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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注册 商标的要素 商标的合法性 商标的注销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构成的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商标是否必须有名称未作强制性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商标有一个自己的名称更能使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得到推广,以便于商业经营、文选宣传和消费者选购商品。如果商标只有图形而没有名称,则许多图形商标无法以简洁的语言或文字加以介绍和说明,使得商标在语言的表达与传播上造成困难。若对图形商标加以注解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即使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对该图形商标的注解也不能取得商标法对其专用权的保护,容易造成对该商标的注解在市场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后被他人抢注①,同时也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一、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到的几个方面
① 我国是采取注册原册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
(一)商标要有显著个性特征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和可识别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组成的商标,都要尽量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区别的特点。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从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的角度出发,看它能否达到区别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目的,能达到这一目的就说明其具备了显著特征。如我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由于其具有显著特征而在同类商品中有很强的识别力。而象一些简单的图形和颜色、过于复杂的文字、纯粹的学术术语等,由于这些标识无特色难以让人感觉到具有显著特征,使人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再者国有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一般把企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等作为主要宣传对象,而把商标放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有的还要仔细找才能发现。其实这是企业做宣传的误区,本来企业做宣传就是为了向市场和消费者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把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但是产品名称一般为公用名称;产品质量根本就起不到区别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企业名称一般都比较复杂,本身是不同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只有商标才是区别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是企业在做宣传时应重点宣传的对象,应放在显著位置、突出自己的商标,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深刻的印象,达到认牌购货的程度。
如某制药厂在市场上大势宣传“妇炎宁”产品,却把自己的商标放置在包装盒一个角落里,导致大部分消费者只知道“妇炎宁”这个商品,而不知道某某牌妇炎宁,后来市场上出现了包装几乎差不多的妇炎宁产品,致使该药厂的某某牌妇炎宁市场逐渐萎缩,损失惨重①。
像这样因商标使用不当导致严重损失厂商在市场非常常见,因此,企业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应着重宣传自己的商标,将其放在显著的位置,因为只有商标才是厂商在市场表明自己身份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也是厂商广告投入能受法律保护的有力措施之一。
① 参见作者:王举,《妇炎宁商标纠纷案》,载《工商报》2004的5月26日,第7版。
商标的名称要简洁明了,能给人以深刻印象。如世界驰名的“可口可乐”商标是“coca-cola”的字体变化商标,它采用红色的底子来衬托白色的文字,并将拉丁字母
变化成与饮料的感觉相一致,同时“可口可乐”商标读起来顺口响亮,便于记忆。再有
在文中我们曾举过的“娃哈哈”的商标名称也同样如此,不仅字体活泼健康,而且发音
响亮,音韵和谐,读起来朗朗上口,容易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有利于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尽快地开启市场之门。
商标要尽可能地与产品的造型、质地等和谐统一,能给人以美的想象和感觉。如生产矿泉水的商标“农夫山泉”即是一个与矿泉水的质地相统一的、能给人产生美好印象的商标。因为在高度发达的今天,“农夫山泉”商标的矿泉水能给人以一种没有受到任何污染的洁净的天然矿泉水的感觉,因此标有“农夫山泉”商标的矿泉水在市场上广受消费者喜爱。
商标的使用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商标良好信誉的建立凝聚了权利人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劳动和心血,权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保持商标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商标信誉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权利人只有稳定地、连续地使用商标,才能逐渐提高在消费者心中地位,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深刻、长期的印象,使人们者成为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忠实消费者。如果经常变换商标,不但达不到培养忠实消费者的目的,还会使权利人为之付出很大的代价,如前段时间有些企业的换标行动导致了数千万的损失,大大加大了企业的宣传成本;如果权利人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还会导致商标专有权利的丧失。
商标与商品的质量密不可分。一个商标信誉的好坏在根本上决定于所指定产品商品、服务的质量,商品、服务质量的优与劣是通过“商标”这个媒体传送给消费者的。一个商标一旦用于产品上,经长期反复地使用会在消费者和经销商中形成一定质量和品位的象征。同时商品质量越好其商标的信誉也越高,商标带给权利人的附加值也越高,同时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强。因此,商标信誉与商品、服务的质量有密切的内在关系。权利人在使用商标、创品牌的同时应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不断提高其质量,不断推出新产品使商标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质量稳定、不断创新的形象,赋予商标以活力和新鲜感。
