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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城市绿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屋顶绿化的分布;分类;功能:方法;维护

中图分类号:TU985.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060-02

1 前言

屋顶绿化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绿色植物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它和城市绿化一样,对人们的生活给予绿色情趣的感受。屋顶植物组成的自然环境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形态美、色彩美、芳香美,增加了人们享受美得感知空间,还有利于调节人的神经系统,缓和消除人的紧张与疲劳,不仅如此,屋顶绿化还可发挥绿色的生态效益。近年来,随着国内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在面临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带来的城市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面前,人们对屋顶花园的认识有了较变。

2 屋顶绿化的分布

一种是以城市广场、公园形式建造在地下商场或地下停车库顶板上的屋顶绿化。它们出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价值的考虑,一方面缓解了城市中心区停车位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又通过环境的更新重塑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吸引力,为城市居民增添了宝贵的户外活动空间。其次在现代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中,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适应现代人们交通出行方式的改变,通常采用这样的开发模式,即在小区地下停车库屋顶营造成小区公共花园,在解决小区住户停车问题的同时,又为小区提供功能齐全、景观宜人的园林绿地。另外还有为提高办公,居住环境质量出现的屋顶花园,近两三年来,基于生态目的的植被屋面引入与发展是本阶段的最主要特点,植物屋面符合我国国情,非常适合在我国推广,具有光明前景。

3 屋顶绿化的分类

3.1按照使用要求可分为公共流憩型、营利型、家庭型、科研型等四类。公共流憩型:该类屋顶花园为国内外主要形式之一,除绿化效益外,其主要目的是为工作和生活在该建筑物内的人们提供室外活动的场所。营利型:该类屋顶花园多用于涉外和星级宾馆、酒店,为顾客增设游乐环境,提供夜生活场所,开办露天舞会、茶会以招揽游客,并以取得经济利益为宗旨,这类花园一般设备繁杂、功能多、投资大、档次高。家庭型:该类屋顶花园多用于阶梯式住宅和别墅式居住场所,在自己的天台或露台上建造小型花园,一般不设园林小品,仅以养花种草为主。科研生产型:该类屋顶花园以科学生产、研究为主要目的,多用于科学研究以及进行瓜果蔬菜等植物的栽培试验和生产。

3.2按绿化形式可分为地毯式、花圃式、自然式、点线式和庭院式。地毯式为整个屋顶或屋顶绝大部分密集种植各种草坪地被或小灌木,屋顶犹如被一层绿色地毯所覆盖。由于草坪与地被植物在10-20cm厚的土层上都能生长发育。因此,地毯式种植对屋顶所加荷重较小,一般上人屋顶均可应用。花圃式为整个屋顶布满规整的种植池或种植床,结合生产种植各种果树、花木、蔬菜或药材,屋顶种植注重经济效益。因此,其植物种植多按生产要求进行布局和管理。自然式类似地面自然式造园种植,整个屋顶表面设计有微地形变化的自由种植区,种植各种地被、花卉、草坪、灌木或小乔木等植物,创造多层次结构和色彩丰富、形态各异的植物自然景观。点线式是采用花坛、树坛、花池、花箱、花盆等形式分散布置,同时沿建筑顶周边布置种植池或种植台,这是屋顶花园中采用最多的种植设计形式,能提供较多的活动空间。庭院式类似地面造园。种植结合水池、花架、置石、假山、凉亭等景园建筑小品,精心设计布置,创造优美的“空中庭园”环境。

4屋顶绿化的功能

4.1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屋顶绿化是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的最为生态,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屋顶绿化后,由于绿色屋面与水泥屋面的物理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对阳光的反射率比后者大,加上绿色植物的同化作用及遮阳作用,使绿色屋面的净辐射热量远小于未绿化的屋面。同时,绿色屋面因植物的蒸腾和蒸发作用消耗的潜热明显比未绿化的屋面大,从而大大降低周围空气的温度。

