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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贸易

信息服务贸易

信息服务贸易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服务贸易个人资料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其崛起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如何平衡贸易自由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颇费思量。这涉及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自由与安全的选择。法的价值是有位阶性、冲突性的。当贸易自由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鼓励交易还是仅关注个人资料的安全?信息服务业的开放是实现信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经之路,而个人资料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更多侵害。个人资料在本人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跨国贸易的标的。资料本人应如何主张、救济自己的权利?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信息服务贸易范文第2篇

(一)非洲各国消费市场特点

非洲有近8亿人口,是一个消费层次多样化、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南非、尼日利亚和埃及为广东对非洲的主要出口国。非洲地区的外商与民族商互为一体,形成各不相同的类型。少数西方垄断公司在非洲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主要从事大宗进口和批发业务。民族商人中除少数资本较大外,一般资本较小,订货零星分散,批量小,许多民族商人都订购中国商品,因开信用证积压资金,故要求我方交货快,最好是现货现售。非洲国家近几年来,华侨、港台商人明显增加,国内出去的个体户有增无减。这些商人主要经营大陆和港台商品。东非的经济在非洲各大地区中是最低的,需求低端的消费品最多。中非消费市场不大,但消费水平高低悬殊较大,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消费市场。北非是非洲最富庶的地区,大多数北非国家的消费水平同中国大体上相似。南部非洲经济很有发展潜力,市场上,到处可以看到中国商品。

(二) 广东正在兴起的中非贸易方式

非洲人均收入低,服装、皮革制品等等需求大都为库存货,如果通过定单定做,价格则为大大增加,而买方的也是多为私人贩运,所以双方的电子商务意识不高,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挑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是直接从档口对比就直接买货。只有大单的交易,如汽车,摩托车等到厂看看才决定买货。而且,在对非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人对贸易缺乏诚信使中国商人感觉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方式是最安全的方式。因为上述原因,中非贸易还是停留在最原始的模式。

2003年以后,中非贸易的热潮中,赴广州的非洲人每年以30%~40%的速度递增。非洲制造业极端落后,80%的生活用品依赖进口。在广州,每天数万名黑人挑拣着来自广州周边上千家小工厂,被中国人称为尾货的牛仔裤、杂牌电视机、组装手机。万里之外的非洲,有近50个需求旺盛的国家正张开双臂,一件不余地接受、迅速消化掉这些本国生产不出的日用消费品。

非洲人在广州购物的市场主要集中于三元里的迦南、御龙商城,小北路的天秀大厦、陶瓷大厦、登峰宾馆等几座大型中非贸易城,产品主要有服装、布料、皮革制品、五金、家电、电脑、手机、插座、发电机、摩托车、汽车、门窗、镀金饰品等等。由于非洲几乎没有工厂,一般人对正版和冒牌没有什么概念,只要鞋子上印有Adidas就可以了,关键是便宜。广州是在华非洲商人最密集的城市,目前常驻广州(6个月以上)的非洲人达2万余人,短期签证几天到一个月的则达十几万人,大都是选购了产品就马上空运或拼柜海运回国。一条牛仔裤在中国批发价23元,运到尼日利亚的空运费为36元,在尼日利亚销售则可卖到130元。

二、广东对非洲贸易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优势分析

(一)非洲客人在非洲通过网络批发交易的降低成本分析

非洲客人亲自来到中国商场批发交易的成本:C1=出厂价+(铺租 +店员工资+签证费+旅费)/销售出去的商品件数N1+运费

非洲客人在非洲通过网络批发交易成本: C2=出厂价+(仓库储存费+网络宣传费+样品快递费)/销售出去的商品件数N2+运费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对于尽力买到便宜货的非洲客人来说,如果网络批发交易价格大于商场批发交易的价格,网络服务平台则无法生存,要使C2小于C1,则必须要使(仓库储存费+网络宣传费+样品快递费)小于(铺租 +店员工资),N2大于N1。一般来说,厂家、商家的仓库储存费肯定小于铺租,样品快递费也远小于非洲客人亲自来中国的签证费+旅费。这样就要判断N2是否大于N1,在推广初期,由于知道网络服务平台的人少,信息少,N2肯定小于于N1,网站知名度逐步大后,由于网络信息搜索的的便利,能更快地检索到更低价格的同类产品,可以找到更便宜的供货厂家,省去给商铺的中介费。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所以N2会逐步大于N1。

