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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

传统文化知识

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知识系统 知识分类 文献分类法 知识系统转型

[分类号]G250

1 引言

传统图书分类至明清已形成以四部分类为主体的理论体系。四部分类的作用不只限于整理图书,对于传统学术研究也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使得经、史成为我国古代学术研究的中心和重点,学术思想多以解经方式提出。鸦片战争以后,西风东渐,动摇了延续千年的中国传统学术体系。时代的发展和传统学术体系的转型,强烈要求图书分类突破四部法的窠臼,特别是《杜威十进分类法》传人中国后,出现了近代图书分类法编制的热潮。

本文着重研究文献分类法和近代中国学术转型的关系,目的是为了厘清分类法在这一个多世纪中的演变对应着怎样的学术轨迹,它是如何历史地建构起来的?其中的内在理路是什么?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对于图书分类法有哪些认识上的差异?

2 中国传统学术与典籍分类的关系剖析

春秋末年孔子六艺分科授学,并演变成“孔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文学。这是对先秦以来知识分类的一个总结。汉代《七略》将典籍分为六艺、诸子、兵书、数术、方技、诗赋六大类,加上辑略,构成秦汉时期的学术体系及知识系统。刘国钧先生认为“这是最早运用学术性质上的差异来作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法”。汉以后,官修、私撰分类目录不断涌现,分类方法也有所改进。西晋苟勖的《晋中经簿》将六略改为四部,由此奠定了四部分类的基础,《隋书・经籍志》开始正式标注经、史、子、集四部,并进一步细分为40个类目。但这种划分是模糊的,经学中包含史学,子学又包括部分经学,“集”部则是不分科的“个人专辑”,体现出一种对综合修为的全面培养,四部内容互相涵盖,相互包纳,反映了传统学术注重“会通”的特征,与西方日见精细的分类思想相形见远。

历史上也曾有过对四部分类的质疑和探索。宋代郑樵曾作过十二类经、礼、乐、小学、史、诸子、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文类的创新。王重民先生认为,郑樵分类体系是“我国分类学史上的一大突进。可惜后人没有继续发展,直到西方的分类表输入,才建成了更完整的体系。但郑樵实际上已经进入那种完整体系的大门。

18世纪末,随着国家衰弱和西方文明侵入,中国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现代化过程,就其本质就是按照西方的知识体系进行学术转型的过程。以“四部”为框架的中国传统知识系统,向以“学科”为主的西方知识系统的转变,从表面上看是将“四部”分类体系下之典籍,归并到以杜威“十进法”为代表的图书分类体系中,但实质上是打破四部传统分类体系,转而采用以学科为分类标准的西方图书分类法,重新建构新的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

3 文献分类与中国历史上的三次外来文化冲击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曾经历过两次外来知识的传人,但其结果却并没有出现如晚清西方外来学术对四部体系稳定性的影响,这是值得深思的现象。

3.1 东汉佛学传入

汉朝后期,长年战乱,民不聊生,佛教乘势传到中国。在经过中国文化的排拒、筛选后,终于被传统知识结构所同化。表现在图书分类方面,就是对释书的目录整理,如刘宋、王俭在《七志》中将道教、佛教经典附在第七部后,稍后,阮孝绪在《七录》中列外篇《佛法录》和《仙道录》两部。《隋书・经籍志》把佛、道作为附录置于四部之后,形成实际的四部六类,力图把这些佛教文化吸纳到自己的知识系统中来。从《隋志》至《四库总目》,释家类的设立基本是在子部,其排位历经反复,前后不定,反映出各朝代对佛教的不同看法。但不管如何变化,古代官修目录一直试图纳释书于传统知识体系中。

3.2 明末清初的西学传入

明末清初,西学在中国已露端倪,内容涉及天文学、数学、地理学、舆地学、炮术、艺术、语言等领域。但当时西学并未突破中国传统的分类结构,反而被四部体系融贯、调适和同化了。如明艾儒略《职方外纪》、清南怀仁《坤舆图说》、《坤舆外纪》、《西方要纪》等被归入《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明利玛窦《乾坤体义》、熊三拔《表度说》、阳玛诺《天问略》、利玛窦与徐光启合译的《几何原本》、《新法算书》、《测盘法义》等均被归入《四库全书》子部天文算法类,熊三拔与徐光启合译的《泰西水法》等被归入《四库全书》子部农家类。

