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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如何申请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第1篇

为了发挥约制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在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缺乏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概念界定。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第284-289条规定“依不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首次明确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设定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该规定确保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公正进行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行。

在2010年8月30日至2013年1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冉某因失恋后,因患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在甲区精神病医院治疗。2013年1月30日11时许,被申请人冉某在家中用天然气点燃自己的头发和衣服,被害人吴某路过冉某家门时闻到天然气味道便敲门,冉某开门将被害人吴某拉进屋内,随即持菜刀将吴某的头颅砍下后,从窗户丢到楼下,头颅砸破楼下停放的一辆江淮汽车的挡风玻璃,掉入车内。群众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冉某掳获。2013年3月5日,经甲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系颈部离开死亡。2013年3月6日,经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院鉴定,认为冉某患有有精神病3年,未坚持治疗,近几年多次冲动、自伤、自杀行为。在案发前,冉某曾在精神病院治疗,但病情未缓解,从医院回家拒绝服用精神病药物。对冉某精神病检查发现有明显的幻觉、妄想、思维障碍,无自知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冉某的辩认力及控制能力有明显消弱,无刑事责任能力。冉某目前处于患病期,需继续治疗,需监督、防意外。故鉴定冉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冉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已经造成了危害社会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冉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冉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甲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冉某强制医疗。

本案围绕着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产生以下几个焦点问题:第一,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第二,强制医疗程序如何适用?第三,若被申请方不服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权利该如何救济?第四,强制医疗决定由谁来执行、监督,怎样解除?这几个焦点问题也是实务中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关键所在。

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2012年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

(一)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

必须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何认定暴力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危害结果”指的是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具体物质性损害结果,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不一定会造成“危害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具体危害结果外,还应结合危害行为表现,作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因此,“危害结果”应包括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的具体性物质损害,还包括行为给社会或人身安全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即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也有利于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为防止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需进一步限定: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该行为具有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的特征,该行为若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了法益:即暴力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公共秩序的稳定或者是侵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条件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或对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存在现实的威胁。

(二)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条件

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的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共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对象条件含义包括:其一,对象是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因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包括因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及在实施暴力时不能辩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二,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行为人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三,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发生在刑事责任能力丧失之后,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精神情况正常,在实施暴力行为后才患上精神病,则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三)强制医疗的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指的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存在人身危险性。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表现为已经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有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结合行为人本身及所实施暴力行为情况对是否符合危险性条件进行认定:第一,结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年龄、性别等生理状况、有无精神病史、过去是否有过危害社会的行为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的手段、对象、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害程度等来进行把握。“包括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的手段、对象、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害程度等来进行把握。”[1]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实务中,如何判别能否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笔者认为,主要考虑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如果被申请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如果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2012年刑诉法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知,启动主体包括三个,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并按程序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作出不决定的同时,审查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三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25条规定,对于管辖法院的确认,若暴力行为实施地与被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时,可以由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286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审理组织为合议庭,审理期间为一个月,法庭应当通知行为人的法定人到场,如果行为人没有律师,法庭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应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需强制医疗负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可知,被申请人一方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为体现程序的公正和慎重,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等,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案件承办法官有必要会见被害人一方,或被申请人所在的精神病院,对被申请人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被申请人能否出庭,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及183条及刑诉法182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是否适合出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方的意见,综合会见情况,对于被申请人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不出庭,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传唤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法院作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应向法院所在公安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执行生效决定。

四、强制医疗的救济和监督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若被申请人一方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该如何救济?强制医疗该如何解除,谁来执行和监督?根据2012年刑诉法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救济途径有申请复议和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权由检察院行使,是非抗诉式的程序监督。

(一)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复的,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可以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根据2012年刑诉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制度不是上诉,更多体现的是行政性特征,因此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的执行。”[2]另一途径就是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新2012年刑诉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既是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同时也是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监督者,对依法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进行了强制医疗,是否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进行了诊断评估,其医疗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这种监督有别于一审、二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抗议式监督,只是一般性的程序监督。

注释:

[1]李玉琴,徐伟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法制与社会》 2012年30期 .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第2篇

县卫生健康局

1.请问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通过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比如2019年的参保标准是22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定额补贴的方式人均补助180元,剩下的40元需卡户自行承担)。卡户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就可以享受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倾斜政策。

2.请您详细介绍如何实现让建档立卡贫困户“方便看病”?

