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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精选

生活垃圾管理

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第1篇

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中转站优化方案

潘国太1张银波2李倩3叶玉香4李中祥5韩瑞瑞6

(1.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摘要:乌鲁木齐市现在有垃圾中转站40个,但能够正常运行的有18个。而垃圾中转站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设置的影响也非常大。我们通过对乌鲁木齐市的四个区的垃圾中转站的详细调查,根据调查资料,提出了生活垃圾中转站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垃圾中转站,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乌鲁木齐城市水平和城市规模不断得到提高,人口也大幅度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刺激了人民生活的消费,致使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量逐年增长.为了更好地改善乌鲁木齐市的市容环境,就需要做好对乌市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所以对垃圾的合理及时的处理已显得颇为重要,而在生活垃圾的转运过程中,垃圾中转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要对它的数量,设备,位置做出合理的布置和规划.我们通过对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问卷调查,提出了一些优化方案。

1.乌鲁木齐市垃圾中转站的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土地面积约占10900平方公里,人口为208.2万(该数据为2005年人口普查数据).总共21个垃圾转运站,现正常运转的中转站为17个,主要分布在天山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四个区中,经调查显示,现正常运转的中转站中,大部分存在着问题(见表1,表2,表3,表4)。

表1天山区垃圾中转站运转情况

天山区垃圾中转站名称地理坐标日处理量

(吨/天)现状

教委路垃圾中转站43°46′703〞N

087°37′137〞E

30噪音、污水、臭味较严重;交通不便利,对居民影响大

马市小区垃圾中转站43°47′283〞N

087°36′732〞E

60—70噪音、臭味、车辆的进出对居民影响大;设备简陋;路面较窄交通不便

新华北路垃圾中转站43°47′653〞N

087°36′354〞E

12—24运转正常,与商业区运转时间错开;无交通影响;但气味、污水对周围影响大

和平南路垃圾中转站43°46′955〞N

087°37′123〞E

15位于商业集中区,离居民区远;设备简陋,条件差;交通不便;气味、噪音进出车辆对周围影响大

肥皂小区垃圾中转站43°45′857〞N

087°36′478〞E

11—16处于居民集中住宅区,人流量大,交通不便,存在很大的气味.

表2水磨沟区垃圾中转站运转情况

水磨沟区垃圾中转站地理坐标日处理量

(吨/天)现状

西虹东路垃圾中转站43°49′419〞N

087°37′721〞E

12—24交通便利;运行正常;对周围影响不大;但工人用水缺乏

六道弯垃圾中转站43°49′792〞N

087°37′752〞E

14—30离居民区较近;噪音、气味、污水、进出车辆对居民影响较大

西八家户垃圾中转站43°49′550〞N

087°35′743〞E

12离居民区、商业区较远;运行较好,对周围几乎无影响

南胡二期垃圾中转站43°49′789〞N

087°36′120〞E

12—14离居民区较近;噪音、气味、污水、进出车辆对居民影响较大

表3沙依巴克区垃圾中转站运转情况

沙依巴克区垃圾中转站地理坐标日处理量

(吨/天)现状

青峰路垃圾中转站43°43′902〞N

087°34′764〞E

12—24交通便利,对居民影响不大

红山路垃圾中转站43°48′366〞N

087°36′876〞E

12—14位于居民区、商业区集中区,路面窄;噪音、气味、车辆的进出对周围影响大,交通不便

和田二街垃圾中转站43°47′293〞N

087°35′753〞E

12—14

扬子江路垃圾中转站43°48′682〞N

087°35′149〞E

12

西北路897号垃圾中转站43°48′676〞N

087°35′317〞E

表4新市区垃圾中转站运转情况

新市区垃圾中转站地理坐标日处理量

(吨/天)现状

新市区红泽垃圾中转站43°48′366〞N

087°36′876〞E

140-170交通便利,气味、污水较严重;因离居民区较远,对居民影响不大

银川路垃圾中转站43°50′810〞N

087°35′364〞E

13—14进出车辆、噪音、气味对周围居民影响大

天津路垃圾中转站43°52′166〞N

087°34′354〞E

3—4日处理量少,处理的较为干净,对周围居民影响不太大

图1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拉运流程

2.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查共发放354份问卷,天山区122份,水磨沟区97份,沙依巴克区54份,新市区71份,根据调查问卷有如下总结。

2.1天山区存在的问题

在天山区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平均每日垃圾产生量低于2kg的占90%以上,社区垃圾每天清理1—2次的占70%,50%以上的人认为最近的垃圾中转站应距离小区至少50m。90%以上的人对自己小区附近的中转站不满意,大部分人觉得中转站所产生的噪音、发出的臭味和溢出的污水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但他们对中转站给交通带来的影响不甚关心。