3.3 清末民初中国传统知识系统的转型

上述两次外来知识的冲击,最终都把外来知识整合到原来的四部结构之中,形成一种修复性的知识制度变迁。但晚清时期所面临的局面要险恶得多。换言之,是在西方列强的枪炮逼迫下进行的转型。洋务运动提出的“中体西用”原本目的就是为了修复和弥补旧的知识系统,使之能跟上时代的要求,但是这一尝试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并在甲午海战后彻底失灵,从而不得不采取颠覆性的知识系统的转型。

光绪24年(1898年)颁布的《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将全部学科分为溥通学(基础课)和专门学(专业课)两大类。同年康有为刊印《日本书目志》,基本上是以学科为分类标准,分为15个门类,包括:生理、理学、宗教、政治、法律、农、工、商、教育、文学、文字语言、美术、兵书等。这说明晚清学人不仅主观上接受了西方学术分科的观念,而且已经落实于行动。1902年(光绪28年)清廷颁布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确立了具有西方意义的学科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分经学、政法、文学、格致、农、工、商、医8科。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改分7科(文、理、法、商、医、农、工),在这一体系中,已经没有了经学的位置。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此中国传统学术从传统的“通人之学”,实现了向现代分科性质的“专门之学”转变。1930年,教育部设立了统一的大学科目表,至此,中国学人认识世界的知识基础,脱离了传统学术的经学传统,转换为具有西方意义的学科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

4 传统学术体系转型过程中图书分类法的编修尝试

1904年出版的《古越藏书楼书目》,开启了我国近代图书馆藏书目录的先例。它混合新旧图书为一编,分学、政两部、每部各分24类,共332个子目,这是创造新的图书分类体制的初步尝试。

1910年《杜威十进分类法》传人中国,随即出现了一批仿杜、辅杜以至混合中西的图书分类法。20世纪上半叶共编制了90余种文献分类法,仅1922―1936年,编制的文献分类法就达67部。著名的有沈祖荣、胡庆生的《仿杜威书目十类法》,杜定友的《世界图

书分类法》,刘国钧的《中国图书分类法》,王云五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何日章、袁涌进的《中国图书十进分类法》,皮高品的《中国图书十进分类法》等。

这一时期的图书分类法,对于传统学术的转型和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出现产生了极为深刻和深远的影响。采用近代学术分科体系及分类方法,重新审视“四部”范围之中国典籍,按照这些典籍所包涵之知识内容,拆散归并到新的图书分类体系中,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就如何将“四部”体系下之典籍及其包涵之知识门类,归并到近代图书分类及知识系统,早期图书馆学家在进行许多有益尝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疑问和困惑,其中的某些核心问题,如如何对待“国学经典”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门类划分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5 中国传统学术与近代文献分类法的冲突与矛盾

因此,有必要对近代著名的文献分类法以及目前仍在使用的分类法做深入的分析和阐明。本文选取了20世纪至今具有代表性的7部分类法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总体看来,民国时期的图书馆学家几乎都认同分类体系应该以学科分类为基础,也基本接受了西方自19世纪以来已经形成的自然科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三分体系。这7部分类法,对于自然、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包括哲学、宗教、文学、历史、艺术等类目的设置,虽有重要性或设类思路上的不同,但对于自然、人文社科三分以及相应的类目设立是没有疑义的,体现出非常一致的共识。主要的差别集中在对传统中学的处理上,即“四部”的拆开与归并,以及如何拆开归并等问题。

其中,洪有丰、裘开明、刘国钧法与杜威法的差别最大。但刘国钧法与洪有丰、裘开明分类法又有着较大不同,洪有丰、裘开明两法重旧轻新,以新附旧,刘国钧法“则以近代资产阶级学术来统贯当时的‘新学’与‘旧学’,与皮(高品)、何(日章)诸人的企图是相同的”。这一区别实际上反映了当时对于传统学术的两种不同认识和处理办法:①以洪有丰、裘开明为代表,认为经部应独立成为一大类不宜分散处理。理由是“经籍为我国学术之源”,故而不应轻易更改;②主张将经部拆开处理,按学术性质各入其类。但其主张在实践中其实很难妥善解决。因为中国传统学术的融通特质,使得文史哲基本不分,很难各入其类。王云五编制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用的虽是杜威体系,但为了解决经学典籍的人类,不得不特别创造了三个符号来类分中国图书,用特号表示的新增类目。