答:首先是实行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具体就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公立医院住院时,持健康扶贫服务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其次是实行县域协议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具体就是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四重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减少了贫困患者报销医疗费用负担。

再次是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签约服务需个人缴费的12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为其代缴。为签约的贫困人口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3.问:请您详细介绍如何实现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少生病”的目标?

答:首先是加大重点疾病防控工作力度。确保传染病、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覆盖所有乡镇。

其次是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待孕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并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的覆盖面。

再次是进一步巩固“省级卫生县城”、“部级生态县”创建成果,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构建健康科普平台,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意识,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饮食习惯及健康生活方式。

县医疗保障局

4.办理转诊转院的意义及程序?

答:根据国家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分级诊疗的要求,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普通居民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按普通居民比例报销,且不享受“四重保障”兜底政策。因此,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程序,对于参保居民充分享受医保待遇极为重要。

办理程序如下: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县参保患者因疾病须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直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县参保患者因疾病须到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患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证明至县政务大厅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原则上需在入院72小时内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如有特殊原因,出院前办理均视为有效。

5.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如何办理?

答:本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昭通市以外全省范围内,参保患者只须持二代社会保障卡,在开通了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实现医疗费用现场减免。暂无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参保患者,须先通过电话或前往本县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开通无卡审批功能后,方可享受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单次住院,单次办理):参保患者须持有二代社会保障卡,同时须通过电话或前往本县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卡出省处理(首次跨省异地就医)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参保患者持卡在省外开通了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医疗费用现场减免。

异地就医安置(首次办理,长期享受):参保人员因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等原因,可前往本县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安置。办理异地就医安置后,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按照就医地三个目录,参保地报销比例政策享受医疗费用现场减免。办理异地安置后,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职工变更期限为申请办理后满2年;城乡居民变更期限为申请办理后满1年。

全国90%以上的县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参保患者通过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其医疗费用可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切实让参保患者少垫资、少跑腿。

6.城乡居民医保为何个人缴费标准逐年增高?

答: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医保制度是社会互助共济的重要方式与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医保制度把钱集中起来,拿给生病的人用。医保筹资是由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个人出小部分,财政出大部分。随着医保基金受益者日益增多,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国家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通过提高缴费标准,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增大基金总量,提高基金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医保制度安全持续运行。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更好地使用好医保基金,提高效率。对个人缴费参保确有困难的城乡特困、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施个人缴费定额资助政策。2019年,城乡特困全额资助参保;农村低保、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定额资助12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180元。

7.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问题?

答:城乡居民医保自2017年起全市统筹,报销待遇政策全市统一。市级医保部门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结合上级文件指导,确定本市医疗报销待遇政策。普通居民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四重保障”兜底政策,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8. 昭通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能否报销问题?

答:根据昭人社通【2018】128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6日起,我县参保居民在昭通市以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患者就诊医院必须是所属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则可享受医保报销。未现场减免的,须持住院证、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就诊医院与当地医保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到县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意外伤害住院另须提供病历资料。

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

9.如何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落实保护优先的要求,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0.如何打好盐津县污染防治攻坚战?

