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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新政策

户籍新政策

户籍新政策范文第1篇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明确部署,并出台“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人城镇社保体系”等配套制度。

《决定》关于户籍制度中提及,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限购”政策持续执行的市场背景下,尤其是部分城市如上海、郑州近期又强化执行的今天,户籍制度改革或许会突破“限购”政策,为市场注入新一轮成交放量的行情。

以大连市为例,据大连市政府于2012年12月7日发出的《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通知,全面放宽了大连购房落户条件。该规定将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规定中将“购房款”作为落户标准调整为以“购房面积”作为落户标准。

新规还增加购买存量房落户规定:在大连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购买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即可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单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或购买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即可落户。

除此之外,其他城市有关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有所推进。在户籍改革试点方面,如浙江诸暨市店口镇曾在2009年10月开始试点居住证制度,当年广东也开始探索外来工积分人户政策;2011年,江苏省则开始在苏州市进行“暂住证”换“居住证”试点工作;此外,上海、武汉等城市也先后实施了居住证制度,使部分长期在城市工作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有序落户。

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提供的数据,2010年至2012年,全国共办理户口“农转非”2500万人,2012年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所占比重达到35.29%。

之前,国家相关部委也多次提及户籍制度改革,如2012年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指出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会议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要总结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

一定意义上讲,在限购限贷不可能直接放松的市场背景下,通过放松户籍制度从侧面突破“限购”,有可能成为未来政策“微调”刺激房地产市场放量与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如大连市政府于2012年12月7日发出的《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通知,全面放宽了大连购房落户条件。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通过放松户籍制度从侧面突破“限购”的方法。

其实,当前不少省会城市,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外地居民只要购房就可以落户。那么,对于落户的这些外地居民来讲,具有了本地户籍,当然就可以拥有第二套住房的购买资格;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背后的异地高考、人才引进等特定人群对于当地市场住房需求表现也比较强劲,有条件地定向宽松放松这类人群的住房购买资格或许成为未来政策层面的趋势,这或许也会成为突破“限购”的方法之一,从总体上来讲会促使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及成交量的持续回升。

此外,就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其实之前在政策层面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如国办2012年2月23日对外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县级市落户比较容易,而直辖市的落户须“合理控制”。

其中,在设区的市(不合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新政策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紧紧围绕加快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统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建设。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的原则。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州内农牧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形势,既要大胆创新,又要科学推进,充分考虑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

(三)坚持统筹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州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建立全州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鼓励农牧民向城镇流动。对州内现有户籍农牧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市、县、行委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三)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在州内务工(农)、经商定居生活的外来人口,凡符合在城市(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四)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安置长期在务农的本省籍外来人口。在州内定居务农的本省籍外来人口,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仍保留原籍户口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五)完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实施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务工(农)经商暂住人口,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免费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积极吸纳人才,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落户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大学毕业生(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或在其他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七)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我州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1、稳定农村土地和牧区草场承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原有土地、林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土地、林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并可依法进行流转。

2、明确和规范宅基地处置机制。户籍制度改革后,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住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3、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的连续性。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五年内继续适用国家奖励政策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牧区居民的生育奖励政策及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

4、保持农村、牧区集体福利待遇的连续性。农牧民整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除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外,原集体的福利待遇继续保留。

5、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农村、牧区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保障,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镇居民有关政策逐步推行。

6、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转户农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待遇和权利。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7、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在已享受现有农牧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基础上,转户后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进入城镇购置商品房。

8、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农牧民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

9、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城镇救助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10、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与城镇入伍兵同等待遇,其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

(二)对于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据《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要求,成立全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报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农)经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认定并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是否具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认定并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政策解释、打消群众顾虑。在具体操作流程中要为户籍制度改革“开绿灯”,防止部门之间、环节之间出现脱节,影响群众办理热情。要重点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及时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深入宣传、广泛发动。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及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