关于中国传统中学如何处理的讨论,并未因时间的流失而达成统一认识,其分歧和差别一直延续至今。的分类法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的分类和组织上的差别,恰好体现了三地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基本态度的不同,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造成的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认识和实际处理上的不同。下面就对《汉和图书分类法》(美国)、《中国图书分类法》(中国台湾)、《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大陆)这3部具有广泛影响的分类法进行逐一分析:

・裘开明的《汉和图书分类法》。1943年《汉和图书分类法》由哈佛燕京学社出版,该分类法在全美各东方图书馆中广泛使用,包括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东亚图书馆、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芝加哥大学东亚图书馆、普林斯顿大学葛斯德东方图书馆以及耶鲁大学东亚图书馆等。

《汉和图书分类法》借鉴DDC分类方法,分为9大类,即:①经学,②哲学宗教,③史地,④社会科学,⑤语言文字,⑥美术,⑦自然科学,⑧农林工艺,⑨丛书目录。在学科分类上接受了西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分体系,但同时考虑到中国传统学问的特殊性,在类目设置上既考虑到新的学科,又照顾到我国古代旧经籍(包括古代日本汉籍)的特点,比较成功地将古今中外图书文献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形式上打破了过去中国历代各种分类法所采用的类目标引方法,代之以号码标记,但对中国古籍与现代图书采用标记区分,即将古籍用三位数字标引,其余图书用四位数字表示。

・刘国钧、赖永祥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29年刘国钧编制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36年增订再版,是民国时期,使用最为广泛的分类法之一。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逐渐弃用,但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依然。1964年台湾大学赖永祥先生重新修订,注明为“新订初版”,其后30年,先后修订7次。《中国图书分类法》揉合了中国传统四库法和DDC的所长,将中国古代经典与新近之学融合,独创了图书的九分法(总类、哲学、宗教、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史地、语文、美术)。对于中国传统典籍,将经部归入各类,“易”入先秦哲学,“四书”人先秦哲学儒家类,但通论群经的著作新辟类目,以090来统一。

赖永祥先生修订后的分类法对经籍部分更为重视,采用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通论群经者统一归于090,而将六艺等分入各类;第二种方法是将六艺等集中在群经之下,自成一体。各个图书馆可根据各自的习惯和需求选择不同做法,也解决了分类时集中与分散的矛盾。2001年赖永祥增订8版出版,并将《图书法》授权中国台湾“国家图书馆”“维持分类法之修订、解释与推动。”2007年,中国台湾图书馆经过6年的修订,终于推出了《中国图书分类法》2007版。

《中国图书分类法》2007版,继承和发扬了刘国钧先生的分类思想,保留了中国古籍处理的类目。在总类部分设立3个较大的类目,用于分类和收藏中国传统古籍:①001善本;②030国学;③090群经。特别是030类目,又细分为“古籍源流”“古籍读法与研究”、“各国汉学研究”、“汉学会议”、“汉学家传记”等类目,同时与中国文学、中国哲学等作参见。目前中国古籍与国学研究再次成为显学,相关论著激增,如何分类,2007版可资参考。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中图法》)。《中图法》1975年第1版,1999年第4版,是中国大陆最通用的综合性图书资料分类法。《中图法》将知识门类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学科”三大部分,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国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列于首位。在这一分类体系中,没有人文学科的位置,文史、艺术等齐齐划入了社会科学的范畴。此外,考虑到图书本身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复杂性,划出“综合性图书”,从而形成了《中图法》的五大基本部类。

对比两岸四地的分类法,可以发现有两点比较重大的不同:①在学科体系的划分方面,《中图法》中历史、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是纳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的,这一点与国外以及台湾地区对于分类体系的认识存在较大不同;②对于传统中国文化的认识和处理,其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海外与台湾。《中图法》将传统古籍分散到现代知识体系中的各类,既无集中,也无突出的类目,如对于“群经”的处理,仅在z大类设“Z126

