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格式 主要差异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时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取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新《条例》的施行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无疑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针对公文处理新规的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纷纷做出调整,国家电网公司就出台了新的《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2)1000号)。比照新旧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旧《办法》与新《条例》相比,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与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相比,出现了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的主要差异

1.1 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1.2 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旧《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司常用公文种类由原来的9种(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增加至10种,新增了“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1.3 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1.4 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新《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旧《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1.5 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

1.6 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2 新旧公文格式的主要差异

2.1 公文组成要素的主要差异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2.2 公文要素标识规则的主要差异

(1)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如需标注密级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而旧格式(GB/T9704-1999)是标注在版心右上角。新《条例》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而旧《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急件”。

(2)标题的编排。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明确规定“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而旧格式(GB/T9704-1999)对公文标题编排形状没做明确界定。

(3)正文结构层次与字体字号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文中结构层次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而旧格式(GB/T9704-1999)对各层次标题字体的规定没这么明确具体,按照格式释义的理解“文中小标题可用三号黑体或三号小标宋体标注”。另外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当文中结构层次只有两层时,第二层序号可以使用‘(一)’或‘1.’”。

(4)附件说明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旧格式(GB/T9704-1999)没有这个明确界定。

(5)成文日期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旧格式(GB/T9704-1999)“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旧党务文的成文日期是用阿拉伯数字,现在党政公文一并变成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6)附注的内容。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上行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下行文应在附注处注明印发传达范围”。旧办法附注部分只有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没有印发传达范围项。

另外旧格式(GB/T9704-1999)版头有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80mm这种上行文格式,而现在取消这这种格式,无论上行文还是下行文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统一为35mm。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第2篇

在今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朱?基总理提出将电子政务确定为2002年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至此,我国将从政府上网向电子政务迈进,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将通过网络实现无纸化办公,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交换信息、下达文件将更加频繁,作为电子的必然产物———电子公文,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电子公文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公文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合法有效性?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在成立要件与效力要上有什么不同?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研究,以就教于同仁。

(一)行政行为与公文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单方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①。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②。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公文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公文才是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用公文来表示的,公文仅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③。

依据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④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的公文构成了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各类处理决定书),这也是本文论述的公文范围。

(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生效要件比较

行政法学认为,一项行政行为要在现实中产生效力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明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立或客观存在,它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明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对行政行为最低要求的描述。⑤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存在行政主体,即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包括:(1)行政主体无瑕疵⑥,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2)相对人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适当的;(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即关于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必须做到意思形成过程无瑕疵,意思决定无瑕疵,意思表示形式无瑕疵。⑦

依据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笔者以为,一份公文要产生行政法上的合法有效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简称生效要件):

公文作者的身份是行政主体且无瑕疵;

公文受文者的身份是行政相对人且无瑕疵;

公文有明确的行政目的且正当、合法,行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公文的程序合法;

公文的信息内容真实;

公文的形式合法。

本质上,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一样,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但因电子公文自身的技术特点,使其在上述某些要件上呈现出一些差异性。笔者认为,如不正视这些差异,仍然因袭传统的法律法规,将会使电子公文陷入合法有效性的困境。

1.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作者身份的确认方式不同

电子公文作者的表示方式与纸质公文不同,这将影响对作为公文作者的行政主体的确认。如果行政主体不明确,则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⑧。

纸质公文标识公文作者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文头或版头,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构成,标识于公文首页上端;二是作为署名,在落款处标识发文机关名称或签上机关领导人职务及姓名。为证实公文作者的合法性、权威性,须用印章或签署,凡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均需加盖印章,凡以领导人名义制发的公文均须签署⑨。印章与签署有两个功能,一是确定签署者身份,二是签署者确认对文件内容已认可。因此,纸质公文的作者很容易确认,行政主体明确,从而可以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