答: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以“最实举措”为着力点,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四个一”的定位,即: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水墨岩城,全力打造“天蓝、山绿、水清、城美”的美丽宜居家园。首先,划定产业发展生态红线,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守住一片蓝天;坚持应搬尽搬和应退尽退紧密结合,通过实施大规模易地搬迁,绿化一方群山;创新“一个U盘下达河长令”机制,严格落实责任,护好一江清水;落实城乡一体理念,展现盐津“峡谷岩城,水墨盐津”的整体风貌特色。其次,重点打好8个标志性战役,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再次,推动绿色经济低碳循环发展和引导公众绿色生活。最后,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和治理体系建设,以“最高标准、最严制度”,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11.如何抓好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答: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抓整改。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二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整改。始终坚持“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树起来”的政治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到问题整改各项工作之中,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绝对忠诚。三是树牢群众观念抓整改。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努力做到生态惠民、利民、为民。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抓整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按照“六个不放过”,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要求,从严、从快、从实抓整改,着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五是强化责任落实抓整改。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个牵头单位、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牵头单位负总责、责任单位负全责的整改分级负责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的责任体系,压实省级各有关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属地主体责任。

12.如何解决环评审批程序繁杂、监管难、耗时长等突出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文件精神,我们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权力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取消审批前置、执行并联审批制度、统一审批标准、实行“不见面备案”、落实环评文件“瘦身”、实现“评、批”分离、允许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前期“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二是加强管理。由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由重审批,轻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实现环评审批和环境监管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效能。三是优化服务。审批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实施“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行动,报告书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均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放权、严管、优服”不仅释放了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和制度创新方面的空间和活力,更为企业办事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13.盐津县生态文明创建成果如何?

答:盐津县已成功创建9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创建率达90%)、73个市级生态文明村、1所省级绿色学校、16所市级绿色学校、6个市级绿色社区、5个绿色家庭。5个部级生态乡镇于2016年通过省级技术评估,已修改完善后并通过公示。盐津县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已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公示,待省政府命名。8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的相关材料,已通过县级审核并上报市政府转省厅审查。目前,盐井镇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材料已通过市级技术审查,已按相关要求修改完善并报省厅,2019年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率可达100%;部级生态文明县创建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退役军人事务局

14.怎样办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二是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三是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的复印件各1份,3张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申请表》经村和乡镇盖章后,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录入优抚信息系统上报,待审批同意后即可享受补助。

15.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1年11月1日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按照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进行安置:(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偿金(服役一年补偿3600元);(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政策办理。(3)退休与供养,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16.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怎样办理信息采集及悬挂光荣牌?

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为户籍在本县的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6.复员军人;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携带并提供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前往户籍地所在乡镇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了信息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随后发放光荣之家。

县教育体育局

17.关于控辍保学

答:一是成立了县长为组长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组,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双线”、“六长”“八包”“一帮”(双线:政府一条线、教育一条线;六长:县长、乡镇长、村长、教育局长、中心校中学校长、村校长;八包: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县教育局领导包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一帮:落实挂包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员的帮扶责任)责任机制,县长、乡镇长、村长以及县教体局长、中心校长(中学校长)、村校长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按照挂包责任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二是依法控辍。强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分级成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控辍保学法治工作组,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思考动员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工作。三是优教控辍。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重视学困生帮扶,加强两后生培训。四是资助控辍。全面落实国家“奖、助、贷、补、勤、减、免”等资助政策。五是宣传控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线路部署和教育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强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目前,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应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得到全安置、全覆盖,卡户义务教育适龄人口零辍学。

18.关于学生资助

答:构建“从小到大”的教育资助体系,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优先享受现行资助政策的基础上,获得最大限度的资助。落实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四类学生”免学杂费补助以及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免除学费政策、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等教育扶贫工程。

19.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2018年,盐津县教育局全面落实了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排查,通过对在建工程20多个项目,涉及1000多农民工的用工情况排查,未发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各建设项目都严格按要求、按比例预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计存入保证金金额为150多万元。各建设项目都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户、购买了工伤保险。全年共组织了多次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排查工作,总体情况较好。