旧经籍。

6 关于本土化的新的文献分类体系的思考

清末民初国家积弱,民族危亡,其时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强烈的对本民族文化的失落和失败感,产生了以“科学”之名否定传统,盲目从外的倾向。在对外来文化和自身传统文化都未及做深入反思和评判的基础上,就已然得出了中学不如西学,旧不如新的结论,而后便是势如破竹的传统知识系统转型。近代虽也有过激烈的“科玄论战”,但从整体上说,知识界对于西方学术基本处于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丧失或缺失状态,把西学看成是“科学”的典范,从运用的概念,术语到讨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等都唯西方马首是瞻。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对自身优良的学术传统的无知、偏见和,导致了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丰富内涵的中国传统学术的中断。

以图书馆学为例,中国图书馆学基本是美国图书馆学的翻版,而中国具有独特内涵和优良传统的古典目录学则日渐边缘。早在1925年6月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大会上,梁启超发表演讲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国的图书馆学”。次年,在中华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图书馆学季刊》创刊号上,梁启超再次表明中国图书馆学者在计划吸收西方图书馆学时须结合中国传统的文献收藏传统和学术,“中国从前虽没有图书馆学这个名词,但这种学问却是渊源发达得很早。自刘向、刘歆、苟勖、王俭、阮孝绪、郑樵以至近代的章学诚,他们都各有通贯的研究,各有精到的见解。所留下的成绩,如各史之《艺文经籍志》,如陈振孙、晁公武一流之《提要学》,以至近代之《四库全目》,如佛教之几十种《经录》,如明清以来各私家藏书目录,如其他之目录学专家之题跋和札记,都能供给我们以很丰富的资料和很复杂的方法。我们相信中国现代青年对于外国图书馆学很有根底之后,回头再把中国这种目录学加以深造和研究,重新改造,一定能建设出一种中国的图书馆学来”。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没有给中国图书馆学实现这一理想的环境和契机。抗日战争以及随后的内战,使得几乎所有的图书馆学家都不得不停止或放慢了研究工作。1949年后又遭遇了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干扰,分类法的研究存在着重政治轻技术,立类和列类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在民国时期所有分类法中基本达成共识的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应用科学这样以西方知识系统为母本的学科体系,在《中图法》中消失了;同时,对于中国传统悠久的古代文化也未加重视,中国传统知识系统在《中图法》基本被消解了。至此,1949年之后国内编制的分类法表现出与国外的知识系统以及20世纪以来经过清末民初学人反复试错和讨论形成的近代知识体系都不一致,从而和西方知识系统以及中国古代传统知识系统都拉开了差距。

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作 者】杨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2005级博士。甘肃兰州,730020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7)04-0199-005

The New Explo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ode for the Traditional folk culture

Yang Ping

Abstract:Traditional folk culture as the working people’s intellectual,although its applic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r privacy interests of a very controversial issue,but when they are carrying a suitable carrier or appropriate ways to display the time,as the strict sen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protect objects.Allalong,in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amework,the main protection mode for traditional culture is copyright protection,but such protection mode has its disadvantages.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new protection model for traditional folk culture that is both trademark and patent protection mode in our existing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amework,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folk culture,constructs the two protection mode shallowly and theoretically.

Key words:Traditional folk culture;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一、引言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8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在当今世界,民族精神不仅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尺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商品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生自息的境遇令人担忧,许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保护不同民族、地域的传统文化,维系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就成为时下我国不能回避的话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语言、文字、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传统习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笔者认为,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多种法律手段的兼行并蓄,但是本文着力的重点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如何对其进行更好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如何更好的结合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两种保护模式,并对这两种保护模式进行了一定的制度构建。

二、知识产权法视角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很多时候是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作为私权予以保护的,但是当其被合适的载体承载或以恰当的方法展现的时候,可以作为严格意义上知识产权法的客体而受保护。本文探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是在其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可能客体的情况下进行的,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突破。