2.2水磨沟区存在的问题

在水磨沟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居民平均每日垃圾产生量低于1kg的占70%左右,,1—2kg之间的占25%,社区垃圾每天清理1—2次的占85%,其中,南湖东路北七巷的居民均认为应该把垃圾中转站建在100m以外,而且,他们对中转站所产生的噪音、气味、污水反应十分强烈。

2.3沙依巴克区存在的问题

在沙区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居民平均每日垃圾产生量低于2kg的占80%左右,其中,低于1kg的占60%,社区垃圾每日清理1—2次的占80%,居民认为最近的垃圾中转站应该距离小区至少50m的占60%,100m以上的占20%,80%的居民对小区附近的中转站不满意,认为噪音、气味影响过大,但对交通带来的影响关心甚少。

2.4新市区存在的问题

在新市区,银川路垃圾中转站和天津路垃圾中转站的日处理量小,且居民反映不强。新市区红泽垃圾中转站离居民区则较远,虽臭味刺鼻,噪音大,但对居民影响不大,交通也不受影响。

2.5小结

乌鲁木齐市区的中转站主要分布于天山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和新市区四个区中,由于各个区的建设,发展,人口密度等不同,垃圾中转站的分布和运转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应该对各个区存在的问题分别讨论。在对所有的垃圾站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普遍的问题存在,个别的特殊问题也很突出,下面将具体分析。

(1)中转站位置的不合理

根据调查,一半以上的垃圾中转站都分布于居民集中区,而垃圾中转站在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气味,污水等问题无疑给会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状况造成影响。从这个方面考虑,天山区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天山区人口密度大,中转站都处于居民集中区,对居民的影响也很大。因此,在优化过程中,应合理布局中转站的位置,使得它给周围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给周围环境的减小到最小。

(2)中转站分布不均匀

由于一些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仅是基于垃圾处理的需要,垃圾中转站的分布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在相同的设备和区域人口密度等条件下,中转站分布不均匀。如:在天山区,马市小区垃圾中转站与新华北路垃圾中转站相距很近,而它与肥皂小区垃圾中转站却比较远,这会使它们所服务的区域的面积出现冲突,不便于分配管理。

(3)处理量存在很大差异

在对乌鲁木齐市正在运行中的垃圾中转站调查中显示,各中转站的处理量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位于天山区的肥皂小区垃圾中转站的日处理量仅为8-10吨,而位于新市区的洪泽垃圾中转站的日处理量达到140-170吨,经归纳,存在这些差异的原因有如下:①那里垃圾多在哪建中转站,没有经过统筹规划,从而使垃圾中转站的疏密程度不同,使得有的垃圾中转站收集范围达到方圆三公里,而有的仅800-1000米。②相同的垃圾站数目分布的地区人口数目差异较大。同是一片面积差不多的两片区域都分布着两个垃圾中转站,人口多的那片区域产生的垃圾量大而垃圾站有限,人口少的那片区域垃圾量产生小使得垃圾站运行不饱和。

(4)对交通的影响

根据对垃圾中转站的实地考察,可以发现有很多的中转站是建设在主干道的旁边,往往中转站大门离大路仅4-5米,垃圾转运车经常停靠在路边很长时间,严重影响交通,加上很大的气味,堵车的同时还有漫天的垃圾味。

3.对中转站的优化思路

乌鲁木齐市作为发展中的城市,其市政市容也是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垃圾中转站作为生活垃圾转运过程的中间环节,显的尤为重要。但通过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垃圾中转站都存在着问题。我们通过定性的分析及获得的数据,对乌鲁木齐市的垃圾中转站提出了优化思路。

3.1对天山区垃圾中转站的优化

天山区近200平方公里,其中建城区面积32.79平方公里。全区下辖14个街道办事处、1个村和1个牧场,共有130个社区居委会。驻地单位1060个。区内有52.2万人。该区人口密度高,巷道密集、狭窄是其最大的特点。垃圾中转站对天山区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后,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130—160吨,平均每人每天产生0.6斤垃圾。根据中转站的实际运转状况,每天运出处理过的垃圾2—3次为宜。

在天山区的五个中转站中,马市小区垃圾中转站服务范围大,先保留。对于新华北路垃圾中转站和教委路垃圾中转站,因为它们对周围环境影响较之稍小,也予以保留。但在保留的三个中转站中,应该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对设备进行改新,采用方法对污水、臭味、噪音进行减除,使它们在处理垃圾的同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小。