20.关于项目推进问题

答:2018年完成28个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面积21729平方米。积极推动农村中小学“全面改薄”项目、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项目等工程,2018年新开工19个学校37个项目,建筑面积42710平方米,合同总价8723.43万元。实施中小学C级危房改造项目6个(其中:加固维修项目5个,新建项目1个),加固维修校舍4877平方米,新建校舍651.78平方米。

21.关于招生政策

答:各类招生考试的流程都是在国家教育部、省招生考试院、市教育体育局文件要求按流程进行。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对不同类型的考试都有一个详细介绍,可以登陆察看。但各类考试报名时间不是统一的,是各省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体流程查看报名省份教育官方网站,云南的报名时间是:高考报名时间:考生参加高考的上一年11月份左右,初中学业水平报名时间:2月中旬起至3月完结束,高中学业水平报名时间:5月份和10月份左右,自学考试报名时间:每年2月份和7月份左右,成人高考报名时间是: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关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

22.关于民代师问题

答:2013年6月盐津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云教通〔2013〕7号)的通知和《昭通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昭市教联〔2013〕11号)文件精神,下发了《成立盐津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82号) 文件,制定了《盐津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6月起组织实施,2013年12月底结束。盐津县共解决了8600多名民代教师遗留问题。当年养老保险大门为原民代师敞开,动员原民代师购买养老保险,每位民代师都可以自愿购买养老保险。现在没有领到养老金的是因为当时自身没有购买养老保险。

县民政局

23.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村(居)委会配合,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社区)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4.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发放低保金。

24.如何申请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申请审批程序与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25.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病、因灾、突发事件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其申请审批程序与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26.城乡低保重点保障对象

答:(1)通过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卫计部门确定的45类重特大疾病、48类次重点疾病及长慢疾病)正在治疗期间,因自付部分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而负债,导致生活困难的;(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4)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学校,因支付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而负债,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5)家庭现在居住使用为C、D级危房,且经济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新建或加固的;(6)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 

27.应退出城乡低保的情形

答:(1)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2)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社区)三委”干部的;(3)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农村居民,拥有门面房、2套以上商品房的城镇居民;(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外);(7)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9)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10)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11)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实行“特殊保”“政策保”,且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12)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包括:①户籍在本县,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②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③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④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的,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答

1.补贴产品范围:以《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的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机具为补贴对象,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云南省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机产品。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县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具体见2018年省农业厅分别公告的三批产品分类分档信息为准。

4.补贴程序: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

二、拖拉机注册登记范围有哪些?

答:自2015年10月1日后,能在农机监理部门落户的拖拉机必须是纳入云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目录的方能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否则,不予受理。在此之前登记的拖拉机(包括变型拖拉机)牌证继续有效使用,每年参加一次年检。

三、怎样申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必须年满18周岁,驾驶人身体体检合格,持身份证、照片和体检表向盐津农机协会驾驶培训机构报名申请,完成规定的科目学时计划后,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全国通用,有效期6年,期满前90天内向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四、新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备案需要些什么手续?

答:新建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一是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要向自然资源局和林业草原局(占用林草地)申请办理土地备案;二是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三是在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四是以上相关手续完善后在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县农业农村局派出专业人员到场地提供技术指导。

五、畜禽养殖场是否有国家补助资金?

答:不是所有养殖场都能获得国家项目资金的支持,获得补助资金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规模养殖数量;二是要在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三是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四是要有国家发展畜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可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并给予立项支持。

七、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家庭已分户又分割过承包经营权的除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再是,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再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八、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九、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二、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第3篇

关于乡村贫困户申请书

尊敬的村领导:

您好!

