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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

股权合作

股权合作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为乙方和丙方,分别各持有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_%的股权,现乙方和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赠送给甲方。其中,乙方赠送丙方________%的股权,丙方赠送给甲方________%的股权。股权赠送后,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持有________%的股权;

乙方持有________%的股权;

丙方持有________%的股权。

股权赠送后,三方按照持股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股权赠送变更登记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公司资产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仍由乙、丙双方按照原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甲方只对股权赠送后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形成的新增资产及利润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三方一致同意将杭州________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住宅装饰、设计,住宅精装修、简装修以及相关住宅装饰领域一切业务,兼营建筑装饰材料等。

四、本协议签订后,由乙、丙负责责成杭州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以上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甲、乙、丙三方予以协助。

五、股权赠送后,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为甲方的子公司,业务上受甲方统一指导,甲方在业务上全力支持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面开展,甲方在其总公司(位置:________)无偿提供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间办公用房,便于工作联系。

六、甲方承诺:

(1)甲方不再设立与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2)甲方不再直接与其它同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若确有必要合作,甲方指令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3)甲方自己开发的或甲方承接的所有的住宅类装修(含住宅精装修、简装修等)甲方全部交由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

以上三款所指甲方包括甲方总公司和甲方的子公司。甲方违反以上规定,应支付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________万元,给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自动放弃在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恢复到股权赠送前的状态。

(4)甲方同意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直接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其它甲方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甲方在业务联系、接洽等方面提供协助,非住宅类业务按甲方内部统一规定办理。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浙江________集团________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浙江__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合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民权益 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

经济收益权受到损害。农地股份合作制推行后,由于资金、技术等的缺乏,造成我国农民与工商企业地位的不对等,使得农民土地股份折价低,从而挤压了农民收入增长空间。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如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及市场波动等情形,工商企业将严重亏损甚至破产,股份分红不能及时到位,较为弱势一方的农民经济收益受到的影响更大。此外,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如果产生道德风险,或其经营失误,也会损害入股农民的经济收益。

民利受到侵害。一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缺失。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资本逐利驱动下,借农地股份合作之名,强制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或强迫农民长期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部分农民失去农地入股的自主决策权。二是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合作社事务的程度偏低。农民在章程制订、股权设置、股红分配等方面话语权较弱。三是一些合作社日常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侵害了入股农民的监督权利。

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农地股份合作后对农民劳动力的内生消化有限,多数农民成为隐性失业人口。部分涉农企业为在短期内获利,或过度使用土地,或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从而使耕地土壤肥力下降,造成了土地不同程度的污染,留下土地难以复耕的后遗症。这些耕种的急功近利及破坏性的开发,使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

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法律制度缺位。首先,现行法律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造成农民土地所有权虚置,基层政府因而能够占据和支配土地所有权契约中的不完备空间,侵害农民权益。其次,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限制了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最后,现行《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土地入股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都无明确的规定,以致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和成本加大。当产生纠纷时,农民往往由于法律救济难以获得,导致权益受损。

基层政府履职失当。一方面,个别乡村干部强迫农民以承包地作价入股,甚至直接充当农地股份合作的主体,侵犯农民决策自。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往往倾向于迁就投资企业的意愿,以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来压低土地使用权作价,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此外,在农地入股的各个流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政府服务缺位现象,导致农民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利益博弈中更显劣势。

农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在现实中,村社组织和农地股份合作社政经不分,致使村干部的行为缺少监督和制衡,出现、公权私用等行为,导致入股农民分红偏低,农民的管理权利受到侵害。此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容易使经营管理者失去工作热情,也容易使合作社滋生腐败、出现谋取私利等现象,

农民对其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不足。第一,农民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维权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了解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法规,更不清楚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重要性;面对乡村干部的不正当干预,甚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多数农民采取消极忍让态度。第二,农民参与意愿不高。在合作社做出重大决策时,部分农民随意放弃其拥有的选举、监督等权利,从而丧失了通过有序参与合作社公共事务的决策及实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路径

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相关法律制度。一是以“确权”为基础,适时修订《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农民清晰完整的土地产权,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形成农民对权利收益的稳定预期。二是尽早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地入股纳入其调整范围,重点解决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主体性质、基本功能、内部治理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化对股份合作的影响等问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三是鼓励各地出台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或在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补充、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特殊规则。

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一是尊重农民的入股意愿,让农民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经营的决策。二是在农地股份合作运行中加强服务与指导,提供政策指导、财政扶持、技术培训等多方位服务。三是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纠纷处理机制,对农民的相关权益进行全面、系统的确认,及时化解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的矛盾纠纷。

