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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范文第1篇

摘 要:比较法是人们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物理教学中的重要方法,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启发学生智力的重要手段。该文重点从比较法的运用着手,通过知识间相似特征或相异特性的比较、陌生问题与熟悉问题进行比较、生活经验和物理知识比较以及物理与相关学科相比较来进行讨论,从而达到对知识点的加深理解,使知识融会贯通。

关键词:物理教学 教学方法 物理规律 物理过程 物理现象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98-02

成功地上好一堂课,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求知兴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完成课堂教学任务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如何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知识难易程度,把握好时机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法,营造最佳教学情景,是上好每堂课的关键。比较法教学的宗旨在于通过事物间相同或相异特征的比较,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区别。运用比较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接受新概念或加深对概念的理解,最终目的是分解复杂的问题、具体抽象的知识,理顺零乱的知识。那么在实际的教学中怎样实施比较法教学呢?

1 用“比较法”引入新概念

物理学中一些概念有许多类似之处,隐藏着某些规律,如果我们能抓住其特点,在已经掌握概念的基础上,用比较法导出另外一个概念,可以降低知识难度。以势能为例,在中职教材力学部分已经对重力势能概念做过重点讲述,由于重力做功形象易见,所以这部分内容同学们能够较好地掌握。而电势能较为抽象,教学难度大,如果能用“比较法”将电势能和重力势能相比较而引入,可达事半功倍之效,下面列出了重力势能与电势能的比较。

重力势能是重力做功,与路径无关;而电势能是电场力做功,与路径无关。

重力做功,等于重力势能变化WG=-ΔEP;电场力做功,等于电势能变化WP=-Δε。

重力做正功(负功),重力势能减少(增加);电场力做正功(负功),电势能减少(增加)。

确定重力势能大小,应选零势面,重力势能大小等于质点从该点移至零势面过程中重力所做的功;确定电势能大小,应选零势面,电势能大小等于电荷从该点移至零势面的过程中电场力所做的功。

通过这些对应的比较,使学生轻松在重力势能概念基础上把电势能的概念顺利建立起来了。

2 用“比较法”区别易混淆的知识

物理中不少概念虽然形式上相同,但内涵却截然不同,教学中如果进行概念和规律的特征比较,可以区分它们的相同和相异之处。例如一对平衡力和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它们的共性都是:二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且作用在一条直线上。但是它们的内涵却极易混淆。二力平衡指的是:二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所以可以相互抵消;同时还应当指出:二力平衡可以是同种性质的力,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力;而作用力和反作用力肯定是同一种性质的力,它们同时存在,同时消失。通过这样的比较,同学们在分析物体受力时,就不会把一对平衡力和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混淆了。

又如电磁学中的左、右手定则,学习的时候并不困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应用中对什么情况用左手,什么情况用右手变得模糊不清。如果在教学中突出比较应用条件上的差异,强调关键的地方,给学生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则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记忆。左、右手定则有很多类同之处,诸如左、右手掌伸开的姿势,手指、拇指代表的方向等。一般来说,学生容易形成这样的模糊认识:用左手定则求导线受力(运动方向),用右手定则求电流方向。老师在教学中明确让学生懂得,问题的关键不是找哪个量的方向,而在于什么时候运用左、右手定则,也就是导线中电流与导线运动方向之间的关系,如果有电流流过导线并在磁场中受到力作用,那么求电流方向、磁场方向、导体受力方向,都应用左手定则;若是由于导线切割运动产生电流,就该用右手定则。这样进行比较,同学们就容易记住了。

3 用“比较法”实现知识的自然过渡

为了更好地理解物理学中的新知识,在教学中笔者常运用新、旧知识进行比较以完成过渡到新的知识。比如电荷q的电量与场强E和电势U是否有关呢?我们又可以用以前的知识来帮助教学。在牛顿第二定律中F=aM ,即M=F/a,当物体受到的合外力为零时,物体的加速度也为零,但是这时物体的质量确为一定值;再有,在R=U/I,U、I也可以同时为零,但电阻R仍然是定值。所以说,它们都是事物本身的固有属性。通过这样的比较,使学生彻底明白:U、E是描述电场本身性质的物理量,而且电场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它是否存在与检验电荷没有关系。