(二)商标要分类注册,不妨多注册几个
检索我国驰名商标榜可以发现两个“凤凰”,一个是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另一个为江西凤凰光学仪器公司所有。有人要纳闷了,同样的商标为什么几家公司都可以注册呢?这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吗?这个问题早就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在国际上通行的划分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自行车属于第12类,而相机属于第9类,他们不同类别,所以在我国驰名商标榜上会同时出现两个“凤凰”。至于商品是怎样分类的,这个没有必要知道,注册的时候直接查询就可以了。
在检索注册商标时,有时会发现一个公司几乎在所有的类别上都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叫“防御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对于生产多种不同类别产品的集团性公司是有必要的,象台资企业统一集团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还生产食用油和其他产品,这些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类别,都用“统一”为商标,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这样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能被撤销。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公司就没有必要这样去防御,因为没有地方可以使用这些注册商标,三年后将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申请费用损失。
据说“娃哈哈”注册了 “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同一公司在同个商品上使用若干近似商标,这个叫“联合商标”,目的是围绕一个主要的商标申请若干相近的商标,防止他人申请,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①。“联合商标”在我国的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太大的必要,“娃哈哈”被注册后,其他公司如果以“哈娃娃”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因为构成近似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我们经常喝可口可乐,细心的人会发现,可口可乐无论是什么包装,都有几个带圈
① 企业应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当发现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时,就要提出异议裁定申请或争议裁定申请。
的R(注册商标的标记)。我们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也可以看见微软同时使用了Windows、
Microsoft以及飘动的视窗图案等几个商标。可口可乐和微软都不是注册相近的商标,以“联合商标”形式出现,而是注册不同的商标。
在同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几个商标,以一个商标为主导,会使其他的商标可以搭乘主商标的便车迅速提升知名度及其价值。花一个品牌推广费用同时得到了几个驰名商标,当然是非常经济的事情,一个公司同时拥有几个驰名商标,无形资产当然要翻番,也有利于公司进行品牌运做。
(三)商标要考虑地域性的特点
商标的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的商标只有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受这一地域范围内法律的保护。然而,在与信息高度发达和国际间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全球市场趋向统一,经济开放与世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企业创设商标应有超前的战略眼光,使创设的商标有利于企业向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产品信誉和企业精神。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商品的销售情况适时地向其他国家也申请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时,了解各国的风土人情,注意遵守国际规范,妥善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使自己的商标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能在国际市场上普遍适用,这将有助于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有效性和统一性,尤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忌讳的文字、图形等标志作为商标使用①,以避免商标不能获得国际或某些国家注册使用而导致该企业商品在这些国家的销售严重受挫。
(四)商标能适用于媒体的传播
商标是企业广告宣传的主要形象代表,通过宣传使企业的商标能让广大公众知晓。在当今信息社会里,各种传播工具不断发展,企业广告宣传所运用的媒体也很多。因此,创设商标要考虑各种媒体的技术处理,如报刊、电视、杂志、互联网、霓虹灯广告、建筑物、印刷和油漆制作等媒介的要求。如把较为复杂的立体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不仅在制作时难度较大,而且将立体图形转化成平面图形时可能会出现走样而使消费者误认。
① 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点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合法。
二、注册商标要避免几个误区
(一)切勿模仿使用国内外的驰名商标
比如我国国产葡萄酒中著名的品牌有三个:“长城”、“张裕”、“王朝”,其中“长城”有三家,所以被模仿的最多,在“长城”的河北昌黎产区,可以看到各种“长城”,如:“长城长”、“新长城”等等。模仿驰名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故意混淆消费者的眼光,让消费者误认这就是驰名商标或者是一个公司生产的,搭驰名商标的便车,提高自己的销售。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商标。
(二)切勿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
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功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这倒是好的宣传方式,为国人所喜欢使用。也许有人要说很有名的洗涤用品,用的是“立白”作为商标,它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不是获得了注册吗?获得了注册不代表就符合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那么这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撤销,撤销的时间越晚对于生产商的损失就越大。这样的商标你敢使用吗?
