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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期;建筑垃圾;处置技术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struction waste classification, discusses highway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connotation, forms the key technology through the building garbage processing of the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management technology, site classification collection technology, recycle technology, end landfill management technology these four aspects in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period, hoping to inspire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is thought for the waste disposal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e future period expressway construction .

Keywords: highway; construction stage; construction garbage; disposal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建筑垃圾是指构建物(所有类型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高速公路施工建筑垃圾属于广义的建筑垃圾的一个分支,广义的建筑垃圾内涵如图1:

图1 广义的建筑垃圾内涵图

2、高速公路施工建筑垃圾的分类

为了便于高速公路施工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对高速公路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a.按照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价值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的可再生性和可利用价值,将建筑垃圾分为可直接利用建筑垃圾、可作为材料再生建筑垃圾或可以用于热回收的建筑垃圾以及没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

b.根据建筑垃圾的物理性质分类

从方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方面考虑,将建筑垃圾按其物理性质分类,其具体分类标准为:先将建筑垃圾分为金属类和非金属类,同时按能否燃烧分为可燃物和不可燃物,剔除金属类和可燃物后的建筑垃圾再按强度分类:标号大于C10的混凝土或石块等建筑垃圾为Ⅰ类建筑垃圾;标号小于C10的废砖块等建筑垃圾命名为Ⅱ类建筑垃圾。此外,也可进一步将Ⅰ类建筑垃圾细分为ⅠA类(〉C20)和ⅠB类(C10~C20),将Ⅱ类细分ⅡA类(C5~C10)和ⅡB类(〈C5)。

c.根据建筑垃圾的化学性质分类

可将建筑垃圾按其化学性质分为惰性组分和非惰性组分。

3、高速公路建筑垃圾处置的内涵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经济理论和延伸生产者责任理论方面来看,建筑垃圾处置的内涵有主要是指建筑垃圾的处置采用资源化的处置方式,即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质回收,即从建筑垃圾中回收二次物质。二是物质转换,即利用建筑垃圾制取新形态物质。三是能量转换,即从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回收能量,生产热能或电能。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使建筑垃圾从传统简单的末端填埋处置向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形成再生原料方向转变。本文就重点研究高速公路建设阶段的建筑垃圾处置技术。

4、高速公路建设阶段垃圾处置技术研究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垃圾的原始状态就是各种建筑材料,由于各类原因造成的建材浪费、损耗便形成大量的建筑施工垃圾,这些原因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材的现场系列管理方法不当如表1所示。

表1 高速公路因建材管理不当造成的建材原因分析表

原因类型 具体原因

材料采购 订购错误(错订、多订等),发货、运货错误

材料运输与储存 运输损坏(工地内外),储存方法不当造成材料损坏

建筑材料剩余 用过程产生材料加工剩余物,由于要求不明确造成的材料过剩

另一方面是现场施工的协调与沟通不足,施工技术水平低下。目前,我国现场施工管理比较粗放,责任边界不明,各专业承包商之间缺乏必要沟通与协调,各自为政、频繁返工现象颇为多见。在此情况下,建材浪费、损耗现象在所难免。

4.1高速公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技术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工业生产管理理论,如清洁生产管理理论、5S管理理论等,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施工管理来实现建筑施工垃圾的减量化。

4.1.1加强施工组织,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化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内部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建议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建筑施工垃圾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其结构如图3所示:

图3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责任体系结构图

体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从有序的施工进度安排、科学而合理的施工方案、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其处置设备等方面加以考虑。有序的施工进度安排可以确保施工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合理利用建筑资源,减少建材损耗与浪费;施工方案的制定可以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一同考虑,即在施工方案中认真分析可能产生的建筑垃圾情况,并因地制宜地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建筑垃圾再利用处理方案或无污染、少污染的施工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如选择填挖平衡的施工设计方案等;另外,根据建筑施工垃圾现场再循环利用的方法和施工单位的企业实力。

4.1.2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

图纸会审时,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应该就图纸中易导致建筑施工垃圾增加的部位或做法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自己的可行意见或方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的机率。各专业分包、承包商也要在图纸会审时作好沟通与交流工作,使前后的专业施工衔接流畅,预留孔位、预埋件等安放合理,避免发生返工重做的情况。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参与施工图技术交底时必须使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和了解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应注意的问题,尽可能杜绝因交底不明造成工程质量不符要求所导致的返工或补救。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

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根据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

第九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条居民装饰、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进行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

