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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系统办法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范文第1篇

(一)优势分析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可以把原本分散在各单位的采购需求整合在一起,发挥规模优势,享受较高商业折扣;可以减少采购次数,节约采购行政开支;有利于集中监督管理,减少监督和管理成本。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目标。通过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凭借着部门或系统内部采购活动的集约化、规模化特点,更加高效地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品、民族幼稚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政策目标。三是有利于贯彻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通常具有专业性较强、资产价值较高特点。针对这些采购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有利于统一控制配置标准,规范财政资金的物化过程;有利于促进财政精细化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二)劣势分析部门集中采购也有它的局限性:一是采购流程过长,采购时效性降低,零星、地域性及紧急采购状况难以适应。对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或系统,其各级预算单位需将具体采购需求逐级上报,这势必对预算层级多的部门或系统造成采购流程过长进而降低采购效率。二是由于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或将出现实际配置项目与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不符情况。三是部门或系统内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模式,需要对各预算单位原有的采购事权和财权进行调整,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调动各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当然,上述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劣势并不是绝对的,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采购人员的采购水平。

二、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践、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

(一)部门集中采购实践交通运输部下属有三大系统———海事、救捞和长航。自交通运输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这三大系统根据各系统特点积极探索对专业资产和服务的集中采购模式,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截至目前,这三大系统均已构建了各自专业资产和服务集中采购框架体系,但在交通运输部层级尚未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下面,对这三大系统集中采购实践作介绍。1.海事系统。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海事管理机构分为两类,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称“部局”)垂直管理的直属海事机构和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海事机构。此处所指海事系统为部局及其垂直管理的十四个直属海事机构(简称“直属局”),负责监管全国所有海域以及主要跨省内河(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以及黑龙江、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其他水域,具体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等职能。截至目前,海事系统初步形成了“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专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模式,即根据专业资产和服务在各使用单位的通用性、资产规模大小等情况,逐步建立了部局适度集中捆绑采购、直属局适度统一采购、直属局所属单位分散采购三级采购管理模式。2.救捞系统。救捞系统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简称“部局”)及其救助、飞行、打捞三支队伍(即三个救助局、四个救助飞行队、三个打捞局,简称“直属局”)构成。救捞系统是中国唯一一支国家海上专业救助打捞力量,承担着对中国水域发生的海上事故的应急反应、人命救助、船舶和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海上消防、清除溢油污染及其他对海上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提供安全保障等多项使命。自2003年救捞系统体制改革以来,该系统一直在探索适合本系统特点的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已建立了部局集中采购和直属局分散采购两级采购管理模式。3.长航系统。长航系统由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六个直属单位(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构成,负责对长江干线(云南水富—上海长江口,干线航道里程2838公里)行使航运管理职责。与海事、救捞系统不同,由于长航系统各直属局的工作职责不同,需要使用的项目也有各自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该系统建立了以各直属局为主的集中采购模式。这三大系统各自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方式及采购项目范围见表1。(二)部门集中采购取得的成绩经过多年实践,以海事、救捞、长航三大系统集中采购为表现形式的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集中采购工作逐渐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自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等特点,三大系统分别积极探索并构建了符合现阶段发展特点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这为下阶段交通运输部层级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支持。2.三大系统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规模不断上升。以救捞系统为例,近年来在积极探索专用项目集中采购新模式和新措施,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最早的救助船舶集中采购逐步扩展到飞机、信息化系统、溢油清污设备和应急救助物资等专用资产,以及船舶和飞机保险、船舶燃油供应等。集中采购规模也是逐年上升,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救捞系统专用项目集中采购规模年均7~8亿元,“十二五”时期年均达8~9亿元,约占整个救捞系统专用项目总采购规模的50%左右。3.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相对稳定。截至目前,三大系统均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集中采购组织构架。例如,救捞系统为了开展好救助船舶和飞机等大型专用资产集中采购活动,交通运输部或部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造小组等。各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开展有序。(三)部门集中采购仍存在的不足1.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缺乏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应针对此项工作统一制定规划。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才经历短短十几年时间,很多领域仍在逐步推进甚至摸索过程中,尤其是部门集中采购,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仅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文件中提及,尚未对“部门集中采购”作明确界定与定位。由于部门集中采购法律基础不完善,交通运输部将侧重点放于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在部门集中采购领域未加以深入研究,仅在国务院办公厅2007-2012年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救助船舶、直升机等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货物类目录中。但随着三大系统集中采购活动的积极探索和开展,交通运输部层面不统一制定规划,已逐渐阻碍交通运输整个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操作,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远发展。总体上看,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三、其他中央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部门集中采购经验做法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水利部等多个中央部委先后组建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9月就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又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再如,公安部早在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公安部政府采购办公室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随后该机构经历多次更名。2012年6月7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机构最新更名为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受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警用车辆、装备物资的集中采购等工作。(二)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对其他中央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发展历程、集中采购中心设定、集中采购目录及开展情况的分析,得出如下几方面借鉴和启示。1.根据本部门或系统资产的特点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内涵。例如,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是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这一项目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拓展。货物类包括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机械动力、电器、发行机具、医疗、炊具设备;帐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办公家具;其他货物。工程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服务类包括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各类设备维护;中介服务;各项财产保险。以上项目几乎包括了所有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的专业资产及服务,并利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2.结合本部门或系统自身特点,构建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上述中央单位均根据实际需求和特点,设定符合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模式。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经中编办批准专门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相关处室,负责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公安部集中采购机构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就延续下来,经过几十年运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卫生部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将其负责的高值医用耗材和甲类大型设备招标工作委托给其下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而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并执行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工作。3.按照专业资产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具有标准、型号、规格统一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采购。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使用的监控警报系统、通讯设备、运钞车、护卫车、凭证、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各单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票证印制,税收业务软件,税务制服等;卫生部下属各医院使用的各种医疗器械等,这些中央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各使用单位没有差异化需求,从而可以高效地实现集中批量采购,实现较好的规模效应。其次,对其它专业资产或通用资产和服务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如国家税务总局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仅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还负责编报和汇总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工作;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4.建章立制,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一项工作规范开展的前提要件是建章立制。为了规范有序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有关中央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业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小额项目采购操作规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水利部先后制定了《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央防汛物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四、加强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措施建议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

