好2009年预算,学校财务处及时向二级单位下拨经费,并实时指导资金使用,杜绝无预算支出,在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查工作中没有发现违反预算的支出行为,预算执行情况较好。

五、圆满完成了2009年预算编制的“一上工作”。目前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预算编制模式是“两上两下”。按照北京市教委与财政的统一部署,09年预算的“一上工作”需要在9月底前完成。为了顺利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在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学校财务克服了预算先于事业发展计划的矛盾,圆满完成了2009年预算编制的“一上工作”。

六、积极调研论证、多方协调,做好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在积极调研论证、多方协调的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经费是解决发展问题的主要经费来源,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通过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有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其他部委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和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校内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学校项目经费管理,保证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并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学校修订了《**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从执行效果看,该办法较好地推进了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七、认真完成了2009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内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阳光收费”。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管理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新的理财环境,学校确立了从规范理财向科学理财迈进的财务发展战略。依法理财是科学理财的核心和精髓,是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学校进一步完善了收费政策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各类收费公开透明,实现了“阳光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坚持按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标准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在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标准、收费公示和自愿付费原则。全力协助学校纪委监察处完成了2009年收费自查工作。

八、进一步推进了学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学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构建学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有助于学校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学校财务情况,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有助于师生员工及时获取个人的财务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推进全员理财、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面对信息化财务管理环境,2009年学校财务处在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同时,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强化服务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从资金、技术、服务内容、业务流程、服务指南等多方面着手,拓展了财务信息处理中心的功能,为做好财务信息服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的共享程度,向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相关的优质财务信息,增加重要财务信息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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