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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范文第1篇

准确把握形势

率先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

为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我市坚持提早谋划、积极创新、大胆推进,初步构建起了特色鲜明、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了事业单位监管工作重心由“登记管理”向“监督管理”的转变。

(一)明确思路,全力实现工作突破。一直以来,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缺乏有力、有效的措施,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监管缺失、公益服务水平低、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适应形势任务需要,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水平,回应社会对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新期待、新要求,成为摆在机构编制部门面前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自我加压、勇于探索,下大力气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把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作为创新监管方式的切入点和有力抓手,放到全局工作中科学谋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率先开展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现了开篇破题和有效突破,为全国、全省推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积累了经验。

(二)有序推进,逐步扩大考核范围。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绩效考核工作,我们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的原则,确定了“一年搞试点、两年见成效、三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2011年,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选取公益性强、服务范围广、关系民生保障的教育、卫生系统和正县级及以上共93个事业单位进行了考核试点,初步探索了一些经验做法。2012年,进一步扩大考核范围,对教育、卫生、农业、城市管理系统和副县级及以上共204个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巩固了考核成果,完善了考核制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三)总结经验,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东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12年4月,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考核办法》对考核的内容、程序、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与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一起成为市委、市政府主导的综合考核,实现了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考核的全覆盖,两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考核管理体系。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分管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具体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机构的顶层设立,凸显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提升了考核的层次和社会影响力。各县区也建立相应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形成全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上下联动、同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局面。

完善考评体系

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考核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到考核工作的公信力,我们通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规范操作程序等措施,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让考核对象信服、干部群众认可、党委政府满意。

(一)科学设置指标,树立鲜明的考核导向。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是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的前提。坚持“干什么、考什么”,设立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的“2+1”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共性指标实行统一性考核。分为法人登记管理和社会评价两部分,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主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信息公开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共性指标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衡量,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的基础工作和共性任务。

2、个性指标实行差异化考核。分为主体业务开展、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运行状况三部分,重点对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个性指标由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主制定,经市事考办审核后组织实施。指标设置上,突出对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和工作效能的考核,既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又合理区分考核标准和权重,保证考核内容更加贴近单位实际,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3、“一票否决”指标实行硬性考核。建立涉及党风廉政、社会综治、计划生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的约束性指标,通过强化责任问责,实现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架起约束事业单位的“高压线”,增强事业单位的责任意识,维护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创新考核方式,考准考实工作实绩。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真实情况和工作实绩,我们创新推行了“三评”考核方式,即民主评议、民意调查和专业评审。民主评议,是由市事考办组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被考核单位的整体工作进行评价。民意调查,是由市统计局综合运用调查问卷、电话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服务水平、工作效能等进行调查。专业评审,是由市事考办从熟悉行业工作的市行政管理科学研究会理事、专家学者和“两代表一委员”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对个性指标进行评审。专业评审中,我们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组考核、分类排名,将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进行比较和参照,确保考核结果更加符合实际。通过部门单位、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专业评审等多维度评价,进一步提高了考核工作的透明度,真正考准考实了事业单位的工作实绩。

(三)严格考核程序,确保结果客观公正。考核工作程序复杂,干部群众关注度高。我们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以规范的程序确保结果的公正。一是制定方案。市事考办拟定考核方案,经市事考委审核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事业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相关材料。二是动员部署。组织召开绩效考核工作专门会议,作出安排部署。三是实地考核。从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查核实。四是社会评价。市事考办、市统计局分别组织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确定被考核单位的社会评价成绩。五是专业评审。成立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个性指标进行专业评审,确定个性指标得分。六是确定等次。市事考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经征求意见、审核研究后,确定出考核等次。七是公示公布。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考核结果。

强化结果运用

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考核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成为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考核结果运用是否得当。我们坚持“考核、管理、整改”环环相扣、整体推进,有效发挥了考核的杠杆和激励导向作用。

(一)层层审核把关,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我们将考核汇总结果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安监等“一票否决”部门单位意见后,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事考委审核同意,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2011年度,共确定A级单位18个,B级单位75个。2012年度,我们排除干扰、克服困难、顶住压力,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取消了1个事业单位的A级单位评定资格,确定C级单位17个,评出A级单位36个、B级单位151个。绩效考核“既评优,又评差”,敢于“动真格”,实实在在拉开了各单位之间的差距和档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严格兑现奖惩,激励约束并重。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后,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A级单位进行表彰。严格落实财政奖励政策,两年共为A级单位落实绩效考核奖金200余万元。对2012年度确定的17个C级单位,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取消其当年度信用等级五星级评定资格。注重发挥A级单位的示范作用,通过报刊、网络开设法人专访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两年来,市事考办成员单位联合对46家B级和C级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事业单位整改提高,切实发挥“考核发现问题,整改促进提高”的作用。事业单位通过“短板补长、优势化强”,积极争取晋级进位,有效提升了工作水平。

