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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市场体系;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在政府和集体的帮助下依靠农村居民自身经济实力而建立起来的对农村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保障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我国对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主要立足于农民的自我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处在调整和重构时期,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原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 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自上世纪 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

1.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等方式筹集。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1.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1.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助性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 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二是五保户;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助性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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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药品谈判;山东;江苏;浙江

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是一个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制药企业谈判来降低高值药品价格并由慈善机构赠送一部分药而形成的多方共付制度,对于减轻患者的直接经济负担和促进药品保障机制运行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1]。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作为首批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的省份或城市,都根据地方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各有特色的实施制度。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地政策的优势,一方面有利于已建立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省份相互借鉴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其他省份选择和设计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提供参考。

1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政策对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没有统一的界定。基于各省政策文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主要是指不在各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治疗重大疾病或罕见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的高值药品。相应地,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是治疗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必须,疗效显著,价格高昂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的特殊医用材料。

2研究方法和内容

采用对比分析法,通过查阅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三地相关部门制定的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重点从谈判机制、保障对象、支付范围、筹资机制及补偿水平5个方面比较三地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之间的区别。

3结果

3.1谈判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均是以医保经办机构为主体,以将药品纳入医保保障范围为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涉及药品遴选与准入、专家论证、药品医保结算价和风险分担。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以临床疗效为依据,基于临床专家的推荐初步遴选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品种。在药品遴选环节,临床医学和卫生经济学等专家围绕费用、临床疗效、可替代性等对药品进行审核[2]。医保经办机构最终确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品种后,就医保结算价、年度使用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的人数、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购赠模式等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以降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价格。在限定的人数范围内和购药阶段,由参保个人、医保和药品生产企业三方共同支付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对于超出限定人数范围和赠药阶段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慈善机构支付。通过控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结算人数和处方量,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担机制,能达到控制医保基金支出和规避风险的作用[3]。

3.2保障对象

山东省青岛市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江苏省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全省人社部门管理经办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而浙江省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这与各地的医疗保障顶层设计相关:山东省青岛市在2015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部分;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是建立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浙江省大部分地区已在2014年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属于城乡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3.3支付范围

山东省青岛市除了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也把高值的医用材料纳入到其保障范围。目前,山东省青岛市共纳入了26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或医用材料,涉及重大疾病、罕见病和慢性病。浙江省的支付范围也比较广泛,一共覆盖18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涉及重大疾病和罕见病。江苏省的支付范围相对较窄,只覆盖了5项用于治疗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山东省青岛市和江苏省限定了药品适用的临床指征,包括疾病分型和既往治疗,山东省青岛市更是限定了患者的疾病分期。而浙江省在政策中没有指定药品的临床适应证,对于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准入要求的患者一律支付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以曲妥珠单抗为例,浙江省可支付胃癌和乳腺癌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江苏省支付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山东省青岛市只支付Her-2阳性乳腺癌早期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

3.4筹资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以及特殊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专项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区政府按每年1∶1财政拨款资助。以2015年为例,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投入了2.70亿元专项资金,确保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高效运行。江苏省没有针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进行额外的筹资或实行政府拨款,其运行资金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资金来源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通过政府、单位、个人的多渠道筹资所得,具体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金额由各设区人民政府设定。以杭州市为例,2015年人均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标准为15元/年;其中基金承担10.50元,个人承担4.50元。

3.5补偿水平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均没有设置支付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两地设置的补偿比例也较为相近。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补偿比例为70%,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统一按该比例获得补偿;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通过门诊特殊病种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分别为75%和70%。与山东省青岛市和江苏省不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设置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并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以杭州市为例,对于年度零售金额低于20000元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8000元;对特困、残疾、低收入农户参保人的起付线为5000元;其余情况为20000元。其中,5000元~2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50%;20000元~20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60%;200000元~45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70%;超出450000元部分不再补偿。

4讨论与建议

4.1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特点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到目前已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但不同的实施政策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制度特点。4.1.1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筹资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是众多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地区中支付范围最广泛的,除了疗效确切的高值药品,还开创性地将价格高昂的医用材料纳入到其保障范围。另外,山东省青岛市结合当地常年湿润的气候,因地制宜地纳入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的药品,惠及受慢性病困扰的参保人。由于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受到了其财政部门的极大支持,筹资来源稳定,对于其他尚未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且医保基金吃紧的地区而言,难以效仿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模式。4.1.2江苏省。江苏省在无额外筹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救助乳腺癌和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使医保基金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对于患者准入,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覆盖了所有符合临床指征的患者,没有对患者的疾病进展设置门槛,体现了医疗保障的公平正义。另外,江苏省及时将仿制药引进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目录,一方面能在保证患者疗效的前提下节约医保基金;另一方面极大地鼓励了我国制药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仿制药。因此,对于无额外筹资和医保基金吃紧的地区,能效仿江苏省重点保障部分病种患者、限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临床指征、引入仿制药的谈判模式。4.1.3浙江省。浙江省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了额外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建立了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4],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筹资平衡个人和政府在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中的责任,分担了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次,设置起付线与封顶线,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能确保高费用患者得到更多的补偿。最后,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没有限定患者用药的临床指征,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范围,同时也对平衡医保基金收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模式适用于医保基金充裕的地区。