户籍新政策范文第3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和基础,其实质是对农民身份的歧视和对农民自由的限制,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因户籍身份的不平等,导致了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的不平等。改革的过程,就是要实现农民身份的平等。改革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和改革,农民正在走向身份的平等。

【关键词】

户籍制度;法律;改革

1 我国户籍制度的现状

户籍制度是指与户口登记和管理相联系的行为规则、组织体制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总和。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对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其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国制定人口方针的基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根据血缘继承关系和地理位置把户口划分为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竖起了一座高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不公平的等级界定,且户籍制度更多的偏向于对于人口的管制和限制而不是为了方便和服务人民。虽然在建国初期这种户籍制度曾起到了巩固政权和人口管理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现行户籍制度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户籍制度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持有农村户口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

2 法律视角下的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法律法规与户籍制度改革实践不相适应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比较庞大的任务,户籍政策改革的特色是难度大、时间长、范围广,这几点成为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对此,分阶段进行、分步骤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便赢得了多数人的赞同。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在今年5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新时期下,虽然各地都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改革探索,但同时意味着诸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户籍改革的需要。比较明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里,各个地方处理的依据和标准不通,法律的不健全扩大了城乡的经济差距。

2.2 改革必须有法律意识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一定要和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相吻合,不然就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虽然目前一些地方改革的口号很响亮,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却忽略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法律的规定,例如一些省份提出要废除户口簿。我国《身份证法》有相关规定:“居民身份证发证对象是16周岁以上的公民;对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对16周岁以下的公民大多数使用户口簿证明身份”。但是目前我国身份证的个人信息相对较少,不能够完全反映出公民的完整信息,也没有办法看出家庭成员的情况,所以公民在办理各种事务的时候,依旧不能够离开户口簿。

2.3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设置不科学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社会影响里虽然很广,规模也很大,但是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改善。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一线城市不断的吸引大量的务工人员工作,但是一些大中型城市把户籍孩子读改革的对象设定为只能是本省市的农民和外籍的学生,这种在外来务工人口逐步增长的情况下,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愈发明显。其次是因为一些大中型城市为了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的目标,限制了群众的自由迁徙,户籍政策改革并未深入涉及到城乡二元,户籍的准入条件并未放宽。

3 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

3.1 为还原户籍制度本位功能

我国法律应该重新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进行定位,立法人员应该通过法律的约束回归到自身的管理中去。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关于人口信息登记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工具,但我国的的我国户籍制度却被附加了很多其他的社会功能,如限制人口迁移功能以及附加的福利分配功能等。这就变相的造成了公民中的不平等待遇。因此,我国的户籍制度首先应回归本位。

3.2 户籍法应设立自由迁徙制度

我国法律应该把自由迁徙制度融于进去,应该认可我国公民的自由选择居住的权利,有一些专家指出,户籍的发展最终的趋势是把户籍制度落实到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中,并不是强制性加给户籍其他的价值。我国现阶段已经完全释放了群众的自由迁徙权利,然而这给我国的一些大中型的城市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改善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是完全符合我国的政策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因为自由迁徙给我国一线城市带来的压力,我国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政策规定约束人口流动。所以我国的《宪法》应该列入自由迁徙制度,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提供现实性的权利,而不只做表面形式。所以我国《户籍法》应该细化条例,完善迁徙权的各项条件和限制,完善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打破法律约束。

3.3 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各县级以下部门要把各个县、村的符合我国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和个人纳入城乡住房保障的制度中来,让公租房、经适房、廉价房等住房成为我国的福利事业,为各省市住房困难的群众提纲有力的住房保障体系。对城镇有困难的住房群众,可以采取加大公租房、经适房以及限价房的建设进行解决,最重要的关于我国农村群众的住房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尽快解决农村群总住房困难的问题,应该加大城乡发展的脚步,扩充整个社会的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力争把农村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到实处。