我叫xxx,现年65岁,家住XX市XX区XX镇 村。家中有6口人,但只有四个人的土地。本人和老伴现已年迈,身体状况逐年不好,渐失劳动能力。我的儿媳因2个孩子尚小需要照顾,不能外出务工接补家用。儿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能力,除了那几亩地,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不幸的是我我的老伴于3年前因身高血压导致脑溢血,差点撒手人寰。为了给老伴看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借了亲戚朋友很多债,现在生活举步维艰,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如今我已经六十五岁了,又被胆结石、前列腺炎等一系列的综合病缠身,而我又不得不照顾妻子,只好在家过着紧巴巴的日子。

邻里亲戚知道我们家的情况后,现在都不愿借钱给我们。我们家既有病魔缠身的老人,又有尚未成人的一双孙儿孙女,全家人仅仅靠着那几亩地和儿子的微薄务工钱苦度日月,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特向您申请贫困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关于乡村贫困户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叫XXX,现年65岁,家住XX县XX镇XXX。本人于XXX年至XXX年县政府打字员一职,XXX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退休在家。我的妻子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家有三个孩子,两个女儿都在读大学,一个儿子今年在海原回中就读,准备考大学。

不幸的是我在XXXX年由于车祸在死亡的边缘挣扎了一番,虽然命是保住了,但是遗留了各种疾病(不仅锁骨折了促使胳膊无法高抬,而且肺部淤血积压至今呼吸不太稳定),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原本生活困难的我们历尽艰辛万苦供养三个学生学习知识,但是我的妻子于去年3月身患乳腺导管癌(恶性),在县银川附属医院李医师主治下进行了手术,花去了1万多元,后于20xx年4月去又再一次来到银川附属医院化疗,化疗花去了5万多,20xx年由于承受不住精神的压力和家庭的困难生活,因此患了精神疾病,最后不得已送往精神医院接受治疗,至今已花去了8万左右,现在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昂贵的医药费让妻子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可是妻子的情况还是不太好,如今我已经六十五岁了,又被胆结石、前列腺炎等一系列的综合病缠身,而我又不得不照顾妻子,只好在家过着紧巴巴的日子。

女儿们现在外上大学,儿子今年也马上高考了,每年几万余元的学费是通过东拼西凑,好不容易凑够了,交上了学费,全都是向亲戚借来的,邻里亲戚知道我们家的情况后,现在都不愿借钱给我们,我真不知道下一学期还有没有有钱送他们上学。我既要照顾精神状况不稳定的妻子,又要抚养尚未成人的儿女,全家人仅仅靠着我那微薄的退休金,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夫妇二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关于乡村贫困户申请书

XXX县XX镇XXX村村委:

我叫XX,XXX村社员,男,XXXX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众所周知,今年,对我家来说的确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切灾难和不幸都降临于身,真是祸不单行。

首先,是我父亲的病逝。随之而来的是:我的儿子XX,仅有19岁,因身患重病不得不离开了学校,XXX医院动了两次手术,前后住院长达三个多月,如今虽出院,但身体相当虚弱,还不时到XX医院输液,生活极为不便,还得靠年老的婆婆及母亲亲自照顾。自生病以来,虽得到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关心与帮助,但对我这个家庭来说也无济于事。

而我自己呢,于今年8月8日,又出了车祸,XXX医院做了下肢切除手术。令人可悲的是,落下了瘸子残疾(左脚短且细小),一路病病磕磕走来,身体极度虚弱,如今40多岁的人,本来是身强力壮干事业的最佳时期,本应是肩负上赡老下养小的神圣职责时期。可孑然一身的我,孤单、寂寞、悲伤尚且不说,苦恼的是每年只能偶尔做点小事,根本无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仍然依赖母亲及自己的妻子而生存。我不能尽人子之孝心,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悲哀呀!眼望着母亲逐渐衰老,眼看着家庭生活逐步维艰。如何生存?不敢想象,不堪设想!

更要说的是,我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也要靠人照顾呀,因此一切重担都落到了我妻子__的头上。就拿照顾我们三个来说都够她受的了,更不用说找钱来维持家庭生计,这一切使我家从此一蹶不振,我一家人的生活从何谈起呢?