4.2政策建议经过各地实践,将治疗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等高值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实施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目前,我们建立起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而大病保障也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再给予报销50%以上。这对于解决群众切实困难,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加快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而言,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辅之以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补充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能够有效衡量国家的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实施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加以延伸与拓展,是国家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保障的创新性举措。从而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在制度层面健全社会安全网。

二是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要想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质量,从医疗、医药和医保等方面进行重点改革,实现全民医保,促进医疗和医药的改革。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专业的优势(大病保险是采取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对支付方式的变革加以强化,促进为医疗和医保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提高保障水平,有效解决病患的困难,增强医改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

三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必要要求。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改革政策,尤其是医保政策,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可以说,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医改的深化,尤其是大病保险,是其实践的重要体现。目前医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大部分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的问题较为突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发展好、实现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解决群众最直接和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党的宗旨,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问题,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二、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坚持机制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工作方法加以明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坚持因地制宜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认真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有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大病二次报销的比例甚至超过了50%。

二是坚持持续发展、责任共担的原则。对于大病保险而言,其保障水平需与财政承受能力、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而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作用与意识,形成保险机构、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保证收支的平衡,合理预测,规范运作,从而加强大病群体的保障力度,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三是坚持专业运作、政府主导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对大病保险的实现方式加以强调,只有强化政府主导,才能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在监督管理、基金筹集、组织协调和基本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言,大病保险是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丰富,是政府履行职责和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体现。此外,政府对大病保险加以购买,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将机构的专业优势加以充分发挥,促进保障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需要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以此解决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分担,保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需要做好大病救助、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促进保障效益的提高。

三、实施大病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是采取由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进行承办。

建立大病保险需要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购买,即大病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首先需要对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加以充分发挥,由政府制定大病保险的结算管理、报销比例和范围、筹资标准以及核算方法等基本政策,并且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对商业保险机构加以选定。其次需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加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提高大病保险服务与管理的水平及能力,积极与医疗机构合作解决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以此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最后需要对大病保险的定位加以明确。与商业保险相比,大病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特殊保险业务,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与拓展。因此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加以控制时,需要具备明确的方法与要求,将保本微利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加以真正体现。

二是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实施所需资金的额度与比例和从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中加以划出,如果有基金结余则利用结余基金,若没有或不足则可在城镇居民医保等统筹时加以解决,不需再向居民个人收取费用,从而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一般而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费用水平与居民收入也不同,导致大病保障的筹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我国不需统一规定具体的筹资标准,只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测算后则可确定。当然在实际确定过程中,需要结合筹资能力、大病保险目标水平、基本医疗报销情况、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认真比较多种方案,从而合理确定。

三是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只有严格监管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才能使其持续稳定运行。当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需要将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加以充分发挥,有效防控医疗费用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的利益,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需要积极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承办大病保险的奖惩与考核机制,加强处罚与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结算效率、支付流程、报销水平、筹资标准以及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大力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虽然大部分地区的经济都比较落后,但通过各级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同时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的兴起,从1955年起,合作医疗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迅速建立,“到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截止1980年,全国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但是,进入80年代后,随着政社合一的“”的取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集体经济成分的减少,合作医疗出现了严重滑坡;到1985年,实行合作医疗农村基层单位从90%(生产大队)锐减到5%(行政村)。

1997年1月,国务院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3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在1998年出现了小小的高潮,“全国农村居民12.56%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医疗保障,6.5%的居民得到了合作医疗的保障”。但是,“城市居民自费医疗比重仍占44.13%,农村居民自费比重高达87.44%。”1998年之后,合作医疗又一次步入低迷状态。

