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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则范文精选

审计规则

审计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审计规则范文第2篇

经济学界常用“帕累托最优”判别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理论分析认为,在一个标准的、无缺陷的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中“帕累托最优”才能实现,但这仅仅是推演而不是市场运行的实际结果。实践证实,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固有缺陷,市场失灵由此萌生,表现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不经济、竞争不完全、信息失灵、劣质品、宏观经济失衡、市场机制的短期性和滞后性等。传统的公共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矫正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强势,具有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但是政府规制能否有效弥合市场的缺陷,实现“帕累托最优”,不取决于政府的一厢情愿。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规制也同样出现失灵,表现在规制者独立性的缺失、规制者创租、寻租和卖租、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过度规制、政府公共政策的失败、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的官僚化等。

我国的经济仍旧处于转型期和发展机遇期,改革、稳定与发展三大主题仍旧主宰着产业经济运行全程;政府产业规制改革不是简朴地强化规制或是放松规制的抉择,而是由浅入深,逐步解决许多政府规制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矛盾。目前,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一是要加强国家经济市场化建造,二是要构建市场经济需要的、规范、有序的产业规制体系。在此两大目标的程序设计中,对规制者主体的设计和规制方法的改进具有非凡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我国政府规制实践的诸多缺陷大多与规制者和规制方式相关,规制主体由于资质、背景、公信度、素质、职权范围、运行规则等方面积弊甚深,因而容易沦为企业竞相“俘虏”的对象,成为理论界指责的焦点和改革的要害点。

中外比较研究发现,在民主化、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里,产业规制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而能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公正地行使规制权力,规制的结果具有较高公信力。反观我国政府规制主体,大多系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行业治理者,由于无独立的利益中性的规制机构,行政垄断、政企不分、政企联盟、缺乏对规制者的规制等政府失灵现象应运而生。因此,规制者的重新设计是十分重要的改革步骤。

胜任的规制者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独立性,与被规制者保持超然地位,规制者不能从规制权力和规制结果中获取任何实际利益;(2)代表性,代表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以社会福利的维护者和消费者的代言人的身份出现;(3)能力性,能够正常行使规制权力,实现规制目标;(4)权威性,具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规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受到法律保护;(5)信息性,在一定成本水平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占有相关信息;(6)对规制者的规制机制,对规制者有制衡力,不至其权力滥用;(7)官民互动,有利于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规制,使规制行为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

参照上述标准,构建政府规制机构不外两项选择:一是在现行政府体制架构内,确定某部门,冠以其“规制者”头衔,赋予规制者的职责,配之予规制者的权力,由其行使或代为行使政府规制职责;二是新建一个适宜的规制者机构。相比之下,选择现行政府系列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经过调动、改组和优化,承担规制或部分规制者的角色,逐步弱化原有体制下政府规制的局限性,推进政府规制改革前行-审计规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改革选项。

二、审计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审计规制指由审计主体(此处特指国家审计,下同)实施或是政府利用审计手段实施的产业规制行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将审计与产业规制联系起来,提出了运用审计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借以校正政府规制政策,提高规制效率(Baron,D.P.andD.Besanko,1984),国内也有将审计规制作为产业规制的形式和手段(苏东水,2009)。但是有关审计规制的实践由于其规模和影响力较小,没有引起理论界的足够关注,有关论断亦未形成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其实,审计规制与其他规制形式相比,具有不容忽略的优越性,主要是:(1)独立性,审计主体没有下属单位和自身经营治理业务,没有市场利益和部门利益;(2)审计主体与旧体制有天然的时间隔断;(3)审计主体充当规制者具有法律支持;(4)国家审计机关有良好的运行业绩与胜任性;实际审计业务中已有若干类型审计,如政府绩效审计、环境审计等具有产业规制特点和性质;(5)审计规制节约交易成本,包括机构建造成本、运行成本和时间成本;(6)审计机关具有规制者再规制职责;(7)审计规制有利于官民互动的规制机制的构建与形成。

