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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书

审计报告书

审计报告书范文第1篇

我自调任审计局任局长以来,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以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审计监督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下面,按照宜春市审计局的工作要求,我将2018年度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树立全局观念。

深刻领会代审计工作职责和使命,如何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好上级对审计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我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因此,我始终将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放在首位,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情况的能力。2018年,审计工作继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年初参加了由审计署在南京举办的首期市县局长培训班,收获很大,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章节和条文,不断增强自身依法行政的观念。遇到棘手的审计项目,亲自与班子成员共同商议,在处理问题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制度机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大局。

今年以来,我始终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审计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大力加强财政预决算审计,紧盯专项资金审计,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2018年共审计(调查)了个单位(项目),审计查出主要问题资金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万元,其中决定应上交财政万元,已上交万元,应归还渠道资金万元,应调账处理资金万元,损益不实资金万元,共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和信息篇,移送案件起。全年已完成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个,项目总送审金额亿元,审定金额亿元,核减工程款亿元,核减率11%。在时间紧、业务人员少的情况下,我局累计派出人次上千个工作日参与省、市、县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018年万载县审计局荣获江西省审计厅2018年专项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县(市、区)局优秀审计项目第一名,荣获政府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2018年我局累计投送信息稿件余篇,被审计署、中国审计报、审计与理财、江西省审计厅等刊物、媒体、网站刊登录用89篇,全方位展示宣传审计工作动态。

三、注重作风建设,打造过硬队伍。

作为党组书记,我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党建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抓,双提升”,认真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工作富有成效,领导班子是关键,为此,我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特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有权独立处置,全身心投入工作。同时我十分注重班子内部的团结,提倡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求大同存小异,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班子内,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凡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我都反复听取和征求大家意见,坚持按程序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提高机关管理的透明度,对单位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在抓好全局业务工作的同时,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个方面抓好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倡导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加强审计教育培训,始终和上级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局各股室加大轮岗力度,在审计实践中加强学习和研究,熟悉和掌握新的审计理念和方案,提升审计能力和素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既要无私无畏,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又要谦虚谨慎,审慎客观,文明规范。

两年多来,我始终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全局的重要审计事项,大额金费开支,重大行政决策,干部任免工作和办法、制度出台等,都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我始终做到对每个班子成员以诚相待,信任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注重从思想修养、作风形象、业务工作等方面与班子成员共勉,积极维护和保持班子的团结和谐,也较好的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圆满的完成各项工作。关于廉洁自律方面,我自己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醒、自励,要求大家不做的,我自己首先和坚决不做。我计划将于春节前夕与局机关所有干职工开展一次谈心活动,以便更好的了解干部的心里诉求、工作状态等,为来年的工作安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四、坚持廉洁奉公,塑造良好形象。

勤政是为民之本,廉洁是做人之首。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始终把廉洁从政当作自己的信念,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牢记“两个务必”,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时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履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把抓好本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针对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自己坚持做到了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主动抓好各方面的工作。本人能够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以审谋私,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做到的事,自己能够首先自觉做到;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事,自己能够带头做到。能够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评议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审计报告书范文第2篇

该同志在平时工作生活中努力加强个人的学习,学习《审计法》、《税收征管法》等审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掌握较全面的行业法规,提高自己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实践使自身的管理水平、决策水平、业务知识水平得到了迅速有效地提高。

二、严于律已,时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办事作为受党多年培养的一名领导干部,该同志坚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公正无私,不以个人好恶划杠子,不以私人利益定调子。

2、珍惜岗位名声,做到廉洁从政,拒绝送礼、请吃者多起,更不存在受贿、贪污的情况。她也从不进高档娱乐场所,从不在单位报销应当个人支出的费用。

三、尽职尽责,切实抓好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了审计质量标准控制系统、考核指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审计质量管理体系,与机关年度考核制度相衔接,在增加压力的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激励措施,尽可能地调动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了审计质量。对班子每个成员,能以诚相待,信任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审计报告书范文第3篇

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在原有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特殊情况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一些紧急审计事项或突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是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二是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即应当事先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

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求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强调“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本条这几处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将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报告”改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相区别;第二,要求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得到审计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而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虽然在要素和内容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它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因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本条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保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除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的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

二是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

三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封面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机关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又明确告知了被审计单位享有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不需要再另行发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本条修改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必要将“审计意见书”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建立起我国的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二,规定审计机关要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审计机关要重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审计机关均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一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此外,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会后,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报告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署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五条审计业务司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前,应当送法制司进行复核;

第六条署法制司是署的专门复核机构,承担下列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复核工作:

(一)署审计业务司承担的审计项目,署派出审计局按审计署计划所承担的审计项目;

(二)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项日;

(三)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

(四)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审计业务司送法制司复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时,还应当向法制司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

(四)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法制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制司收到审计业务司提供的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法制司认为审计业务司提供的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业务司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法制司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条法制司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

(七)对需要作出处罚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已经组织听证;

(八)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是否适当;

(九)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复核过程中,法制司复核人员就有关问题向审计业务司有关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审计业务司并通知其限期补正。

第十三条法制司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并按照规定提出复核意见。法制司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连同审计业务司提交的审计复核材料退还审计业务司,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主管副审计长对审计业务司报送的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审外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阅后,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通知法制司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五条法制司复核后,认为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建议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三)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的;

(五)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

法制司提出的建议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批准后,由办公厅通知审计业务司做好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材料准备工作,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分送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会议由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有关副审计长、办公厅主任、法制司司长和有关的审计业务司负责人组成,实施审计的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审计人员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当请审计长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业务会议由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或其委托的副审计长主持,对审计业务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法制司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会议决议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审计业务司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修改,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法制司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法制司应当对审计业务司依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否与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精神一致以及引证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等进行审核。

法制司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核后,退还审计业务司,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法制司的书面复核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法制司应当对审计复核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审计复核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为署领导管理审计业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审计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报告书范文第5篇

1、审计准备阶段。接收委托,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了解和调查被审计单位。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下发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实施财务审计程序。整理汇总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审计小组汇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确定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实施相关的追加审计程序。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并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小组按审核后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小组汇报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定稿。将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的终结阶段。审计小组将审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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