4 结论

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的长期任务,并且非常艰巨,我们必须要以国家的大局统筹为重,以平稳发展为大局观融合改革创新的思路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分步骤改革,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特点是经过多年演变而来的,这是我国社会注意最开始的国情,我国政府今后要充分认识到各个地方的文化水平、经济能力和人口承载的能力,根据各地的财政能力,逐步改善当地的户籍政策。

【参考文献】

户籍新政策范文第4篇

去年12月21日,广州市公布2019年积分制入户名单,来自北京、福建等29个省(市、自治区)的4500名外来人口正式落户广州广州积分入户政策实施效果如何?该政策是否还有提升空间?

昨日,记者获悉,民盟广州市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建立与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匹配的积分制度的建议》的集体提案。

提案称,当前广州入户政策存在积分政策单一、积分体系不兼容、政出多门、公共服务难言便民的问题,建议推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建立大积分制度,分层次满足城市新移民的不同需求。

提案: 广州现行积分政策单一

提案表示,国家今年正式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广州作为特大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超过700万。和本地户籍市民一样,他们有小孩读书、老人赡养、看病报销、退休保障等基本需求。

《条例》要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据此,该提案认为,广州市重新调整积分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政策势在必行。

提案表示,广州入户政策由发改委统筹计划,人社、民政、公安、来穗局按类别分别负责实施。受制于部门、区域间的信息孤岛,人才引进材料不能申请积分入户,积分入户材料不适用于积分入学。

提案称,如果积分入户申请不成功,申请人还需为积分入学重新准备证明材料,再走一遍繁琐的申报程序。

提案还指出,广州现行积分政策单一。除入户外,小孩入学等许多公共服务不在其中。根据户口网提供的调查数据,广州市入户申请人群中,85%是为小孩读书。如果不是为了小孩入读公办学校,参加中考和高考,广州的积分入户申请人数会陡减。

在户籍和公共服务捆绑的政策体制下,单一的积分入户政策必然给广州这样的特大城市增加户籍人口压力。提案称。

广州在常住人口规模扩大后,没有相应地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配套投入,导致目前广州市各种公共资源的稀缺和拥堵。如公共学位不足,许多外来工子弟要不成为留守儿童,要不花钱入读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安全问题甚忧,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数据: 积分入户医护人员最受宠

在现行积分入户政策下,哪些人过关相对容易?昨日,记者采访了户籍专家、户口网负责人余梁。他表示,在近5年的16500名新广州人中,占比例最高的是医护人员,其次是教师、金融行业、科技工作者等,普通农民工微乎其微。

建议: 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加大投入

提案建议,广州应借鉴学习上海的居住证积分制度,以及深圳的大积分制度,将人才引进、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政策合并,用统一政策分层次满足城市新移民的入户、入学、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不同需求,促成户籍与公共服务解绑。

提案认为人口管理和服务,涉及到户籍、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方面面,需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部门间的政策联动,彻底破除信息孤岛。

提案建议,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加大人均财政投入,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提高非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在公立学校学位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提供义务教育。

专家: 已对特需行业作出调整

广州市福利协会秘书长钟仕雄表示,在城市紧缺工种方面,广州的积分入户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创新。譬如,早在十六七年前,只要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卫工的子女就能在广州享受统筹入学。这在国内城市中,算是走得比较快,想得比较周全的。

户籍新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2-0138-07

2010年8月15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新一轮的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这一次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力度之深,范围之广,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之前,我国不少地区都努力尝试开展新的户籍制度改革,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实现改革的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户籍制度完善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2009年1月1日起,齐齐哈尔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制度改革;河北省政府2009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降低城市门槛;2009年4月,安徽省公安厅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广州市《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29日正式出台,在户籍制度上黏附于各种差别政策…。这充分表明,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充分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户籍制度改革在我国更多的地区陆续开展和实行,被作为社会热点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正是顺应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潮流中,根据中央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充分开展自身实际情况评估的基础上实行的户籍制度改革。

