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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1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现状

1.工作职责有短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普法教育、制度管理、风险分析、合法审查、法律咨询、案件处理等几个大项。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国企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较为集中在普法教育、法律咨询,以及对制度和经济合同的审查方面,在开展制度建设、参与企业决策、参与重大经济谈判中普遍存在短板。

2.人员素质待提高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人员也大多是兼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办公室的各类综合性事务,专职的法律顾问占比较低,通常情况下,很多单位名义上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不仅是兼职,而且大多数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以及后续教育。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现有企业法律顾问难以胜任问题的解决。

3.实际作用显尴尬一方面是机制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现有人员能力上仍需提高,直接导致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成了名副其实的“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的配角。一些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时,想咨询就咨询,不想咨询就免了。有的即使咨询了,对法律顾问的意见也是想听就听,不想听就撂在一边。

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的因素

1.法律方面的因素从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看,参与管理是应有之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律机构应该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其不仅能对企业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还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提出意见时,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客观有利。

2.工作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影响从理论上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十分多,方方面都有它的影子。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从业者根本无法参与到管理中去,在工作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实际作用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法律工作和企业管理处于游离的状态下,不能很好的进行结合。这种现状也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1)对企业来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属于新兴部门,和其他传统的部门有很大区别。很多企业领导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或者知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怎么应用。(2)从自身情况看,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晚,从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是很高,在企业中高层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法律制度也不太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对策(1)为法律顾问提供更大的工作便利为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工作中有更大的便利,不受那么多的条件约束,能对企业履行其职责,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这就需要企业领导及其监管部门改变其陈旧的观念,学习新的企业管理策略。同时,作为法律顾问应该拿出真功夫,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也有利于领导的决策。在规章制度方面,应该用明文规定指出企业法律顾问有哪些事物的处理权利,这样才有法可依,可以使工作更好的进行。对于企业的大批资金问题,应该使企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使企业领导在做出决策时避免有违法行为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出可靠的决策,以防后期出现法律方面的纠纷。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样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2)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领导层要加大对法律顾问的重视力度,鼓励其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以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在企业中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管理:①在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可以进行以案说法,这样促进法律事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结合,两者之间树立联系,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上的作用,积极提高自身的形象,这也有利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②在公司相关法律业务中,参与相关业务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是企业法律顾问最本质的工作,要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这样就能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③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加强管理问题的观察分析,在日常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自身职业素养找出原因。④在企业规定的相关工作外,对其它实务也要做到主动,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自己观点,这样有利于企业领导决策的准确性。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就要做到多主动,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的能力,为企业发展带来帮助。(3)提高综合素质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只是通过相关专业的职业考试教育,这根本不能适应未来工作的职业要求,不能胜任实务中的相关业务的能力。针对法律顾问人员,笔者总结了相关符合基本工作的几点要求:①相关专业法律素养,这是胜任工作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要求。②要具备全面的企业管理知识,这是法律人员向更高职位提升的必须具备的要求。③相关法律顾问人员必须熟悉从事的相关行业的了解,不仅包括相关的法律,还有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必须达到掌握和熟练的要求。④企业法律顾问要主动研究新的经营思想、手段,并且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达到创新工作等。总之,要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

三、结束语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2篇

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的角色主要有两大类,即担任风险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担任风险投资方的法律顾问。首先我们来探讨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担任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和所应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引进风险投资本前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保障和协助风险企业顺利获取风险资本,风险企业的律师从风险企业创立之初开始就应为风险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风险企业创立到引进风险资本前这一段时间里,风险企业的律师主要应协助风险企业关注及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风险企业创建者与其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科技人员出来创业,首先要关注的是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通常情况下,勇于创业的科技人员正是原单位的技术骨干,他们的离开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科技创业者必须要妥善处理好与其原单位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对于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要积极协商处理,以免构成违约。同时,在创建和发展风险企业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否则有可能会形成纠纷。这样既会牵制创业者的精力和时间,也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而不是属于科技人员。如果科技人员利用该项专利技术出来创业而与未原单位达成协议,就会构成对原单位的专利侵权。而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有瑕疵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