3.2对水磨沟区垃圾中转站的优化

水磨沟区区域面积121.7平方公里,人口25.5万。区辖1个乡、6个办事处、5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集纺织、煤炭、电力、轻工、旅游、居住为一体的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之一。垃圾中转站对水磨沟区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后,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50—80吨,平均每人每天产生0.5斤垃圾。水磨沟区人口密度低,交通方面影响不大。在水磨沟的四个垃圾中转站中,可以保留西虹东路垃圾中转站和六道弯垃圾中转站,因为这个两个中转站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是很大,拉入车辆对市区的交通影响也不是很大。

3.3对沙依巴克区垃圾中转站的优化

沙依巴克区总面积103平方公里,总人口48.2万。辖10个街道办事处,114个社区居委会,两个村委会,驻区单位5000余家。沙区是集居住、商业、对外交通、教育、一类工业为一体的乌鲁木齐市的中心城区之一,是全市人口最多的城区,垃圾中转站对沙区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后,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130—160吨,平均每人每天产生0.6斤垃圾,与天山区相比,沙区的街道较为宽阔,便于垃圾收集车辆的进出。而且,沙区到大浦沟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平均运距约19公里。鉴于这几个方面,可适当减少沙区的垃圾中转站,加大后装式压缩车直运的模式范围。这样,大部分的生活垃圾可以不用进行压缩,直接运往填埋场,降低了费用。

在沙区的五个中转站中,可以保留青峰路垃圾中转站和扬子江路垃圾中转站。因为这两个中转站对周围的影响非常小,而且交通方便。但在保留以后,沙区相关部门还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服务范围(主要服务于两个中转站的中间区域),并加大投资,改进设备。可使整个垃圾清运系统健康运行。

3.4对新市区垃圾中转站的优化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部,城区总面积142平方公里,人口约44万。下辖11个街道办事处、两个乡、6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8个村民委员会,有驻区单位500多个是自治区首府中心城区之一。其人口密度低,街道宽阔。垃圾中转站对沙区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后,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160—180吨,平均每人每天产生0.8斤垃圾。

在新市区的三个中转站中,新市区红泽垃圾中转站我日处理量最大,虽有气味、噪音的影响,但因离居民区较远,所以对居民影响不大,而且交通方便,所以保留新市区红泽垃圾中转站就可以满足要求。

4.对乌鲁木齐市垃圾中转站的优化方案

通过对人口密度、环境及交通影响的定性分析,保留了八个垃圾中转站:马市小区垃圾中转站、新华北路垃圾中转站、教委路垃圾中转站、西虹东路垃圾中转站、六道弯垃圾中转站、青峰路垃圾中转站、扬子江路垃圾中转站、新市区红泽垃圾中转站。但应该增加袋装垃圾收集站的建设,这样,在每日产生同体积垃圾量的情况下,增加的垃圾房,可以减少运输次数,降低运输成本。

在保留的点中,还应对垃圾中转站进行优化改造,加大投资,改进简陋设备,引进降音、除尘、除臭技术,使保留的中转站在服务周围居民的同时,又不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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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诗瑛,孙世群,吴克,俞志敏,蔡敬民,AndreaMuth,黄蓓.合肥市城区垃圾中转站分布及其建设的思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6):13-17.

[4]周鹤良.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J].中国机电工业,2003(14):36—37.

[5]韩延玲.西部开放城市乌鲁木齐经济发展环境分析[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教育社科综合版-2004年3期.

[6]聂坤琪,张伟云.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J].贵州社会科学,2002,178(4):16—19.

[7]罗文斌.乌鲁木齐经济发展之地缘战略思考[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3期.

[8]贾传兴,彭绪亚,刘国涛,刘长玮,伍翔,邓镓佳.城市垃圾中转站选址优化模型的建立及其应用[J].环境科学学报,2006(11):1927—1931.