一、重庆市原有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已久,但是都存着改革力度不深、作用范围不广的问题,因此导致改革收效甚微。目前重庆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户籍制度建设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城镇户籍比重低”,1997年重庆市直辖以来,常住人口城镇化从31%提高51.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两者相差11.5%,这说明在城市生活中的居民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取得城市户籍。尽管城市居住人群多,但是城市居民户籍这一块还比较低。同时重庆市户籍制度管理还存在严重的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出现了大量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人户分离、无户口人员和暂住期长达10-20年“暂住”人口现象。

第二,“准入条件高”,从重庆市2010年8月15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前,进城条件比较高,户籍准入条件受到严格限制。其限制性条件包括不允许出租房落户,购房农户有房屋的面积和文化程度限制,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文化要达到大专文化程度才能,且纳税额也比较高。

第三,“同工不同权”,同一项工作,得不到同样的权利待遇,目前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存在福利待遇差距,影响社会公平,农民工进城不能享受低保、社会保险、孩子城市读书教育权利等城市居民享受的待遇。

通过以上重庆市原有户籍制度的问题分析可以总结出,受流动人口和城市化迅速发展影响,重庆市存在着大量超额城市户籍的需求,户籍资源出现严重短缺,同时受诸多条件的限制,重庆市户籍准入条件较高,出现了大量变相户籍“搭便车”现象,这将进一步导致了城市户籍管理的混乱与无序。

二、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制度创新点和成果突破

为了解决上述难题,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经过长时间酝酿,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和严格评估自身具体实际市情的基础上颁布的,这里面包含着社会各界的智力成果。其中包含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成果突破:

一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在户籍准入条件上分级放开的同时,配套设计了社保、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政策,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

二是对农村土地的退出设置了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转户农民在3年内暂时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三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退出补偿机制。转户进城农民一旦退出农村“三大保障”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进城后有基本的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此外,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不要求退出,转户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四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农村居民有成为城镇居民的愿望,就可以在原户籍地成为城镇居民,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三、制度变迁理论对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论解释

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它的实质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是解释新制度改革和确立的重要解释理论,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涉及制度变迁的相关主体和变迁路径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评价,以此全面了解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状况。

(一)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相关主体分析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程,它的推行需要强而有力的推行者,这涉及制度变迁的主体问题。制度变迁理论认为,由于受制度环境变化的影响,若干个人或团体预期到正的潜在的制度净收益,从而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或初级行动团体),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该集团实质上是熊彼特意义上的“制度企业家”的集合体。一旦他们发现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他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对于任何社会来说,初级行动团体都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政府扮演了第一行动集团角色。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后,对第二行动集团(或次级团体)的形成起到推动和制约作用。因此,制度变迁中第一集团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第二集团用于辅助第一集团进行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重庆市政府扮演了制度变迁中的第一行动集团,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案,并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推动和实施了重庆市户籍制度变迁。可以说,重庆市政府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重庆市地方政府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扮演了第二行动集团的角色,通过制定和 实施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努力贯彻和实施重庆市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是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的操作者和实施者;企业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于支付制度变迁的成本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作用;而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对象一转户群体,则既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变迁路径模式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从制度供给者角度来看,制度变迁可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的变迁或更改,是由单个行为主体在给定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是个人或群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自发性变迁。它以排他性产权结构与分权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制度变迁的基础,它强调的是制度变迁经济性原则。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借助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自上而下实施的制度创新,可以纯粹在不同选民集团对现有收入再分配而发生。它以非排他性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典型的由重庆市政府发起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重庆市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的设计者和安排者,地方政府则是这项制度变迁具体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具体的转户群体则是这项制度变迁的被安排者,也是制度变迁的受益者。重庆市经过多年户籍制度改革发现,通过开展以自下而上的“农转非”为主诱致性户籍制度变迁,结果收效甚微,城市户籍人口的增加速度完全跟不上城市人口的增加速度,由此造成城市户籍的巨大缺口。但是目前重庆市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截至2010年9月28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244173人,整户转移36820户,平均每天转户4210人。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看,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制度设计总体是合理的,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符合重庆的实际情况,没有大的制度缺陷。实践证明能够为广大农村居民所接受,同时也得到绝大多数媒体和专家的肯定和支持。