健全农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首先优化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保障入股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次提升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水平。聘请专职经理人,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使职业经理人所获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挂钩。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强化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第二,对土地入股后产生的农业隐性失业人口提供创业培训、小额信贷扶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第三,扩大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将入股农民吸收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内,减少入股农民的后顾之忧。第四,探索建立有效的土地入股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入股险基金制度,防止企业破产而损害农民利益。

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基层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鼓励农民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解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同时,农民也应养成学习的习惯,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谈判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作者分别为贵州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清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重要实现形式――以京郊为例”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4KDB011】

【参考文献】

股权合作范文第3篇

“东伙合作制”是中国最早的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组织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东家作为商号的出资人,他的职责只有两项,一是掏银子,二是选大掌柜,然后由大掌柜来统领伙计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大掌柜作为商号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一上任就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其职权之大,会让令人瞠目结舌――大掌柜可全权处理全号内外事务,从选用二掌柜、三掌柜和伙计,再到资本运作和具体业务安排,一概都是大掌柜的事情;他既有决策权,又有执行权.包括内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人员的选用,分号的设立与管理,资金的调度与运作,以及大大小小的各种商务决策。而对此东家则一概不许过问,所有经营活动,东家一律不准插手,甚至连学徒都不能推荐;不仅如此,为了不影响掌柜的经营,东家绝不能在自家的商号中借钱。东家在选择了大掌柜后,他所能做的就只有一点:回家等待年终算账,届时如果赚了就可以分红,亏了则只能认赔。

因而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东家作为大笔银子的投出者,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练好自己的眼力,选择到正确的掌柜。可以说大掌柜是维系整个商号生存发展和赢利的最为关键所在。所以,东家在大掌柜一职的选任上是慎之又慎的,一旦选定,商号会举行极其隆重的“聘任仪式”,其规模几乎同古代的帝王拜将仪式差不多――要大摆酒席,请中人,盖红印,画字押,以此来表示东家对大掌柜的全权委托。而这种制度所赋予大掌柜的权力,也为他今后施展自己的才能提供了一个足够宽广的舞台。

清朝嘉庆年间以后,该地区的商号又开始实行一种“顶身股”制度。此时的商号有两类股本,一类是“银股”,这是由财东所出的真实资本而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身股”,即把掌柜的人力资本计入股本而形成的股份。所谓的“顶身股制度”,就是打工者用“身股”来顶替银股,不用交银子即可享有和东家同等的分红权利,这种“身股”是商号为激励掌柜和业绩优异的伙计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一般商号的大掌柜,其“身股”的价值往往可以顶到“一股”,这是一个很大的股权比例,当时一般商号的总股数并不大,如著名的“日升昌”,其总股本也只有二十股,多数股东只占有“几厘”甚至更小的股。足见“身股”在当时的含金量。

历史上实施这种“东伙合作制”和“顶身股制度”的,就是中国近代最著名的商帮――晋商。晋商是明清十大商帮之首(晋商、徽商、鲁商、闽商、粤商、陕商、浙商,江右商、龙曲商和洞庭商),他们在中国工商业历史上称雄了500年之久,被称为是“海内最富”、“汇通天下”。晋商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西北用兵,就由晋商垄断了朝廷的军粮供应和物资补给;据《清史稿》记载:晋商在为清军运送物质时,“辗转沙漠万里,不劳官吏,不扰闾里,克期必至,省国费亿万计”。而晋商的聚集地――平遥、太谷、祁县一带,也被称为是当时中国的“金融中心”,梁启超就曾感言,晋商“执中国金融界牛耳”。

客观上说,晋商之所以能够从贫瘠的山西中部地区赤手空拳地起家,最终打拼成为“富甲海内”的中国第一商帮,这与他们这种先进的企业(商号)管理制度是分不开的。

“东伙合作制”的核心,是它提供了一种制度保证,使得企业的资金始终是由有能力、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掌柜)所掌控,股东只负责资本投入,而把票号的一切经营权、决策权全部都让渡给了掌柜;同时,“顶身股制度”又让掌柜实现了“管理层持股”,可以享有企业很高比例的分红,这就把掌柜的个人利益与票号的集体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加上晋商文化传统中对个人诚信和名誉的看重,掌柜如果一旦被东家炒掉,就很难再到其他商号谋到差事,由是掌柜会把自己的全部身心,乃至身家性命都投入到企业上,最终达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地步。