1.著作权的保护模式

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和“美术、建筑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中进行了具体化。我们认为,此处列举的作品应该包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作品。同时,《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款表明了以民事权利的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这一重要法律立场。迄今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但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定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共22条,内容涉及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大师的评定与保护以及保障措施等,它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条例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著作权的保护模式鼓励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有利于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保护。但是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业价值突显,人们对其过度开发、过度利用的现象严重,危及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弊端也开始突显:(1)著作权保护模式重在保护,而非效益的实现,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关于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基本宗旨不能完全吻合;(2)从保护期限上来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无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永久的保护,这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特点不相符合。

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可否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进行拓宽?利用商标权的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对其进行保护?随着重庆市“铜梁火龙”①作为服务商品商标的注册和贵州省从江县“从江瑶浴”②证明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实践中我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已经开始采用商标权的保护模式。至于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学界对此的讨论还不是很多,但是笔者认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很多部分可以采用专利权的保护模式,比如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可以作为实用新型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技术秘密)获得保护,一些美术、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当其附着于产品而作为商业用途时,就符合了外观设计的法律要求,还有一些生产、生活的具体技艺也有可能成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独特性,采取对其保护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需要对现有的商标法和专利法进行适当的突破。

2.商标权的保护模式及对《商标法》的修改建议

商标权的保护模式有利于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同时注册商标的续展制度还可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在商标权保护模式下:(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生于民间,就其主体而言,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某一民族或地域内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产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文化、艺术的群体,除非特殊情况,产权一般不属于个人。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笔者认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文化站或者相关单位可以作为企、事业单位而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注册商标的主体。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注册商标的专有性,除注册人及其许可的主体以外,其他人无权使用注册商标,这就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体的不特定性相矛盾,进而也排斥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居民对于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合理利用,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制度予以解决。

(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注册商标应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是表示产品和服务地理来源的名称、标记或符号。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地理标志的相似性,即地域性和主体的不特定性,笔者认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注册商标的申请应该类推适用我国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鉴于当前我国《商标法》修改酝酿之际,笔者认为,既然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那么,《商标法》的修改也应该将商标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其中,并对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加以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仿冒和侵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民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独占性经济权利,也可以更好的协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民内部对传统文化的利用关系,形成公平的利用观念,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注册商标使用的在先权利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该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都有对在先权利的规定。在先权利基本上是各类民事权利,即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等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归入“在先权利”的任何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给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这种“在先权利”是商业竞争领域内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及其表达的一种恰当方式,因为无论某一地区的具体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表达形式还是以此闻名的某一族群的名称或者某一文化的特定称谓本身,都毫无疑问的属于特定群体,也足以形成《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应适用《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在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很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由于无法归入商品的分类而无法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在商标权的保护模式下,其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还需要与其他保护模式的结合。

3.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及对专利获取要件的修改建议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利权保护模式,可以挖掘现有的专利法律保护资源对其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实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对其进行更好的传承、开发和利用。

在专利权保护模式下:(1)专利权的申请主体。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笔者认为,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

(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在先技术化”。就专利法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而言,可以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该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把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文献化、数字化、网络化,建立易于检索的数据库,使之成为专利法上可以消解他人发明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但是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在先技术化”只是对其的最低水平保护,即仅仅阻止了他人对其获得知识产权,而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在先技术化”意味着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的公开,这也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先技术化”时,要做出适当的权利保留,即这种“在先技术化”,仅仅是用来保存某种传统文化和抵消他人就传统文化获得专利授权,同时,还要征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民的同意,并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3)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这样就可以很好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4)修改现行的专利实体规则,重新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对于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要件即“三性”规则,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很多技能和技艺并不能符合专利法上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三性”规则。因此,修改现行的专利实体规则时应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可专利主题,同时要结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重新界定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当然,这“三性”标准的重新界定是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在此笔者只是提出这样的建议,还期望能引起学界的更多关注。

以上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保护模式的制度建构,主要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还有一些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如传统手工产品的设计和形状可取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如在哈萨克斯坦用外观设计权保护头巾和地毯等,除此之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技术秘密还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权对其进行保护。

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持有人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了解,加之取得、维持和实施专利的成本较高,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对我国传统的民族社区还缺乏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对于专利权制度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进行探讨,对于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相信随着我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和对其传承、开发、利用的进一步发展,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必将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三、余论