四、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均衡分析

制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对于促进和推迟制度变迁起到关键作用,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预期收益大于为获取这种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时,才可以说制度创新是有效率的,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实现制度的变迁,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这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林毅夫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度变迁的核心因素是交易费用,从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新的制度安排将会耗费高昂的成本,当行为主体意识到新制度的潜在净收益高于制度变迁成本时,才愿意采取行动推动制度变迁,否则制度变迁不会发生。因此,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核心问题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制度变迁是否具有足够的动力扫清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从而实现制度创新的效率性,即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行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制度变迁长期内能否能达到预期收益,即长期内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能否实现成本收益的均衡。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主体体系涉及政府、企业、房地产厂商以及转户群体,假设他们行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是线性的,以此来分析户籍制度改革成本收益均衡的实现。

(一)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

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的基本假定是:制度变迁的诱因即机动力机制在于行为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结构安排中主体已经察觉到,但无法获取的利润。只要这种外部利润存在,就表明社会资源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由于外部利润不可能在既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因此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制度的再安排和制度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显露的在现存的制度结构安排外面的利润内部化,使现存制度下的潜在利润转化为能够获得的利润。重庆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再安排,通过进行对户籍制度一系列的改革,将在过去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无法得到潜在利润转化为现实利润。以下主要通过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做均衡分析:

1.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主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

新制度创新是否能被触发,其关键在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效益是否大于或等于预期成本费用,当预期效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支出时,制度变迁存在着有效的制度需求,制度变迁才是有效率的,才能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帕累托最优状态。制度需求可以用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来衡量:

制度需求=净收益=制度变迁预期总收益一制度变迁预期总成本

其中制度变迁预期总成本主要由机会成本和变迁成本两部分构成,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是指新制度代替1日制度所放弃的原有旧制度下的收益,制度变迁的变迁成本指的是制度变迁过程所需要的直接投入。

(1)政府: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诱因在于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率和其他进入统治者的效用函数因素来衡量,因此政府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可以表示为:

D(g)=D(nt)+D(ps)+D(1lf)

(1)

其中:g――政府(government)

nt――税后净收入(net income after tax)

ps――政治支持率(political support)

uf

应函数(utility function)

nt表示税后净收入,这表示政府对制度变迁的经济需求。重庆市户籍改革可以直接拉动消费,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前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只有城镇居民的1/3至1/4,农村居民转变成城市居民后,一个人每年至少比在农村多l万元消费,300万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每年都会新增300亿元的持续内需拉动,可以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越大,政府对制度变迁的经济需求就越大。

ps表示政治支持率,这表示政府对于制度变迁的政治需求。我国户籍制度问题由来已久,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户籍制度问题解决的好坏程度关系到政府的执政形象和社会公众支持的问题。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之前,重庆市户籍制度存在准入门槛高、户籍管理不完善和“搭便车”现象严重等问题,这极大损害了政府的执政形象,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支持率。因此,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公众支持率越高,政府对制度变迁的政治需求就越大。

uf表示其他进入统治者的效用函数,这表示本地政府与其他政府的关系问题。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地方性改革,受到国家和其他地区的高度关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成败,不仅关系到重庆市本身发展,而且对其他地区乃至全国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受到中央 政府和其他地区关注程度,以及其他地区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得到效应大小,影响到重庆市政府对制度变迁的需求程度。