再举例:我们在静电场的教学中,如何建立“电场”概念应花点心思,但是这个新知识概念摸不到看不到,往往理解起来十分困难。我们就用以往学习的重力场来进行比较。我们知道在我们周围存在着重力场,地球上所有物体都处于场中,而且都同时受到了地球的引力――重力。同样,电荷也处在电场中,电荷在电场中也受电场力的作用。物体在重力场中也存在重力势能并且与高度有关。在教学中我们着重强调电荷在电场中的电势能与它在电场中的位置有关。通过这样的比较,就可以让学生从已掌握的旧知识中顺利完成对新知识的理解。

4 用“比较法”教学可以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提升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物理教学中如果把生活经验与物理规律相比较,就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讲电势差时,我们举例河流瀑布来做比较,如果在瀑布顶端的水流量越大,那么水落到底部时获得的动能就会越大;而瀑布高度越高,水落到瀑布底部的动能也会越大。水的动能是由水在瀑布顶部具有的重力势能转化来的,也就是瀑布的重力势能与瀑布的水量、瀑布的高度密切相关。通过这样的比较最后得出结论:电势差等于电势能乘以电荷量。

在讲授物体加速度时,学生很难理解加速度不断减小这时物体速度却还在增加。这时我们把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拿来做比较,把我 们的身高增长做比较:从出生到长成大人,其身高不断增加,但当人的年龄到达一定时期时,身高增加的趋势就会逐渐减慢,可是身高仍在不断增加。这样的比较教学学生就容易理解:物体加速度在不断减小时,只说明物体速度的增量在不断地减少,而物体的速度值还在不断增加。

5 用“比较法”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物理现象和物理过程的理解

在物理教学中如果把相关学科知识与物理知识相比较,就更能加深学生理解和运用物理学现象及过程。学生在化学中已经学习了物质的内部结构,了解了物质不能生也不能消失,我们把它拿来和电荷守恒定律一起讲。 既加强了各学科间的横向联系,又降低了新知识的教学难度。又如,在讲解饱和汽一节时,我们把生物学中《根的吸收》进行比较。难点在于学生错误认为达到饱和状态时,液体分子不再蒸发。生物学中当根细胞内的细胞液的浓度与土壤溶液的浓度相等时,相同时间内进出细胞膜的水分子数相等,达到了动态平衡。这也是一种饱合状态。我们放在一起来讲学生可在比较中得出结论:密闭在容器中的液体达到饱和汽状态时,单位时间内液体蒸发产生的汽体分子数和回到液体内的汽体分子数相等,也是一个动态平衡。所以宏观上液体分子总数不再减少,汽体分子数不再增加。

总之,在物理课教学中运用比较法教学,能使知识融会贯通,开拓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于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大有益处的。

参考文献

比较法学范文第2篇

虽然学术界对法制史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早,如在中国,公元1世纪班固(公元32-92年)所撰写的《汉书》就开始了对历代法律制度发展演变史的阐述,其中《刑法志》就国家与法的起源、汉代以前历朝的立法史和司法制度史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和阐述。由此,《汉书·刑法志》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史研究作品。

在西方,早在公元2世纪古罗马时代,着名法学家庞波尼乌斯(sextus pomponius,约160年去世)在其罗马法《教本》(enchiridium)一书中,就对自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至庞波尼乌斯生活的时代(公元2世纪)约1000余年中罗马法律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了总结,成为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律史着作。

但是,对法学史的研究则是比较晚才出现的。格老秀斯(h.grotius,1583-1 645)在其名着《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曾对历史上(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各位先贤(如亚里士多德、普鲁塔克等)关于公民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占有和时效理论、关于契约及其效力的学说、关于国家的地位以及其责任的理论、条约理论、外交使节与外交关系的理论、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学说等做了非常详尽的叙述和评价,其内容已经涉及诸多法律学说史、比较法学史的问题,虽然不很系统,但也已经显示了格老秀斯对以往法律学说的重视。因此,《战争与和平法》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西方历史最早的法学史和比较法学史的着作。

1748年,法国着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l’eu,1689-1755)出版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凝聚了作者20余年心血的作品,不仅对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事件等做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而且对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一前322年)以来历史上关于政体的学说、洛克(j.locke,1632—1704年)以后关于分权的理论以及历代关于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人类生活环境之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和研究,因而开启了法社会学、比较法、法律史、法学史和比较法学史等多门学科研究的先河。尤其是他对政体理论史、分权学说史的梳理,为后世学术界的及部门法学史(学说史)的研究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