在电子环境中,尽管可以设计出与纸质公文格式相同的电子公文模板,有发文机关标识、落款等,却无法为电子公文盖上传统的印章和亲笔签署。如果缺乏对电子文件操作权限的控制,公文作者的标识很容易被改动且不留痕迹,或者作者本人抵赖而无法证明;即使是由电子系统自动记录文件发送者的信息,这个发送者可能是文件的作者,也可能是任何建立、转换或传输数据的人、设备或程序.可见,电子公文作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这将构成其生效的障碍。

目前,在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开始采用电子印章。如北京市园林局的远程办公网络,专门有一个机要人员负责对电子公文进行最终审核,然后输入密码,系统确认其权限后自动调出后台存储的电子印模,在相应位置盖上“印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网上对判决书盖章,只需要输入审判员或书记员的法徽号,并在指纹采集器上“摁下手印”,电脑自动在数据库中查找相关指纹信息,一旦确认这枚指纹确有权限,即从法院本部终端服务器里调出印模,在判决书上盖上“印章”,同时附上盖章时间。有些机关实现了领导的电子签署,领导在审核完电子公文后,输入密码,系统确认权限后,在发文稿纸的相应位置自动添加后台存储的领导亲笔签名的图像。可见,通过电子签章可以实现与传统的用印、签署类似的功能。据悉,我国《电子签章条例》已提上议事日程.随着我国电子签章法的出台,电子签章的效力将得到认可,对电子公文作者身份的确认问题将迎刃而解。

2.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形成程序不同

电子公文应当既遵循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又遵循公文的一般处理程序,才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

从公文的一般处理程序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并对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复核环节作了严格规范。遵照该《办法》,政府机关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制度,以确保纸质公文严格按程序流转。机关制发电子公文是否应该遵循与纸质公文相同的处理程序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电子公文的易变性和网络空间的信息共享性,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电子公文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传统的公文及其归档管理进行“业务流程重构”,将某些业务环节提前,某些业务环节合并,以有效地减少重复作业和滞后作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并保证电子公文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受到严格的控制。然而,目前许多政府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公文的管理流程基本上是模拟纸质公文的处理程序来设计,并没有考虑到电子公文自身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已颁布的《办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公文,同时又没有出台“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即将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虽然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主要是从档案管理的要求出发,对电子文件进行全程控制,较少考虑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并且其约束力不如行政法律、法规。笔者以为,电子公文管理规范上的缺失,是电子公文程序合法的障碍之一。

从影响行政行为生效的几个关键环节看,用印与签署是传统纸质公文的生效标识,前文已述,电子公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签署与印章,电子签章的效力有待立法;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公布是生效必不可少的一环,立法法中规定在国务院或政府公报、在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公告牌或电子刊物电子命令,是否属合法的公布方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上规定行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通过计算机邮件系统传递电子公文是否属于合法的送达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法中对这些关键环节的电子化方式尚无规定,这些均构成了电子公文程序合法的障碍。因此,笔者以为,要消除电子公文在程序合法上的障碍,应本着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原则,根据电子公文自身的特点,制订统一的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并扩大行政法规中“签署”、“公布”、“送达”等概念的司法解释,使这些环节的电子化方式具有合法性。

3.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真实性状况及其认证方法不同

电子公文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是为了确保行政主体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决定与其内在的意志的一致性。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比纸质公文更易受威胁,更难维护与认证。

从信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看,纸质公文的信息内容固化于纸张载体上,载体的原始性决定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对字体、字迹、纸张性质、印刷方式、印章、印文等物理特性的鉴定,可以判断该份公文是否变造、伪造,在法学上已发展了一套专门的物证技术来鉴定纸质公文的真实性。电子公文的信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不如纸质文件紧密,仅仅保证载体(磁盘、光盘等)的完好无损并不能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鉴定纸质公文真实性的一套方法对电子公文来说几乎不起作用。

