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风险溢价;道德风险

一、观点导入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医疗医疗保险运行模式。

关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究竟应该保大病还是保小病,学术界一直争论很多。本文从风险溢价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认为应该集中精力保大病。

二、原因分析

(一)风险溢价

1.边际效用递减假设的提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主体之一的消费者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经济学假设,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具体到医疗保险领域就是,消费者都是风险厌恶型的。他们选择参保是为了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厌恶,用收入的减少换得效用的增加。

2.医疗保险领域中风险溢价的含义及好处

医疗保险领域中的风险溢价是指参保人对于超过纯保费外,额外愿意支付的附加费用的上限。它具有如下意义:

①风险溢价是保险带来的好处;

②风险溢价越大,保险越有意义;

③风险溢价是参保人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来源;

④ 只有风险溢价的存在,消费者才愿意参保,而保险公司才能获利。

3.风险溢价对医疗保险项目选择的影响

通过上述可知,对于一个保险项目而言,利是风险溢价,弊是管理成本(核保和理赔)。不论是大病还是小病,用于核保和理赔的管理成本都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收益主要取决于风险溢价的大小。下面,本文将从影响风险溢价的因素,对比分析保大病和保小病的收益和效用。

(1)事故发生的损失

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越多,风险溢价越大,保险带来的好处越大。大病与小病相比,发病后需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因此消费者为了规避损失愿意支付的附加保险费用更多,这不仅能使消费者获得的效用增加更大,还能提高医疗机构的收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保大病更有意义。

(2)事故发生的概率

由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知识可知,当事故发生的概率接近50%时,不确定性很高,此时风险溢价很大,消费者为消除不确定性而愿意支付的附加保费更高;当事故发生的概率趋近于0或100%时,不确定性较低,此时风险溢价较小,则消费者消除不确定性的意愿没有那么强烈,从而选择支付较少的附加保费。一般来说,小病的发病概率高于大病,确定性更高,风险溢价更小,消费者参保得到的效用的增加更小。因此,应选择保大病。

(3)消费者的风险厌恶程度

由收入―效用曲线可知,消费者收入水平越高,越接近风险中性,风险溢价越大。由于假定消费者均为风险厌恶型,因此这里不做讨论。

综上可知,大病的风险溢价一般高于小病,保大病能使消费者愿意在上限范围内支付更多地附加保费,从而获得更大的效用增加;保险机构也能获得纯保费之外的,更多附加收益。

(二)道德风险

1.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含义

在委托理论中,由于委托人和人利益不一致,再加上人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优势,于是会产生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在医保领域中,参保人(人)一旦生病,由于和保险机构(委托人)利益不一致,在面临较低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对医疗服务等的过度消费。这种行为既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会使医疗保险机构的赔付开支增加,很可能导致保费的收入无法弥补赔付的损失,而使账户亏空。

2.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项目选择的影响

由上述可知,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对医疗保险产生严重危害。为了减少损害,须排除易发道德风险的项目。对于小病来说,病情相对不紧急、不严重,可供患者选择的医疗服务多,即医疗的需求价格弹性大,因此易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而大病患者往往因为急需治疗,医疗需求价格弹性较小。故在对医疗项目的选择上,应排除小病,保留大病。

三、观点总结

综上,为了保正较高风险溢价带来的效用、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应该主要保大病;但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方式,适当兼顾小病。但一定要明确,“保基本”不意味着“保小病”,也不能因为过度追求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而丧失了该制度的本来意义,“保大病”才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本质和重点。

参考文献:

[1]臧文斌,赵绍阳,刘国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逆向选择的检验[J].经济学(季刊),2013,01:4770

[2]吕国营.基本医疗保险实质上就是大病基本医疗保险[J].中国医疗保险,2013,08:4344

[3]单大圣.中国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综述[J].卫生经济研究.2013(01)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病保险;城市;新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59-02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公共服务和重要的治国政策之一,让所有人公平享受经济发展果实的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新疆,2010年率先在农村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后,2011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城市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改革,提高养老保险额度的同时,2012年年初根据国家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大病范围和保险幅度的文件精神和要求,2012年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和农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额度。但是在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出台不及时、不完备或不对称,参保人员的自律性和自觉性不够以及保险政策实施主体对该类保险政策理解不透,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如何及时的对此进行系统地总结和分析,关系到新疆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此问题,首先对新疆城市大病保险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存在的问题,而后对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适当分析,最后针对于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第一,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与全国保持同步试点同步推行。根据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情况来看,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试点性的实施和运作过程,于全国其他省市试点运作保持了基本一致。目前就全国而言,大病医保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全国参加基本医保的人数已经超过13亿,基本医保覆盖率超过95%。目前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试点城市是: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的县级城市。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凡具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不论其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均纳入参保范围。区里将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四地州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区推开。

第二,对大病的理解和界定与全国基本界定既有一致性,又有一定差别。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根据2011年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儿童白血病8类大病救助全面覆盖,主要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等。除此之外新疆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增加了12类重大疾病开展试点。这些疾病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但是新疆在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界定的大病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保障的对象是新农合参合农民,不同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第三,实施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和意图与全国保持一致性。在大病范围的界定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按照这一标准要求,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对城镇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市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参保费用在城市和农村有所区别,根据不同的区域有所区别。在新疆,规定参保人员保险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20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城市家庭在基本医疗基础上增加到50元。按照这一统计计算,从参保的保费来看,新疆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多大区别,但是从定义的理解角度来看,由于新疆作为欠发达区域,人均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得多,加之新疆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国内发达地区的医疗费用又高,进而导致新疆的大病保险在新疆城镇居民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外。因此,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现的基本预期目标和要达到的因病不导致贫困或不至于返聘的这一目标将会大打折扣。