进入19世纪以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f.c.savigny,1779—1861年)以其《占有权论》(1803年)、《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史》(第一版6卷,1834—1 851年)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全8卷,1 840—1849年)等力作,傲视欧美法学界。在萨维尼的作品中,不仅有历代法律史料的整理和研究,也有自罗马以来各种占有权学说、民法体系理论的梳理和评述,有罗马法学家法学理论的分析和总结。正是由于萨维尼的辛勤劳动,才初步形成了近代民法学的体系,并将历史上的特别是中世纪罗马法和法学的成果传达至后世。可以说,萨维尼对近代法学史和比较法学史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当然,在西方历史上,严格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学史和比较法学史作品当数麦克道纳尔(sir johnmacdonell)和曼逊(edward manson)合着的《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一书了(boston,1914)。该书是美国着名法学家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1863—1943年)主编的ll卷本丛书“欧陆法律史丛书”中的一种,与其他各卷主要论述法律制度史(如德国法律史、法国公法史、法国私法史等)不同,该书主要是对自古罗马至近代欧洲2000余年中有着巨大影响力的26位法学家(如盖尤斯、培根、盂德斯鸠等)及其理论学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作者评述的法学家,涉及各个历史时期,也涉及不同的国家与地区,不仅有生平事迹和学术贡献的评述,也有不同理论和学说的比较分析。

在笔者的视野内,外国语文献中直接署“法学史”书名的着作是德国法学家苏尔兹(f.schulz)的《罗马法学史》(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ox-ford,1946)和日本法学家碧海纯一、伊藤正己、村上淳一主编的《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前者对罗马法学的诞生、发展、历史分期以及在各个时期的法学家及其作品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评述。如关于罗马法学的诞生,作者明确指出:“随着《十二表法》而来的时期(公元前5—3世纪),罗马法学还一直处在它的幼年期——法学的青春期是在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公元前1世纪),而成熟期是在哈德良(p.a.hadrianus,公元117—138年在位)皇帝时期(公元2世纪)”。关于罗马法学的兴盛,作者指出:“在图拉真(trajdxitls,公元98一11 7年在位)和哈德良皇帝时期,这一[法学]发展的曲线确实达到了它的顶点(如同元首政治达到了它的顶点一样)。[法学家]尤利安(julian)的《学说汇纂》是这一时期罗马法学的最伟大成果。法学家支配的法学一本文由收集整理直延续到了元首政治的末期。尤利安以后,虽然在法学上不时出现一些微小的衰退,但在整体上,一直到3世纪中叶,法学仍然保持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此外,作者还对罗马各个时期叫得出名字的200多位法学家的生平事迹以及作品、学说做了论述。

后者即碧海纯一、伊藤正己、村上淳一主编的《法学史》,是一本体系化的法学史着作。它从罗马法学的诞生起步,分别介绍和评述了法、德、英、美等国的法学发展历史,最后以介绍、评价和批判日本的法学结束,虽然由多人写就,但因为作者都是相关研究领域里的一流学者,故全书给人以一气呵成的感觉,资料翔实,论证有力,语言流畅,是一本少见的上乘

之作。作为一个东方国家,日本原本也是一个法制后进的国家,其法和法学的发展都是通过学习模仿西方列强的经验而达到比较发达之境界,因此在探索研究法学发展的历史时,还无底气创作一部《日本法学史》的作品,其推出的第一部法学史着作《法学史》,重点描述的是罗马以及近代西方各主 要国家的法学史,其实就是一部西方法学史。但也正是这一特点,正是日本学者将古代罗马以及近代法、德、英、美的法学史,与日本的法学史进行了比较,因而使日本的法学史研究一开始就带上了比较的色彩,比较法学史研究也因而得以诞生,并成为此后各法学史研究者的共同选择,如笔者的《西方法学史》讲述的是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法学发展史,《中国法学史》虽然以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近代以后的法学为研究对象,但是在许多章节都开展了与西方和日本法学史的比较。

那么,经过一二百年时间逐步兴起的比较法学史研究,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比较法学史的研究大体包含了如下六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关于法学的诞生、发展之过程的比较。如中国古代法学的诞生和发展,与古代罗马法学的诞生、发展之过程,就有许多异同;近代英美法系的法学,和大陆法系的法学的诞生、发展也有相当多的共同点和区别;近代中国的法学,和日本的法学之间,既有很多模仿、相似之处,又有许多变异和发展的地方。对这些相同点和差异(变异或本土化)的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了解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时代之法学的传承、特征以及未来走向,提升我们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认识。