从另一方面来看,晋商中各家财东所聘用的“掌柜”们,也个个都是极其优秀的人才,他们为自己掌管的商号贡献出一种稀缺资源――企业家才能。可以想象,以山西商人的精明,是不大可能去花血本雇一个庸才做掌柜的。他们能甘冒风险选出的职业经理人,一定是那种出类拔萃的人才:例如日升昌的大掌柜雷履泰(山西“票号”的首创者,“顶身股制度”的创立人),此人就如同19世纪华尔街最杰出的金融家J.P.摩根一样,是一个具有无比智慧和才能的金融天才,日升昌之所以能发展成为晋商中的翘楚,便得益于雷履泰执掌大局。

与当时传统封建治下的家庭作坊管理方式相比,晋商的这种管理制度模式不啻一场生产关系的革命!它变革了一般作坊式企业中常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疾患,把企业的全部经营决策权和部分的企业所有权让渡给了有真才实干的职业经理人,使企业的股东与打工者(掌柜与伙友)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同以往的新型生产关系――从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走向了劳资间的合伙经营关系,从而极大发挥出职业经理人的才能,并减小了劳资矛盾,提高了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正是凭着晋商推行的这种企业制度,凭着这种对传统生产关系的变革,五百年来的山西大地上才会不停地催生出像雷履泰一样的杰出管理人才,这些人才的涌现,又把晋商带上了“富甲海内”的通途――近代史上的晋商基本掌控了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物资运输和买卖,他们不但在全国各地设分号,进而实现异地汇兑;而且建立了覆盖中国、蒙古、俄国、日本、阿拉伯等国的庞大物资运输网络。如日升昌的14个分号,每个分号的年平均汇兑就达230万两白银:又如大盛魁,拥有骆驼1500峰,员工近万人,它与蒙古的年贸易额达到1000万两白银。而太谷的曹家,更是拥有640多个商号,3.7万名员工。

可以想象,在当时那种交通极为不便且通讯手段又落后的年代里,要实现如此庞大的企业管理是何等艰难的一件事!如果没有非常优秀的人才去运筹帷幄,没有企业中股东与管理层的相互信任、通力合作,只怕企业还没有壮大到如此规模便会分崩离析。

岁月如河,历史上的晋商早已湮灭在了时光长河中,而晋商的这种票号管理制度模式就如同它的创始者一样,也消逝在了历史中。

大约半个多世纪以后,时间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空间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模式――“有限合伙制”开始在纽约的华尔街诞生出

来。由于这种企业制度模式与当年晋商的“东伙合作制”有很大相似之处.以至于有些让人怀疑它的美国始创者是否因为受到山西票号制度模式的启发,才有了这种新型制度模式的设计灵感。

这种企业制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它有两种类型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前者是企业的出资人,他们在出钱后就不再插手企业的事务,而把经营决策权力都交给了后者,这类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只担负有限责任;而后者普通合伙人是一些有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他们以自己的人力为资本,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运作,并且参与企业的年终分红,他们需要对企业债务担负无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创新性制度,主要被应用在了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专业机构中,这类投资机构被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

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采用的这种“有限合伙制”,其制度设计精神上与晋商票号的“东伙合作制”有极大共性,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是采取“出钱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人不出钱”这种不同常规的制度架构:其中票号中的出资人叫财东,PE中的出资人叫有限合伙人;票号中的职业经理人叫掌柜,掌握着票号的经营决策权,PE中的职业投资家叫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全权决策;票号中的掌柜不但不出钱,而且还拥有“身股”,可以享受到票号相应的分红,PE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同样拥有分红权利,一般可获得投资收益的20%作为回报。

当然这两种企业制度模式也存在着不同的地方:比如票号中的东家需要对票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掌柜却可以只享受分红而不承担债务;PE则相反,出资人(有限合伙人)只需对企业负有限责任,职业投资家(普通合伙人)则要担负无限责任。

但究其根本,这种不同只是形式上的差异而非本质上的不同。“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要让普通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责任,是为了能让企业的出资人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规避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而“东伙合作制下”的掌柜虽然在制度上无需为票号的债务负责,但实际上由于票号的兴衰全系掌柜一人,在当时的环境背景下,一旦票号因经营失败,也就意味着掌柜职业生涯的结束,所以掌柜实际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与票号完全拴在一起,并无退路可言,票号的东家也非常清楚这一点,故没有必要再去要求掌柜签一个“生死文书”,掌柜实际上与PE中的普通合伙人一样,仍然承担着“无限责任”。