保护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有多种方式,知识产权只是其中的一种,与之并行的还应有公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等多种措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并非仅仅是为了使某些可能已经过时的文化不致消灭,也不是为了阻止现代社会的人们利用那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而是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开发和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作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制度之一,知识产权法的最大作用不在于对遗产的保护,而在于使拥有遗产的群体、团体或个人获得一定的权益,并适当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市场化利用,显现它的经济价值。这种利益激励机制与公法上所提供的强制保护相得益彰,两者的结合可以使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更好的保存、传承和发展。我们期待我国能尽快建立起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国家商标总局于2004年6月4日核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商品商标的申请。将该商标注册的核定服务项目为:文娱活动、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录像等。2005年,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重庆市铜梁县高楼镇问题服务中心。通过商标注册,权利人取得了“铜梁火龙”的注册商标在铜梁火龙的龙具制造、队员着装、龙舞套路、火花施放、吹打乐等在表演、节目制作、录像等核定服务项目上的独占性使用权。

②参见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从江瑶浴地理证明商标申报的函》及《从江瑶浴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划》,2005年3月28日。

参考文献:

①[西班牙]德利娅.著作权和邻接权[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公司,2000.65.

②宋才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意义[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3).

③李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06(4).

④唐德华.著作权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898.

⑤王鹤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模式思索[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八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2.

⑥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兼评乌苏里船歌案[J].法律适用,2003(11).

⑦何星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现代化[J].今日民族,2005(2).

⑧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3.

⑨管育鹰.“刀郎”现在折射出的民间文艺保护问题[J].中华商标,2005(11).

⑩李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06(4).

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4篇

(说明:竞赛时间为40分钟,满分为100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34分)

1、人们为何称妇女为“巾帼”?(A)

A、妇女戴的头饰叫巾帼 B、妇女善于织造

C、源于一个叫巾帼的女子的典故 D、源于一个叫巾帼的地方

2、在中国名山中,五岳占有显著的位置,其中“中岳”指的是:(D)

A、泰山 B、华山 C、恒山 D、嵩山

3、北方人年夜饭要一般都要吃饺子,其象征意义是:(C)

A、团圆美好 B、年年有余 C、更岁交子 D、五福临门

4、四书包括:《论语》、《大学》、《孟子》、( B )

A、《礼记》 B 《中庸》 C、《周易》 D、《春秋》

5、中华民族的摇篮是:( C )

A、黑龙江流域 B、松花江流域 C、黄河流域 D、长江流域

6、“青梅竹马”取自下列哪个典故( A )

A、李白《长干行》 B、白居易《长恨歌》

C、李煜《虞美人》 D、李商隐《无题》

7、苏轼的《题西林壁》如今刻在( A )

A、西林寺 B、东林寺 C、庐山 D、龙虎山

8、孔子是哪国人( B )

A、秦国 B、鲁国 C、卫国 D、宋国

9、以下哪个历史人物不属于唐宋八大家的是(D )

A、韩愈 B、欧阳修 C、曾巩 D、柳永

10、中国有一个传统习俗,农历腊月二十三日或二十四日要过“小年”,通常人们要吃:( B )

A、元宵 B、饴糖 C、腊八粥 D、饺子

11、七月七日长生殿,( C )

A、夜深无人私语时 B、相逢何必曾相识

C、夜半无人私语时 D、相见时难别亦难

12、耳环最原始的作用是( B )

A、女性身份的象征 B、约束女性的行为 C、装扮作用 D、表示女性已婚

13、“一日不见,如隔三秋”里的“三秋”是指:( C )

A、三个月 B、三年 C、三个季度 D、三十年

14、唐代诗人中别称为诗鬼的诗人是:( B )

A、 李白 B、李贺 C、白居易 D、杜甫

15、“天知、神知、我知、子知 ”,最早是汉代人杨震说的,他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为了:( A )

A、拒绝收礼 B、劝人投案 C、替人投案 D、向人发誓

16、“交头接耳 ”这个成语出自下列哪部作品( A )

A、《水浒传》 B、《三国演义》 C、《红楼梦》 D、《西游记》

17、“阳关大道”原是指通往那里的道路?( B )

A、东海 B、西域 C、南国 D、中原

18、我们常说的“鸿雁传书”源自于以下哪个历史故事? (C)

