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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交通局与局属各二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路、桥梁、渡口、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房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省、县、乡道路面改造,大(中)桥梁维修加固、大型水毁修复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三条交通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交通建设规划,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局工程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路办),具体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路段作为地方公路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公路局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省、县、乡道改造、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及全县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六条运管所作为地方交通客(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运管处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交通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交管所作为县交通局派出的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各乡(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建设及通村(组)公路建设的监管。

第八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为地方通村公路(含渡改桥、通组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农路办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对通村公路进行行业监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

第九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改造项目由局工程股牵头,公路段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建设项目由运管所牵头,运管所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渡口改造项目由交管所牵头,交管所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渡改桥、通组公路)由县农路办牵头,县农路办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县交通局各分管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职责。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必须在年底向交通局报告本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并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及通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向交通局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经分管工程局长审查后上报市交通局。其中,纳入省计划的通村公路的工可,由县农路办委托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完成(但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由县农路办审查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基建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

六、签订工程合同,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文件及工程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报批,工可批复前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工程前期工作必须报分管工程局长审核,经局长批准同意后上报,工可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告等工作由局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局属各二级单位、各乡(镇)通村办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局财务股应积极联系、落实交通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在交通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交通财务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主动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对本单位交通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四按”原则,即:“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专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资金拨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自检质量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中期支付申请》(附相关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二、监理工程师抽查工程质量并核对工程数量,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与修订,然后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三、业主按合同文件要求对监理工程师已确认的《中期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四、业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支付;

五、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审定后,业主对《最终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建设资金拨付。对简单明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验收计价单》的形式予以资金拨付,但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计价单》必须有验收人员、业主项目负责人、业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受县交通局委托后,公路段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对县乡等级公路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同时招投标情况必须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渡改桥、通组公路)要参照《招投标法》,根据通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按照《招投标法》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由县农路办依据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并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通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市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设管理指南》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项目应按《公路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经县交通局工程股初审、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通村公路的施工许可由县农路办初审后报局总工程师直接审批。以上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通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业主向县农路办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县运管所、交管所负责组织,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开工报告由局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县公路段管理范畴内的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等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将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报局工程股初审,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局属各二级单位“一把手”及各乡(镇)通村办负责人、村支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和质量巡检,确保全县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坚决返工,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七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注重交通建设与沿线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及各乡(镇)通村办应在当月25日前将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交通局。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协调、质量问题要迅速报告,安全问题必须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按管理范畴落实公路养护责任制。纳入全县列养公路管理范畴的责任单位是县公路段,公路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养护方案报交通局审批,同时将养护资金足额运用到列养公路上;对于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养护经费,由公路段按要求转拨给交通局,然后由交通局纳入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

对非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由各乡(镇)、村严格按照《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各交管站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交通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总结报告材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报请县交通局验收:

一、按《市农村公路规划图集》核定的计划里程已经完成;

二、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自检,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三、按要求已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

四、经县农路办现场质量监督员检查,各项工程质量缺陷已完成修复。

第三十二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的交竣工验收,首先由县运管所、交管所组织初验,初验结果报局总工程师审查,然后分别报请市港航局和市运管处验收。

第七章附则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省档案局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今年省厅将继续配合省档案局贯彻落实《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福建省档案系统“五五”档案法制宣传规划》,开展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厅属单位执行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数字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随时迎接考核验收,争取进入“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行列。

二、为实现年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交通档案的整体服务功能

(一)为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有关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各相关办法,科学界定各参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扎实落实交通档案“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工作职能,提升交通档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档案登记制度和档案验收制度,根据项目档案管理的特点,“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同步管理、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港口航道。依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检查、指导在建的港航项目档案管理,继续重视清理沿海各港口历年来建设完工的码头和航道工程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监督、指导今年完工的10个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推动今年新开工的15个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重点检查指导罗源湾将军帽15万吨级散货码头、江阴港区6-7#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湄洲湾港罗屿25万吨级矿石码头、湄洲湾航道二期,海沧港区14-19#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及古雷大型石化项目配套码头等重点项目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