例如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两面针”牙膏,“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然而“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作用。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虽然“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该厂为其他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虽然如此但两面针牙膏由多家日化厂生产,象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且自1990年2月后,双方联营终止,该项终止协议经过法律公证。其包括河南厂“不得在自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因此,河南厂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只是1990年之后。同样,中山市牙膏厂等也只是近期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
通过以上案例可看出,一个没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差的标志,通过长期使用,大量的宣传广告,特别是商品质量的保障,使该标志在消费者的心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之后,就能产生质的飞跃,变不显著为显著,成为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但是,这种类型的商标亦有其先天的副作用。这类商标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如不能借助《商标法》进行主动有效的保护,宣传和品质的保证一旦跟不上,这种显著性将很快丧失。因此,若主动选择这种商标将不是一种明智之举,而是一种冒险的策略,正所谓如履薄冰。
(三)切勿夸大宣传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生产商当然要说自己的产品好,但是不能用自夸的语言注册为商标。很久以前大家经常使用的一种锁叫“永固”,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非常有名的一个洗涤用品的牌子“奇强”,这些商标很容易被认定为在夸大宣传。商标夸大宣传的,同样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的规定:“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三、商标要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商标构成要素的选择要合法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对商标构成要素的选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一些内容:(1)商标不得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及相近似的文字、图形。这是国际上的通用规定,在《保护产权巴黎公约》中也有类似条款:国徽、官方检验印记及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和会徽均不能作为商标。因为作为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官方印记、国际组织的徽标等标志,具有明确的或其他特定含义,应充分地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如果允许他人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则不仅破坏了这些标志的专用性,而且有损该国主权及国家名称、国旗及标志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同时还会使广大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解。如一些企业使用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形等标志作为其商标,用这些标志去注册商标无疑将被驳回。而且使用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不仅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对这些标志的专有性,而且也损害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神圣尊严。(2)商标不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惯例,“红十字会”是一个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助团体,“红新月”是伊斯兰教国家中与红十字会性质相似的组织。为了保护这些标志的专用性,对于与此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都禁止使用。(3)特殊图形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商品的标志有多种,不能笼统地说商品标志都是商标,只有生产者或经营者所创设的,并用来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才是商标。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像的“骷髅”标志、防潮防晒的“雨伞”标志)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通用标志等,虽然同是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但它们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没有作为商标区别不同商品的功能。因此,我国商标法对此类标志也禁止使用。(4)带有民族歧视性有欺骗性等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因此要尊重各民族的风谷习惯,更不能使用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案作为商标。同时,在进行商标设计时,还要注意遵守国际规范,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要避免彩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等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以避免商标不能获得国际或某一些国家注册使用,从而使企业在打开国际市场上受挫。例如:在阿拉伯国家禁止用猪的图形作为商标。另外,商标不得带有明显夸大的期骗性文字和图形。如烟草制品上不得使用“健康”“益寿”等字眼。(5)商标不得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如果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某一特定区域的地名作为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也限制了该特定区域的企业使用该地名的权利。因此,许多国家对地名作为商标使用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著的《商标评审指南》中指出:行政区划地名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还包括该行政区划名称的简称及商品特定产地的区域和名称,晓的外国地名主要是指一般消费者知晓的外国地名①。
(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设计使用商标时,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如下权利:(1)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姓名等权力。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① 参见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264页。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是专用权利,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将他人的姓名、名称或肖像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2)商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如果商标设计者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时,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该取得商标设计者的使用许可,以免日后发生纠纷。(3)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抄袭、模仿。同时,在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实际工作中,审查人员往往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以往所收集的注册商标与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凭借其丰富的审查经验,可能会驳回一些商标的申请,以防止该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撞车”现象,加强商标的区别功能。
四、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处置