第二,法学体系之内容变迁的比较。法学体系的内容非常丰富,从大的方面来分,有理论法学、技术法学和实务法学等;从部门法学来分,有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对法学体系内容变迁之比较,具体如中美商法学史的比较、中法行政法学史的比较、中日刑法学史的比较等。这种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大大丰富我国法学体系的内涵,而且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历史的、域外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提供理念和知识的借鉴。

第三,法学史上经典作品的比较。如古代希腊思想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一前347年)的《法律篇》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比较,古代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作品与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自然法着作的比较,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及卢梭(jean j.rous一8eau,1712—1778年)的《社会契约论》之间的比较,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和法国法学家惹尼(f.g6ny,1861—1 956年)的《实存私法上的解释方法与法源》的比较,等等。通过这种经典作品的比较,可以让我们知道整个法律科学之内容递嬗和思想传承,对法学史学科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

第四,法学发展史上着名人物的比较。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在法学发展史上,都曾涌现出一批着名的法学家,由于他们的非凡的学术创造力,高度的思想智慧,以及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推动着各自的法律科学向前发展。这些着名法学家,在西方古代,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斯、保罗、阿佐、阿库修斯、居亚斯等;在古代中国,有苟况、韩非、李斯、张释之、张汤、于定国、郭躬、陈宠、张斐、刘颂、孔稚硅、封氏家族等;在近代西方,有孟德斯鸠、布莱克斯通、边沁、贝卡利亚、梅因、胡果、萨维尼、费尔巴哈、普赫塔、奥斯汀、戴雪、惹尼、耶林、祁克、李斯特、梅特兰、庞德、霍姆斯等;在近代以后的东方,有穗积陈重、美浓部达吉、牧野英一、我妻荣、沈家本、伍廷芳、董康、江庸、张知本、王宠惠、吴经熊等。将这些法学家进行比较研究,不管是他们的生平,或是他们的着作,还是他们的思想,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五,法学史上研究方法的比较。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涌现过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如中世纪欧洲的注释方法、评注方法、人文主义方法,近代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历史方法,哲理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等。由于法学研究方法的不同,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法学流派,如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对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深化对方法论的认识,在研究中丰富方法论的运用,加深对法学的内涵、特点和发展演变的规律的把握。

第六,对推动法学发展之哲学基础和理论指导的比较研究。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某种哲学世界观的指导,离不开一定的理论学说的引路,也离不开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价值观的推动。而对这种哲学世界观、理论学说和价值观的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加深对法学史的内涵的认识与理解,加深对法学发展史上显现出来的特点的认识与把握,也加深我们对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比较法学史,有了这种比较研究,才能上升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比较法学史研究,有其重要目的。从学术角度观察,主要是丰富我国法学史研究的历史内涵和方法手段。一方面,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开始走上了学习移植西方法和法学的道路,1 901年开始由沈家本(1 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牵头领导的修律变法,以移植西方法和法学、创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和法学体系为目标。至中华民国中叶(20世纪30年代),这一目标从形式上看已经基本达到。但是,评价一个国家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只关注该国自身的法学发展的历史

是不够的,还必须将其置于近代世界,至少是近代亚洲的视野内考察,才能得出比较客观合适的结论,而比较法学史研究在这方面就可以有所贡献。通过和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法学史,以及日本、印度等亚洲国家的法学史的比较,我们就可以了解我国法学诞生起步的源头以及在世界、在亚洲的地位。另一方面,开展比较法学史的研究,可以在我们原来的比较方法、实证方法、训诂方法、统计方法等以外,再增加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或者新的视角,更有利于法学史的研究。 从实务角度来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难点和热点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当然是要求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深入实际,面对问题,从我国自身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中采摘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手段和措施,但从外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中,吸收好的经验,为我所用,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我国近代以后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术语等),基本上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因此,在消化、吸收、转化这些外来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术语,解决当前中国的法律难题过程中,借鉴、移植外国尤其是西方(即母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总结