作为一种企业制度模式的创新,“有限合伙制”与“东伙合作制”一样,都是对各自所处时代的主流企业制度模式的一种变革! “东伙合作制”当初变革的是中国传统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它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提高了企业效率,调动了职业经理人(掌柜)的积极性;而“有限合伙制”所变革的,是当今世界占主流地位的“公众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它的诞生有效克服了现代大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促进了企业效率的提高。所以相对于它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而言,“有限合伙制”与“东伙合作制”都是创新型的生产关系。

这种创新型生产关系的力量是强大的!它既把当年的晋商推向了“富甲海内”、汇通天下”的中国第一商帮位置,也把如今的PE带上了“总统俱乐部”、“生产力”的财富顶峰。

私募股权基金自从在美国崛起以来,就进行着高速的财富创造与积累,世界上第一支PE――美国的KKR公司,从1976年成立至今,已完成了超过150起交易,涉及企业的总金额超过2790亿美元。经过30多年的时间,PE已发展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最重要融资通道:截至2006年,美国PE资本规模已达3650亿美元,全球规模更是达到1.5万亿美元;2007年一年,全球PE就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3795亿美元。从1998年到2006年间,伦敦股票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中,超过50%受到了PE的投资支持;2007年全球上市融资的203家企业中,受到PE投资支持的企业超过40%。

据估算,如果一个机构在1980年时向一家美国PE投入了10万美元,那么到2005年时,这笔投资已变成3.8亿美元,回报率高达3800倍!而同样的资金如果投资于股票市场,同期却只能产生182万美元的回报。

股权合作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0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所致的土地分散、难以规模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难等,制约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发展。因此,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以集中土地,实现农地的集约化利用。近年来,土地流转出现加速的趋势,尤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之后。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践中,“土地入股”主要有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同的模式。本文以浙江省为例,拟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进行制度探析。

1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涵义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村集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量化入股,土地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经营或招标经营,按土地股份,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此股份化的本质是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虚拟产权主体明确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即村民通过股权体现集体成员对于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并实现对所承包土地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持有的转变,这样不仅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权益,还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鉴于《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章程和出资清单应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应当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成为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然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中却规定“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股份化的本质是农户仍保留承包权,仅以经营权入股,并成为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

2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特征比较

两种土地入股模式尽管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很强的相似性,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土地入股组织的法律地位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实践中有的在民政、工商、农业管理部门登记,还有的到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领取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没有工商执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具有企业法人的独立资格,既不能在银行、税务部门开户,也不能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不能申请商标,更难获得金融贷款支持。农民持有的股权证只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定。”[1]即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2.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动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联合而成,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村集体成员,即村集体成员(社员)将自己所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证书上的股权,而其与村集体(合作社)之间就其所拥有土地的承包关系仍存在,村集体(合作社)仅享有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由此可见,在这种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物权性的权属转移,仅仅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分离。

由前述分析可知,后一种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发生物权性的权属转移,也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了合作社。然而,与前者相比,合作社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交易费用较大。

2.3土地能否真正实现规模经营

在实践中,前者能真正实现规模经营,并且交易费用相对较小;然而,后者不一定能真正实现规模经营,即使能,也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这主要是因为:农户的地块本身较细碎化;农户入社自愿;“大多数农户是把偏远土地拿来入股,进一步增加了土地集中的难度,要想土地连片集中,就牵涉农户之间的地块调整问题,如果遇到‘插花地’,而该农户不愿意调整的话,合作社也没有办法”[2]。为了促进土地集中,便于实施规模经营,浙江省一些地方财政给予土地成片流转的农户或合作社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相当于承担了土地集中的部分交易费用,例如,平湖市对流转年限5年以上,一次流转面积连片100亩以上,给予农户每亩200元、合作社1~3万元的补助[3]。

2.4退出机制

为了保持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稳定,以及农户股权的集体成员身份属性,前者缺乏退出机制。实践中,浙江省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个人股权只是虚置量化,仅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持有的股权证也是内部发行的,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只能继承,不能买卖、转让或抵押,退股也很难得到兑现”[4]。

后者在实践中并未完全遵循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则,而是为确保合作社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章程规定成员在合作社经营期内不得退股,股权可以转让,原则上可以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需经理事会同意,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5]。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制度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两种“土地入股”模式各有千秋。试想能否整合二者,以便充分发挥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长处,并扬长避短,促进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笔者倾向于:以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基础,而不是以独立农户为基础,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村或社区范畴内的土地首先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由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经营或将成片土地的使用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3.1明确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拥有合法的身份,这是其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否则,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合法权益无从保障,这会限制或阻碍它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采用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组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6]。因此,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取得法人地位已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它在组织形式上类似于股份公司,但是它并非像公司一样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营利法人,而是与一般合作社一样,以服务于社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即社员入股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并非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