2、风险企业的初始股权结构及技术入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制下,风险企业在创建时通常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而股权性质单一,即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但这种单一性质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进入。从股东人数的要求来看,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有两名股东,某些工商管理部门还会要求任何一方股东的出资均不宜超过注册资本的 80%。

技术入股问题也是风险企业的创建者们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997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国家科委联合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1998年5月印发相应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一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 35%。同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入股的技术要符合“高新技术”的标准,属于原国家科委所列的高新技术的范围,而且应是企业的核心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享有合法的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入股的技术必须要经过评估,如果作价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评估结果还应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允许技术入股不受最高比例限制,如《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中即有此规定。而《公司法》第229条则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入股的比例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规定目前尚未正式出台。

3、风险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企业的律师还应帮助创业者在风险企业组建时依据《公司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企业,应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到十三人;还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公司法》又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及一至二名监事。尽管完备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立有利于风险企业的形象,也是风险投资家愿意看到的。但从创建初期的风险企业的实际运作来看,有时也可采取灵活措施,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而暂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简单的治理结构适用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且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发展不具备实质影响力的情形。如,在由两名股东组成的风险企业中,一名股东为技术创业者,对公司享控股权,另一名股东不懂技术,也不参与经营,只提供办公场地,占有20%的股权。这样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在风险企业创建之初采取灵活的治理结构有利于风险企业的迅速决策以及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着风险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首次引入风险资本后,风险企业应逐步建立完备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与管理。

4、商业计划书的制作商业计划书是风险企业为引进风险资本而制作的融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应向风险投资方详细介绍风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技术优势、管理团队、资金使用计划、盈利预期等等。尽管这些内容看上去都是纯商业性的,律师在风险企业商业计划书的制作过程中仍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在协助制作商业计划书中,律师应特别审查及保障融资本身及资金使用项目的合法可行,把整个融资过程放入法律框架下来运作。一份由律师参与制作的周详严谨、充满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商业计划书会更加吸引投资方。

二、引进风险资本过程中的主要法律工作及法律问题

1、谈判提纲的制作 这里的谈判提纲是指风险企业家为与风险投资商进行融资谈判而准备的提纲。作为风险企业方的法律顾问,律师应重视并协助风险企业家准备详细的谈判提纲。一份准备充分的谈判提纲有利于提高融资谈判的效率,风险企业家一旦有机会接触到风险投资商,就可以依据谈判提纲尽可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创业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加深风险投资商对风险企业管理团队在管理素质及办事效率方面的良好印象。谈判提纲的内容通常包括:企业产品或服务及技术的介绍、管理团队的介绍、需要资金的数额、投入时间和进度、股权比例的安排及董事会组建、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等。

2、风险资本的投入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而不像在美国,有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选择(本文在下篇中将会进一步论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风险资本投入的方法则主要是增资扩股,即增加风险投资方为风险企业的股东,风险资本注入后增加为风险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不是支付给原股东。少数情况下,风险资本投入时,可能在增资扩股的同时,也伴随着股权转让的安排。如,风险企业的原股东希望进行部分套现,或者因政策限制或未来股票发行上市的需要而必须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等。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风险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投入程序的完结应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风险投资协议等文件签署后,风险企业方的律师应协助风险企业持风险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修改后的风险企业章程、风险企业关于同意吸收风险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及风险投资方关于决定投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到风险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及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风险企业方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的合法性,及防止和避免风险企业在所有融资文件及协议中对风险投资方的陈述存在着重大错误或误导。这项工作一方面有利于风险投资程序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日后风险企业原股东因错误陈述而向风险投资方承担民事责任。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风险企业方律师和风险投资方的律师应分别独立地审阅风险企业的章程、公司法及其他全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投资项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的章程。同时还需仔细审查风险企业原对外签署的所有重大合同,以避免因该投资项目的进行而导致风险企业的对外违约。风险企业的律师还应注重审查风险企业在融资文件及相关协议草本中的所有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一些重要的情节,应仔细核对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时还应就相关问题向风险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4、法律意见书 在较大规模的风险投资项目中,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方均会要求风险企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投资项目赖以进行的基础性文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风险企业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引进风险资本及股权结构安排的合法性、融资文件及协议的有效签署、已取得或应取得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投资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风险企业现有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投资协议与风险企业原有对外协议间的矛盾等等。如果涉及到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还应就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出具意见,甚至要请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业意见。