总的来说,政府对于新制度需求大小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是作为新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制度变迁成本。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其中政府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据政府统计,需要投入316亿元左右用以支付制度变迁成本,主要用于转户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引进就业企业社保缴费补差,以及公租房、学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但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时空跨度较大的改革,其中相当部分的成本不需要当期支付,而是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实现到位。因此,政府对于户籍制度改革需启动资金100亿元左右,出于可以实现的目标。综合以上分析,政府对于新制度的有效需求D(g)≥0。

(2)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企业最终目标在于获取经济利润。影响到企业经济利润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力两个要素,而制度变迁对于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方面,因此,企业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为:

D(e)=D(1)=D(q1)+D(p1)+D(t1)+D(w1)

(2)

其中:e――企业(enterprise)

1――劳动力(1abor)

ql――劳动力数量(the quantity of labor)

pl――劳动力价格(the price 0f labor)

tl――劳动力时间(the time 0f labor)

wl――劳动力福利(the welfare of labor)

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劳动力数量、价格、时间和福利的需求。其中企业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与劳动力数量、价格和福利成反比、与劳动力的劳动时间成正比。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重要目的在于解决农民工“同工不同权”和不能享受企业的“五险一金”问题。户籍改革后,农民工正式变成城市居民的身份,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支付工资、分配用工时间和缴纳劳动者的“五险一金”,这样会大幅度提高劳动力价格,减少劳动力时间和提高劳动力的福利水平,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降低企业的经济利润,最终企业会选择减少劳动力的需求数量。同时在户籍改革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大量的制度变迁成本,承担社会责任。据政府统计,企业总共需要投入1229亿元,主要用于分摊农民工转户后的养老、医疗、住房、获得流转土地、农村宅基地等成本问题,这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经济利润。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对于制度变迁的需求基本上为负收益。因此,企业对制度变迁的有效需求D(e)≤0。

(3)房地产厂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房地产商对于新制度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的需求,制度变迁影响到房地厂商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房地产需求的大小,因此房地产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为:

D(e’)=D(qh)+D(ph)+D(sh)

(3)

其中:e’――房地产厂商(estate)

qe――房地产数量(the quantity of estate)

pc――房地产价格(the price of estate)

se――房地产服务(the service of estate)

房地产厂商对房地产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对房地产数量、价格和服务的需求。其中房地产厂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与房地产数量和价格成正比,与房地产服务成反比。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群体对于城市户籍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必须购买商品房或租住公租房,言外之意转户群体必须有稳定的居住条件,这无疑会大幅度增加转户群体对商品房的需求量,刺激房地产的发展。无论是购买商品房或租住公租房,最后转户群体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大部分转户群体的平均工资不可能一次性付清商品房的全部费用,最后转户群体会选择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商品房的费用。尽管政府提供住房贷款优惠和住房公积金,但是分期付款的所需总费用必然会大于一次性付清所需的费用,这无形增加了房地产的售出价格,进一步增加了房地厂商的经济利润,同时房地产厂商为加大房地产的售出量,可能会加大房地产的售后服务,这也是在攫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前提下进行的。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公式(3),房地厂商对制度变迁的有效需求D(e’)≥0。

(4)转户群体:转户群体对于新制度变迁最关心的问题在于户籍改革后能否给自己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即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是是否大于当前制度带来的收益,而并不关心制度变迁本身。只有户籍迁移后的预期收益大于当前农村户籍条件下的收益,转户群体便会选择户籍迁移,否则此行为便不会发生,因此,转户群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为:

D(p)=D(w)+D(j)+D(e)+D(s)

(4)

其中P――转户群体(people)

w――福利水平(welfare)

j――工作机会(jobs)

e――子女教育(education)

s――日常开支(spending)