不幸的我,万幸的是遇上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党恩浩荡如阳光普照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滋润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最大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

在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

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

此致

敬礼!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化 人格权

一、安乐死的基本理论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euthanasia。其中包含了英文的两个意思,分别是:eu,意思是“好”(good);thanasia的意思是“死”(death),字面意思是“好死”。各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可总结为三种:广义、中义和狭义。广义上是针对无价值或有严重缺陷的生命而采取积极主动或消极放任的方式来结束其生命。包括对象有刚出生有先天缺陷的婴儿,脑死亡,有严重残疾的病人,有无法治愈的重症而痛苦的病人,被宣告无法恢复健康的植物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病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人。中义是指针对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采取的消极或积极的方式来终止其生命。依此定义可将安乐死分为两类: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取积极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如给病人注射致命药物。消极的安乐死是指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给于病人治疗,如停止提供濒临死亡病人的药,停止使用病人赖以生存的医疗设备。自愿安乐死是指依病人在清醒的状态下出于自愿且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依申请实行安乐死,未经病人申请不得私自执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安乐死。狭义的安乐死就是自愿安乐死,其观点认为安乐死申请的有效必须是被安乐死人的真实意思,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才可执行,并且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病人是无痛的。中义的观点分别从安乐死的性质和类别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强调安乐死的客体即安乐死活动的医疗相对人的意愿作为执行标准,充分体现对患者生命权的尊重。其次说明了安乐死执行的方式分消极和积极两种,让执行该活动的医疗人员能够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选择对病人最合适的方式,同样赋予被安乐死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方式的权利,保证了在适用于安乐死活动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患者生命权的基础上,安乐死问题能够采取更广泛、更深层、灵活有弹性的方式来处理。

(二)安乐死的特征

安乐死并非停留在形式上讨论的“置人于死地”,而是从实质上关切的“为人着想,让其安乐,使其解脱”。安乐死的特殊之处在于:不同于任何方式导致死亡,是一种区别于自杀、他杀之间的,特殊的结束生命的方式。从安乐死的主体、客体、程序、目的和方式来分析可得出较之于一般法律关系不同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安乐死的主体只能为受过专业训练,符合标准素质的职业医护人员,他们针对的是医疗相对人,也就是被安乐死人。安乐死的执行主体仅能对医疗相对人进行安乐死,不能对其他人,否则被认定为谋杀。

2.客体的独有性。在安乐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及智力成果,而仅指医疗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死亡权。

3.不违背被安乐死人意愿。患者神志清醒下所做的决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特殊情况在于,若病人昏迷不醒,无法由自己表达,其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留有遗嘱的病人可以遵循其遗嘱用以判断是否执行安乐死。换言之,对于意识清醒的人而言,不能由亲属代为申请,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亲属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患者的真实意思的情况。

4.安乐死的目的是解除痛苦。安乐死是为了消除困扰患者无法解决,不堪忍受的痛苦,所以在两种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安乐死的,其一,患者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二,谋取某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一个人身患绝症但是其生理上无痛苦,也是不能实行安乐死的。

5.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尽可能无痛和仁慈的。安乐死的方式必须要符合道德人伦,做到让患者无痛苦地离开人世。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

“安乐死”一个和极其珍贵的人的生命相联系的事物,我们对待它也会更加谨慎和认真,所以立法者在对立法与否之时陷入巨大矛盾之中。一方面安乐死为众多处于濒死边缘的病人打开了摆脱痛苦的大门,同时也为社会减轻负担和压力;另一方面安乐死同时为心怀不轨的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免罪事由,这是对社会秩序破坏,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它关系着一个人能否拥有“生命自主权”,关系到产生的社会影响,冲击着中国伦理道德观念。当代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实现所面临的困境总结为以下几点:

