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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出纳工作总结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kes the construction numbers increase graduall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paying taxes. Therefore,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is important for the increasing of enterprise profit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Key words: tax plann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6-02

0引言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的原则下,综合应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建筑企业的现状,归纳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1积极利用承包、分包合同进行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各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如工程承包公司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建筑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如某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1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工程承包总公司又将该工程以5000万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甲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总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如下:

①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这样总承包公司可节税:

营业税4000万元×3%=120万元(其它税金不计,下同)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产值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

②总承包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总承包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

A按建筑业征税:1000万元×3%=30万元

B按服务业征税:1000万元×5%=50万元

按A方案可节税20万元。这是由于:工程承包总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应按建筑业征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转分包形式的,总承包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本企业的计税营业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总承包公司通过筹划可节税140万元(120万+20万)。同理,甲工程公司如果将部分项目(如安装作业、装饰等)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也有筹划空间。

2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进行筹划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2.1 降低材料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建筑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2.2 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另外,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①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筑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4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如甲、乙两建筑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900万元,因此,甲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若甲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建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利润、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重点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合法扩大费用支付,减少收入费用差额,主要筹划策略有:

①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是,当企业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和提供的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确定合适的收入实现时间,实现节税的目的。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因此,只能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比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旧法则前期计提的折旧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小,由于在前期将大部分的折旧已经列支或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了,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③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④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逐渐增加,合理地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2]许瑜蓉.浅议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Z].2007,3.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流转税税负;成本对比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46456亿元,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6508亿元,建筑业营业税5136亿元。建筑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影响是多方面的,而关注的重点就是税负如何变化,这也是本文分析的内容。

一、营改增基本情况及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先行在上海地区试点启动,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至2012年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和6月1日,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也相继纳入了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也将加入试点,至此我国全面施行营改增。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营业税就达5136亿元。作为原营业税纳税主要行业之一的建筑业,在此次营改增中相应的基本规定如下:建筑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次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及相应具体事项的规定,本文结合建筑业特点,分别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以某一个企业个体为对象入手,对营改增前后的企业流转税税负进行分析,为建筑业纳税人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在分析中仅针对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假定相应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另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与营业税税负率都界定为应纳税额与含税营业收入之比。

二、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对比分析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不分纳税人类型,一律按照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起征点对小规模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成本影响的分析

至2017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虽然从起征点的数额上看是相同的,但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实当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额3.09万元时,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由此可计算出营改增前后起征点对小规模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见表1:

由表中可见,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到3.09万元之间时,营改增前流转税税负率为3.21%,而营改增后流转税税负率为0.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成本降低。

2.起征点以上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成本比较分析

营改增的施行后,建筑业的流转税由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其计算也由价内税转换为价外税;而原来的3%的营业税率,调整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征收率,从比率上看没有发生变化,而企业实际流转税税负成本是否发生了变化,值得关注。为此,我们以营业收入含税总额为300万元为例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率由原来的3.3%降低到了3.2%,下降幅度不大。

三、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对比分析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率计算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相同,在此就不重复计算。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流转税税负率是提高还是降低呢,本文分两种假设,以营业收入含税总额为1110万元为例,进行计算分析:

1.1段设建筑业当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表3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进项税额时,其实际负担的流转税税负率提高了7.6%(10.9-3.3%),税负成本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当期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际上,营改增后,作为材料成本比重较大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时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即便是纳税人提供清包方式工程,老项目工程等建筑服务,如果其选择采用一般纳税方法计税,其在辅料、办公用品的采购,水电消耗等方面,也是可以按照相应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其税负成本受毛利率,材料成本比重,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采购业务比重等因素影响。我们假设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万元时,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成本相同,具体数值见表四:

通过表中的计算可以得出X=76.7万元,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为76.7/1110=6.9%,这就是进项税抵扣临界点。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大于6.9%时,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减低: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小于6.9%时,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毛利率水平、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判断其税负成本的升降情况。笔者以自身所在城市福建省南平市为例,根据福建省南平市统计年鉴,结合中国建筑业年鉴、中国产业信息网等资料和当地建筑业的具体情况,分析整理出福建省南平市2014年219个各种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的数据见表五:

利用表内的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占比为56.53%,毛利率为12.57%[(1208896-1056920)/1208896],而根据这些数据可推算出,在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中,只有当其购进材料中有近80%可以获得按照17%税率抵扣进项税的有效凭证时,营改增后,流转税税负成本才能降低。而建筑业原材料中的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涉及的供应商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企业往往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营改增初期建筑企业发票管理上的薄弱,营改增初期,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的流转税税负应该总体上会呈现上升的态势。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的逐步加强,其流转税税负成本会逐渐呈下降趋势。

四、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流转税税负成本策略

1.用足用好营改增新政策,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相关人员应主动学习和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条款和解释,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科学分析、提前筹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期的工作。其次,时刻关注政策的最新动向,解决好政策变动过渡期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并争取更有力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例如建筑企业对纳税人类型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事项的筹划。此外,还应结合行业特点,对上下游产业链的税收政策深入了解,对各种未来可能的变化合理估计,寻找最适合自身企业发展政策以及道路。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票据管理

企业应重视政策引导作用,从规范性入手,加强购买材料、劳务的内部控制管理,转变采购模式,梳理供应商名单,选择那些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逐步提高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要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提高企业收益,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完善原来的发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进项发票的认证和申报抵扣工作。在发票取得与传递、合同中与增值税相关的涉税条款等方面,会涉及物资、设备、办公室等部门,因此应强化营改增后涉及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及职责要求,确保从凭证的取得、传递到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及时有序顺畅。