4.2缓解城市洪涝,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由于城市地面通常高达70%-80%的硬化,大量的降雨不能下渗,需要在短时间内排走,有时可能会造成城市洪水的危害,而屋顶绿化可以截留部分降水,缓解暴雨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

4.3提高建筑的节能效果。夏天屋顶植被减少太阳辐射起到隔热作用,冬天植物及含有空气屋的基层可显著减缓热传导作用以利节能,因而不仅可以免去使用者受冬冷夏热的影响,而且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建筑节能的效果。

4.4净化空气、滞尘降噪。屋顶绿化通过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硫化物、氟化物等污染气体和吸附灰尘,提高空气质量,改善气候环境。对于那些地处闹市、机场、舞厅、厂房等地的居民区来说,屋顶绿化无疑是很有效的降低噪声的方法。

4.5增加城市生物多样性。屋顶绿化能减轻对生物环境的威胁,极大程度地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从而有助于增加城市生物多样性,绿化的屋顶可以为部分动物,如蝴蝶、蜜蜂等提供良好的栖息地,为部分乌类提供一定的食物源。

5屋顶绿化设计方法

在进行植被屋面设计时首先要考虑绿化时所需的构造层厚度和材料的密度,确定屋顶的荷载、承重结构和施工技术。基次要考虑灌溉与排水的设置,另外还要考虑园路设置,屋顶植被的覆盖等。

5.1土层厚度。屋顶花园的营造需要种植各种植物,不同类型的植物对土层厚度的要求各不一样。草坪及草本花卉多为须根性,较浅的土壤就能生长。灌木生长所需的土层要比草坪厚得多,而乔木对土层厚度要求更高,有时要达到1m以上,才能满足其生长发育的需要。

5.2种植布局。绿色植物是屋顶花园的主体内容,在屋顶有限的使用面积和空间内,各类草坪、花卉、树木所占的面积比例应达到50%-70%或更高。因此,屋顶花园种植应结合屋顶承重结构进行合理布局,尽可能创造较大面积的绿色景观。布局形式有成片种植区、花坛、花台、树台等。种植床的高度、材料及所种植物的类型不同,对屋顶施加的荷重也不一样。高大的种植台或种植乔木所需的高起地形必须与屋顶承重结构的柱、梁的位置相结合,土层较薄的草坪地被种植区则布置的范围较宽。

5.3屋顶花园植床构造。屋顶花园种植床与地面种植区有所不同。在屋顶花园上种植植物,不但要考虑植物生长的需要,还要考虑荷载量、过滤、排水、防水、防风保护等因素。包括轻质培养土、过滤层、排水层和屋面防水层等结构。国外还常包括隔离保护层和防根保护层。

5.4屋顶植床排水坡度与管道排水系统。建筑屋顶一般都设计一定的排水坡度,以便尽快将屋面积水排向下水管口,并通过落水管排出屋顶。屋顶花园种植床设计应遵照原屋顶排水方向和坡度,包括自然式微地形处理,排水坡朝向主要排水通道和出水口,使屋顶遇大雨时,地表水快速排向出水口。另外,为了进一步加快排水,防止屋面积水,在排水层中还可加设排水管。管径视具体排水距离与要求而定,一般采用50-100mm圆管。排水管道的出水端应与屋顶出水口相配合,并保持一定坡度,使种植床内多余的水分能够顺畅地排出屋顶。

6屋顶绿化的维护

一般来说,所有的绿化屋顶都需要维护,屋顶植物移栽有一个适应环境的过程,植物移载初期需要特别维护,在对新环境有一定的适应后,可粗放管理,但必要时还需要简单的维护。

灌溉:屋顶因光照强、风大,植物的蒸腾量大,易失水,尤其是夏季高温季节,当较长期没有天然降水时,应该及时浇灌。根据屋顶绿化类型,植物种类和季节不同,适当调整灌溉次数。施肥:在早期应采取控制施肥的方法,抑制植物雨季生长,防止植物生长过旺而降低旱季的抗性。一般栽植多年以后,可按FLL标准进行施肥。杂草清除:由于基质、风、动物等途径会携带草籽,使屋顶杂草丛生。杂草一旦侵入,往往会形成优势种,破坏原来的景观。这就需要将之清除,以免对其他植物的生存造成危害。杂草清除最好人工连根拔掉,否则草会继续生长。修剪:一般在初冬时对木本植物进行修剪。而且由于根冠平衡的原理,对树木花卉的整形修剪还可起到抑制其根部的生长,减少根系对防水层破坏的作用。病虫害防治:应采用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防治措施,如人工及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环保型农药防消费品等措施。