1.理性与感性的冲突。理智的判断决策,往往能选择出最优的方式。但用理性的选择投放到感性的事物里就不是那么容易让人接受,受到各种感情牵绊的理性选择会不被理解和采纳。这里,理性与感性的冲突,实质上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2.造成滑坡效应。安乐死的实行之所以要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加以规范,是因为在现实中缺乏法律依据的安乐死行为会产生实施安乐死的主体道德责任感缺失的风险,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风险,从而造成滑坡效应。“滑坡”一词最早由纽伦堡战犯审判委员会美国委员李昂亚历山大提出,此处的滑坡是由医生协助自杀通过主动自愿安乐死滑向非自愿或者不自愿主动安乐死。从其影响来看,会间接导致人求生热情降低、医生职业操守下降、医患关系紧张以及医学水平的下降等社会风险,因为这种种不利社会效应所损失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将远远大于推行安乐死所带来资源优化的利益。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疗人员对患者实行安乐死正如“滑坡效应”所说明的一样,会产生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加大了医生护士的工作压力,违背医生的职责,使医生处于“刽子手”这个尴尬的位置上。

3.加重病人精神压力。医疗人员对患者进行安乐死,从某种层面上说是对病人精神的一种打击。因为安乐死活动会加重病人心理负担,增加其内疚感,使病人认为自己的存在加重了亲人的负担,给社会造成压力。这种不良的情绪加剧了病情,使病人在痛苦的处境中难以自拔。

4.死亡标准不能确定。“不治之症”的标准未能明确是决定能否执行安乐死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的医疗水平还不能准确地对所有的病症划定标准,依据医者主观判断的“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客观上是否确实无药可救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仅靠过往的经验判断“不治之症”的标准只是医者个体的标准,根据个体标准放弃对病人的治疗无益于医疗事业的进步,同时是对病人生命权的漠视。体现医者仁心的精神就是要合理判断病人治愈的几率,竭尽全力地使用各种救治措施维护病人的生命权利,保障病人的健康。

三、人格权与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人格尊严权与安乐死合法化

人格,是公民作为人必须具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每个公民均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是社会中的人,有社会价值,不仅自身享有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也负有尊重他人人格的义务。遭受病痛折磨的人,由于长期的病痛使他们承载不起身体和精神的基本能力,生存意味着痛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给他们安乐死是最好的选择,也是对其人格尊严权的尊重。

(二)生命权与安乐死合法化

同人格权一样,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同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命权是赋予个人的,具有私权的性质。公民在行使生命权的时候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换言之,我们拥有选择生或选择死的权利。濒死的人选择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合情合理的。生命权属于我们,但不是任何时候都能选择安乐死,必须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在特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生命权,安乐死就是行使此权利最好的体现。

(三)自由权与安乐死合法化

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自由支配,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捕的权利。在我国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而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的特殊自杀形式——安乐死,更不是个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从一般法理来说,生命权具有不可允诺性,法律并不允许私人之间以协议或承诺的方式处分生命。所以,必须依赖国家公权力的参与,依照国家严格的法律标准进行,把握生命权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对违法犯罪的安乐死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四、实现安乐死的法律规定

(一)实行安乐死的条件

1.立法上的修改,司法审判中非罪处理。刑法则应该专章规定公民自愿实行安乐死不受刑法追究,但违反安乐死规定条件的应受刑法追究,承担刑事责任。让法律人、医护人员和公民都有法可依。司法审判,对协助患者自愿实行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安乐死的医护人员不被认定为有罪。

2.患者自愿提出申请。一方面,需要确定执行安乐死是由病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慎重考虑后的决定,并且多次提出安乐死的申请,在很长一段时间不动摇,期间没有反悔的行为。另一方面,医护人员需要明确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无治愈可能,也没有其他方法可缓解病人痛苦后,经医生证明其符合安乐死条件,而且死亡对他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时,可以实行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由患者本人向医院提出申请,再由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安乐死,并指派或挑选执行人员。