对于远在非洲的客人可能需求的产品量不多,不走集装箱,只用空运,难以用T/T或L/C来保证汇款后能收到货物和货物的质量, 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推出代收非洲客人的汇款,然后到非洲客人联系好的档口或厂家一手交钱,一手验货是否和非洲客人确认的样板一样,然后代为空运发货,只收取每次两百元的手续费,只相当非洲客人在中国住两晚的住宿费。

(二)非洲客人在中国通过档口加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结合起来选购产品的优势分析

非洲客人在中国通过商铺加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结合起来选购产品,能更快地检索有这种商品的档口,直接前往,省去到各个贸易城逐个档口寻找的麻烦。例如我在广州金龙盘服装外贸城开档口期间,通过交流得知尼日利亚朋友需求大量手帕,每月需求2万条,但手帕在国内市场几乎没有销售了,中国人习惯用纸巾。后来我就上ALIBABA英文版用关键词“hankerchief”查找,发觉中国江浙一带有很多生产手帕出口的企业,通过联系,寄样板,终于帮客人找到了小于1元/条的手帕。又例如有几个尼日利亚客人需求1000多条男装多袋牛仔裤,并给样品我看,关键的是他们不要订做,只要库存,而且要32到36码的, 因为订做价格贵,要30多元/条,而库存产品则可以压价到20元以下。我逐一打电话到十几个厂家,都找不到多袋牛仔裤库存。我又亲自花了两天的时间到沙河、广大,伍尚等几个服装批发市场几百个牛仔裤批发档口逐一询问,才找到相似的16条多袋牛仔裤,拿回来后,尼日利亚客人以款式不全合适为由,只买了其中的十条,不但没有赚到钱,还亏了车旅费和时间精力。

如果非洲客人在中国通过档口加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结合起来选购产品,在平台需求信息和图片,卖家又上传图片询问客人是否合适,这样就不需逐个档口跑,也不会进回不合款式的牛仔裤了。

(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使中非贸易扩张到全国更多的企业

现在中非贸易的原始交易方式主要集中在广州, 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主要集中广东的增城(新塘牛仔裤城)、花都(狮山皮具城)、中山(五金产品)、东莞(衣服,毛衣,鞋)、佛山(家电产品)、深圳(高科技电子产品,摩托车,汽车)等地区及城市 。我曾问尼日利亚客人需求从中国购买什么产品,他们说Every things(所有产品)。我问他们非洲没有工厂吗?他们说现在也有不少中国人到非洲投资办厂了,但还不能生产所有产品,很多产品需要从中国进口,而且都不是固定从事某方面产品的进口,可能看到什么合适的,有利润空间的,下次就改变进口计划。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的发现需求产品的过程就是:来到中国――看到许多产品――发觉非洲无法制造的或存在利润空间大的产品――洽谈购买――运回非洲。这样就会存在发现的产品只限于广州,购买的产品只局限于在广州周边的企业生产的,还有许多由于语言关系,企业偏远关系未能发觉的适合非洲进口的行业产品(例如重型机械,疫苗,其他地区的土特产等)。

如果建立了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就可以使全国各地的企业参与到中非贸易来,全国的企业都可以在平台上推介产品,库存信息,非洲客人不断新的需求信息,使出口产品迅速扩展到各个行业,更容易开拓未被发现新的出口产品商机,打破地域的限制,把两个合适的供求者迅速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