2.高速公路:完成同三复线福州湾边大桥建设项目,浦南、泉三三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抓紧永武永安至上杭段、武邵、福州机场路二期、福州绕城路西北段西岭互通洋门及连接线、泉厦扩建、莆秀2个项目和泉三泉州段等项目(路段)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抓好计划今年开工的莆田至永定泉州段、京台线建瓯至福州、泉州环线南安张坑至石井、沈海复线仙游至南安金淘、沈海复线漳州天宝至诏安、宁德蕉城至连江浦口、泉州湾跨海通道、福州绕城东南段、漳州南联络线、武平十方至东留、永宁、宁武、渔平、厦漳大桥、浦城至建宁浦城段等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松建、福州南连结线、福永、莆永龙岩段、莆永莆田段、上杭蛟洋至城关、招银疏港路、泉州环城路二期等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注重海西网规划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档案的形成与整理。

3.普通公路干线:完成厦门杏林大桥、厦门东通道翔安隧道及两岸接线工程、厦门成功大道、泉州晋江大桥、平潭海峡大桥等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继续督促未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8条“入闽通道”建设项目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敦促、指导省道在建18个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新开工38个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

4.公路运输场站:围绕加快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综合运输枢纽场站建设,指导新建、续建公路运输场站项目档案23个。重点收集整理福州江阴物流园区一期工程、龙岩象屿物流园区、马尾快安仓储中心和福州汽车新南站、福州汽车新西站、厦门西客站、龙岩客运中心、石狮客运中心、永安长途客运站、莆田客运枢纽中心、龙岩客运中心站和石狮客运中心站等项目档案资料。

(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服务

继续关注“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质量管理,要求以县(市)交通局作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的立档责任单位,一路一档地收集、整理、归档各路网项目,各设区市交通局应主动联合同级档案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要求每个各设区市交通局提供2-3个已完工路段的档案资料作为所属县(市)交通局一路一档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试点,并于今年第二季度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将联合省档案局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含盖已建成的所有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养护工程、村村通客车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服务。

(三)为深化交通改革服务

加强厅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公路稽征系统已实施税费改革,对拆并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问题,省公路管理局应抓紧组织各公路稽征处在上半年完成涉改人员安置任务前完成拆并单位档案的鉴定、整理、处置等报批工作,时间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厅备案。各设区市交通系统涉及税费改革单位的档案处置可参照上述方法管理。省厅将与省档案局在第二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相关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持续深化交通改革、加大费税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组建交通融资平台,认真落实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探索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新的管理模式,完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体制,统筹通车路段有限资源,降低综合运营成本等深化交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四)加强对我省拓展闽台“三通”等重大活动档案的指导与收集整理的力度

围绕服务拓展闽台“三通”档案。加强指导与收集整理有关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加快对台客运基础设施和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平潭跨海第二通道前期工作;促进对台直航港口全面发展,促进厦门至台中、基隆客货滚装班轮运输稳定发展,积极引导福州至基隆、台中滚装航线常态化;拓展完善“小三通”功能,推动加快实现行李双向直挂业务、新增运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力争空中直航增辟航线、增设航点、增开航班,构筑闽台立体运输体系;加强两岸业界合作,办好交通涉台重大活动,筹备第二届海峡论坛两岸空中直航圆桌会议、年中国航海日(泉州)、第八届海峡桥隧通道研讨会;推动我省直航船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引导两岸更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通过我省有序往来,打造服务两岸人民交流往来主通道等重大或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进一步推进交通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贯彻落实国档局8号令,把好档案资源建设源头关

今年省厅机关将根据新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补充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省档案局审核。厅直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经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的实际,严格按国档局“8号令”准确划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明确归档范围,突出本单位工作职能,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补充或编制工作,由省厅转报省档案局审核后执行;其他厅直单位也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报厅备案。

(二)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为开展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今年省档案局将研究制定《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启动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厅将密切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同时启动年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的准备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年度的各门类档案,文书档案以省档案局最新审核批准的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侧重检查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文件及各门类(注重专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否及时和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符合规范。希各单位均要按照省档案局《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在省直机关推行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制度的通知》((闽档〔〕60号))的要求,提前做好每个年度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档案整理质量管理工作。