转户群体对户籍改革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福利水平、工作机会、子女教育以及日常开支的需求。其中转户群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函数与社会福利水平、工作机会和子女教育成正比,与日常生活开支成反比。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分为两类: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和解决历史遗留户籍转移群体问题。转户群体在制度变迁后能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其主要表现在:转户群体正式变为城市居民身份后,城市务工过程中将不会再受到歧视,能够享受“同工同权”和企业“五险一金”的待遇,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其子女就学同样可以免除高额的“借读费”和享受城市贫困生补助;同时转户后的农民可以得到农村土地流转补偿费用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资金在就业方面;重新就业的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说,转户群体进行户籍迁移后,尽管生活开支有所增加,但是其福利水平、工作机会和自己受教育状况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受益对象,转户群体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转户成本。总体来说,转户群体的制度变迁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预期成本支出。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公式(4),转户群体对于制度变迁的有效需求D(p)i>0,但有可能不成立,制度变迁的相关利益团体可能采取与转户群体消极合作态度,使转户群体应得的收益落不到实处。

综合公式(1)、(2)、(3)、(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变迁需求

D=D(g)+D(e)+D(e’)+D(p)

(5)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供给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以政府是制度变迁的 主要供给者,但是重庆市政府引导各方共同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企业和转户群体也同样是制度变迁的供给者。其中政府凭借其自身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完成相应的制度变迁,企业和转户群体与政府不同,主要依靠自身的经济力量来参与制度变迁。所以制度变迁的供给函数可以表示为:

s(g)+s(e)+s(p)=S(p)+S(e1)

+s(e2)+S(e3)

(6)其中:r政府(government)

P――政治力量(political power)

el

府经济力量(economic。power of

government)

e2――企业经济力量(economic power of

entdrprise)

e3――转户群体经济力量(economic pow―

er of people)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巨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实行强有力的经济宏观调控。重庆市政府保证通过以下两点保障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第一政府的权威,重庆市国企、民企、外资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使农民工进城以后,享受真正的城市职工待遇;第二重庆市企业工业总产值2010年预期超过1万亿元,三到五年的时间重庆市工业产值将会增加到3万亿元,加上科学技术的运用、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能够再增加500―600万的劳动就业岗位。总之,重庆市政府综合运用政治和经济双重力量来扫清制度变迁的障碍,顺利实现制度变迁的预期目标。因此,政府对制度变迁的有效供给s(p)>10,s(e)≥0。企业在制度变迁中需求收益中基本上为负收益,且要支付大量的制度变迁成本,从自身集团利益出发,本质上企业的行为不会参与制度变迁,但是迫于政府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最后可能选择与政府和转户群体合作态度,共同完成制度变迁。所以企业对制度变迁的有效供给s(e2)≥0,但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作为制度变迁的直接受益者,转户群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且经过多年的务工经商和城市生活习惯,转户群体已经具备了户口转移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因此,转户群体对制度变迁的有效供给s(e3)≥0。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需求与供给均衡分析

通过上文对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的系统分析,制度变迁收益最大化的要求是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相等,即D=S。把上面的分析结论(5)和(6)代入有:

D(g)+D(e)+D(e’)+D(p)=S(g)+S(e)+S(p)

(7)

D(nt)+D(ps)+D(uf)+D(q1)+D(p1)+D(t1)+D(w1)+D(qh)+D(ph)+D(sh)+D(w)+D(j)+D(e)+D(s)=s(p)+S(e1)+s(e2)+S(e3)

(8)

其中:D(g)I>0,D(e)40,D(e’)I>0,D(p)比较复杂,可能为负;