(四)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有利于中非贸易的诚信运作

我在广州金龙盘服装外贸城开商铺期间,就经常遇到非洲客人看了样板、谈妥了价格,口头预定了一批服装,说好明天来取货,但后来又不来,使我进货回来无法销售出去,堆积造成损失。非洲客人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信誉较差。 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可以使买卖双方对注册用户进行评价,评信用等级,电子记录着买卖双方的每一笔交易诚信程度,这样诚信度高的客户就得到更多人的信赖和交易,这就促使每个注册用户都努力去维持自己的诚信,有利于中非贸易的诚信运作。商铺对客人的订购一般要其交定金才去厂拉货,而非洲客人一般不想交定金(因为怕档口搬迁),如果采用支付宝,客人在网上用支付宝支付,款项并没有直接到商铺老板帐上,要非洲客人确认收到货物,支付宝才向相应的中国商家放行货款,这样就保证了双方的利益。

三、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一)信息特色的实施方案

虽然已经有ALIBABA,TRADEKEY等外贸交易平台,但这些外贸交易平台,没有针对库存产品推广功能,而非洲又欢迎便宜的库存产品,所以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要突出推广库存产品功能,可以上传库存产品的清晰图片,买家也可以求购库存产品信息和目标价格。例如有个中文版的中国服装库存网(省略),可以让买卖双方自由信息,其服装低廉的价格(3元一件的毛衣,2元一双的鞋子)就很适合非洲客人,但其没有英文版,没能被非洲人关注。如果我们将这个中文版的中国服装库存网翻译成英文版,将其信息搬过来,放到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上,这样就可以迅速被非洲客人注意与利用。然后逐步建立电器库存,皮具库存,机械库存等等专区,这些专区的信息都是从中文版的相应库存信息网翻译过来,然后再拉拢供货商过来信息。

推出客户需求信息数据统计专栏,软件自动对客户的求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这样就能使中国商家更好地掌握客户的各类需求动向和量比关系,更好的掌握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

免费给各对非洲贸易的商贸城档口开网店,非洲商人,在非洲的消费者求购信息,根据非洲客人的需求信息,由工作人员及时补充相关商家、厂家信息,各用户在信息的同时可以上传图片在线交流,参与论坛讨论,询盘,每个注册客户进入自己的界面都有搜索产品,搜索企业,搜索库存,搜索需求信息,搜索商铺的关键字匹配搜索功能,还有按分类目录搜索的功能。

(二)服务特色的实施方案

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突出政府部门的权威与信誉,把非洲客人当作朋友,介绍中非贸易,免费咨询来中国贸易的各种事项,对不能来中国的客人采购发货,代看厂,代验货。对买家订单实行跟踪服务, 定单查询,一家交易不成就推荐另一家。开通国际型支付宝,买家确认货与样板一致后再放行货款。针对非洲客人在广州流动性大,上网不大方便等,还可以推出移动商务业务,在网上需求信息的非洲注册用户,如果有商家回复了供货信息,服务平台就可以以英语短信的形式发送到非洲用户注册的手机上。这样非洲客人就可以直接和各个可以提供合适产品的厂家直接联系上。

每个注册用户都可以免费注册国际型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创办支付宝(省略)合作。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非洲客人想购买商品,直接在网上用支付宝支付,支付成功后,中国商家就立即通过空运或海运发货,非洲客户务必在收到商品后的24小时内,在支付宝上确认收到商品。确认收到商品,支付宝就放行货款,中国商家就可从自己的支付宝帐户转钱到已经绑定的自己的存折帐户。如果非洲客人收到货物却没有确认,而且又不向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投诉产品的质量,超过一个月,支付宝也会自动向相应的中国商家放行货款。如果非洲客人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投诉,广东对非洲贸易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可以向双方进行网上协商,要求双方在网上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证据属实,就将货款返还给非洲客人。