从公文的传递过程看,纸质公文的传递渠道有普通邮寄、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文件交换等,除第一种用于传递无保密要求的公开性、普发性公文以外,其他三种的安全性很高;电子公文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传递,具有信息共享性和易变性,如果没有良好的操作权限控制和系统安全措施,极易被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并且,电子公文具有系统依赖性,如果公文作者与受文者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不能互相兼容,电子公文的信息内容会读不出来或丢失部分信息,影响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正因为此,人们对电子公文的信息内容是否反映行政主体的真实意图发生疑惑,这将构成电子公文合法有效性的障碍。尽管维护和认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要有技术、管理和法律三者为保障,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是可以得到维护与认证的。技术上,对电子公文真实性、完整性的认证技术有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识别技术与消息认证技术、信息完整性校验技术等。管理上,必须对电子公文从形成、处理到利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建立对电子公文的操作者进行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由系统自动捕获对电子公文真实性、完整性具有重要价值的元数据,诸如关于文件内容、结构、背景、版本、文件生成环境、存在状态、使用权限等方面的具体数据 .这一切都离不开电子公文管理规范和标准(如元数据标准)的制定。法律上,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和二百八十七条对破坏计算机及其数据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这些都对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完善电子公文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积极研制既先进又经济适用的电子认证技术,使电子公文的真实性能得到普遍地认可。

4.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形式不同

公文的形式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指意思表示的形式;二,指公文的格式合法。

从意思表示的形式看,纸质公文以文字、图表等人可识别的记录符号直接记录于纸张上以表示作者的意思,属于书面形式;电子公文以二进制编码记录于磁盘、光盘等磁性载体上再转换成人可识别的记录符号显示在屏幕上以表达作者的意思,属于数据电文形式。对于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成立的行政行为,笔者注),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采用;对于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笔者注),在行政法中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能否用电子公文替代纸质公文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中。笔者以为,除非非常特殊的行政行为仍沿用传统的书面形式概念,对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做法,将电子公文纳入书面形式中,以使电子公文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获得更广阔的空间。

从公文的格式看,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各类规范性文书,行政法规定必须有规范的体式,即文体与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公文格式的要求,并指出公文中各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该标准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显然它们是针对纸质公文制订的。纸质公文的格式固着于载体上,一经形成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又可成为鉴别公文真伪的标志之一。电子公文的格式可分为物理格式和智能格式,物理格式指信息在载体上的存储位置,主要取决于载体及其状况,智能格式指公文信息内容的表示形式,主要取决于系统应用软件,两者在计算机中的处理是相对独立的,且只有在电子公文形成的时候,附着于特定的载体上才是稳定的,电子公文的格式显然不能成为鉴别其真伪的依据。目前我国各政府部门使用的OA系统异彩缤纷,数据格式千差万别,同时,OA系统中的公文模板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这就造成尽管打印出来的纸质公文格式相同,然而因数据格式的差异,使不同机关之间的电子公文不能交换与共享。因此,仅仅考虑电子公文的智能格式模板符合法定的体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更多地关注电子公文的数据格式是否符合国家(乃至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准备建立一个能够描述政府部门内部、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标准,即电子政务规范语言(cngXML).将来,电子公文的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这一标准,是其能否实现交换与共享的关键,也应成为对其格式合法性审查的重点。

综上所述,因电子公文的真实作者难以确认,且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确立,构成其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上的障碍;因电子公文的形成程序、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形式等方面与纸质公文有很大差异,且我国尚未出台电子公文管理的统一规范、电子公文的真实性认证技术有待发展、电子化的公布和送达方式有待规范等,构成其在行政行为效力要件上的障碍。

据笔者了解,有些行政机关的OA系统中产生的电子公文虽然已具有了现实执行力和约束力,如中联部、北京市园林局,但主要是在本系统内生效,而且在领导签发等关键环节仍做不到“无纸办公”。电子公文的网上传输仍处于起步阶段,上述的观点十分不成熟,笔者之所以有勇气将这篇论文呈现给诸位,是希望借此为电子文件的研究与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作为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者,了解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电子文件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的立法,可以提高对电子文件科学管理的自觉性,为电子文件在法律上占据应有的位置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文件有效管理的方法和电子文件立法上的不足,以促进管理和立法的不断完善。

注释:

