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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

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

【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2].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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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1] 【美】诺思著 陈郁等译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2] 转引陆益龙. 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 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4] 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5] 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9.

[6] 同上。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会议上说,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着重提出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等关键性户籍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其他领域改革走向深入将产生积极效应。此次取消城乡户口划分,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打破城乡分割户籍身份界限,构建新型户籍管理体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牵引其他领域改革等具有划时代意义。回顾我国户籍制度的由来及改革历程,对于全面把握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其他经济制度的联系以及未来改革趋势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户籍制度的由来及改革历程回顾

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将居住和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分类管理是一种最基本的、常见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满足人口统计、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需要。户籍制度在我国古代及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时期就被广泛采用,新中国成立之后坚持了户籍管理的思路,但同时也承担着为国家工业化战略提供配套的职能。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国内形势要求我国尽快建立起现代工业体系,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维护政治稳定和改善民生,自国家“一五”计划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工业为主导、以城市为核心的发展战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资源调控和配置,将各种要素优先配置到国家战略需要的产业、行业和部门,在一定历史时期对国力提升等方面确实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当时为了与国家战略相配套,建立起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统购统销制度“三驾马车”,即通过户籍制度管理人口流动,将农村居民以人民公社形式组织起来,从事农业集体劳动,再按照统购统销制度将工业化需要的农村集体劳动初级产品配置到工业部门,再将农民生活需要的工业品配置到农村地区,形成人口――就业――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管理过程链条化循环。改革开放以后,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再由国家计划为主,而是交由市场的自发力量。传统的城乡分割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需要,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劳作中释放出来,不断涌入工业发达、人才需要旺盛的城市,给户籍城乡分割管理带来挑战。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原有二元户籍制度做出了调整,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打破城乡户籍界限,保证流动居住的权利。例如国务院于1984年发出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从1978年到1991年的十余年间,党和国家对二元户籍制度政策进行了诸多调整与变革。90年代的户籍改革围绕放开户籍限制,实行流动落户政策展开。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凡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划分法,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2000年以来的户籍改革主要围绕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身份上的经济社会不平等利益,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回归户籍人口登记功能等展开。最新一轮的户籍改革,也是较为彻底的改革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改革方案。代表性的改革方案为2014年7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建立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消除不平等身份利益的户籍根源,对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政策举措产生了共振作用,并产生了许多积极的改革效应。

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效应分析

(一)开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质改革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界限,首次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身份划分,构建了新型户籍管理体系,使户籍管理政策逐步回归到人口登记功能,在破解二元户籍制度中迈出了重要一步。户籍身份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平等,为下一步在改革中逐步消除依附在城乡户籍身份上的福利差别奠定基础。

我国城乡分割户籍管理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期,以限制人口流动和城乡二元分配为主要特征,是为了适应当时“以农补工”快速工业化战略需要。传统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治理的“三驾马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立与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国已经达到工业化中后期水平,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历史阶段,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进行多次户籍政策改革,但都是局部调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规划后的总体调整,包括确立差异落户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出改革决心、力度和针对性。

(二)推动“人的城镇化”改革进程

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和推动城镇化进程。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建立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今后,无论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统一为居民户口,消除了身份歧视,在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国民待遇,为进一步剥离依附在户籍身份上的不平等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化解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分配结构和行政管理结构,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二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如果实现上述目标,到2020年左右,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45%,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确立的速度目标将顺利实现,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给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带来诸多挑战。受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割户籍政策限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鲜明的城乡二元特点,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制度模式、缴费标准、给付水平、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给流动人口社保制度衔接带来困难。以医疗保险为例,非农户籍人口根据工作类型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等,农业户籍人口不能参加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一般只能参加新农合,不同医保制度的筹资模式、报销额度和报销比例均存在差异。此次户籍改革统一为居民户口性质,意味着农业和非农人口将具有同等社会保障参保选择权利。长期看,这有利于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打通相互转换衔接通道,加速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进程,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但短期看,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条件下,也会因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参保净收益差异,使得农业人口扎堆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给社保基金可持续性带来挑战。

(四)为其他领域改革提供同步配套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鲜明特点,在于不仅是户籍本身的单项改革,而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改革,能够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其他领域改革起到牵引和推动作用。一是有利于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经济结构。户籍改革提出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中小城市,加强中小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吸引产业项目在中小城市落地,避免过于大城市化倾向,促进经济均衡发展。二是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改革提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有教育、就业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政策支持。三是有利于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户籍改革提出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在一般性和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将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有利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型财政制度。四是有利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户籍改革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保护了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营造稳定环境。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改革;模式;研究

户籍制度改革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研究历代户藉制度应当把它放有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中来考察,决不能把它同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分割开来。[1]中国的户籍改革有两条路径可循:一是裂变式改革、一步到位;另一条路径是渐进式改革,即户口管理制度仍然保留,但是逐步淡化户口的作用。[2]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维持社会稳定是变革的前提。渐变而非激变的改革更能使历代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得到延续。户籍制度改革为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起,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将户籍制度改革适时、适量、适度地往前推行。