(三)坚持“四个挂钩”,实行分类管理。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任用、机构编制调整、单位财政经费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四个方面进行挂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对A级事业单位,按照在职在编人数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增绩效工资总量,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对C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适当缩减财政支持力度,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领导班子。同时,将各等次考核结果进行量化赋分,计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有效提高了主管部门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高监管层次

扩大绩效考核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绩效考核工作促进了事业单位工作开展,增强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考核工作的社会效益日益显现。

(一)提升了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的最大限度发挥是开展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体现的是事业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通过明确考核内容、构建目标体系和完善结果运用等方式,增强了事业单位的压力感,促使积极审视谋划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寻求工作突破,努力创先争优,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我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民意调查平均满意度达到93.3%,较上年提高3.01%。

(二)提升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监管水平是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的关键。共性指标的考核,促进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各项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个性指标的考核,促使事业单位深挖潜力、争创一流业绩、提升公益服务水平。“一票否决”指标的设立,建立了硬性要求,促使事业单位时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了从业行为。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范文第2篇

一、探索实施编制动态管理新机制的必要性

(一)当前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等社会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对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素质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旧有的编制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不能有效解决在编脱岗、在岗脱职、人浮于事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主要表现在编制代谢能力、动态管理不足。这导致在编人员普遍具有“编制就是铁饭碗,干好干坏都要发工资”的消极干事思想,影响了在编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整个事业单位的形象、服务能力。一些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仅挤占有限的编制资源,也增加财政负担和政府运行成本。同时,基层事业单位进人受限,导致专业人才紧缺,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由于上级没有出台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相关处理规定,导致编制实名制管理存在盲区,地方财政、编制、人社等部门没有形成人员监督管理方面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长期以来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管理机制较为薄弱。二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在编人员工资、保险等均不由主管部门经手,而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出现在编不在岗人员后,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或上报,人员信息不共享,财政部门继续拨付工资,造成政府财政的浪费。三是舆论监督职能缺失。近几年,随着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社会认知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单位绩效考核时,仍有许多职工存在老好人思想,认为“不花我的钱也不用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发生,影响了绩效考核的效果。

二、编制动态管理的创新性举措

(一)清理空编,规范公职人员在编不在岗。对部分部门(单位)人员管理进行调研,摸清全县公职人员在编不在岗的现状,对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或从事其他经济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班、单位之间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借调人员、未经组织批准自行离岗4种占编脱岗情况,依照《关于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在编不在岗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按规定回单位上班、提前退休、病退、取消编制、辞退等5项具体政策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活动于4月份开始,共分3个阶段:一是自查自纠阶段,由各级各部门对本部门(单位)在编不在岗情况进行统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出承诺,据实填写《全县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在编不在岗统计表》;二是清理规范阶段,由各级各部门对清查情况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根据规范对象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公示监督阶段,将清理情况在单位及县内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全县清理规范工作已基本完成,共规范480余名在编不在岗人员,有效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二)设岗竞编,开展竞争上岗活动。在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各类人员的岗位数量一并进行核定。岗位数核定后,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协调人社、卫生等部门共同搞好全员竞争上岗工作,印发相关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核准后的岗位设置竞岗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聘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共签订聘用合同760余份,为实施绩效工资奠定了基础。

(三)绩效考核,加强事业单位监管。2011年9月份成立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后,制定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县事业单位及在编人员进行考核。对单位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编制利用率考核、投资审批效率考核、信息化工作考核、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考核6个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编制调整、人员聘用、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对在编人员的考核从个人履职情况、工作成果、民主评议等3方面展开,通过考核确定等次,核发绩效工资,并以此作为人员调动的重要依据。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例,截至目前,已对9名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提拔与重用,对8名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取消编制或辞退。绩效考核实施后,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服务效能得到大幅提升,真正发挥了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考核定编,开展按需定编专项行动。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情况和绩效考核成绩,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进行适量调整,对考核等次评定为A级的卫生院,按照一定比例适当增加部分编制;对考核等次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的适当削减部分编制。通过合理调剂,使事业编制向社会公益服务质量较高的重要单位倾斜。以营丘镇卫生院为例,该镇卫生院作为全县服务半径最大、地域覆盖最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涉及区划调整前的3个乡镇,服务人口占全县1/10,县编办结合绩效考核成绩调整5个编制用于卫生院充实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的现状,促进了卫生院的业务开展,提升了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能。

