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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经济原理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范文第1篇

经济学十大原理分析

经济学理论知识对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活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经济学研究一直是各国大力倡导的研究工作。其中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所写的《经济学原理》,是当今世界上权威性很高的经济学著作,这本著作被翻译为多种语言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流行,在经济学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经济学原理》中较为著名的是曼昆提出的十大经济学原理,该原理从本质上对经济学进行了论述,对于现实的经济活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十大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原理》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所著,作者通过通俗易懂的话语和生动形象的案例诠释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中作者所提出的十大经济学原理构成了《经济学原理》的基本框架,为经济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以下是曼昆所写的十大经济原理:(1)人面临权衡取舍;(2)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5)贸易能使每个人的状况变好;(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和劳务的能力;(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二、十大经济学原理分析

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因此人们在选择资源时必须通过自己的分析进行最优选择,这个选择的过程就是权衡取舍的过程。比如在日常的消费的过程中,当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和预算曲线相切时,由于消费者经济实力有限,所以就需要对多种商品进行权衡取舍。在选择过程中,消费者结合自己的喜好以及商品的价格进行选择,这是两种或者多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的主要表现。同时机会成本也是权衡取舍的一种表现形式。

2.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人们在权衡取舍的过程中,需要对可以选择的方案的成本以及收益进行比较,最后做出选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机会成本。在长期的人类经济活动中,机会成本是经常出现的,比如当我们在学习和睡觉中选择时,当选择学习而放弃睡觉时,这时候的机会成本就是选择睡觉给我们带来的效益。

3.理性人考虑边际变量

边际效用是经济学中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对于边际最简单解释就是衡量自变量的变动所引起因变量变动的关系。比如在沙漠中一个人很口渴,当看到绿洲并且有大量的水喝时,他喝的第一口水可能是挽救了他的生命,因此第一口水给其带来的效用最大,当继续喝水时,水给他带来的效用逐渐降低,甚至出现身体不适,带来了负面效用,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因此一个理性的人需要考虑边际变量,当效用为零时停止活动,放弃选择。

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一个人的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成本或者收益发生改变时就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比如企业中对于员工采用奖金激励的手段,就会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在当前销售工作就是采用低底薪和高提成的激励手段,激励销售人员做出更多的业绩。

5.贸易能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好

尽管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提出了专业化和分工具有提高生产效率的好处,但是专业化和分工不能使每个人都享受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比如面包师不能使用打铁匠的生产出的铁器,打铁匠也不能享受到美味的面包,贸易的产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通过对各种产品制定一个价格,进而拿到市场上与其他的商品进行买卖,这样就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当今世界的贸易也是如此,可见贸易可以使每个人享受到不同服务和产品,改善了每个人的状况。

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利润、价格以及企业家。市场经济既具有好处也存在的弊端,市场经济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使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市场经济就有不足之处,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总之,市场经济利大于弊。

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成果

市场经济指导的经济模式具有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于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当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不均衡时,政府出面就可以调控资源,把市场经济带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上,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和劳务的能力

《国富论》中论述了一个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取决于该国家生产物品和劳动的能力。一个国家只有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满足人们对于物质的需求,创造大量的物品和劳务,才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

当政府发行的货币超过实际需要的货币量时,就会出现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货币是一种物质交换的媒介,货币量的发行应当与国家实际的经济实力相符合,这样才不会导致通货膨胀,物价上涨。

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有效解决失业的主要手段是政府加大投资或者促进私人企业扩大生产,这样企业就会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降低失业率。但是在这一期间要做好失业率和通货膨胀之间的权衡取舍,在保证不发生通货膨胀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失业率。

三、结语

通过对曼昆经济学十大原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人们的日常活动也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十大经济学原理的提出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在现实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着缺陷,就是这样也不可否认其对于经济学做出的巨大贡献。参考文献:

[1]喻晓东.关于微观经济学外版教材的若干教学问题――以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1(03).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经济活动 互利原则 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1]路淑英: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徐立敏,刘传志:人本主义牵手“两课”教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0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邓建兴: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

[5]郭为禄:走向市场经济的人与道德[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6]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字:农业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原则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 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 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 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 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 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 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 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4.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 (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 (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 (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主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主权,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社会主义义利观经济伦理

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其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来规范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正确的经济伦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作为市场、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的作用,能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重要的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道德教育中,经济伦理教育仍然是相当欠缺,甚至是被忽视的,这直接导致我国道德教育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经济伦理教育已成为当前重要的时代课题。高校作为培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重要阵地,在经济伦理教育中理应发挥先锋作用,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教育,其意义非常深远。

1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也是德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除了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对市场主体的伦理道德有基本的要求。经济伦理可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而它的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人们了解、接受市场经济伦理原则、规范的基础之上。所以,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高校作为“准”市场经济主体的培养基地,更应重视并加强经济伦理教育。在新形势下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将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