2.医生出具证明。依据患者申请,患者的主治医生经过对患者的认真治疗后需证明申请人确实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并且一直无法承受不能容忍的痛苦。值得注意的是,精神科医生需对患者的精神作出是否正常,是否可以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鉴定且出具相关证明。

3.允许合理考虑期。病人提出申请后,需允许其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保证患者做出的决定并非一时冲动,或病重抑郁所致。患者提出相反意见时,必须立即撤回申请,避免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4.医生须反复确认患者安乐死申请。主治医生须与病人讨论其安乐死请求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还要与病人指定的人选讨论病人安乐死的请求,并向其他医生咨询,被咨询的医生查阅病人病历、对病人进行检察并报告其诊视的结果。

5.医院进行专家会诊。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决定是否进行安乐死,将会诊结果报备给安乐死复核委员会,由其最终决定病人实行安乐死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经复核后若认定为病人的安乐死申请得到同意,再由专门的医生为病人执行安乐死。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第5篇

特困救助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52年10月26日(农历9月初9)出生,大专以上文化,无业(声带毁损、语言障碍不清,全身瘫痪,极度残废,生活严重不能自理,孤苦伶丁,无挨无靠,系民政社会救济对象、特困低保户),____省____县____镇籍人,现住____县北坝小区6栋1楼1号。居民身份证号:____。残疾人证号:____

申请人自幼即因____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重大医疗事故而致左髋关节终生暴力性脱位,长期血循环障碍,更因超长期超大剂量持续投毒而致大脑基底节极度弥漫性损害,全身瘫痪、语言障碍不清,极度残废,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属于特困中的赤贫;从上世纪末开始,荼害的左下肢进行性发黑、股骨头坏死,疼痛剧烈,经常难以忍受而行敷药、包药、搽药、服药等各种治疗,但由于病灶尚存,遂成养身疾患而经常恶性发作;____0年4月上旬,发黑早过踝关节的左下肢突然奇肿不堪,疾遽漫延至大腿根部,同时剧烈疼痛和发热,医生提示预后不良,建议住院输液消炎,却在服药后缓解;随后,5月、6月和7月多次复发,但均以服药控制。至7月下旬,病情突然全面恶化,左下肢黑里透红,发热烫手,巨肿不消,饮食不进,同时全身衰竭,体温持续高热在40度以上(——要是在“非典”期间,早就隔离并且由国家公费治疗了),白细胞分类计数中性粒细胞远远超过正常值的70%竟然高达96%,疑似“败血症”、濒临截肢危险,被迫于7月29日傍晚由救护车送入县医院外二科抢救。由于本人孤苦伶仃、含冤九曲,无力维权,而住院无人护理,那是相当艰难,只是病上添病:上唇生了火疔疮,染上俗称“红眼病”的急性结膜炎,右眼只剩下光感,濒临失明,偏偏还无法上一楼去检查;五天液一输完,体温刚一恢复正常,本人马上出院,积蓄了数天的大便只能回家才敢解,并且至今尚在延续的抗感染治疗当中,医嘱特别警告:但凡身上出现任何伤口、感染、出血、体温再度升高或异常症状,都必须马上就诊,否则肯定预后不良,体温刚一恢复正常,本人马上出院,县医院根本未处理过低保医疗,进院就要缴二千块钱的押金,看眼睛无法计入住院费,住院四天抢救就直接花去一千八百余元医药费,社保局只报销了七百余元,同时后续还必须大量的抗感染治疗,在医院里拿同样的药要比外面贵几倍,本人被迫到药店买药,根本就不在任何报销之列,当今必需品物价飞涨数倍,本人的救济金不但多年未增,反比地震时还要少了一大截,生活本就捉襟见肘、艰难困苦,如今更是雪上加霜,命在旦夕,处于生死存亡关头,故现特向县残联及社区申请对其实施特困救助,倘如是,则我辈残疾难民感恩戴德、没齿不忘。特此申请。

顺致

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