从法律视角分析,我国《宪法》和《审计法》为审计规制提供了法律解释和支持:国家审计是专门的经济监督部门,独立行使法定职权,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法定性和行政性双重职权,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监督者行使法定审计监督权,又同时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计不仅是经济活动的监护者,而且是经济活动治理和监督者再监督者。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的审计监督权有17种,包括监督检查权5项、行政强制措施权5项、申请权2项、报告及处理处罚权5项。与此同时,审计规制还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良好社会环境,非凡是2009年、2009年、2009年我国三次掀起“审计风暴”之后,社会对审计的关注和期望值都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世界各国由于国家审计制度存在差异,审计体制也存在诸多不同模式,在此环境下审计规制自然也出现了不同的体制定位和法律定位:如美英等国采用立法型审计体制,所实施的审计规制属于立法性规制(监督);法国采用司法型审计体制,故其审计规制属于执法性规制(监督);日本采用独立性审计体制,其审计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监督);而我国采用行政型审计体制,故所实施的审计规制属于行政性规制(监督),即与现行的产业规制同出于政府一门,系政府规制的延续和补充,且与政府其他规制构成合力。

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表明,审计规制具有对产业经济运行实施监督、对产业经济活动进行公正和对产业经济绩效做出评价的职能;具有对产业经济活动的制约与规范、促进与改善的作用。

三、审计规制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博弈

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基本目标是,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单方面制定垄断价格,攫取垄断利润。我国过去所实施的价格规制之所以效果不佳,要害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垄断企业借助行政垄断的影响力,虚报成本,夸大费用,为制定垄断高价提供合法、合理之解释,价格听证会常常成为政府和垄断企业的“双簧”。审计规制作为第三种力量的介人,将大大改观这一境况:价格规制的相关成本信息不是由垄断企业“订制”的,也不是由企业自行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而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经过严格检查核实后得出的;这就剥夺了垄断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暗箱操作,玩弄财务数据,为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披上合法外衣的权力。在价格规制中,审计主体不仅是规制者,而且还是消费者的“律师”,是被规制价格行为的监督者,以对自然垄断力量起到制衡作用。

提高企业内部效率是对自然垄断企业经济性规制的另一项目标。审计规制能够弥补传统产业规制之局限,引入新的规制机制和方法,使政府实施规制有更多的选择。审计规制能够通过公正性审计对进入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进行资质验证;通过专项审计,督促政府对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进行剥离,施以不同的规制政策;通过经营治理审计,帮助自然垄断性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专项审计调查,为政府建立自然垄断产业的激励机制、突出竞争刺激和利益诱导提供信息导向等。

对外部不经济的规制对策无非禁、规、疏、限“四招”,不论是经济性规制还是社会性规制,不管采取哪一类规制手段,规范性监督与检查都是必不可少的保证环节,审计规制正是作用于此。详细说: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企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非对称关系,防备与校正其外部不经济的行为倾向;通过财经法纪审计,严厉政府产业规制政策,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禁止企业违法性和违规性外部不经济行为;通过专项审计,评价政府各项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效果,促进市场力量成长,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环境审计是对外部不经济实施规制重要举措,近几十年世界各国都有竞相开发环境审计规制产品,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措施。环境审计体现的政府规制的作用十分明显:有力地规范了企业的经济行为,限制了其对环境的负向影响,与社会性规制形成互补、互动;与此同时环境审计超越社会性规制的范畴,对政府经济治理行为及对环境的影响也实施规制,并将与企业规制结合起来,以优化生态环境和市场环境。

对信息不对称,政府可以借助其权威性和强制力,对广告、产品质量进行规制,强制生产者和销售者兑现向消费者所做出的承诺;政府可以采用行政立法,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公布于众,让消费者实行监督,并用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可以强制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市场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政府还可以向市场提供信息服务,通过正常的信息来源挤压非正常信息的散布空间;还可以发挥民间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支持消费者维权行动等等。在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中,最好的校正和补偿手段是审计。市场经济信息主要来自于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企业的经济信息系统包括三部分组成:会计核算系统、统计核算系统和业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是企业信息主渠道。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规制的指向直接针对被规制单位会计核算系统。

通过审计,对其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载体实施全面、系统的检查,验证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产业经济信息源的真实可靠。审计规制是对信息源以及加工、储存、传递、输送和使用等全过程的规制,同时审计规制不仅是信息不对称的纠正手段,而且是其补偿手段,即审计规制不仅能够发现信息偏误,指出偏误发生的部位和时间,而且还能够提供正确的、可信赖的经济信息;这也是其他规制手段所不能企及的。