①张世信,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

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第二条。

③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有口头、书面、默示等多种。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④同②⑤付士成《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⑥无瑕疵即健全。出处同②。

⑦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⑨王健主编《文书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刘家真编著《电子文件管理导论》。

冯惠玲主编《电子文件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第3篇

回顾每次的公文处理法规性文件,可以看到党政机关公文在相同文种及其适用范围、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等方面相互借鉴和完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基本上的规范。然而,党政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在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除自身的瑕疵外,主要凸显了两者的不必要冲突。用历史的眼光审视,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主要差异带来的问题属于前进中的问题。新《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一、从公文种类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新《条例》出台前,我国公文处理工作历经初期试行阶段、矫正探索阶段和力求规范阶段之后,一直处于修改完善阶段。修改完善阶段标志性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93年《办法》);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1996年《条例》);三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办法》)。1993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2类13种:(一)命令(令);(二)议案;(三)决定;(四)指示;(五)公告、通告;(六)通知;(七)通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函;(十二)会议纪要。和原规定比较,增加了议案文种;取消了指令、决议、布告文种;将报告、请示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1996年《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类14种:(一)决议;(二)决定;(三)指示;(四)意见;(五)通知;(六)通报;(七)公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条例;(十二)规定;(十三)函;(十四)会议纪要。同原规定比较,增加了意见文种。2000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3类13种:(一)命令(令);(二)决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议案;(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意见;(十二)函;(十三)会议纪要。同1993年《办法》比较,取消了指示文种;将公告、通告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增加了意见文种。将党政公文文种作最后比较:两者相同文种是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行政机关有而党的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党的机关有而行政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1996年《条例》时,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将法规名称等同于狭义公文一并规定在公文处理法规中,可以理解但欠科学;在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法规名称的情况下又重复规定条例和规定这两个文种,尤为不妥。公文处理法规所指的公文应当是可独立行文的狭义公文(即狭义法定公文),所规定的文种属于狭义公文文种,而不应包括法规和规章名称。狭义公文的突出特点是行文方式上的独立性和公文格式上的规范性,其中的文种均可直接编排发文字号而用红色版头独立行文。2000年《办法》时,具有明显的时间优势,文种规定比较科学。由于时间上的差异,导致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对文种的规定存在不应有的差异,反映到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异议。

新《条例》将党政公文原文种合一后仍保留15个文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会议纪要”改为了“纪要”),删去了不常使用的指示文种以及不宜作为狭义公文的条例、规定文种,从中可以看出对文种的规定比较科学、规范。

二、从文种使用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对文种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也有许多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函、报告和决定等文种上。为说明问题,仍连同1993年《办法》一并比较。

1993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996年《条例》规定:“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2000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996年《条例》对函的规定在“机关之间”前面未加“不相隶属”的限制,但在“行文规则”一章第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由于“一般”的不确定性,则出现了对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如何正确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函的问题。两者的差异,导致了函的使用上以及理论研究工作中较长时间的混乱。

1993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1996年《条例》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2000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中可以看出,1996年《条例》增加意见文种后,删去了报告适用范围中的“提出意见”内容;2000年《办法》增加意见文种后,删去了报告中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内容。因此,在较长时间里,学界一直存在着“党的公文有建议性报告,行政公文没有建议性报告”之误解。笔者以为,建议性报告同意见迥然有别,意见并不能完全取代建议性报告。

1993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1996年《条例》规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2000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两者差异明显。

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显而易见,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在对这些文种规定上的不一致也主要源自时间上的差异,新《条例》则使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达到了高度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报告的适用范围,新《条例》虽然采用了2000年《办法》的表述,但并不能说明彻底取消了建议性报告,因为公文写作实践证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宜不表明任何态度,亦即报告中原本就不排斥提出某些建议。

三、从公文格式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公文格式规定上的不一致,除公文用纸不同而外,还有版头样式不同,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成文日期和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等等。

版头样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其主要形式为《中共××文件》《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其主要形式为《×××××文件》。特定公文格式有三种:(1)信函式格式《×××××》;(2)命令格式《×××××命令(令)》;(3)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

