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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工作计划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

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特征;现状;措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tatus of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of floating population an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of floating population from the connotation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Key words: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us quo;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逐步规范, “人户分离”现象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而探讨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理解和认识流动人口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流动人口是指常住人口因生产、生活、婚姻等原因而离开户籍地,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流动的人口。市内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人口是一个介于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之间的特殊人口群体。

1、从分布区域看,它流动的区域是市内,没有流出市外,它属于常住人口,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从人口流向上看,它属于市内流动人口,只不过其流动的范围较为固定,但仍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3、从管理和统计的角度看,这一部分人口属于常住人口,但又是流动的,只能按常住人口统计,无法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统计,在具体管理操作中又要按流动人口管理,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因而具有特殊性;

4、从管理的难度看, 市内流动人口尽管其流动的范围有限,但这些人口离开具有有效管理权限的户籍地,在市内的其他地方居住,其生育、节育、怀孕服务、入户访视等服务管理工作难于落实,同时也为计划外生育埋下了隐患,使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都步入两难境地,因而具有其复杂性。

5、从目前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章和细则看,对市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尚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管理具有一定难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尽管还不十分完善,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二、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1、流动人口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比较陌生

一方面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自发性,且大部分是在传统的农村地区成长起来,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较陌生。另一方面,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 构,对本地剩余和输出人员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使流动人口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了解甚少。

2、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缺口很大

完善的管理秩序、充足的工作经费,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优质服务的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在鼎力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就业观念的改变,流动人口将逐年呈上升趋势。现在,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还不够充足,尤其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缺口很大。如: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设施、阵地建设、服务设施、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网络建设等等。在人员配置方面,更要加大队伍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不够,造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缺口很大。

3、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很难采取节育措施

一方面,有一部分育龄妇女,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重男轻女非常严重,利用外出做工的名义,在外地有意逃避,进行多生和超生;另一方面,公安、劳动、工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对流入本地的育龄妇女,没有及时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他们进行服务。其次流动人口的就业流动性很大,居住无法稳定,每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进行“B超” 怀孕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时,有相当一部分育龄妇女无影无踪。所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很难及时跟上。

三、强化属地管理,靠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措施

1、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构建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体制。市场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企业改制或倒闭,经济利益的驱动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市内流动人口流动数量和频率加大,下岗分流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越来越多。构建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体制,将市内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统一管理和服务,成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选择。

(1)要严把户籍地的“流出关”。市内流动人口因其流动的范围仅限于本市内,一般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把“流出关”,随时掌握其动向,流出前应签订管理合同,落实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对计划生育有问题的人员可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再流出,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在签订管理合同时必须与本人见面。流出人员流出到达居住地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管理协议,并提供流入人员婚育情况详细资料。

(2)要严把居住地的“流入关”。一般情况,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入居住地的人员,都要签订管理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协议签订后,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流入人员提供生育、节育、环孕检、访视等一切服务,并定期将情况反馈给户籍地;对已流入居住地,但户籍地尚不知情的,居住地应及时反馈通报户籍地。不论是否签订管理协议,市内流出人口到达居住地出现的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都必须由居住地全权负责。

(3)要建立健全市内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严把“管理关”。市内流动人口具有其特殊性,要使其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合情、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靠制度管理人,靠制度办事,应当建立《市内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市内流动人口访视制度》,《市内流动人口环孕情服务制度》《市内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等等,使市内流动人口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与此同时,户籍地和居住地在相互签订管理协议,落实管理措施的同时,必须建立县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册、出生登记册、已婚育妇卡、环孕情登记册、入户访视卡、节育登记册等各种档案资料,并实行微机管理,坚持按月运转,准确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及人员。

2、要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督查,严格兑现奖惩。市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是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影响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

(1)要落实好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市内流动人口,居住地要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对节育措施、产术后访视、入户访视、环孕检、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定期落实,定期通报情况,与户籍地密切协作,齐抓工管。

(2)要严格兑现奖惩。对市内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抽查考核,一旦出现问题,要严格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兑现奖惩,直至“一票否决”。居住地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通报户籍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居住地承担责任;居住地对发现的问题虽已通报户籍地,但未积极协助户籍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负责;居住地对发现的问题已通报户籍地,但因户籍地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户籍地承担责任。

3、要强化领导,明确人员和职责。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一项新内容,正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必须要有坚实的组织领导做后盾。各级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同志首先要认清抓好县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认识,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领导亲自抓,总负责,常抓不懈。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确定专门人员从事县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查和指导,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4、要紧密配合,建立城乡市内流动人口一体化的管理服务体系。乡办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杜绝部分乡办与乡办之间驱赶流动育龄夫妇而互相推诿、扯皮的做法,防止市内流动人口在乡镇结合部聚集躲避管理而实施计划外生育,给当地群众形成负面示范和心理冲击,建立一套城乡联动,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的县内流动人口一体化的管理服务体系。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生户籍,分析管理,C#.net

 