1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路径选择

1.1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小城镇处于城市之尾、乡村之首的优越地势,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效转移上有很大空间。具体来看,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应当遵守以下指导思想:

第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既要快又要好,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快与积极是前提,好与稳妥是原则。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历经数十年,也逐步形成特色,并在历史中摸索出了经验。

第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要与其他政策相配套,从城乡一体化的总体上把握,细微处着手。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不单单是户籍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更主要的是要与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紧密结合,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成具有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先进制度之一。

第三,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小城镇户籍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因此首先应将小城镇户籍制度划入统一归口管理,便于政府机关工作中的协调和沟通。

1.2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直以来,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小城镇以户籍制度改革的自。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公安派出所。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2004年四川省新津县首先完成了对全县非农业户口、土地被征用和人均耕地不足0.3亩农业人口 向“居民户口”的转变。[3]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亦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条件越来越少,门槛越来越低,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外来人口就可以在一些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申请本地户口。关于也从最初的土地转出、自理口粮为条件演变为目前的自愿,说明小城镇已经没有农民户籍转移的羁绊。

2 中等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路径选择

2.1 中等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中等城市是介于大城市即省会城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与小城镇之间的城市总称。中等城市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担负着吸纳就地转移农村人口的重要使命,由此决定了中等城市必须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的同时注重吸纳农村人口。

第一,切实保障在中等城市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中等城市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第二,把解决农民问题放在首位。由于中等城市自身吸引力有限,对外来人口的吸纳主要对象是农民群体。中等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成功的立足点在于尊重农民意愿,重点关注农民生存方式的转变,即从依靠第一产业逐渐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

2.2 中等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对于中等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上说是一种分权型的改革模式。1998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允许各大中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改革试点,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把中等城市改革的主动权授予了地方政府。

2008年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做了相应的附加规定。

中等城市改革的思路基本以购房、投资、知识技能提升为入户条件,只是入户门槛高,能够享有的权利和福利也少于原户籍人口。因此,中等城市户口准入门槛必须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发展定位,在处理好平等、效益、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设定,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可以采用较宽松的准入条件。

3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路径选择

大城市是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中除了特大城市的城市总称。

3.1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一,严格办理大城市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大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大城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大城市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公民一律平等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与农业户口不应划等号,农民有进城享受非农业户口人员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利。但是户籍制度包括户籍管制是一种有用的资源,不要急于否定,[4]大城市应突出以吸引“基本人口”、“服务人口”或“生产性人口”为主的城市发展理念,保证大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注意区域性与全局性的关系。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公民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因此,各地方在制定区域性的户籍政策时就要具有全局性的战略眼光,特别是将户籍背后捆绑的各种社会福利提升到省级统筹的高度是目前的核心和重点,因此,对于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首先是改革异化的户籍功能。

3.2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大城市郊区的集镇,如何解决农民到集镇落户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要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从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较为缓慢和谨慎,中央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关于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详细的、操作性强的依据,但是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我国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摸索出了如下路径即采用“农业人口—城市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三元户籍制度的过渡模式代替现行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模式对于过渡期内新旧体制的顺利转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路径选择

特大城市主要是指以北京、上海为首,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城市。特大城市一般都有较高的准入条件,以避免过多的人口涌入对城市交通、居住等方面带来的影响。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滞后,计划指标控制人口落户的方式仍然存在。

4.1 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一,解决好“进”与“出”的矛盾。户籍开放是对上海等特大城市承载能力的一大考验。户籍改革会不会引发特大城市的人口急速增长?成为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种担忧。因此,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城市是否能够维持人口平衡,人口的有“进”有“出”就显得非常关键。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表示,大城市户籍“进”解决了,同时需要研究的,还有一个“出”字,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维持城市的人口平衡,否则单进不出,城市再大,也容纳不下。

第二,把人才引进以满足人才需求作为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心。2009年2月23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指出“本市紧缺急需的金融人才,可直接办理户籍引进。”并且为引进人才提供待遇保障,解决引进人才的户籍和居住证、住房、医疗等问题。至此,上海“指标限定”的户籍政策时代划上了句号,取而代之的是“条件管理”的新户籍制度。

4.2 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1962年12月《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

上海市1994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

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在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紧接着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四类“蓝印户口”。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别提到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在现阶段开放户口是有些困难的,有待于在大城市实现户口开放的基础上稳步推行。

5 结语

走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道路,逐步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是当前我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之举。经过数十年的摸索,我国已经形成了“小城镇-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 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城市体系,依据城镇规模由小到大的顺序有步骤地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即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要加速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淡化户籍边界、并最终消解这一边界。[5]

参考文献

[1]张庆五.我国历代户籍制度概略[J].人口与经济.1982年第5期

[2] 扈立家.中国户籍制度创新与农村城市化研究[M].西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P104

[3]丁任重、侯荔江、顾文江.成都市城市化的进程与方向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