(三)宣传推广方案

信息服务贸易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贸易 传统国际贸易

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互联网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软件设计、音像书刊、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其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即实现“在线交易,离线供货”。网络贸易是将互联网应用到传统国际贸易中,这使传统贸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网络贸易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网络贸易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同时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剧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贸易商务场所和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厂商对产品的营销、谈判、订货、销售、分发、支付等贸易流程的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行,而网络贸易则把这些国际贸易的商活动集中在网上来进行,即进行以网上营销、网上谈判、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网分发、网上支付等组成的网上国际贸易务,这样也就使得传统国际贸易运行发了实物运行与网络商务运行相结合的国际网络贸易的新变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有人预测,未来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各种贸易形式数字化,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开辟一个全新的网上贸易市场。网络贸易迅速快捷、费用低、信息量大,甚至可以使人们看到实物照片和录像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企业能够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买卖双方可以在网上展开询价、谈判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售货或订货,与供货商、批发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这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可大大提高商贸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文件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客体发生变化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可以从网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成为网络人的买者和卖者其搜寻信息和获得信息及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贸易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跨越中间商直接结合。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中间商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寻找自己在新的网络市场中的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国际贸易主体随着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产生,这就是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网络公司的出现。这种网络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者和卖者对其产生定的信息依赖。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客体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客体从传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贸易与旅游、工程等服务贸易的贸易构成,生长出新的网络信息贸易,其中重要的构成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很显然,随着国际贸易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一定的新变化。

(三)网络贸易削弱了商品和劳务提供音及消费者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发生了从简单的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向全球化的转化,网络国际贸易更倾向于为全球范围的贸易选择,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联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只要贸易公司就近与internet建立连接,就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与该网上的任何经济体建立贸易联系,进行贸易洽谈和交易。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全球化趋势。现实世界以地理确定边界,而且网络本身没有边界,网络社会是开放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具有资源共享性。因为国际商务的主要媒体——国际互联网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球性的。无论在哪个国家,你只要能够接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方便地使用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享用国际互联网上庞大的信息资源。尽管大家联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拥有不间断的计算机联接系统,而另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则通过调制解调器和公共电话网拨号入网的临时联接方式,还有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网络或卫生网络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但是无论哪种联接方式,都可以实现相同的联接效果,即进入全球市场。

因此,网络贸易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是不同的。传统市场由于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的产品或商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传统市场按地域被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界限分明。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贸易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四)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互联网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这种经营战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问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问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五)国际贸易制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推动占全球电讯服务收入95%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讯协议》。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4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这些签字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2。5%。1997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互联网免税区的建议,而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决定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这个决定很可能还继续下去,这意味着互联网可能逐步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基础电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金融服务自由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批准的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等都是促进国际网络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而这些有利于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安排将减少贸易的“成本”。这样也就使得国际网络贸易比传统贸易得以有更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增长。相对于旧的、传统的国际贸易制度,这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必将促进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二、网络贸易引起信息贸易的飞速增长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网络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象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信息产业发展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产业革命,在未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产生和传递都是通过信息业完成的,因此信息产业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中的基础产业,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预计到今年,全球信息产业的销售额会超10000亿美元,从而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迈向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国际贸易的机会也因此而得以增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传统服务贸易中的服务产品要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同的是,网络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服务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有一定的分离,在网络上,光纤通道可以在网上像运输产品一样运送金融、广告、会计、设计、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文化、教育、医疗等信息化的服务产品,国际信息贸易正从国际服务贸易中分离出来,以一种独立的新的贸易形式出现。国际信息贸易指的是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关的一切跨国贸易形式和活动。因此,国际贸易将由商品贸易(消费品、生产资料贸易)、劳务贸易、(运输、旅游、工程承包)和信息贸易(技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贸易)三分天下,而国际信息贸易的发展正是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高级化、软件化及国际贸易总量得以不断扩大的动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文化信息设备等信息技术的硬件贸易和相应的软件贸易构成国际信息贸易的主体内容,它们是国际信息贸易的物质形式,也是世界信息经济的基础。