三、新机制实施后的效果与评价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范文第3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范文第4篇

面对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人力资源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量研究表明,事业单位若想要保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必须要有高素质人力资源。事业单位必须借鉴国内外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和理论来建立起能够参与外部人才竞争、高绩效、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绩效考核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全面、综合、系统地评价、考察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成果、行为能力、业务表现、政治素质等方面,并可将其作为其辞退、培训、工资增减、职务变动、奖惩等管理活动的客观依据。本文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进行探讨。

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改革思路

绩效考核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能够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绩效考核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考核过于笼统和简单,缺少量化指标,考核重视程度不够,流于形式。同时,绩效考评流于形式,没有与奖惩、职位变动、职称晋升、工资分配直接挂钩。因此,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进行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具体化的考核指标体系

现行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一些指标不能紧密联系当前工作,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具体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相关评估维度,每个维度都要有二级或者三级指标,还可增加用于考察临时性、机动性任务的动态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设置方法要科学合理,确定一级指标权重时要多考虑事业单位的价值取向和组织目标,而二级指标权重要以员工的职位分析为依据,与其岗位特点和职位高低相挂钩。

2.加强交流与沟通,健全评估反馈体系

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通常不重视绩效评估的反馈与沟通工作,而绩效评估实际上是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只有充分与被评估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才可以对被评估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够指导他们不断地提高绩效、改进工作。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建立面谈机制来与被评估人面对面地协商、沟通,同时还应该建立评估补救程序,允许认为绩效评估结果不公平、不真实的员工申诉。

3.实行分类评估

我国事业单位有130万个,工作人员达到了2900多万,涉及到各行各业,再加上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内容都存在着差异,因此,应该采用不同的分类评估方法来进行绩效评估、科学考核。为了扩大信息来源,应该坚持以群众参与与领导考核并重的评估方法;而为了大幅度降低绩效考核中的主观人为性,应该坚持以定性为辅、定量为主的考核方法,且可采用平衡记分卡法或者模糊综合评价法来判定评估等次。

4.运用评估结果

绩效考核重在落实,应该将其与组织发展、个人发展、培训、任职、奖惩、升迁等挂钩。

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措施

1.注重事业单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培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事业单位员工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要注重技能培训,第一,注重培训的实效性。培训内容要实在具体,培训人员要按时到场、培训时间要落实到位,力争通过培养来让事业单位员工的业务素质上一个档次。第二,培训应该具有广泛性。应该对培训内容进行合理设置安排,要让员工尽量多掌握一些技能和知识,成为“多技型”、“复合型”的人才。第三,细化人才培养计划。事业单位应该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研课题计划、计划、职称晋升计划,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计划、再教育计划、人才引进计划以及职工培训计划等。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既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班,也要邀请专家学者到单位、到岗位上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综合素质。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应该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全力加强制度建设,并在强化执行力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秩序,健全组织机构,进行定岗定编定员的“三定”工作,形成岗责分明、在人才引进、薪酬调配、考核培训、劳动合同以及各项福利制度上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例如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员工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电话费用报销规定》《夏季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发放规定》《劳保费发放规定》《机关交通补贴暂行规定》《员工试用期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考核办法》《操作人员考核办法》《员工考勤请销假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奖惩办法》等多个人事规章制度。

3.建立科学的员工激励和评价考核机制。

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现行的绩效考核体系都没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而定量评估却能够大幅度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便于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正确评价。笔者认为定量评估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该详细说明每个岗位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评价、岗位条件、工作职责等;第二,量化考核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廉、绩、勤、能、德”;第三,详细分解“廉、绩、勤、能、德”,将分解项目制定为相应的评价标准;第四,根据员工不同的行政职务来制定相应的分值标准,即按照普通员工、一般干部、中层干部、主要领导来设定标准分值,总分为100分。对于那些评价考核长期低于60分的员工,应该找其谈话,要求其整改,若还是屡教不改,则应该予以待岗、淘汰。扣发绩效考核奖金。这种评估方法可以较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工作人员的绩效,优化配置岗位人员。