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已历经十一年,在这十一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电子政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点到联网,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并在日臻完善。尤其是办公自动化、业务系统和政府网站取得了显著性发展,有关电子政务的知识、方法和宣传也都深入人心。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政务群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覆盖到具体采购活动管理和操作的方方面面。本文就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发展谈些粗略思考。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背景及意义

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施行体现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保增长、扩内需、促就业,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将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范围,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方便了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既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又是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化也是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对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采购”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作了初步的有益的摸索,主要是建设了政府采购信息门户网站,主要功能有政府采购信息、招标文件下载、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宣传、企业之窗、曝光台、你的留言等。这一初级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各级政府采购执行平台的运作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实现了政府采购阳光透明;二是规范了政府采购业务操作;三是为供应商报名、下载采购文件提供了便捷。但这些仅仅是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初步模式,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还需要做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等业务系统的建立,实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纵向网络动态协调系统的建立,让采购活动主体的相关部门能够积极的参与到招标采购活动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初步实现了从原来的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全,虽然江苏、浙江、广州和上海等省份和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还有很多省份和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要求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㈠、无法实现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专家等在网上的一体化电子采购功能;也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全程的网上实时电子监督、监察功能;㈡、无法实现网络系统对政府采购信息及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㈢、无法实现对部分协议定点采购的二次竞价采购功能;㈣、无法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系统到统一支付系统的网上对接和网上结算,以及从网上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实时监控和管理的功能;㈤、无法实现省、市、县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价格信息库三库资源在网上的统一共享功能;㈥、无法实现网上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语音通知专家系统等功能;㈦、现有门户网站的栏目、功能设置还不够完善、信息量不足服务功能不强。