信息内容本身成为可贸易的商品。在信息网络的交互式环境下,宣传品(广告)、电影、电视、录像、书籍、杂志、报纸等产品的贸易,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的传输达成交易、网络贸易将向贸易的信息流动的无形形式转化:信息内容的交易可以多次重复进行,无形信息流和有载体的信息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拓宽了国际贸易商品概念范畴。

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信息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医疗专家服务贸易)等,都可通过信息网络的“运送服务”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足不出户”即可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同时提供服务。

信息服务贸易范文第4篇

世界经济的增长与世界贸易的增长密不可分。二战以来,世界贸易增长速度远快于同期世界经济的增长,而且自80年代后呈现加速增长趋势。进入90年代,世界贸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的2倍,世界经济的融合加速进行。WTO的正式启动运转、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全面实施以及各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不仅为世界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更加开放和自由的环境,也为世界贸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世界贸易全面、持续增长。

全球货物贸易高速增长

随着世界经济摆脱了90年代最初几年的不景气状况,世界贸易在1994年强劲增长,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率达到10%,开创了70年代以来的最高纪录。在此基础上,1995年世界贸易获得持续高速增长,增长率达8%。1996年受西欧和北美需求下降、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贸易发展放慢的影响,世界贸易量增长率回落到5.5%。1997年在北美和拉美旺盛的需求和西欧经济复苏的推动下,世界贸易增长又形成近20年来的第二个高峰,增长率达到10.5%。1998年受亚洲地区贸易收缩及世界初级产品价格下跌的影响,导致世界贸易增长速度放慢到3.5%。预计1999年世界贸易将保持或略高于上一年的增长水平。1996年全球商品贸易出口额首次突破5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全球商品贸易额已达5.225万亿美元。

近年来世界贸易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信息技术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日渐提升,发展速度最快。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脑、光纤、通讯卫星等为物质基础的信息革命,克服了经济活动的时空障碍,引起了生产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信息和知识作为信息时代最有活力的两个因素已成为创造价值和取得财富的源泉。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急剧增长。据GATT/WTO的统计,作为信息技术产品代表的“办公和电讯设备”类商品自80年代至今一路领先,在各类商品中增速最快:1980年-1985年平均增长9%,1985年-1990年平均增长18%,1990年-1994年年均增长12%,其中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了2%和26%。目前全球每年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占全球商品贸易总额的12%。信息技术产品现已替代了纺织、化工,汽车、农产品等传统产品的出口主导地位,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日益下降。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信息技术协议》的达成反映了各国取消关税、降低信息产品成本的要求,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将以此为契机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二,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手段和格局正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世人环保意识的增强,世界市场上环保产品走俏,绿色战略盛行,绿色革命方兴未艾。有关绿色产品在新开发产品中的比重从80年代中期的6.5%提高到目前的10%以上。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表现在:由环保引起的贸易纠纷正成为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的焦点;绿色壁垒更多地取代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环保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新热点;绿色产品的兴起使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正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

第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迅速崛起,在决定世界贸易实绩和格调中的重要性增强。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大体占1/4左右。9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高于发达国家,在推动全球贸易持续发展中,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和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从贸易量来看,90年代以来。亚洲及拉美的增长水年都超过世界平均增长水平。亚洲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中心。据WTO统计,近年在进出口两方面增长都很快的国家有:阿根廷、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崛起不仅使世界贸易格局改观,也必将影响国际格局。

世界服务贸易急速扩大

尽管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但服务贸易则有了长足发展。由于信息与电讯业的进步,加上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已成为世界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WTO统计,1990年-1992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7%,通常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货物贸易。l992年世界服务贸易额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已达1129o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比重已从80年代初的15%提高到目前的20%,这还是在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尚不够开放的条件下取得的。世界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成为衡量一国整体经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占据着绝对优势。除香港进入服务贸易10大出口国(地区)之列外,世界服务贸易的10大出口国、进口国均为发达国家。1998年10大服务贸易出口国(地区)、进口国分别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进口额的58%和57.6%。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发展很不平衡,总体上看服务业滞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在加快,亚洲国家和地区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重要性正在加强(见表1)。