4.树立为员工服务的工作理念

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范文第5篇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近二十年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明显滞后,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分别制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全国考核验收的标准,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关键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执行

2014年财政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基础规范》)修改问卷调查工作,笔者围绕问卷内容将《基础规范》重新研读,现就《基础规范》修改问题提出几点拙见,以期为修订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分析

会计法规是会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约束和指导会计行为的依据。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从纵向上看呈“金字塔型”,从上至下三个层次依次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从横向上看,主要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基础规范》位于会计法规体系的基础层次,是针对会计监督方面的制度。

首先,《基础规范》在内容上应与《会计法》有所区别,不应近似于《会计法》的实施细则。现行《基础规范》与《会计法》存在诸多重复交叉甚至不一致的地方,其本应突出的“会计监督”部分内容也仅是《会计法》的简单复述,从会计法规体系层次与内容上都不合理。其次,《基础规范》应与其他会计法规和规章分工得当。现行《基础规范》似乎涵盖了所有会计行为,但内容含量却不高,有许多规定不够明确,反而影响了实际指导作用。与其面面俱到,不如重新规划《基础规范》的内容,做到详略得当,对其他会计法规和规章中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可做原则性叙述,对属于会计基础工作衡量标准的规定则需准确具体。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的思路

(一)分别制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能。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财务管理目标及管理制度差异较大,会计核算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法》第三章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现有的各项法规制度针对性也较强。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截然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施行后,《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已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行政事业单位对税务会计涉及甚少;企业不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及预算法的约束。如不充分考虑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仍沿用现行《基础规范》“海纳百川”的制定思路,不可能将国家财经政策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从而会使《基础规范》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分别制定《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

现行《基础规范》实施后,各省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这些标准对于推进《基础规范》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省市评分标准不一,重点不同,分值设置各有差异。例如,浙江和广西将考核通过的单位均定为“合格”,湖南和陕西则细分为“优秀”与“合格”等次;湖南、山东、上海“会计监督”部分的考核标准分值分别为15 分、20 分、40 分;与大多数省市不同,广西的考核验收标准采取千分制,但针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考核则采取500 分制。五花八门的考核验收标准既不利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各省市执行情况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在修订《基础规范》的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考核验收标准及行政事业单位考核验收标准。“规范+ 标准”的模式将增强《基础规范》的可操作性、权威性,有助于各单位对规范的理解,也使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有据可依。

(三)优化《基础规范》内容和结构

《基础规范》应与同样属于会计监督制度的内部控制规范融会贯通。从结构上,可借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架构,分别从基本要求、单位层面规范、业务层面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从内容上,对财务规则和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整合,重点在于回答会计基础工作“怎么做”的问题。主要内容可做如下设计:

1.基本要求。明确各方对会计监督的责任,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2.单位层面规范。主要为会计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员资格等。

3.业务层面规范。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的业务流程规范,包括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生成、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档案整理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效执行的措施

(一)加快配套法规的修订

《基础规范》修订后的执行离不开配套法规的支撑,然而现行的一些法规已不能满足会计工作的需要。第一,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计档案工作的技术手段、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等的新变化,亟需升级。第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已废止,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以其为依据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出台已刻不容缓。第三,《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已发生了变化,其在民营企业中早已失效,而行政事业单位随着公务卡制度改革,已逐步实现无现金报账,《现金管理条例》已形同虚设,不如废除或修订。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实践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将有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学内容是很多新法规制度得以宣传普及的有效手段,《基础规范》修订后仍可沿用这些方法。另外,应将《基础规范》融汇于会计学科的教学活动中。现行《基础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基础会计》课程中,在服务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大环境下,有很多内容都被忽略。很多刚步入会计岗位的从业者连最基本的会计工作规范都不了解。因此,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对于培养会计从业者的作用,不妨专门开设一定课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程。

(三)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各省市财政部门可选出对现行《基础规范》执行较好的单位,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单位参观学习交流,“以先进带落后,以规范治松散”,使修订后的《基础规范》能真正融入具体会计工作中。同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单位的要求,组织会计基础规范方面的专家上门辅导,使各单位能准确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

(四)继续抓好会计基础考核验收工作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以评促建”仍是推进各项法规执行不可或缺的手段。各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做好各单位会计基础考核验收工作,并继续将考核结果与该单位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及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挂钩。同时,各单位需摒弃只关心自己的考核分数和名次,不关心扣分点的观念,要使考核验收达到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 .财会字[1996]19号.199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