第四,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因为就目前的制度要求来看,大病医疗报销制度主要采用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只要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就将再给予报销50%以上。疆城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扩大保障效用,是基本保障制度的扩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但目前的覆盖范围以及报销额度来看,对于新疆城市居民或参保人员而言,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和风险比较突出。

三、新疆城市大病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新疆城市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不够明确。针对新疆情况而言,目前试点推行的四地州,只有四个县级城市,而县级城市总人口大约为二百万人,但是新疆总人口为一千多万,城市大病覆盖范围从城市人口角度来看,覆盖范围不足20%。因此新疆的做法是城市人口按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机制,农村户口人员按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制。

第二,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保障期限短,保障水平低。大病保险政策不合理,引起保障水平低,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保障期限短引起医疗效果低等一些问题,所以应提高保障水平和医疗效果。大病对民众健康危害大、费用高,有些大病参保者的患大病概率较低,大病患者大部分是癌症和尿毒症,这些患者能活多久是一个问题,所以政府要改革大病保险方案。

第三,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报销比率少,筹资能力有限。主要是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医疗费用水平差别很大,同时,根据1亿人群样本数测算,不同地方,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与需要的筹资标准也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提高认识水平与政府的财力支持必然会影响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切实保障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新疆城市大病保险医疗水平低。医疗机构的条件不好,看病、买药得排队,排队时间长,医院机构与医疗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合理,住院医疗设备不齐全,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低,职业道德低,同样存在收“红包”的现象。医疗人员明明知道有些大病治不好,但还要大病患者住院,因语言不通医疗人员的解释不到位,有些医疗人员的责任心差,素质低,有些医院靠医院的医疗设备提高医院的实力与个人工资。住院后有些小病由于治疗人员的医疗水不的原因变成大病。所以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提高操作方案与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医疗专业知识等。

第五,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宣传力度。新疆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的保险意识低,家庭收入低,不愿意加入保险,语言不通,文化素质低,因为这些原因大部分大病患者的参保率低。参保手续困难,有些街道办事处与社保局的宣传方式与宣传意识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城市大病医疗的宣传力度、对医疗实施主体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大病保险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让大病保险对象,及时提出大病保险申请,使政策真正受惠于民。

第二,完善城市大病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开发专门的医保软件,对医院上传的医疗信息实施动态监测,从对医院的监管延伸到每一位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从源头上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建立多部门评估机制。由人社、卫生、财政、医院、参保人员代表等共同评估合作效果,同时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方位医保服务,包括免费体检,健康咨询等。新疆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仍不完善。医院基础设施薄弱,急诊科、急救站建设和救护车配备亟待加强。“120”救护车与医院急内、急外、ICU混在一起,不符合急诊救诊流程。ICU总面积也不足,床位少,抢救设备陈旧,数量严重不足,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完善新疆城市医疗设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急救和应急设备的建设。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1.1国内外对重大疾病的界定灾难性卫生支出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1.2国内外大病保险的病种范围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43.6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3.1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7.9%,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3.2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I63.908颈动脉梗死,I63.909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3.3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3.4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复报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一、城乡二元体制下大病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问题

(一)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二元失衡现象仍未改善

1.城乡医疗机构及病床数分布比较。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病床数的分布来看,城乡医疗卫生设施的配置仍然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的《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农村医院数为10337个,城市医院数为11642个;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2.80张,城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6.24张,这表明我国医疗机构和病床数在城乡之间仍存在差距。

2.城乡卫生技术人员比较。农村医疗机构从诊疗设备到医生资质上都与城镇医疗机构有较大差距。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面临着工作用房破旧狭小、设备简陋老化、专业医务人员匮乏的问题。根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19人,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7.90人;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为1.33人,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00人。这表明在农村,对于重大疾病的初诊、分流起到关键作用的执业(助理)医师非常缺乏,农村群众人均能够享受的卫生服务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水平。

(二)农村大病患者保险报销后仍无钱继续治疗

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使得农村困难群众一旦身患大病,要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其缴费水平较低,2011年新农合的人均缴费金额为246.2元,其报销比例在全国范围为40%~50%,若是进入大病医保范围,报销范围在70%~90%,但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并且政策对报销金额规定有10万~15万的最高封顶线,所以自付费用对农村大病患者家庭来说,仍然是压力很大。

(三)城市大病医保难以跨地区保障

我国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医保水平也与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发达地区财政补助较多,中西部地区财政补助较少。而且,异地报销如果全进入当地报销,即使是发达地区也难以承受超支的风险。在这种体制下,区域限制难以避免。此外,大病患者异地报销手续烦琐。由于我国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上的病种给予报销,但各个地区的医保目录并不相同,且对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门槛也不相同,导致普通百姓报销周期长,异地报销难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大病医疗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

解决城乡医疗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首先是要推进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差距,真正做到“藏富于农”。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既能提高农村居民对大病的承受能力,又能够吸引更高级的医疗机构和更多的医疗从业人员到基层去,以改善农村的医疗条件。同时,政府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投入和补贴。并联合公益基金会从更大程度上扩展大病报销病种,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政府还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二)引入商业保险,发挥市场机制

在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设立社会大病统筹基金,有序地引入商业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配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即政府对基金进行组织监管,可以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而市场运作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化和市场运营特点,以扩大大病医疗保险的病种范围,提高大病患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大病医保的“转移”和“续接”

政府需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全国医疗统筹机制,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不同地区间制度的统一,尤其是筹资标准、参保补助、报销比例等方面的统一。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两网合一”,统一筹资标准,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 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 费用规定

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转贴于 三、报销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 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