(三)积极做好网上办理档案登记和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工作。

按照《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档〔〕44号)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本单位上一年度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及时进行网上办理档案登记。按照《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闽档〔〕49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报送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目录电子数据。省档案局将对档案登记办理和电子数据报送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依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交通厅提出移交申请的项目档案: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移交申请的有邵三高速公路、龙长高速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连同去年必须移交的高速公路5个路段、普通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共有9个公路项目档案必须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为保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把好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关。项目档案的移交要求按照《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提高档案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强化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各项档案安全保管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把安全防范意识放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首位,要从档案信息网络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档案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防患于未然。

四、进一步推进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5号)的规定,坚持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明确电子文件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今年省厅将配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宣传贯彻《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着力推进厅直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观摩学习、检查考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落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积极参与。省档案局将继续积极推进机关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推广省直机关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推动省直机关开展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并提出省直机关室藏档案数字化建设指导意见,各单位应及早行动,按照本机关制定并经审核批准的《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纸质档案开展鉴定与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

五、积极开展交通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加强交通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与学习交流,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完成全省高速公路病危桥试验检测和加固改造,完成国省干线危桥改造255座,完成县道中桥以上、乡道大桥以上危桥改造55座,完成安保工程1351公里/1521处、安保设施修复率100%;确保水陆安全隐患整改率100%,“五项制度”(隐患整治“档案制”、“销号制”、“通报制”、“评估制”、“报告制”)落实率100%,乡镇渡口达标率100%;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杜绝因管理部门失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为交通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治理措施

(一)公路方面

1、落实危桥监管,确保完成危桥改造目标。一是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全面推广应用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桥梁数据库。二是坚持科学检测,准确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4月底完成国省道、县道中桥及乡道大桥以上安全隐患桥梁的检测,建立全省危桥数据库。三是严格危桥加固改造项目管理。进一步严格危桥加固改造基建程序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资金管理。四是建立危桥监管、监控体系。通过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标牌、临时超限检测点等措施,强化超限治理工作,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对于部级危桥,进行24小时监管,保证桥梁运营安全。对特大跨径或技术复杂的危桥,定期对其关键部位的关键技术数据进行监测,对病害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桥梁坍塌事故发生。五是严格五制管理,建立和实施危桥管理“档案制”、“销号制”、“通报制”、桥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和重大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制”,并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

2、抓好安全保障工程。一是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力度,保证安保设施结构合理、坚固耐用,保证安保工程与自然景观协调统一。二是加强安保工程的质量管理,落实业主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制,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加大安保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深入施工一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三是按照《湖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验收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四是结合“回头看活动”对2005-*年的安保工程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3、加强超限车辆治理。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争取地方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出台治超文件,确保部门联动工作力度不减,治超的高压态势不减。建成8个部规范化超限检测站。在全省组织开展“百日治超”活动,建立治超区域联动机制,力争超限车辆控制在8%以内。

(二)道路运输方面

1、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一是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治“五项制度”,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估,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二是落实客运站安全检查制度。规范客运站接纳车辆行为规范,实施客运站接纳车辆报备制度,落实客运站的出站车辆安全门检制度、进站旅客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三级以上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率、进站旅客行包例检率达到100%,客车超载出站率为0。三是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到100%。四是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营运客车(含出租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率100%、营运货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率达90%,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建档率100%。五是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客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落实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安全监管职责。各级运管机构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围绕落实“三关一监督”,加强对基层运管机构的指导和抽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督促,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记录、有落实。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主体责任。

3、落实GPS推广应用工作。完成9200辆营运车辆GPS安装,建立省、市、县三级GPS车辆运营系统监控平台,充分发挥其定位、报警、救援、民导航等功能,实施道路运输全程监控,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三)水路方面

一是组织开展“两防”回头看。“两防”回头看按照隐患再排查、整改再督促和开展评估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回顾去年“两防”活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对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确保每一个查出的隐患及时有效整改,梳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在组织对各市州“两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接受交通部“两防”活动总结验收组的检查验收。