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已经破产或注销但其商标并未注销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根据现行商标法和商标局的审查实践,这些商标都被视为有效商标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排斥他人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这一现状是与我国主义市场的极不协调的。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也未对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处置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类纠纷的解决成为一道难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续展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注销该注册商标;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同时,在商标执法实践中,对已经注销的企业的商标,地方工商局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上述为解决已经破产或注销的企业的注册商标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一,注销不续展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注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三年时限的限制,时限上的要求不可逾越。第二,《商标法》并未规定地方工商局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义务,第三人也无请求权。第三,这些条款无法解决企业注销至商标注销这段时间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无法解决该商标被恶意转让及他人申请近似商标的问题。
企业注销至商标注销的这段时间内,将该商标认定为无主财产进入公有领域,不违反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虽然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该类商标在未办理注销手续前仍被视为有效,但在后商标申请人取得充分证据后,应允许在后的近似商标注册,维护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企业凭借具有明显区别功能而又体现其良好信誉的商标将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介绍给公众,而公众凭借该商标去熟悉、购买商品或求得服务,商标起着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作用。因此,商标已成为我们这个极为复杂的生产机制和商品分配中不可替代的服务工具,商标已超越了其原有的识别性的功能而代表了一个企业的信誉,一个有信誉的商标能吸引众多的消费者,进而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王连峰:《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王举:《妇炎宁商标纠纷案》,载《中国工商报》2004的5月26日。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
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1.加强施工企业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资金密集、生产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等诸多方面特点,由此而来的也存在着诸如工程建设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安全管理纠纷以及生产技术纠纷、企业与劳工纠纷等众多法律问题及风险。这些问题随着企业及行业的发展出现次数及损害程度都在不断加多和加深,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面运作,更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及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在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的运作特点及经营特点导致了施工企业会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因此近年来不断加大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随着同行业企业相互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也让许多施工企业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识不足,不够重视法律及维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次,是人员队伍素质仍然存在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与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碍企业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再次,许多企业缺乏属于自己的专门化法律顾问机构,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风险防控及问题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也让许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风险的泥淖。
3.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前文提到当前施工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意识原因、同时也有人员素质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质量,有效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势在必行。
3.1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管理意识决定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把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当前施工企业管理者、领导者仍然习惯于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等外部层面,对于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关心也不甚了解,这种偏差意识直接导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且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强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就要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企业领导层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够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风险防控打造一个良性的内部运作环境。
3.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法律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优秀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不仅包括了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包含了执行队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没有好的执行人员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在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清查与清除,同时还需要结合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种类及范畴加强对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操作技能提升,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培养方面,应该推行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部人才培养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员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新型档案制度不仅包括了 传统档案记录所应有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同时还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互动的增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技术,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决策层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帮助企业管理者调整管理政策及具体细则,从而更好地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在外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模式,企业向高校下达定向人才培养订单,高校利用企业资源及实习机会等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养及教育质量,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专业化人才,这样不仅企业获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升,从而实现高校、学生、企业的三方互利。