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1996年《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2000年《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要素构成上的不同:党的机关未规定保密期限和附件说明(附件和附件说明不是同一概念);2000年《办法》未规定发文机关署名,也未规定份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公文份数序号,两者应是同一概念)。要素名称上的不同:党的机关称的版头,行政机关称作发文机关标识;行政机关称的附注,党的机关称作印发传达范围;党的机关称的印制版记,行政机关称作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将主题词及以下部分称作版记)。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行政机关规定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成文日期标注不同。行政机关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党的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行政机关规定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机关联合行文不标注。

此外,党政机关的公文标题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标题结构比党的机关执行得严格些。

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许多差异,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出现诸多不便甚至矛盾。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配套实施,使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诸多差异基本消除,种种矛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统一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之要点:一是要素构成上,删掉了主题词,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二是要素名称上,使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标题、正文、附件说明等名称达到了完全一致,并将特定格式名称统一为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和纪要格式。三是要素编排上,将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紧急程度统一规定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将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统一规定为35mm;将签发人统一规定多人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将发文机关署名统一规定,除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外,一般都要署名;将成文日期统一规定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此外,根据新规定,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式不宜再使用,多行标题须使用梯形或菱形统一规范,等等。这为公文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从语言表述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各章,不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语言表述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避其之短,概括得简明、精准。

1996年《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先说“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接着又说“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此表述违反同一律和矛盾律。2000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此表述在“不得”前加上“一般”,则避免了逻辑上的瑕疵。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得更明确:“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另外,1996年《条例》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之类的不确切、不规范的表述,在新《条例》中已不复存在。

1996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第十八条中将公文校核的内容第(三)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2000年《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十条中将公文审核的重点第(二)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此修改,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文的理念。

新《条例》还矫正了一些不确切的词语和不规范的文字,如将1996年《条例》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改为了“年份”,标题中的“公文主题”改为了“事由”;将2000年《办法》中的“发文机关标识”改为了“发文机关标志”;等等。

除此之外,新《条例》在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也作了许多新的和明确细密的规定。

新《条例》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语言简明,其科学与规范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而从宏观来看,新《条例》的出台,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开启了历史的新阶段,对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当然,新《条例》不可能尽善尽美。它作为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形式值得商榷和探讨。它在施行过程中,自然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对它进行深入研究,也自然是今后学界的主要任务之一。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第4篇

二、健全受理登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无论从上述何种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当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记录,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除现场受理并能够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实践中,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各受理机关应认真分析申请人的诉求,准确把握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用途,以便依法正确回复申请人。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种申请诉求:

(一)涉及监督政府和参政议政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建项目、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信息。

(二)了解现行政策措施内容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某个具体的政策文件。

(三)出于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

四、有针对性地回复申请人。行政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以便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

(一)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查找相关准确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五、完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即经办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诉求,要找出所有与诉求相关的信息;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草拟答复稿,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必要时应报请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六、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可参照省府办公厅和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文本格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二)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决定书/告知书”。

(三)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四)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的表述为:“如你对本决定书/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理机关署名。

(六)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七)印章(受理机关印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避免使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的印章)。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100年;行政公文;公文形式;公文文种;公文格式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21-2

“行政公文,就是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行政公文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古代公文从殷商开始,在晚清时期走向成熟,而现代公文在1912年以后,才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而这一百年,也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一百年,光荣与耻辱,没落与复兴,对这段时期行政公文的研究探讨,既是行政公文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必然,又是改革公文,规范公文,提高公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知识的现实需要,因此,从历史到现实,对这一百年的行政公文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检验一下这一百年来所制定的公文的成败得失,就有了积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行政公文

1911年武昌起义的第一声枪响标志着一个伟大事件的开端,震惊中外的辛亥革命从此拉开了帷幕,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了新的篇章,临时政府成立后,立宪法,选总统,易风俗,举国上下一派团结向上,欣欣向荣的风貌。期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认为“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应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因令法制院呈拟公文程式四条,由内务部同行京外,一体遵照办理,于是1912年1月26日,内务部颁布《公文程式令》,标志着我国行政公文从此进入现代化。