1 引言

自全国高校扩招以来,在校学生的数量大幅度增长,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因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1]。目前我校共有在校学生将近一万人,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琐的工作,其繁琐性表现在对户籍进行整理归类、户籍的查询和户籍的迁入迁出方面。在以往的管理工作中,采用的是手工操作的传统管理方式,建立新生户籍档案的周期较长,工作效率较低。尤其是对户籍的分类,要做几次重复性的工作,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高,并且容易发生错误,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的需要[2]。论文参考网。

实现户籍信息化管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使用计算机管理学生的户籍信息,既可以提高对各部门人员信息的管理能力,也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服务[3]。鉴于此本研究结合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特点,开发出一套适用高等学校的户籍管理系统。论文参考网。本系统不仅实现了户籍管理的自动化,并通过强大的查询及报表打印功能方便高校学生户籍的管理及维护,而且界面友好,操作简便。如果高校采用学生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就可以省去户籍管理人员大量重复性的劳动,降低错误率,保障学生户籍管理的正常运行[4]。

2 功能分析和系统结构

2.1 系统功能及结构

系统使用C#.net作为开发工具,使用MySQL数据库作为后台数据库,对学生的信息进行了统一的管理,主要实现了对户籍信息的输入、存储、浏览、查询、统计、报表打印和对系统数据进行维护等功能(如图1),其中对于户籍信息的查询统计可按照不同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序,例如按照学院,性别,姓名等,同时还可以进行多重分类统计,按多个要素同时分类。

图1 系统结构图

2.2 系统功能模块划分

1)信息录入模块:该模块包含新生户籍基本信息录入,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编号,学院专业等;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包括学生来源,身份证办理情况,出生日期,迁入时间等;迁出信息录入,包括迁往单位,迁往地址,迁出类型等信息(如图2)。

图2 信息录入模块

2)数据查询模块:该模块实现了单项及多项查询,可对学生的所有信息项进行综合查询,同时实现了对查询结果的排序功能(如图3)。

图3 数据查询模块

3)数据删除模块:对于查询记录及错误和过期的信息进行删除,对于查询记录的删除仅删除查询出的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记录保留,而信息删除则是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彻底删除。

4)数据修改模块:对数据库中信息进行修改,先根据条件找出要修改的信息,然后修改保存。

5)信息导出模块:该模块将查询出的符合要求的数据,以Excel表格的形式导出,便于打印,上报(如图4)。论文参考网。

图4 信息导出模块

6)信息统计模块:该模块实现了多重条件信息的统计功能,例如同时查询某学院,汉族,男生的人数,方便了信息统计(如图5)。

图5 数据统计模块

7)用户管理模块:包含用户添加,修改,删除等功能,实现了对系统用户的管理,不同权限的用户可以对系统进行不同级别的操作。

3系统应用及结论

该系统的应用对户籍管理日常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在此以前户籍管理工作几乎完全靠手工操作,工作效率低,而且出错率又非常高。而采用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后,出错少,学生的户口统计表、户籍信息等被输入学生信息数据库中,方便查询,且不会有重复、漏选的现象出现。户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对保卫处日常的户籍管理工作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如学校内出现了一些治安案件,需要查学生以前需捧出一堆档案来翻看,现在只需轻松的敲几下键盘,所有情况就一目了然。总的来说,该户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比较完善,运行可靠,对提高高校户籍管理工作的水平、效率起到了较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大雷.户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2009

[2]王太元.户籍管理与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3)

[3]刘亚军.高校户籍的信息化管理[J].教学研究,2002(25)

[4]刘畅.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 2009,30(4)

户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助产单位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62号)要求,做好《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向分娩孕产妇采集并如实登记相关情况。特别是医务人员要向分娩孕产妇及其家人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现居住地是以《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的现居住地为准,不能随意变动。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对象,医务人员务必于2个小时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所在地计生办报告。各助产单位要认真把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关,严格查验分娩孕产妇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三证”),“三证”齐全(复印存底备查),才能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为正确认定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身份,对没有“三证”或“三证”不齐的对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没有《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孕产妇或其配偶的户口簿。

(二)没有《结婚证》的,须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三)没有《生育服务证》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办理:

1、分娩孕产妇及其配偶双方属我市户籍人口的,需出具男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未领取〈生育服务证〉住院分娩人员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

2、分娩孕产妇及其配偶双方不属我市户籍人口的,如分娩孕产妇或其家人自报现居住地在我市的(《出生医学登记表》上已登记现居住地在我市的),需出具现居住地计生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分娩孕产妇现居住地不在我市的,需出具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3、分娩孕产妇及其配偶一方不属我市户籍人口的,如男方属我市户籍人口的,需出具男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如女方属我市户籍人口的,现居住地在我市的,需出具现居住地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均不在我市的,需出具男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4、如是未婚生育的单亲孕产妇,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未婚生育证明》。

二、进一步加强新生婴儿入户管理

公安机关要严把新生婴儿入户关。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登记,必须凭父母户口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新生婴儿出生实名登记和入户等工作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新生儿入户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协调相关部门对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没有、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对象进行核查。各计生办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明》,要为前来办理证明的群众提供免费、快捷、周到的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设置关卡。

(二)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工作行为,杜绝出生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对违反出生实名登记有关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部门要做好新生儿入户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户籍股应依照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年月日后出生的,按非住院分娩婴儿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年月日以前出生,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市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