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还要解决政府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政务公开是防范政府失灵最为有效的对策之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最好的查验和修正手段也是审计。

从对规制者再规制的角度分析,审计不仅可对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实施外部监督,而且可以对其产业政策的实现手段,诸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进行内部监督,而后者更是审计之所长。因此,审计机关实施财政审计,检查财政部门对各产业、各部门的预算拨款是否与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向一致,对重点产业、重点部门的重点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非凡是对财政推进产业发展的绩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实施政府绩效审计,锁定政府财政权力活动范围,并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和行政水平予以高度关注和合理评价,防备政府背离科学发展观,不惜血本搞“形象工程”、“政绩项目”,导致地方产业经济的畸形发展;同时检查政府与企业结为利益同盟,构成行政垄断,抑制市场竞争,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监控政府机关与市场争夺权力,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和渎职腐败等现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的重心从财政财务收支平衡移到促进完善决策机制、慎重用权和强化领导者经济责任上来,包括对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控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建立租金消散机制和政府规制激励机制,以逐步从制度上约束政府行为,使公共利益目标能更好实现。

四、审计规制的逐步拓展

审计规制是在不断实践、不断破解产业规制难题中求得发展的。从国内外审计规制发展结果和趋势分析,审计规制正逐步向以下领域拓展:

1.企业集团规制困惑的破解。企业集团是近年我国企业重组的产物,改变了原有政府规制的环境和适应性,对原有的规制手法提出了挑战。企业集团的“二重性”和企业集团边界的双重模糊性有可能使企业集团产生一种非凡的市场势力,进而生成一些单个企业所无法从事的市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国内外企业集团发生了以转移定价、交叉补贴、逃废债务、并购等手段,逃避政府监管,谋取企业的市场利益的现象,而对此进行规制是产业组织的难点。引入审计规制对这些难题进行破解,无疑是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选择。

2.产业信息的鉴证。对经济信息的公正和检查是审计监督的“强项”,为其他经济治理部门所不能取代。审计独立的监督地位和独特的身份,使经过审计鉴证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成为社会公认的、可依赖的信息源;其二是审计的技术特长,审计是专司经济监督的部门,专门与数字打交道,以查处假账、假报表见长,对信息具有很强的鉴别力;其三是审计实际运行的业绩赫然,已成为信息认证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审计规制对产业信息的保证、监督和鉴证,反映了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3.产业发展的专项审计调查。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制政策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除了按照正常渠道的常规信息外,有时还需要大量的、集中的、详细的、针对某一层面或若干方面的非凡信息,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专门的调查和研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这种专项调查源于政府治理经济的需要,且带有明显的特指性和专项性。审计机关实施与产业经济发展有关的专项调查,与政府其他部门或社会“民调”机构不同,一是审计专项调查是审计机关独立地和自主地进行的调查,不受委托者和被调查者的干扰;二是审计专项调查是采用审计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被调查单位不能拒绝;三是调查的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完全根据政府委托者的需要,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地实施调查取证或资料补证;四是审计主体对信息具有自动“过滤”功能,能够排除各种阻碍,保证调查结论的可靠性。

4.产业政策的评估。产业政策的评价不能由制定者完成,否则就会出现政府自我评价的局面。审计机关主持或参与产业政策评估能够实现形式上“他评”而实质上“自评”之效果,在目前情况下无疑是最佳主体选择。

5.产业绩效的评价。理论界认为产业绩效评价通常是以资深专家和中立的研究机构为主体,由决策者、实施者和政策对象共同参与完成的。但该机构的组建和资深专家选择以及其组织实施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解决。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主体特征,相对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和机构来说,无疑是较合适的评价者。

6.产业规划的论证。审计机关以独立的地位和社会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介入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论证,具有较强的公信度和明显的胜任性:审计主体具有信息优势,能够把握规划论证所需的产业经济方面的信息;具有身份优势,能够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论证意见;具有地位优势,能够对政府产业规划产生较明显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具有仲裁优势,能够平息各产业或各企业可能发生的利益纷争;具有监督优势,督促政府将社会利益置于最佳位置,真正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角度来规划产业经济发展的走向,以效率原则调解各产业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