3.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人工成本方面,由于第三方劳务公司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将业务分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工成本比例,同时又能增加进项税抵扣金额。此外,新购入的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是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因此企业也可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降低人工费成本来合理降低税负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工程的交验质量。

4.调整工程预算计价模式,提供竞争能力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072-02

一、纳税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新《条例》规定

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新旧对比

(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

(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在存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总包、分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单位没关系,是总包单位和一些施工队、组等签订的。

三、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1.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中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收入中,按总包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支付的分包工程结算作为施工成本,与自建工程作同样的账务处理;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2.两种会计处理的比较。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方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再者,按第一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举例。例: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砌筑、抹灰的劳务作业20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方法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建筑公司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700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3.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付账款 200 )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经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1000-2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 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建筑总包单位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3.4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

贷:工程施工 1000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

(1)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等 700

(2)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分包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土建 800

贷:工程结算 800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税金

计提营业税=8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确认该项目的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合同毛利 100

四、对目前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业务的分析

目前对总分包业务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最主要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5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即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1)事实上,对于总包单位,能否差额纳税,税金都不会少。因为如果让分包方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即把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差异只是谁去交税的事情。决对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不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2)目前山西税务局还不能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的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二种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还没有本省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3)如果山西省税务局可以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一种模式即可以全面反映总包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可以达到差额交纳营业税。更适合建筑企业采用。

五、目前适合我集团公司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对于山西六建集团来说,集团公司中即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又有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运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通过劳务公司来完成的,通过差额征税,可以使原来劳务分包方交服务业5%的营业税,总包方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转变为由总包和分包方共同交纳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举例说明,总包单位从建设方签订了1 000万元总包合同,其中将200万元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分包资质劳务公司。如果可以差额纳税,则总包方的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分包方计税营业额为2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集团内业务模式为,总包方按1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劳务公司还得按分包款中管理费的5%交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事实的结果是对于集团整体来说,没有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14.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了关键时期,现行税制结构由于重复征税、妨碍服务业发展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了。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幕。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有关改革方案,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很可能在2015年底之前进行实施,施工企业很快就会迎来税制的重大变化。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发票收集认证难度大

基于建筑企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在其施工中会出现跨区域施工,部分项目会在较为偏远的地区进行工作,在购买原材料时会从当地经营商或民众中购买,但是当地的供应商或民众并没有正式发票,或是所开具的发票不是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当前的建筑行业来讲,工程材料或是机械设备在购买时,所开具的发票得不到认证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原因是,此发票的开具是经由建设单位,不能归纳到建筑企业进项税额中,无法对其加以抵扣。

2.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改变了税款的缴纳模式,致使建筑企业增加了资金的压力。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收到工程款时才会缴纳营业税款,但增值税中,只要取得了销售额就将其认定收入,所以要在下月申报中缴纳增值税。现阶段的建筑行业确保相关的规范准则,大部分工程存在着工程施工中进度款付款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及在施工前要交保证金等问题,伴随着增值税缴纳时的税金点的改变,使建筑企业在没有受到工程款时也要正常缴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2)营改增后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获取,在实行营改增后,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业不能全完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总利润额。

(3)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总额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施工中购买的辅助材料及原材料等机械设备及存货成本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中并不包括进项税额,在采购价格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资产总额会稍许下降,在企业原有负债数额一定的条件下,会提升资产负债率。

3.会计核算变得复杂

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按照收入乘以3%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营业税,会计分录设置也只有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加税种。增值税的核算相对比较复杂,会计分录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明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会大幅增加。

三、建筑业的应对策略

1.清理未交税款,及时开具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按照收入计提税金。《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纳税时间是收到款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对于按照施工进度还未缴纳的税款,应该及时缴纳,以免营改增后按照高税率缴纳税金。建筑企业一般是收款时开具发票,对于发票未开或者未开够的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统计清理,保证已缴纳税款的发票足额开具,以免营改增后发票无法开具。

2.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对策。为了缓解建筑企业的资金困难,要加强与业主之间的结算。通过与业主交流,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工程款不按时支付的强制性条款和违约条件;减少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时候还要缴纳付税款;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的形式,按照发票的税款额或是提升预付款比例先拨付税款。对供应商或分包商结算时,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为了确保进项税发票及时取得,要在合同中进行条件约定。

(2)建筑企业对筹划方案加以完整的编制。一个是进项税的筹划,一个是销项税的筹划。严格把关固定资产的投资环节及销售合同的签约环节等。并且在合同中要注明发票的种类、固定资产投资数量、抵扣的税率、发票开具或取得的时间及投资时间等,都要依据真实情况对其进行计划安排。

(3)加强纳税筹划方法的研究。营改增制度实施后之前的纳税筹划系统与当前的发展现状已经不相适应。这一改革为企业提供了调整纳税筹划的空间。现阶段使用最为频繁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臭氧化的方法为:固定资产的引进及原材料的购买等。在建筑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持续学习心得政策与制度,并将企业的管理新模式及新信息加以整合,使纳税筹划的方法不断的被探索出。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税法政策培训工作,这样能够有效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此外,建筑企业对于造价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开展培训便至关重要。

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

建筑企业还可以建设信息系统,这样能够从本质上广泛运用防伪税控系统,提升抵扣环节、发票认证环节以及发票开具环节的质量和准确性。建筑企业还可利用信息化技术,准确核算会计信息,在最大程度上通过运用现有政策来获得税收的成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的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处,理论上的测算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建筑类企业需要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