参考文献:

城市绿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园林;城市绿化

中图分类号S73文献标识码5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219-01

1城市绿化一体化

城市绿化一体化是指,应从城市的总体审度园林绿化在城市所应发挥的作用。现代的城市与过去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将继续发生变化。由于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已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亟需治理。治理环境污染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园林绿化就是一项极为必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措施。因为,园林植物能为人们提供新鲜的氧气、吸收二氧化碳,能吸收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吸滞尘埃、杀菌等作用,同时也可以消减城市的噪声。所以,加强园林绿化不仅仅是建几个公园,多建几处绿地就行了,而在城效一体化的原则下,根据保持城市生态平衡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加以规划、加以建设。城市绿化一体化是由各类形态各类功能的公园绿地构成的总体,不管什么形态,什么功能的公园绿地都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首要功能。在一个城市中应该拥有很高的园林绿地面,其标准应以能够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为准,要加快园林绿地的建设步伐,以适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不仅要在人员密集的城市中心发展分园绿地,同时还要大力发展郊区的公园绿地风景区和生态林地,在建造种类公园绿地时都应坚持以植物为主体种植高大乔木,复层种植结构为主,尽少的搞硬质铺装,少搞大面积纯草坪,以利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各类公园绿地都要特别注意全面提高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大型公园绿地,尤其是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更应做好生物多样性工作,以利于形成良性循环。

2桂林市城市绿化现状

经过20多年的持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近5年的不懈努力,桂林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教育系统把植树与育人紧密结合,通过组织中小学生就近参加绿化劳动和宣传活动,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市政府将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列入部门工作内容和环保责任目标,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先进单位”活动,结合旧城改造和基础建设,开展“拆墙透绿、拆房建绿、拆违还绿”工作,扩展绿化美化范围,先后涌现出一批全国、自治区先进绿化单位。

随着园林绿化面积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桂林愈变愈美,可笔者从桂林市园林部门了解到,目前桂林城市绿化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其中,一些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就亟待整治。据介绍,桂林居民区和单位庭院绿化水平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新建商品房小区和部分单位庭院绿化情况较好,但一些年代久远的居民小区却存在绿化面积少、达不到规定的绿地面积要求,绿化管护差,甚至出现绿地荒废、黄土等问题。有的新建小区由于开发商追求利润,擅改规划,房屋密度过大,绿地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让居民生活质量大打折扣。

3桂林园林绿化建设的思路

桂林园林绿化建设应尊重桂林本身分自然地理条件,自然地理位置,脚踏实地,实事求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使园林绿化建设服务于人,以人为本,回归自然,调节生活,体验宁静、清新充满生命活力的优美环境。

3.1注重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要不断增强桂林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为使园林绿化与桂林本身城市建筑艺术自然相结合、相互衬托,必须要将各镇之间的公共绿地与道路绿化,建议以桂林乡土树种为主,科学地配置乔、灌、地被、草坪植物,形成多姿多彩、层次分明、内涵丰富具有桂林特色风光的园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体现。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园林绿化应相互衔接、协调发展,要以“绿”为中心,自然景观为特色,把传统园林的概念从孤立的花园、街道、庭院绿化中解救出来,发展“以城市为主,环境绿地协调,空间绿化补充”的途径,按照“相生相克”的原理,植物配置实行多元化,可有利地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减少有机农药给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为开创无公害的园林植物保护时代的城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3.2针对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等绿化薄弱环节进行整治