他们在用法学理论、学说指导法制建设实践的经验,是一个成本低、见效快的合适途径。比如,我国法学界关于一些重大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如法的本位、人权的性质、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良性违宪、司法审查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行政复议的性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之关系、纠纷的解决机制、无罪推定、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定位、民事诉权的定位、民事裁判的既判力、证明标准等,在各国法学史上都曾发生过,并且在有些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和结论。

比较法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比较;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1-0163-01

“比较”也被心理学列为思维的重要环节,它是人们常用的思维方法。“比较”作为人类思维方法,很早已被人提出,不过正式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进入科学领域则始于近代法国的比较文学。今天,比较研究方法已普遍运用于许多领域许多方面,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

中学语文教材所选文章大都属于文质兼美的名篇佳作,颇具代表性。教材的单元设计也是精心推敲后编排而成的。把同一题材、同一文体的文章编排在同一单元,使之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典型性。新教材较之原教材容量大,篇幅多,增加了教学难度。但由于新教材是根据体裁、题材和写法来分类编排的,都有一个体现写作特点的学习重点,尽管同单元中每篇课文的学习重点会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间都有着内在联系。所以,如果把这些重点相互联系起来,就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面。这样做便可扩展学生视野,提高他们的阅读理解能力。

在具体教学中,可按以下几方面来设计和组织教学步骤。

第一,比较教学应和“学导式”方法相互结合。

比较的过程,也就是读读、讲讲、议议、练练的过程,是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和教师引导点拨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学生的主动性、自觉性做基础,比较就无从谈起;同样,如果没有教师的必要点拨,学生的比较就会容易陷入盲目之中。可见,比较教学法是构筑在“学导式”方法的基础之上的。两者必须有机紧密结合,效果才比较明显。

第二,教师精心设计问题,通过提问引导、启发学生进行比较。

巴尔扎克有一句话说得很有道理:“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疑义的是问号”。在指导学生自学课文时应多方面激励学生质疑问难,同时,教师应精心设计问题,引导学生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自发产生求知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又可收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如我在教学《为了的嘱托……》和《火刑》这两篇课文时,就先从文章的体裁和内容、记叙方式和表达中心以及吴吉昌和布鲁诺两个人物不同的命运等几对关系方面设置提出问题,然后启发、引导学生比较这两篇文章的异同。学生在教师诱导下,经过思考、讨论,一致认为,这两篇文章都是以写人为主的记叙文;所写的科学家都经历了艰难曲折,受尽了折磨;两篇文章的主旨都歌颂了科学家追求真理、捍卫真理、献身科学的崇高精神;在写法上都注意在叙事的同时,通过肖像、语言、心理等描写来表现人物的思想性格;其景物描写都很简洁,且都赋予景物特定的象征意义,并且注意了前后照应。而两篇文章又各具特色:《为了的嘱托……》是写农民科学家吴吉昌为了完成的嘱托,心怀宏远,经历艰难困苦,顶住了、“”的残酷迫害,坚持科学种棉,表现他对党的无限忠诚和自觉献身革命的精神。《火刑》则写意大利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布鲁诺为真理而奋斗、献身的精神,揭露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残忍,反映了当时科学与神学斗争的艰巨性和尖锐性。在写法上,前者采用了顺序的描写方式,人物除侧重行动描写外,还通过景物去渲染气氛,烘托人物心理。而后者而为了突出布鲁诺坚贞不屈的光辉形象,突出矛盾斗争的尖锐性,则采用了倒叙手法,文章通过广泛的引用资料,反映了布鲁诺对天文学的杰出贡献,突出了人物性格,而其景物描写则着重在对比中(如开头结尾的“阳光”、“流水”的对比;“坟墓似的“囚房”和高高的“教堂”、“宫殿”对比)给人以富有哲理的启示。

通过比较,学生懂得了:“文无定法”,但又有规律可循;选材的角度,写人叙事的方法形式不拘一格,但都殊途同归,离不开对人物肖像、语言、行为、心理、行动诸方面的描写;景物描写的作用虽各不相同,但都紧紧为主题服务。可见,运用比较阅读法既可以帮助学生确立明确而清晰的概念,使之分清事物的异同,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中加深对课文的理解和记忆,给他们留下深刻而持久的印象,从而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三,阅读要注意以分析为前提,以比较为关键,寓比较于分析之中。