5、风险投资协议 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务中,风险投资协议通常又称为“股票购买协议”,它是风险投资项目中的核心文件。尽管这类协议通常是由投资方律师起草,风险企业方律师显然也必须熟悉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以充分保障风险企业在风险资本引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及投资过程的顺利完成。

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风险投资协议尚未受到风险投资方及风险企业的普遍重视。不少风险投资项目采用的只是一般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风险投资协议。应当指出,风险投资协议是不能以股东出资转让协议来代替的。风险资本追求的是成功退出及高额回报,因此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协议必须要对风险资本投入的条件及各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特别的约定,这既是风险资本投入的前提,也是风险资本成功退出的法律保障。

风险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投资交易的表述。包括交易各方的名称、投资额、投入时间、所占股比、资金使用方向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2)风险企业及其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这类条款主要是对风险企业合法有效存在及投资交易本身的合法有效作出保证,是风险投资方赖以投资的前提。这类条款主要包括:风险企业的合法成立、有效续存、经营业务的合法性、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有无诉讼仲裁、重大对外合同、专利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及引进该笔风险资本的合法性等内容;

(3)风险投资方履行投资义务的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方还会对风险企业及其原股东提出一些特别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风险资本才会投入。可见,这类条款的主要功能是让风险投资方分析、明确和把握其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的提供、核心技术人员雇佣合同的签署、有关再融资、运营风险控制及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承诺等内容;

(4)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类条款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董事、监事的任免,财务报表的制作及定期报送股东审阅等。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的投入达到一定的比例后,风险投资方会向风险企业的董事会派出董事,这不仅是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风险企业利用风险投资方的人才及资本市场资源,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

三、风险资本退出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成功的投资来说,退出是最终实现其资本增值的投资收益;对于失败的投资来说,退出可以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减少损失。风险资本退出的基本方式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转让、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和清算。风险资本以任何一种方式退出,对风险企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风险企业的律师在风险资本退出过程中也是责任重大,需协同投资方律师做大量的工作。在首次发行上市和清算两种方式中,法律服务工作甚至主要由风险企业方的律师完成。从律师业务的角度来看,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转让还是清算,都已是一项专门的律师业务,在此就不再一一细述,仅作简要介绍。

1、首次发行上市 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境外风险资本所投资的金蝶软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便是这一模式的最新典范。除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外,我国即将开通的创业板也将是风险企业股票上市的首选。当然,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军我国的主板。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程序包括:聘请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组成顾问班子;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资产、资本结构等重组;将企业通过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辅导并制作、报送股票上市申请文件;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发行。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风险资本成功退出的另一重要途径。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又称为“股东出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又称为“股份转让”。如果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后获得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则这种股权转让也就形成了公司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包括: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转让的决议;在财务顾问或者券商、律师、会计师的协助下对企业进行整合包装;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同意;协商谈判;制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或股份过户手续。某些项目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还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报原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需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确认;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则需要股份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 风险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方的股权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风险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由风险企业管理层来受让风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风险企业家回购”或“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方投资后对风险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方面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原股东回购在操作程序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只是这种回购通常要依赖于风险资本投入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有关回购的条款。

值得一提是,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通常被错误地表述为“企业回购”。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与企业回购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交易。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只是风险投资商将股权转让给企业的创业股东或企业的管理层,而企业回购则是指要风险企业收回风险投资商持有的股权,退回其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随之要减少。而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企业回购是有障碍的。基于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149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或管理层回购。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3篇

一、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

1、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

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

3、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

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2、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1、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2、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3、宣传教育功能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立足点;勤、学、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秉承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从业原则,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与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化相适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新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重要一环。

基于上述认识,现实社会对每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当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立足点在哪里?