三、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方案

要按照“一网实现,全程服务,实时监控”的总体思想和终极目标,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基础软硬件系统:包括网络、服务器、安全设备;操作系统、应用中间件、数据库;安全认证设备、通信平台(支撑专家语音、短信通知等业务)、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2.门户网站系统: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简介、办事指南、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政策法规、采购动态、机构、曝光台、采购论坛、采购文件下载、商家展台、商品展示、采购知识、相关链接等栏目。

3.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导入财政的批复数据、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非集中采购)、确定项目的拆分、采购方式审批、下达集中采购任务、招标公告审核、招标文件审核、中标公告审核、中标通知书审核、合同签订审核、对支付请求网上结算、报表生成、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业务规则设置、用户资料维护等。

4.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

①后台采购管理子系统:包括对布局、栏目、开标计划日程安排表、用户、权限、流程控制、日志、模板库、网站访问分析等有效管理。

②采购业务操作系统:包括采购计划申报、申请采购明细录入、拟定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录入及、招标文件会签、评标准备、评标执行、中标公告生成及、中标通知书生成、电子合同的生成、项目验收、支付请求、项目跟踪、采购数据与对应的财政专项数据、政府采购的支拨付管理与财政拨款(转账)无缝对接。

③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包括二种方式:一是网上协议供货;二是网上竞价系统。

④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包括专家征询、专家准入、专家抽取、语音通知、专家出勤考核、专家分析、专家管理等。

⑤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公开招标项目且是采用量化评标的,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对各项数据进行快速分析,把评标专家从劳神耗时的找错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入对报价的构成、合理性等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判断。

⑥网上远程评标系统:包括项目信息录入、开标信息上传、生成统一评审界面、异地专家评为抽取、异地专家评审、网上专家交流平台、远程监控平台、专家打分、评标信息汇总。构建了统一规范的阳光交易平台,实 现评标资源共享、避免人为因素干扰、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⑦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采购档案电子化管理,主要功能文档报备、文档备案、备案查询、备案管理、备案统计分析等。

⑧供应商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实现供应商对其参与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流程,强化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功能。

5.采购电子监管监察系统: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资金、采购项目、采购时间、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评标专家等全部招标活动信息,实现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全面、动态监察,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阳光透明起到积极作用。

以上实施方案基本完成政府采购信息化采购平台,实现了“一网三系统”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建成预算、采购、支付相衔接的新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信息安全问题,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个在其他领域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和原则,在信息安全领域也同样适用。必须在技术层面上采取三级安全体制:托管机房,网站服务器,局域网防火墙。六项措施:CA身份认证系统、防病毒系统、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防火墙系统和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在制度层面上积极制定《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政府采购电子网络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网上统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使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能够做到依法、高效、有序的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国正处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推进的关键时期,各级相关部门将秉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文明和谐、奋发有为”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科学、长效的发展机制,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继续完善信息化工作,把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抓手,考虑到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都是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和规则上差异,便于监督等因素,电子政府采购系统应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尽快实现全国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和交易平台信息化工程,使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实现新时期的新发展、新跨越。

参考文献:

[1] 储济安,蒋知义,邹凯. 我国政府电子采购系统初探[J],情报杂志, 2006,(06)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范文第3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装备采购;全寿命管理;军地一体化;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F0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9-0122-03

主席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是今后统揽军政建设全局的出发点,军队装备采购工作是国防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实施装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新旧装备采购模式交接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装备采购的模式更新。