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是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已不能满足处理需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部分处置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资源化利用总体水平不高、无害化处置技术应用不广等问题日益凸显,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管理能级,进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明确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按照“一主、多点”的要求,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的区域处置布局,着力形成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生活垃圾物流既相对独立又资源共享的格局。

2.坚持环境优先、资源利用。着眼于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各类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按照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清晰、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完善市、区县、街(镇)三级垃圾管理体制,形成市级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术、标准、政策及物流。区县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街(镇)组织发动市民群众、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格局。

5.坚持技术创新、安全运行。以适用、先进、安全为方向,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加强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规范处置运营行为,严格控制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标

1.切实控制生活垃圾年增长幅度。大力推广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力争将全市生活垃圾年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

2.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与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到2015年,基本实现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利用。

3.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万吨/日。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7万吨/日,基本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三、落实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1.促进社会源头减量。加大政府引导推进力度,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社会、市民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促进清洁生产。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包装物回收利用,发展绿色包装,强化生产者责任。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提倡适度装修,减少房屋装修垃圾。倡导节俭型餐饮文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继续推进净菜上市,减少餐厨垃圾。

2.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行低碳生活方式。推进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在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及市容环境责任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日常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分流处理系统,逐步形成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

(二)推进资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水平

1.完善废品回收利用体系。鼓励社会参与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工作,健全社区废品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进废品回收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相关末端处理企业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回收渠道建设。

2.拓展建筑装修垃圾利用途径。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有序消纳。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浦东、闵行、宝山等装修垃圾、拆建废料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设立区域分拣处置场,逐步实现建筑装修垃圾就地消纳和再生利用。依托生活垃圾集装化运输中转码头,在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装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研究装修垃圾资源利用技术,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支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3.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全覆盖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探索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和新方式,开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餐厨垃圾源头脱水技术。鼓励郊区采取资源规范利用等方式处理餐厨垃圾。

4.加大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各区县绿化枯枝、落叶收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郊区接纳中心城区已粉碎的预处理绿化垃圾。推广应用绿化垃圾回收利用技术成果,采取粉碎发酵、腐熟堆肥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垃圾综合利用。

5.提高日常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程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进生活垃圾分拣,促进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垃圾资源的再利用。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深化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着力提高生物气发电和焚烧发电产业利用水平。

(三)加速推进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老港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断适应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持续增长的需要。按照“就近消纳”的原则,着力推进郊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置”的处理系统,以适应郊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生活垃圾处置需求。2012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一期建设;2015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二期和金山、奉贤、嘉定、浦东、闵行和长兴岛等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提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级。以改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现有处理设施,提升餐厨垃圾处理综合能力。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高校校区、职工食堂等应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断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行为。

3.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加快原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关闭金山、青浦、松江等区域内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堆场,实施环境改善工程。对已投入运营和在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实施规划控制,严格控制人流聚集性项目开发,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防污染隔离林带建设。

4.规范渗沥液减排。加强生活垃圾清运过程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技术更新,规范渗沥液收集、排放行为,消除收运过程滴漏现象。改造、更新生活垃圾小型压缩式收集设施,推广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码头渗沥液的就近规范排放,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中转、集装化运输系统建设,努力减少二次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四、确保生活垃圾管理有序进行

(一)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控股企业参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郊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包括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对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强化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按量收费、按类收费”的原则,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深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实施机制研究。完善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价格机制,健全各区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计量收费制度,继续实施“超量加价、减量奖励”政策,鼓励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办法。对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三)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开展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政府规章、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各类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和资金补贴机制。研究制订适度包装和绿色包装标准,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技术规范和监管办法。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沥(滤)液处理、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多元化监管体系,防止垃圾混装、混运,防止收集、运输、处置中对环境的再污染。建立并完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标准、监管标准和综合考评办法,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运营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监管水平。

(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环境责任意识、行为规范意识。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科普宣传,创造客观、公正、友善的舆论环境。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改善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集中公众智慧,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处置中的难题。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创新公众参与途径,加强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

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涉及多方面因素,不仅要分析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等要求,而且还要紧密结合所选场址各方面特征因素,全面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并提出解决办法。本文阐述了选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前言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相对滞后,据资料表明:200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仅52%,而无害化处理率仅约35%。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未得到规范处置,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率更低,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1.2亿吨的农村垃圾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围城、围镇、围村现象日益突出,生活垃圾污染引起群众不满和政府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提高。近年来,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优惠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等,指导、支持、鼓励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各级政府在推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同时,投入大量资金或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率正逐步得到提高。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埋场址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场址选择不仅要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要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及农民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以人为本,深入开展选址及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广泛征询场址周边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环境权益以获得群众认可和支持。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既是环保设施,同时也是一个潜在污染源,伴随着填埋场建设和使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风险隐患可能随之产生,加上人们对垃圾普遍厌恶的情绪,填埋场选址时周边居民反映十分强烈,阻力较大。然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基础设施,势在必行。如何权衡利弊,兼顾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选址成败关键因素。

2关于选址的规定条文

由于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不仅要考虑地理、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地质等一系列自然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及运输费用等影响,还应考虑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因此选址时不仅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资源、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还应高度重视公众参与。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填埋场选址应执行下列强制性条文,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⑵洪泛区和泄洪道;