(一)公文文种

封建公文文种繁杂絮乱,大概有八十余个公文文种,《公文程式令》中使用规定文种有九个,上行文一种,呈;下行文六种,令、谕、批、示、公布、状;平行文一种,咨;对外公文一种,照会。这是我国公文史的一个创举,它不仅从内在的体质上废除了繁杂的公文文种,而且为后来的公文文种改革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二)公文格式

1.首幅折面上统一标明文种,且骑字加盖官署印,取消清代官署下行文的标朱代印;2.次幅首行书写发文官署前衔和文种,取代清代公文发文衙门官衔及事由的构成;3.正文结束,随文而止,紧接惯用语;4.收文官署,不论级别高于还是低于发文官署,一律另行靠上书写,且一律对收文官署主官衔姓衔;5.公文统一采用“中华民国”纪年及阳历。

(三)公文纸式

南京临时政府并未对公文用纸的颜色质料做出规定,但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现存的南京临时政府档案来看,大总统所用的公文用纸,皆为白色纸张,纸面皆无图案。这与封建社会君主行文多用黄纸是有彻底不同。古代皇帝及官署所用公文纸绝大部分都配有图案,且根据官职都不相同,大总统公文用纸的特点,反映了辛亥革命极大的进步性。

(四)公文语言

本着平等精神,废除封建等级色彩的称谓和格式,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公文,临时大总统了《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其中规定各官厅人员相互称呼,都应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呼先生,曰君,不得再用前清恶称。

评价

南京临时政府对公文的改革是化时代性的,这种改革,集中体现了其对肃清专制流毒和贯彻平等精神的强烈追求,是南京临时政府共和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其政府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许多措施都没有来得及贯彻实行,革命成果就被袁世凯窃取了,但它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公文

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混乱时期,政局不稳,直到1927年4月18日,以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名义上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并得到了国际的承认,1949年4月23日,败逃,统治结束。在其统治期间,中国经历了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国内形势风云变幻,行政公文在这一时期由近代化向现代化迈进。

(一)公文文种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四次颁布《公文程式条例》,基本上体现了国民政府进步的一面,最后一次中确定的公文文种如下:

令、训令、指令、布告、呈或报告、函、通知和批八种。另外还正式规定,如时间紧迫时,得以电或代电行之。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上述正式规定的文种外,在实际应用中还有手谕、告示、牌示、条示、说帖、笺呈和笺画等,尤其手谕这一项,手谕是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于本机关的属吏有所训示或传知,以书面下达时所用的文种,曾大量使用,另外一种文种快邮代电,因其格式简单,比一般文件快,同时上行,平行,下行都可以用,所以在抗日战争后,使用也就特别频繁。

(二)公文格式

1.开始使用标点符号,有逗号、句号、提引号、复提引号、省略号和专名号;2.起首。公文首行低二格书写,次行以下顶格写,分段者逐段均应如此;3.正文。文在十行以上者,应酌量分段,其有意义自成段落者,虽不满十行,亦可分段,但每段末句下有空白处,应用“=”号截之,以防加填字句。分段写者,文尾“谨呈”、“此致”、“次令”等字,均作另一行低两格写;4.引文。引用原文在两行以上者,应另作一段。其首行低五格写,次行以下低五格写,以清眉目;5.书写。平行文用楷书,下行文略带行书,但不得沿用俗体,破体字;6.署名盖印。一般要求盖官印,盖印时,在“中华民国”下,年字上用正印一颗,平行文或下行文,在两纸骑缝之当中,用斜角印一颗(头左尾右)。