1.1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培养市场经济健全主体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性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无疑是获取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主体的利益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交换必须遵循等价、自愿的原则。这两条原则使得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考虑满换另一方的需要,把自利性与互利性、趋利性和服务性结合起来。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一方面依赖于经济制度伦理,另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个体伦理,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激励。这说明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学生作为“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能否具有“效益”和“道德”统一的健全市场主体意识,能否做到“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对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作用不可小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指出:“要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深入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培养市场经济健全主体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可培养学生勤俭、公平、平等、守信等传统道德品质;另一方面可培养大学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

1.2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缺失

在国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变革时期,多元化的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主导价值系统的挑战和冲击使大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面对着道德困惑。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原则。作为反映人们经济生活、政治活动规律的经济伦理在充分肯定人们追求正当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凡是基于公平原则、等价交换的获利行为都有其道德合理性。[2]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只要不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也是经济伦理所肯定的。

而社会领域的道德伦理则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显然这在经济伦理中得不到认同。这说明,同样的事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伦理要求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然而,目前高校并没有针对这两种适用领域不同的伦理原则的价值矛盾进行教育,接受的往往只是理想化的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教育。这导致当代大学生道德理想、道德行为显现出多元化、实用化和功利化的倾向。

如现今大学生中的诚信意识缺失、责任意识淡薄、泛“功利化”倾向突显等现象,严重影响着高等教育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2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经济伦理教育是学术界研讨的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发表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见解,但至今仍未完成其自身知识体系的建构。与此同时,如何把理论研究的成果纳入道德教育,尤其是作为道德教育主渠道的高校道德教育中,实际的努力也是远远不够的。

如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市场道德规范进行提炼和概括,形成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内容,并通过对高校这一重要阵地进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2.1坚持奉献伦理教育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

确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在我国当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地位,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性质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3]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注重物质财富,肯定正当利益。即肯定以效益为追求目标,以勤俭为活动核心,以自尊为心理基础,以竞争为实现手段,以互利为社会前提,以法律为行为基准的基本伦理规范。

但应认识到,肯定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个人利益因素,并不等同于肯定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中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明确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地位——经济生活中道德建设的起点。我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生活的基本格局是功利伦理和奉献伦理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社会主义奉献伦理是一种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社会进步为追求目标的伦理规范,占据主导地位。由于经济伦理反映和调整的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要求,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因此在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必须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与目的的集体主义、奉献利他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奉献伦理相结合,引导学生超越功利伦理的局限,升华为注重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伦理精神。

2.2坚持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经济伦理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与人类存在方式的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系统审视。它关注的是人类如何不以自身异化为代价发展经济并在经济过程中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l]这要求在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始终把道德教育放在重要地位,绝不可松懈。发挥“主渠道”德育课堂的教育作用,传授相关道德理论知识,通过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传授给学生。但是,道德教育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传授道德知识是其第一步。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行为中实践,如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将外化的道德教育内化为其行为本身,真正以合乎市场经济、社会伦理的道德标准在学习、生活中运用于实践。因此,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以理论教育为主导,兼顾行为教育。

通过开展创业实践、家教等行为活动,将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以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从实践中升华体现理论的价值。

2.3坚持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

一个人的思想觉悟不是白发产生的,而是必须有一个从外面系统灌输进去的过程。要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深人人心,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意识教育,靠坚定不移地进行灌输,即第一课堂“主渠道”教学。但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道德信念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既依赖于有意识教育,又离不开无意识教育。无意识教育即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自觉地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他们在满足美的需求和兴趣爱好的同时,潜移默化

地受到教育。[4]它把教育的意识、目的渗透到与之相关的活动或环境中,可增强伦理教育的渗透性和感染力。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如何规范自我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及明确市场经济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与市场经济及社会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应坚持有意识的“主渠道”教育与无意识的氛围影响相结合,以期达到最佳的教育目的。

3新形势下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有效途径

高校学生的经济伦理教育应结合高校实际,在教书育人中重点引导学生对经济生活的目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和非道德性、效率的道德论证、分配正义、交易伦理、消费伦理、生态伦理等问题作些深入全面的探讨与学习,以启迪大学生对经济伦理的觉悟。

笔者认为,应以“以人为本,合力育人”为教育指导原则,探索具有时代特点,符合新时期学生的教育方法,通过搞活“四个课堂”、优化“四个环境”、整合“四种媒体”、实行“四级推进”,努力构建“大教育”格局,不断提高学生对经济伦理的认识及效果。

3.1延伸教育时空,搞活“四个课堂”即主课堂、第二课堂、家庭课堂、社会课堂

经济伦理同整个社会发生着经济学和社会伦理角度的联系。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应将课堂带到社会、家庭、校园文化活动中去。主课堂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基本形式,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先进思想灌输中始终发挥着主阵地作用。课堂教育应以开放、互动的教育模式,进行经济制度伦理与经济个体伦理的教育,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提升对经济伦理的认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第二课堂”活动,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活动、知识竞赛、演讲赛等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陶冶情操,提高觉悟。构建“学校一家庭一社区”三位一体的模式,将经济伦理教育延伸至家庭、社区,寓教育于生活,增强教育的渗透力与感染力。通过假期社会实践、参观先进企业、人文景观等“社会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3.2营造教育氛围。优化“四个环境”即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