(四)载质量在5吨(含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安装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载质量在5吨以上(不含5吨)的运输车辆合法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

(五)运输车辆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颁发给运输企业,同时将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予以登记,并配发运输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农用地、林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不影响规划利用、不影响防洪排涝和不会引发地质灾害的低洼地、自然冲沟、山坑、山沟等可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十五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三)配备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可能影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泄洪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前,应当征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但不得承运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承运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时申明,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登记、配发运输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

(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运输证;

(五)遵守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

(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四)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

(五)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其设立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购买、租赁、借用方式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场地干净、整洁,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运输,或者使用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当事人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采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运输证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超出核定的场地、容纳量受纳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随意抛撒建筑垃圾、不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

(二)因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个月内共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延续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存在问题 处理方案

近几年,建筑垃圾的年产量越来越多,而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却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垃圾产生速度远大于垃圾处理速度。虽然也有一些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如:中德合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建筑垃圾移动破碎站等已投入使用,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我认为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与法律不完善。

我们可以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与国外的进行一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对环境的影响,并未涉及关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问题;而美国的法律可以起到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作用,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还很少,亟需制定与完善。比如,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可以在剩余的垃圾处理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企业,需要提出技术方案,做出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所产生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费用。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呢?钢筋,混凝土,砖,砂浆等材料在按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施工及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有一个各施工企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损耗,同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及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产生标准。一但有了类似法律法规,就可以激励主体各方寻找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与此同时,法律还应强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或任意填埋。一些正规的大型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以响应国家号召,维护企业声誉。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却只顾眼前利益,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虽然我国已实行在运输车上安装GPS的做法,但收效甚微。对这些企业必须严惩,同时勒令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妥善处理。

说到自行处理,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此少的垃圾处理企业,如此昂贵的垃圾处理费用,若自行处理,购置处理设备的成本又将用多长时间来回收其投资。我国每年有大概15亿吨的建筑垃圾产生,而被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却不到5%,资源化利用率很低,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差距甚远。据上海一项资料显示,若将这些建筑垃圾全部回收再处理,那么每年将创造一亿元的价值。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的长远目标就是让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然而目前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尽管垃圾处理企业很少,但是就是这么少的垃圾处理企业竟会面临生存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垃圾原材料供应不足。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首先在于建筑商的整体环保意识差,责任感不强,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而缺少对国民经济效果评价的意识。最主要的还是资金,也就是对成本与利润的衡量。企业的生存之道就在于利润,面对如此高额的垃圾处理成本,自然不会有很多企业愿意去做处理工作。同时,这方面还没有系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不处理也不会导致企业的损失。德国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不光法律需要规定其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约定垃圾处理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有些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有一些成型的条款规范,我国在制定这方面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规范,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目前我国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仅有二十多家,同时要成立一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难度很大,审批机构不明确,最重要的是,创办的资金来源是个大问题。过分的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要结合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民营企业共同努力。国家可以指定某些企业,在起步时期担当重任,创办一些大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同时也应大力培养这方面人才,与企业的成立速度相适应,着重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使企业成立之后能够正常运转。此外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可以分地点成立,在建筑行业发达的地区重点创办,但不能严重偏向某个地区,每个地区至少应有一个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地点,形成有侧重又分散的格局。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款及相应措施必须落实到位,这就需要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同时也要从人情角度出发,灵活处理人与法的关系,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与补助政策,给企业足够的生存空间,以使法律更好的被执行与遵守。

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兴起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国名经济的增长,增强产业活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不过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稳中求精,不能急于求成。走好每一步,未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将是一个朝阳行业。

【参考文献】

1、 张秋月,车东进.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0,(8):345-346

2、 王瑞敏,王林秀.中国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04期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垃圾存在问题管理建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elerated pace of urban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waste generated also will continue to increase. Dumping of construction waste Luanla, road transport spill pollution problems also become eyesores sanitation solved outstanding problems.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and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waste resource utilization, effective solution to construction waste transport proces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we fa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waste management proposals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R13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也随之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乱拉乱倒,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也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以我市为例,2009年产生建筑垃圾约200余万方,2010年约为320余万方,2011年约为350余万方。这些建筑垃圾一部分被运到濮水公园建筑垃圾堆山造景,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堆积在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既影响了市容又污染环境。据调研,其它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现象。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科学管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调研,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为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沿途撒漏等违章行为,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建筑垃圾管理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管理模式、管理技术、管理思路和源头管理手段等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