7.产业运行的监控。审计是专司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和美誉度,能够将产业经济运行的监督与其常规业务很好地结合起来,不仅能够节约监控成本,而且能够提高监控效率,将产业经济运行监控与产业信息保障、产业政策评估等有机结合,以维护产业经济安全运行。

8.产业风险的预警。对产业经济运行监控的结果须做出及时、灵活的反映和处置,非凡是产业经济运行出现异常或偏误和严峻的产业风险时须迅速预警,以引起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督促政府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行调解、规范和控制。这种预警应当具有一定提前量,应对产业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部位、程度、持续时间、影响面和影响程度等重要信息有正确的预测与判定,且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发出强度不同的报警信号,为政府采取措施赢得时间、争取主动创造条件。重视审计规制的风险预警作用,并充分发挥这一功能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审计规则范文第3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审计机关共对50个单位,53名领导干部(党委领导领导干部5名,政府领导干部13名,部门领导干部35名)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离任审计40人;任中审计13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中平调17人,晋升6人,免职14人,移交纪委2人,审计期间司法机关立案1人。经济责任审计揭示的问题使广大干部从中有所警示,有所教育,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严格按照纪检、人事组织部门委托和审计署5号、6号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告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举报方式等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张榜公布,自觉接受被审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审计透明度。审计进场时邀请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对被审单位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形成整体联动的有利工作氛围;二是按照“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尽可能做到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审计对象,明确审计范围,一般以任期后三年为限,如有重大问题再向以前年度延伸审计,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审计;三是规范操作行为,严格审计程序,严把审计质量关,将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取证到审计报告全部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专职复核部门、分管领导三级复核;四是不断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坚持业务理论学习常抓不懈,送干部外出参加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五是不断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审计方法,走出“就帐查帐”的审计老路子,将帐面审计与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结合起来,既查帐面情况,又注意了解其他情况,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把财政同级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进行,使审计一审多用,一审多果,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审计权限、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主要是通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一定就在所提供资料中反映,单靠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如假发票、假经济合同、假经济事项、假会议记录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2.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情况复杂,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大多数领导干部任期时间长,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又不清楚,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工作量大,给审计实施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存在着潜在的审计风险。

3.经济责任的界定问题难度较大。如何界定原任责任和现任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等。如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很难界定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

4.“先离后审”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暂行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现实中,相关部门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普遍存在,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结果的使用流于形式,也挫伤了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

5.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部分单位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了审计风险。审计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是靠数据说话的,而目前会计信息不详实,会计资料的可信度不高,直接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甚至造成判断上的错误。审计人员如果发现不了重大问题,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实,资产、负债、损益不实揭露不了,反映不出事物本来的面目,出具的审计结论就有可能不全面、不真实,形成审计风险,而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又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1.强化领导,发挥联席会的作用,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责任审计从组织领导到任务交办,组织实施到结果利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审计等部门,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影响到作用的发挥,因此,健全经济责任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每年定期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临督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研究和解决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自身难以解决但又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些问题,如被审单位是否配合、行政干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对审计工作的质量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有了高规格的领导组织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审计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2.与时俱进,谋求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发展。一是提高审计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引导,营造围绕大局,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鼓励审计人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审计的策略和重点,创新审计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二是改进审计方法,拓展审计思路。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为主线进行审计,并加强审计管理,统筹规划,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之间的关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求,提高审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同时,要有效利用外部力量进行工作,以增强专业判断事项的准确性,降低审计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在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要着眼于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执行国家政策、重大投资、廉政情况等的审计。同时,还要着眼于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和建立客观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难度大,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多组织参加一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同时要教育广大审计人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肩负起严格执法的重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正建设的各项规定。

审计规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已列入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审计规则范文第5篇

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审查工作。

2、积极配合本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监督本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规章制度。

3、讨论确定本级经费审查工作和指导下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4、审查本级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预、决算和本级工会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的经费收支情况,以及对预算的调整、追加等事项作出决议。

5、确定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听取他们的汇报;检查会计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做出审计报告。

6、对本级或下级工会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对触犯刑律者,依法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7、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工会财务制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违犯工会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议事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经审委员会全委会议。出席会议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

2、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员会全委会议由经审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3、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经审办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印发会议通知;

(二)提出会议议题;

(三)印发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审查文件;

(四)经审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请假。

4、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5、对会议决定事项,各位委员按分工落实。

三、议案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