s(p)I>0,s(e1)/>0,s(e2)i>0,但存在不确定因素,S(e3)≥O

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均衡包含两层含义:经济均衡和政治均衡。首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要达到经济层面的均衡,必须满足s(e1)≥D(g)+D(p)、S(e2)≥D(e)+D(p)、s(e3)≥D(p),即政府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来满足制度变迁成本的支付,企业必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来满足企业自身和转户群体对于制度变迁成本支付,转户群体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来满足自身对制度变迁的成本支出。在整个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共同分担改革成本。经过政府统计核算,政府需要支付的制度变迁成本为316亿元,企业需要支付的制度变迁成本为1229亿元,转户群体自身支付的制度变迁成本为465亿元,政府和农民的支出相对可控,而企业支付的制度变迁的成本有点过重,这将会降低企业的积极性;其次,从政治层面均衡上讲,重庆市政府对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十分重视,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实施户籍制度改革,通过设立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区试点、设立专门的户籍改革疑难问题解答部门和大力做好户籍制度该改革的宣传等,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达到几条有价值的结论:一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其制度变迁的效率要大于以往的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其次由政府引导各方共同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其政府和转户群体的支出属于可控范围,企业支出成本过重,不利于提高企业参与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同时转户群体对于新制度变迁的接受具有极大积极性,这有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

总的来看,等式(8)两边主要存在着大于零的供给与需求,因此可以是一个恒等式,制度变迁可以极大程度完成某个均衡点。

(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均衡点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完成并且可以达到某个均衡点。但是这个均衡点不是短期时间内能够形成的,而是经过长期时间内制度变迁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多次博弈形成的。以下通过制度变迁相关主体经过长期时间内多次动态博弈形成的如下可能性结果:

(1)转户群体:根据自愿的原则,转户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收益情况选择是否转户,假设最终选择转移户口,那么要根据户籍改革的规定3年内进行土地流转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得到相应土地补偿和宅基地补偿基金,同时支付相应的商品房购买费用和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费用,最终获得作为城市居民应享受全部权益。

(2)企业:作为制度变迁需求利益受损者,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选择与政府和转户群体不合作的态度,通过变相的行为以此避免利益受损。如:以某个理由辞退转户群体员工;以债务为理由拒不缴纳转户群体员工的“五险一金”等等,这无疑加大制度变迁推行的阻碍力。政府为保障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通过明文的法律规定,运用强制性行政和法律手段迫使企业行为就范。

(3)房地产商:户籍改革中,政府明文规定转户群体可选择公租房居住或购买商品房,购买商品房费用太高,转户群体必然会相对低廉的公租房居住,这不利于房地产商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房地产商为刺激商品房的需求,很可能出台对转户群体有利的优惠性措施,如:降低转户群体购买商品房的首付费用;进一步延长商品房分期付款的日期;加大对商品房的售后服务等等。

(4)政府: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度大小,但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政策执行过程中受个人偏好以及社会某些集团利益的影响,难免不出现偏差,即所谓的“上有对策、下有政策”的情况,从而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效率和转户群体实际收益的获取。转户群体发现自身应得收益没有落到实处,必然将问题反映给上级政府,促使上级政府加大对下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有效性监督和制约,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长时间内制度变迁各相关主体持续不断博弈,最终会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就是制度变迁需求和供给均衡状态。但是各相关主体之间经过不断动态博弈,可能诱致新的制度偏离行为,带来新的问题。

五、结论性评述与政策建议

1.重庆市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充分汲取重庆市以前户籍制度改革经验和教训,设计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并提出政府引导各方共同参与支付户籍改革成本,极大实现了制度变迁的创新性和突破性,但是户籍制度改革推行的过程力度和进度只是一个文字的层面,受现实复杂因素的影响,制度变迁实际推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

2.企业参与政府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注定企业对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小,这不利分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制度变迁的积极性。

3.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制度变迁的推行受到阻碍力较大,其克服的困难关键在于政府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政治权威,保证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行。

4.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且制度变迁的幅度大,涉及社会问题层面广,因此制度改革变迁中,可能出现制度偏离等行为,引发一些新的问题,无法达到制度变迁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均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相应的政策启示:

第一,政府充分估量自身经济和政治状况,充分做好自身准备,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既不可急功冒进,又不可畏首畏尾,犹豫不决。

第二,针对企业在制度变迁过程负担过重,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补助措施,以此减轻企业负担,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对有转户群体员工的企业,政府可根据转户群体员工的数量,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优先采购具有转户群体员工企业的产品。