A、文姬归汉 B、霸王别姬 C、苏武牧羊 D、楚汉相争

19、下列哪个不是中国六大古都:( A )

A南昌 B开封 C西安 D洛阳

20、七夕节,中国人通常吃什么?( B )

A、蒿饼 B、巧果 C、汤圆 D、竹筒饭

21、我国传统表示次序的“天干”共有几个字?(B)

A 、8 B、 10 C、 12 D 、14

22、“回光返照”这个成语出自哪部作品( A )

A、《红楼梦》 B、《陈涉世家》 C、《烈女传》 D、《三国志》

23、秦始皇灭六国后,统一了全国文字,这种汉字称作:( B )

A、隶书 B、小篆 C、楷书 D、行书

24、长城的长度为( A )

A、6300公里 B、6000公里 C、6800公里 D、5500公里

25、蹴鞠盛行于那个朝代(B )

A、隋朝 B、唐朝 C、五代十国 D、宋朝

26不属于中国四大佛山的是:(B )

A、普陀山 B、武当山 C、九华山 D、峨眉山

27朝杖之年,耄耋之年是指多少岁?( C )

A、 60岁 B、 100岁以上 C 、80---100岁 D 、70岁

28下列不属于我国四大传说故事的是:( D )

A、《牛郎织女》 B、《孟江女》 C、《白蛇传》 D、《山海经》

29我们用“羞花”来形容历史上哪位美女? ( B )

A 、西施 B、杨贵妃 C、貂禅 D、王昭君

30、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这里的“一寸”是用哪种古代计时器量出的时间单位?(B )

A、圭表 B 、漏刻 C、日影 D、漏壶

31、“文武二圣”指的是( D )

A、孔子 曹操 B、老子 关羽 C、孔子 刘备 D、孔子 关羽

32、“小李杜”指( C )

A、李白 杜甫 B、李白 杜牧 C、李商隐 杜牧 D、李商隐 杜甫

33、文成公主与松赞干布和亲是在:( A )

A、唐太宗 B、唐高宗 C、唐中宗 D、唐玄宗

34、三冥节指的是( B )

A、鬼节 五月节 下元节 B、清明节 中元节 下元节

C、鬼节 端午节 中元节 D、重阳节 冥节 下元节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4分)

1、「孟母三迁的故事里,孟母最后搬到哪一个地方旁边 学校

2、「环肥燕瘦中的「燕是指谁 赵飞燕

3、韦小宝是哪一部金庸武侠小说作品中的人物___鹿鼎记

4、三国演义中孔明六出祁山,姜维九伐中原,进出的是( 金牛道 )。

5、被称为国家经典的儒家著作是( 论语 )。

6、相传“推敲 ”一词出自唐代诗人( 贾岛 )的诗作。

7、我国的四大名著分别是(三国演义 )(水浒传 )(西游记 )(红楼梦 )

8、一首「七言绝句总共有几个字__28字____

9、《诗经》分为(风)(雅)(颂 ))三大类共305篇。

10、诗文中的四君子是哪四种植物__梅兰竹菊。

11、无边落木潇潇下,不尽长江滚滚来。(杜甫《登高 》)

12、二八佳人是几岁的女孩__16岁____

13、蚂蚁想摇动大树。比喻不自量力。该成语是___蚍蜉撼树_____

14、一甲子是几年___60年_____

15、科举制形成于唐 朝

16、什麼场合、状况可以用「弄璋之喜来祝贺他人_生子_____

三、问答题(共42分)

1、“岁寒三友”指的是什么(5分)?

松竹梅

2、元代四大戏剧是(5分)?

关汉卿《窦娥冤》,王实甫《西厢记》、汤显祖《牡丹亭》、洪升《长生殿》

3、十三经分别是指(6分)?

《易经》、《诗经》、《尚书》、《礼记》、《仪礼》、《公羊传》、《榖梁传》、《左传》、《孝经》、《论语》、《尔雅》、《孟子》

4、我国汉字的六书是指(5分)?

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5、“六艺 ”是指(6分)?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6、“北宋四大家”指的是那些人(5分)?

黄庭坚、欧阳修、苏轼、王安石

7、“唐宋古文八大家”指的是那些人(5分)?

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 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

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