二是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县、乡、村、船主”四级责任,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目标考核。

三是扎实推进渡口达标改造。改造达标571处新农村渡口,督促渡口所在乡镇建立、完善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救生衣行动”和“百校千村安全宣传活动”。实现客渡船、旅游船100%配齐救生衣,乘坐快艇100%穿戴救生衣。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良好氛围。

五是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在政府领导下,按照“十一五”规划,加快制定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规划,推动“一江十六湖”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在重点水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六是强化船检质量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国家注册验船师制度,开展第二轮船检机构资质审核,切实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增强船检系统服务船舶安全的能力,从源头上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积极发挥社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针对我省重点项目较多,质量安全监督资源相对有限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坚持发挥法人管理、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作用,坚决落实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还要大力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保护和引导好群众参与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的积极性,形成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强大合力,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率。

二是狠抓施工现场管理,搞好安全监督各项工作。督促各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促进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各级质量监督组织要认真吸取去年“8•13”凤凰县堤溪大桥跨塌特大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当地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督查,继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村公路路基高边坡和隧道开挖、满堂支架的石拱桥、梁桥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安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交叉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千方百计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推行《湖北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有关指标,增强可操作性。根据交通部有关规范和办法,调整我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出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文件汇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交通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隐隐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组织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点内容进行彻底排查治理。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梳理归类,指导和监督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和把握交通安全工作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暑期、汛期、“奥运会”以及冬季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年交通安全工作。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15年以来,列入省计划项目涉及亭湖的主要有xxx。我区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我局在接到《关于做好后2019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省级调研评估迎检工作的通知》后,立即成立自查小组,分管领导为组长,综合计划科牵头,财务审计科、工程处、养护处、质监站为成员,对2015年至今列入省计划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总体评价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组建方面。我局对各项目办配备一定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的到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施工全过程建立台账资料,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良行为按合同及时处理,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二是基本建设程序方面。根据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工可、概算评审、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等,各项手续齐全后开展工程建设。

2、招投标管理情况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投标。招标全过程透明化,经市局建管办、局监督员全过程监督,同时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招标合同、施工合同等资料通过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

3、建设管理情况

经自查,涉及我区的省计划项目不存在带资建设情况。工程款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比例结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4、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计划科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等中介服务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工程处、养护处、质监站等项目办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履约考核于每季度末进行一次,主要从工程的质量、进度、文明和安全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5、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安定。我局去年底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交通、人社部门对涉及我区省计划交通重点工程进行了逐一排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有: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经排查,对于在建项目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我局将继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继续对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并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农民工按时发放。

5、交(竣)工验收情况

交(竣)工验收阶段,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并提供交(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站进行施工全过程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各项目办组织建设、设计、审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对工程交(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和工程实体的检验,认为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全部内容,达到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具备验收条件,同意验收合格结果,通过验收。验收过程有市或区质量监督站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

三、存在问题

1、已交(竣)工项目,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未分账支付,

在签订合同前未缴纳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是否实名制管理、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等方面进行督查与监管。

2、已交(竣)工项目及在建项目均未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四、整改情况

1、对于在建项目xx,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开设专用账户,将工程款与工资款分账支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对在建项目立即建立履约考核制度,按季度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并向市局备案。

 

Xxx

2019年7月8日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经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5、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9、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10、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已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取得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

4、验收范围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已落实向社会宣传、承诺的事项;

7、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

8、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八条根据规划分期开发的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全部建成后再对整个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范围内的各工程均已通过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2、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3、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4、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5、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九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后,开发企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开发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领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实地现场查验,听取开发企业汇报情况,审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开发项目做出评定。

3、评定合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第十条参加综合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土资源局:审查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规划局:审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其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审查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质监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核查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等)是否建设完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项目建筑垃圾是否清运完毕;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施的安装是否齐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房管局:审查开发项目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核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开发项目各项审批建设手续;

3、市政府批准的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部单体工程);

5、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绿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6、《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前期物业管理手续资料;

8、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9、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发办应当于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在综合验收过程中,开发企业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参加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置区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备案工作由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