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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应急预案

行政部应急预案

行政部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行政部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管理

(一)加快预案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镇、社区、园区、部门要对牵头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认真自查,对预案体系不完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9月底前将预案编制、修订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切实抓好本辖区、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预案程序。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要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征求县法制办意见。未经县应急办、法制办审核的应急预案不能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各镇、社区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经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定后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三)严格预案备案。各镇、社区、园区和村级总体应急预案要分别报县政府、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备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进行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凡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要以正式文件印发,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二、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一)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应急办要根据全县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确保应急预案演练任务落实。

(二)及时报送相资料。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前10天报县应急办审核备案。演练结束后,各牵头部门要迅速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5日内,将演练总结、影像资料等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信息报送。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同志担任应急管理动态信息员,负责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每月报送的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救援队伍建设等经验类信息,也可报送调研报告、专题材料、案例分析、突发事件评估等调研类信息。6月10日前,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直各部门要将信息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强化工作考核。县应急办要制订应急工作信息报送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县政府办每半年通报1次应急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信息报送数量少、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终对工作信息报送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行政部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记者(以下简称“记”):高主任您好,2015年7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请问这一通知的具有怎样的意义?我国目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现状是怎样的?企业和属地政府的应急预案普遍存在哪些问题?

高双喜(以下简称“高”):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落实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责任的重要抓手,对科学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都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年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应急预案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推动31个省级单位印发了实施细则;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印发了《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从无到有,初步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级各类企业共编制应急预案595.4万个,重点行业企业、中等规模以上企业做到了应急预案全覆盖。

但是,当前应急预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应急预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树立“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只重视“有”不注重“用”,重预案编制、轻预案实施;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应急预案编制前的危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分析不到位,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内容存在重复;日常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衔接要求不明确,导致政企之间在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环节的处置工作存在脱节;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事故时有发生;执法检查不够,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没有把预案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专项督导、检查少,对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工作督促推动、处罚力度不够,未能形成震慑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深入落实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政府预案与企业预案的有机衔接,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落实责任、优化预案、加强预案实施、强化执法等环节着手,起草了《通知》。

记:《通知》中对于应急预案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这些要求?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高:《通知》是第一次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的关于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工作的总体要求,细化和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体系,突出了应急预案优化修订的程序和方法,注重了应急预案的实施,强化了应急预案责任追究。

关于总体目标,《通知》明确提出了“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的理念,有利于解决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重视、不投入、不落实等问题,并提出了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的制修订目标。

关于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体系,《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级政府安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应急预案工作方面的责任。这些要求的提出,是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贯彻落实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力举措,是解决企业当前应急预案工作相对弱化、预案质量较差、预案实施不到位的有效途径。

关于应急预案的优化修订,《通知》明确提出了应急预案制修订必须基于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必须科学确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确保相互衔接,实现应急预案的专业化。同时,为推动应急预案的简明化和卡片化,《通知》还要求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特点科学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简化内容,并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这些要求是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应急预案普遍存在的“厚、虚”等问题。

关于预案实施,《通知》明确了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具体方法、途径,提出了宣传教育要“五进”(进机关、进基层、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培训要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细化了应急预案演练的频次,强化了政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这些要求是针对当前应急预案“束之高阁”、不学、不练、不用而提出的,是确保应急预案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重要举措。

关于应急预案监督检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分级属地”原则,强化了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特别是强调了要在应急处置评估中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记:企业和属地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应急预案基础上应如何改进,以实现应急预案的简明化和实用化?

高:《通知》从5个方面对应急预案的简明化和实用化进行了要求。

一是简化预案文本。考虑到目前应急预案中存在大量重复性和指导性内容,《通知》明确了应急预案要以应急处置流程为主线,对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通用措施等指导性内容尽量整合简化。为此,企业可根据本单位风险特点,确定是否编制专项预案,小微型企业可以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大大简化了预案文本。

二是科学建立应急预案体系。《通知》明确企业发生任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属的应急组织机构。

三是明确预案编制程序。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应急预案简单照搬照抄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预案编制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本单位、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种类和特点,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四是强化应急预案的衔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为此,《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增加预案衔接的内容,强化了企业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

五是优化应急响应标准。改变过去按照事故死亡人数与损失程度而确定的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实施按照事故危害程度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这两个条件来确定响应级别,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记: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强化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高: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和演练,关系到企业和政府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的掌握、应用程度。为此,《通知》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资料,要借助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重大活动开展应急预案宣传。

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培训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确保预案涉及的人员熟知预案核心内容。

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或计划,建立资金保障,确保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企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类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同时,要强化对应急演练效果的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记: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监管与执法,将采取哪些新措施?

