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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管理,规范资金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及原则规定

第二条 资金理财定义

本办法所称资金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公司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原则上限定在中低等级以下,即PR1、PR2级别理财产品。PR1级别的理财产品是由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产品收益较少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如国债)、货币市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PR2级别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相对可控。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同业存贷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 资金理财的基本原则:

公司从事资金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生为先决条件。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即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闲置性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风险可控的原则,即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风险可控类产品,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中低等水平(PR2级别),不得投向股票及衍生产品等高风险领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资金理财的组织机构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理财方案审批,并依据理财风险等级采取授权或审批的分级管控模式。

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理财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提出理财实施方案。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五条 按照风险类别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原则

(一)在公司年度理财方案获批并授权的前提下,购买公司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PR1等级),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财务资产部提出申请,提交分管财务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购买其他类别的委托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提出申请,提交分管财务总经理核批后,报公司党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资金理财业务过程管理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在制定理财实施方案前,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理财产品进行书面询价,并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七条财务资产部应设立理财资金管理台账,对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为省财政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和市财政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奖补(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农民自筹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市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按年度分步实施。对未完成产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示范村镇不予补助;

(二)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下年度不再安排奖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村镇。重点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示范,调整农业结构,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公益性等基础设施,其色农业生产示范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

(一)特色农业生产示范及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示范村镇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奖补。主要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一般补助2-3万元。

(三)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示范村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庄庄内道路按工程造价70%奖补,配套下水道或排水沟按工程造价30%奖补,其它公益设施如公厕、休闲广场等按工程造价的50%奖补。

(四)乡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奖补。对示范村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庄实施田园清洁工程、家园清洁工程、水源清洁工程进行奖补,重点突出家园清洁工程和水源清洁工程。按照农民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整治最见效的原则,有重点的选择实施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1、家园清洁工程奖补。农户入户道路每平方米补助6元;户用沼气池除沼气国债项目补助外,每口奖补160元,实行“一池三改”另外奖补500元。

2、水源清洁工程奖补。集中供水项目按水塔、主管道、水泵三项投资总额的80%进行奖补;农户户办改水,每户补助150元。

第六条示范镇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

第七条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实施细则奖补范围,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明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申报材料一式八份。

第八条项目审批

(一)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奖补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申报项目由市新农办会同财政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

(一)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责任,切实管好用好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标准建好项目。

(二)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计划项目要按期完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原则上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划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三)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上报市新农办,由市新农办会同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对专项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验收组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否则,不予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集体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户办项目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该项目点其它项目资金。

(二)市新农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要及早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总结,同时要引导示范村镇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严格按规划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4亿元,应按规定专项用于退还本省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

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销售面积:

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本次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单位面积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元/平方米):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资金;强化管理

财务资金使用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是多年来学术界探讨和研究的重点。对于有着特殊职能的事业单位讲,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综合性更强,管理难度更大。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良好的财务资金使用管理既能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单位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能够得到良好的运用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能够对事业单位财务审查和监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加强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能够有效的促进事业单位完善财务体制、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职能。

一、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严重的单位经费超支问题

尽管我国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制度对能够申报的经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很多事业单位的经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超支。例如:招待费用和会议费用存在列支不明确且列支金额较大,另外有的单位随意更改员工的奖金等,导致单位财务资金使用比较混乱,降低了其使用效率。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明确

我国的事业单位都对专门款项如何使用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大的条条框框。在实际操作中,哪部分支出可以列入专门款项中,哪些不能列入,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有些事业单位还任意的增加专项资金的支出,使得部分自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合理”的变成国家财政支出。

(三)财务票据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事业单位票据的一般用于收取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往来收款,票据的管理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是在票据管理方面普遍比较混乱,二是对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这就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容易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损害国家的利益。

(四)存在大量的坏账、呆账

有数据表明,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主要由往来款项构成,往来款项的比例达到了一半还多,这中间就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坏账和呆账。比如:部分单位的预付或应收货款没有及时的清算而形成坏账;甚至有些单位违规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单位被迫承担连带责任,款项被银行强制扣走,形成的呆账。

(五)缺乏高素质的财务资金管理人员

一些事业单位财务自己管理人员没有必备的财务资金管理原理及相关知识,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或者只拥有理论的条条框框,只知道程序化的进行财务资金使用和核算。这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融会变通,导致单位财务资金核算、结算不到位。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的建议

(一)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应当保证专款专用:首先,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以及会计核算制度中规范的使用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工作;其次,从单位内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单位对专项资金审查监督的约束体系,对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定之处进行及时的制止。

另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严格的确定各项支出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明细表,让专项资金的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评价,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完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项目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

(二)加强财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区分各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与控制。单位必须对财务部门各岗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界定,以及制定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被高效使用。另外,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资金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来,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统筹规划。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从财务资金使用流程上进一步的规范制度。单位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实践工作,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结合资金的申请、调拨以及使用结算等全过程规范管理制度,从而使实际操作趋于规范和完善。另外,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让大家积极的遵守履行,以防止执行力度不强的现象出现。

(四)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源头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不相容职位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票款相离制度,即“立项、收费、支出、稽查”体制,执法单位仅有开票的权利而无收费的权利,开票的金额与经费无关。事业单位的应缴资金和非财政拨付取得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严格实行这种“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将其统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其他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是容易导致资金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把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其他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的确定各种预算外收入的使用方向,增收超收和经营性收益不能全部作为单位职工的奖金,而应当首先作为预算资金的补充部分。然后再在职工福利、单位发展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防止部门私设账簿,使这些收入成为部门的“小金库”。加强对各部门创收的清理,实行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乱开账户,防止资金流入个人腰包。

(六)提高事业单位整体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的对财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单位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另外,还应当对财务人员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到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能力,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体制。单位应当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财务运行机制,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杨志红.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重点[J] -财经界(学术),2009 (12).

[2]叶慧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 -中国科技博览,20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