2003年以来,随着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政府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国务院在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到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二、我国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虽然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有所上涨,但还不能解决昂贵的医疗费用,农村的医疗条件依然十分严峻。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村医疗条件问题。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疗知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事故。2002年,全国报告新发的肺结核患者58万多例,80%在农村。农村地区多发的血吸虫病、地方性氟(砷)中毒、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和克山病等地方病防治面临新的挑战。由于这些地方病多发地区经济落后,医疗条件差、患病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妨碍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农村医疗保障的费用问题。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加剧,不良的生活方式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医药费用飞速上涨和疾病谱的改变,农民以家庭来应付疾病风险已显得力不从心。据1998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87.4%的农民完全是自费医疗。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37%的患病农民平均住院费用达1532元。据国家统计局年抽样调查,当年我国33.5%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1500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6个省(自治区)的农民纯收入不足1500元,农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局部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50%,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在的农村医疗保障费用都是由政府出纳,而单靠政府财政确实有点勉强,现在的医疗费用又却不断上涨。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瓶颈。

第三、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问题。政府很难明确居民的医疗情况,这样一来,有些人需要医疗保障却没能得到相应的保健,而有些暂不需要的却得到了过多的保健服务,这其中难免有因利谋私现象。所以政府管理机关的人员需要进行监督,这就要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不但可以鉴别医疗保障问题,还可以辨别是否有违规现象。而如何成立这个监督机构又是一个问题。政府要筹集资金,然后用掉这些这些资金,筹集了多少,用掉了多少,用到哪了?就算用到点上了,但如果效果不理想,大众舆论会怀疑是资金被私吞了。正是存在这些问题,政府要将仅筹集的资金用到医疗保障事业这需要监督。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管理缺陷,不能单靠政府来管理。

三、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模式

根据上述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缺陷,笔者认为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为民办公助最基本的模式,同时应适当进行改革。现阶段的农村医疗合作主要有民办性和公两个特点:民办性。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一定的保健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自集体经济,源于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医疗卫生器材、设备的提供由社队财务支出和拨款。公。政府利用其资金积累优势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包括公社和生产大队医疗机构的农村卫生网络,政府拥有所有的医疗机构;医疗基金一般有生产队、公社、县政府及相关机构管理;对地方病预防的资助;培养农村医生等。所以对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民办方面:要体现自主性,坚持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为辅,政府适当支持(建立之初,集体、国家的支持、投入可适度加大)的基本原则。过去,对农村医疗保障缺乏信心的一种观念是:农村经济力量薄弱,难以使农民承担缴费义务,这实际是一大误区。农村医疗筹资的关键是对农民进行组织和引导,目前西部地区农民实际具有迫切的医疗保障的需求,而且经济负担能力并不大,通过引导和宣传(一些地方通过实例现身说法),易于形成正确的保障观念和保障意识,也能够做到民办为主、自主缴纳。第二、公助方面:一是在体制上要确立健全的农村医疗管理机制、理顺关系;二是在资金的资助上,既要满足特殊对象和公共卫生的资金需求,同时维持对农村合作医疗长期、稳定地投入;三是农村药品供给、流通的管理,对药价实行市场指导,宏观调控;最后,抓好农村卫生保健,搞好疾病预防,提高农村的综合服务水平。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改革模式可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模式一:福利-风险型。小病合作医疗,大病住院统筹医疗,既保大病也保小病,曾一度被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之一。

模式二:风险型。大病住院合作医疗,即保大病不保小病。这是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之一。

模式三:小病合作医疗,即保小病不保大病。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状况,初始实行第二种大病住院合作医疗,以后时机成熟,过渡到既保小病又保大病的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较为适宜。这种模式既照顾西部农民的缴费能力,又对西部农村集体经济积累还不丰厚的实际有所考虑:通过积累有限的资金,解决重大疾病对农民生存的威胁,可使因病致贫的现象迅速减少,使农村合作医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经费的改革

从一些已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看,大多以乡或村为单位实行统筹,参加人数有限,一旦出现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情形,就可能使筹集的资金入不敷出,难以达到保障的目的。同时,由于乡村统筹经营成本比较大,自己筹集、自己支配、缺乏监督,很难保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有关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缴费有限,加大缴费人口基数,实行市、县级统筹;条件成熟时过渡到省级统筹,能较快、较多地筹集到资金,则更切合实际。以利于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来源得到保障。

五、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体系的改革。

第一、要确定救助对象。应包括:农村“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中的患病者,如:因自然灾害而致伤病的农村灾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个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有关其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等;以及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和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第二、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灵活的救助措施,如医疗减免、临时救济、专项补助、医疗救助基金、慈善救助等;建立经申请到由有关组织审核、审批等一套规范的程序来保障落实。

六、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改革。

第一、应尽快出台农村医疗保障方面的具体法规,以指导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参与并分担责任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第一层次是政府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第二层次是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第三层次是医疗社会救助。根据这种要求和安排,国家首先应专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范农村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农民工医疗保障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