(一)管理体制不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市级监督管理在市住建部门,检查考核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直接下放到区县,部分区县明确了环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少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放在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市、区(县)管理主体不一致,管理不顺畅,导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不够,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新的行之有效方法和措施,不能对建设工地实施切实有效管理,难以及时掌握收集清运动态,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甚至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导致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局面,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三)处置场地缺乏。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影响管理效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缺乏,促使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郊区、农村私设消纳场地,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如濮水公园建筑垃圾立体造景场地已近饱和,需加快延扩力度。由于缺乏建筑垃圾调剂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调配,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成了二次污染源。

(四)处理模式单一。大部分建筑垃圾复坑填埋,极少部分用于建筑工地回填,我市还没有一家资源化利用企业把建筑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利用。在德国建筑垃圾一般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筑路,二是用于工程建筑。

(五)运输市场混乱。目前,城区内涉及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有:各区县环卫部门、建筑业主、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运输个体户等,由于管理对象呈现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等多样化的特点,给建筑垃圾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另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松散,有部分是无牌无证、车容车况差的“黑市车”。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为降低建筑垃圾运输成本,有意招揽这样的低价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这些车辆一旦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后,大多是多装快跑,一路抛撒,野蛮运输,逢路就跑、逢空地就倒,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部门协调不够。建筑垃圾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的统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源头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交警、交通部门负责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的查处;环卫部门负责对已抛洒渣土的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要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出台市级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划分各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社区等产生建筑垃圾源头的监督检查力度。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建议把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处置核准制度。

一是建议实行处置证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拆迁等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报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二是建议实行工程竣工勘验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处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在施工场地长期放置建筑垃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辖区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建筑垃圾是否按规定处置,凡不按照事前环卫部门审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的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三是建议在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分别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电子识别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双向签单(类似高速公路收费站刷卡计费系统),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日志的登记。车辆运输记录和双向签单将做为运输车辆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同时借助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出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加强源头管理,借鉴郑州市的做法,坚持做到四不开工: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和未交纳处置费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建设。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消纳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以区县为主建设,市里给予一定补贴,全市共同享用。

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应符合以下标准:进出口道路要进行必要的硬化处理,满足车辆进出要求;配备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出入口安装运输监控系统;有应急物资和措施;指定专人管理,要保持24小时开放。

(四)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建议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及车辆,每年必须进行统一审核,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准入手续。建筑垃圾运输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有运输审核手续的运输公司承运,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作业,并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不污染环境。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运未经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应做到四不出门:未落实现场保洁人员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车辆轮胎冲洗不干净不出门。

(五)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采用先进技术对有用的材料进行加工后重新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扩权强镇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消纳规范化、清运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形成部门各负其责、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立体化、全程化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总体目标

(二)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环境整洁、文明,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行驶,建筑垃圾全面密闭化运输,杜绝擅自处置、乱堆放、乱倾倒建筑垃圾现象,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四)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中心区(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37省道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我市其他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由各镇街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五)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1、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2、装饰装修、土建、土石方平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3、已经实施土地储备的空置地和拆迁工地,土地储备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负责设置围墙围挡;尚未开发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墙围挡。

4、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条款,并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对违法处置相关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全封闭围墙围挡作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要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运输线路的清扫保洁人员,定时冲洗被污染的路面;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六)加强许可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核准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其中消纳场所应当固定,应与村居签订协议并取得镇、街道的同意意见);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2、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消纳场由各镇街牵头组织落实。

1、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2、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的单位,应持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用地性质证明和镇街同意设置(或租用)的书面意见,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应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照明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及时平整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4、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应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场地状况合理分类受纳和处置。

五、职责分工

(八)创建办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清运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堆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区主要街道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各镇街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落实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巡查发现工作,督促社区建立巡查联络制度,建立与创建、执法、环卫等部门的巡查信息抄告和工作对接机制;负责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举措、要求,公布服务电话;负责辖区清扫责任范围内路面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一)建设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积极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十二)公安局负责协助执法局做好相关车辆检查工作,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牌无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随意倾倒、抛撒、沿途遗漏建筑垃圾的车辆,根据其违法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交通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核;查处无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十四)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破坏耕地行为。

(十五)工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办理和年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达标的单位不予发证、年审。

(十六)物价局负责按照建筑垃圾类别,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价格做出最高限价,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收费标准。

(十七)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检查,监督工程招投标单位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条款。

六、工作要求:

(十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作为提升城市环境档次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建设国际商贸名城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