在当前社会处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舆论和高校都赞成大学生适当地参与一些不影响学业为前提的经济活动,如家教、推销、勤工助学等。既锻炼他们的能力,也对他们健全的人格形成极有益处。然而,目前高校当中出现了一些大学生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去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等行为,甚至贪图享乐、难耐清贫等思想在某些大学生中颇有市场等消极现象。这说明,优化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显得尤为重要,营造严谨求实、勤奋求知、民主开放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的经济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经济环境。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法律性,营造民主、法治、和谐的政治环境。建立健全的文化活动机制,使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活动方式上,开展主体文化、节目文化、广场文化、共建文化、课余与假目休闲文化等鲜明的校园文化活动,并使之延伸到校园的各个角落,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

3.3丰富教育手段,整合“四种媒体”即报纸、广告、电视、网络

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时代,也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报纸、广告、电视、网络是当前主要的信息载体。其提供的信息对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发展方向具有牵引作用。大众传媒直接面向大学生,传播信息直接迅速,在大学生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是学校理论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渠道。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具有形象性、隐藏性、权威性等特点。重视大众传媒作用,把其提供的信息变为舆论导向,会对学生的言行起到“软约束”作用。发挥大众传媒在教育中的牵引作用,是让学生及时了解党的现行政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貌。应及时组织学生收听、收看《经济道德》、《道德与观察》、《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引导学生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正确认识与评价。

3.4适应成长规律,实行“四级递进”

根据青年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成长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搞好分级递进教育。第一年主要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义利观问题,归根结底是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它是经济伦理的核心。由于义利关系贯穿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一些具体的经济伦理问题,因而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经济伦理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

反对“唯利无义”的思想观念。第二年主要抓好立身做人的导向教育。是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做人的准则直接影响到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效果。通过思想品德教育、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等系列教育,引导学生懂得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走好人生之路。

第三年主要抓好职业道德的定位教育。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业道德教育理应成为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重要一步。第四年主要抓好奉献社会的爱心教育。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效率优先,而社会道德伦理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在新形势下,在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同时,更应强调奉献,通过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专业、爱岗位”的“四爱”教育,激发学生的奉献精神。

经济伦理教育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新形势下,高校大力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美琴.论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J].经济评论,2001(6).

[2]王淑芹.论市场经济与道德对立经济统一的条件性[J].道德与文明,2000(3).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以某种合理方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之不然,其着眼于对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概括或总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实践纲领”。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及其反思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4]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5]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6]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7]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8]但是,在我看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9]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10]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来,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11]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12]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界说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我国既往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说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乎,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绩效,如战后德国经济的复兴,30年代罗斯福新政等。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干预效应,国家便进一步强化其对经济之干预,“有形之手”无微不至地关怀着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但适得其反,各国社会经济并未因此而欣欣向荣,相反的是西方国家于60年代出现了经济的“滞胀”,而前苏联、中国的经济却依然处于“短缺经济”(科尔内语)状态,这些都引发了各国政府对国家干预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当干预”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导性思想和方略。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另一方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之介入要回归到既往计划经济“大而全”的时代,也并不是强调国家干预至上性,相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现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凸显了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譬如,税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但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权的重要内容,却不得任意行使,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收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得开征新税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时,必须做到干预有据;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13]但现代化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因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便于决策之执行。亦正因如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必须严格程序的构造及其实践运作。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因而它十分强调经济主体之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但这种介入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并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的干预,其“有形之手”的运作必然会有一定程度上损伤“无形之手”的运作绩效。因而,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面对日趋复杂、亦易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业已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那种认为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14]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为所欲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便是对专制的认可”。[15]因而在本质上,“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16]为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根本因由则在于其借助利益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合理竞争原则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17]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1.有序竞争竞争并非自由放任之同义语,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要实现竞争之秩序化。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没有秩序,人类便将进入一种混沌无序状态,每个人都无法对明天的生活作出一种确定性安排,人身财产安全也无从维系,即步入霍布斯所言的“丛林时代”。因而,“秩序作为一种与法律永恒伴随的基本价值”,[18]应当成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的竞争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等,并抑制或阻却各种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动的介入和渗透。譬如,市场竞争的实质应当是各种商品内在要素的比试,如价格的竞争、质量的竞争、服务的竞争等,但是,行政垄断却将权力因素切入至市场竞争中,并使竞争结果不是取决于商品内在要素的优劣,而是商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言自明,这种垄断行为显然背逆了竞争之内在法则和要求,并严重侵损了竞争的有序化运作。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的不断深化,竞争规则所希冀达致的目标模式也历经曲折,学者们众说纷绘,但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由竞争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垄断竞争模式以及有效竞争模式。而有效竞争模式是当前影响最大的竞争规则模式。

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如经济法必须反对对进入和流动所存在的人为限制,竞争者必须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此外,对于厂商之间的相互勾结行为,如卡特尔协议,经济法也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四、结语

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其次,二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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