3.3加强企业内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众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广,如果仅凭法律部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一己之力必然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与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将法治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与企业的内部文化建设想融合。在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问题上,应该重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将法制教育学习、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融入其中,以身临其境的方式让企业员工了解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维权技能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及依法开展工作的技能。从而化员工的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参与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真正营造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3.4构建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与专业的范畴,维权也并不是凭借一己的热情就可以实现。针对施工企业法律问题频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状,企业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机构人员的构成方面,一方面要包含企业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样能够在法律问题方面更好地契合企业自身实际,避免法律问题分析的浮夸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邀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利用他们多年来从事同类型法律咨询及研究的经验为企业的法律体系构建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意见与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对其的要求,更好地在维权及法律风险防控方面走稳走好。
【关键词】企业法律;企业经营管理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以来,这项法律审核已落实到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中。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企业重大事项议事和法律审核两张皮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如企业原有的制度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制度严格执行,还未有这项规定的,建议要尽快建立,做到有章可循。按照企业章程或企业制度中的议事规则,在每次对重大事项议事研究决策时,将议事内容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告知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有所准备,在讨论时围绕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分析,让所有到会人员及时清楚存在的风险,提出正确的方案,根据会议的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再作出法律审核意见,完成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注重了实质审核,看似简单,但在企业实践中,往往容易被忽视,让法律顾问直接参与针对企业重大事项讨论,是解决企业法律审核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一种方法。当然企业聘任和培养自己的法律顾问是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最终办法。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审核
每个企业都制定有许多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随时间和环境等客观情况的变化,原有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管理要求,使得企业制度链不完整,引发多钟问题。制度修订不及时、不重视,修订的程序不规范,新增或修改条款,未加说明,造成在法律审核的时,还要对原有制度重复审核,影响了审核效率。在比这的企业就存在此问题,管理部门在修改制度的过程中,忽视修改内容说明的解释,不明确重点和目的。
解决的办法还是要从制度流程做起,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的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的修改制度草案退回。这样才能增加修订人员的责任感,避免盲目现象,使修订的制度能在企业的具体行为中发挥真正实效。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包括了合同层次和程序的管理、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
(一)合同层次的系统管理。于旗下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大的企业来说,部分子公司还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给合同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企业的合同数量成百上千,种类繁多,合同的版本也各不相同。如果对合同的法律审核稍不严谨,就容易出现各种合同法律风险,造成不良后果。此时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管理,对合同的原始信息给予收集,并对法律审核设置节点,让每个合同都无法规避法律的审核。采用信息化的管理,能及时发现合同在签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控制在事前,也能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即时追踪,做到事中控制。
(二)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使用。前部分企业仍未对企业的印鉴章给予极大重视,擅用、滥用、私盖印鉴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当前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多数情况下还是认定印鉴章的法律效力,代表企业的认可行为。在我企业,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家船主到我公司下属船厂修船。在修理完工后,船主认为船底线下的油漆质量存在问题,影响了船只运行效果,顾不肯支付余下的修船费,并将船开走。为此我公司下属船厂将其告上法院。本以为可以胜诉,但在法庭上,船主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由我船厂出具的加盖我方公章的承认油漆质量有问题的证明。尽管船厂否认这个证据,疑惑此证据真实性,但法院还是采信这份证据。为此案件急转直下,船厂败诉。判决过后,船厂领导在追查该公章是经过谁加盖批准的,都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原因就是未严格执首公章管理制度。
对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必须建立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和加盖流程,并有专门部门和专人保管,做到每加盖一个公章或合同章都有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同意签字、授权书,设立专门登记台账,存档备查。既有操作规程,又可以责任到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合同的签订、重大事项的变更、诉讼等,作为行为,都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作为小企业,还容易做到,但对于大企业来说,管理上确实有很大难度,因为大企业的子企业、下级企业较多,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交往的过程中牵涉问题也众多,而最终责任则是大企业承担。为此控制的方法,授权明晰,权重分类,范围明确,提高信息化管理,定期检查,都是管理必不可少的。
四、如何对企业外聘律师进行管理
许多企业往往聘任社会上法律专家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而作为这些被聘的法律顾问,社会上的兼职太多,无暇顾及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首先,企业还要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保障和补充。许多企业未对法律顾问给予重视,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即缺少了法律顾问的归属感,又使得法律顾问产生了一种游离态,未能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法律层面。安排专门的办公室,配置相应的办公用具,相应的生活设施,企业内部的人员也可以将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材料交到这里。明确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责。其次,安排时间,让法律顾问给董事会、经营层和企业各个层次的人员,组织知识培训课,毕竟企业非法律诉讼事务是大量的,防范于未然,避免了未能将法律顾问作用未发挥出来,浪费资源现象发生。
五、做好内控合规管理
通过本企业过去发生的案例来教育经营者和具体办事人员。一个企业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引起操作事故都曾发生,质量事故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过,这些违规带来的后果,都给企业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很大影响造成损失。所以每个企业自身的案例,是最好的教材,也最有说服力,所以要不断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一种文化,让企业始终保持合规经营。当前,企业强调内控管理,而企业法律制度管理 是重要的部分和环节,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同企业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安全和纪检部门协同,组成企业内控网络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规问题,提前预测风险,提早做出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