(三)公文纸式

初期,南京国民政府沿用北洋政府的的做法,公文纸式采用联页手折式和散页装订式两种,但这两种方法都有其弊端,遂在1939年1月18日做出会议决定,训令《国民政府颁布公文用纸式样的训令》划一公文用纸式样,规定公文装订改用平折式,对于稿面、稿底和卷宗面上的内容也分别做了规定,“稿面详载处理程序,自发办起至归档止,均须载明日时,既易检查,且可考察成员有无积压,以收办事严肃之效”。1945年5月31日,行政院颁布《统一各机关公文用纸格式细则》,具体规定了公文封、信封、摘由纸、签呈纸、稿面纸、十行纸、信笺、令、代电等的纸式,包括页数、行数、内容等等,十分详尽。

(四)公文语言

因为文化的发展进步,在这一时期公文语言进一步废除了封建用语,摒弃套语,提倡使用语体文,要求布告等文字力求通俗,白话。

评价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的行政公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继承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的基础上,对其不断补充完善,多次颁布《公文程式》,革除公文写作中的封建陋习,提倡公文简化,规范书写格式,这些改革奠定了我国现代行政公文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公文方面的学术著作与论文,如程守仁的《公文研究》和《张居正提高行政效率的办法》,这些理论著作从理论层次对行政公文发展做出了推动作用,也开创了现代公文理论研究的先河。

三、新中国至今我国的公文制度

1949年十月一日新中国的成立举世瞩目,标志着中国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篇章。1978年的改革开放更成为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已成为世界强国之一,在这一时期,行政公文也开始了自己新的发展,国家先后五次出台相关制度,分别是1981年2月27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年11月21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公文文种

198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文种方面增加了“指令”用于“国家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范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

198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指令”的用法作了修改,删去“经济科研等方面的”的限定,也就是说应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另外一个重大调整是增加了“会议纪要”这种正式文种,作为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传达指令的重要依据,在此后修订的《办法》中都保留了这个文种。

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市场经济建设卓有成效,为适应时代需求,删除了“指令”这一文种,同时增加了“议案”这个文种,作为法定机构(各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和人大代表向人大提出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以后各《办法》中均保留此项。

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删除了“指令”这一文种,但在党的公文办法中此项仍做保留,另外把“意见”增列为行政机关的法定文种,其用法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现行使用的公文办法,经过多年以来发展公文文种方面基本稳定,局部有所调整,文种共有十五种,分别为⑴决议;⑵决定;⑶命令(令);⑷公报;⑸公告;⑹通告;⑺意见;⑻通知;⑼通报;⑽报告;⑾请示;⑿批复;⒀议案;⒁函;⒂纪要。

(二)公文格式

多次制度改革中变化不大,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其中,“保密期限”这一要素是在2000年《办法》中新增的,“发文机关”是由“发文机关标识”改成的,2000年之前,“附件”这一要素用法不规范,在《办法》中做了正式的规定,此外,“请示”中要求应当在附注中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增加了工作效率。

(三)公文纸式

1.在1993年《办法》之前,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十六开纸型,即长260毫米,宽185毫米,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现规定的《办法》中使用的纸型是国际标准的A4;2.层次序号,即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3.标题字体和字号(1)一级标题:2号宋体加粗。(2)二级标题:3号黑体。(3)三级标题:3号楷体加粗。(4)四级标题:3号仿宋体加粗;4.年份如用“二六年十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O”。多用于落款时间;5.印章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骑年盖月”。所谓骑年就是盖章的时候,要盖在年份的上面,章子有1/3是在年份下面,就好像骑上去了一样,而同时,章子要把月份整个盖住,这就是盖月,主要是为了防止篡改公文日期。

(四)公文语言

庄重――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

准确――指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符合实际。

朴实――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流畅,通俗易懂。精练--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繁,服从行文目的及表现主题的需要,当详则详,当略则略。

严谨――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

规范――指语句不仅合乎语法及逻辑原则,而且要合乎公务活动的特殊规范性要求。

评价

新中国至今是一个继往开来的时代,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大步向前,行政公文至此已臻成熟,但并不代表它不会变化,它会适应新的时代,新的政策有新的发展,如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首次党和政府的公文处理办法放在一起,这是一种创新,电子文书的问世与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这些改变和创新无不彰显着行政公文的不断完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