一、立足于勤

1、勤动脑。“勤动脑”有三个层面:其一,积极用脑。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中,要使大脑始终处于警觉状态,即形成“三思而后行”的工作作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从细节上讲,也可以说是纠错性工作,就是从大量的程式工作中去发现漏洞和偏差,从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适法性。这些工作要求企业法律顾问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谨慎的心态和敏锐的眼光,针对工作中具体的问题迅速出击,抓住关键,扭转局面,化解法律风险于日常工作中。其二,细致用脑。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发现并总结所参与工作的不足,发现一点,记录一点,随时发现,随时记录,并及时整理提出改进意见。例如,笔者在为各部门(单位)办理授权委托书过程中,就曾针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内容、用词等先后进行了十余次改进,力求更符合法律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其三,灵活用脑。如前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但又是企业各部门及领导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一意孤行,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把握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有关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入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审慎地出具法律意见。

2、勤动手。“勤动手”有两个层面:其一,是指要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笔录。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只是“顾问”,笔者就大量从事合同审查、授权委托、诉讼仲裁、招标投标及涉外法律等各项法律实务工作。从事这些工作,要形成大量的法律意见书、证据材料、请示报告等书面文件。笔者在出具这些文件的同时,习惯于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扼要记录,重点对送办单位、送办人、送办时间,事项概要进行记录,并要求领取人签字。这样做,有利于迅速厘清自己的工作头绪,查对先后相继工作的联结点,明了工作的要点与责任,总之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其二,是指要经常动手写一些专业文章。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学会用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部门法的专业性工作,如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等边工作、边研究,真正做到专业与实务相结合,适时地以专业文章的形式展现自己的工作成果。

3、勤动腿。“勤动腿”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对内要主动联系各职能部门;对外要积极沟通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在企业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企业整体工作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各部门,高效地完成法律事务工作。就拿工程项目投标来讲,整个投标过程可以分为资格预审、现场考察、造价预算、合同评审等环节,最后完成投标。合同评审属于法律事务工作,在投标过程即构成很重要一环;同时,合同评审需要企业内部的工程、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专家共同参与。根据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分工的不同,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或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评审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中,“勤动腿”还体现在,遇有疑难问题,主动咨询协调各相关部门,本着有利于企业整体工作的原则,有效解决问题,体现为企业负责的服务精神。

在企业外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诸多的诉讼业务需要与各级法院、仲裁机构打交道;大量的非诉业务需要与工商管理等行政机关打交道。在这些工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可能会聘请职业律师进行服务,这时就形成了企业――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角结构关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主动地与他们联络沟通,努力从心理上相互靠近,遇有诉讼仲裁事务,要争取胜诉,遇有行政申请事务,要争取获准,总之,要争取一个对企业有利的结果,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职宗旨所在。