具体做法是:加强绿地建设,特别是对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进行整治,恢复其绿地景观和功能;通过拆墙透绿、治脏变绿、见缝插绿,增加绿量,提高绿地率,增强绿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落实绿地长效管理,将居民区绿化管理纳入物业管理工作中。以种植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尽量少用草花和草坪,既降低管护成本,又增强植物的遮阴效果。

3.3道路绿化要做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双结合

行人道树是城市园林绿化、美化的窗口,是城市绿化的主心骨,代表了城市美感的第一印象。因此,树种的挑选十分重要,一定要立足于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考虑乡土树种,因为乡土树种适应性强、常绿、外形美观、抗性强、粗生、粗长。

3.4公共绿地景点要做到形式和品种多样化

公共绿地包括广场、主道出入口、道路交会处花坛等。这些公共绿地不但能调节小气候,而且在美化桂林景观、满足市民日常休闲健身活动、协调街道降低夏天高温、减少噪音、减少灰尘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建筑艺术功能、营造良好生态环境方面也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3.5桂林的商住区特别是别墅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严格要求

随着城市规划的发展,桂林建造了大量的商住区和别墅区。开发商早已从过去单纯追求高容积、多层次、讲建筑面积的商业观念,转变为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环境亲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聘请有专业技能的园林设计师设计出景观优美、环境优美、艺术品位高的居住家园。

人们渴望自然,城市呼唤绿色,在人类已进人21世纪的今天,如何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战略和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搞好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还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研究探索与实践。

参考文献

城市绿化范文第4篇

现代城市的发展对于绿化的要求比较高,社会发展重视环境,城市的环境很大程度上需要绿化来支持,通过绿化,能够提升城市环境带给人民的幸福感,提升城市生活的体验感。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建设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做好城市绿化,对于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影响。长远来看,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关系着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因此,做好城市绿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

城市绿化;城市环境;影响

1做好城市绿化建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1.1城市绿化对城市空气环境的影响

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绿化的建设给城市带来的比较直接的影响,就是提升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以绿地建设为例,绿地的面积不断增加,无论是草地还是森林面积的增加,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城市空气的质量。绿色植物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这对于城市空气的净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种植大面积的绿化植物,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植物对空气的净化效果,在城市发展的今天,各种环境污染,汽车尾气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而绿色植物的种植,则可以有效的吸收更多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提高对环境的净化能力,给城市环境带来积极地影响。

1.2城市绿化可以增加城市的视觉环境美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各种绿化景观的建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环境的美感,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绿色景观植物的种植,能够与城市环境建设相得益彰。如今城市建设中,比较重视的是各种建筑物的建设,很多城市的城市空间被各种建筑物所占据。在这样的城市环境建设中,城市的空间建设和环境建设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城市空间建设定位,提升城市空间的建设整体水平。所以,对于这种空间环境视觉效果的补充,就需要通过景观绿化的方式来实现。城市绿化的建设就是对这种城市景观的视觉效果的补充呈现,通过城市景观的补充和发展,能够更好的提升城市的景观环境效果,提高城市的绿化率的同时,实现了对城市美感的设计。

1.3城市绿化能够发挥降低城市污染的作用提高环境水平

当前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城市环境的建设直接或间接的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就发挥了一定的缓解污染的效果,当前城市中有大量的噪音污染,对于城市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面对噪音污染能够采取的措施有限。同时,当前城市发展的速度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张,居民人数不断增加,各种汽车等噪音污染也相应的严重起来。而通过建设大面积的城市绿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建设的整体环境,提高城市发展的水平,城市绿化的存在能够发挥降低污染的作用。此外,城市绿化景观的建设,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能力,降低城市污染,给城市环境带来积极地影响。

2当前城市发展中城市绿化建设的发展现状

城市绿化对于城市的发展发挥着积极地作用,绿化的形式有很多,无论是绿地建设还是景观园林的建设都是城市绿化的一种,对于城市环境产生着重要影响。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城市绿化的建设需要从更加系统的角度入手,从多层面对城市绿化发展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升绿化建设对城市发展的贡献能力。但是就目前城市绿化建设的发展情况来看,当前在很多城市绿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城市绿化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细致的管理