信息服务贸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中间商;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49-02

贸易中间商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参与市场活动的买家与卖家之间,由于信息不完全、企业规模的限制等各种因素,在寻找交易对象上存在很大的困难。并且在把货物交予交易对象时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如单据、报关、运输等,都需要专业的人去处理,特别是有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它们没有能力完成这一系列手续,即使有能力处理相关事宜,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成本,非常不利于国际间贸易的发展。因此,贸易中间商就应运而生了,它具有专业化的团队,帮助客户寻找买家或卖家,完成运输、报关等一系列中间过程,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贸易中间商的业务也逐渐完善,功能更加强大,从以前单一的人发展成为一揽子链条式的经验,从产品设计、研发到营销、售后服务贸易中间商都可以全部。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电子商务网上业务也飞速猛进,大大便利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交易对象不用面对面商谈,直接在网上讨价还价、下订单就可以达成交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对贸易中间商的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抢占了贸易中间商的市场。但是,电子商务并不能完全取代贸易中间商的地位,贸易中间商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自己的业务。因此它们是可以共存的,并且可以促进对方更好的发展。

1 贸易中间商的发展

贸易中间商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中参与主体、及其交易模式等的不断多样化,引起贸易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也不断变化。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分工逐渐专业化,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效率也不断提高,贸易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1)传统的贸易中间商只提供简单的服务工序,而现在的贸易中间商提供各种功能。贸易中间商最开始发展时只是以人或者经纪人的身份提供简单的中介服务。它们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搜寻货源、商谈合约、报关、运输等服务。贸易中间商只是简单的一些贸易环节,从中获取佣金,并没有产生价值增值的过程,不具有创造性的生产活动。早期的贸易中间商提供的服务过于单一,只是简单的提供桥梁服务。现在的中间商大大扩展了服务范围,从产品研发设计,到订购、货运报关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再到产品的宣传、销售以及售后服务,中间商都能够独立完成,使整个贸易过程更加完整顺畅,大大降低了贸易摩擦,使国际贸易更容易实现。、

(2)传统的贸易中间商提供的只是一个固定简单的环节服务供客户挑选,而现在的贸易中间商允许客户定制服务产品。过去的经济发展较现在简单,国际贸易也没有现在多样化,贸易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也只是比较简单的,客户只能从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中挑选自己所需要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多样化,贸易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贸易中间商在经济发展中也不断提供更多的服务,提供的服务也应有尽有,并且客户可以自己定制服务,中间商按照客户的要求去完成,改变了传统贸易中客户的被动地位。

(3)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中间商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即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产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以及公司之间的交易更加便利。跨国公司的扩张更加具有网络化和国际化特征,大量的外部交易内部化,使很多贸易只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及附属公司之间完成,使贸易成本大幅降低,交易更加便利顺畅。

2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把传统的经营贸易往来搬到互联网上,打破了空间和地域的壁垒,使不同地区的企业可以方便自由的进行贸易商谈,信息全球化。电子商务最先始于美国,1997年开始被引入我国。在电子商务引进之初,参与主体是媒体和IT厂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处于启蒙阶段。经过两年的发展,在风险资本的注入下以网站为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成为主体。由于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络电子商务业务跌入低谷,与此同时,企业开始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且成为后来的参与主体。电子商务运行之初,网上经济业务并没有实现盈利,并且处于亏本的状况。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交易额大幅度提升,并且电子商务类网站也越来越多样化,消费者逐渐接受网上购物这一新兴购物方式。在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有很多种,比如B2B、B2C、C2C等,并且网上服务功能的发展越来越全面。现如今电子商务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给我们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我国贸易的发展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企业可以通过网站搜寻各种信息,寻找贸易伙伴,也可以在网上自身业务的信息,宣传企业。在寻找到合适的贸易伙伴之后,企业之间不用直接会面,就可以在网上进行商务谈判、讨价还价、下单订购、网上支付等流程。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可以绕过贸易中间商,直接进行国际贸易,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信息公开化,中小企业可以与大企业搜寻到同样的信息资源,增强了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电子商务还促进了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互动,消费者可以反馈意见给生产厂商,厂商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意见来提升服务和改造产品。