二、立足于学

1、学专业。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体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企业法律顾问可谓吃的是“专业饭”,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足之基。一是温习旧知。一名企业法律顾问经过几年的专业学习,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应该说已经具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但是任何知识都具有渐进遗忘性,在一定时间内,知识不用就会逐渐生疏,法律专业知识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定期地、系统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法规及其理论,比如部门法课程、法律专业应试教材、法律汇编等。要始终将专业知识保持在思维活跃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轻松地以专业知识应对,使问题迎刃而解。二是学习新法。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有旧法被废止、修订,新法颁布。对一些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企业法律顾问要及时学习掌握,道理很简单,只有依据新实施的法律进行的决策才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三是研习论著。当前,各类的法律专业论著很多,单就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论著颇丰。企业法律顾问要尽可能多地研习这些作品,尤其是知名法学家、知名刊物的论著,也可以专门订阅一些报纸、期刊,以便日常阅读积累。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加强专业休养,拓宽专业视角,稳固理论基础,升华专业技能,从而增强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外语。学习外语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了,尤其对于面向全球市场,努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企业更是如此,外语成为基本的工作与交流平台。笔者所在企业一直在多个国家承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外语成为与国外业主与客户合作的工作语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中,自然也不能置身度外。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使用外语与项目所在国律师紧密合作,或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委托案件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一般都学习了多年的基础外语,应该说具备了基本的外语使用能力。针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尤其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还需加强以下几点锻炼:一是专业外语。首先是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法律专业外语,能够在法律咨询、诉讼、仲裁、合同处理时运用自如,这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要了解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外语,设备材料进出口涉及的外贸外语,知识首要转让涉及的科技外语等,能够做到必要了解、基本使用。二是交际口语。中国传统外语教育重读写,轻听说,造成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外文资料能看能读,但与外商交流谈判仍存在困难,企业法律顾问也不例外。加强口语训练也没有捷径,只有多说多练,力图由量变到质变。三是书面外语。企业法律顾问在“能看懂”、“能说出”后,还要做到“能写好”,就是说能够在工作中书面完成外文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各类办公文书等。这样,才是真正用“外语武装专业”,成为一名合格的涉外企业法律顾问。

3、学技巧。学技巧是指学习沟通公关的技巧。企业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要经常接触法官、律师、甲方(业主)及乙方(各类厂商)。与不同人员沟通时要掌握不同的技巧,即与法官要“坐得下”、与律师要“聊得来”、与甲方要“谈得住”、与乙方要“站得稳”。

在与法官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代表诉讼参加人,或为原告,或为被告,或为第三人。这时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挺身而出,主动与法官沟通案情,充分利用自己对案件的驾驭能力说服法官,争取一个胜诉的结果。

在与专业律师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专业律师的合作者,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与律师共同案件,或者为律师提供支持服务。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与专业律师是“友好合作”关系,而且双方有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对共同面对的问题要全力以赴,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与甲方接触时,甲方常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相应,我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基于笔者工作单位为工程施工企业)。通常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己方优势制订苛刻的合同条件,迫使承包人接受。这时,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就要采取灵活而能动的策略,做到原则问题决不让步,一般问题适当妥协;要善于利用法律说话,用法律条款框订合同条款,尽量做到本方利益最大化。

在与乙方接触时,乙方通常是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同样基于笔者的工作单位实际),即卖方;本方则是买方。这时,作为买方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利用本方的优势地位,以强者姿态与对方商谈合同条款,在合同草拟、合同谈判及合同履行上为本方企业争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三、立足于严

“严”是对企业法律顾问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在这里有严格、严谨、严肃之意。实际上,以上一二部分的论述无不是“严”字的具体体现,以下再做一总括:

1、严于律己。严于律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从严要求自己,要以极强的责任心办理法律事务,要谦虚谨慎,仔细认真。拿合同会审来说,法律审查成为最后一关,其他部门专业审查完毕,企业法律顾问要做总体性法律风险评估,这时如果出现疏漏,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2、严于律人。严于律人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办事要不徇私情,严格坚持依法办事。正如前面所讲,对外企业法律顾问要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厂商、客户、业主打交道,不能凭自己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对内企业法律顾问要与企业各部门、下属单位、同事、领导共事,要做到既尊重别人意见,又不能盲从,做到用法律说话。

3、严于律事。严于律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坚决按照办事程序秉公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一个运转良好的企业,一定会有一套高效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企业法律顾问规范办事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性文件。事实上,在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就很难保证实体业务的公正与合法,最终会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