1 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理解发展观,完善我国的军品装备采购体制

发展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它揭示了物质世界运动的总趋势,而发展实质上指明了运动的最终趋势必然导致一事物向他事物的转化,又强调运动的总方向的上升性、前进性。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军事订货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又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国防采办制度。在1998年以前,我军装备采购一直坚持统一计划、定点采购、分段管理的模式,实现了我军装备从无到有、从单功能到多功能、从品种单一到系列化的发展。1998年以后,我国装备采办由总装备部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从权、能、事、责、利等方面将装备采购方与研制、生产方分开。从旧到新、从有到无,从计划、分段管理模式到归口管理模式,中国的装备采办一直在不断地更新变化,是一个系统的发展过程。计划管理模式、归口管理模式、军事订货制度、国防采办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国防采办的条件,我国把军事订货制度作为当前军品获取模式和采购制度的一个发展阶段来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国防建设的更新,必须且必然建立起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装备采购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是历史的必然,我国正处于经济腾飞阶段,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结构模式变化了,必然引起其功能上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采办体系功能的发挥,相反,原地踏步的市场经济最终都会拉大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中国要在功能上向世界最高水平的装备采办结构体系靠拢,首先要调整装备采购的模式,走在时代的前沿,适应现代装备的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需要,赶上时代的潮流,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不断创新,为国防安全提供更先进、更尖端的军事装备,理论上符合军品获取制度发展阶段性成果,实践上指明了我国军品装备获取制度的发展方向。

2 以全面的视角理解发展观,协调军队装备采购系统内部矛盾

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2004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然的,但是我军装备采购现状不完全符合竞争机制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四个不协调:一是军队装备市场的主体秩序不协调,二是军队装备市场的交易秩序不协调,三是军队装备市场的法治秩序不协调,四是军队装备市场的道德秩序不协调。因此,必须按照总书记的全面的观点来规范我军的市场、法治和道德秩序,达到装备采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市场角度来看,1998年以前的指令性采购主要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没有把竞争作为组织武器装备生产的基本手段,军品市场难以形成,军工结构调整滞后。因此,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采购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并确定以“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为目标进行制度改革。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军队装备采购合同制度并不完善,不但没有起到规范军队装备采购交易秩序的作用,反而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运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缺陷。从道德观念角度来看,由于军队装备市场中缺乏良好的道德秩序,厂商采取低报价的方式争取到定单后,又以种种理由向军方要求提高订价,追加预算,导致了军队装备采购中的交易费用十分高昂。军队装备采办制度的辩证发展应当是系统的、全面的、保持内在各要素均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全面地兼顾到市场、法治、道德等要素。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市场、法治、道德形成一个短板效应模型,当三方面达到协调发展时必然推动装备采购改革的进程,否则,就会阻碍改革,甚者影响正常采购,破坏采购系统,进而减缓国防建设速度。

3 以连续的视角理解发展观,建立军队装备采购可持续发展机制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实质。科学的发展必须是连续的、内在的、有后劲的,能保持一定后发力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是体现马克思认识论的发展观。20世纪60年代各类武器装备在研制过程中忽视使用保障问题,致使使用保障费用增长超过采购费用,为了有效地控制武器装备采购费用和使用保障费用,扭转费用增长的趋势,美国国防部最先引入了全寿命费用的概念。随着装备技术战术性能要求越来越高,装备逐渐趋于系统化、合成化,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模式,使全寿命费用管理渐渐融入到我军的装备采购系统预算当中,我军应当不断检讨自我、参考别国的经验,向世界采办制度发展趋势看齐:控制全寿命费用,降低装备采办成本;走一条军民结合、开放式发展的道路;建立与工业界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简化采办程序,实行公开竞争。降低采办成本,不但可以通过技术方法限费,如武器装备限费设计、采办价值工程、全面质量管理、持续采办与全寿命保障等;还可以通过制定制度措施来降低成本,例如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军品定价机制、建立适合国情军情的武器装备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装备采办的法规体系。审视美国的军民结合道路,美军在吸引民用企业参与,拓展竞争范围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承包商资格审查制度。美军通过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合格厂商名录”,并对名录单位进行定期审查,实施动态调整。二是进行军标改革。美苏“冷战”结束后,美国对国防工业不断进行压缩和调整。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军标改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理,没有规章制度,没有办事标准也就难以完成拥有13亿人口大国的装备采购任务,只有拥有了标准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资格,办事准则一时一样年年月月日日不同,只会给国防建设工作拖后腿,取外国军民结合方案的长处,补我军军民一体化的弊处正是当务