3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贸易中间商的影响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很多贸易都实现了电子化。网络上出现了很多电子商务网站,大大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它具有全球性和开发性的特点,使国际贸易更加容易发生,也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电子商务打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

电子商务的逐渐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贸易中间商的市场份额,使买卖双方绕过贸易中间商直接展开贸易活动,节约了贸易成本。电子商务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化,打破了中间商对贸易信息的控制,使买卖双方直接交流信息成为可能,因此贸易中间商作为贸易的枢纽地位改变了。

但是贸易中间商的地位仍然不能被电子商务所取代。贸易中间商在贸易中的枢纽地位,使它对供需双方的信息都非常了解,它能帮助客户筛选合适的贸易对象。虽然电子商务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但是信息的准确度和可靠度是需要辨识的,这时只有中间商能够正确把握信息,确保贸易的安全。中间商能够提供售后服务,解决了跨国贸易售后服务难的问题。中间商在营销、运输、交货等方面都具有专业化的水平,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一系列后顾之忧,为厂家节约费用。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贸易中间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模式。贸易中间商可以通过网络更快的寻找买卖双方的信息,发展业务。中间商还可以利用网络对货物的运输进行实时跟踪,加强对货物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取代贸易中间商的地位,它们是可以共存的。贸易中间商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谋求更好的发展。

4 电子商务时代贸易中间商的发展出路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贸易中间商的服务项目,但是电子商务不能完全取代贸易中间商的地位。因此在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贸易中间商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争取市场占有率。

(1)贸易中间商要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贸易中间商的传统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被电子商务挤占了市场,因此贸易中间商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实现业务纵向一体化发展。比如说,中间商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异地售后服务难的问题。中间商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报关、运输、交货等一系列贸易过程,为出口企业解决交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中间商还可以帮助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资金流动问题,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积极参与网上物流管理。

电子商务方式下达成的交易仍然需要实体运输,才能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电子交易的企业仍然要借助贸易中间商来完成运输交货程序。因此,贸易中间商要充分利用自有的配送销售网络,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管理中,了解货物的运输动向,提供更好的货物运输服务。

(3)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虽然电子商务使信息全球化、公开化、透明化,但是提供的信息并不是完全客观的描述,企业自身视野的限制,并不能辨别出真伪。贸易中间商凭借着多年来的贸易经验,对市场资源有着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可以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贸易中间商还可以更快捷的帮助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贸易伙伴,扩大产品销路。因此贸易中间商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对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总结,给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4)贸易中间商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发展自身业务。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逐渐壮大的,贸易中间商要充分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贸易中间商可以通过网络更快的找到大量的企业信息,不断的调整充实自身的信息资源。同时贸易中间商还可以利用网络更多更快地找到客户,扩大自身业绩。贸易中间商利用网上物流管理,可以更好的监控到货物的流动方向,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总之,贸易中间商在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了新的挑战,但是贸易中间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极大的促进了我国贸易的发展,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实现了跨地域、跨时空的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和贸易中间商的发展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是互相促进、互相扶持的关系。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贸易中间商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平台,贸易中间商也为电子商务的实物运输、贸易交单提供了完整的服务。因此,贸易中间商应该根据新的经济形势调整自己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的优势更好的发展自己。

参考文献

[1]陈飞.电子商务时代中间商存在价值分析[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