比较法学范文第4篇

在中学语文课堂上,围绕着同一话题,引起大家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生意见分歧,有师生看法不一,有教师观点相左,有教师见解与语文内容或权威观点产生矛盾。运用比较的方法能够较顺利地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分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如何运用比较法在课堂上解决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解决学生的意见分歧。学生对同一问题看法不一致,这在语文课堂上是最为常见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常会针对一个话题据理力争,各抒己见,课堂气氛热烈。每遇此况,我都注意认真揣摩他们意见的缘由和思想,去发现他们的“之所以然”,以便对症下药。例如分析“临事而迷”这一成语的词性及关系时,学生比较集中的看法有四种:偏正式动词短词、并列式动词短词、偏正式形容词短词、并列式形容词短词。到底哪一个是正确答案?我只是把四个答案板书黑板上,不急着公布谁是谁非,因为留着悬念倒有利于诱发学生积极展开思考。我首先让他们弄清“临事而迷”的意思,这里关键是弄清“迷”是何义。“迷”是“迷惑、糊涂”的意思,它一般不能带宾语,同时能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反映了形容词的词性特点。进而我又组织学生回顾偏正与并列两种关系的特点,加以比较区别。通过多层次多方位的比较辨析,教师未下判定,学生却已经找到了正确认识,一致认定“临事而迷”是偏正式形容词短语。得出正确答案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结束,我还要让学生知道,他们为什么对或为什么错,从而掌握在课堂上已经演绎过的有效的解题方法。学生通过对一个问题的训练,不仅弥补了有关知识的缺漏,还纠正了以往解题的错误思维方式,从而提高了分析能力。

解决师生之间的意见分歧。在语文教学中应做到师生平等。我经常向学生宣传做学问应该不“唯书”,不“唯上”而“唯理”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我认为做学问除了要谦虚外,还要有破除迷信,敢于怀疑,勇于向权威挑战的信心和勇气。学生倘若养成勤思考、常比较、敢质疑的习惯,那么不仅能克服死读书的僵化局面,还有助于他们积极开动脑筋,主动自觉辨清问题的是非,提高自学能力。这有助于教学相长,师生双方同步提高,真正起了“长江后浪推前浪”的积极作用。另外,给学生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让他们与教师开展学术争论,并不影响教师威信,反而会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交流,使学生更亲近教师,信任教师,这无疑为“情感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剂,调动了学生学习语文的极大兴趣。师生分歧意见的比较,有利于教师捕捉学生偏见的根源,一旦发现,教师就紧追不放,授之以理,这也可以说是“欲擒故纵”吧。当然,让学生充分发表议论,对教师本身也是一种促进,必须在课前课后多花时间,使自己对教材的理解更深刻,处理更科学。有时我故意抛出一个错误见解,以刺激学生据理力争,在课堂上形成唇枪舌剑的局面,这样更能激发他们学好语文这门功课的欲望,而且也造就了学生敢于向权威挑战的勇气和胆略。

解决教师之间的意见分歧。调换课任教师在教学中是常有的事。新任教师复习旧功课,难免遇上这种情况:对某知识或某问题的看法与前任教师的意见不尽统一,甚至有严重的分歧。那么学生该听哪位教师的呢?面对这种棘手的问题,我的态度很明确,教师的看法不意味着永远正确,它只代表一家之说。面对不同意见,学生自己要动脑筋,比一比,想一想,谁更有理就听谁。记得组织学生复习宋代名家范仲淹的佳作《岳阳楼记》时,翻译“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这句话,我的译文是:“这就是(在)岳阳楼上(看到的)的雄伟景象。”或者“这就是岳阳楼(所面临的)雄伟景象。”而前任教师的译文则是“这就是岳阳楼的雄伟景象。”当学生无所适从时,我坦率地告诉他们,语文老师意见不统一是常有的事,做学问不应盲从,要肯动脑筋,比较两个译文应好中选优。同时,我又启发学生联系上下文,融会贯通。上文“衔远山,吞长江,浩浩汤汤,横无际涯”,描绘的对象显然是洞庭湖,而不是岳阳楼,那么下文中的“大观也”能说是岳阳楼的雄伟景象吗?当学生通过比较获得满意答案后,还认识到学海无涯,文无定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理。认识到要想获真知,就要善于比较选择,这样才能对所学的知识有更全面、更准确、更透彻的理解,从而真正消化和掌握。

比较法学范文第5篇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Pro-grams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S.J.D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Legal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四、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hitmyheart!”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3.大量的专业讲座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五、就业指导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