⑶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⑷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⑸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⑹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地区;

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⑻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⑼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同时垃圾场场址选择还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与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一致;

⑵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要求一致;

⑶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⑷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低于8年;

⑸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⑹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

⑺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3影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特殊因素

卫生填埋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埋场场址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场址区社会经济因素及生态环境状况特征是选址中不容回避问题,除了上述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和一些重要因子的要求之外,还有许多规范和标准规定之外的很特殊因素,主要是:⑴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大量生活垃圾集中,将彻底改变场址及其周边地区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可能带来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污水、恶臭污染、滋生蚊蝇、生物入侵、火灾、疫病传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居住环境质量;⑵由于人们普遍存在的对垃圾厌恶情绪,垃圾填埋场址的周边地区群众通常难以接受大量垃圾集中到祖祖辈辈赖以生产、生活的环境。因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时,场址周边(包括卫生防护距离之外和垃圾运输途经地)群众的反映非常强烈,抵触情绪较大,这也成为是项目选址中的难点之一;⑶农村地区风俗习惯、宗族势力及封建意识对选址影响也较突出。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特殊因素归纳如下:

⑴卫生填埋场滋生蚊、蝇等昆虫可能对场址及周边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果园、茶园、蔬菜基地种植环境及农产品产生不良影响,如蚊、蝇叮咬水果及其排泄物影响农产品品质及质量;

⑵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垃圾夹带外来入侵物种及弃用带疫病的蔬菜、水果可能危及当地农业生态安全,例如垃圾中夹带福寿螺,由于其生命力旺盛、繁殖力强,入侵并破坏场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可能性极大。

⑶场址若处于以针叶林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中,因森林火灾诱发填埋场火灾甚至爆炸以及填埋场自燃引发森林火灾危险性并存;可能造成当地生态灾难;

⑷卫生填埋场与场址及其周边地区存在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利设施、跨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穿越主要交通干线)之间环境风险隐患可能较大;

⑸场址虽不跨越行政辖区但可能存在跨行政辖区环境影响问题;

⑹场址及周边群众因对垃圾厌恶情绪而滋生的对填埋场选址建设抵触情绪,可能发生群体性环境信访问题;

⑺场址及其周边地区群众涉及所谓“精神意识”场所(如祖坟、祖厝、公祭及宗教等场所)等问题,可能对选址及建设产生严重干扰问题。

4选址特殊因素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选址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如前所述,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场址选择已作出明确确定,尤其是《规范》中九点强制性条文,在选址工作中均能逐条套对分析,因此强制性条文要求一般是不会违反的。但是,仍会有一些项目因未能全面地分析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包括一些看似简单的、细微的、易被忽略的影响因素,而造成选址建设及营运挫折及至失败。

通过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学习,结合该类项目的工作实践,总结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收集充分的项目背景资料、场地及周边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应对照强制性条文逐条分析拟选场址是否有违背,并得出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结论。

其次,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夏季主导风向、土地资源、道路交通等情况分析场址是否满足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节约资源及投资等要求。

第三,分析场址的特征因素,着重分析可能存在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影响、场地内及周边市政和水利等设施(如高压线路、引水渠道、道路、油气管道或储存库等)的影响、对农业生态及农业生产的影响、涉及民众“精神意识”的建(构)筑物的影响。

第四,由于填埋场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因此选址应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和农民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贯彻“以人为本”,紧密配合建设业主,广泛深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因为科学合理的选址决策不仅在专业技术层面要正确,还必须兼顾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让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知情权,能充分阐述意见有参与权及有必要监督权,环评要结合业主与群众的协调意见,总结分析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尽力使选址决策能取得社会共识,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生活垃圾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镇,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综合利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规划的制定和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或作为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就迁重建。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条单位院落、住宅区以及周围环境的垃圾,应自行负责清扫、收集,运往专门设置的垃圾转运场,并依照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弃置。

第十二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场、处理场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破路施工、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制定清运办法和清运时限。积存的垃圾,由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清除,运往指定的地点清纳,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第十四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市、县(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报送垃圾、渣土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理;亦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清运、处理,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理费用。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轮不得带泥砂驶入市区道路,严禁泄漏、遗撒。从各类车辆上清除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倒入垃圾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严禁滴、漏、撒。

第十六条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认真执行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行人道、通道的整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营业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卫工人的正常作业。

第十九条市市容管理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市容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清理、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三)未经批准任意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搬迁方案进行搬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市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居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