之急。同时,减少政府干预行为,保持军内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支援,加强试验鉴定,减少技术风险,确保装备质量,使我军与工业界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使我军的装备管理能够持续发展、延长装备寿命周期、节约国防经费、提高效能比。建立全寿命费用管理是按照规律办事,如果违背规律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全寿命费用管理模式虽然不是最完美的管理体系,但是它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可见全寿命管理模式具有后发性,生命力极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能够让后代新生武器装备顺利交接,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尽可能快地获得尽可能多、质量尽可能好的装备,使用尽可能长的时间。

4 从激发和保护采办队伍的创新能力出发正确处理装备采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而发展的第一要务又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怎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必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环节,是科学发展的动力机制。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人们的创新能力是保持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装备采购过程中,采购队伍的主观能动性是采购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可以说创新能力是国防事业兴旺不衰的活力所在,然而要采购队伍思想、能力走在时代的前沿就要加强采办队伍建设,推进竞争的发展。队伍的建设靠人才的培养,创新概念来源于人,于是人才的聚集必然凝聚成巨大的发展动力。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加强国防采办队伍建设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国防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培训方式、课程设置及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从侧面说明了美国重视采办队伍的建设,造就出了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规律的复合型人才,为推动竞争提供了人力资源。我国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型时期,以“军事订货制度”的近期目标和“国防采办”的长远目标加强机制转型,系统各部分的建设应适当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特别是在人才建设、培养方面,要重视人才。

采购管理系统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GPA 法律体系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猛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2007年的40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413.2亿元,比上年增加1422.3亿元,增长23.7%,占当年财政支出的9.8%,占当年全国GDP的2.2%,资金节约率11.5%,预计2011年将突破万亿元大关(见表1)。

2.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成型

按照法的层级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级别是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个级别是法规,主要有2000年5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第三个级别是部门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部门规章级别的文件比较多,财政部几乎每年都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施行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4月3日起施行的《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以及200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第四个级别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的是各省自治区等的法规,比如《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天津市招投标条例》等。

可以说,我国在加入WTO之初,国内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是非常不健全的,但是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构建起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3.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经过十余年的摸索、学习借鉴和试验,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电子化程度得到很大的提高。许多地方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功能日趋完善,电子化操作基本覆盖了采购的全部程序,从预算、审批、采购、支付、信息到供应商管理、专家管理、商品行情管理,再到网上投标、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化操作完成,个别地方还实现了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功能。

2009年,财政部大力推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并成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建设工作组,开展系统建设的前期工作。财政部先后建立起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系统”、“标讯自主系统”、“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交易系统”、“节能、环保清单产品查询系统”,不仅提升了电子化采购水平,提高了采购效率,而且增强了信息统计分析、预警提示、考核评价等功能,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技术支持。

4.企业竞争力日益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基础显著增强。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日益提高,“低碳、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核心技术、社会责任、节能、环保、绿色”等关键词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话题。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及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该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其主要强调三个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2)公开性原则,(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但目前仍未加入该协议。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出价清单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其中,附件一至三是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实体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列明了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

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必然趋势

加入GPA无疑会对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带来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资金外流,国际收支失衡、加大失业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产品、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均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但综合分析,加入GPA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将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成为GPA正式会员后,国内的企业(供应商)在海外会获取更多的销售机会,有助于国内企业走出去,扩大海外市场份额。

第二,我国从2001年开始已经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向国外厂商放开,如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第一次。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累计招标金额达1959亿美元。以2009年为例,2009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总金额244.31亿美元,中国产品中标金额为38.5亿美元,占比15.7%(低于台湾27%的比例),国外产品中标占比84.3%。

第三,成为GPA正式会员,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及提升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从长期看来对经济增长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四,加入GPA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入GPA能够促进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可以利用《协议》中创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理、有据、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争端,促进国家软实力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四、建议措施

目前GPA谈判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按照承诺,2011年还将提交第3轮修改出价,且修改出价的频率将不断加快。尽管加入GPA是必然趋势,但也要认识到目前很多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一,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填补制度空缺。

第二,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使用统一软件统计采购信息,建立和夯实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实现政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