高:应急预案工作涉及多个行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努力,落实责任,加强管理。《通知》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属地监管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级安委会工作内容,定期要求,不断督促,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理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机制。在正在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将进一步细化关于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要求,确立应急预案的分级属地备案原则,明确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主体,并将应急预案备案作为明年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

完善预案监管制度。在正在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将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工作的处罚条件、金额等内容,使应急预案执法有法可依。同时,推动地方安监部门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纳入执法计划,扩大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从重预案编制到重预案实施。

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加快研究应急预案评估方面的标准,开展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完善事故后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机制,明确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的要严肃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对典型事故开展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震慑力。

记:下一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将开展哪些工作,落实《通知》中的要求?

高:首先,抓好宣贯落实。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将《通知》迅速传达贯彻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业及职工,使“应急预案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

其次,做好示范引导。继续推广神华神东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应急预案优化试点经验,在煤矿、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继续开展好油气管网领域应急预案优化工作试点,并适时在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试点,全面带动地方应急预案优化工作。加快修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9个安全监管总局部门预案,为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编制提供指导。

行政部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在抗击“非典”、控制禽流感、处置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故等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在防御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但是,公共安全的形势还十分严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经常发生,传染性疾病时有出现,各类社会矛盾和不断增加,恐怖活动、核泄漏与辐射、网络安全等潜在威胁不容忽视;应急机制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应急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保障等体系和应急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全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还比较弱,应急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必须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快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摆到政府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应急机制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的战略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损益合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快速反应、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应急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争取在*年底前,完成主要领域的省专项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省政府所属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市、县(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完成一批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点乡镇及部分行政村、城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相互衔接,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加快形成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建立健全专群结合、形式多样的各类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完善基层应急网络,加快形成群防群控、群防群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强大社会动员体系。

到2007年,自然灾害防灾减灾体系不断完善,重大、特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低于历史上同等强度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明显加强,力争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零增长;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显著提高,力争不发生大面积、持续性传播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社会安全事件的防控机制进一步健全,避免发生和有效控制大规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

三、加快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政府要抓紧总体应急预案及其有关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制定修订一批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部门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市、县(市)政府要积极推动和帮助乡镇政府及其城乡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重点领域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努力增强预案体系的系统性,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相互衔接。

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注意总结和汲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做法,掌握和遵循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处置安排,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预见性的有效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各类应急预案应该明确应急工作的主体和职责,明确应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明确应急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做到职责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预案管理,明确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和的工作要求,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

加快完善应急领导和指挥体制。省、市、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政府办公厅(室)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必须成立或启动现场指挥机构,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进一步健全应急组织管理体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省、市、县(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其中省总体预案或省专项预案启动后,有关省级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级预案必须启动;市级预案启动后,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有关省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社会动员体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要求和部门职能,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积极推动地区之间、军地之间以及专业组织与群众组织、志愿者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

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完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拉得出,打得赢”。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快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应急管理队伍。

及时提供应急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衣物、帐篷和饮用水等调集和发放机制,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进一步完善物资、装备、技术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应急资源生产能力和储备等动态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的资源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重要物资等资源的合理储备工作。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的异地备份系统。

建立健全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应急处置专项预备金制度,将应急机制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应急机制建设和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加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专项管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恢复重建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不断提高公共设施特别是管线网络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保障能力。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注意考虑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和备用系统。经贸、电力、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煤、电、油、水、气等应急保障工作,交通、通信等部门要合理配置和调度运输、通讯资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规范和健全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信息制度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建立准确、及时、快速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和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信息的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和公众行为,及时消除社会上出现的不正确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以现场处置为中心的各方协同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通过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应急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依法保障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按照“奖励成功者、鼓励失败者、惩罚不作为者”的原则,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部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