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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合同

社保劳动合同

社保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小时)。(_________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

3.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社保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一、加强宣传,督促自查,引导用人单位诚信守法,自觉规范其用工行为。结合7月份《社会保险法》宣传月和每年开展的“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牢固树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思想,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宣传重点,定期组织监察员深入住宿餐饮、商贸流通、建筑领域等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向企业职工发放法律读本、现场讲解重点法条、面对面恳谈等多种形式,重点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劳动保障热点焦点问题,引导教育企业依法招用、使用员工,自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同时坚持边宣传边自查的工作原则,深入企业一线宣传服务,主动上门指导单位自查整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登记申报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参保缴费,强化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实现企业发展和员工保障的“双赢”。

自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以来,我大队已开展 “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xx次,发放宣传手册(单)xxxx多份,出动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xx人次,与企业召开座谈会xx次,参加劳资人员、劳动者达xxxx余人,现场解答员工提出关于劳动保障疑难问题xxx人(次)。主动上门发放并指导填写《专项检查自查表》xxx户,用人单位自查整改xxx 户,补签、续签劳动合同xxxx 份,缴纳社会保险xxx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监管,加大专项整治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将监察员分三个检查小组,按照每个小组日检查不少于xxx户的硬性要求,对全市用工单位实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登记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并认真填写《专项整治检查登记表》,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严厉查处超时加班、招用童工、强迫劳动等突出违法问题。同时,大队建立完善每日晨会汇报制度和局领导重点督察制度,加强对监察员执法程序、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确保达到专项整改活动“不掉一户、不漏一人、不缺一项”的工作要求,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局社会保险稽核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对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簿、报表、凭证、人员档案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复查,以确定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及缴费是否真实、准确,采取参保缴费前100%书面稽核和深入企业一线实地稽核相结合的稽查办法,依法纠正参保单位少报、瞒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社保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现将**等8人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等8人到我大队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队接待人员向**等8人发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并对**、孙邦平进行初步了解(见《武汉市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但由于投诉人中有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件,故当时我队请他们提交了身份证复印后再受理。9月20日,**等8人正式向我队递交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复印材料。我队于9月25日批准立案。另查,**曾于7月19日向我大队投诉昊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当日我队立即派员前往该单位调查了解,但由于该单位已停止生产且无人值守,故未能实施监察。

二、调查情况

据投诉人**称,其于2006年6月进入昊华公司从事化验工作。入职时,该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本人持有一份,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要求该单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支付生活费。

9月20日,经我队向青山社保处查询得知,昊华公司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号为10011872);另,**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由武汉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9月27日,我队经办监察人员再次前往昊华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仍然处于停业状态,故采取张贴方式向该单位送达《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劳社监询字〔2017〕083号),并通知该单位所在辖区的网格监察协管员跟进掌握该单位情况,如发现恢复经营,立即与我队经办监察人员联系。截至目前,该公司仍处于未恢复生产经营。

10月中旬,**向我队电话询问办案进展,我队监察人员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及办案程序电话告知**。

三、下一步工作情况

由于目前昊华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无法按劳动监察程序对其展开调查。下一步,待该公司恢复正常运营或联系上法定代表人后再依法查处。

社保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54号)要求,决定于年月下旬至月中旬继续在全省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在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通过集中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力争小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较大提高。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行动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力量,深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集中开展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动签约履约责任,增强农民工依法签约维权意识。

(二)继续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在大量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和企业推广使用省厅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有条件的地区要印制一些劳动合同文本,免费供小企业和农民工使用。省厅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使用。

(三)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到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比例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小企业,帮助、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导企业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产生支付两倍工资的违法成本,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采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在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过程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与农民工因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在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1号)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花名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现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本地区企业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为确保“春暖行动”目标实现,此次行动具体分为3个步骤:

(一)宣传行动阶段(月日-月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制定方案,印制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抽调人员,明确责任,按整体行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春暖行动”。

社保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因从事劳动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平等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相互选择上是平等的;隶属关系指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须受用人单位管理,从内部而言,他们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其次,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马克思言,劳动如果撇开它的具体形式,无非是人的一种生理机能,因此,人身关系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应有特征。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广义上经济关系的一种,因此它当然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般属性,尤其是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后,这种特征更加明显。

对于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研究自然是劳动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每一领域的法律都有其基本出发点或本位思想。那么,劳动法是何种本位思想,在权利义务观念上有何侧重点?

劳动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强调社会本位,即以维持社会弱势主体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

对于劳动法,国家本位过分强调国家权力,有害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而个人本位,"片面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忽视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能动作用,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总量结构优化,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①

社会本位的劳动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既重视保护契约自由与个人权利,又关注契约正义即社会公平与效率。

二、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劳动关系的特征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决定了劳动关系应受"公"、"私"两方面的调整。

首先,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一部分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直接由劳动法律规定。法律调整具体而言是指,劳动基准法对全部劳动关系的调整。

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要素法律只做任意性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自由设定权利义务,这一层次即是劳动合同的调整,包括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现的是国家的管制,而合同的调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自治。

(一)国家的管制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动基准法最能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管制。

劳动基准法从宏观层面来调整劳动关系,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基准法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越过公域界限,实现底线控制,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具有公法性。"②它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规定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设定最低标准,比如工时与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条件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倾斜保护:通过权力的干预,限制处于强者地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实质上的相对平等。限制契约自由,追求社会主义与公平,这就是劳动法欲达到的矫正作用。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治

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预留一定空间给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这种自治主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

1、劳动合同的调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双方意思自治与签约自由的体现,是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事准则。劳动合同首先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次劳动合同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的条款受到许多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如国家有关劳动条件、工资保障的法律规定,又受到集体合同的限制,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因此,劳动合同调整并不是单纯、孤立的"私"调整,合同本身亦含有"公"的成分。

2、集体合同的调整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合同定义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者个人往往势单力薄,其力量无法对抗用人单位,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产生了集体合同,这是一种利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调整方式。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劳动法,高于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组成工会,由工会代表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学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这是一种更先进的做法,劳动者"用手投票"组成团体,签订集体合同,从长远看,它更能体现社会法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团体性的特点。我国工会建设不发达,但是不能由国家行政权力来代替社会团体的作用。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是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守住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同时,有工会等组织形式来维护劳动者权益,并公权力形成平衡。

3、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内部规章来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这种内部规章虽有"管理"性质,但我认为,这仍属于"自制",而非国家的"管制"。内部规章虽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但是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体现雇主对劳动者的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对违法的规章和企业滥用规章向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以便使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制度化的观需要,是从法律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自的重要方面。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时,应该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还应当注意协调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要在尊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前提下制定。"③利用好企业内部规章,正确发挥其作用,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非常有利的。

三、对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劳动关系的调整应坚持社会利益为上、倾斜保护劳动者、追求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国家的宏观管制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要防止权力滥用、干预过多,破坏原本正常的劳动关系。国家的管制重在"矫正",而非主动干预,应当把更多的空间留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与健康。另外,国家应当到位的地方也应到位,比如劳动法的立法,实施细则的及时完善,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等。

注释:

①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②董保华:《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和谐共存》,载《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38卷第4期。

③林嘉、林敏:《2001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第1版。

[2]常凯主编.《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权》,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版。

[3]董保华.《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法学》2001年第4期。

[4]董保华.《应起到制度矫正功能》,载《中国劳动》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