绿化的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大量绿化植物的种植,更重要的是,城市绿化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通过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来对城市绿化进行设计。对于不同形式的城市绿化植物,进行不同的规划和管理,这是城市绿化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发展的基础。城市绿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虽然不同的绿化方式是分散存在的,但是整体的绿化效果的实现需要通过景观设计规划和城市发展定位来实现。因此,在城市的发展中,要通过多种形式来提升城市绿化的水平。但是,当前很多城市的园林部门在对城市的绿化环境进行设计时缺乏这种统一的规划和建设。园林设计部门在景观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对城市景观设计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具体的设计。此外,在园林绿化景观的设计方面,城市环境建设中缺乏细致的管理,影响着城市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

2.2城市绿化建设缺乏专业化的管理

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城市环境建设面临着多元化的影响因素,城市绿化的建设需要从多元化的角度来进行规划分析。特别是绿化建设需要一定的专业化管理,才能保障绿化的建设符合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专业标准。当前,在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发展中,一些城市的建设面临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城市的环境建设而言,选择怎样的建设方式和环境建设标准,需要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发展的特点来进行选择。如今的城市发展趋同化特点逐渐明显,很多城市在绿化建设的过程中缺乏独特性,绿化的设计缺乏特点。不同的城市其发展定位是不一样的,对于城市的建设者而言,绿化建设同样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很多城市的建设中,绿化建设和设计的过程中存在同质化的现象,绿化设计缺乏专业的全面的研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绿化在城市景观中的差异性不够,整体缺乏特点。

3未来城市绿化环境建设的对策分析

城市绿化对于城市环境的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对于城市绿化的设计者和管理者而言,应该从更加专业化的角度对城市绿化进行分析研究。深入到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探索城市绿化的建设标准,充分分析城市绿化建设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当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城市绿化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比较突出,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未来城市绿化的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绿化部门要对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细致的管理

在城市环境绿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环境建设与绿化建设息息相关,绿化建设相关部门需要对城市的建设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这就要求,绿化建设部门对城市绿化进行全面综合的管理,从绿化需要实现的各种效益角度出发。绿化的设计,建设范围以及种植的植物类型等等这些都需要具体的建设部门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管理。未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各项绿化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绿化的设计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划。将绿化作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统筹城市绿化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提升对城市绿化的全面管理标准,从更加广泛全面的角度来对绿化进行管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城市相关绿化部门还要对绿化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规范,对于城市绿化的内容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和构想。将城市的绿化建设进行细致的分类并对每个类别进行系统研究,将绿化管理置于更加细致的角度去研究,这对于整体的城市绿化建设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此外,做好城市绿化的全面规划和细致管理,需要相关绿化管理部门更加重视,无论是绿化管理制度还是绿化设计方面都要重视起来,提高城市绿化的水平。

3.2城市绿化的设计和建设要更加具有独特性

在城市绿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城市发展特点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因此,在绿化的建设过程中,绿化景观的设计以及绿化植物的选择等等都要注重根据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特点角度入手。在城市的发展中,绿化不仅承担着城市景观的表现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任务。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未来在城市绿化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者要充分分析和研究城市绿化建设的特点。从城市的整体景观特点角度入手,将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的自身特点联系起来。例如北京市在绿化中,城市绿化景观中的主要种植鲜花为月季,而月季花是北京市的市花,这就是将城市景观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特点相联系的一个案例,任何一个城市在发展中都有自身的发展特点。同时,城市的环境建设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发展优势也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绿化景观的建设和设计也要更加突出城市的发展特点,提升绿化景观的建设对城市环境建设的积极影响。

4结语

城市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在绿化建设中要更加重视绿化与整个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通过绿化建设提高绿化对城市环境建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学谦,曾巧楠,柯子涵,等.绿化对城市街谷热环境的影响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2016,(4):75-77,109.

[2]郑孔.城市居住空间环境的绿化装饰探究[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6,(3):47-48.

城市绿化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