总之,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且是一种非营利法人。

3.2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

笔者认为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较为科学稳妥的做法。这是因为:首先,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7];其次,在城市化进程中,赋予农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市场地位,有利于促进我国土地资本化发展,更好的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再次,鉴于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不仅打消了农户失地风险的顾虑,还保障了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在合作社终止或破产清算时的正当权益。

3.3退出机制

鉴于村民通过股权体现集体成员对于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知,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可以继承、转让,而不能买卖;成员一般不能退出合作社,除非其身份发生了变动,不再是该集体成员了。

然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成片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一般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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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结构;发展;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随着城乡一体化成果的不断突显,我国很多乡村的经营性征地不断增长,很多干了半辈子农活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了股东,谋生手段也向入城打工或是靠征地补偿、股东分红方向改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产权结构,科学并合理的对占地后的集体巨额资产进行管理,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一、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结构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产权结构由所有权,投票权,以及剩余收入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所以,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结构的概念,即要明确三者的定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缺失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确定产权结构。

1.所有权

所有权即对股东而言,是每份财产的所有者,当然,这种意义上的股东不同于常见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达成一系列的契约,通过认购股份而产生,而是对集体资产核算后、根据集体资产确定总股份数,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这些集体资产的原有所有者,所有权具有排外权的特征。

2.剩余收入权

所谓剩余收入权是指股东获取剩余收入的权利,即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村民有权利获得财产增值的权利,比如公益金和集体股的收益提成,但是这些剩余所有权的分配与股东数量和股东持股数量通常不匹配,这也造成了村民在社会保障中的一些欠缺,而这就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弥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合作社这种制度保障职能将日趋减少,而剩余收入权的分配也经逐步科学化和正规化。

3.投票权

村民拥有新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投票权,即股份控制权,具体地讲究是股东(村民)拥有使用资产的权利,有调整资产结构的权利,有出租或售卖财产的权利,即股东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股东代表,在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进而由这些人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人事控制。而正负董事长再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人事控制权结构也就形成了,所以说,股东代表大会也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此外,在董事会成员尘埃落定后,股东及股东代表可通过审议和批准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以及重大投资的决策和剩余收益分配的控制,比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拥有参与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参与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当然,鉴于集体股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的权利不具体,因此村民的个人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同时,亦是代表“集体股的股东”行使控制权。

4.三者之间的关系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收入权均属于全体股东。而所有权的最终目的即获取财产的剩余价值,即剩余收入权,而若想获得剩余收入,就须通过控制权进行调配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资产基本,获取剩余收入是最终目的,而控制权即是谋求利益的手段。所以,能否收取既定收入的关键在于控制权,通常控制权和剩余收入权的数量都是对应的。

二、合作社产权健康发展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越来越多,而调查了解发现,大都村民即股东对于相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对于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更是不闻不问。这就造成了合作社产权发展的停滞,一些表露出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减少了村民的收入,甚至造成损失。尤其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当一定量的外来资金注入时,农民的权利被淡化。因此,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此方面的知识,对于入股资金不断的净化,围绕农民是合作社真正主人构建不断增值的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要想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长远、健康的发展,除了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外,首先应规划好农民股权的投资渠道和形式,让农民具备多种选择的权利,即将补偿款变成资本金,在投资中收益。规划时应从整体出发,采用集约经营的模式,在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达到了科学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另外,相关部门还应注意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失地农民的长期增收目标,一次性的补偿措施是短暂的,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应结合实际尽量减少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而应将农民的资产进行物化,同时确定农民的物化股权,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如此物化的股权便可流动起来,保障了农民的长期稳定收入,为此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发展状况和自身实际,利用网络或是召开大会的形式构建农民股权流转的平台或市场,确保农民股权的规范性流通,同时为农民的股权评估提供保障。

总之,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各地方应从减轻农民负担出发,结合自身实际促进合作社的健康长期发展,尽可能的推荐农民就业,组织实地村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社,达到经营自救,随着乡镇一体化的发展,应将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城市发展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农民的长期收入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总结

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战略举措,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而且促进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就当前来看,这种范围和程度还会逐渐扩大和加深,因此各地方应保证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收入,保证其运营管理质量,不断壮大规模,达到农民和企业双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孔有利,刘华周.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分析——以江苏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化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