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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文第1篇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的活动。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四种。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其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开业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企业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2.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6.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

7.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8.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9.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10.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一次,每三年换一次。

二、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以上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变化,需在自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范文第2篇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把这项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关真诚携手,互相协作,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我县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征管信息进行日常交换比对的过程中,时常发现双方的基础征管信息存在着差异,两家征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向两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时间差异,形成一家已登记而另一家尚未登记;二是个别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不向另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故意延迟登记,以达到少纳一个月或数月税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税和关系税形成的双方定税信息悬殊。这些情况引起了国地税主抓征管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带领各自的征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交换意见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构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国地税党组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两局组的重视与支持。7月25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召开联席办公会,召集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决定,由两家税务机关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征管科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全力配合,密切协作,探索进行国地税联合办证。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设想和有关情况,两家税务局分别向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作了认真的汇报,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在我县进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月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长李浩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邵顺山一起到桐柏召开了南阳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现场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场会后,我们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争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两家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了由两家一把手张玉泰、杜如生亲自挂帅任组长、主抓征管的副局长陈德恕、郑先伟任副组长的“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外宣传,争得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在两家税务系统内部进行讨论酝酿,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酝酿的结果和搜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协调一致消除障碍

在探索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个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联合办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设定、文书格式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给联合办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不可通用的问题,我们综合双方的税务登记表,重新设置了涵盖双方相关登记事项的通用税务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在保证采集信息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和整合。针对地税基层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与国税基层所权限不对等的情况,经过磋商,促成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由县局征管科下放到基层所。由于国税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文书传递,而地税部门的登记审批则需将纸质文书传递到县局征管科,不能适应一家受理、当场办结的需要,经协商,地税部门改为基层所受理后,电话请示县局征管科批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虽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但两家税务机关由于认识上高度统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针对性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变通调整,达到工作流程上的直辖市一致,使各类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了解决,从而保证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科学统筹规范动作

税务登记范文第3篇

1、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的机构代码证上可以查询, 行政区码和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为身分证号码和两位;

2、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上可以查询;

3、发票上和发票专用章上也可以查询;

4、税务机关查询。

税务登记范文第4篇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税务登记范文第5篇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不用年审,也不需要每年换证。税务登记证期限与营业执照的期限一样,到期换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